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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管机制范文精选

内部监管机制

内部监管机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内部财务监控机制财务目标外部监事独立董事信息资源共享

财务监控机制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讲,公司治理中的财务监控机制可以划分为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和外部财务监控机制两部分。公司内部的财务监控主要由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等监控主体来实施。与外部监控相比,内部监控不仅成本最低,而且可以弥补外部监控主体事后被动监控的缺陷,能在事中、事前主动监控,从全方位维护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如果内部财务监控失效,公司不良行为就会给各利益相关方造成巨大的损失。目前,从监控结构上看,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财务监控已经比较完善,从股东大会、董事会到监事会,从各专业委员会到独立董事,财务监控组织体系非常齐全。然而,就是在这种完善的监控结构下,上市公司依然发生各种财务失控事件。对此,笔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监控已经不单纯是监控结构和组织安排的问题,还在于对不同监控主体的整合利用问题,在于如何实现和保证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有效运行的问题,这也是公司持久竞争优势的关键。因此,本文拟结合相关案例,就我国现行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的若干问题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财务目标不一致,导致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失效

2003年9月,招商银行董事会决定发行100亿元的可转换债券。该事项尽管遭到以基金为代表的流通股股东的强烈反对,但在2003年10月的股东大会上,仍然由于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的绝对优势而通过。该事件表明,上市公司股东之间财务目标存在差异,不同股东追求的利益也难于协同,从而导致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在不同股东利益取向的矛盾中失效。

从理论上讲,股东投资于公司的目的在于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或公司价值最大化。对于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其股票价格代表了公司的价值。股票价格越高,公司价值越大。因此,追求较高的股价应当是股东投资的根本目标。然而,上述理论目标与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实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别。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股份转让依据股票的市场价格,股票价格越高,其所拥有的财富越大;对于非流通股股东而言,股份转让并不依据于股票的市场价格,而是主要依据公司的净资产,净资产越高,其所拥有的财富越大。因此,流通股股东的财务目标在于股票价格如何实现上升;非流通股股东的财务目标却在于如何实现净资产价值上升,两者的财务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对于可转换债券这种融资工具,其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却不利于股票价格的上升,主要原因在于:可转换债券在转股后,由于转股价格很高,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因此有利于提高公司净资产价值。但是可转换债券在转股后不仅会增加流通股份,造成股票供给增加,而且还会稀释公司收益,从而造成股价下跌。不仅如此,可转换债券转股还可以使非流通股股东在不增加任何投资的情况下,控制更多的流通股股份。换言之,发行可转换债券会造成流通股股东出钱而非流通股股东受益的现象。因此,发行可转换债券对流通股股东产生了负面影响,而大大有利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现行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的设计和运行原理决定了其必然受到力量较大一方(非流通股股东)的控制,从而,在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问题上,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显然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

(二)国有控股股东对董事的委托存在严重的委托风险,监事会的财务监控机制失效

2003年11月4日,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称:鉴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与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取得联系,其已无法正常履行董事长职责。公司经过对自身经营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截止2003年11月3日,存在如下情况:1.公司已进行披露的贷款担保总额为79980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总额35480万元。2.公司因故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决议总额为98786.07万元……。上述部分事项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啤酒花事件的发生,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国有股股东在委派其人———董事时,存在着明显的委托风险,这种风险也是监事会财务监控机制运行失灵的根本原因之一。

我国上市公司委托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

1.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大多数的股东和其委派的董事存在不一致性,这不像美国微软公司的比尔·盖茨,既是董事又是股东。由于这种不一致性,股东的利益与董事个人的利益就会出现差异。股东投资的目的在于追求自身财富的不断增长,而董事个人在考虑股东利益的同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切身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股东委派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并不一定完全代表股东的利益,股东在委派董事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必然存在。

2.监事会对董事会的财务监督控制机制失效。总体来说,我国公司监事会的存在只是给人一种公司中存在着某种相互制约的假象,事实上,监事会的监督缺乏有效的基础条件。首先,从提名角度看,来自股东的监事,绝大多数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直接或间接提名,来自职工代表的监事,多数由公司经理层直接或间接提名,从而形成被监督者提名监督者的局面;从选举角度看,由于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操纵了股东大会的监事选举,也形成了被监督人选举监督人的局面。其次,虽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但实际上监事会成员大多为雇员监事、政工干部等,监事会成员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明显低于董事会成员,这也决定了其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不可能履行监控职责。再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没有具体规定监事如何行使知情权,若经营方不给予协助有什么保障措施等,使监事的知情权成为空泛的规定。另外,《公司法》和证监会规定,股份公司除董事会自己提出的提案之外,所有其他的股东大会提案都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查。监事会主要监督的对象就是公司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的提案大部分可能涉及董事会、董事的问题,若要求董事会审查认可该议案,必然导致监事会的提案权流于形式。最后,对监事会履行职权相应的程序规则不够合理,对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但是,董事、经理及其他公司内部人控制下制定的章程,怎么会规定监事会有不利于章程制定者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呢?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上市公司中非常容易产生以董事会或董事长为核心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在这样的公司内部财务监控结构中,监事会的财务监控机制的运行无疑会变成纸上谈兵。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存在缺陷,致使独立董事的财务监控机制失效

