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1 20:53:15
文化市场管理范文第1篇
(一)深入文化体制改革。必须从根本上改革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企事不分的现状,对公共图书、博物馆、文化馆等非营利的教育机构继续由政府投入兴办;对文艺团队实施政府资助和政府采购相结合的办法;促进文化企业转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主要精力用于文化市场宏观管理,通过执法、监督、引导、服务,促进文化市场规范和繁荣发展。
(二)扶持和培育文化市场。制定适应当前需要的地方法规和宏观指导性政策。整合文化产业、文化市场资源,在符合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原则的前提下,既鼓励外资企业进入,又促进外地和本地企业在文化市场中壮大。引导和促成我市媒体和文物、文化艺术团体、影剧院的联合和合作,优势互补,互相促进。同时,文化娱乐业是一种特殊的高消费的行业,管理的成本也比较高,并且政府对其征收较高的税收。因此,为了促进和繁荣文化市场、文化产业,必须加大投入,发展社会公益文化事业,促使更多的先进、高雅文化充实文化市场,主旋律得到高扬。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定期召开各文化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的情况分析研究座谈会,沟通情况,分析形势,促进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快速反应的预警、预测和监控机制。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各部门协调,共同管理文化市场的方案,更加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报请市政府同意,促进文化市场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提高管理成效。管理权限下放到区以后,应逐渐完善市、区管理职能的协调,进一步分清管辖权限,研究制定加强指导、检查、监督的办法,完善汇报和检查的制度和上下沟通和快速反应的办法。
(四)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加入WTO后,我们更有理由强调在文化市场管理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一是按照法律的最新规定和新的形势发展要求,清理修改地方性法规和内部规范性文件,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二是完善立法,赋予文化部门更多的立法权限,允许先走一步,重点是完善执法程序、处罚办法等可操作性、有效解决无证经营方面的问题。三是按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的要求,加紧引进高素质人才,对现有人才开展经常的执法培训,在继续提高对实体法的理解和执行的水平的基础上,更加熟悉对程序法、处罚规定的掌握,并注意避免对经营者的不合理伤害的问题。
(五)以积极的管理措施确保文化市场健康发展。尽可能增加积极的管理措施,减少消极压减手段,以尽可能最大地保护和发展文化产业,适应各地区不同的发展需要。一是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对文化企业征收合理的税收、订定开办标准。二是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管理失职追究办法,对地方政府管理文化产业失职行为进行检查、追究。三是鼓励社会举报、实行举报必查的制度,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四是规定文化娱乐场所必须安装摄影机,通过网络和文化行政部门的视屏监控中心连接,加强监控。五是对开办业主进行经营历史的记录、审查,对有违法经营的业主实施不予新办批准。六是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让社会了解、关心文化市场的情况,创造一个有序、健康、繁荣的文化市场舆论环境。
二、坚持社会主义文化的先进性,坚决抵制错误倾向
一是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所谓“软环境论”。文化市场虽然屡经治理,但是娱乐场所的色情服务、色情表演,电子游戏场所的,音像市场的走私盗版等问题仍然突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地区和部门把这些社会丑恶现象作为改善投资、发展经济的“软环境”加以保护。对此,我们决不能用牺牲精神文明的代价来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文化市场没有“特区”,对于违反有关管理条例且问题比较严重的,有关执法部门应该严查不贷。
二是消除“整顿影响文化市场繁荣论”。这几年,有关部门通过压减总量,对文化市场进行治理,但有些地方片面理解“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认为整顿市场影响繁荣。笔者认为,文化市场的繁荣是在坚持先进文化的基础上的繁荣,无方向、无原则的发展绝不是我们所要求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繁荣。一方面对文化市场的非法经营活动一直保持高压严打的态势,另一方面我们抛弃了过去那种单纯靠数量增长的发展模式,探索按照现代市场格局和形态的要求,建立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基础结构,逐步走出文化市场低水平、低层次的竞争状态。
三是摒除“整顿文化市场影响稳定大局论”。整顿文化市场秩序,打击非法、保护合法,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从根本上维护稳定的举措,不能允许用非法经营活动作为开辟下岗工人再就业的渠道,不能保护一小部分人非法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能因稳定少数人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坚持执政为民的本质,树立良好的管理形象
文化市场管理范文第2篇
(一)深入文化体制改革。必须从根本上改革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企事不分的现状,对公共图书、博物馆、文化馆等非营利的教育机构继续由政府投入兴办;对文艺团队实施政府资助和政府采购相结合的办法;促进文化企业转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主要精力用于文化市场宏观管理,通过执法、监督、引导、服务,促进文化市场规范和繁荣发展。
(二)扶持和培育文化市场。制定适应当前需要的地方法规和宏观指导性政策。整合文化产业、文化市场资源,在符合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原则的前提下,既鼓励外资企业进入,又促进外地和本地企业在文化市场中壮大。引导和促成我市媒体和文物、文化艺术团体、影剧院的联合和合作,优势互补,互相促进。同时,文化娱乐业是一种特殊的高消费的行业,管理的成本也比较高,并且政府对其征收较高的税收。因此,为了促进和繁荣文化市场、文化产业,必须加大投入,发展社会公益文化事业,促使更多的先进、高雅文化充实文化市场,主旋律得到高扬。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定期召开各文化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的情况分析研究座谈会,沟通情况,分析形势,促进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快速反应的预警、预测和监控机制。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各部门协调,共同管理文化市场的方案,更加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报请市政府同意,促进文化市场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提高管理成效。管理权限下放到区以后,应逐渐完善市、区管理职能的协调,进一步分清管辖权限,研究制定加强指导、检查、监督的办法,完善汇报和检查的制度和上下沟通和快速反应的办法。
