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金融风险监管

金融风险监管范文精选

金融风险监管

金融风险监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我国金融机构基本上都制定了一套内部控制制度,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的最高权威地位得到明确。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

二、建立与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考虑到一些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国家的情况,巴塞尔委员会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中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即在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的国家,由于市场约束作用微弱,公开信息披露并不能促进市场监督发挥作用。

因此,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弥补公开信息披露的不足。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创新的监控,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实施有效的金融风险监管

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资本定义与构成作出规定,制定出资本充足性比率要求,采取分段考核、分层次管理、逐步过渡的办法,限期达到目标;正确划分银行资产的风险种类,制定能够客观反映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资产风险权重和换算系数;建立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监察制度,在合理区分资产流动性程度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流动资产比率;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从提高呆账准备金比例和简化报批手续入手。改进监管方式,强化信息传导功能建设,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完善非现场监管的风险监控指标。根据审慎性监管的要求,可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科学的风险考核指标、规范化的财务报表统计分析指标,以及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预警指标。并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手段,加强监管信息的收集、归类、分析和判断。完善非现场监管的系统化建设。实施并表监管,对所辖地区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的业务实施并表监管,明确应报送的报表及项目、数据的填报口径,特别是对某些报表及项目的合并,更应有明确的界定和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数据采集、统一编码和格式、统一软件开发,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实现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的全国共享,实现对金融机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逐步提高人民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评判水平。建立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测算评级,定期公布,以强化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

四、完善我国金融立法

我国急需参照WTO规则,对我国金融业立法做出立、改、废:抓紧填补商业银行的立法真空。加紧制定调节金融市场所需的立法。为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充分发挥预防、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功能,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必须使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成为监管连续过程的相互补充的两个重要环节。非现场监测要为现场检查提供风险信息和目标导向。现场检查要为非现场监测提供实际证据和信息反馈,最后形成统一的监管结论,采取统一的监管行动,尽快实现监管程序的常规化、制度化和全程化。这样可以尽量避免运动性和重复性的检查,避免问题或风险不断积累和蔓延。为了保护众多社会成员的利益,尽量减少社会动荡,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有问题金融机构事后救济法律制度以及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操作规则。对于上市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条件,应较之其他上市公司更严格,且要贯彻中小股东权益优先这一原则。

金融风险监管范文第2篇

一、新常态下的金融风险探析

(1)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增强了风险的隐蔽性、突发性和传染性。

目前,随着互联网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促使互联网金融的形成和发展。比如,第三方支付、P2P、互联网理财等新型金融业态的涌现,且呈现出递增式增长。其中,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从2012年的325家发展到2014年的1865家;其交易额也从2012年的68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2672亿元。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化发展,给金融行业的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带来了极大难度。

1.互联网金融同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增强了金融风险隐蔽性、突发性和传染性。比如,网络安全风险、第三方托管账户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都应引起金融业的重视和防范。

2.当前,金融行业“脱媒”现象比较严重,资金在市场内的流动比较频繁,商业银行负债稳定性逐渐降低。

3.基于互联网金融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进入门槛比较低,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及P2P平台等经常游走在非法集资边缘,增加了风险事件发生了几率。

(2)民间融资风险发酵迅速,传导正规金融体系增加了风险。

近阶段,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及创业投资企业等诸多同融资相关的非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发展迅速。基于对这些机构和组织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加之外部监管不到位等因素,造成一些机构经营过程中不能依法经营,从事非法吸收公众款及发放高利息贷款等违法违纪活动。资金的投向目标多为准房地产行业和中小型煤炭企业。这些活动存在极其相似之处,比如刻意放大和借用政府信用,披着合法的外衣做些不法的勾当。他们的手段比较隐蔽,具有很强的迷惑群众能力。有些不法的机构和组织甚至是通过传销方式来扩大自己的集资规模。当在宏观经济下行和产业结构调整背景下,房地产和煤炭行业发展因缺乏资金周转,产业倒闭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近两年来,各种冠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投资担保”等名义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发展迅速。在丰富民间融资市场不断丰富和融资渠道不断拓展的同时,一些中介机构以高息为诱饵,从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活动,成为民间融资新的风险点。民间借贷同正规金融体系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民间借贷主体一通常都有民间贷款和银行贷款,如果资金链一旦出现断裂,就无法还款给银行。加之,担保链会波及到其他偿还贷款主体,造成正规金融体系的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增加了金融风险。