从中国证监会下发给ST南华的行政处罚书中可知,截至2000年底,大股东累计从上市公司提走6亿多元,与此同时,上市公司还为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总额超过4亿元。为此,独立董事方轮提出了罢免董事长董事一职的提案,这项提案2003年6月9日被董事会通过,但在2003年6月27日的股东大会上,因大股东及其他部分股东投了弃权票,遭到否决。这意味着这场独立董事对大股东的抗衡以失败告终。2004年2月12日,四川乐山电力的独立董事因质疑乐山电力频繁的担保行为和巨大的担保金额,聘请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就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的关联交易事项及公司或有负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然而,乐山电力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却以独立董事要求专项审计属于重大事项,须报乐山市政府批准为由,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以上两个事件说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中作用的发挥存在缺陷和阻力。

在我国相当多的上市公司里,存在着大股东一票否决的现象———当独立董事与代表大股东利益的其他董事发生冲突时,往往最后失败的是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要么无所作为,要么想有所作为却以失败告终,形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这些方面:

1.从目前情况来看,独立董事“人格”存在缺陷。独立董事要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持股1%以上的股东推举,其实是将小股东排除在外,在一些公司1%以上的持股者,往往不是中小股东。这种规定,实际上将独立董事固化在流动性较弱的中大股东群体上,在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的双向选择机制还未产生的情况下,限制了其独立性,削弱了独立董事所应有的独立性和功能,由此往往导致独立董事的无所作为。

2.独立董事的定位不明确,运行程序不规范。对独立董事缺乏明确的定位,同时履行职责又缺乏规范的运行程序,是独立董事想有所作为却以失败告终的根本原因之一。首先,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占1/3以下),不能在董事会中起主导作用;第二,大部分独立董事是兼职,每年规定的15个工作日,不可能亲自进行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很难及时发现公司经营上的问题和风险;第三,独立董事要想有效地发挥作用,只能依靠内部人提供信息或者依靠中介机构的意见判断信息,在目前上市公司管理透明度低、提供信息不真实、中介机构服务质量不佳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作出准确判断的难度较大。第四,独立董事的行权程序不独立,会受到公司内部人的限制。

3.目前对独立董事缺乏评价、监督、激励机制。在努力工作没人重视,失职则受到严厉处罚的工作环境下,独立董事必然会选择“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工作态度。这也是导致独立董事的无所作为的原因之一。

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的建议

有效运行的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应当能够实现以下几个层次的目标:公司所有股东以协同目标公平地行使自己的资本所有权职能,有效地监控自己资本的保值与增值;股东大会对于其委托的董事会能够实施有效监督和激励;董事会依法代表股东利益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对经营层的监控权;经营层能够以其经营能力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公司的管理与经营层主体能够在维护相关主体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获得自身利益。为了使我国的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实现上述目标,笔者考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寻找解决方案。

(一)以股票全流通实现各股东财务目标协同化

上市公司股东财务目标和利益的差异,主要是由股份的非流通所造成。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不流通,股票价格与非流通股股东利益不存在直接关联关系,股价高低并不能给其带来现实的利益,因此其对股票价格并不十分关心。如果实行上市公司股份全流通,则任何股票持有人的利益和财富都将由市场来决定,原来的非流通股股东也必然会关注股票的市场价格,其在进行经营管理时,必然会考虑该行为对股价的影响,或者说是对其自身财富的影响。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有股权的特殊性,为加强国有股股东对股价的关注和依附程度,在股票全流通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公司的业绩和股价为主要评价指标,以国有股价值的增值幅度为主要依据的管理和经营层考核评价机制,对国有股持股单位和所委派的董事以及董事会聘任的经理进行考核和评价,使董事和经理能够真正意识到经营和管理效率对其利益甚至是命运的决定性影响。

(二)提高监事会的地位,保证其财务监控作用的发挥

1.借鉴和参考双层制董事会模式

为了增强监事会的财务监控职能,可以借鉴和参考以德国模式为代表的双层制董事会模式,即在股东大会下设一级地位高于执行董事会的监事会,该监事会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具有聘任、监督和在必要时解聘执行董事会成员的权力,但监事会成员不能干预董事会的经营决策。对于这种模式,一方面,由于监事会不拥有公司经营决策权,因此不会形成内部人控制,不会为获取公司管理利益而影响监督;另一方面,监事会拥有对执行董事的实质性控制权,能够比较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力。

2.在现有制度基础上考虑引入“外部监事”制度

现行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并监督公司决策机构以维护股东利益,在实际的运作中,大股东往往在股东大会的选举中形成控制能力,控制董事、监事的选举,所以监事往往代表大股东的利益而行使监督权,也必然维护其相应利益而难以作为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维护者。公司引入外部监事制度,是对既有的公司财务监控机制的补充和完善,可以解决监事会的监事被大股东操纵而对代表大股东的董事行使职权的监督职能弱化的问题,从而抵制公司大股东操纵公司利益而损害中小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利益的行为,使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制衡更加有效。

