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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意见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意见

为保护和改善我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自然生态红线区等区域禁采保护

严禁在世界遗产,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及湿地公园,Ⅰ级保护林地和一级部级公益林,以及国家及省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或地段)进行任何矿产开发活动。“两路两侧”及主要航道可视范围不得新设经营性采矿权。但对已经形成高陡边坡且视觉污染严重的山体,可通过整体降坡或整体采平的方式在5年内有效消除视觉污染的,经严格论证和审批后,可设置采矿权。

二、加强在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1.强化矿山自然生态保护措施。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与安全设计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开展采掘活动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矿山废水、粉尘、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综合防治,全力整洁美化矿貌,最大程度地减轻开发利用活动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对未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2.因安全隐患等原因申请需要在出让范围外(即界外或界内超层)进行开采的,开采主体应编制除险治理方案,由县安监局、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联合踏勘并经严格论证同意方可实施。开采消耗的矿产资源按照评估价值或基准价就高确定矿业权收益金,已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按照原合同(或协议)执行。

3.全面开展矿山粉尘防治。开展矿山粉尘防治专项行动,全面落实《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矿山企业必须配套建设或改造矿山粉尘防治设备设施,改进生产工艺技术,加强矿产开发利用过程中爆破、破碎、储运等重点环节的粉尘防治,加大对矿山运输车辆、运输道路的扬尘防治,确保粉尘达标排放。所有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粉尘配套设施建成后,均应自行组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粉尘防治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或者防治措施未落实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重新组织生产。

4.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达标入库、信息公开”的原则,所有新建和生产矿山均应按照自然资源部的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按时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5.严格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结果验收。矿山治理完工后,由治理责任人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国土局、财政、林业、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按治理方案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返还治理备用金;验收不合格的,督促治理责任人按要求重新进行治理。治理任务未完成或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县国土局要责令其限期重新治理。对拒不治理或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治理备用金及其利息全部或部分转为治理费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验收合格后30日内,治理责任人须将治理方案及有关的文字和图象等资料交县国土局和林业局存档。

三、加大废弃矿山治理力度

1.明确治理责任。要明确矿山治理与保护的责任主体,对修复责任主体明确的废弃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原矿山业主负责治理;对因工程建设开挖造成的山体破坏,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治理。对无法落实修复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修复,同时收缴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用于修复。

2.明确治理工作程序。①编制治理方案。由废弃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单位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先的原则,严禁变相开采矿产资源。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加强对治理方案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合理性的评审,从严论证削方(开挖)范围和工程量,从源头上减少资源开采强度。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方案,一律不得通过评审,不得组织工程招投标。②规范工程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原则上应通过招投标程序来确定实施单位,实施单位的选择应充分体现治理方案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招投标行为应严格禁止。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循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行业标准或规范的要求,按照治理方案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不得随意变更治理方案内容。③加强监管、强化绩效考评。县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三改一拆”办、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联合对工程实施工程进行监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解决。废弃矿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完成后,应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报告交由县国土局备案。

3.积极探索矿山治理与保护的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矿山治理,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组建多种经济形式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公司,政府可在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政策,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逐步实现“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公司治理、政府监管”的模式。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矿业协会的建立和壮大,充分发挥协会的技术和信息优势,使其在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领导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是“慢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预防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态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本地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各职能单位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要严格奖惩措施,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不落实的地区和个人要通报批评。要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