二、加强新常态经济下金融监管的策略

1.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现阶段,我国通过推行“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对规范金融行业行为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在新常态下,我们应传统的分业监管为综合性监管方式。需要提出的是由于分业监管在金融机构的准入和业务审核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旦将金融监管改为综合性监管。将会出现因标准不同导致监管重叠问题的发生,加之综合监管的手续比较繁琐,将会增加金融监管难度。此外,基于责任方的增加会削弱他们自身责任的意识。不能够以身作则履行好自己的责任。举例说明,当前实现相互协作式金融监管部门的夙愿,更是金融行业发展的需求。然而针对“表外业务”统一监管仍旧束手无策,各监管机构对于行业的风险要素,仍无法进行综合评估。随着我国金融机构混合业经营模式的形成和日渐成熟,相应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也呈现出多样化态势。各个金融结构间联系日益密切。但想实现这一转变,不是件容易的事,需要国家加大对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深入到金融市场,结合金融市场发展实际,不管地完善和优化金融监管体制。

2.完善金融监管模式

金融风险监管范文第3篇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强劲互联网金融是在全球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始于银行金融业务的网络化。自1995年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银行的网络金融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铺开。2013年中国网银交易规模为1287.8万亿元,大部分银行的电子银行替代率接近80%;截至2013年7月,我国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数量已达250家,第二季度交易规模达1064.1亿元,环比增长64.7%;截至2013年末,国内P2P行业总成交量达1058亿元,贷款存量为268亿元,出借人数超过20万,较2012年200亿元左右的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与此同时,挑战传统证券业务的众筹模式也开始在国内入驻,并受到投资者青睐。2011年7月上线的“点名时间”,是国内上线最早同时也是规模最大的众筹平台,截至2013年7月该平台已经接到了7000多个项目提案,有近700个项目上线,项目成功率接近50%.2012年堪称“互联网金融元年”,自此互联网金融不仅创新层出不穷,而且竞争日趋激烈。首先,电商巨头纷纷涉足金融行业,如阿里巴巴开放信用贷款和理财业务,腾讯与中国平安成立保险金融服务系统,苏宁小贷进入供应链金融领域等;其次,银行系电商也竞相上线,如建行的“善融商务”、交行的“交博汇”、招行的“非常e购”等;再次,互联网金融开始蔓延理财、保险业等行业,如余额宝、人寿联合快钱共推保险网销,“三马”联合卖财险等,互联网金融市场上的创新与竞争开始愈演愈烈。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及其特殊性互联网金融活动表现为货币和数字化信息在网络间的传达与调拨,交易双方互不明确,交易过程透明度低,这种依附于高科技和虚拟性的特性,对金融风险具有放大效应。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风险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具有金融属性,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活动面临信用、市场、流动性、操作性、声誉等一切常规金融风险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载体是互联网,互联网本身附有的虚拟性、技术性以及创新性特点会给互联网金融附加很多系统性的隐性风险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强烈竞争态势下,互联网金融也频繁发生风险案件,显性风险突出。例如,银行网站遭遇黑客袭击、个人金融信息被盗取,P2P网络借贷行业早期由于基本处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而多次发生“跑路”事件,以及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等情况。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上互联网金融本身的行业交叉属性,目前对其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和可完全适用的法律约束,其发展还蕴藏着“隐性”风险。例如,由于监管的欠缺,不乏有企业打制度的“擦边球”,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进行网络洗钱,违规经营发行理财产品,暗箱操作线下业务等,不断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风险底线等。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全面结合和创新的产物,其风险产生的主要来源有:

(1)对信息技术装备的依赖,即互联网金融的一切活动都依托于信息技术的软硬件装备,一旦技术出现问题,风险难以控制;

(2)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即互联网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支付结算等都在虚拟的电子信息中进行,交易者身份认证难以确认,容易导致信用风险;

(3)金融的跨界经营,如金融“触电”、电商“淘金”等的发展使得金融的跨界经营已成趋势,进而导致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

(4)法律与监管的缺失,互联网金融行为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单纯的行业自律会积累大量隐性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类别及特点

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一切依托互联网展开的金融活动,包括了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实体机构、平台中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从商业模式的角度大致可分为六类。综合而言,互联网与不同金融市场的融合发展所形成的各种模式类别,不仅传承了互联网资源开放化、成本集约化、渠道多元化、用户行为价值化等优点,同时也更加创新性地细化了我国金融市场业务,有效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普惠发展”。但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环境下,各种模式类别发展的多元性也使互联网金融风险在我国更具复杂性。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