3.赋予监事会内部财务审计的权力

内部财务审计的基本职能是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有效、全面的审计,对企业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等问题进行监控。现行企业的内部审计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由内部审计人员具体执行的,这种监控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独立董事没有太多精力履行内部审计的职能,这本身就弱化了内部审计职能。其次,真正开展审计工作的是公司内部人员,其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使内部审计人员难以保持工作的独立性。监事会履行着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职责,从制度设计上看,监事会有条件履行好内部审计的职能。另外,可以考虑监事会外聘内部审计人员的方法,像董事会聘任财务经理一样聘任内部审计人员,并决定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和去留。内部审计人员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由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组成,受监事会领导,对监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经营中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公司经营策略的合理性、风险性以及董事会运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由监事会通知、督促董事会及时采取措施或在股东大会上提出提案。

4.监事会有提出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权

在董事会成员兼任CEO或高层管理人员时,应由监事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当前的公司治理中,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议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也由董事会提出。这对于保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会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在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时更为显著。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应取消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解聘的权力,同时赋予监事会提出聘任、停聘提案的权力,这也会给监事会行使公司财务监控职能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强化独立董事的财务监控职权与作用

独立董事财务监控作用发挥的关键在于其地位与权力的独立。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国家应当从制度上赋予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监控的决定权。

1.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制体系

在总结独立董事运作情况的基础上,对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结合《公司法》的修改,将独立董事的作用、责任、义务、任职资格、选聘程序及其同监事会的关系补充到《公司法》中,明确独立董事相应的法律地位,并与《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进行协调,作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根据。

2.培育独立董事市场,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

随着独立董事的增加,应该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推行行业组织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以供上市公司挑选。在成立独立董事协会的基础上,由业内人士和自律组织制定相关的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对独立董事进行自律管理,建立独立董事档案,实行独立董事业绩公示制度,为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评价独立董事的业绩提供条件,促进个人信誉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形成。另外,针对目前独立董事执业经验不足的现状,应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后续教育。

3.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的产生和行权程序

在修改相关法规时,尤其要划定一个界限,规定由持股一定比例以下的股东推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明确界定其工作目标,其应享有的权力、承担的责任,评价业绩的标准,使权责利一致,规范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程序,以保证其财务监控机制的实质性运作。为了保证独立董事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在特定事项上应给予独立董事特殊的权利。比如:如果独立董事认为需要,有权要求中介机构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鉴证,并明确其鉴证程序;如果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有发表不同意见的渠道或机会等等。

4.建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信息交流沟通制度

独立董事的通讯、联络信息应该对中小股东公开,为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和接受咨询提供条件。可以考虑通过上市公司网站中的独立董事园地,建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信息交流渠道,便于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沟通,要定期向中小股东公布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和回答中小股东的问题。

5.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开放竞争的独立董事市场和公开的业绩评价机制,会促使独立董事重视自己的声誉和地位,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努力履行职责。给以适应的薪酬和少量的股票期权,可使独立董事追求长期利益,关心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另外要研究建立独立董事的保险与风险分担机制,即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研究我国独立董事投保的资金来源、理赔方式,从制度上分散独立董事因执行业务时所带来的风险。

(四)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之间应相互沟通协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旨在使独立董事起到平衡上市公司大小股东之间利益的作用,重点监控大股东,健全和改善董事会运作机制;监事会目前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监控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公司股东、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并监督公司法规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在可预见的将来,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将同时并存发展(唐跃军、肖国忠,2004,2)。可见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不应也不会相互削弱或取代。

1.关于二者职权的分析

独立董事具有部分监事会不具备的特别职权,确立了独立董事在监控大股东、监控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其可以独立监督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是否串通损害股东利益,监督控股股东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而《公司法》赋予监事会职权中,也有独立董事不具备的。监事会的特定职权,实际上是明确了监事会在上市公司中的监督重点是监督董事、经理遵守法规特别是执行公司章程财务制度方面的情况,看董事、经理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也就是说,即使是独立董事,如果其没有按规定程序行事,监事会亦可监督,如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而强调自身利益,监事会应该监督。

在现行制度中,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亦有较多的相同的职权,如检查公司财务、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等,这些职权都是他们在开展工作时应该具备的,进一步探讨它们之间相互协调的问题,应该把握两条基本原则,即:根据二者不同的功能定位,划分各自的职权范围,使两种监控方式能够相辅相成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提高监控效率;在保持公司财务监控平衡的前提下,实现独立董事制度对监事会制度的有效补充,以不断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财务监控机制。

2.关于二者职能的分析

独立董事大多具有专业特长和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公司带来多样化的思维,有助于实现公司决策的科学化,因此,独立董事并不单纯发挥财务监控功能,还具有一定的战略功能;比较而言,监事会的功能则限于独立的监控功能。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内部控制机制,其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中,这是一种事前的监控;而监事会则是董事会之外、与董事会并行的公司监控机构,主要表现为一种事后监控,因为监事虽然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其对董事会决议没有表决权,不可能事前否定董事会决议。

从制度设计原理上看,它们都有制约管理层,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在完善监事会制度的同时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使两者协调,共同发挥监督作用,应该是比较现实的选择。但是将产生于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绝不能只是简单的制度移植,而是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考察。从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不同特点出发来设计二者的职能范围,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实现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各司其职、相互监督、互相依存。将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在事前监控、内部监控和与决策过程监控密切结合,其监控的对象主要是决策或业务的科学性与妥当性,目的在于为公司创造更多的收益;监事会的职能应定位在日常监控,事后监控和董事会的外部监控,其监控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经营或财务的合法性,目的在于维护现有的公司利益,其主要行为是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决议和经营成果,发现并纠正其中损害公司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而不是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有关公司经营的建议。

