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监管体制论文

监管体制论文

监管体制论文

监管体制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新的理念对策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成为目前的热点之一。但是由于受到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对金融监管体制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多误区,这严重地影响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紧跟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并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以保证改革持续推进。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

1金融监管更强调市场力量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高效的运行。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在即将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配置的资本金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强调市场约束对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联储认为:未来监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场纪律─—通过有效的公开信息披露─—来更多地分担监管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需要。

2金融监管更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例如,通过绕过税收法规等产生的金融创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税收部门据此可以改进税收体系加强管理,这就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金融监管更强调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只注重监管的收益而忽视成本,使监管决策建立在非科学的基础上。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监管机构日常运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另外还包括间接成本——金融监管对国民经济体系运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如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竞争,使优胜劣汰的机制得不到实现,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监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效的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的信心。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一,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来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众所周知,在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众多因素中,金融监管体制是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往往也是金融监管效率的竞争。因此,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同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

第二,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在监管与创新之间进行权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第三,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围,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第一,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到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两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和协调。仅仅根据监管目标,而不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发展的监管,必然迫使商业银行为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散失开拓新市场的赢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从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来看,重视市场机制的监管应当是从整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

第二,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中,就存在着许多直接干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自主创新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时收回贷款。”但是从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来看,是否提供担保,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决策。对金融创新采用管制堵塞的办法最终是行不通的,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以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供给出来。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变创新主体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创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用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往往为了追求监管的收益而执行过严的监管措施,这不仅会带来过大的金融监管成本,还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

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动、管制的放松,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空间拓展至全球并日趋激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背后,同时也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的竞争。因此,摈弃过时的监管方式,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刻不容缓。

参考资料:

[1]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监管体制论文范文第2篇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达史素来以股票市场为风向标。随着后股改时代的来临,市场结构日益合理,证券品种日益多样,投资者构成日益多元化,市场化程度日益积聚,与国际证券市场的联动性日益显著,市场处于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时期。

但也应看到,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并未改变,与市场发展相辅相成的证券监管体制也应在此背景下继续革新。证券监管体制具体可细化为监管理论体系、法律体系、组织体系和运行、评价体系等子项。基于组织体系的特殊地位,将之作为贯穿整个监管体系,揭露体制问题和提供完善对策的线索具有可行性。本文以由固有监管者、市场衍生监管者及其他监管者构建的监管组织体系为纲,简析我国当前证券监管体制及其可完善性等问题。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监管体制;完善

绪论

随着国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及其内在规律把握程度的深化,对市场作用机理和运作效能的理解也日益加深。同时,也引出了如何规范市场中不合理因素的干扰,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议题。中国资本市场也大体沿着这一脉络,由行政干预调控的单边市场结构逐渐演化为由多元利益构成的博弈场所。其中,法律制度的建构所应发挥之作用,也因“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命题的被推广、被接受,而显得愈发重要起来。

考察各国市场经济发达史可以发现,虽然一直存有“市场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导向之间的博弈,但对证券市场而言,因其所具的高效融资功能和高风险性特征,无时无刻不在散发激励抑或足以颠覆国民经济的量能,使之颇受国家监管手段的关切。如何构建一个兼具效率和公平的证券市场,市场运作规则的制定及其实现,监管机制的完善与否确为关乎全局。

本文所为探讨即在此背景之下。证券监管体系是融合了市场主体与政府宏观管理职能的交叉接合部。随着市场自治机能的成长和不断强化,如何限缩不必要的外部监管能力,使自律化暨市场内部的自我控制体制的作用得到正常表达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注意到证券市场规则大体可作交易规则和监管规则之二分,近三十年以来,基于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环境,由公权力激励催生的民商私法复兴使得对证券交易平等主体的理论关注和制度建模,至今可谓蔚为大观,其对证券市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给养。然而证券市场的发展尚未完全皈依市场化的理性运作,其中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市场监管体制与市场秩序维护和合法利益保护目标之达成存有不协调之处。故而,笔者旨在对此系统进行解构,对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略作评析。

一、证券监管体制基础理论

(一)证券市场受监管根源

证券是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证券市场即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等实现流通机能的场所,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市场主体通过各类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募集和融通资金以取得预期收益[1]。而作为市场经济体制有机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具有无法自我完结[2]的缺陷,是证券市场监管力量存在的根源。