结合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来源和商业模式特点,与我国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风险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风险类别中。

(一)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很强,互联网技术性风险会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资金安全构成威胁。例如,由于网络及计算机自身缺陷或技术不成熟造成的停机、堵塞、出错及故障等,以通过病毒、黑客等人为破坏手段构成的网络软硬件瘫痪、信息泄露、被篡改等,都有可能导致资金的截留或被盗。同时,互联网支付密钥的技术管理以及TCP/IP协议的安全性,对承担金融活动中资金主体的资金安全性来说也面临考验。因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交易信息完全通过网络传输,在这过程中存在非法盗取、篡改以及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据《2012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遭钓鱼网站等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到4.56亿人次。此外,在技术支撑上,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通过购买外部技术支撑来解决内部技术和管理问题,而在互联网技术设备上我国又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国外进口的互联网软硬件设施对我国的金融信息安全问题存在的隐患也不得忽视。

(二)虚拟性风险一方面,互联网的开放性给社交活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信息分享平台,但其“虚拟性”特点也给海量交易者身份、传递信息的真伪判断带来明显弊端,容易引发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在虚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服务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客户大都会根据行业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购买价格,可能会出现“低质量”金融服务机构驱逐“高质量”金融服务机构的现象;同时,在实际业务中客户可能会利用自身信息的隐蔽性,做出像网络洗钱、网络欺诈等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金融活动中很多承担着资金周转功能,如第三方支付、电商系金融等,相比传统金融的线下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虚拟性”特点,很难对在资金周转过程中的沉淀资金实施有效的担保和监管,信用风险指数加大,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或引发支付风险。

(三)操作性风险相对传统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大数据的经营、操作主体的变换、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操作流程设计对网络系统的依赖,以及真假电子货币识别等方面。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核心在于对数据的整合、模型构建和定量分析,由于平台数据获取主要是基于业务的交易数据,形成维度单一,再加上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刷信用”、“改评价”等行为,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风险控制在操作中存在风险“有偏”隐患;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操作主体大都是客户在自有计算机上实现,如不熟悉具体的操作规范与要求,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互联网交易系统的设计缺陷、安全性以及运行的稳定性等,也可能引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可能会存在由于没有树立良好的信誉而导致的各项业务不能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下有序展开而面临风险;互联网由于时效性和快捷性特点,往往一步小小的操作过失带来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如金融机构的“乌龙指”事件),而且互联网通过媒介对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操作风险会很快进而导致声誉风险。

(四)法律法规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体现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与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冲突造成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非常迅猛,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很难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需求。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法律的运用风险,即现有法律运用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难以适用,容易导致交易主体之间的责、权、利边界不明确,一方面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对某些金融行为(如虚拟货币)本身的违法与不违法难以界定;二是新法律空白风险,即新法律空白可能造成的“搭便车”风险集聚,而互联网金融由于本身涉及领域的交叉属性,使得其立法过程很复杂,难度超过传统金融,如实名制和客户隐私保护两难问题的解决等,更加剧了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

(五)监管覆盖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大都存在跨界经营,如电商系金融领域,这对我国传统金融的分业经营界限及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除了金融机构的信息化金融受原监管机构约束外,仅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受央行支付结算司监管并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约束。而像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势,虽然2014年上半年已被分类归口于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但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任重道远,短期内监管的灰色地带仍会存在。其次,互联网金融由于其自身的行业交叉属性,与传统金融相比风险诱发的因素多样化,加上其虚拟性、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导致监管的全面跟踪难以识别,这也进一步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再次,在全球化背景下,频繁的互联网金融跨国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这种趋势对单独的国内监管也提出了挑战。

四、互联网金融特殊性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策略

(一)从互联网技术层面构筑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安全体系是电子金融与电子商务活动安全的基础,技术层面的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防范体系包括:操作系统安全稳定、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技术、入侵检测技术以及金融信息、数据的安全防范技术等。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的构筑,首先需在硬件方面保障互联网运行的安全环境,应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研发投入,增强互联网系统的抵御和防攻击能力。同时,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体系的信息安全上,应加强基本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应用标准与协议三大层次的技术支撑,这是网络金融和商务活动的支付体系和各种业务应用系统的发展基础。