参考文献:

[1]冯均科。中国审计体系研究[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

[2]冯均科。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3]欧阳芬。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制度比较[J].现代管理科学,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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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爽,吴溪。盈余管理、审计意见与监事会态度———评监事会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J].审计研究,2003,(1)。

内部监管机制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防范和降低基建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促进基建项目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提高基建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学校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以《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为依据,围绕基建工程建设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结合高校基建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从管理层面和业务层面的重要环节和重点内容入手,将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以及监督等五大要素分成一、二级指标,按照风险影响程度对重大、重要的风险点进行分析,遵循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有效性原则,对内部控制中采取的措施予以评价并构建内部控制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关键词】

高校审计;基建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

随着国家财政对教育投入4%的常态化,为改善办学条件,大量基建项目不断涌现,但同时不少高校的基建工程领域也成为经济犯罪和腐败案件的“重灾区”。在当今依法治国、国家加大财政资金监管大背景下,教育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等文件,对学校经济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学校开展投资、建设等事项必须保证依法依规、资金使用透明以及财务信息必须具有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和真实性等,从根本上遏制舞弊、贪污等行为,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和提升使用效益的目标。因此,加强高校基建工程内部控制建设审计意义重大。

一、高校基建工程管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的原则

《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要求依据指南结合高校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并对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一)高校基建工程管理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原则1.合法合规性。高校基建工程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要符合《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审计》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全面性。高校基建工程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应覆盖学校基建活动的全过程、关键岗位、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3.重要性。内部控制的建立应关注基建管理中重大风险、关键环节、关键部门和岗位,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4.适应性。内部控制的建立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学校业务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二)高校基建工程管理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原则1.基建工程管理内部控制是否按规定的制度、流程运行,且在项目建设中是否能保持执行的持久性、一致性。2.基建工程建设中,内部控制体系、岗位责任制、管理体系是否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3.基建工程建设内部控制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能力,以及是否出现跨权限处理事项等行为。

二、高校基建工程管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

基建工程管理内部控制就是从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整个阶段围绕决策、执行和监督形成的制衡关系。审计部门应结合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从单位和业务层面入手进行重点分析,找出关键点和主要内容,检查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和人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开展情况,并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起到预防与管控基建项目管理风险的目的,并由此提升内部管理能力,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一)单位层面

1.议事决策机制。高校基建项目的立项决策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并应以纪实方式记录集体决策过程。一般而言,高等院校内的重大事项决策是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人不能自主决策或擅自决策;决策一旦形成就应不折不扣执行下去,对不履职或不执行决策的人员,高校应通过建立决策问责制的方式对其进行责任追究。不仅如此,对于未达到学校常委会或校务会标准的决策事项,也应建立处室层面的科学完善集体决策议事机制。2.关键岗位内部控制。高校关键岗位和人员主要包括预算业务、收支业务、采购业务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重要岗位及其人员。为了避免工程项目在各个环节中出现问题,管理层应明确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等,并选派能够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优秀人员担任,同时定期加强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定期轮岗、退出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3.授权审批制度。高校应按照金额大小对建设项目建立分级别、分类型的授权审批制度,举例而言,基建处主要负责审批10万元以下的项目设计变更,而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则主要审批变更金额在1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至于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变更则需要拟定报告呈交学校常委会或校务会进行审批。

(二)业务层面

1.项目资金控制:通过教育部审核批复的基建项目应实行严格的工程投资控制与概预算管理,经批准的概预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否则应按规定重新报批。工程款的支付需通过分管财务与工程的校领导“双签制度”的方式严格审核,避免资金被截留与挪用等情况的发生。不仅如此,跟踪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严格审核工程进度款,财务部门依照合同和程序支付工程款,对于有国库支付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库支付管理办法执行。2.政府采购控制:高校应利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并支付采购款项。按照采购形式与组织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集中采购与自行采购两种模式。进入政府采购目录且达到集中采购标准以上的为集中采购。在进行审计之时,应重点关注学校采购流程、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审批权限等。但在高校采购中还大量存在着达不到集中采购标准、采购金额较小的自行采购。对此,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此类采购的内部采购机制,建立不同类别的供货商登记备案库和评标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3.合同控制:高校应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关注签订合同的业务和事项范围以及合同授权签署权限,完善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切实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高校可将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能纳入财务部门,由相关人员负责对学校合同的签署、价格、期限与结算方式等内容的审核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作为合同的承办单位,基建部门需要负责起草、执行合同条款等工作;而相比较而言,作为合同监督机构的审计部门则需要负责跟踪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监督工程款支付等工作。4.变更签证控制:高校应严格控制项目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变更。重大的变更应在概预算控制的范围内,按照议事决策机制和授权审批程序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严防先施工后审批的现象发生。另外,加强前期施工项目图纸审核工作,提前发现潜在风险,对项目设计委托的内容进行详细论证,也能有效地杜绝或控制项目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单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必须由建设方工地代表、监理、施工单位和跟踪审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方可有效,对逾期办理的一律不予补签。5.工程认价材料控制:在基建项目建设中,对于由施工单位供应的一些大宗材料和主要材料如水泥、钢材、商砼、电缆、配电箱、保温材料以及墙地砖、涂料等装饰材料的质量、品牌和规格应事先应做好市场调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要求。材料进场后,监理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依照合同和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所购的材料进行抽验,确保所选购的材料质量满足施工需要。6.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控制: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基建部门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使用部门、当地质量检测部门以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高校应按照教育部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并依据教育部批复的财务竣工决算,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存档工作。高校还应当尝试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绩效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三、高校基建工程管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通过梳理建设周期中立项、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建设与竣工验收五个关键环节的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结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中内部监督、控制环境与活动、风险管理、信息与沟通五个核心要素的明确要求,本文将内部控制五要素分成一二级指标,按照风险影响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对其中重大、重要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并对采取的防范措施予以评价,强化了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控,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对于实际操作中检查基建管理内部控制的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和适应性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详见表1。

