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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制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制度

为了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缴管理工作,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78号令)、《盐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盐政发[*7]109号)、《盐城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盐政发[*3]255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联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苏财社[*4]154号、苏地税发[*4]242号、苏残发[*4]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组织以及部、省驻区各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的,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置从业残疾人员数)×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数(以统计部门公布数为准)。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三、征缴机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

四、征缴办法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每年的6月份起征缴当年的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基数核定和数据传递。

1.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审核认定。

2.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建军东路84号;电话:81507098156033)报送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残疾从业人员名册、相关人员的残疾人证和伤残军人证、残疾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逾期不报送上述资料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实行先征后退。

3.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将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据传递给地税部门。

4.每季度地税部门反馈征收情况给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以使及时核退达标单位的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律实行就地征缴。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一律向地税部门缴纳。

(四)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基金专用缴款书》。

(五)地税部门将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通过基金过渡户管理,按户设立征收台帐。征收期终后10日内将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连同产生的利息一并缴入区财政基金专户。其中:5%缴入省库,95%缴入地方库。

五、基金管理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二)保障金的使用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地税部门认定后,可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如数补缴。

(四)未经批准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六、监督检查

区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应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

七、本办法自*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