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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工作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治安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管理工作范文第1篇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各村(社区)、各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层层分工,落实责任。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努力方向,今年我县是以争创“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为目标,要不断推动治安防范各项措施的落实,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把可防性案件的频发态势打压下去,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2014年度,要坚决扭转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的势头,确保平稳下降;坚决遏制住盗窃等可防性案件发案上升势头,确保实现下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特别是盗窃案件破案率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群众知晓率达到95%以上,群众安全感和对社会治安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二、加强矛盾纠纷调处,进一步提升源头防范能力

坚持依法行政,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大力度改善民生等治本之策。同时健全和运用好镇、村(社区)、组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按照村(社区)一周一排查、镇半月一排查一分析一通报、敏感时段重点时期随时排查及时上报的信息排查报送制度。在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及学校四大板块实现调解组织全覆盖。全面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合一”的衔接联动机制。干部要深入群众,积极推行干部问事、群众说事、分类理事、民主议事、扎实办事、定期评事的“六事”工作法,化解社会矛盾,使矛盾纠纷调处率达到98%以上,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

三、加强刑事侦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破案打处能力

要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公安部门要深入开展“进社区、进村寨、进企业、进重点场所;访民情、访民意、访民难、访民安”的“四进四访”活动,提高群众自防意识。刑事侦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实行分片包保。以警情偏高的地区为重点,采取派出所领导分片包保的措施,全力督导压发案工作。对每日警情分析研判,明确案件高发时段、部位,调整警力部署,加强重点控制,提高精确打击能力。镇派出所每日通报各巡区警情及发案情况,促进民警切实履责,坚决杜绝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押的现象发生。要依托大情报平台,改进网上追逃战法,结合集中搜捕、特情贴靠、上门敦促投案等传统战法,进一步加大追逃力度。坚持传统刑侦手段与现代信息化技术相结合,积极运用网络查询、指纹比对、调阅录像、串并分析等现代信息化手段服务侦查破案,提升破案效率,并积极以判实刑为主,加大关押力度,全面提升公安机关的破案打处能力。

四、加强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治安防范能力

要按照“多层面、立体化、全覆盖”的要求,全面加强防控体系建设,筑牢社会治安防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铜墙铁壁”。一是在人防上,推行层级化管理。在全镇组建10人以上的专职治安巡逻队伍,负责对辖区集镇所在地背街小巷巡逻守护,检查、督导社区专职治安巡逻队员履行巡逻工作职责。在社区层面,实行“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一格三员”社会服务管理模式。即按每300户左右居民或10栋左右居民楼落实1名网格员、1名协管员、1名督导员。网格员由党小组长担任,协管员和督导员分别由社区干部和镇挂点社区干部担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做好网络内的治安防控等工作。同时,在社区配备5名以上治安专职巡逻队员,负责居民小区的巡逻守护。在农村地区,整合驻村干部和综治、城管、土地、计生等部门力量,组建20人左右的治安联防队伍,利用下乡工作机会,对农村村组进行巡逻守护。积极推广“十户联防”工作做法,驻村干部要划定“十户联防”区域,落实责任人员,实行一户无人,另一户负责看守。村治保主任要组织村民小组长和热心联防工作的村民,定期和不定期夜间在村组义务巡逻守护。二是在物防上,推行标准化防范。镇派出要对辖区企事业单位、重点部位逐一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督促辖区单位对照标准,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三是在技防上,推行市场化运作。在社区深入推进实施“天网工程”建设,在2013年已建完成视频监控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清理损坏摄像头,在监控盲区增设摄像头。

五、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进一步健全服务管理机制

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整合综治、公安、民政、计生、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资源,完善镇、村(社区)和信息采集点四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网络和“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证管人”的服务管理模式,确保镇流管办、社区流管站、信息采集点的建设实现全覆盖。严格落实各村包村干部、村(社区)干部、各片区联系民警、流动人口协管员、村(社区)干部的工作职责,以村(社区)为单位分片包干,及时对辖区流动人口入户登记,采集信息,更新相关数据,全面掌握辖区“人、屋、车、路、场、网、组织”等基本要素和重点人员“吃、住、行、消、乐”等动态轨迹。民政、计生、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探索推行“一证通’’管理模式,实行数据资源共享,以实现全镇流动人口流入流出登记率和登记准确率分别达到100%。