(四)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加入WTO后,我们更有理由强调在文化市场管理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一是按照法律的最新规定和新的形势发展要求,清理修改地方性法规和内部规范性文件,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二是完善立法,赋予文化部门更多的立法权限,允许先走一步,重点是完善执法程序、处罚办法等可操作性、有效解决无证经营方面的问题。三是按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的要求,加紧引进高素质人才,对现有人才开展经常的执法培训,在继续提高对实体法的理解和执行的水平的基础上,更加熟悉对程序法、处罚规定的掌握,并注意避免对经营者的不合理伤害的问题。
(五)以积极的管理措施确保文化市场健康发展。尽可能增加积极的管理措施,减少消极压减手段,以尽可能最大地保护和发展文化产业,适应各地区不同的发展需要。一是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对文化企业征收合理的税收、订定开办标准。二是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管理失职追究办法,对地方政府管理文化产业失职行为进行检查、追究。三是鼓励社会举报、实行举报必查的制度,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四是规定文化娱乐场所必须安装摄影机,通过网络和文化行政部门的视屏监控中心连接,加强监控。五是对开办业主进行经营历史的记录、审查,对有违法经营的业主实施不予新办批准。六是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让社会了解、关心文化市场的情况,创造一个有序、健康、繁荣的文化市场舆论环境。
二、坚持社会主义文化的先进性,坚决抵制错误倾向
一是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所谓“软环境论”。文化市场虽然屡经治理,但是娱乐场所的色情服务、色情表演,电子游戏场所的,音像市场的走私盗版等问题仍然突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地区和部门把这些社会丑恶现象作为改善投资、发展经济的“软环境”加以保护。对此,我们决不能用牺牲精神文明的代价来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文化市场没有“特区”,对于违反有关管理条例且问题比较严重的,有关执法部门应该严查不贷。
二是消除“整顿影响文化市场繁荣论”。这几年,有关部门通过压减总量,对文化市场进行治理,但有些地方片面理解“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认为整顿市场影响繁荣。笔者认为,文化市场的繁荣是在坚持先进文化的基础上的繁荣,无方向、无原则的发展绝不是我们所要求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繁荣。一方面对文化市场的非法经营活动一直保持高压严打的态势,另一方面我们抛弃了过去那种单纯靠数量增长的发展模式,探索按照现代市场格局和形态的要求,建立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基础结构,逐步走出文化市场低水平、低层次的竞争状态。
三是摒除“整顿文化市场影响稳定大局论”。整顿文化市场秩序,打击非法、保护合法,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从根本上维护稳定的举措,不能允许用非法经营活动作为开辟下岗工人再就业的渠道,不能保护一小部分人非法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能因稳定少数人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坚持执政为民的本质,树立良好的管理形象
文化市场管理范文第3篇
一、提高管理者自身素质和道德品质修养
1、增强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管理”“管理”,管好了才能理顺,如何“管”呢?那就要从“人”开始。执法是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工作,执法工作做的好与差、文明与否,直接影响着政府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社会的政治稳定以及经济的繁荣。所谓文明执法,就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端庄的仪表、和蔼的态度、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及时准确地运用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去打击制止各种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繁荣努力学习掌握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是做好文明执法的工作前提,也是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的关键。要根据自己的执法范围,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有关文件,比如分管音像市场的就必须学习掌握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只有这样,在实际执法工作中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实施处罚过程中,引用法律、法规条款一定要准确得当,要经的起推敲。如果做不到依法行政,执法机关随时都有可能被推向被告席。依法行政不仅仅是文明执法工作的需要,更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2、加强廉政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廉政”是做好所有工作的前提。廉政建设搞好了我们才有资格去探讨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廉则生威”,抓好廉政建设,说起来容易,实际做起来确非易事。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是行贿无处不在,有时我们一不小心就会掉进别人设的圈套里而跳不出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要想抓好廉政建设,必须要抓好三个落实。首先,制度上落实。“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不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廉政制度,廉政建设就无从谈起。领导、稽查、罚没、财会、后勤等都应有各自的制度。制定制度一定要注意工作实际,切实可行,切忌贴在墙上摆花架子。无论什么制度大体可分两项,一是权利二是义务。二者要制定合理,否则权利过于集中会导致腐败,义务过多会降低工作积极性,影响工作效率。
其次,监督机制落实。任何权利如果失去良好的监督机制,都会导致腐败。由此会严重影响我们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想把执法工作的监督机制落实到实处,首先必须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要做到人员透明、处罚透明、财经透明。在自己工作的执法范围内,建立并实施执法目标监督责任制,使其产生应有的刚性和力度。再次,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如果对那些不认真履行职责、违法办案、办人情案、以权谋私的行为不采取措施不加追究,就会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展开,所以对每一个案件,除按法定程序实施外,必须逐级上报。部门主管领导除按规定审批外,必须对案件定期复查,如发现错案,要迅速及时准确地给予纠正,还经营者一个公道。对于错案责任者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惩处,特别对个别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同时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把发展文化市场作为第一要务,实现培育、发展、繁荣文化市场的新突破