(二)从金融属性层面规范互联网金融操作流程,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本质是金融属性,在业务层面,不论是有金融牌照的企业还是其他形式的网络借贷公司,都应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充分认识金融信息化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审慎管理信用、流动性等其他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业交叉性和金融属性,其风险管控不仅需要建立信息科技风险评估、管理、预警的机制,还要在严格内控体系的基础上,对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管理、资金流动性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制度。如,对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应从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两个层面进行标准化管理;对P2P模式中存在的“多对多”、“资金池”、“期限错配”等流动性风险隐患应尽早进行规范;对互联网借贷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及无抵押品问题带来的风险隐患应设计出相应制度等。

(三)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立法力度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法规建设,采取的方式是对仍然适用的法律继续沿用,对不适用的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制定相关新法规以补充覆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欧美逐步建立起了涵盖交易规则、交易保护、制度标准等内容的互联网金融法规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借鉴国外经验,可以从三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如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等;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如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三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如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安全法规等。

(四)从监管层面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需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做到有保有压。目前,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首先,要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在监管模式上应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特性,建立跨部门的监管机制,协调分业和混业创新监管模式;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的快速、频繁和虚拟性特点,监管部门应通过信息技术加强非现场监管,并有效建立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再次,对互联网金融的跨国活动,监管部门需联合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加强联动实施统一监管。

金融风险监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金融模式;金融监管

一、引言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经济有着质的飞跃,GDP总量由1978年的世界第十位一跃成为如今的第二位,但是我国的经济和科技基础同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十分薄弱,过去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有诸多负面效应,缺乏可持续性,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弊端也日愈显现,金融行业的升级迫不及待。因此我国高度重视金融科技的发展,将其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而对我国目前来说,金融科技的发展所带来的改变最普遍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传统金融业注入了许多创新的方法,提高了传统金融业的效率。农村发展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及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金融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三农”问题的解决也必然需要农村金融的支持。但现实社会中,农村金融市场仍不完善,正规金融机构缺乏,民间金融组织不规范问题屡有发生,农户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第一次提出发展“互联网+”农业,指明了农村金融未来的发展方向。政府的政策支持、互联网企业巨头频频开拓农村市场,说明农村互联网金融已经具备了快速发展的条件。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既带来新的机遇,也带来对金融稳定的挑战,对于金融方面本就薄弱的农村区域更是如此。而这些挑战也是制约农村互联网进一步发展的巨大绊脚石,本文通过分析农村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风险,借鉴国外农村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而有针对地提出适合中国农村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以及监管。

二、文献综述

(一)互联网金融

随着互联网金融日益进入大众的视野,对于其界定也有着层出不穷的讨论,董昀(2014)根据2013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的相关表述,将“互联网金融”理解为:在互联网的技术条件下,各类传统金融机构、新型金融机构和电商企业依托于其海量的数据积累以及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通过互联网渠道和技术所提供的信贷、融资、理财、支付等一系列金融中介服务。根据推进主体的不同,互联网金融大致被分为互联网企业开发金融业务、传统金融业的互联网化以及电商平台利用电商交易推出金融业务几类。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更多的是在我国范围内应用(叶纯青,2016),是一种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运用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技术,非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模式(谢平,邹传伟,刘海二,2012)。

(二)农村互联网金融

King(1993)早在上世纪90年代指出,发展中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初期,金融市场不完善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并强调通过金融供给推动经济发展的要求。如此看来,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备程度与农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但从中国的发展经验来看,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虽说一直以来在不断进步,在发展中却仍存在一些问题,农村金融困境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从经济体制分析,中国的城市和农村长期以来偏向的是二元经济体制,也就是说城市和农村并非同时发展,因此两者的差别也越来越大。由于农户金融素质不高、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严重阻碍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吴义达等,2008)。农村金融市场的日益萎缩反映出来的现实情景则是农村金融市场仍不健全,资金流通的障碍较多,农户的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游江等,2011)。在正规金融机构研究方面,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数量少、产品种类单一、运行效率低下,而作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主力,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严重,不良贷款率较高(钱枫林等,2011)。面对如此农村金融困境,学者们在研究现状的同时将研究细化,深入分析了造成农村金融困境的原因。其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问题。在中国,农村信贷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使得信誉较低的借款人通过虚假理由或支付较高利息为手段,来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周丽芳,2010)。真正低风险的借款者却由于借款成本高于预期,得不到金融机构的资金,从而推出信贷市场,形成“劣质客户驱逐良性客户”的现象。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分析,由于农村地区居民居住分散,拥有符合规定的抵押物少,金融机构难以获得农户的信息,导致机构运行成本、监督成本高昂(张龙耀,2012)。农户融资困难的因素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政府体制问题突出、涉农金融机构效率低下以及民间金融缺乏监管(刘忠,2015)。农村金融困境成因的研究也促发学术界对其解决方案的讨论日臻热烈。除却对经济体制、民间金融、监管等层面的研究外,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一些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引入可有效地解决农村金融困境的问题。

