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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科技服务系统构造

新型农业科技服务系统构造

1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

1.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建设目标和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根本要求,坚持政府的主导和引导,把握服务农业、农民的主题,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一主线,充分发挥北京市的资金、人才、科技、市场、管理和服务优势,率先建立健全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促进北京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1.2建设目标围绕北京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战略要求,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充实一线、强化保障等一系列措施,争取在2~3年内率先在全国建成以政府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适应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最终实现农科教一体化、服务队伍人才化、制度建设合理化、保障手段多元化[1]。

2北京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基本架构

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指区别于传统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适应现代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以科技服务为主线的综合系统。该系统以各种科技服务组织形式或模式作为其构成要素或子系统,以农业产业化为目标,服务于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

2.1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结构按照推广主体进行剖析,北京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应包括6个子系统,这些子系统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图1)。

2.1.1政府主管部门系统。该系统是整个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维护者,属于上层建筑,统筹整个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运行[2]。它是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科技、财政、税务、工商、教育等众多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而形成的统一体系。这一系统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一是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强有力领导;二是各相关部门明确各自职责,并形成有效的协调与合作机责任编辑金炎责任校对卢瑶制。此外,体系中政府行使职能的主要方式也不再局限于通过兴办推广服务机构来直接参与农业科技服务,更重要的是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金融、行政等调控手段,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引导各类推广主题发挥作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整体推广体系的有效运转。当然,也不排除政府“看得见的手”在不同阶段、不同情况下的直接参与,以弥补市场“看不见的手”在公共产品或服务领域的缺位。

2.1.2政府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系统。该系统涉及市、区(县)和乡镇3级农业技术服务部门或组织,在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其构成主体既是公益性科技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又是政府部门与农户间的桥梁与纽带。在科技服务体系中,政府农技推广机构主要承担公益性推广服务职能,如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业资源、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农村公共信息和农民培训教育服务等。

2.1.3村级农技推广员系统。该系统的构成主体为乡土专家、农村能人、示范户、农村经纪人、科技协调员等。这些人既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又具有多年一线农技推广经验,他们承担着将农业科技知识传播给农户家庭的重任,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直接推动作用。建立健全这一子系统是有效解决农技推广“最后一公里”的村级服务缺位问题的关键,它延伸了科技触角、激活了推广末梢、完善了农技推广网络,为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1.4科研院校系统。该系统涉及北京市属、中央在京、各区(县)所属的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等主体。这些科研与教育机构汇聚着丰富的资源,是科技成果和农技人才的重要供给方,以及农业科技服务的有生力量,对改善和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水平和质量起重要作用。该系统的构成主体大多归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它们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并承担向农户或农技人员提供技术服务的任务。同时,基于科研与教学需要,它们也会通过与其他技术服务系统的协作,开展各类农业科技服务活动。

2.1.5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各类新兴农民合作组织基于各自利益,自愿结合或协作而形成。组织内各行为主体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如农户与专业合作组织之间、不同专业合作组织之间,而是依据各自的利益诉求而产生相互联系。因此,该系统是根植于农户之中、能最真实地代表广大农户利益的中坚要素,是新体系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

2.1.6涉农企业系统。该系统包括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中介服务企业等。企业是市场经济最有活力的细胞,是经济效益最终实现的载体。企业最贴近市场,能将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农户和合作组织,促使和帮助他们采用最适合的技术,生产最能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相对于分散的农户而言,企业更具有承担各种市场和技术风险的能力,是新技术的主要使用者、先行采纳者和优秀示范者。因此,该系统在新型农业服务体系中发挥着基础作用。

2.2农业科技传播途径当前,农业科技服务的各类主体相互合作,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科技服务模式。从纵向看,主要包括1个农业科技支撑途径和2个农业科技服务途径。

2.2.1公益性农业科技服务途径。农业科技成果大多具有一定公共物品的性质。纯公共物品由于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必须由政府向社会统一、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科技服务途径主要有2条:一是政府通过相关部门或机构直接供给;二是由政府出资,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由科研部门、企业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生产和供给。公益性农业科技服务的最大特点是具有国家意志的导向性,有利于组织协调多部门、各主体的相互配合,使科技成果得到最大限度的扩散,从而对地区的总体形势产生影响。它实施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依靠宏观调控和行政命令督导目标实现的供给推动型策略。