首先,证券市场需要干预决定于其显著的表象特征。作为高风险的金融产业,证券市场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其一,市场投资者购买股票,以在投资期限内实现所持股票买卖价格之间形成差价,即以低买高卖的方式获得利润。投资期限及投资决策的不同,可从市场投资群体中析出投机交易者群体。然而这种划分仅在特定的交易时段具有意义,实际上二者间的界限十分模糊,市场“经济人”之特质使得在一定时期投资者有转变为投机者的可能。适度理性的投机可以激励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过度投机无疑会引起整个市场的动荡。其二,证券是货币资金或实际资本的转化,属于虚拟资本范畴。上市公司将发行筹集的资本投入生产运作,在日常经营中实现资本增值。而证券持有者通过投入资金认购证券后,持有的仅为虚拟资本,并不参与实际生产。虚拟资本受制于真实资本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处于相对独立的运动形态中,其价值经受市场预期

或投资评价,可能背离实际价值,价格确定机制便有极大的主观性。如若证券

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去甚远,便有加大市场动荡,酝酿风险的可能。同时,证券交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日益形成国际一体的联动架构,加速了资源流通、信息共享,降低了市场成本,但也扩大了由于技术原因、信息错误、局部风险等而引发损失的蔓延范围和作用深度[3]。

其次,证券市场需要干预来源于深层次的市场机能缺陷,这主要表现为市场的外部效应和非对称性特征。外部效应表现为,证券市场上一定的经济、法律行为对市场外部的影响,可能造成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发生偏离[4];由于市场构成体系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便同时累积了不稳定因素;市场主体由于信息持有、经济基础以及决策能力的差异,必然导致非对称性市场的不完全竞争,进而引发市场垄断、内幕信息、分配不公平等现象。市场自身对此是无能为力的,便需要借助外部化的利益调控以及权力制约手段来实现短暂的修正,回补利益缺口,以保持市场的良性活力。

再者,证券市场需要干预来源于资本市场运行应具有的社会化公益。证券市场是企业筹集资金,用以转化为资本运营实现盈利的重要途径,成功与否紧密关乎国计民生。证券市场投资起点低,便于吸纳大量中小型投资主体,而随着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获准进入证券市场的社保基金也日益参与风险运作。考量证券市场抗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康与否,是否切实保障广大社会投资主体的合法利益是其中一项重要指标[5]。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架构

监管体制即制度化规制系统,涉及所有与监管目标相适宜的要素。笔者认

为,证券监管体制的构建在于实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运行和发展的目标,至少应具备有必要的监管理论体系、法律制度体系、监管组织体系以及具体运行、评价制度等子项。其中,监管理论体系项下可作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划分:基础理论体系重在对监管目标、对象、行为依据、行为准则、程序及绩效考核等作出定义,应用理论则偏重提供监管实务的技术性指引,同时将监管相关理论进行必要的衔接和适度转化;监管法律系统则由证券监管法为龙头,以规制证券市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主体,辅之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构成;监管运行和评价系统则是为监管理论和法律制度转化为实际市场行为提供操行准则,以达到所期目的,使监管制度设计真正得以实现。

通常所提及的监管体制,更多则是指向监管组织体系的建构与维护,而附带提及相配套的经济监管理论、法律体制和监管内容体系等其他监管体制要素。其原因在于,监管体制的运行需要以监管者作为载体。监管者职能和权限的设置、机构的运行和管理范式、市场行为的奖惩考评均必然依靠某种监管理论的支撑、法律制度的支持,监管内容体系以监管者行为的具体实施为外在表象。易言之,监管组织体系具有较其他要素更为显性化的特质,此即监管组织体系在整个监管体制中所充当的特殊“中介”角色。同时它也为衡量一国证券监管体制合理性及进行效率考量提供了突破进路。亦据此,本文指称的证券监管体制,正是以监管组织体系为主体展开的。

监管组织体系由固有监管者、市场衍生监管者和其它特殊监管者构成。结合中国国情,固有监管主体源于国家对内国经济事务的权力型关注及经济事务部门的设置,在整个监管组织中居于核心位置。市场机制成熟后,自治力量的膨胀引发固有监管者限缩权能,专司外部化权利义务关系之调处和宏观秩序的维护,由此衍生出不同于政府管理模式的诸如证券交易所、同业协会等市场内部化监管者,在自为市场交易主体的同时享有对应的权责,运用市场化约束手段、借助民商事法律规范实现自我管理和下辖监控。同时,体制结构中也不排除特定时期设置的官方、半官方性质组织,乃至加入国际化监管组织的可能。从固有监管组织角度来考察证券市场监管,必然会突出监管的干预目的。在单纯依靠国家干预修正市场缺陷,达成效率、公平目的之命题被不断证伪前提下,固有监管层在构建监管体制时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即如何从自身职能出发来科学定义体制结构,既能较好回避不必要的强行政色彩,合理约束权限,同时亦可遵循市场规律,追求市场效率和正效益,不宜破坏市场的“自然生态”[6]代替包办,扮演“救世主”的角色,进而培植良性市场主体,完善市场机能;须将自身视为市场殊化、专业化的主体,行为也应以市场失灵的领域为界,做出监管者的“成本——效益”分析,并配合诸如证券交易所、同业协会、证券公司及其他中介组织等衍生监管主体实现预期目标。此种角色表象性的“弱化”,正是政府专属职能加强的彰显。