【参考文献】

[1]刘永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操作指南[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36.

内部监管机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

1.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我国的金融行业也有了日新月异的变化。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变幻莫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各个银行之间的竞争与发展。银行会计作为管理银行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银行稳定经营的重要职位,对于银行自身的发展和风险防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下,如果不对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的建设与管理做好充分的规划,则会导致银行内部实力的欠缺,最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因此,我国应当高度重视对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加强银行会计内部的管理控制水平,这样不仅能够保障会计工作数据的准确性与真实性,还能够对银行资产提供坚实可靠的安全保障,从而提升银行管理控制的执行能力,确保银行的稳定发展。本文将结合我国的金融市场背景,对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的建设与管理展开分析探究,以期能够为我国银行管理控制水平的发展提供一定的价值参考。

2.我国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的现状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国内的大部分银行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创新,逐步成立了自身的业务管理模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控制管理体系。在我国银行控制管理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当下,我国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发展,许多银行更加注重银行会计在内部管理中的地位,提高了银行会计的执行范围与执行力度,旨在能够有效降低银行的金融风险,提高会计数据的准确性与真实性,保障银行资产的稳定与安全,最终实现银行内部控制管理的妥善经营与发展。目前,我国的许多银行在会计业务上进行积极地改革与创新,并推出了更多的新业务,帮助会计业务更好地进步与发展,这也标志着我国对于银行的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正在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然而我国在对银行会计进行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唯有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实现银行整体综合业务水平的提升,推动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

3.加强我国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3.1有利于保障银行内部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加强对于银行会计的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能够保障银行内部更好地控制货币资金的流向,提高银行内部货币资金转运的安全,从而避免出现单位资产的流失和公款私用等现象,同时,加强我国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能够督促会计更好地对资产运转进行业务信息的记录,会计资料也能够完整的保留,有助于银行根据会计资料实时掌握自身资产的流向,最终有效保障银行内部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2有利于会计部门更好地发挥职能

银行会计的主要指职责是对银行的资金运转情况进行准确的核算和掌握,这也是银行内部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如果会计部门的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工作出现疏忽,则会直接导致银行出现经营风险,继而增加了银行面临金融风险的机率。因此,加强对于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工作,能够有效保障会计部门更好地发挥自身的职能,从而保障银行业务环节的规范性,明确掌握银行资金的运行情况,对于实现银行的稳定发展也有着深远的意义。

3.3有利于强化企业的风险意识,提高市场竞争力

银行的经营涉及到对资产的运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经营风险,当经营风险过大产生财政危机时,则会影响到银行的生存与发展。银行会计作为银行内部资金运转及控制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担负着企业能够稳定发展生存的重要使命。目前,我国大部分银行对于经营过程中的危机风险意识普遍较弱,投资者也缺乏对金融市场的关注,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会为银行面临经营风险埋下隐患。因此,我国应当高度重视并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从而提升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为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得以稳定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

3.4降低金融案件发生的概率

加强我国对于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不仅能够更好地保障银行内部资产的安全,促进银行稳定发展,还能够在此基础上,为银行其他业务的展开打好基础,是银行能够顺利开拓新业务的先决条件。同时,加强对于会计内部控制的建设与管理,也能够帮助银行及时解决银行日常运营中面临的问题,从而降低银行金融案件发生的概率,最终全面促进银行稳定、健康的发展。

4.目前我国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国民经济水平也有了稳定的提升,我国银行会计内部控制行业发展之间的管理模式、管理结构和管理范畴均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变,这便导致我国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也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4.1银行对员工的管理及执行力度不足

银行的管理与执行主要体现在对内部职责的管理和对员工的管理。目前,我国银行对于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是比较疏忽的,这便直接导致银行内部员工的职责分配不明,部分员工甚至身兼多职,这不仅不利于银行内部岗位职责的划分,也影响了银行内部各岗位之间的工作效率。部分银行会计仅仅对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有所了解,然而在实际的工作中却无法将相应的规章制度很好地运用进业务工作中,而是凭借主观判断去完成工作内容,这便导致银行存在的许多问题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有关部门也并没有对相应的问题产生重视,从而使得相关规章制度无法落实到实处,管理与执行力度不足,最终导致银行面临经营风险的概率增加。同时,银行也忽视了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尽管银行对会计人员涉及到的业务内容进行了反复的强调,但没有从根本上加强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无法真正实现对员工的管理。目前,银行存在的大部分经营问题和操作问题都与会计人员的工作态度有关,而工作态度本应是与业务能力同样重要的一种综合素质体现。银行往往注重对会计员工业务能力的培训,而忽视了员工的综合素养,没有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及工作思想进行实时的管理与监督。这也会导致银行会计人员无法很好地进入工作状态,继而影响到工作质量,对银行的经营与发展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4.2银行制定的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可操作性较低