1、要发展,以培育为基础。文化市场发展初期,我们一直把管理作为重点,注重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但往往是在非法行为被打击取缔后,由于没有及时地用合法经营来弥补市场缺位,致使非法经营行为如割韭菜一样,割一茬,还生二茬,每次治理行动结束不久,文化市场的非法经营活动就会从新回潮、反弹,文化市场的管理陷入了“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由此可见,仅仅依靠集中整治和打击这两种手段管理文化市场是不够的,必须在抓管理的同时,坚持把培育、发展文化市场的思路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人性化管理,处理好严格执法和教育疏导的关系。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破除那种“管理就是执法”、“执法就是处罚”的观念。
一是坚持执法重心前移,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违法行为,力求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在纠正违法行为和实施处罚之前,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其由被动接受处罚变为主动认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确保合法性的基础上,体现执法的人性化,真正达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和谐执法。
文化市场管理范文第4篇
实践使我们体会到,文化市场20多年来的发展进程,也是文化领域思想不断解放,与时俱进的过程。近几年来,我们引导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干部,按照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的要求,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以新的一轮思想解放,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改革创新。
一是探索文化市场宏观调控的新路子。我们认为,政府不能对文化市场的发展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文化行政部门应对文化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在充分注重市场经济规律市场调节的基础上,运用立法约束,行政审批和舆论引导多种手段,适度干预市场进程,通过发挥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积极作用,保障文化市场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基于这种的认识,我们对文化市场总量控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999年下半年至2000年,我们在推行娱乐业费税改革中,充分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市场调节作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调整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将歌舞厅、夜总会的营业税率由原来的10%调到13%,将电子游戏机税率由原来的15%调到18%,后来又调到营业税率20%的极限。通过这一举措,有力地抑制了歌舞娱乐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发展过多过滥的局面;2001年,我们针对由于多头管理,文化、广电两家发证,导致了音像市场无序发展,总量过多过滥过小的实际,运用经济学的“堤坝理论”关于水多把堤坝修高,反之修低点的原理,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从资金、素质、经营面积等方面提高市场准入条件,把3000多家不符合条件的音像经营单位淘汰出局;今年上半年,针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总量失控的情况,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和群众消费水平和人口数量确定各市、县“网吧”发展数额,并由省文化厅终审发证,凡超过发展数额,一律不发《许可证》,旨在使总量得到合理控制。
二是积极推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多年来,由于管理思路和方式落后,在实践中产生了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甚至认为“管理就是审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随着我国加入WTO,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性审批已势在必行。为此,我们把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作为活跃繁荣文化市场的关键环节来抓,按照WTO的“统一、公开、非歧视”的三条原则,对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认真的清理,切实减少行政性审批项目。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作出三项规定: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活动,邀请外籍文艺表演团体和演艺人员,无需经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层层会签,可直接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经文化部、省文化厅批准的演出经营项目,市、县文化行政部门不得重复审批,不得指定当地演出机构承办、协办,由省文化厅直接通知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这项改革,为铲除地方保护,整治行业垄断,破除所有制歧视,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营造了演出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有专业文艺表演团体126个,民营文艺表演团体162个,有剧场600个,兼营演出场所380个,有7000多名专业和业余演员,有经纪机构51个。2001年,全省接待国内外著名艺术表演团体200团次,演出总场次达80289场次。
三是理顺演出经营管理体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省演出管理机构大多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他们既搞市场管理又从事演出经营活动。这种体制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则,不仅妨碍演出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容易导致腐败,影响政府的形象,必须坚决改革。省文化厅率先搞好自身改革,去年4月,撤销了省演出管理中心,组建江苏省文化传播中心,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不再履行演出管理职能,厅文化市场管理处负责演出市场管理。同时,对演出进行归口管理,将厅艺术处管理专业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厅外事处管理涉外演出和厅市场处管理娱乐场所演出,归口到厅市场处统一管理。接着,我们在全省全面推行这项改革,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理顺演出管理体制,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地建立管理与经营脱离,上下对口统一的演出管理体制。省文化厅还取消市、县演出管理机构的演出经纪资格,严令各地演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演出经营活动,若违反规定,一律视为非法演出活动进行严肃查处。文化部对我们的这项改革给予极大的支持,将《意见》列为指导性文件向全国转发,使我们进一步增强了改革的决心,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全省理顺演出管理体制的工作已经到位,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演出市场竞争机制已初步形成。