(三)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方面为金融监管带来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也放大了传统的金融风险,金融产品创新可以规避传统风险但也会带来新的风险(李晓虹,2014)为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放任→加强监管→金融创新→放松监管→金融危机→加强监管”的发展历程(靳林炜,2017),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监管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首先有积极影响,有利于扩大金融覆盖面,提升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李文红,2017),也可以促进金融机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朱太辉,陈璐,2016)。但是也放大了传统风险产生新风险。

(四)农村金融监管

我国落后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已不能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许多相关从业者并没有足够的素质进行相应的监管。因此,对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及监管者必须制定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制定相应的标准,最终实现持证上岗(高述涛,2010)。同时,应当根据我国农村金融的具体情况构建“四位一体”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张朝锋,2010)。

三、农村互联网金融风险

(一)农村互联网金融现状

通常我们把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与金融浓缩在一个金字塔内,位于金字塔尖的极少数富裕阶层拥有着众多诸如大型企业、政府等金融服务资源,接下来依次是有中小型企业服务的中产阶级、有微型企业服务的大众工薪阶层,而金字塔最低端,也是数量最广的农户群体则几乎没有金融服务资源(贝多广,2015)。极少数群体金融服务需求可被充分满足,甚至资源严重过剩,但绝大多数群体的金融服务严重不足甚至基本缺失,而这部分的广阔市场则是互联网金融所对应的领域。而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有效地解决现阶段农村金融遇到的困难,比如距离成本、人力成本以及时间成本等。到2018年,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专门针对农村地区推出多种金融服务产品。比如宜信小贷公司的宜农贷和农商贷等。但是尽管互联网金融机构推出了大量有关农村金融服务的产品,农户们对于互联网金融还是缺乏认识。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十分迅速,以蚂蚁金服为例,截止至2017年3月,在保险、信贷方面服务的三农用户数则分别达到了1.4亿、4205万,服务了175.7万家农业相关企业。从覆盖面积来看,阿里巴巴旗下农村融资产品“旺农贷”的服务范围已经覆盖全国范围的347个市,2348个县的24700个村庄。但同时农村地区仍有极大的金融缺口。根据《中国“三农”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农村金融的缺口约为3.05万亿元。在如此庞大的缺口下,相较于农村缺乏正规金融机构以及民间借贷不规范的情况,互联网金融企业凭借商品的线上交易将金融业务渗入农村地区,具备较强的品牌建设与口碑效应,另结合先进的信息技术背景,在放款速度以及征信方式方面的优势,其融资业务的开展理应更为便利。但现实中,未满足的金融需求及较为冷清的业务开展反映出一定的供需矛盾,凸显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缺乏信任等问题。而这种信任的缺乏是由于农村互联网金融产生的一些风险所引起,下文我们就将分析这些风险。

(二)农村互联网金融风险

农村互联网金融与普通互联网金融相比,增加了农村这个条件,范围是农村,媒介是互联网,本质是金融。因此,与传统的互联网金融相比,农村互联网金融面临更多的风险。

1.技术层面风险

一是网络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主要依托于互联网的存在,与线上商品交易模式相似,融资业务从申请到最终的放款与监督的大部分流程在线上进行。网络的运用虽能简化业务流程并提升放款效率,但网络安全与否也影响电商融资业务的发展。另外,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农村地区的开展主要依靠位于基层的村级服务站或村级人。因此,整个信贷系统是一个呈放射状的是巨大信息网,连接数以万计的PC及移动终端。因此,一旦其发展所依赖的网络出现一个小小漏洞,黑客和病毒便会趁虚而入对其进行攻击,并借助信息脉络迅速扩散,由此造成灾难性的影响,众多贷款交易不能正常完成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风险体现的另一方面则为客户信息泄露丢失问题。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借助大数据库来对海量的碎片化信息进行收集和保存。如上所述的网络漏洞也会造成碎片化信息的丢失、大数据遭到篡改的问题,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以及放款系统的正常运行,从而影响放款安全,出现大面积坏账。网络安全问题还会影响借款人个人信息的泄露,影响客户对互联网金融的信任度。因此,网络安全问题的出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会造成致命打击。二是信息技术带来的风险。如果网络安全是由外界对融资业务开展带来的风险,信息技术风险则是内生性问题,造成的结果与网络安全不尽相同。与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融资业务相比,互联网金融平台要为信息技术风险进行更为全面的考虑,重视起其对融资服务带来的特殊威胁。信息技术风险产生的源头仍在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线上运行,线上信息的收集、风险的评估、资金的发放、后期的跟踪与回收均需要依靠强大的信息系统作为支撑。相较于线下融资模式,书面化的业务资料改为线上电子存库,因此信息无可避免会存放且暴露在互联网中。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具备安全性能极强的防火墙设置,这对信息技术的要求极高,因此信息技术部门一旦出现问题,客户的私密信息被暴露和篡改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从而影响整个业务的开展。

