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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发展维护基金制度

城市建设发展维护基金制度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分片发展、合力建城”的决策,加快推进片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升我区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平,确保城建资金收支平衡和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是用于正常的城市建设、维护、城市防洪的专项资金,保证城市建设、维护和防洪的专项资金需求。

第三条区财政局会同区建设局、城管局、水利局负责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的来源

(一)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建资金;

(二)城市建设维护税;

(三)防洪保安资金;

(四)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

(五)预算外资金可集中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的部分;

(六)财政预算内增加安排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的资金;

(七)土地出让金收益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八)与城市建设相关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

(九)国有资产收益中政府批准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十)新开征或新增加的有关税费收入可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

(十一)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设发展和维护的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区财政局开设“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专户,督促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分解落实计划将各类资金按时统一纳入区财政“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专户。

区建设局、城管局、水利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维护任务和城市防洪年度配套任务,确定政府公益性项目的融资规模,会同区财政局编制下达政府公益性项目融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融资计划,拟定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的额度和分解落实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的用途:

(一)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费用;

(二)城市防洪工程配套;

(三)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建设;

(四)政府性城建负债的还本付息;

(五)对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主体资本金注入或项目资金补助;

(六)其它经区政府批准的用途。

第七条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主体根据具体用途提交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把关,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区长、区主要领导批准后,通过区“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专户专项拨付。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从各自职能出发,主动加强对投融资工作的配合和监管,对投融资主体的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债务管理实施全方位动态监督和考核,全面把握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应规范资金管理制度,对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的使用要落实“专人、专户、专帐”,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报送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财政、审计部门应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整改,必要时停止拨付有关资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