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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网会计核算论文

淘宝网会计核算论文

一、淘宝网淘金币平台及其各项业务交易流程介绍

(一)淘金币淘金币是淘宝网所专有的虚拟货币,它不同于其他虚拟货币,与腾讯公司所推出的Q币相比,区别在于它的流通性和不可购买性。淘金币平台的实质是商品以代金券的形式进行兑换和折扣,通过卖方提供商品及赠品,淘宝网提供平台和代金券,买方购买或兑换的三方模式实现互动受惠。卖方能够利用此平台进行推销,扩大其店铺影响范围、打造其品牌效应;买家获得高品质商品、低价折扣乃至于免费商品。淘金币作为虚拟货币,能够在淘金币平台上兑换、竞拍品牌折扣商品;消费者可以通过淘金币这一代金券进行抽奖获得免费商品或者全额兑换商品。与此同时,商家可以进行双线(线上或线下商家)兑入积分,淘金币平台已成为淘宝各平台中折扣交易的平台之一。

(二)淘金币的各项业务交易流程介绍淘金币在淘金币平台中,有淘金币抽奖、全额兑换付邮商品、折扣兑换商品等业务。买家通过购物获赠、签到领取、抽奖等方式获得相应数量的淘金币。1.淘金币抵扣货款。对于淘金币抵扣货款,原则上其变现规则为:10元人民币相当于1000个淘金币。除邮费外,淘金币最多可抵扣商品正价的10%。例如,P小店是已在淘金币平台上登记备案店铺,其销售的商品价款为28.8元,若消费者通过淘金币进行抵扣商品价款,则可以用288个淘金币抵扣28.8×10%即2.88元现金。实际支付商品价款为28.8-28.8×0.1=25.92元。2.淘金币兑换付邮商品。进入淘金币平台,选择商品,勾选淘金币选项,提交订单,支付邮费。淘宝网规定,全额兑换每个阿里巴巴账号每天只允许兑换一件商品或服务。卖家将商品以淘金币平台形式给予消费者,应确认收入,但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为,采用淘金币平台的方式以达到宣传商品,销售商品的目的,实际上是对商品的市场推广。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下列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行为,应当视同销售:(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或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次,在地方税务处理中,根据川国税函〔2008〕155号,商业企业的购物返券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相似,因此购物返券应该比照商业折扣,按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收回的购物券,其收入已在购物返券时体现,不应征收增值税。根据皖国税函〔2008〕10号,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综上所述,卖家将商品以淘金币平台形式给予消费者,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二、淘金币各类业务的会计核算处理

(一)淘金币全额抵扣货款的会计核算淘金币抵扣货款的实质是利用淘金币折扣兑换商品,而淘金币全额抵扣则是让消费者以其形式“免费”购得所需商品或服务。例1,甲淘宝店于2014年10月17日在淘宝淘金币平台推出15台A型平板电脑进行淘金币全额抵扣货款活动,每台售价1,599元,每台成本1,200元,活动结束后,15台平板电脑均以活动形式全部售出,用现金支付邮费共350元。1.发出淘金币。由于发出淘金币由淘宝网发出,故企业不做此会计处理,此处假设淘宝方发出2500000个淘金币(折合25000元)。

(二)淘金币兑换付邮商品的会计核算处理进入淘金币平台,选择商品,勾选淘金币选项,提交订单,支付邮费。淘宝网规定,全额兑换每个阿里巴巴账号每天只允许兑换一件商品或服务。例2,乙淘宝店于2014年10月17日在淘宝网淘金币平台推出500份B型iphone手机壳进行淘金币兑换付邮商品活动,每个淘宝账号仅限购买一份,每份售价19.9元,每台成本15元,邮费每份10元。活动结束后,500份手机壳均以活动形式全部售出,乙淘宝店统一以X快递公司送货。

(三)电商卖家与快递公司间折扣的会计处理在日常C2C电子商务交易中,除卖家承诺包邮,即买家负担运费,或者采用到付形式,交易双方都会涉及邮费(快递费)问题。而快递费是由消费者用支付宝与商品价格费用一起支付给卖家,之后由卖家支付快递公司邮费,这里会出现以下情况:一是卖家与消费者协商的运费与卖家与快递公司协商的价格一致;二是卖家与消费者协商的运费大于卖家与快递公司协商的价格;三是卖家与快递公司协商的运费大于买家与卖家协商的邮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消费者支付的邮费属于卖家的价外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算。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而当卖家到运输公司支付邮费时,就可能存在三种折扣方式,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第七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第八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这里我们不考虑这种折扣方式。例3,在例2中如果乙淘宝店与X快递公司协商,每月支付的邮费超过3000元,返还10%的账款。此处属于现金折扣,乙淘宝店实际支付的邮费为5000×90%=4500元,书写电子化、服务智能化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传统会计赖以生存的市场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难以满足电子商务会计发展日益增长的需要。无论是C2C还是B2C,电子商务在会计领域需要的复合型电商人才逐年增多,我们要把握电子商务的变化给会计带来的非常契机,建立一套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尤其是C2C或B2C的交易中的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将具有跨时代的历史意义。

作者:余其陽许自坚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财会系本科在读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财会系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