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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机关事业单位借用人员管理意见

人事局机关事业单位借用人员管理意见

为加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防止人员膨胀、混用,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借用人员、临时性用工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规范的范围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清理清退的要求

1、坚决清退各单位内的借用人员。凡无正当理由借用人员,应本着“谁借用谁清退”的原则,一律予以清退。

2、对因阶段性、突击性工作而借用的人员或使用的临时工,工作任务已结束,所用人员尚未清退的,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单位负责清退完毕。

3、对确因工作需要,需继续借用或使用临时工的,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区劳动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人数和使用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到期或任务完成,一律停止使用。

三、加强借用人员和临时用工的管理

1、严格规范各单位借用人员管理。确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应履行报批手续。需借用人员的单位提出借用人员申请,经区劳动人事局审批同意后再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任务完成或该职位人员配备到位后,即予退回。借用期满,需继续借用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把好借用人员素质关。借用人员借用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其他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2、严格规范各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各单位保安、保洁、食堂后勤岗位及阶段性、突击性等工作需要临时用工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劳动人事局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工,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四、其他事项

1、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等需抽调人员的,不列入人员借用范围管理。

2、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规定,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不得匿报、瞒报应清退人数,也不得一边清理一边继续自行增人,更不得搞明退暗留。区监察局、区劳动人事局、区财政局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对违反本意见未经批准借用人员或使用临时人员的,一经查实,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并写出书面情况说明,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3、各乡镇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报区劳动人事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