尽管目前,大部分银行已经形成了自身的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但大部分制度在银行的实际经营发展中并不能发挥作用。制度的制定者对银行会计的内部控制与管理也没有很清晰的了解,这便造成最终呈现的制度仅仅是纸上谈兵,无法将其与实际工作内容相结合。同时,目前的银行会计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对于具体的业务流程和业务评价标准也缺乏一个清晰的规定,对于职责的具体内容也不够明确,这便导致银行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无法形成一个很好的参考标准,继而影响到银行会计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制约了银行的发展。

4.3会计核算环节存在疏漏

目前,我国银行会计的工作方式已经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核算程度,能够有效帮助会计人员对银行资产流向及运转情况进行记录于核算。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也越来越广,会计核算程序的发展却较为缓慢。大部分会计人员仍然沿用传统的核算程序,这便导致会计人员在核算环节出现或多或少的操作失误问题。现存的会计核算程序的操作规程无法将会计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从而无法保障会计人员工作内容的高效与准确,部分违反银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对于我国银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的发展也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

4.4银行整体的风险意识较为薄弱

目前,我国银行对于风险意识的把控较为薄弱,大部分从业人员把工作核心放在拓展银行客户上。而银行作为金融市场中风险较高的行业,如果无法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及时的监督与防范,则会直接增加银行被市场淘汰的机率。同时,我国银行对于业务评价的指标主要是以业务经营为主,并没有充分意识到进行内部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性。更有甚者,为了提高自身的业绩,争夺优秀客户,采取牺牲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为代价,进行随意的账务处理、乱拉存款和乱用会计科目等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大大提高银行面临经营风险的概率,最终导致银行会计控制及管理失去作用,财务监督失职,对于银行的稳定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5.加强我国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的措施分析

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已经势在必行。相关人员应当对银行的发展情况与业务范畴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制定出多元化的措施,优化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这不仅关系到银行整体的发展与经营,更关系到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与进步。本文根据现阶段我国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认为加强我国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5.1改革并修订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想要加强并完善我国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工作,首先应当对现存的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银行应当选取专业的制定者对银行自身的业务操作进行充分的了解,并以国家出台的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出一个全新的管理制度,从而对银行内部会计人员管理的规范化提供保障。同时,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健全的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业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旨在确保会计人员能够将制度运用于实际的工作内容中,最终降低银行业务的风险与危机,提高银行内部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5.2加强银行会计内部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想要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工作,不仅需要健全相关的法规制度,还应当注重对于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能力的培养。银行在规范了会计内部控制管理相关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定期组织相关的经营及管理者对会计人员进行统一的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能力培训,同时,还应对银行会计员工的思想状态进行调整,对有工作态度问题的员工进行及时的疏导,最终保障银行所有的会计人员能够对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有一个更深刻的认知,并主动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和工作使命感,最终以一个专业的工作心态投入到会计工作中,提高自身的工作质量与效率,最终有效减少银行出现操作问题的机率,帮助银行实现利益最大化。

5.3强化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银行账务管理工作

作为一个风险较高的行业,银行应当着重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并在健全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员工对金融行业的风险案例进行定期的培训指导,从而在根本上提高会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他们对于危机的敏感度,从而更认真、负责的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同时,银行应当加强对于银行账务的管理工作,对会计人员展开定期的专业考核,并根据账务内容和考核成绩综合选出业绩优异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这样不仅能够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有助于银行管理者更好地掌握资产的运作情况,对于加强银行内部的控制管理、推动银行自身的发展与进步均有着重要的影响。

5.4健全银行的信息管理系统

随着现代化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利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实现对于自身内部的管理及资源共享。银行作为一个业务范围广、设计内容多,且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直接经济接触的行业,应当积极利用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健全并完善自身的信息管理系统,从而提高银行内部的控制管理水平及管理效率,这也是未来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发展方向。银行可以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研发出相应的应用程序,并将会计涉及到的业务范围填充进应用程序中,从而大大提高对于银行会计工作的管理能力。先进的网络技术不仅能够帮助管理者更好地实现对会计业务的监督管理,还可以实时掌握银行资产的流向与运作状态,提高会计业务工作的安全与控制能力。同时,企业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对于会计数据资料的安全性,设置多个级别的控制管理,最终共同确保银行会计工作落实到实处,提高银行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最终实现银行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6.总结

综上所述,银行作为金融行业风险隐患高发的行业,应当高度重视对于银行会计的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工作,这不仅能够有助于银行的高层管理者及时掌握银行的资产流向和运作方向,也是银行得以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目前,我国的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依然存在着问题,银行的决策者应当及时对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制定出相关的规章制度,最终逐步完善银行对会计的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工作,使得银行的整体经营水平获得一个质的提升。这不仅对于银行自身的发展有着很好的推动作用,更有利于保障公众的切身利益,对于推动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与进步也有着十分深远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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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管机制范文第4篇

由于建筑企业的生产形式及企业性质均较为特殊,会计管理工作存在较多的困难,也存在许多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种:

①制度不健全或脱离实际。建筑单位均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在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时企业的现状与现在有着较大的区别,而旧的制度一直沿用,已经逐渐不适合当前企业的实际情况,有些单位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得到了修正,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如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制度相同,而二者的性质及工作内容有着较大差异,不适合实际情况;

②账目查看制度形式化。会计人员清查单位财产时处于自身的因素考虑,不愿意得罪人,将核对工作流于形式,简单核对统计数字,并未严格按照制度去执行,发现问题不仅不认真分析原因,反而是进行遮掩,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③会计人员责任划分不清晰。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一般是根据企业内部牵制制度来设置的,但是许多单位的内部牵制制度十分形式化,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且会计人员的综合素养参差不齐,团队的整体质量不高,严重影响了制度的落实及会计管理制度整体效力的发挥。

2、完善相应措施分析

2.1建立健全内部会计体系及控制系统

企业内部会计管理体系本质上即为企业会计工作的组织体系,是各个财务部门的人员主要分工、职责等的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三个主要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①总会计师领导整个会计工作。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条款,总会计师的责任在于组织领导本企业的各项财务工作,涉及到企业经济的重要问题时,其具有分析权及决策权。在人力资源方面,总会计师可以对人员的聘用提出相应的方案、设置财务机构、选择会计人员,设置会计专业岗位,并定期组织会计人员进行各项会计技能及思想道德教育,配合会计人员根据国家法规合理行使相关权力。在现代社会经济形式下,市场疲软,货款回收较为困难,如果是多为领导审批款项,会出现资金失控的问题,因此需要坚持总会计师一支笔批钱制度,即总会计师单独审批款项,便于将有限的资金进行合理的组织调配,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②确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各企业的领导需要全面掌握企业的具体状态,明确划分各类人员的职责范围,包括企业内部的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等各类人员;

③理清会计机构和其他职能机构的工作内容及关系。企业内部的资金会在各个部门之间流动,因此会计部门一定会和企业的各类职能部门产生业务联系,需要将各个部门的工作内容及职责范围进行明确的划分,使之分工明确,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职能及效率,共同合作,强化建筑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力度及考核的准确性;④企业领导人积极指导会计工作。建筑企业领导人需要从整体上对企业的会计工作负责,根据国家的各项法律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对财务部门的各类人员实施监督鼓励等,包括会计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操作人员或者其他人从业员,对于成绩良好的人员应积极表彰奖励;发现违规行为,则应依法处理。该组织形式能够有效的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保障各类信息的质量,真正将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保持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2.2强化会计管理意识

内部监管机制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指导监督 

一、导言

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国家审计的职责与权力。从审计署2019年6月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全覆盖进行审计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及256家所属单位仍存在虚报预决算、套取资金及违规收费等问题。审计5家中央金融机构,发现违规提供融资、信贷担保以及违规决策等问题较为严重。审计22家央企发现违规盲目决策与管理、违规采购等问题时有发生,共造成资产损失等100多亿元。审计工作中涌现的诸多问题,均反映出当前内审工作的不足。因此,这就要求重构的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新体制与之相适应,进而去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转型。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产单位的财政、财务经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具有强制性,其本质上是对经济权力的一种监督与制约。我国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的法规依据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4年以前,只有审计机关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第二阶段是1994—2010年,规定了审计机关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的权利,完善了整体审计监督体制。第三阶段是2010年至今,明确了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协会及内部审计三者之间的关系,内部审计协会被授予监督职责。2018年审计署第11号令对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审计机关内部职能机构与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现状

(一)党政机关内部审计工作现状

党政机关内部审计工作已进入规范化阶段,百分之九十的党政机关已单独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并逐步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同时,党政机关具备一支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队伍,拥有相应职称、资格认证人员较多,且工作资历均在5~10年,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职业能力。在业务活动方面,党政机关内部审计以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并积极展开各种绩效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及风险管理审计,随着电子信息化的发展努力实现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进行业务转型。

(二)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现状

事业单位因特殊的体制机制及人员配备等方面的限制,一些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大多属于形式主义。目前,事业单位单独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所占比例不高,且内审部门多与财务部门相结合,其内部审计工作更侧重于财务审计方面,通过记录和监管财务收支进而对本单位进行事后检查,没有进行事前及事中的防范和控制。同时,在人员配备方面,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大多为纪检部门或财务部门转岗人员,或者由财务部门人员兼职,具有相应审计资格认证的专业内审人员较少。

(三)国有企业(含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现状

国有企业(含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正处于全面改革的新阶段,内审工作出现两极分化现象。代表性企业内审工作已形成横向纵向交叉管理模式,并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提高内审工作效率。同时与监督、职能部门实现了信息成果共享并进行联合检查及问题整改,此外还能借助社会审计的力量提升内审工作的深度及广度。而其他国有企业,只在母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子分公司几乎没有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其内部审计委托人与人职责不分明,内审工作受到上层管理者的约束,难以开展。此外,这些国有企业缺少具备专业审计素质的高端人才,审计方法方式没有进行变革,审计重点依然放在财务审计方面。

三、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一)认识不到位,目标不明确

审计机关和被审单位对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认识均不够深刻,多数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过于表面化,并没有落到实际工作当中。同时,被审单位的管理层不希望国家审计过多干预其内审工作进而影响企业的价值,不愿积极深度配合,使审计机关缺乏明确的指导监督目标,无法根据目标适时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及监督方案。

