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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有以下几个特点:1、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2、征税面比较广;3、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4、实行超率累进税率;5、实行按次征收。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和范围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征收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四、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增值额。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