六、加强社会力量整合,进一步强化特殊群体管理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创新体制和方法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问题青少年和留守儿童、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和艾滋病危险人群等特殊群体的服务、帮扶和管理。一是加强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数管理。以司法所为责任主体,派出所等部门整体联动,全面开展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充分调动司法所的积极性,落实村(社区)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协管员,建立跟踪帮教、分类管理、技能培训、推介就业、社会救助“五位一体”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模式。司法所牵头成立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工作专班,社区落实专人,形成镇、村(社区)二级帮教网络。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成立专门协会,聘请具有高素质的专业社会志愿者,对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为矫正对象和回归人员提供心理矫正、帮助教育、技能培训和临时救助等各项服务。创建规范化安置基地,最大限度地安排矫正对象和回归人员上岗再就业。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率达到60%以上。二是加强留守儿童及问题青少年的教育管理。由镇党委、政府牵头,教育部门协助,辖区学校负责实施,开办“第二家长”学校,组织、引导、督促父母、亲属对其子女依法履行监护的主体职责。村(社区)每个党员、干部均要联系3至5户留守孩子或问题青年,定期上门了解情况,监督“第二家长”临时监护责任是否到位,并及时与外出务工家长沟通、反馈孩子的各种信息。建立以校长挂帅,班主任、骨干教师为主体的德育工作队伍,加强留守孩子和问题青少年的品德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推行留守孩子寄宿制,由学校配备结对老师对寄宿学生的日常生活、学习、交往等行为进行指导。镇关工委要发挥“五老”队伍作用,开展“老少牵手’’结对帮扶、活动;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关爱留守孩子,争当爱心妈妈”结对帮扶活动;共青团要开展“心手相连、共赴未来”结对帮扶活动等等,从思想、道德、学习、生活等方面对留守孩子和问题青少年的日常行为进行规范。政法部门及法制副校长要定期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讲座,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有效整治,对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打击,实现辖区青少年违法犯罪同比下降20%以上。

三是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和艾滋病危险人群防控。各村(社区)要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和艾滋病危险人群的管理防控工作,切实做好对精神病人和艾滋病危险人群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工作。对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要定期摸排、分析、筛选、核查,建立基础档案和信息库,实现应送尽送、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应控尽控。对艾滋病患者和易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群,要坚持预防、救治、救助、管理相结合,加强综合干预。

七、加强治安防范宣传,进一步营造群防群治氛围

各村(社区)和镇直各工作部门要有固定的综治工作宣传栏。各片区联系民警要通过宣传栏每周治安预警通报和警情信息,增强居民自我防范意识。各村(社区)每半年向辖区内写一封平安创建公开信,分析治安形势,告知群众注意事项。各村(社区)、各单位要在本辖区所在地显目位置书写1—2幅治安防范永久性宣传标语(内容附后),且要求在2014年2月底前完成制作任务。政法部门要在村(社区)和学校以平安建设、治安防范、法制宣传等为内容的召开专题会、开设专题课。各片区联系民警要组织村(社区)干部对辖区内当月发生的每一起可防性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及时上门到案件当事人家庭了解情况,通报案件侦察进展情况。全镇综治委要联合各包村干部、各片区联系民警开展“百名干部入千户访万民”活动,做到近距离收集信息,零距离服务群众,营造亲民、爱民、警民一家的和谐氛围。镇综治办每月对各村的综治宣传工作要进行检查、督办和通报。镇派出所要组织1至2次集中退还赃物行动,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政法机关打击的力度。政法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工作动态,以提升群众对政法综治工作的知晓率和公信度。镇派出所牵头将治安防范温馨提示牌,在各村(社区)广泛张贴,随时警示群众,以提高群众自防意识。

治安管理工作范文第2篇

一、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加强犬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副局长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同志兼任。联络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办公室主要任务为收集、汇总、上报专项行动期间各类数据及情况,同时积极与市公安局限养办联系,将各单位收缴的犬只上交市公安局。

