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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加强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不断提升青少年的学习能力,推进素质教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

1、成立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组织、教育、科技、科协、环保、团委、妇联等部门主要领导和各县(市)区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任成员的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规划制定和任务落实的督导、检查、考核。

二、实施“青少年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1、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青少年科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推进新科学课程的改革,在全市中小学校推广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性教学、探究性学习,培养青少年的创新意识和能力;中小学校要按规定开足开齐科学实验课和信息技术课,普通高中在通用技术课程中加强科技动手操作与实践能力的培养,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2、加强创新方法的普及应用。

教育部门要会同科技、科协等部门,在全市中小学生中开展“TRIZ”理论(发明问题解决理论)为主的创新方法的普及应用,传播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提升青少年的创新能力、激发青少年的创新兴趣、增强青少年的创新技能,从而为培养造就更多富有创新激情、精通创新方法、勤于创新实践的复合型人才奠定基础。

3、深入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系列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配合科技、科协、环保、团委、妇联等部门,深入开展“中小学生科技课走进科技馆”、“科普大蓬车和流动科技馆进校园”以及“中小学生走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重点实验室”、“青少年科学主题实践和体验”等特色科技活动;利用主题周(日)和纪念日开展专题性科普活动;举办青少年科技创新征文比赛、少年儿童科学幻想画展、青少年科技创新书画展、青少年制作网页、程序设计、科技小发明等系列活动,组织中小学生积极参加全国和区、市每年一届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小学生电脑制作大赛、中小学生机器人大赛、“未来杯”中小学创意设计竞赛活动和科技创新论坛等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科技创新和发明创造。

4、加强面向青少年的科普能力建设。

地区各类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普教育基地、高校、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和高新技术园区等免费向青少年开放,并广泛开展经常性的青少年科技教育和科技创新实践活动;鼓励支持各中小学校建设“青少年科学工作室”和“科普示范学校”,推动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广泛经常开展。

三、加强青少年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

1、建立专兼职的青少年科技辅导员队伍。

各学校每个年级至少要配备一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专兼职科技辅导员,并将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培训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注重科技创新理论和技能培训,提高其科技创新综合水平,不断提高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创新、科技实践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2、充分发挥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作用。

完善青少年科技辅导员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其在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学术研讨、学术交流和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中的作用。

四、建立青少年科技创新保障激励机制

1、加大对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的投入。

各级政府对所属学校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每年进行考核,对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学校,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5—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青少年科学工作室”、“科普示范学校”建设、运行和开展各项科技创新活动。同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资助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

2、充分保障青少年科技辅导员的待遇。将

青少年科技辅导员统筹纳入教师绩效工资考核,依据《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以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3、建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激励机制。

市委、市政府对在每年一届全国、全区和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先进辅导员进行表彰奖励;借鉴高考的加分规定,在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得部级一、二、三等奖或自治区级一、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小升初的优先录取,中考的综合素质成绩分别加15分、10分、5分或10分、5分或5分;在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中小学生和科技辅导员申请国家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专利申请费由市财政予以全额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