2.2.2经营性农业科技服务途径。一方面,协会、产业化经营组织等通过示范基地、示范园、示范户、技术培训等方式向农户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另一方面,农业服务对象通过上述组织,将科技需求反馈给科研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由此形成了良性互动、反馈机制。龙头企业、协会和合作组织充分发挥了网络和传播优势,共同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适应专业化、区域化、产业化要求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其中,政府主管部门发挥着宏观调控、购买服务与指导等职能。根据政府所起的作用,可将此类农业科技服务划分为政府引导型的经营性传播模式和完全市场化的技术传播模式。(1)政府引导型的经营性传播模式。该模式主要包括“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股份制合作社”、“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农业行业协会”、“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涉农企业”、“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技园区”等推广形式。这一模式有效地解决了基层农技推广力量不足与农户科技需求之间的矛盾。(2)完全市场化的技术传播模式。该模式是以民营科研机构为主的农技推广服务网络模式。民营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和技术中介服务组织利用自己的科研成果或政府提供的科研成果进行二次研发,形成自己的科技产品,并通过市场交易有偿转让的方式向农户或农村企业推广,或者通过科技产业化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形成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的第2个网络。这种模式非常适合于生产经济条件较好、交通便利、信息传递迅速、农户科技意识较强的北京地区。

2.2.3农业科技服务支撑途径。在农业科技服务的产业化传播过程中,科研院校承担着科技创新和服务支撑作用。农业科研院校通过有偿(或无偿,实际上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公益性农用科技成果推广给行业协会、企业、合作组织等社会化服务主体;而农业服务对象的科技需求,则通过科研机构自身的实践、农业服务组织和公益性推广机构的反馈等途径实现传递。

3构建北京市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主要内容

3.1机构和组织建设

3.1.1加快推进政府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按照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进一步细化市、区(县)、乡镇3级机构的公益性职责,从而实现机构精简、责任到人、流程透明[3]。在原有农业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改革并完善乡镇级(跨区域)综合性农业服务中心建制,由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实行人、财、物统一垂直管理;基于农村产业和农民需求,探索建立村级农业社会化服务站点,并接受乡镇级(跨区域)综合性农业服务中心管理和业务指导。

3.1.2鼓励科研院校与各区(县)开展科技合作。通过项目支持、利益联结等方式,鼓励农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更积极地承担或参与农技服务推广,探索科研、教育和推广三者有机结合的最优形式。同时,应出台“北京市院区合作促进办法”,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与职能,并从财政划拨推广的专项经费;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将农技服务作为农业人才评价体系的一个重要指标,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

3.1.3重点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为解决一些区(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大、规模小、质量不高等问题,有关部门应明确合作组织的成立标准,严格施行准入制度,并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原则,引导和帮助其建立完善、科学的治理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对于有组织、经营、管理能力的农民合作社,特别是能够拓宽市场销售渠道、从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的合作社,以及一些规模较大、跨区域联合、带动农户较多、运行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政府应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

3.1.4引导和壮大龙头企业。应为农业企业与科研院校的对接创造条件,帮助龙头企业及时引入先进的科技成果;对中央或市委有关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应加大科技项目、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并支持龙头企业到市外、省外的大中城市乃至境外建立名特优农产品展销窗口,开设销售中心,建立产销直挂、连锁经营、配送中心等流通业务,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经营能力的贸易流通型龙头企业、中介服务组织和农产品物流基地,促进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3.1.5提升农业科技园的创新能力。农业科技园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优先承担北京重大农业科技试推广计划项目;北京市各有关部门应优先支持农业科技园参与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使之成为首都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龙头,成为教育农民掌握现代农业技术、带领农民致富的示范基地;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北京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享受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农业科技园的技术成果或产品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凡能形成相当创汇能力的,优先给予外贸自营进出口权;鼓励园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建立科技合作关系,走产学研之路,使农业科技园区真正成为农业高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孵化器。

3.2人才队伍建设

3.2.1稳定基层农技推广队伍。稳定公益性农业服务队伍,参照同级公务员工资标准提高基层专业人员的待遇。保证在农村一线工作的农业专业服务人员不低于全县农技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技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一是根据各区(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规模和需求,重新设置机构、核定编制;二是改革评聘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三是规范管理办法,包括绩效挂钩、综合考核、奖惩兑现等,充分调动基层农技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3.2.2设立“村级科技推广员”岗位。在乡镇级(跨区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指导下,依托农民田间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选聘一批优秀的种养大户、科技示范户、大学生村官等乡土化专业技术人才成为“村级科技推广员”。原则上每个大村设立1~2名,负责该村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及动植物疫情监测、农资农机协管、农业信息传递等。应探索建立一支直接对接农户的农村推广员队伍,承担政府公益性服务组织在农村一线的技术推广、物化服务、信息传递、政策宣传等辅助性工作,并逐步发展成为都市型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村级服务站点。在资金方面,应由市财政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2.3提高现有农技推广人员的素质。全面启动“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利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农技人员的“大轮训”;制订农技人员的培训计划,建立专项资金,采取不定期的实用技能培训和中长期综合素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探索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同时,建议设立推广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县)财政在事业费的年度预算中划出一定比例(5%~10%)用于农技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而且要专款专用。农技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工程”应与“持证上岗”制度相结合,从而逐步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整体素质。