四是推行执法岗位培训制度。我们体会到,随着文化市场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文化市场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把加快执法人才的培养,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推行执法岗位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规划,省文化厅用三年时间,把全省市、县分管局长、文化市场处长、稽查队长轮训一遍。同时采取集中轮训、函授教育、优秀案件评比、专家辅导,自学和选调入学等多种培训形式,为全省市、县培养了一批精通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精通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能熟练制作各种执法文书、精通行政执法鉴定、测试知识的稽查骨干。去年,全省文化市场共查处违法案件4000余件,没有一起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一起申请行政复议。
二、坚持社会主义文化的先进性,坚决抵制错误倾向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在于保持党的先进性。这几年,我们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排除干扰,克服各种错误倾向,坚定不移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清除文化垃圾和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氛围,为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和传播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是旗帜鲜明地反对所谓“软环境论”。文化市场虽然屡经治理,但是娱乐场所的色情服务、色情表演,电子游戏场所的,音像市场的走私盗版等问题仍然突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地区和部门把这些社会丑恶现象作为改善投资、发展经济的“软环境”加以保护。对此,我们的态度非常坚决,决不能用牺牲精神文明的代价来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苏北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市,为了改善所谓投资的“软环境”竟然不准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到有的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我们认为文化市场没有“特区”,多次派人与该市政府进行交谈,要求他们收回了“禁令”。苏南一个县级市经济发达,外资企业多,外籍员工有数千人之多。他们竟以改善外籍人员的文化娱乐生活为由,对利用电子游戏机整治不力,问题比较严重。省文化厅多次明查暗访,并与新闻媒体联手行动,对该市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问题曝光,在政府行政手段和社会舆论的双重压力下,该市全部关闭了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二是消除“整顿影响文化市场繁荣论”。这几年,我们通过压减总量,对文化市场进行治理,但有些地区片面理解“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认为整顿市场影响繁荣。我们认为,文化市场的繁荣是在坚持先进文化的基础上的繁荣,无方向、无原则的发展绝不是我们所要求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繁荣。只有从总量、结构、布局、内容上有序发展,这才是真正的繁荣。我们一方面对文化市场的非法经营活动一直保持高压严打的态势,另一方面我们抛弃了过去那种单纯靠数量增长的发展模式,探索按照现代市场格局和形态的要求,建立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基础结构,逐步走出文化市场小散滥差、低水平、低层次的竞争状态。去年,我们对音像产业组织政策进行调整,积极扶持连锁经营、超市经营、大型商场和书店的音像经营,改变零售、出租等过多过小的局面。目前正筹备举办大型音像制品交易会,着力解决正版音像制品供给不足的问题
三是摒除“整顿文化市场影响稳定大局论”。有少数同志担心,关闭非法经营单位会影响下岗工人再就业,处罚重了会引起群众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整顿文化市场秩序,打击非法、保护合法,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从根本上维护稳定的举措,不能允许用非法经营活动作为开辟下岗工人再就业的渠道,不能保护一小部分人非法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能因稳定少数人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省文化厅有一下属单位经营一个大型的电子游戏场所,座落在繁华的闹市区,经用卫星定位测定,距离一所小学周边不足200米,在专项治理中,被依法取缔。这个场所负责人一时想不通,指使30多名员工到厅机关上访静座,向省文化厅施加压力。但是,我们并没有由此而动摇治理工作的决心,而是耐心地做好说服动员工作,终于得到他们的理解和配合,很快平息了这场风波。
四是根除“盗版无害论”。社会上有人认为“盗版无害”,甚至有人认为“盗版有益”,使群众得到了经济实惠。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全省大张旗鼓地开展反盗版宣传活动,摄制了《打击盗版任重道远》和《为了音像市场的健康发展》两部电视专题片,在江苏卫视台播放,宣传盗版的巨大危害性。从去年年初,我们对走私盗版发起大规模围剿,出重拳整治。首先联合有关部门,关闭了55家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摧毁了非法音像制品的集散地。接着全线出击,省文化厅下达了收缴1000万张非法音像制品的指标任务,并把指标分配到各市,要求各地把这项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以充分显示我省打击走私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形象的决心和态度。全省文化市场执法人员不怕风吹雨打,不怕围攻谩骂,不怕威胁恫吓,顶住压力,冲破阻力,有多名工作人员被不法分子打伤,但毫无畏惧,严格执法。到5月底,全省共收缴非法音像制品1080万张。目前,收缴行动正在向纵深发展。6月19日,在文化部市场司的直接指导和参与下,省和南京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一举端掉三个非法音像制品销售窝点,取得了收缴非法音像制品20万张的成果,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坚持执政为民的本质,树立良好的管理形象
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就是要紧紧抓住执政为民的本质。我们体会到,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这几年,我们紧紧围绕“执政为民不变质,让人民群众信得过”这一主题,狠抓文化市场管理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