二、任务分工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工作氛围。各相关部门、乡镇要深入基层,在辖区的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家、村)委会设立宣传点、开办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县宣传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围绕养犬不得污染市容环境卫生,不得进入公共场所,危害公共利益,必须自觉登记办证等工作,加大《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县限制养犬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养成依法文明养犬,自觉维护环境市容卫生。

(二)强化管理措施,加强稽查工作。县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限制养犬区内犬只管理,同时规范农村养犬,加强犬证登记办证,严格实行拴养、圈养制度。对无证犬、无主犬、未免疫犬、野犬(未拴养、圈养的犬只)要及时捕捉、集中收容。

(三)强化免疫工作。县农业部门要确保供应足量的兽用狂犬病疫苗,增加免疫注射点,为社会提供便利的犬只免疫服务,切实提高犬只免疫率,同时加强对犬类疫情的检测。县卫生部门与农业部门要及时互通相关信息。

(四)切实做好犬伤人群伤口处理工作。县卫生部门要抓好医疗单位医务人员狂犬病防治知识及犬伤人伤口规范化处理技术培训,并储备充足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等物资,同时加强对狂犬病疫情的检测。

(五)加大对制、售、贩狗肉制品行业的管理。县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贸市场出售的犬类产品和加工制品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贩狗行为。县食品药监部门要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监管,防止带狂犬病毒的狗肉流入餐桌,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人用狂犬疫苗质量和流通环节的监管。

(六)组织开展犬只集中整治和免疫活动。县政府将适时组织县公安、工商、农业、卫生、食品药监等部门,开展辖区内犬只管理集中整治和免疫活动,以农村为重点,进一步落实“管、免、捕”等综合预防措施,取缔非法犬类交易活动,预防犬只及其它家畜之间的病毒传播。要加强对养犬户的防病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增强自觉防疫和自我保护意识。

(七)县财政部门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犬只防疫工作专项经费,保证免疫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乡镇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专人,明确责任,全力以赴抓好此次专项整治活动。

治安管理工作范文第3篇

各村、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节假日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领导及早作出部署,采取得力措施,逐级抓好落实,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扎扎实实做好节假日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假日。

二、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各村、安全办、安监中队、派出所、工商、供销社等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在节假日前组织一次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要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加大对非法采购、运输、批发、销售、储存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把非法生产、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的隐患和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各村委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运输、零售、储存、燃放的安全进行管理;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切实指导好农村燃放鞭炮人员正确操作燃放鞭炮。安监中队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指导检查村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是否科学、合理。

派出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实施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确定运输路线,并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携带、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严厉打击在非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进行监控和检查,严防违规运输烟花爆竹;查处妨碍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务活动及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工商所负责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的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烟花爆竹经营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供销社负责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取缔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网点。

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一)把“三关”。一是进入关。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在镇区边道设立检查站(点),对可疑车辆和人员运输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进行查扣,进行集中销毁,严防不合格烟花爆竹流入我镇。二是上市关。辖区内批发零售经营户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是具有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合格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是经合法渠道购进的合格产品。三是经营关。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营人员必须受过专门培训,经营产品必须是符合规定经营的品种。

(二)严查“三违”。一是严查违法行为。凡涉及到群众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包括非法运输、储存、生产等行为,依照法律从重、从快处理。二是严查违纪行为。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制止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发现市民违规购买、燃放不合格产品,有权利和义务制止,对零售不合格烟花爆竹小商贩要及时举报。

(三)严打“三非”。安全办、安监中队、公安、工商、交通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对经查实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行为,要追究辖区村委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要求各村成立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每村专职宣传员不少于3人,每个村队至少设立一处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栏,充分利用横幅、标语、宣传板报、宣传单及其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间断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确保做到家喻户晓。

2、教办要组织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3、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人员实行奖励。

通过宣传烟花爆竹安全常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识别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产品的知识,自觉从合法渠道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并了解烟花爆竹燃放注意事项的安全知识。