2.业务层面风险

第一在于信用风险。农村地区的征信难度大是许多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避的主要原因。虽然互联网金融具有先进的技术水平作为信用评估的支撑,但相较于城市而言,农村地区社交信息的流量小,收集难度大,并不能较大程度地弱化信息不对称水平。相比于传统金融机构对抵押物及担保人的崇拜,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融资过程中充当着隐性担保人的角色,其融资产品具有信用贷款的性质,使得其仍面临一定的信用风险。另外,作为在农户金融机构缺乏背景下的补位产物,互联网金融融资业务的客户更多是普通农户。在农户自身风险较大时,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较低的放贷门槛,农户评估通过平台进行贷款的成本更低,因此,具有征信困难、缺少一定价值抵押物作为保障的普通农户会倾向于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因此加剧平台所面临的信用风险。第二是操作风险。顾名思义,操作风险即为信贷员的操作失误给交易双方造成损失。基于对信贷环境的熟悉程度,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贷业务专员多为相关部门从当地村民中进行层层选拔而来。受限于农村地区落后的教育水平,村级信贷专员不单单在年龄,也在教育背景上参差不齐,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专员具备系统完善的金融知识体系,村级信贷专员在专业知识上的缺失成为操作风险加大的隐患。再者,相较于银行等机构,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地点设置与人手配备并不能满足线下征信过程相互监督的要求,因此相关人员主观错误会造成一定的操作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平台无法满足对村级业务发展配备足够专业通讯网络技术员的条件,对网络系统和计算机使用的不专业导致信贷专员对技术缺陷及故障的忽视和运维不当。再者,村级服务站点的数量及辐射范围决定了业务培训并不能经常、深度开展,因此部分信贷专员对交易流程与业务规则的不熟悉导致操作风险的提升。第三在于声誉风险。从互联网融资业务在农村地区的发展来看,业务覆盖面的扩大主要靠的是农户的口碑宣传。另外,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所具有的国有背景或股份中的公有成分相比,互联网金融平台所拥有的品牌力量依靠于平台的服务质量与交易规模。声誉风险的考究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更为重要。从其运行模式的角度入手,声誉风险根源于非实体化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从而可能导致交易方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加大违约及坏账出现的可能性。再者多样化的业务体系使得多种业务间声誉评价的交叉影响,一旦其他业务出现问题,无疑会波及到融资业务的开展,从而影响客户对平台及融资业务的评价,负面评论增加,也就产生了声誉风险。

3.政策与法律层面风险

一是法律风险。此处的法律风险发生在对行业规定模糊,相关法律缺失的背景下,因行业领域中权利与义务规定的不明晰,法律纠纷及诉讼时有发生,严重时甚至发生欺诈、跑路的现象。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逐渐形成产业规模,开始蓬勃发展,广阔的市场机遇下,互联网金融公司纷纷设立,但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市场中鱼龙混杂。基于此,我国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业务在短时间内取得不错的发展,专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却仍未提上日程。涉及信息保密、市场准入、主题明确及客户保护等方面法律规定的缺失,在行业发生交易双方的法律纠纷与诉讼时无法可依,增加额外纠纷及影响业务发展。二为政策风险。不单单在法律上缺乏对行业的约束与规定,政府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制度的空白。农村地区作为网络金融发展的蓝海,缺乏政府的规范及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农村地区的经营与发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平台简单的竞争环境也存在无序的可能。特别是在发展逐渐成熟之时,电商平台的融资规模和盈利水平进一步提升,进驻市场的企业会进一步增多,行业中不规范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四、农村互联网金融模式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农村金融服务的完善提出了许多新的解法,也探索出来许多新的模式。下文将介绍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几种模式,以及这些模式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P2P借贷模式