一抓宗旨教育。这项教育看起来似乎“老调重弹”,但从实际情况看,非常必要。有些同志经不起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考验,理想信念有所动摇,群众观念淡化,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全省文化市场管理队伍中进行“当好人民公仆,做文化市场坚强卫士”的宗旨教育,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要求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坚持“四个第一”即: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在电子游戏专项治理中,有些地区执行政策不到位,群众担心“雨过地干”,治理工作走过场。针对群众的反映,厅市场处处长褚志强受厅领导的委托,约见在宁的中央、省、市新闻单位的记者,发表了《人民不满意治理工作决不收场》的答记者问,向全省人民作出郑重承诺,主动请求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答记者问》被文化部的简报刊登,并加“编者按”。
二抓廉洁行政。俗话说:“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做到清正廉洁,才能秉公执法,取信于民。我们反复教育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要“吃得下辛苦,耐得住清贫,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到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并结合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文化市场管理人员“不准接受贿赂,不准在文化经营单位进行无偿消费,不准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等,“十个不准”廉洁行政的行为规范,要求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凡发现徇私枉法,弄权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近两年来,全省有十多名管理人员因吃拿参与文化经营活动违法审批等问题受到查处,有的被调离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岗位。全省有10多个市、县文化市场稽查队在当地行政执法行风评比中名列前茅。
三抓严格执法。我们认为,忠于人民,就要忠于法律,我们严格要求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家关于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排除“人情风”的干扰,排除黑恶势力的干扰,严格执法,树立执法权威。我们还建立了严格的制度:一是案件查处负责制度。省文化厅规定,凡文化部交办的案件,由省文化厅直接查处,省文化厅交办的案件,由市文化局直接查处,做到事事有回声,件件有着落;二是督查制度。近几年,我们采取了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地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来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前阶段,南京音像市场一度秩序混乱,我们将暗访情况向市政府进行通报,引起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组织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三是执法考核评估制度。我们采取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一查执法案件卷宗,看执法的数量和质量。二查市场秩序,看执法力度。并采用积分制的形式,给各地执法考核打分。使评判执法工作好坏有了硬性标准,评价执法先进有了真凭实据。我们制定收缴1000万张非法音像制品的指标任务,就是执法量化的一种尝试,受到了很好的效果;四是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失职失察人员的责任,对违法活动通风报信,提供保护的,对举报违法经营行为不认真查处的,为违法经营人员出面讲情的,干扰公正执法的,要依照党纪政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化市场管理范文第5篇
第二条凡在*市范围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是指:
(一)文化娱乐市场,包括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场所、电影发行和放映、音像制品放映等文化娱乐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文化制品市场,包括音像制品、图书、报纸、期刊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发行、出租和法律、法规允许的文物经营、美术品经营、印刷经营活动;
(三)营业性演出市场,指营业性演出单位(包括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及演出经纪机构)或个体演员从事的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传播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协调。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市场、营业性演出市场和音像制品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电影发行、放映以及文物、美术品进出口经营的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和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发行以及印刷经营的监督管理。
著作权、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文化市场涉及的著作权、广播电视事项进行管理。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依法管理文化市场。
第六条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文化经营单位的设立
第七条在本市范围内设立文化经营单位,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的场地;
(三)有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文化经营场所面积、资金和设备要求的最低标准、从业人员数量、资质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文化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八条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文化经营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有条件的,应当在机关网站上公布,方便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九条申请文化经营项目许可,应向县级以上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公安部门许可、核准的,应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取得文化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文化经营项目的申请不予许可、核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文化经营项目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核准的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证件或核准文书。