证券市场由行政性干预、管制转向适度监管,固有监管者依法得到授权,配合衍生监管者及其他主体在市场机制范围内依靠自身行为约束而实现己身权益,辅之以必要的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即构成一国系统化的证券监管组织体系。以监管组织体系为纲,动态考察组织建构及运行依托的理论因素、法律支撑力和绩效评价体系,便可大致看到一国证券监管体制之良莠。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评析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特征考察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推行计划经济而取消了证券市场。直至改革开放初期,由政府行为外生性推动市场机制培养,我国证券业才逐步得以发展。从1981年

恢复国库券发行,至1988年建立国债流通市场以及80年代中后期股票柜台交

易的开设,均标志着我国证券流通市场开始形成。20世纪90年代初期,上海、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相继开业,意味着中国证券业在更高程度上的发展。

与我国证券业发展时期相对应,我国证券监管体制也呈现阶段性的演进特征,并以政府监管主体的演化为主线[7]。虽然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在长久时期内仍将以政府整齐化切入式监管为主导,但随着市场自治意识的增强及相应自我调控机能的发达、社会法治化的深入,其他市场主体的内控能力亦得到加强,本不宜由外部性干预力影响的区域对政府监管的依存度有所下降。同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救济手段逐步完善可操作性,相关社会监督群体的成长,也应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监管脱胎于市场自治下国家有限度的介入,以有机的发达资本市场为先在条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提下的证券市场对应,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采用为反向路径,即以政府公权力原生方式激活市场,培育

机能,由此决定了其应具有不同于传统市场经济证券监管体制的特征。

其一,监管主体呈现多元化协作。除去市场中日益成熟的衍生监管主体和自律监管群体,固有监管者以政府部门、机构单位为主体,涉及证券监管业务的部门呈现多元化,其中以针对特殊行业调控抑或存有交错职能的部门为主,并在监管的相应进程中结成协作关系。例如,公司上市接受证监会的主要监管。

同时,国家发改委审批其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若其属于中外合资企业,上市条件还需得到商务部审批;市场主体参与QFII、QDII运作,还需接受外汇局的监管,等等。此外,财政部、税务部门、科技部、国家环保局、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教育部、公安部等都不同程度的充当监管主体的角色[8]。

其二,证监会具有特殊法律定位,其监管和市场作用“特殊”。我国《证券法》中虽未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名称,但根据“三定”方案[9]的精神,该机构即证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具有规章规则制定权、市场准入控制权、市场行为监管权、调查处罚权、纵横部门的协调及国际交往等多项职权[10],在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但是,目前证监会的性质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此与其实际行使的大量行政执法权限乃至准司法权不相契合,甚至存在违宪之处。例如,我国《宪法》及《立法法》未将规章制定权授予非部委机构和事业单位,而是赋予对应权力的国务院各部委。故而,证监会事业性单位的法律定位与依法治国的理念发生了偏移,使得其在职能发挥和对

市场的影响都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部门[11]。

其三,证券监管非市场激励、强行政性色彩浓重。背负国企脱困的原生动机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蹒跚行进而日益成熟,解除计划性色彩的羁绊的中国证券市场,至今某种程度上仍表现出对计划行政性路径的依赖。例如,在协调监管

者和市场自治之间关系时,更多的着眼点在于固有监管主体和市场之间,以致原生监管主体与衍生监管、市场内部监督力量配比关系,表现为是否放权,抑或换权的博弈。基于稳定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宗旨,一方面,原发监管者的权力和职责强大,对市场走向的决定和投资机会的造就功不可没,但也常由于执法刚性和行为不可预期性造成市场利益损耗;另一方面,应当肩负起市场可持续发展和塑造市场弹性的衍生监管者、自律主体尚未适应市场化运行机制,素质尚低,某些自律体系甚至半行政化或行政化,权责不一,从而进一步加深非市场因素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干扰,误导市场行为主体的投资和风险预期,导致“政策市”[12]的重复显现。

其四,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证券市场监管力对接、整合存有缺口。证券市场法治应由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方的协同并用。市场监管力在行使的同时需要受到权力、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并配备必要的司法救济手段。作为监管体制核心的证监会,依据其特定法律定位而塑造的整体市场监管力,同权利机关

