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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知识范文精选

治安管理知识

治安管理知识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退役士兵,系指由**市所辖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征集入伍的本籍退伍义务兵;符合安置规定,在本辖区内安置的转业士官。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全市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上述机构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

计划、人事劳动、编办、财政、公安、粮食、人民武装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出现役的士兵,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接收时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人民政府当年的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接待,并负责做好待分配期间的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当年接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人均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列支安置经费。

第六条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当年退役士兵的总量,及时拟定安置计划和安置指标,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置指标属政府指令性计划指标,一经下达,未经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安置指标按各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根据省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比例下达,在职职工总数不足100人的单位按100人计算。

第七条中央驻昆单位的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下达后再由市政府分解下达;省属、市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各县(市)区不再重复下达;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下达。

第八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有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各单位必须按安置指标数按时完成年度接收安置任务。人事管理权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当年度主管部门下达增人指标的,应按职工总数的比例留足安置退役士兵的指标;当年主管部门末下达增人指标的,应先完成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后,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指标,主管部门不得阻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增员时,应当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后,方可向社会招用和调入人员。

第九条政府提倡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具体办法如下:

(一)符合分配工作条件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和新办私营企业的,凭当地安置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免征两年的工商管理费;由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两年所得税。

(二)符合分配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经本人申请、安置部门批准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退役士兵以服现役期二年15,000元为补偿基数。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发2,000元,最高补偿为40,000元。其档案交由当地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动就业机构保存。

(三)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退役士兵,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的供应、农副产品的收购等方面给予优先和帮助;对有专长的,当地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帮助其新办私营企业,发展第三产业、种植业和养殖业。

第十条各县(市)区的人才、劳动力市场(或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提供服务。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减免各项费用;对退役士兵,凭相关证件免费进场、免费登记、优先推荐就业。

凡安置人数在30人以上的县(市)区,可结合自己的实际,组织专场供需见面会选用安置退役士兵。

第十一条凡在人才劳动力市场没有挑到合适人选或没有完成安置计划指标的单位,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应当在定期内按计划将退役士兵分配到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的档案材料应当齐全,且符合规定或者经**省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批准的士官,应予以接收。退役士兵档案材料不全,无《城镇非农业人口应征青年安置登记表》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予接收。

对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只准予办理落户、落粮手续,不予安置工作。对在服役期间或退役后待分配期间违反规定变相农转非的农村退役士兵,不予安排工作。

因国家建设需要,在服役期间父母按国家规定农转非的,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在父母所在地安置。

第十三条凡在本市及所辖县(市)区安置的退役士兵,凭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落粮关系介绍信到公安、粮食部门优先办理落户、落粮手续。

第十四条因特殊困难不能完成安置指标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下达计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按当年下达的安置指标,每少接收1人,缴纳转移安置金5万元。转移安置金,由下达计划的同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收缴,并按预算外资金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若发生转移安置金收不抵支时,由本级财政安排补助。

第十五条缴纳转移安置金的单位,凭当地政府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开具的《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征收通知书》和《委托收款凭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如数交纳。逾期不缴纳者,按每日5‰的比例,交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转移安置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奖励超额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

(二)支付符合分配工作条件而申请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支付退役士兵的培训及特殊困难生活补助费等。

第十七条接收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接收的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在合同期内或者到接收单位工作期限不满3年的,非个人原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安排下岗。

第十八条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伤残退役士兵。凡接收安置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的,每接收1人,按接收2名正常退役士兵的计划数计算。拒绝接收伤残士兵的单位,按下达的计划指标数加倍收取转移安置金。

接收单位应当为所接收的伤残退役士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按国家有关因公和因病致残的规定执行。经劳动鉴定为5—10级的伤残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安排下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保障特等、一等伤残退役士兵建房所需经费。

第十九条为保障退役士兵正常生活,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报到之月起,待分配期间,非个人原因超过正常安置期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金,具体发放时间:义务兵4月1日起;转业士官8月1日起,直至安排就业止。经批准保留两年延期分配工作资格的,自批准之月起,生活费自理。不服从分配的,从不服从分配之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

