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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卓越性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卓越性

财政转移支付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区域之间的横向不平衡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协调发展而采取的一种财政政策,是最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也是世界各个国家在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实践当中最普遍适用的一种政策。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处理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实现各地财力均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手段,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更具有结合民族特点自主管理的优势。

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

一般行政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宪法》的原则精神为指导的,而民族自治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仅以《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为指导,同时还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和精神为指导。《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订我国全部法律的总章程。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以《宪法》为基础制定的具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这两部法律是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根本原则和依据,任何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规章等都不能与之相抵触和相割裂。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遵守《宪法》原则的基础上,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和精神为依据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也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由此,民族区域自治,已经显示出民族自治地方所享有的巨大优越性。《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了关于资源开发、边境贸易、财政自主、基础设施建设及文化教育等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力度,并明文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关于帮助、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和实施方面的要求,以及从财政、金融、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规定。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规定了关于“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并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地方优势新产品的出口,实行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改善农业、牧业、林业等生产条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等。这些内容的确定和充实,极富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还增加了关于“国家采取措施,对资源输出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照顾”的规定,这一内容的充实,加强了对民族地区的扶贫的力度;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快脱离贫困状况,实现小康。在这一法律规范内,还增设了关于“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款,这一条款的充实是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情相适应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定了基本的模式和有效运行的机制,为实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所以在民族自治地方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更具灵活性、适应性、现实性。

二、民族自治地方享有更优越的财政自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发展的特有的法律支持,是我国民主与法制政治的集中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证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不能仅靠国家的投入和支援,还需要自主创新、自力更生、自我谋划、自行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应当以法律法规赋予民族地方所特有的优惠权利政策为中心,充分发挥法律优惠政策所赋予的特权的功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国家有关法律的保障下,用足用活国家政策,使相对落后的民族地区对民族地方财政自主权在政策和意识形态上都受到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权中的财政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所拥有的一项基本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是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由民族区域自治机关依法所享有的管理民族区域财政的权力。这种权力具体是指在国家现行的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依照自治条例的具体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落实财政自治权具体权限的财政自治单行条例或有关法律的变通及补充规定,组织财政收入,统筹分配财政资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区财政事务。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自治权中财政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财政立法权、财政资金管理权、税收管理权和接受财政援助权等。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都体现出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制度比一般行政地区更为优越,尤其是地方财政收入全部自留和享受国家财政照顾方面的授权。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权利较一般行政地区更优越,更具有灵活性,更具有活力。

三、中央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从这一法律规范中可看出,国家在资金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除了每年安排的机动金和预备费以外,还设置了各项补助费用,主要包括民族地区是优惠的,体现在补助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一些方面。这些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逐年增长,对于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乃至发展公共福利事业均起到了很大的保障作用。进一步说,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把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政上的帮助和扶持的事实和原则确认下来,赋予自治机关享有该自主权利的法律地位,这对于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都制定了中央财政相对于民族地区实行大力扶持的相关政策。从各项转移支付的提高,以及对实行专门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得以体现。从中可看出对我国民族政策的兑现,追求各民族平等发展思想和国策的体现。

四、国家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

为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稳步缩小其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促进我国地区间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在这一社会实践中增加对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费用和建设资金的投入,并在对外开放、税收、土地、资源、人才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这方面的实例已有很多。目前,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和国内环境使得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同时,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实现全面协调、统筹兼顾发展的应有之义。所以,必须助推我国民族地区经济驶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奠定了雄厚的国力,具备了许多有利条件,能够实现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国家也会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使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缩小经济差距。

五、结语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缩小与一般行政地方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有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和公共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保障我国边境的安全与稳定。在实践中,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已经得到了初步的落实,在实施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国家支持、自身努力和开展对外合作,民族自治地方自然状况有了很大改善,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同全国的经济发展差距逐渐缩小。国家为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亦提供了相应的优惠政策,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在享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优越性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和事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可以说,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实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际效果确实促进了民族经济的发展,但经济发展实际效应却远远未能达到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这一政策制定的预期效果。这说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优越性并未充分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民族自治地方所享有的优越性,充分发挥优越性的效用,以实现财政转移支付效果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