治安管理工作范文第4篇

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的沟通协作和资源共享,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强大合力,建立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确保《出生医学证明》依法发放、管理规范。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1.定期例会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每半年召开1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例会,通报工作信息,培训更新管理知识,研究探讨工作难题,共享基层工作经验,增进部门业务交流。

2.建立联络员制度区县、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明确一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联络员,负责总体协调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工作沟通、协调、业务往来等。联络员一年一定,因工作需要岗位异动后,应及时重新明确联络员并告知对应部门。

3.专项督查制度结合省工作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联合专项整治与督导检查,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4.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积极推动两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查询核对,探索实现信息联网和共享,杜绝伪假证件的使用。

(二)协作管理重点内容

1.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要求,对符合签发条件的新生儿依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为确保一名新生儿只有一份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因丢失申请补办或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补发机构或管理机构以及同级公安部门应及时信息互通,通过《新生儿入户情况核查联系表》联系并反馈意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符合补发条件或签发条件的不得补发或签发。

2.严格《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签发证件的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先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因新生儿姓名不符合出生登记而要求变更《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的,户口登记机关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建议书》,原签发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换发。

3.积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公安部门办理出生登记时,发现《出生医学证明》真实性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按规定予以扣留,暂缓办理出生登记,并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证件载体作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市妇幼保健院进行鉴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受理真伪鉴定时,如发现伪假证件,应将证件复印件和《〈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复印件报送至市妇幼保健院备案。伪假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处理。

4.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使用督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各级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户口登记机关应加强培训,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伪鉴定方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追究申领人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公安分局要围绕工作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区县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制度,共同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二)强化沟通交流。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日常工作交流,依托双方工作联络员搭建联系桥梁,通过电话、QQ等方式逐步建立信息交流沟通平台,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传递国家卫计、公安系统最新工作要求和动态,促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三)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是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区县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规定为群众服务。不得违规设置前置条件作为不予签发或暂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同时注意将依法行政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出生登记过程中,经办人员务必提高责任心,热情细致告知注意事项和办理要求,主动解决群众难题,避免群众走弯路。

治安管理工作范文第5篇

第一条德才兼备原则。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任期业绩。通过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引导专业技术人员爱岗敬业,争创一流业绩。

第二条客观公正原则。评审工作以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和申报人的参评材料为依据,通过评议、量化打分等形式,对申报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民主评议原则。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期间,评委会委员一律平等,评委不得以在原单位的行政职务影响评审工作。

第四条责权统一原则。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实行评审工作责任制,评委会组成人员分别对其评审结果负责。

第五条坚持标准原则。严把标准条件关和评审质量关,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设置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评会)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会)。

第七条推评会和初评会按以下原则组建:

统一管理的原则;

各司其职的原则;

因事组建、调整、撤消的原则。

第八条推评会和初评会在县职改办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执行评委由县职改办从各专业评委信息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建立评委信息库。

(一)评委信息库建立的原则:

中、高级推评会由本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初评会由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二)评委信息库人员条件:

政治素质好,职业道德高尚;

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是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的技术骨干;

坚持原则,办事公正,群众基础好。

(三)评委信息库必须及时更新。

入库评委中如有工作调动、离退休、亡故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等情况,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县职改办报告,并重新推荐入库人选,以便及时调整、补充。

第十条推评会和初评会一般由7——11人组成(不等于2的倍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部分专业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设立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隶属于推评会和初评会,组长由推评会和初评会委员担任,人员由5——7人组成(不等于2的倍数)。

第十一条推评会和初评会当年组建,当年有效,下个年度重新组建。其组成人员连续参加推评会或初评会原则不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推评会和初评会的工作职责:

1、推评会的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省、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评价,确定是否推荐;

2、初评会的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省、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并评审,确定是否通过。

第十三条召开推评会和初评会议时,县职改办将采用一定的联系方式,分别通知参会评委的会议时间和会议地点。

第十四条推评会和初评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无特殊原因必须出席会议,不允许委托他人、也不允许补投票。

第十五条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执行评委及工作人员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六条参与评审的执行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会议时间、地点和各评委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对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评审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除取消其评委资格外,并要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结束后,本次执行评委的职责即行终止。

