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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治理论文:治安治理革新探究

治安治理论文:治安治理革新探究

本文作者:李富声作者单位:福建警察学院

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制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力的形成发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出现互不相干、各自为战,无法形成综治协力的重要原因是现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中存在的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制约了综治协力的形成和发展。

(一)公安机关内部打防工作关系不利于形成综治协力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内部打防工作关系缺乏制度化的稳定协同机制,以系统动力学视角审视,可以“公安机关打防关系系统循环图1”表示①。图中“案件查处工作”代表公安机关内部属于“打”的工作,“管理预防工作”代表公安机关内部属于“防”的工作。从图中可以看出,在化解社会矛盾、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工作中,公安机关内部“案件查处工作”与“管理预防工作”之间构成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受其系统运行特征所决定,在领导没有施加特别干预的情况下,“案件查处工作”与“管理预防工作”之间系统自然运行的结果是此涨彼消、彼消此长、归责在外、推诿指责。“案件查处工作”越增长,“管理预防工作”越消减,并反过来推动“案件查处工作”进一步增长。一方的增长会带来另一方的消减并进而加重己方负担,随着系统的日益运行,双方都趋向失灵、崩溃,同时在系统趋向失灵、崩溃的进程中,双方在压力之下必然互相推诿指责。显然,这是不利于公安机关内部综治协力形成发展的工作系统,必须依赖上级领导不断输入有力的干预指令才能暂时避免、缓解系统此涨彼消、彼消此长、归责在外、推诿指责的现象。

(二)公安机关和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打防关系、防防关系不利于形成综治协力

同样,在“公安机关打、防的工作”与“其他职能部门防的工作”之间也不利于形成综治协力的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见“公安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打防、防防关系系统循环图1”)。由于社会矛盾激化而发生的案件大多直接属于公安机关职能管辖范围,案件发生后,领导和社会各界一般会首先对公安机关提出要求和批评,因此,在这一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中,公安机关迫于职能压力必须首先启动工作。而在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中,如果上级领导没有施加特别干预,公安机关首先启动增强工作的结果必然是其自身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机构日趋膨胀、警察不断增员、警察职业倦怠日益明显的恶性循环。社会各界不断指责公安机关没有维护好社会治安,而公安机关则不断指责其他职能部门没有在职能范围内化解社会矛盾。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各组成部分间存在的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不利于形成综治协力

不但公安机关内部、公安机关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不利于形成综治协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所有存在的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都不利于综治协力的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循环图1”可以描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所有组成部分之间的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及其对综治协力形成发展的制约作用。对于任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组成部分“综治工作单位A”和“综治工作单位B”,如果它们之间缺乏制度化的稳定协同机制,它们之间就构成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正是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所具有的此涨彼消、归责在外、推诿指责特征制约了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综治协力的形成和发展。虽然通过上级领导输入特别干预指令可以暂时避免、缓解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不和谐运行现象,但随着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的不断增强运行,上级领导的干预将变得越来越困难、效果也越来越有限。

建立、完善科学的正反馈协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促进综治协力形成发展

(一)简单加强党政统一领导、强化综治机构组织协调并非加强综治协力的最优途经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对敌斗争复杂、刑事案件高发的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期严峻的治安形势和繁重的维稳责任要求更高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更强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力。为了破解由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导致的综治协力不足问题,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强调要不断加强党政统一领导,强化综治机构组织协调。但这种方法必须谨慎避免陷入简单加强党政统一领导、强化综治机构组织协调的误区。从“党政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系统循环图1”可以看出,党政领导、综治机构与任意综治工作单位A、B之间均构成动态平衡的调节系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中,调节系统运行的结果原本会使党政领导、综治机构与任意综治工作单位A、B之间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保持动态平衡关系。但是,由于综治工作单位A、B之间的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是不平衡的动态系统,其不平衡增强运行经常会破坏党政领导、综治机构与任意综治工作单位A、B之间在综治工作上的动态平衡关系,导致党政领导、综治机构忙于协调综治工作或难以有效协调综治工作。处于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中的任意综治工作单位A、B为了避免自己处于被动地位,常常在党政领导、综治机构协调综治工作时加强对党政领导、综治机构的“游说”工作,希望推卸、减轻自己的综治责任;党政领导、综治机构若在缺乏科学论证的情况下强力推进综治协调工作,还可能使自己卷入任意综治工作单位A、B之间的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矛盾中,作出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决策[1]。同时,党政统一领导和综治机构组织协调若只是在对社会治安形势加强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做出工作部署,强化“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强化“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强化“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落实,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任意综治工作单位A、B之间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所必然导致的综治工作协调难的系统运行特征。因此,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政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各方面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不能简单强调加强党政统一领导、强化综治机构组织协调。