第二十条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工作:

(一)弄虚作假、骗取功臣荣誉或伪造伤残证明的;

(二)待分配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安置部门报到的;

(四)不服从分配或接到安置介绍信后,十天内不去接收单位报到的;

(五)吸食、注射成瘾的。

对以上不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其档案交由当地劳动就业机构或人才服务中心保管,本人凭当地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落粮介绍信办理落户、落粮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每超计划接收1人,奖励10,000元。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在安置部门开具的分配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拒绝或拖延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按省政府88号令《**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规定的标准,给予处罚。罚款缴入本级国库。

第二十三条对拒绝接收和完不成计划的单位,除按第二十二条执行外,各级人民政府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该单位不得被评为“双拥”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停止当年度该单位的人员调动和调动审批;人事权不在本市及各县(市)区的单位,在没有完成安置计划指标前调入的人员,公安、粮食部门不予办理落户、落粮手续。

第二十四条退役士兵违反本实施细则,不服从分配和不按规定时间前往接收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分配工作资格,按失业人员对待。

治安管理知识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的落实。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市、县(区)档案局负责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推行档案管理标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及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宣传教育和档案人员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所属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业务上接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

(一)各级国家档案馆按县(区)以上行政区域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按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大中型企业和高等院校设置企业或事业档案馆,由企业自主决定或者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职责范围:

(一)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其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所有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集中向社会提供利用党政机关已公开现行文件;

(二)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三)部门档案馆、企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

第十三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按照国家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由本单位文书或者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定期移交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拒绝归档或自行销毁。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严禁伪造档案。

第十四条本行政区域内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和重要人物、杰出人物在其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承办单位应当做好收集、整理工作,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特别重大的活动,承办单位应当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通知市、县(区)档案局派专人进行录像、摄影。

第十五条市、县(区)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竣工验收、鉴定时,须有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档案进行验收;国家、省确定的项目,其档案的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验收、鉴定时,须有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档案收集工作,并通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有关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行政区划变动的;

(二)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

(三)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及重大普查活动的;

(四)举办或者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活动的;

(五)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

(六)发现重要、珍贵档案和资料的。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依照下列规定,按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和与档案有关的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一)列入市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市国家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县(区)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年,向县(区)国家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至次年六月底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移交。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迟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延迟期限不超过五年。

(五)市、县(区)各级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公益服务职能的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要求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报送本单位制发的已公开的现行文件。

第十八条列入有关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撤销或者合并,在撤销或者合并之前,必须对全部档案进行整理,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向有关国家档案馆移交或者由有关机关代管。

非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撤销或者合并时,其档案可由主管部门代管,也可向档案馆寄存。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发生改制、拍卖等资产与产权变动或者依法破产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的规定办理档案移交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终止、解散后,档案交由原中方保存或者向当地国家档案馆移交。外资企业终止、解散后档案的处置,依照国家有关外资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档案,或委托代管。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及装具,保证档案的安全。对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应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禁止在危房和有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没有防护设施的环境中保管档案,对破损、散失的档案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对不具备保管条件,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进馆;

(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其保管条件,或者经协商同意后,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可以按合同的约定向社会开展代保管档案服务。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因工作、科研等需要,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可以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或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赠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国家所有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因撤销、变更,档案管理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争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决定。

第五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家档案馆所保存的档案,应当按《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二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目录中心,并定期向上级档案目录中心报送档案资料目录,为档案利用者提供现代化的检索服务。各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机构(档案室)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资料目录,逐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编研人员,加强档案的研究整理,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在不同的范围内发行并提供社会利用。

第三十条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需要利用档案馆保存的已开放档案或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应当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需要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需要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开放利用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利用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应当征得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对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公布的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寄存在档案馆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档案馆不得提供给他人利用和公布。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档案馆藏量和档案业务工作量将档案保护费、档案抢救费、珍贵档案征集费、档案宣传教育费等档案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其中,档案保护费按馆藏总量每卷1元/年计算;档案抢救费、珍贵档案征集费根据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列入专项预算拨给。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档案安全保护工作的需要,搞好档案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当依法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地方国家档案馆建设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档案馆建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配置档案管理必需的设备,逐步运用现代化技术管理档案。