第三章岗位审核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评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有空缺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评聘分开事业单位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二十条县职改办依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及《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状况表》进行岗位审核。有空缺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方可同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未进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单位,不予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章职称申报

第二十一条县职改办根据市职改办职称评审文件,安排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公示本年度单位应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依据岗位职数和评审条件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本单位全体人员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人员的评审材料,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送县职改办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完善。

第二十六条对初审合格人员的评审材料,主管部门按照评委会的上会要求进行归类整理,同时填写《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参评人员名册》。条件成熟后提交推评会或初评会。

第二十七条对不符合职称申报规定程序、群众意见较大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参加评审。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推评会或初评会召开会议时,由评委会或县职改办通知相关人员及会议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九条召开评委会时,评委会委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条推评会或初评会按以下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1、宣读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职改办领导对评委会评审工作提出要求;

3、评委会主任主持评审工作,在列席人员中提名并表决产生监票、唱票、计票人员;

4、组织学习职称评审办法、评审条件和评审纪律;

5、按照定性、定量或量化打分的办法,对评审人员的评审条件、评审材料进行逐一审查,采取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人员同意票数超过到会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

6、评审表决后,评委会主任当会公布评审结果,到会评委在评审结果和会议记录上分别签名。评委会应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7、会议结束后,评委会要以正式文件,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应到评委人数、实到评委人数、评审结果等情况报送县职改办,并附《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花名册》;

8、为提高评审质量,推评会或初评会当年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下年度重新申报;

9、县职改办领导及有关同志全程列席评审会议,但不参与表决投票,不做导向性发言或表态。只负责对评审政策的解释、对评审程序的指导和对评审纪律的监督;

10、推评会和初评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评委人数、实到评委人数、评委姓名、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议情况、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应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六章评审材料

第三十一条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需准备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完备。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

(三)证书:

1、第一学历和第二学历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任现职以来的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在有效期内的外语合格证书或外语免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按以下内容撰写:

1、工作简历。简要说明参加工作以来的经历;

2、学历情况。包括参加培训和进修情况;

3、工作实绩。任现职前简要写,任现职后重点写,要求条理清楚,重点突出;

4、任现职以来专业论文、专业论著的发表情况及参加专业学术交流会议情况等;

5、申报理由。

(五)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省、市正式刊物或规定刊号上发表的专业论文、论著。期刊必须具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论著必须具有ISBN书号,合著的需提供本人著作部分

的公证证明。对非本专业论文或在境外、港澳出版的中文刊物以及繁体字印刷刊物和在增刊中发表的文章,不能作为参评论文。刊稿单位出具的刊稿证明不予采用(初级职称评审人员不受此条件限制)。

(六)评审中、高级职称所需论文的篇数、字数,合著论文所需的排名,根据省、市职改办的文件规定办理。

(七)推荐报告及公示材料。

(八)报送材料目录

第三十三条评审材料及证书复印件必须统一用标准A4纸张形成。

第三十四条论文、论著的复印件必须包括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论著所在页面。

第三十五条评审政策涉及工龄条件的,必须以个人原始档案的记录予以佐证。

第三十六条无学历证书的,以个人学籍档案进行佐证,院校出具的学历证明函件一般不予采用。

第三十七条评审材料的内容及所有证件的复印件,都必须经过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以确定其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接收;对于伪造学历、资历及相关证书,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抄袭他人论文论著及其他违纪违规的参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结果并收回证书,其本人三个年度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七章资格审批

第三十八条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经县级推评会或初评会进行推荐或评审。

第三十九条初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县职改办审批;

第四十条中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市职改办审批;

第四十一条高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省职改办审批。

第八章破格评审

第四十二条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条件,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有真才实学并符合其它评审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三条破格评审职称人员,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十四条中、高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中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计算机合格证书(或免试证)及外语免试证,且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中级职称。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含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并持有证书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企业技术创新奖、教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

2、获国家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奖并持有证书者;省部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

3、获地市或省厅局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获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

4、在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获市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或获得一次省级教学能手,两次市级教学能手,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3万字以上;