(二)建立、完善科学的正反馈协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促进综治协力形成发展

系统问题还得系统解决,由系统思考可知,如果能够将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改造为包含正、负反馈的彼此正、负反馈调节系统,就可以从根本上破解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制约综治协力形成发展的难题,健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有效促进综治协力的形成发展。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制约综治协力形成发展的问题,本质上是社会系统分工时所遗留的系统整体协同治理社会治安功能被割裂的问题。如果能够从系统运行机制上修复系统整体协同治理社会治安功能,就可以解决系统整体协同治理社会治安功能被割裂的问题,同时将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改造为彼此正、负反馈调节系统,从根本上解决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制约综治协力形成发展的问题。而从系统运行机制上修复系统整体协同治理社会治安功能原本是应当的也是可行的,只要仔细回溯、分析社会系统分工时产生了哪些分割,并在社会系统分工所产生的分割中建立、完善科学的正反馈协同工作机制,就可以从系统运行机制上修复系统整体协同治理社会治安功能。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建立、完善正反馈协同工作机制可以有不同的具体制度设计方法,但都应当遵循职能溯源归责的原则,在任意综治工作单位A、B之间设立正反馈“报案”机制。对于任意综治工作单位A,若其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综治工作单位B职能范围内应当处理的综治事项,A单位必须按照一定程序“报案”到B单位,B单位接到“报案”后,必须按照一定程序启动职能工作,并依制度处理好该综治事项。藉此“报案”机制设计,任意综治工作单位A、B之间协同治理社会治安的功能就在系统运行机制上得以修复。由“公安机关打防关系系统循环图2”、“公安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打防、防防关系系统循环图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循环图2”、“党政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系统循环图2”可以看出,当正反馈协同工作机制在“案件查处工作”→“管理预防工作”、“公安机关打、防的工作”→“其他职能部门防的工作”、“综治工作单位A”→“综治工作单位B”之间得到建立、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打防之间、公安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任意两个综治工作单位AB之间的系统整体协同治理社会治安功能就得到修复,不但“案件查处工作”———“管理预防工作”、“公安机关打、防的工作”———“其他职能部门防的工作”、“综治工作单位A”———“综治工作单位B”之间的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被改造为动态平衡的正、负反馈调节系统,而且党政领导、综治机构与任意综治工作单位A、B之间在综治工作上的动态平衡关系也能稳定地维持,党政领导、综治机构对任意综治工作单位A、B之间的综治工作协调难题迎刃而解,有利于发挥党政领导、综治机构对综治工作的领导、协调作用,整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的综治协力从此可以顺利形成发展。例如,某中学生所在学校有同学过生日请客的不良风气,而其父母因担心孩子有零花钱易变坏,从不给孩子零花钱。生日前该生为请客两难之下盗窃,办案民警了解发案原因,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案件查处工作”→“管理预防工作”正反馈协同工作机制,办案民警“报案”给辖区公安派出所兼任综治副校长的所领导,综治副校长因此在校园中开展治理同学过生日请客不良风气的综治工作,另外,通过公安机关与教育主管部门之间的正反馈协同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将此案原因“报案”到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因此启动治理学生请客不良风气的校园综治工作,此类治安问题就可得到有效综合治理。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健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力形成发展,必须在全社会各部门各方面探索建立、完善科学的正反馈综治协同工作机制,将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改造为彼此正、负反馈调节系统,广泛修复社会系统分工时被割裂的系统整体协同治理社会治安功能。笔者认为,修复社会系统分工时被割裂的系统整体协同治理社会治安功能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换句话说,从各个层面修复被割裂的社会系统整体协同治理社会治安功能的过程,也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网络不断理性建构的过程,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综合治理组织网络构建的历史过程就是一个通过不断地组织创新(具体体现为对传统组织的激活与再利用和新型组织资源的吸纳与掌控)来构建更为理性化的社会调控体系的过程,并不断通过组织建设与组织网络渗透来巩固和完善执政党主导的权力组织网络,在组织化调控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国家治理空间的过程。”[2]相信随着被割裂的社会系统整体协同治理社会治安功能在社会各个层面不断地得到修复,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网络将日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力将日益强大,社会矛盾将得到较好地化解,社会也将更加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