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级各类档案馆,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第四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应当具备档案现代化管理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条件的档案专职人员方可取得相应的档案技术职称。未受过档案专业知识教育的档案工作人员,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鼓励中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捐助或者其他形式支持本市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现代化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在档案宣传、教育和业务指导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档案的科学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五)向国家捐献重要或者珍贵档案的;

(六)热心资助档案事业发展事迹突出的;

(七)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

(八)其他对档案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技术规范要求归档或者不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

(三)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五)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专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的;

(九)对已报损毁、丢失的档案未作及时认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根据《*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档案馆库房属二级以上危房或者有重大火灾隐患,同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整改措施而未采取整改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档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四十六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按《*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

治安管理知识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和总理、吴仪副总理的指示精神以及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相关会议文件精神,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不断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确保食品安全。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

加大对消费者反映强烈和与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的食品品种的监管,以农村、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重点抓好粮食、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儿童食品、水产品、保健食品等品种的整治,以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为重点环节,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专项整治,使我镇农村食品市场及食品安全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全镇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加强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突出抓好对分散在我镇广大农村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的整治。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村地区学校食堂、小食店、小餐馆及自办宴席的监管。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队伍。

(二)认真开展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结合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和传统节日期间食品消费特点和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扎实开展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霉变等食品,加强节假日食品市场监测,引导群众科学消费、安全消费,保证人民群众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饮食安全。

(三)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认真总结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经验、问题与不足,制定食品安全各个环节信用体系试点方案,探索建立信用标准、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议、信用披露、信用奖惩等制度,褒奖守信、惩戒失信,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构建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四)农业部门牵头,食药监、工商部门配合,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整治

1、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继续开展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和水产品“氯霉素”例行监测及兽药、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检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信息。

2、加强农药经销点监管,严厉打击违规销售、使用高剧毒、高残留农药行为。

(五)食药监部门牵头,工商部门配合,加大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力度

1、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卫生日常监管。要加强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备案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坚决了取缔城乡结合部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采取分类监管、巡查、年度报告及审查、强制检验、定期检验、监督抽查、回访、执法监督检查和区域监管等有效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3、深入开展食品执法打假工作,加强食品标准化建设。严格获证企业的监管和无证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标准生产,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提高和掌握企业的标准化意识和水平,推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上台阶、上水平。

4、严格按照《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庆县20*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凤政办发〔20*〕44号)及《雪山镇人民政府20*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治总结验收和巩固提高两个阶段的工作,做到整治工作步骤不走样,验收标准不变通,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5、加强对市场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工作和质量监督检查,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合格。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和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违法行为。

(六)食药监部门牵头,工商、卫生、粮食部门配合,进一步规范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

1、认真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

场整顿年”活动,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开展重点区域执法检查,重点解决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为重点,开展对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制度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解决食品经营者进货验证验票、购销台帐、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质量责任问责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问题。

2、严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坚决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单位。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清理检查证照是否齐全有效、经营事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等。

3、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监管。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准入体系,逐步扩大食品日常监管和快速检测的覆盖面,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公告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工作和食品退市监管。

4、开展食盐市场专项整治,严禁私盐、伪劣盐、非碘盐冲销市场,确保合格加磺食盐供应。

5、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从境外购销不经检验检疫或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6、加强原粮质量卫生监管工作,做好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检测化验手段、粮食仓储条件的检查。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原粮质量索取检验单的监督检查力度。

(七)工商部门牵头,食药监、卫生、教育部门配合,加大消费环节的执法力度

1、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品原料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餐饮业使用不合格原料特别是采购使用泔水油、火锅中使用非食品原料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使餐饮业原料使用情况有根本好转。

2、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市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查处生产和经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定型包装食品,清理农村市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净化农村食品市场,维护广大农村群众的健康权益。

3、针对当前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违法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行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健康。