5、在危难险重各类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技术贡献的人员;

6、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企业管理中求实创新、锐意改革取得了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

高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计算机合格证(或免试证)及外语免试证且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高级职称。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含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企业技术创新奖、教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名;

2、在危难险重各类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技术贡献的人员;

3、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企业管理中求实创新、锐意改革取得了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

4、引进的急需特殊人才;

5、在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或获得两次以上省级教学能手,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5万字以上。

第四十五条申请破格评审职称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花名册》1份,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职称、学历、获奖证书、业绩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经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第九章资格考试

第四十六条全国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及计算机考试工作,由县职改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考试报名工作在县职改办统一指导下由下列具体部门组织实施:

1、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2、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职改办具体组织实施;

3、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审计局具体组织实施;

4、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

5、卫生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卫生局具体组织实施;

6、计划生育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计生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有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职称计算机、职称外语免试证由县职改办负责办理。

第四十九条应试人员不能替考、代考,不能借用他人相片隐形报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报考资格或应试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

第五十条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须经县职改办进行审查。未经县职改办审查的,考后有关业务县职改办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免试外语(需办外语免试证)。

第五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计算机: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者;

(二)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国家统招全日制院校毕业证书者;

(三)取得国家计算机与软件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在单位受聘职称时免考;

(四)山区县及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者;

(五)年满45周岁者。

第五十三条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填写《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申请表》或《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各一式三份,一寸彩照各一张,附本人相关免试条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

件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经县职改办审核盖章后,上报市职改办履行审批手批。

第五十四条高级证书办理需填写《省专业技术人员领取任职资格证书登记表》。

第十章职称转换(评)

第五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职称转换(评)。

第五十六条初级职称的转换,由县职改办审批;中级职称的转换,报市职改办审批;高级职称的转换(评),报省职改办审批。

第五十七条职称转换按照“同档次、同系列或相近系列”的原则进行。高级职称及“同档次、不同系列”的职称转换需进行评审,按职称评审申报程序上报评审材料。

第五十八条工作岗位变动后从事不同专业的人员,需在新的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卫生系列满2年)以上,经单位综合考核优秀方可参加职称转换(评)或考试。职称转换时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单位所属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转换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所转换系列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证书、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免试证)及其它硬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章调入确认

第五十九条由外县调入我县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省、市调入我县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除外),其职称必须重新进行审核确认,并换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十条初级职称确认由县职改办审批,中级职称确认由市职改办审批,高级职称确认由省职改办审批。

第六十一条审核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单位所属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调入和军队转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六十二条单位对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及时报送审核。在职称评审工作过程中报送审核的,县职改办不予办理。

第六十三条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经审核确认的,单位不能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章职务聘任

第六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必须在单位核定岗位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十五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1、单位公示岗位名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工作标准;

2、应聘人员根据岗位名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工作标准向单位提交应聘申请书;

3、单位成立聘任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应聘资格和应聘条件进行审查,按照“应聘岗位名称与应聘资格名称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逐级聘任;

4、受聘人员与单位签订专业技术职务《聘约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5、聘任结果单位要以文件形式报送县职改办备案。受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证书》须经县职改办加盖公章后,方可与有关待遇挂钩。聘期内,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达不到岗位工作标准者,可转聘相当职务,或低聘、解聘。转聘、低聘、解聘人员享受新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六十六条聘任期限为三年,三年后重新续聘。

第六十七条实行了以考代评或评聘分开的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向县职改办报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状况表》,经县职改办审核确有空缺岗位职数时,方可批准按照聘任程序进行聘任。聘期执行时间从单位聘任委员会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八条凡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通过参加全国不分助理级和员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按下列条件进行聘任:

①大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2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4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员级职务5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为助理级职务;

②其他人员可聘任为员级职务。

第十三章监督

第六十九条县职改办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各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接受业务上级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条对不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和规定,以及组织不严、评审质量无法保证、或因评委及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评审结果错误的评委会或专业组,停止其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无效。

第七十一条对徇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和工作人员,撤销其评委或工作人员资格。对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违犯规定和程序、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