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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设管理范文精选

土地建设管理

土地建设管理范文第1篇

一、严把“五项原则”

(一)规划先行原则

必须坚持“不建不动,建必规划,建必入点”。所有建房必须符合中心集镇总体规划,小集镇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对号入座,否则不予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和房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明手续。

(二)节约用地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面积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生活出发,严格坚持法定标准,即134平方至200平方,超出面积建房不予审批。

(三)依法审批原则

街道居民和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限额、程序、权限审批。以租的企业用地、建设用地等,凡属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占地行为,必须报经乡政府审批。省道两侧建设,必须由乡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级审批,报市级备案。

(四)社区优先原则

高标准建设好中心集镇新型社区和农村新型社区,达到基础设施完备,公益设施齐全。低门槛入住,凡是入住新型社区的,优先办理规划、用地、产权等手续。

(五)占补平衡原则

即建新必须拆旧,拆旧区的面积要大于建新区。新房搬进去,老宅要拆掉,及时复耕,达到占补平衡。

二、规范管理的内容

(一)实行村(街)居民建房用地资格预审制度

资格预审由建房户本人向村(街)委会提出申请,村(街)委会负责初审建房条件,并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明确意见,报国土资源所查证该户土地登记情况,村建中心查证该户选址所在地的规划情况,并由乡人民政府召集国土、村建部门会同该村(街)共同实地踏勘后确认建房资格。

(二)实行部门联动行业负责制度

1、道路管理。县乡道路由公路主管部门、国土、村建和所在村(街)负责对建筑红线依法进行控制。乡村道路由所在村(街)会同国土、村建部门负责对建筑红线依法进行控制。

2、规划管理。乡域范围内和公路沿线个人建设用地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禁不经规划审批随意建设。

3、用地管理。国土部门重点控制用地面积、土地类型、权属关系。一是个人无权将集体土地卖给村(街)居民进行非法建房。二是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搬原宅基地建住房的,原宅基地必须依法收回,地上建筑物须无条件拆除。三是切实规范村(街)居民住宅交易行为,使用集体土地的村民住宅只限自住,禁止向本村以外的村民出售。

4、行业管理。选址区域涉及林业、杆线、水利等相关行业的,由有关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同时要加强集镇周边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殡葬用地的管理,禁止在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建造坟墓。

5、户籍管理。凡户籍不在当地的村民,不得在本村内建房,从严控制户籍迁入,人口自然增长要从严控制分家立户。

三、现有个人建房审批程序严格村镇建设审批程序

对于拟建设项目,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拟建设人本人写申请(注明建房理由,拟建住房占地的位置、地类、性质、面积等情况);

2、村(街)签署意见村(街)建设、国土协管员签名,加盖村(街)委会公章)后将《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报乡村镇建设主管部门;

3、乡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利用情况,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4、乡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落实规划管理,代收税费,把关其他相关政策后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5、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审签后,连同税费手续等材料报乡分管领导;

6、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乡村镇建设和国土主管部门凭《申请表》核发《村镇建筑许可证》;

7、村镇建设和国土主管部门现场放线后,建设户方可动工建设。

8、由村镇建设中心建立建筑台帐。

四、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控制范围

道路沿线两边新建房控制区范围,以道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起脚护坡道、生态公益林带外缘起。

1、县乡公路两侧各控制宽度为30米;

2、乡村公路两侧各控制宽度为20米;

3、省道两侧非规划点严禁建房。

(二)面积标准:

依据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指导手册》的规定,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1亩的平原地区167平方米,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三)其它有关规定

l、农村村民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且檐底标高不超过10米。

2、相邻两户山墙间距一般在1.5米以内。

3、前后间距应满足(H:D,H为檐口标高,D为前后房的直线间距),新建区不少于1:1,老区不少于1:0.8,在集中居住点的老居民区内原地翻建的危房户、困难户可相应适当缩小,但必须签订四邻意见书。

4、建房底层地面标高应按村统一标高统一建设,室内地平比室外地平高出0.2-0.4米;集镇区应按每条街区的实际情况统一确定标准,严格按规划执行;公路沿线建房,室内地平比路心高一般控制在0.4米以内。