(八)村民委员会全面负责

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本辖区食品安全问题,做到守土有责。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和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6月—11月):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措施,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2月):认真总结本年度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做法和典型经验,于20*年12月10日前结合年初与各村、各单位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及对20*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一并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

20*年是实施《云南省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20*—20*年》的最后一年,各村、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突出重点,精心组织,深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及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考核目标,对专项整治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而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村、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村和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相互配合。同时,要加强和相关行业组织、群众团体、新闻媒体之间的协调,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不断提高监管合力。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以“食品安全宣传月”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辨别能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有关食品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举措,宣传守法经营的先进典型,有选择的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营造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治安管理知识范文第4篇

一、镇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保障必要的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产业发展导向,引导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二、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

镇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镇政府和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我镇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三、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镇政府主要领导是镇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四、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镇政府和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对本镇、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每年春节前的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检查,视情对镇、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报市政府。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三)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四)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

(五)镇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五、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5.阻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

6.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

7.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市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检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市旧村改造指挥部

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的

工作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的实施方案》(乐委办发〔20*〕234号)要求,为全面提高市旧村改造指挥部机关干部的学习力和创新力,更好地发挥服务职能,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的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积极推进观念创新、工作创新和制度创新,将学习融入工作中,在全体机关干部中普遍树立终身学习、自主创新理念,实现思想境界有新变化,能力素质有新提高,创新能力有新增强,整体工作有新起色,逐步形成政治坚定、务实高效、勤政廉洁、人民满意的机关新形象。

2、具体目标:树立四种理念,四个提高。

(1)树立四种理念。一是终身学习的理念。坚定工作学习化,把学习作为一生的习惯和追求。二是全员学习的理念。坚持领导带头,全员参与。三是全程学习的理念。坚持工作与学习有机结合,干一行、钻一行、精一行。四是创新学习的理念。形成在学习中创新、在创新中学习的良性互动。

(2)实现四个提高。一是理论水平提高。学习掌握并熟练运用马列主义等理论和科学;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力,不断提高用理论解决自身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业务本领提高。熟悉业务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技能,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三是创新能力提高。牢固树立“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新理念;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学习新知识,创造新经验,取得新进步。四是工作效能提高。转变机关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升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保持旺盛的工作激情。

二、工作安排

1、调整指挥部创建学习型机关工作领导小组。由指挥谢炳献担任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制订年度学习计划。学习型机关领导小组每年年初依据各科室工作性质,制定机关年度学习计划;各科室、每位干部职工制定科室和个人年度学习计划。

3、建立学习日制度。指挥部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各科室每月安排两次学习,每位干部职工每星期都要进行至少一次的自主学习。指挥部集中学习会或科室学习会每次不少于一个小时,与会人员要签到,并做好会议记录。每位干部职工每年人均学习时间不得少于300个学时,每半年至少读一本书,每年至少撰写一篇理论文章或心得体会。具体学习内容可根据各科室、各人自身需求自由安排:

(1)政治理论知识。系统学习掌握马列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重点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及各级党委、政府一系列决策部署精神。

(2)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为适应创新发展需要,着眼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各科室要有针对性地学习相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为适应作风转变需要,认真学习先进的行政管理理念和知识;为适应业务工作需要,增强电子政务基础知识、计算机网上办公实务和外语知识;为适应创建活动需要,深入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创建学习型社会精神,深入学习研究开展学习创新活动的相关理论知识。充分发挥指挥部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计算机应用、普通话、外语、文化艺术体育等6个学习兴趣小组的作用,积极推动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各类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市场经济理论和法律知识。在当前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国际经贸、国际金融知识,掌握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法律,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本单位干部职工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4)道德规范和文明礼仪知识。学习推广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市公务员文明礼仪规范,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教育,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精神文明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

(5)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等方式,学习先进地区在经济发展、城市建设、自主创新、创建学习型社会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尤其要学习先进地区抢抓发展机遇、运用发展机遇的新思路,学习他们创新机制体制、破解发展难题的新探索,学习创新工作方法、狠抓工作落实的新举措。认真总结并学习先进单位在创新工作思路、推进工作落实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4、建立健全学习考核制度。包括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机关党支部与农村党支部结对共学制度、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制度、理论学习考核制度、公务员学习培训制度等。建立健全学习档案。

