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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交易安全及其民商法保护

探究交易安全及其民商法保护

摘 要: 我国商品交易伴随经济提升,在近些年呈现数量快速增长、种类繁多特点。民商法作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从法律颁布到后续完善,再到现阶段基本覆盖我国经济发展多数交易,民商法也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工具。本文针对交易安全及其民商法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从安全交易概念、交易安全的价值入手,并分析了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基本要求、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意义,最后提出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不足及相关解决措施,旨在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思考方向,并对民商法进一步完善进行积极探索。

关键词: 交易安全 民商法 法律保护

民商法可以为我国经济市场正常交易起到安全保护效果,也对交易双方行为起到有效维护。在另一方面,民商法对于我国企业现代化商业法律提供巨大推力,在稳定社会正常交易公平性的同时,也让经济市场进一步完善化。而且,民商法采用多种形式对交易提升安全性,进而对交易双方构建公平公正法律环境。为让我国更多企业用法律武器保护交易安全,需要对民商法详细剖析。

一、交易安全概念

(一)交易行为安全

交易在法律中拥有广义定义,包括在法律层面对财产权利有效移转,履行财产相关义务,在这个过程中,交易双方需要承担法律义务。交易既有这个行为含义,又有这个持续过程,可以理解为拥有物权与债权两种法律行为。交易可以由买卖或租赁形式存在,承揽也可以作为交易方式使用。如果是单方的无偿赠与,或者是正常财产继承,则并不是交易定义内;而对于安全则要以法律的狭义方面理解。法律要求安全是在合法范围内,确定具体事项内容,保证过程连续不间断[1]。而在交易当中,在一方面,安全是保证交易双方要对其交易行为是否合法抱有信赖感,并不能因为法律考虑片面,产生否定态度造成交易行为无效。另一方面,则要保证交易双方确定交易行为法律效力,可以稳定可靠进行交易,不会出现严重不稳定问题。可以对交易安全下定义:在交易双方对财产权利转移,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合法行为即为交易安全。

(二)与静态安全相对的动态安全

民商法重要概念即为静态与动态安全。静态安全,即主体自身拥有利益,法律对其强调,并使用合适方法保护,避免被他人随意剥夺,是主体享有安全;而动态安全则是主体按照想法活动时,在获得新利益,法律会根据新利益获取对其保护,避免让其成为法律无效内容,保证主体可以获取当前利益内容。因为在交易中,交易双方是获得新利益,所以可以认为交易安全是动态安全,但是并不包含财产继承、主体接受金钱或其他内容赠予,这类没有花费任何付出获得利益不被纳入交易中[2]。所以,交易安全对于动态安全也存在一定差异,前者从属于后者,为方便论述相关内容,本文将两者融为一个理念描述。静态与动态安全相互存在,如果二者没有出现相悖,则法律基于相同的平等保护,如果二者出现不同,甚至方向完全相反,则发生冲突。其产生原因是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虽然常见但是不合理的”虚像问题,造成交易中一方盲目轻信,而没有注重交易事物实际问题的实像。可以静态安全看作实像,而动态安全看为虚像。如果是交易一方善意相信虚像,则需要保证动态安全。但是在两种安全需求类似,会对交易产生严重冲突时,如果不及时处理,则会造成交易双方造成同样损伤,法律只能依靠调节静态与动态安全,尽可能降低。调节应从法律层面考虑,在保证运行安全,交易有秩序多种目标实现,在稳定交易当前情况下,思考其他思考因素,保证损失降到最低,避免出现交易严重损失。

(三)保护合法交易安全性

交易安全会受到法律保护,根本因为在于交易双方并没有道德上的过失问题,即交易双方进行交易时,需要保证自己对于交易的期待与实际获得内容相符,保证交易行为合法,所以不会在交易双方出现主观上问题,可以定义为无善意的道德果实。也可以理解为在交易过程中,不需要考虑纯粹道德问题,即为善意的无过失[3]。但是善意却和无过失不同概念,虽然有关联,但不能统一评论。善意是与恶意相对的一种道德内容,是保证交易双方保持纯正的行为动机,不会出现损人利己问题,也不会走在违法边缘。而且,在进行交易时,双方并不会对具体内容明确知道具体法律影响。所以,善意可以理解为交易双方在主观方面没有出现故意行为过错。而在实际交易中,一旦交易任意一方出现故意行为,导致出现过错,即明确知道存在虚像却仍要继续交易,则无法保证交易行为的安全性,还会因为破坏交易行为规则的交易方受到法律惩戒[4]。交易安全对于交易双方主观上也会有相应要求,没有出现交易方面的重大过失,则可以认为是在交易安全范围内。交易安全可以总结为:交易安全对于财产的静态安全具有相对性,可以理解为动态安全;而且,交易安全是由法律对在法律保护下的交易正确指引,以及对其预测,所以在法律出现变动,导致交易安全出现前后矛盾问题,则从宽处理;交易安全代指所有涉及到交易所有内容安全,包括形式、履行过程以及在交易中个人道德水平的安全可靠。

