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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与法制建设研究

服务型政府与法制建设研究

摘要:

服务型政府是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政府,建立服务型政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也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服务与治理在内涵上高度一致,治理意味着国家—社会的二元互动,而非单方向的统治,这就要求政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要履行好服务职责。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必须依靠法律法规作为有力支撑和运行规范,实现服务型政府良性发展。

关键词:

服务型政府;法制;法律

近年来,服务型政府建设在国内成为一个倍受关注的热门话题。服务型政府与学法、用法、执法密不可分,如影随形,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要突出法律的核心地位,健全丰富法律制度体系,强化依法行政力度与效率。

一、从宪法渊源上讲,服务型政府与法律紧密相连,必须树立正确的宪政理念并努力践行

服务型政府要与传统的管制型政府从概念上加以区分,其核心是突出了公民的主体地位,树立了公民意愿和需求的价值导向,遵循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是以主人翁的姿态为公民和社会提供服务的政府。从宪法的发展历史来看,从首次立宪到四次修宪,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始终不变。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按照权力运行的逻辑,人民将社会管理、公共事务等权力交由政府行使,这就要求政府在权力的行使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因此,按照宪政理念和宪政体制要求,政府职责已有明确定位,即为人民提供服务的政府,公共服务型的政府。在新形势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前提是遵宪守宪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路径依赖在于实现宪政。实现宪政就要求政府及其公务人员首先具备宪政理念,必须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观念、依法行政和执法为民观念等等。因此,必须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和全面践行,做到知行合一,才能符合并适应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同时,为服务型政府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从政府的权力讲,服务型政府是“有限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并规范政府运行

洛克认为,国家的权力由人民授予,政府的权力需要分权制衡。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人民主权”,国家是人民让渡权力,通过缔结契约形成的,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这实质上说明了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一定监督与制约,服务型政府应体现权为民所用的理念,是权力受到限制的“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是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有限政府与无限政府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权力是否在宪法法律的规范内行使,是否受到社会有效监督;当政府权力逾越法律界限,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纠正;当政府官员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时,是否受到法律的惩戒。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重要价值、宪政理论的精髓和宪政的实现形式。[1]在依法治国理念下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杜绝人治色彩、权力任性,而非“无所不包”“权力无限”的“全能政府”,而是应该受法律监督、规范的“有限政府”;非实行全面行政控制的政府,而是应该树立服务至上,提供优质服务的政府。在制定政策、保护财产、配置资源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基础条件方面,政府要全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应当充分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安全、平等、民主等,努力扮演一个维护社会公平、秩序公正的守护者。这都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进行强力规范,特别是在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及政府机构改革中,高度重视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政府科学运行,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

三、从政府的责任讲,服务型政府是“责任政府”,必须加大法律法规建设力度以规范政府责任

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责,服务型政府更应如此,服务就意味着要对服务对象—人民尽职尽责。建设服务型政府,要突出责任本身包含的服务意识,坚持向人民负责,体现亲民、爱民的人文关怀,提供人民满意的服务。“责任政府”要加强公共管理责任意识,努力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大力化解社会突出矛盾;“责任政府”要不断强化环境责任意识,以管理方式改善提升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保障。“责任政府”要履行以上的责任,必须依赖于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和规范。作为责任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政府职责的法律法规体系。在现有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职责边界,明确政府工作部门职责分工,明确政府领导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行政、政治等相关责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坚决杜绝“责任真空”,确保每项职能、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做到权为民所用。

四、从管理的方式和手段讲,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必须把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

实践证明,政府虽非万能,但是离开了政府管理的社会也是万万不能的。服务是管理的基础,管理为服务带来保障。一方面,政府的本质即是提供公共产品,然而管理几乎与公共产品的提供同步进行;另一方面,管理是政府与生俱来的职能,管理为政府制定政策、维护秩序、监督协调等提供了实现路径。一个服务型政府应该拥有高效的公共管理,而有效的管理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服务型政府必然是“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要同步跟进法制建设,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必须以认真学习贯彻宪法、法律为重点,特别要认真学习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牢固树立权力必须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与制约的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违犯法律应受到法律制裁的理念、保障而非侵害或剥夺公民合法权益的理念,合法行使各种行政权力,依法提供高效的公共管理和优质的公共服务,[2]坚决杜绝“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克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等不规范行为,努力实现行政职权、行政程序、行政行为、行政后果的合法化。

五、从时代要求及技术手段讲,服务型政府是“信息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互联网法律建设问题

信息化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政府功能与信息管理相连接。推进信息化政府建设,不仅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更是优化政府服务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国际新一轮公共行政管理改革和衡量国家竞争力水平中,“电子政府”建设已经成为了重要的衡量标志。伴随着近年来国际国内电子政务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已逐步成为了电子政务发展中重要引导和先决条件。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要把电子网络法律建设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健全信息化法律体系,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包括明确虚拟网络环境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规定信息法律关系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赋予以电子化、数字化形式所体现的作为和不作为的有效性及证据力;通过在法律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案,制定出台规范电子政务安全性的法律法规,为电子政府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加强网络监督立法,尽快赋予网络监督合法地位,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网络监督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科学界定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信息与保密信息、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的界限,规范网络监督行为。[2]

六、从信息公开角度讲,服务型政府是阳光下的“透明政府”,必须以法律规范政府行为

政府工作要提升质量,实现人民满意的服务,就要不断增加其工作透明度,即政府为公民做了什么,服务了什么,依据是什么,是否合法合理,等等。因此,服务型政府除确需保密性质的工作以外,应该是信息公开的政府,阳光下的透明政府。加大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是法治理念下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首先,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法,广泛征求公民大众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解民意、公众参与、政务咨询、公开资讯、服务承诺、听证会等相关制度,增强政民互动,提升管理、优化服务,树立良好的政府服务形象;二是完善行政立法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行政立法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明确行政立法信息公开的内容,充分保障公众立法信息知情权;三是加大执法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等信息,增强执法透明度。总之,服务型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型政府,包括了“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透明政府”的实质内涵,这从根本上要求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引领,法律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路径依赖和价值理念。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坚持法治引领、加强法制建设,为服务型政府提供遵循和规范,确保服务型政府成为人民满意的政府。

[参考文献]

[1]陈国权.论法治与有限政府[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5.

[2]高学栋,胥秀芳,王义国,等.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必须高度重视法律问题[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5.

作者:乔亨 单位:延安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