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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思考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思考

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科学内涵

(一)马克思主义语境下的“法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马克思主义原典中,“法治”有这样的含义———马克思指出:“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一切人……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这是恩格斯在他的《反杜林论》中提出的观点。由此看来,马、恩两位伟人所认为的“法治”是与人息息相关的,强调平等,强调以人为本,强调法律要合乎人性,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压榨、强权和征服。马克思主义语境下的“法治”与当代中国提出的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等有着本质的渊源,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生动的具体的体现。

(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基本内涵

所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内涵,笔者认为可以从其本身入手。毋庸置疑,必须包括两个关键点: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关于基本内涵:第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首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前提,是基础,理论是用来指导实践的。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且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作指导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前提和基础。当然,先进理论不能简单地生搬硬套,更不能死守教条。第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必须是立足于中国国情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具体化。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才能更加有利于中国的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发展进程

(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思想(前奏)

法治思想的确立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韶山冲接受的法治启蒙教育可称之为萌芽阶段;第二阶段,走出故乡参加革命,直至新中国的成立。在这期间,凭借自己的胆识与谋略,初步建立革命法律体系。除此之外,他的一些著作如《论联合政府》等也形成了对中国革命规律性的认识,至此,法律思想已走向成熟。第三阶段,正式形成。新中国成立以后,迫切要求建立法制,因此他做了一系列的努力,最著名的应该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颁布。虽然的法治思想和观点还有些不足和缺陷,也存在着某些局限性,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对法律的相关论述,在如今看来仍然没有过时。

(二)邓小平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思想(开端)

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也可称之为邓小平法治思想的开端。1978年,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这也为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新方向。除此之外,邓小平还有其他的法治思想。邓小平的这些新理论、新思想,使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他在总结与分析规划前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实践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将问题具体到我国国情,提出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走自己的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前提下,融入自己的新想法,使中国的法治理论有了跨越性的发展,根据之后的成就来看,这是非常正确且具有前瞻性的决定。

(三)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思想(发展)

在党的十五大上,以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成为真正的国家意志。除此之外,为了达到更好效果,使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1994年前后,同志曾专门邀请法律界著名专家就相关理论知识、实践方法等方面做了一系列的讲座,社会各界掀起了学习法律的热潮,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的依法治国方略,是对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顺应时展的潮流,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到达新的高度。

(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思想(成熟)

在党的十六大上,为了更好地领导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在继承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一些与法治相关的理论问题。另外,在党的十八大上,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的理论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就马克思主义原典而言,以人为本又是法学的源头,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同志的这些命题和理论,继承性地发展了的法治思想,有利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思想的进一步创新、成熟与发展。

三、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发展的思考

(一)须正确处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关系

为了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不仅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更要正确处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关系。认识到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双重性,接着就要有针对性地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原理相结合。一方面,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原理指导地位的前提下,批判地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法治文化。虽然最终的目的是要服务于中国,但是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另一方面,提升法治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也是重中之重,这样更容易使其准确地辨别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做到去粗取精,批判继承。

(二)须从中国具体实际出发,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精髓

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必须从当代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精髓。那么,精髓何在?马克思主义是一个科学的完整的体系,是在吸收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总结发展而形成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样是纷繁复杂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地学到。因此,把握精髓算是一个捷径。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精髓是良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首次落脚于依法治国,以此作为全会主题,在中共党史上尚属首次。我们强调依法治国,但必须更要明确的是“良法”,否则会事倍功半甚至适得其反。

(三)须汲取西方优秀法治经验,不断加强与完善自身

当代中国,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也要有这样的胸襟和精神。我们要努力汲取西方国家的优秀法治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必须要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灵活运用。另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作者:曾锋 单位:安徽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