二、交易安全价值分析

(一)公正性

交易安全的公正主要体现在其可以有效保护交易双方实际利益的均衡性,以及道德水平上拥有正义性[5]。负责对交易双方利益全部兼顾的交易安全,可以有效避免任何一方在交易过程中因对方不规范行为,造成实际损失,并让双方可以在交易中获得相应价值,从源头上保障交易双方利益均衡。而且,这种均衡方式,也可以作为在教育中保障交易双方保持宽容与诚恳态度,有效推动交易健康运行。而且,这种交易安全也是法律在具体条款的公正性表现。

(二)经济性

如果仅强调交易片面安全性,则会造成交易双方需要在每笔交易进行前,都要从维护实际经济效益角度出发,对交易具体内容研究透彻后,才能开始交易。这会造成在会对交易内容频繁确定,会阻碍现代交易灵活性,降低经济效益。所以,交易安全正是提供这种便利条件的一种有效手段,可以帮助交易双方减少过多确定环节,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与耗费时间,在交易完成后也可以有效降低诉讼纷争,对于交易可以有效提升经济效益[6]。

(三)秩序性

如果从个体交易角度分析,交易安全对于本次交易将会有合理判断。但从宏观角度分析,各类个体交易相互结合,可以构建行业甚至社会交易,从而保证社会经济运行形成完成链条,对于国民经济的生产内容与交换秩序都有相应指导效果,让生产从偶然性中脱离,降低交换风险,让未来经济发展呈现稳定[7]。同时,交易安全不单纯对于个体实际需要存在相应价值,对于稳定社会经济运行秩序也可以起到相应维护效果,对于社会稳定、国家健康运行都具有较强现实意义。

三、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基本要求分析

(一)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在民商法中也代表要式主义,即相关部门需要借助法规等具有强制效果方式,对双方交易行为,以及民商法相关内容做好有效控制,以及必要的强制控制。相关部门以民商法为模板,对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措施有效设置,然后其完整,并对交易安全产生直接影响,用于实际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户登记,以及需要定期查看的商业账簿[8]。还有性质恶劣的商业垄断,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的恶性竞争。同时,对于各类票据也会做好相关登记,以及信息转载工作,如果企业破产,则对之后商业流程有效调整。使用强制方法对交易与商业活动有效管理,对于商业交易有效提升安全性,对于市场秩序也具有稳定意义,可以实现经济社会的高质量资源整合与分配。而且,民商法也在多种调度责任制中有明显进步。比如企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也需要建立对企业运行监督部门,避免出现商业诈骗,保障企业健康运行。如果是证券交易,则对一些违法乱纪行为有效追究其负责人在刑事方面责任。

(二)公示主义

公示主义即要求交易双方要对当前交易内容、告示,向对方提供法律诉求。特别是在商业交易时,多数交易者要求在交易活动进行前,就要获得有关商品相应信息,保全在后续交易中保证交易真实性与可靠性。为降低节省成本支出,减少过多交易环节,交易者也会将交易具体事项公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要求对企业登记有效公示,即企业成立时间,中途负责人变更情况,企业注销时间也要同样记录;对于股份公司则要说明股份构成,要将定期与临时报告编写完全,上市公告也要符合规范,包括后续招股使用的说明书也要向社会公布;为获得资金,需要抵押企业的部分不动产,其抵押担保也要进行说明[9]。借助重要内容登记、信息公示多个环节,让相关部门可以高效掌握企业实际财务经济情况,对于后续企业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交易时,可以提供科学可借鉴信息内容。

(三)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则要根据交易对象行为作为风险测定,并对其可能产生法律影响负责考量。但在实际法律行为应用中,仅依靠交易对象外表无法有效保证其行为符合标准内容,对于交易安全会产生一定影响,在破坏稳定性的同时,对于交易安全也会出现难以控制破坏[10]。但包括民商法在内多项法律,都没有从精神或思想有效管制,只对股东任命、登记关系等外观表现规定,对于其核心内容却没有涉及到。可以理解为交易过程是虚拟存在,而交易产生各类凭证是实体,即为交易的外观表现。

四、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意义所在

将民商法应用于交易过程,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使用最大方式确保交易双方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而在交易出现一方为获得更大私利,使用不当方式对另一方造成权力侵犯,或者出现欺诈行为,利益受损一方则可以从民商法寻求保护,根据具体条款内容,将对方告上法庭,在避免剩余利益不会被进一步侵犯的同时,让行使欺诈一方承担相应法律惩罚,在宏观角度则是交易市场大环境保证其稳定运行;同时,民商法在对交易行使安全保护时,对于交易双方都采用公平对待方式。市场交易多将商品价值使用货币表现,可是货币也会受到市场波动或国际形势影响,产生不可预测的不稳定波动,极易造成交易双方在支出与获取方面出现损失,进而造成交易产生风险[11]。而民商法介入交易活动后,可以针对这种情况使用硬指标统一处理,让交易不再受到货币波动而产生的交易风险,保障双方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民商法在介入交易安全后,也可以对交易过程产生系统性或人为性风险部分抵消。即在进行商品交易前,交易双方会就商品检验是否达到合格标准。却极易受到当时检验设备、技术的限制,造成部分残次品没有有效检出,让其流通于市场,增加买方交易风险。特别是部分特殊情况,买方在产品质量与消耗时间中权衡后,更倾向于后者,导致产品检验不到位,进而提升产品使用风险。而在民商法广泛应用于交易当中,从本质上保证买方利益不受侵犯。如果出现产品问题,则会通过法律渠道,将本应由买方不合规承担的风险,将其分摊至其他组织,为包括买方在内的交易个体提供稳定可靠交易良好环境。