(二)法律不健全,约束力不高

现行的第11号令对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如何进行指导监督、相应的责任权限及内审工作质量评价等方面尚未形成统一标准。第11号令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而言更具强制性,但在法律层次方面地位较低,执行力度不强。另外,现有的内部审计质量考核办法已不能适应新时代内审工作转型的发展,审计工作质量没有相应的评判标准,审计工作约束力不高,使得国家及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应有的重视力度。

(三)缺乏内部审计人员业务指导监督体系

在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含金融机构)中,高层次审计人才缺失,其内部审计专业人员的管理受制于所在单位,但缺乏具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导监督体系及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职业道德规范,同时缺少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及后续管理和教育,无法满足提升内审专业人员能力的要求。审计机关及党政工作部门的内部审计人员虽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但尚未具备适应新时期指导监督内审工作所需能力,其在管理能力、深入研究能力、沟通组织能力以及灵活变通能力等方面还非常欠缺,对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不了解,不能深入指导监督其管辖范围内的内审工作。

(四)缺乏对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从近几年来审计署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每年被披露的违法违规问题屡审屡犯,有的没有达到审计工作应有的效果。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现有制度对内部审计结果缺乏相应的运用机制,内审发现的某些问题与国家审计认定标准不一致,导致国家审计无法确认其发现的问题、提出的相应整改意见是否具有准确性及合法性。另一方面是缺乏相应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多数企业的内部审计结果都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违法违规问题,无法实现对被审单位经济活动进行事前防范的目标。

四、强化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路径

(一)强化工作认知,明确工作目标

审计机关应分类别明确其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目标,各单位、企业应在本级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审工作。审计机关应强化各级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各级党组织应推动被审单位积极主动地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使双方具有促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共同发展的全局意识。一是对于党政机关内部审计,党政部门需要加速指导其进行业务转型,加快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因党政工作部门内部审计具有双重身份,本级党政部门还要对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相应的指导和监督。二是对于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党政部门应指导其转变审计内容,从单一侧重财务审计、经济活动审计转向内部控制审计和风险管理审计。同时监督其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实现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分离,可设立相应的审计委员会。三是对于国有企业(含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党政部门应指导其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全面改革,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并借鉴典型代表企业的内审工作模式去指导监督其他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约束力

在这方面,首先,各级党组织应制定内部审计指导意见以及监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细则,要将具有代表性、先进性的内部审计理念及内审工作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同时党政部门可按照所管辖单位内审工作情况分频次制定指导监督条例,对内审工作较好的可减少其指导监督频次并简化指导监督细则,反之则应加大工作频次并细化规范细则。其次,审计机关应推动内审工作质量考核评价机制的健全。一是国家审计机关应加快制定内部审计质量评价标准,对评价内审工作质量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明确的界定。二是各级党政部门应推动本单位、本企业制定内审工作质量考核评分标准,从审计理念、方法、组织实施及审计工作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分考核,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与内审工作人员年度评优及年终奖金直接挂钩。三是审计机关可以成立督导组,挑选部分内审项目进行临时抽查,现场检查其内审工作情况及内审工作质量并进行公布,进而达到对内审工作的有效监督。

(三)健全内部审计人员业务指导监督体系

各级党政部门应分类分层次指导建立内审工作人员指导监督体系,确定考核评价标准,实现奖罚分明并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各级党政部门应建立审计人才管理库,将人才信息汇入上级人才管理系统,实现人才联动机制。一是对于党政机关内部审计人员,因其身份具有两重性,应着重培养新时期审计所需综合能力,并督促其定期了解管辖范围内单位内审工作情况,实时反馈给领导部门。领导部门可根据反馈情况,要求开展相应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让内审工作人员全面接受培训,同时可建立专项审计项目,让政府审计人员与内部审计人员协同合作,互相分享交流学习。二是对于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应建立选拔任用机制,明确选拔任用标准,杜绝内部审计人员兼任其他岗位,使其具备完全独立性,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内审工作。同时,应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全员参与审计工作知识培训,不断增强自身业务能力,并选择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与专项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经验交流。三是对于国有企业(含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应遴选出代表企业的审计高级专业人才,总结所在单位内审工作先进的管理模式,给其他国有企业进行借鉴从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同时,内审工作较差的企业,本级领导部门应加大对其内部审计人员的指导与培训,定期要求去内审工作较好的企业学习交流。

(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国家审计机关应建立内部审计结果公告网站,对公开内部审计信息的种类、要素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将被审单位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及相应的审计决议及整改情况进行公布。一方面,可以使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更加透明化,给管理层带来舆论压力,迫使其迅速进行整改。另一方面,使内部审计人员自身也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而会努力提高审计质量,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性。一是对于党政机关,应指导建立内审工作成果评估体系,评判内部审计结果是否能够真正起到作用,进而规范内审工作成果,避免重复审计。同时,应完善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方法及认定标准,对运用流程做出明确的规范及细化,并建立内审结果档案信息库,对内审机构提交的可运用的内部审计结果建档留存并提交给上级党组织。二是各级机关应落实被审单位整改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应协助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其整改方案并确定问题第一责任人,监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同时将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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