3.2.4加大乡土人才的开发力度。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引导大学生村官充实到合作组织中,可对3年期满后进入合作社的大学生村官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从根本上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大对乡土人才的科技投入,建立乡土人才库和奖励制度,开展农村技术职称评审,为乡土拔尖人才提供必要的农业适用技术推广基地和实验基地;注重发挥乡土拔尖人才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农民应予以一定的补贴;充分发挥乡村职业中学、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文化技校、农民夜校等教育机构的作用,利用农闲时间广泛开展技术培训,为全面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奠定坚实的基础。

3.3体制与机制建设

3.3.1明确职能,合理定编。县、乡两级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重点为技术的示范推广和信息服务;县级以上推广机构的重点应放在体系建设和队伍管理上。市级推广机构应注重对市、区(县)推广机构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加强与科研、教学、大型涉农企业的协作,注重检测、检验和技术、信息的交流;区(县)级推广机构应注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疫情和病虫害的监测、预报;乡镇推广机构的工作重点在疫病防治、技术推广、农民科技教育和科技咨询等方面。在原编制总数内应重新确定公益性岗位及数量。根据耕地面积、复种指数、生产规模、农户数量、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覆盖对象等要素,由同级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确定相应的岗位。

3.3.2实行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能的分离。一是组织形式的分离。将农技推广机构原有的经营性事务分割出来,建立独立于事业单位法人之外的股份化企业法人,实行公司化运作、股份化经营,切实解决事企不分的问题。二是管理体系的分离。公益性农技推广部门与股份制企业是不同性质的2类独立法人组织,两者不存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和经营法律上的连带关系。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应作为国家事业单位或纳入公务员管理体系,只承担公益性的推广工作,工作所需经费应由财政给予保证;而为农业服务的经营性业务可交由科研、教学部门及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来承担,非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从其取得的服务性收入中取得,各项保险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3.3.3推行资格准入制度。按照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从事公益性和经营性岗位的人员,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推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不仅可以清退农技推广机构的不合格人员,从而精简队伍、提高农技推广的效率;而且通过严格的考试录用制度,还可以确保从事公益性农技推广的人员拥有基本知识与技能,能够及时将最新的农业技术传播给农民。

3.3.4实行评聘分开制。在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建立选用人才的评聘分开制。打破专业技术职称终身制,取消职称与工资的挂钩,逐步建立起按岗位定酬、按绩效取酬的分配机制;以能力、业绩等为标准确定人员报酬,实现上岗人员在职务和待遇方面的浮动管理,解决目前存在的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等突出问题。

3.5支撑与保障

3.5.1强化财政投入的主渠道。政府对农技推广机构的经费投入应渠道明确、预算合理、增量保障、拨付及时,并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一投入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人员经费(工资、规定福利、劳保等);二是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须的业务经费、培训费、设施和设备购置及更新经费;三是农业专项经费。当前,我国农技推广财政投资额逐年增长,投资强度稳步增加,但仍远远低于工业化国家的平均水平(表1)。2002年,北京市农技推广投资强度为0.18%,远低于同期国内0.58%的平均水平。因此,建议北京市政府将每年农技推广经费投入占农业GDP的份额逐步提高到0.50%以上,且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经费总额应同步增长。要增加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资金投入,扩大项目覆盖面,延长项目实施期,以充分发挥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作用。

3.5.2加强财务监督与审计。造成目前基层农技推广经费短缺的原因除了经费的绝对额不足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费不到位,下拨经费经常被截留或挪用。因此,政府在增加相关经费的同时,应该加强各级农业技术推广经费核拨与管理的财务监督与审计,确保经费的足额到位和合理使用。对科研高校、农民合作组织应按任务比例分别给予财政支持,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且采用直接拨付办法,以避免行政干预或“雁过拔毛”[5]。

3.5.3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础设施。应不断完善乡镇级(跨区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建立农民田间学校培训教室、农产品安全速测设备室等。支持乡镇级(跨区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立规模在6.67hm2以上的农业基地,将其建成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集成熟化和示范展示基地,及农技人员和农民培训基地、大学生创业基地;搭建支撑院区合作创新的科技成果孵化平台和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建。

4结语

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是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支柱,是实现农业工业化、产业化、现代化的基本保障[5]。笔者的研究成果对构建北京市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仍有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