P2P平台是用于资金的借贷。我国目前的农村代表性P2P平台是宜信。宜信是我国最早的P2P平台。现在业务范围扩展到48个农村地区。未来将打造农村金融云平台,形成农村金融服务生态圈,未来也计划建立上千个村级金融服务站点,提供诸如农村信贷等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服务。

(二)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类似于借助互联网平台的预售模式,任何人有任何想法、创意和产品都可以放到平台上,有人支持这些发起人就采取购买的方式进行投资,当收到的投资足够支撑发起人的想法、创意和产品时,项目就可以成功开始了,而在项目运行的期间,所有投资者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创始人会根据这些声音来调整改进自己的产品。众筹的互动感很强,产生的成果也是多种多样,回馈投资者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投资收益”不局限于金钱,也可能是项目的成果,在农村区域这个角度来说,就可以灵活运用农产品作为回报的成果。我国第一家专门针对于农业的众筹平台是尝鲜众筹,该平台满足了在农村区域进行创业的各项需求,从募集资金到其他配套服务,这种一站式的服务是众筹平台的特色。在现在的农村地区,众筹还是个新鲜的说法,但因为形式更灵活,更符合农村区域这个特殊的群体,将是未来农村金融重要的发展方向。

(三)互联网保险模式

众安在线是我国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该公司有一个高温险,投保人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不需要复杂的手续过程,保险公司直接自动根据中央气象台的天气预报进行理赔。真正的农村互联网保险还在探索中。但我们可以相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创新,会有越来越多的农产品互联网保险出现,为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提供新的思路以及新的发展。

(四)电商消费贷款模式

电商平台在农村地区开展的消费贷款模式,类似于普通用户平常使用的支付宝“花呗”功能,如京东金融开发的“乡村白条”。农户在电商平台进行消费,会在平台上留下许多数据,比如购买频率、购买数额等,经过较长时间的收集取平均情况得出农户的信用积分,根据积分的高低给予不同的支付额度,这些额度是由资金提供方垫付资金,农户在规定时间内还款即可。在这个电商消费贷款模式下,电商平台会从支持农户贷款的商户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如果农户选择分期还款,可能还会像农户收取一定的分期手续费。

五、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难点

《中国“三农”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是我国首部农村互联网金融行业蓝皮书。从蓝皮书中透露的信息中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难点。

1.信用体系空白

农村的信用意识十分淡薄,信用体系又十分不完善,常以各种借口违约,金融机构和监管者无从得知农户征信情况。机构很难监测与监管,如果产生违约纠纷,金融机构也更难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债权案件执行成本较高。

2.法律体系缺乏

虽然中国目前的农业相关法律体系相较于之前完善了许多,但仍缺乏特殊法律法规。比如没有设立专门用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难以保护农村地区的金融环境和金融参与者的权利。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难,不仅仅是没有信用记录、违约率高、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还有落后的基础设施和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

(二)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因此,要用新的发展观解决新的农村金融监管问题,“蓝皮书”中的监管建议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认为农村地区的金融政策监管需要引导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在农村更加规范化。万一农村互联网金融产生了问题,会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因此农村互联网金融应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中之重,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就是监督其严格按照指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关业务,让产品、服务以及客户信息都在规范和安全的前提条件下受到监督,对于农户来说,就是要制定违约惩罚机制,普及金融教育等。首先,需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和信用评估体系。其次,明确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和主要职责,可以考虑实施联合监管,比如金融部门联合互联网金融企业类似宜农贷,互相合作,共同拿到农村地区网贷的数据,方便建立数据库进行统计和监管。另外,还需要惩戒机制,在司法机关和公众舆论的指导下,加重对逃避债务和违反合同的惩罚,让失信的社会成本越来越高。在我国这个农业大国,农村互联网金融是一片巨大的蓝海。对其的监管就显得更为重要,好的监管政策可以帮助互联网金融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同时针对致力于农村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应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让更多优秀的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扶持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是全面经济发展的“终极答案”。

六、结论

金融风险监管范文第5篇

1995年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诞生了。在这家银行里,没有营业网点,没有柜台,没有ATM机,看不到现金……它完全依赖于互联网。自此以后,网络银行业务在全球开始蓬勃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的也很迅速,主要分为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以前,互联网仅仅为金融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协助银行“把业务从线下搬到线上”,以网上银行、金融、证券为代表,互联网与金融还未真正结合,因此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还未曾出现。1997年,招商银行推出了第一家网上银行,接着一些大型的互联网企业利用社交网络,电子商务,云平台等优势技术将其业务范围扩展到了金融领域,形成了第二发展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后,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互联网对金融的“协助”表现在开始不断地从技术领域渗透到金融业务领域。这一阶段的突出事件是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向第三方发放支付牌照。第三个阶段从2012年开始发展至今。很多人把2012年评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因为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为迅猛的一年。P2P网络借贷平台爆炸式发展,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不断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既有传统金融的风险,也有其独特的风险。