5、沿街居民的房屋样式、标高、出挑、门前水坡及台阶、外观墙饰、门窗制式等要统一规划,整齐划一,严格执行并强化监督。

土地建设管理范文第2篇

二、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县国土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村、组申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土地、乱占滥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因灾和移民搬迁需要建房的须经本人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县国土、住建部门复核,由县政府审批后统一规划建设。严禁规划区内各村社区组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利用集体土地为本村社区本组村民居民划宅基地,对违反规定的由县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三、全县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有的国有土地用途,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在空闲地上新建经营性房屋或住宅楼。

四、所有经营性土地的使用权必须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部门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取得。

五、全县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规划区内。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否则,任何集体土地承包人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土地的必须报所在乡镇政府、县农业部门备案。严禁超过法定承包期限流转土地。由县国土、农业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全县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规划区内。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需新建、搭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并按照法律规定在县住建、发改、国土、公路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搭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由县住建、国土、公路等部门依法处理。

七、全县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规划区内实行“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县住建局严格按照规划审核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取得“一书两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凡相关手续不齐全开工的由县住建、国土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土地建设管理范文第3篇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东至东环路向东100米,南至南环路向南100米,西至西环路向西100米,北至北环路向北100米,规划面积12平方公里。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及用地,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街景规划、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履行报审批程序。

三、未经合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规划区内擅自占地进行非农建设。一经查实,从严处理,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依照规定给予处罚。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及空闲土地,建设时必须符合街景规划及县城规划区总体规划。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区内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禁止占用集体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一经查实,从严处理,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规定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依照申报审批程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并经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所在乡镇及村组干部现场定点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期间,要自觉接受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所在乡镇的监督检查。

坚决禁止城镇居民、外来村民持村民宅基地手续建私房。一经查实,注销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并以非法占地论处。属于干部职工持村民手续违规建房的,交由县监察局严肃处理。

土地建设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团场建设

推进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建设,率先在喀什地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农三师党委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师市特殊体制、特殊使命的实际发展战略出发而制定的宏伟目标。为统领,着眼长远,与时俱进做出的重大决策。建设屯垦戍边新型团场,为加强新时期新形式下国土资源工作,加快土地开发整理步伐,有力地保障和促进团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蓬勃向前发展提出了更好更高更严谨的要求。土地开发整理是净化国有土地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只有认真做好团场土地开发整理,才能使新型团场建设落到实处。

一、提高对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与保障新型团场建设宏观认识

土地开发整理是人类在土地利用实践活动中不断建设土地和重新配置土地的过程。土地开发整理是人类在土地利用实践活动中不断建设土地和重新配置土地的过程。土地开发整理以获取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三者协调统一的综合效益为原则,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提高土地的集约化利用程度为手段,以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最终目标。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作,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一是调整用地结构;二是平整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三是道路、沟渠、林网等综合建设;四是归并农村居民点;五是恢复利用废弃土地;六是划定地界,确定权属;七是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宜农土地后备资源。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是最直接、最明确、最有力的提高耕地生产能力的综合性措施,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屯垦戍边新型团场的目标完全一致,是对兵团建设屯垦戍边新型团场的巨大支持,是促进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基础,项目的实施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

四十一团地处喀什市、疏勒县城郊。土地规划面积为14.3万亩,现有耕地4.2万亩。是个以农业为主的团场。土地是团场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团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生活、生产的“命根子”,是团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工农业生产的重要依托,是生存之本,发展之基,是不可替代、最重要的根本资源。

四十一团的发展和实现屯垦戍边新型团场的目标,离不开国土资源分局工作。国土资源工作是推进团场发展,建设屯垦戍边新型团场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支持好、服务好团场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建设,是四十一团国土资源分局义不容辞的职责。

近年来,四十一团国土资源分局在师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织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严格按照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相关土地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团党委提出的“稳粮棉上规模、扩园林建特色、壮畜牧搞精品、兴工贸增效益”的发展规划,高度重视所面临的许多困难,积极主动地搞好土地管理等工作,一是严把土地供应“闸门”,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龙头加强土地资源的规划和计划管理,积极参与兵团经济的宏观调控,加强集约节约用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不断提高耕地数量和质量。二是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逐步健全和完善了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加大了小城镇和连队地籍调查、土地利用调查及更新调查、土地登记、确权勘界等基础工作的力度,积极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团场小城镇和连队地籍信息数据库建库工作,加快了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了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工作,提升了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由于认识到位、工作到位,四十一团国土资源分局为服务团场、支持团场建设屯垦戍边各项土地管理中取得了可喜成绩。