5、创建学习型机关的载体。

(1)组织开展领导干部“五带头”活动。以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为龙头,大力抓好指挥部领导干部的学习。中心组每位成员要坚持做到“五带头”的要求,即带头学习,每年至少完成“1+X”学习任务(即自学一本政治理论学籍和若干本其他方面内容健康、有益身心的书籍);带头发言,在每次指挥部集中学习会上作一次学习发言;带头上课,每年给本单位人员上一次以上理论辅导课或党课;带头撰写文章,每年撰写一篇以上学习体会文章或调研报告;带头听课,每季度听一场党课或专题报告。

(2)组织开展机关干部“三个一”学习活动。即建立机关干部“学习日”制度,确定每月第一个星期一为“学习日”;每季度读一本好书;每年撰写一篇理论文章或心得体会。

(3)组织开展“求知创新、服务创优”主体实践活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实践为课堂,把学习教育寓于各项工作实践之中,开展“求知创新、服务创优”主体实践活动。领导干部继续深入基层蹲点调研和课题调研,广泛开展向实践学、向群众学。继续做好我部党支部与农村党支部“结对共建”工作。

(5)组织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先进评选活动。建立并完善学习型机关创建考核体系,加强对本单位开展学习型机关活动的督查,通过每年度评选“学习型机关创建先进科室”和“学习型机关创建先进个人”来督促干部职工。将学习型机关创建先进评选活动与文明机关创建、“四好科室(站所)”创建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三、考核机制

由创建学习型机关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考核。

1、考核原则:坚持学习考核与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2、考核内容及方法:分学习计划考核、学习效果考核。

治安管理知识范文第5篇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迅速行动,全面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出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召开食安委专题会议,对我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专项部署。

(2)自查自纠,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的公告要求,对照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3)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卫生部等9部门的公告以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同时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跟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要按照《关于转发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江财社〔20*〕350号)文件精神给予奖励。

(4)明查暗访,切实摸清相关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各种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市食安委办反馈相关信息。市食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5)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针对性抽检。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市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要与各有关部门做好衔接,结合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食品类别。

(6)总结以往整治经验,研究监督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查处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要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对食品安全违法行动起到威慑作用。

2.具体措施。

(1)开展突击检查。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有关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加强源头管理。各有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各监管环节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建立快速溯源机制。各有关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认真执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

(4)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二、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重点

在这次专项整治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整治目标,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一)强化种养殖环节整治。继续做好奶站整顿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的突出问题;对种植业领域,要严厉打击违规经营、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对农资产品,要继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水利局、林业局配合;相关信息由市农业局汇总后按要求报市食安委办。

(二)强化生产加工环节整治。依法督促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对当地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安排抽查计划,把整治清单中所列的安全项目和食品,作为抽查的主要对象,加大抽查的覆盖面。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三)强化流通环节整治。重点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监督检查,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冻、鲜类食品销售的监管,严厉查处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四)强化餐饮消费环节整治。重点加强餐饮业及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和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五)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从生产经营者诚信管理体制、信息征集制度、评价制度、监督制度以及奖惩制度几个方面入手,构建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行业制定自律性的行规行约,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和履行社会责任。

责任单位:各食品行业协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职责,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市食安委办承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

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要细化整治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站要做好本辖区、本系统内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摸底排查工作,一旦发现,要及时向职能部门报告,积极主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将进行责任追究。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和完善涉嫌食品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的意见》(江检会(侦监)〔20*〕1号),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今日*》以及*信息网等本市各主要媒体要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1.市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经贸部门要在每月12、27日向市食安委办报送整治工作报表(详见附件1)和动态信息(含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要及时收集监管范围内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关信息,发现超出卫生部等9部门已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新的违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要尽快报送市食安委办(详见附件2)。要定期向市食安委办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在2009年1月12日之前和2009年3月12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小结,在2009年4月12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