(一)传统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所面临的一些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对于大多数传统金融机构来说,贷款时最大、最明显的信用风险来源。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这种信用风险也不例外,尤其是P2P平台的网贷,一旦发生贷款业务,能否确保带出去的钱顺利收回。第二种风险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最核心的就是流动性风险,而流动性中最主要的就是技术资产结构是否匹配。例如余额宝和支付宝的无缝对接里就存在着流动性风险,一旦货币市场出现异常事件,引发货币市场基金大规模赎回的资产变现现象,流动性危机就产生了。

(二)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以发达的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因此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当互联网收到黑客袭击,计算机病毒入侵等一系列行为时,互联网就会出现漏洞和问题,从而引发技术风险。比如基于互联网的公开性和开放性,在进行电子数据传输与保存时很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而计算机病毒的出现与扩散,使得数据的传输缺乏安全性和可靠性。技术风险的产生是因为当今的互联网技术并不是无懈可击的,还不是很完善,技术还达不到很先进和成熟的程度。此外,我国的互联网技术的软硬件与国外相比差距还很大,很多地方都要依赖国外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构成了风险。

(三)业务风险

互联网金融虽然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但也仍然无法解决传统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这种信息不对称则可以让金融市场处于一种“失真”的状态,使得客户面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业务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额的供给方大多是非传统的金融行业,对金融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例如现在互联网上的理财产品铺天盖地,打的宣传旗号都是高利率,高回报,但却对潜在的风险提示不足,未引起客户的重视,一旦发生重大损失,客户只能望洋兴叹,自认倒霉;另一方面,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交易双方的身份和信用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出现“劣质驱逐良质”的现象,即服务质量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取代了质量高的机构。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在进行业务交易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未按规定遵守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或是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在立法方面还不完善。近年来,虽然相继有一些此方面的法律出台,例如《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但这些都是针对传统的金融业务的网上服务而制定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于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的新型业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导致了风险和弊病的凸显。

(五)权益保护风险

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信息无法面对面的进行,都是通过互联网传输,因此不能准确地核实交易主体的身份,就有可能存在消费者的账号信息,资金信息,身份信息被非法盗取或篡改;同时,在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出现网络融资资金被挪用、占用;交易商暗中操纵交易价格等等,都会导致投资者或货币持有者的经济损失,这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存在的风险分析后,应及时加强对其的监管,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

监管事前监管是指市场准入监管,即严格审批将要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其目的有二个:一是对一些生存能力差,不符合条件,没有存在必要的机构和组织应当禁止其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二是使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布局更合理,为互联网金融业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环境,保障互联网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事中监管是指市场运行过程中的监管,即加强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在经营过程中的监管,动态的了解其业务范围,资本充足情况,产品质量以及资本流动性等等。事后监管是指市场退出监管,即对严重违规操作或即将破产的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组织的市场退出处理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

在不同的金融产品冲击人们的视觉神经的同时,也出现了产品本身透明度不够的问题。一些不规范的产品销售者刻意对客户隐瞒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性,导致后面纠纷不断。这主要由二个原因造成的。一是我国的普通投资者对金融知识的了解远远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与创新。长期以来,我国的理财产品都是由银行供给的,产品品种比较单调,普通投资者对产品的了解主要集中在股票、理财产品、债券,因此新的金融产品出现时,很多人都摸不着头脑;二是,运营企业出于销售的需要,在宣传时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弱化,这种行为本身大多是非恶意的,但现实中往往容易造成投资人的误解而形成纠纷。因此,首先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明确每一款金融产品的特点和风险,避免“浮夸”宣传,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和产品的透明度;其次,在产品的运营方面,也可以加强对投资者的培养和教育,让投资人对于产品本身的原理、特点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让投资者到企业实地考察和参观,增强彼此之间的了解,从而让业务开展的更加透明。

(三)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应当成立一个以一行三会为监管主体,相关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各部门应当定期交流和沟通,明确权责,加强监测,及时预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出现问题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二是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监管改革。首先监管机构要强化全面监管的理念,推动银证保监管部门逐步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其次监管机构要有包容创新的理念,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积极创新,监管的目标不是“管死”而是让其有源源不断的活力;三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等方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