二、团场土地开发的现状分析

一是四十一团是兵团最早成立的军垦农场之一。建国五十多年来,因长期亏损等历史原因,欠帐多团场资金没有积累,属国家的贫困团场。二是因团场无资金集约合理利用开发土地,这几年都是由个人在连队四角不规范的开发零星土地。三是团场与相邻地方阿克陶县、疏勒县、疏附县的兵地土地确权勘界仍未完成,地方农民擅自在团场周边乱有争议的地方乱开发土地;乱占地建房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不必要的兵地土地纠纷矛盾。四是团场土地中低产田改造工程不大,急需开发治理资金。

三、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促进四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建设

第一要广泛进行土地依法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以“五五普法”、“6.25”土地日、“4.22”地球日和“12.4”法制宣传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为建设屯垦戍边新型团场营造良好氛围。要利用会议、团场广播、电视及下连队宣传等形式,广泛进行土地依法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连队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土地法规,同违法违规现象做斗争。

第二依法管理土地、推荐团场农业现代化的小城镇建设。

一是继续深入贯彻兵团“1+3”和“1+8”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土地的优惠政策;二是大力支持团场危旧住房改造,水、暖、电、气、路、科教文卫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提供土地保障;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小城镇、团场部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核工作,使小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四是积极配合各团场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做好高效农业发展用地变更及批准、备案工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五是认真实施兵团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在保护生态环境和水土平衡的前提下,把土地开发计划分解到团场,落实到图上,有计划、有步骤地适度进行土地开发,依法完善开发审批手续;六是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土地征用安置补偿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三积极推及兵地土地确权勘界工作,营造兵地融合发展的良好局面

对团场单位的使用国有土地进行确权和严格发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兵、师党委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是保障和促进团场社会稳定、兵地民族团结,促进兵地积极共同发展的重要工作,也是建设屯垦戍边新型团场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积极推进与地方周边土地确权勘界工作,把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工作办实办好,为建设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周边环境。

第四狠抓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土地建设管理范文第5篇

为规范全县乡镇建设用地管理,整顿乡镇土地市场秩序,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占、擅自改变用途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用地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和应用的通知》等规定,现就加强我县乡镇建设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用地管理,严格用地审批

(一)严格审批程序。乡镇集镇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建设、工业项目建设、集镇居民建房以及《划拨用地目录》所明确的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乡镇企业和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土地,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规范征地行为。经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的项目用地,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收,具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各种形式的用地、征地协议。

二、用足用活政策,保障用地需求

(一)正确应用二调成果。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认定是国有建设用地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按有关程序办理供地手续。第二次调查成果认定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安排在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项目上,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供地手续;安排在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上,要先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再进行供地。

(二)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重大工程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已经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符合供地条件所需的临时土地;矿山建设项目中采矿、探矿等所需的土地;未固化的畜牧、养殖设施用地;临时性的取土、采石、晾晒用地等,都可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发给《临时土地使用证》。因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先行使用,后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三)规范使用农用地。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农村道路用地,旅游项目中的绿化用地和集镇规划区内公园、水域等生态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按农用地处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由经营者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农业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三、规范用地行为,完善用地手续

(一)乡镇集镇建设使用存量建设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建设项目,凭县人民政府划拨土地批复,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和创业小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居民自建住房等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其他建设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集镇居民房屋建成后未办理用地手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补办用地批准手续: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符合集镇建设规划;三是在存量建设用地或是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上建设;四是按基准地价标准向财政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其中2007年1月1日后必须向县财政交清土地出让金。

(三)乡镇集镇建设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必须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后,方可办理项目供地手续。

(四)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出让,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开出让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土地出让总价款全额缴入县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多头供地,其他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县或乡镇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由县人民政府进行收购储备。符合出让条件的,由县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拍挂形式公开出让,其出让价款均属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统一上缴县财政国库,返还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乡镇集镇划拨土地转让,按基准地价的50%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符合政策规定可以改建的,按拟出让时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以批准变更时日为土地评估基准日,按该宗地新容积率条件下的评估价格与原容积率条件下的评估价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加强土地执法,严格批后监管

(一)强化批后监管。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必须将各宗地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通过网络上报,经国土部统一配号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并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电子编号作为土地登记的要件。同时,要对建设用地从审批后到场放线、建设中到场核查、竣工后到场验收实行全方位监管。对经验收符合约定条件和规划指标的,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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