第十二条文化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改变名称,变更经营场所、范围、规模,应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文化经营单位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化经营单位暂停或终止营业,应向原作出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公安等部门每季度应将许可、核准文化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等情况相互通报;决定吊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撤销核准文书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相互通报,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文化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作出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经营许可证:
(一)自领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满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文化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报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文化经营内容必须健康有益,文化制品必须来源合法。营业性演出活动或文化制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诽谤、侮辱他人的;
(七)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健康的;
(八)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禁止文化经营场所下列行为:
(一)播放、演奏、演唱含有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内容的节目;
(二)包庇、纵容、活动或提供色情服务;
(三)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四)在场内贩卖、吸食、注射,,打架斗殴,侮辱妇女;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六)聘用或接纳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国内外演出团体进行演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的经营者或表演者,不得无理中止演出、变更演出节目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的手段欺骗观众。
对前款行为,购票观众或听众有权退票并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九条文化经营活动的广告、招牌或海报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刊登、播放、设置、散发、张贴虚假的文化经营活动广告、招牌或海报,不得以淫秽、色情、暴力的画面和文字招徕观众或顾客。
第二十条文化经营者不得发行、放映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供教学、研究参考的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美术品经营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文物范围的美术品的收购、销售、拍卖、展览、展销和进出口经营活动,按国家有关文物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从事文物外销的单位,须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文物外销,须事先填报外销文物清单,由省文物出境鉴定部门鉴定。
第二十三条文物经营单位应记录文物经营活动情况,以备核查。
文物经营单位收购或者保存珍贵文物,应报批准其经营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一级文物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文物经营单位销售的文物监管物品,应在销售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文化经营者有权拒绝没有执法证件人员的检查。文化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证照,除发证部门可依法吊扣外,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吊扣。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持证执行公务时,文化经营者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第二十五条文化经营者不得伪造、转让、涂改、租借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第二十六条文化经营者对经营和服务的项目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超出标明的价格和服务范围收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或伪造文化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文化经营的,由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涂改、租借经营许可证的,由有关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向许可、核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备案的,由许可、核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文化经营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发证部门应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含有禁止内容的经营活动的,由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责令有关责任者停止经营,没收违禁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每接纳一名未成年人处以罚款五百元,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一万五千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年内禁止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都有处罚权的,由先立案的部门处罚。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各级文化、新闻出版、著作权、广播电视、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者批准、核发许可证照的;
(二)经营或变相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
(五)挪用、私分收缴物品和罚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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