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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行政效率,引导正确消费,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原则

(一)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包括农产品种植、养殖)、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字、数据和图像信息。

(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具体工作。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工作。

(三)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工作应遵循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

(四)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系统、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及报送工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收到的信息综合、整理后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并通报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内容与报告的时限要求:

1.食品安全工作规划、计划、重大措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及有关实施情况。

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包括规划)、重大措施出台的同时应抄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重要食品安全工作动态应即时报送。

2.食品监督监测抽检的计划、结果。

各有关部门将有关监测抽检的计划和结果报告上级部门的同时或向社会之前应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情况。

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依照职责和程序积极采取行动的同时,应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随时上报事故发展变化以及调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在调查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查处情况的专题报告。

4.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资料和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l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季度的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资料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应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送。

5.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政府规定要收集和报告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应按规定时限及时报送。

(三)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多种渠道主动向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民间组织收集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应及时通过各有关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向政府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诿、搪塞。

三、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与评估

(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区食品安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各部门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须以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为依据,参考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于复杂或相互矛盾的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应请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四、食品安全信息的通报与

(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交流的统一平台,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政府各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的互通互联。建立全区食品安全信息库。

(二)各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应建立畅通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渠道。

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

(三)食品安全信息应逐步统一。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范围:

1.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

2.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

3.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

4.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5.其他应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的、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的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全区范围内食品安全警示信息以及全区食品安全现状评价等。

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不与其他部门交叉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五)对于重大、牵涉面广的食品安全信息,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会,统一向社会。

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将所需的信息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后。

(六)新闻媒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准确地报道政府部门的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食品安全信息报送格式。

(一)各单位报送的工作信息必须在主送栏或抄送栏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字样。

(二)报送的信息必须加盖本部门的印章。

六、其他事项

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原则上每月向区食安委办公室报送信息不得少于l条。

七、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