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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革新与监管刍议

金融革新与监管刍议

源于不同财产权理念的金融创新与监管

(一)主张金融自由者对财产权保护的认知

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但对财产权保护的程度有不同的认知。自由主义认为,财产权是物权,包括一切可行使或交换的权利;监管即国家对所有者财产使用权(或管理权)的侵犯,一般表现为对使用权的限制,即禁止所有者在特定时间或行业进行交易,但个别情形下是强制或诱导参与者从事特定交易。在现实中,多数情况下政府干预是失败的。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及其官员有己私利或被某些利益集团左右,其干预未必是善意的,不一定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即使是善意的干预,也不能成为干预的理由。正如密尔在《论自由》中所言:“若是为了那个人自身的好处——不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好处,都不是正当的干涉理由。”因即使善意的干预也会磨灭不问个性的自由发展,而没有自由个性的自由发展,就不可能有人类的繁荣和进步。因此.金融自由主义者认为,过度的金融监管是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且其客观上对金融危机的爆发起了一定作用。

(二)主张金融监管者对财产权保护的认知

主张监管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一切资源都成为私有财产时,财产的经济属性就逐渐从专为自己的排他性占有转变为抑制他人使用的力量。既然财产的含义扩大到了经济力量,就将财产的管理与财产的所有权分离,或至少是作了区别。而监管仅对其管理权(或使用权)进行限制,未剥夺所有权,也就未撼动保护私有产权这市场经济的基石。从经济学而吉,法律存在的重要原因是弱化或防范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人们沟通和协调的成本,提高人类行为预期的确定性。或许还有制约资本权力的原因。笔者认为,金融创新与监管需达成动态的平衡。即在某些时期,当监管窒皂、了创新的活力,就需适当放松;当金融市场过度活跃,有发生系统性风险时,就需收紧监管的缰绳,避免危机的发生或减轻其危害。

中国金融市场的创新与监管

(一)银行业的创新与监管

中国要求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即商业银行既不得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得从事证券与保险业务,这显然是对银行财产使用权的限制。笔者赞同现阶段甚至在相当长时间内实施此限制。分业经营具有专业、稳定、避免与客户摩擦及降低金融风险的好处,但笔者将从社会分工导致的企业社会责任角度探讨其必要性。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是社会分下,每个参与分工的企业应努力演好自己的角色,而非仅以盈利为目的。首先,因商业银行承担着向整个经济体输皿的责任,一旦其发生系统性风险,将不仅该银行的所有者遭受损失,也将给全社会带来危害,引发金融危机。其次,银行资产并不完全归属于所有者,其主要资产来自于公众存款,即使银行通过高风险投资获得高收益,储户得到的也仅是约定利息,可一旦投资失败,储户将承担失去本金的风险,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而且若银行发生系统危机,政府需动用全体纳税人的钱对其进行救助,存在着道德风险。然而,对银行资本使用权的过度限制使银行业的利润主要来自于利差收入。为解决利润来源单一化,近年来放松了对银行资本使用权的限制,注重开展中间业务,银行业的创新也多体现在此。这虽提高了银行赢利增长点及竞争力,但也给监管带来了新的课题。银监会虽对该领域的各项业务了指引或规定,但都过于笼统,缺乏强制性。以各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为例,其投资的方向和产品的赢利状况并不透明。甚至一些银行的理财产品有庞氏骗局的嫌疑,即通过发行新的理财产品兑付到期产品或分红。为此,笔者认为对创新应秉持谨慎的原则,若纵容金融资本对其使用权的滥用,将给社会造成危害,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中国银行业的另一问题是政府不同程度诱导或强制资本进行特定交易。众所周知,中国的国有银行在改制前,剥离了因承担政策性亏损造成的数额巨大的呆坏账,即因听从政府指令向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贷出的海量资金大多成为了呆坏账。在改制后银行仍难拒绝政府的命令或引导,这可以现今地方融资平台约10万亿的贷款危机为例。换言之,政府在限制银行对其资产的使用,预防危机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强制或引导其进行特定交易方面还需检讨。

(二)证券市场的创新与监管

中国证券市场①的发展与监管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有诸多问题,特别是对所有权的保护依其性质有轻重之分,重视程度依次为国有资产、经营性私有资产,自然人资产,在形式上表现为路径依赖问题②、对投资者的保护问题、优化资源配置问题等。首先,不能回避的是证券市场的路径依赖问题。在建立证券市场之初,虽有发展多种所有制试点之意,但当管理层意识到其有筹资功能,可为当时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输血,为受大量呆坏账困扰的银行减负后,便抛弃试点的初衷,重国有轻私有的观念显现无余。即使中国证券市场的IPO规模多年名列世界第一,仍有官员和学者呼吁增加直接融资的比重。其次,中国的立法虽承诺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但对中小投资者私有财产的保护薄弱。具体体现为诚信缺失,市公司大股东、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等中介共同造假包装上市公司,而管理层默契放行的例子比比皆是。即使被揭发,也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这固然与我国的法制水平相关,也与上述提到的中国证券市场的目的脱不了干系,既然目的是为国企输血,解决其经营困难,若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当年几乎所有的上市国企都无法取得二市资格,所以对投资者的保护只能退居其后。再次,或许因中国证券市场的设计缺陷,中国的证券市场多是噪音交易者,理性的投资者或因无理想的投资对象,或因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信任度低,且真正分红派息的公司少,投资者多以投机为主,因此技术分析大行其道。加之坐庄盛行、基金交易黑幕重重,理性投资者没有生存的空间。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成熟,各种法规的健全,已涌现了一批理性投资者,一些引领中国经济转型的上市公司给予了投资人相当的回报。也许今天诸多的不解可能催生m新的理论来解释金融创新与监管。

(三)保险市场的创新与监管

中国的保险市场虽然发展很快,但仍处在幼稚期。按照西方的金融理论,所谓保险业的创新,就是为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设计产品,将其分散给全球金融市场。而中国的保险市场仍处在为自然人的生老病死、财产安全设计产品的阶段,为各种投资、经营的风险设计的产品则寥寥无几。这使中国保险业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小,毕竟自然人同时发生意外的概率不大。系统性风险多发生在为经营性风险设计的产品中,例如,导致次贷危机的很大原因是为次级贷款提供担保,并将之证券化传播到了全世界。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将开发为投资、经营性风险设计的产品,因此未雨绸缪,研究此类创新与监管也是应有之意。

本文作者:金晓晨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