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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和财务会计的异同探讨论文

税务和财务会计的异同探讨论文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既有一定的区别,也是相互联系的。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努力缩小或试图消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但两者的差异不能立即消失,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不必要求某一方削足适履去适合对方,而应该各自遵循自身的规律,使二者科学、健康、协调地发展。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门会计。

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财务会计一样,同属于会计学科范畴。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因此,税务会计的资料一般来源于财务会计,它只是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告之中。

两者的联系可以表述为:税务会计植根于财务会计,是会计与税法共同发展的产物;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前提、基础和依据,税务会计则是对财务会计记录的合理加工和必要补充;财务会计统揽税务会计,税务会计寓于财务会计之中。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

虽然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但是,税务会计毕竟是区别于财务会计的一门特殊专业会计,所以它与财务会计又有着一定的差异。

1.二者的目标不同。财务会计是按照会计准则核算企业的财务成果,并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全面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便于他们进行决策。而税务会计则是按照税法来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所得税等涉税活动,其目的是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并为国家税务部门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

2.二者核算的对象不同。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既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又要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对纳税人可以用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不论是否涉及纳税事宜,都要通过财务会计进行核算与监督,以满足国家宏观管理及企业债权人、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而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因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等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其核算范围包括经营收入、成本(费用)与资产计价、收益分配、财产与特定行为目的、纳税申报与税款解缴、税收减免和税收筹划等与纳税有关的经济活动,对纳税人与税收无关的业务不予核算。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

3.二者核算的依据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会计法和会计准则,按照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程序和方法组织会计核算和提供信息。财务会计强调遵循会计准则,处理各项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基于自身的理解和情况的特殊性,可以通过职业判断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业务可能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出现不同的会计结果,这是会计的灵活性和会计准则具有弹性的正常表现。而税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税收法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其会计处理具有强制性、客观性和统一性,一般不会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也不允许在计算口径和方法上有悖于税法规则。

4.二者核算的原则不同。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收付实现制,另一种是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强调收入是否实际发生,以及收入与费用相配比。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不等于企业增加的现金流入量,会计上确认的费用也不意味着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企业各期的会计利润也不代表当期可支配的净现金资源。

财务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为使报表公允地反映某一会计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而税务会计由于体现了税收强制征收的特性,不强调在主体上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来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会计在规定各项目的征收细则时,则表现为权责发生制与现金收付制并用。

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便于保管,一般不允许企业估计收益和费用。税法则主要是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此外,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变动,更重视可以预见的事项,而财务会计则可以有所不同,在特定时候,财务会计可以考虑币值不稳的因素,如在物价变动情况下,企业通过会计计价方法的选择,寻求能够较为合理地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计量模式。

5.受税法约束程度不同。财务会计按公认的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纳税人的财务会计行为,处理纳税人的经济业务,当对某些业务的处理出现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时,可以不必考虑税法的规定,直接依据真实、公允的原则核算;而税务会计要依据国家税法和会计准则规范纳税人的会计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处理经济业务,当会计准则与国家税法对某些业务处理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由此可见,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既有一定的区别,也是相互联系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不必强求某一方去适合对方,而应该各自遵循自身的规律,在理论上不断创新,在方法上不断完善,使二者科学、健康、协调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