五、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不足及相关解决措施

(一)不足之处

我国民商法现有条例内容在交易安全方面进行保障,但是部分内容在执行方面尚未到达实际预期效果,无法做到全面覆盖交易安全各个方面,相较于发达国家仍存在明显差距,有待改善。特别是民商法当前应用法律体系,在相关法律条文对于交易双方、具体流程,包括具体如何做到交易安全,只是罗列框架内容,细节部分还未填充完毕,部分内容并不完善。在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模糊行为,民商法也无法准确判断,对于经济贸易的保护力度仍有待加强。违反交易安全的交易行为仍存在。部分交易人员会因利益或提升交易优势,在交易过程将部分交易信息含糊处理,部分内容因模糊无法有效查看,或者将对方正常获取信息阻断其渠道,也有少数情况是提供虚假交易信息,在损伤对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也存在一定负面影响。针对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已提出规定,明确表示企业在商务交易中,公章处空白即为该份合同不被法律认可无效等,使用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交易市场安全运行起到有效维护。

(二)公示主义保护交易安全

民商法中公示主义对于交易安全拥有最稳定保护机制,主要负责商品交易时,要求交易双方要将交易明确的利益关系,以及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全部告知于对方,并明确其在交易中需要负责承担义务,以及对交易安全的责任。民商法借助公示主义,对于交易保护采用强化法律效应手段,推动交易市场可持续发展。而且,对完善公示主义的实际运行中,民商法严格研究将民商事在相关单位登记作为保护交易起始点,并要求工作人员以规定流程,严格对民商事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做好,加强信息登记相关工作。负责承担法律公信力并强化的民商法,对于从事商业贸易的企业或组织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社会快速发展中,部分民商事的公示效力登记法律效力无法满足相应标准,造成在交易后期,在对制度实施时会出现不科学问题,无法高质量达到规划预期效果,对于整个交易市场健康发展都是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强制主义保护交易安全

民商法作为法律体系主要构成部分,也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与信息的即时性。而其强制性自然有效推动安全交易,提升交易效果成效。这是因为其强制性是对交易双方行为适当制约,成为法律规范作业内容[12]。如果交易双方在交易时出现触犯法律不端行为,则会以民商法相关条例内容对违反交易行为一方采用法律惩罚,多以物质惩罚,情节严重则会对行为不端一方提起法律诉讼,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交易过程中,负责控制交易宏观发展的政府,也会采用必要手段,干预交易双方行为,也是民商法在实际保护交易的重要体现。而在证券、保险等具有一定交易风险业务内容中,则由民商法全程以强制性发挥法律作用,保障交易双方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而有效规范证券及保险行业健康有序性运行。

(四)外观主义保护交易安全

外观主义即设置在交易任何流程,但凡与票据存在关系的内容,都要确定内容具有真实性,且在交易中存在有效性。外观主义虽然与强制性存在相似内容,即利用法律对交易行为起到规范作用,但外观主义却依赖于法律实际效应,利用在法律上确定交易主体角色,并对其维护基本利益的方法,对从交易实现安全保护。例如《票据法》就对票据规定,但凡涉及到交易双方实际权益,都需要以法律相关条文,以及票据实际内容严格处理。用法律强制手段,规定交易双方必须以票据实际为主,并以此为标准,完成交易工作,确保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可以利用法律条文严格执行。外观注意是保证交易双方拥有合法权益重要法律背书,对于稳步提高交易市场安全可靠,提高民商法使用效果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六、结论

虽然民商法对于多数商业贸易可以起到有效保护作用,但是也需要考虑到近些年电商平台崛起,造成部分法律条文出现不适用情况,对于未来我国经济市场进一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所以,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仍需要从多角度分析民商法现有条件合理性,摸索其对电商交易适用性,并积极在法律修订中提出专业化意见,增添与修改条款内容,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良好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 国瀚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隐私权保护研究——以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为背景[J].商业研究,2020,522(10):150-158.

[2] 钟海华.探讨民商法视角下谈如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J].经济学,2019,02(06):1.

[3] 陈杰.信息化背景下企业安全交易技术发展与应用——评《电子商务信息安全技术及其应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20,16(02):198.

[4] 何家颐.民商法如何保护网络交易安全的研究[J].上海商业,2020,496(06):17-19.

[5] 张继元.基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J].商情,2020(05):280.

作者:黄贵勇   单位:广东公忠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