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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深化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

教育局深化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68号),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全面推进,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用人环境,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现就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分配激励机制的作用。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坚持分级分类管理,放权搞活,在政府宏观调控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各自特点、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使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与他们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效益直接挂钩。

二、建立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分类管理制度。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对监督管理类、社会公益类、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分别按不同的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一)对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中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依法行使或具体承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能任务的执法机构,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基础上,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度,并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对核定为监督管理类但未实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活工资部分应按30%的比例确定。

对接受政府机关委托,承担经济社会管理职能,或为政府行政行为提供政策研究、政策咨询等保障服务的机构,可依照聘用合同试行岗位工资或协议工资。

(二)对社会公益类中的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收入分配可按“基本保障部分”和“激励搞活部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原则上可将现行基本工资结构中的固定部分纳入到“基本保障部分”,也可根据单位实际把部分省定津补贴项目纳入“基本保障部分”进行管理。对“基本保障部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现行工资性收入中未纳入“基本保障部分”的项目及单位自行发放的奖金、福利等纳入到“激励搞活部分”进行管理,“激励搞活部分”的部分由单位自主决定。

对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可参照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模式进行管理,但应加大搞活分配的力度。未实行部门预算的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办法,具体可参考以下几种模式:

1、内部岗位津贴制。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工资及地区性津补贴照常发放,单位用创收部分另建内部岗位津贴,按岗定薪、岗变薪变,适当拉开收入分配差距。

2、内部岗位工资制。即将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工资项目和工资标准全部作为档案工资(供计发退休金时使用),单位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岗位和工作业绩,自主制定分配办法。

3、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认真贯彻《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浙政〔*〕17号),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形式,允许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按比例提成,从科技服务、咨询收益中提成,用于内部搞活分配。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特长从事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提供劳务等兼职工作,获取兼职报酬,兼职所得的收入应照章纳税。

4、特殊岗位工资制。对事业单位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和作用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及某些特殊岗位,可试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制、协议工资制等。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可给予重奖。

具体选择哪种模式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允许探索试行,不同单位可以选择不同的分配模式,一个单位也可以选择一种或几种模式组合,不强求统一。

(三)中介服务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转企改制,转企改制后实行企业工资制度。

对事业单位改革中暂未改制的中介服务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鼓励单位打破国家统一的分配模式,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岗位聘用,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完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使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其贡献、绩效挂钩,建立起岗位靠竞争、收入靠贡献的自主、灵活、激励的分配机制。

三、改革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不含收规费单位)主要负责人收入分配形式。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分配形式可参照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模式,试行年薪制和风险抵押金制度。其收入主要依据本单位国有资产规模和经济效益情况及其个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确定,基本薪金一般可为本单位平均工资的2倍,而年度奖金要根据该负责人的业绩来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经济效益下降,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达不到上级主管部门基本要求的,或发生重大、较大政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年度奖金下不保底,还应扣抵风险保证金。

事业单位其他负责人的收入水平,可以比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收入水平的70%至80%确定。

四、切实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提供正常劳动,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待岗期间,单位应支付一定的生活费。待岗人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企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五、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办法。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暂保留档案工资。档案工资记载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的津补贴,工作人员退休时按档案记载的基本工资计发退休费。档案工资的变动必须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统筹兼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除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外,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逐步提高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当在职人员通过搞活分配提高收入和发放福利时,要适当兼顾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使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也能随共享事业的发展有所增加。

七、建立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约束监督机制。单位内部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经集体谈判协商确定,通过推行集体聘用合同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分配的监督。已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及中介服务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人员支出预算内,可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分配方法,报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核定后实施。

单位主要负责人收入分配办法的制定、考核、兑现和奖惩,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审计后才能兑现。

八、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和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根据各自的条件和可能逐步推进。通过改革,切实转变观念,使职工的工资收入与他们的岗位、业绩和效益紧密挂钩,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

九、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要着力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积极稳妥处理好各方面关系。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十、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