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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论文

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论文

一、选择金融监管模式的原则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世界上既没有万能的监管模式,也没有最优的监管模式。每个国家都应根据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状况和开放的程度来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在金融市场发展初期,选择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模式能相对降低监管成本,同时进行较有效的监管。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金融市场变得复杂,必须改革监管模式,形成一种既满足国内监管需求又不影响国际合作的独有监管模式。满足成本收益分析。政府监管是基于提高全体国民福利而进行的监管,所以这里所讲的不是监管机构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指相对于其他模式来说,改变制度所带来成本的降低或者利益的增加。提高金融监管能力。金融监管模式仅仅是一个架构,最终完成监管的依然是监管机构中的人员。对监管机构进行简单的拆分或者合并式的改革,监管能力却没有显著提升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有效的监管模式不仅对监管能力的要求更高,而且能对监管能力的提升起到了促进作用。模式并非越复杂越好。复杂的监管模式看似能够面面俱到,更加有效地应对不同的金融风险,但是复杂的层级关系会大大降低监管机构之间信息沟通的效率、监管人员行为和监管程序的规范化程度。尽可能降低监管模式的复杂度正是目前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之一。监管信息的沟通机制。资源的共享可以直接降低成本,避免重复研究和数据采集,也为发现监管空白、多头监管和监管重复提供可能性。良好的信息沟通也能促进监管合作,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金融市场结构失衡和监管标准不统一。以市场力量为导向建立监管体系。监管者要站在金融市场中金融创新的前沿,发现隐藏在日趋多变的金融产品和业务中的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顺应市场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对金融业发展的影响。从系统论的角度来制订。一国的监管体制改革涉及多方利益集团的碰撞、协调甚至妥协,即使每个监管机构都能运行起来,但是把它们汇总起来未必能达到预期效果。因此,这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综合各方因素平稳过渡,不可急于求成。以上原则并不能囊括金融监管体制中所有的规律和标准,在实际选择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金融监管模式与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状况的一致性,并要随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复杂程度的加深而进一步变化,灵活把握,趋利避害。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典型的分业监管,监管领域确定而单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着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维护金融稳定、执行货币政策、进行外汇管理和反洗钱活动。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形成较晚。从2003年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以来,我国制度性的缺失、改革相对滞后和经济金融体系的不断深化发展等,导致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现象严重。一方面,分业监管格局不能完全覆盖一些新型的金融机构,可能促使其将某一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低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另一方面,由于不是统一监管,各个部门的协调性无法提高,在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的情况下,造成大量的重复监管。金融监管措施落后、监管知识不足、水平不高,导致效率偏低。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市场综合化水平正在迅速提升,现行的金融机构准入审批制度早已不能满足现实的监管需求。同时对应复杂多元的金融混业背景下的法律规则尚未健全,现有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也跟不上金融业的发展。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金融市场部分领域无法可依,信用制度、评估制度尚未建立,全面的、深层次的监管法律也未及时更新。另一方面,监管的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不配套,监管规定普遍缺乏科学的量化标准,实际执行中尺度不易把握,操作性不强。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我国虽已建立了系统的监管机构,制定了较健全的规定,但是缺少严格遵守规则的执行力,往往某些行政手段就可以打破金融监管,那么监管规则就形同虚设,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管职能。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力不足。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提高,大量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监管当局管控混业经营风险的能力受到巨大挑战,既不能满足市场监管的需要,也不利于本国金融机构在全球竞争中的发展,难以与国际大银行开展竞争。针对消费者的保护规范有局限性。当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存在利益冲突时,监管者往往偏重于保护强大的金融机构方而忽视弱小的消费者,无法创造和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保险机制的缺乏使消费者在面临巨大风险时得不到基本的保护。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进建议

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金融机构依赖监管当局的心理在某些方面尤为突出,本应是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需求来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但某些金融机构却想让监管部门从监管者的角度来提出相应的指引。市场参与者完全依赖于监管当局和政府对金融机构施行外部监督,几乎没有发挥自我监管的意识。逐步建立和完善财务信息披露和监管规范体系。监管机构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原则规范和法律条款,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做出明确界定,并设置相应的免责条款及民事处罚条款。坚持披露自愿性和披露强制性相结合,培育使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积极、主动地披露财务信息的市场环境,这是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和完善信息分享的法律支持体系,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建立对金融市场全方位监管的机制。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经济效率降低,只有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及信息的流通效率,防范市场操纵、欺骗和权力滥用,才能提高金融市场监管效率。把保护消费者权益定位为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成立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加强机构对消费者信息披露的监督,使消费者利益免受不公正和欺骗性交易的侵害。建立完善的消费者保险制度,努力把风险口径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避免消费者无限损失的情况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加强国际层面的监管合作,使管理理念和水平国际化。全球化水平不断提升,我国的金融地位也日益提高,金融市场逐渐开放,外资以及国际金融机构的进入等倒逼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要趋于国际化。同时,作为一个大国,我国有责任提高全球金融市场的监管水平。根据博弈论里的“囚徒效应”可以知道,个体的最优决策可能会导致集体的非最优,甚至产生负面效果,所以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趋势不可避免。

作者:胡安万正晓单位:苏州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