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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强化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县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落实管理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对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事故发生单位的驻厂监督员。

(二)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负责挂点的安全生产督查专员。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业整改或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约谈分级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组织约谈。县组织、人事、安监、监察、公安、总工会等部门为约谈小组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邀请县法院、检察院和安全管理专家等列席。

下列情形之一由县人民政府领导主持约谈: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县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督查专员。

(二)发生一次有较大影响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检查督办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驻厂监督员。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不按要求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县行业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对所在乡镇、所在行业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的乡镇人民政府、县行业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

(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内容

约谈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一)对发生事故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

(二)对隐患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和如何增加安全生产责任等方面的汇报。

第六条约谈时限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重大隐患整改期限满7日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约谈程序与实施

约谈一般以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约谈前,应在5个工作日前下发约谈通知书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约谈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约谈单位。

约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按约谈分级组织实施。

第八条约谈的处理建议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可向县政府提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酌情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建议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合并提出。

第九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县行业主管部门及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将纳入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黑名单”,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因约谈事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