和司法职能的作用范围尚难以完全对接。例如,证监会作为事业性单位,其人

事任免及相关活动权限受到国务院直接领导,对人大行使监督权十分不利[13]。同时,直接监管力披露非法市场行为后,受损投资者需要诉诸司法途径时,还时常遭遇因模糊化规定造成的“法院失灵”,以致救济不彰[14]。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功能分析

结合上文有关该监管体制的若干特征,可以归结出其所具有的下列功能:

其一,较强势的市场准入功能。一方面,基于监管主体构成,多部门对所属产业的管理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职能体现在对主体的证券市场准入监控方面,有着相对严格的程序和审查措施,部门监控体系化之后具有违规防阻功能;另一方面,对市场稳定性和波动性有巨大影响的金融创新项目,管理者在引入时也有相对慎重的考量,分步骤、有区别的渐进推动,禁止违规资金任意流入市场,防止引发市场动荡[15]。

其二,行政手段配置准司法权限,突出问题解决的及时性和效率优位。监管主体在主要行使市场管理的行政性职权时,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还配备有日益广泛的准司法权。例如,在对市场违规行为适度的调取证据权,以及对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损害纠纷的调处权力。在司法救济途径付

之阙如,甚至在某种程度被“边缘化”的特定时期,其对监管行为能及时有效

接近预期效果,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而言不无裨益。

其三,稳定市场、避免运行动荡以维护投资信心功能。我国证券市场处在“转轨加新兴”时期,各方面经验不足,同时受传统制度因素及法律文化路径决定,市场发展在特定的时期需以国家主义建模为始基。在市场机制形成未完满时代,中国特色证券监管体制对抵抗由国际金融危机或区域经济动荡引发国际市场联动而造成的冲击,维护投资信心,保持国民经济稳健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同时逐步对证券市场规律有了更深入的把握,自身也积累了丰富经验,有利于渐进推动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

其四,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功能。我国在为证券市场繁荣发展提供必要制度保障的同时,近年来逐步加大对市场违规行为的监控和惩处力度,规范证券融资、交易主体市场行为,注重上司公司成长能力的培育,对前市场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股权分裂问题也着手加以解决并已取得了很大成效。同时引导扩大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加大关注幅度,均为投资者合法利益的维护提供了较好的经济社会环境。

(三)我国证券监管体制之缺陷评析

也应看到,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天然带有诸多不足,日益影响着市场机制的培育,监管者权责、法律定位的正确树立及应有功能实现的合法、合理化。

首先,外生性的证券市场发展史导致监管体制中固有监管方的法律定位和由此决定的市场作用定位偏移基本的市场性目标,职能断层错位,极易引发监管体系的破坏,使之对金融创新及市场发展的影响带有双面性。

国务院多部门负责市场监管,职能交叉,虽发挥较为强势的准入功能,但在行为主体进入之后,权责便更多的堆积于证监会,其他部门推拖扯皮,监管效率低下以至出现真空状态在所难免,对市场主体的具体行为放任漠视。多部门监管格局下,政府主导的证券金融创新在权限交叉领域相对迟缓,即使有也多由外部压力推动[16]。处于体制核心的证监会“名不正而言不顺”,实难脱离实属事业单位却背负行政职能的困境,实现各部门在其主导下协同运行便存在职能。同时,固有监管者的定位兼采发展市场和完善监管二目标,事实上其已成为上市公司的主管单位,兼有市场秩序维护者的地位[17]。在监管的同时坚

守发展的连续性,担保市场波动的值域范围不至过于“离谱”,守法和执法环节中时常超越法律的边界,不时扮演“救市”的角色,具有“道义执法”的特征,监管宗旨不明,其权威性由此受损。监管和发展二者难以实现衡平,造就了监管主义盛行时对市场的冲击,投资低迷;抑或在发展主导时期监管缺位,市场投机气味浓厚,面临较大的违规风险,二者均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造成投资者对市场抱有错误认识,风险意识趋向薄弱。也应注意,即使在监管主义盛行时期仍会存有漏洞,或是留有原生体制所遗留的道德风险及寻租空间,执行效果不一,其结果也必然使得广大投资者利益受损[18]。

其次,市场衍生监管者中,自律性组织、行为主体的自律活动在监管体制中或处于行政、半行政化弱势状态,抑或受到不适当的国家干预,市场机制成长

缓慢,且自我束缚性在很大程度上未有改观,可持续发展能力尚弱。

由于我国特殊的市场经济进路,证券同业协会、交易所、相关中介机构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组织原初均是为配合政府行为而建立的,自身发展定位不甚

明确,责权利不一致。加之固有监管层保有强势,衍生监管体制中的各元素在政府监管力的庇护下,长期未脱离行政化轨迹,职能较为狭隘,创新动力不足,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风险意识差,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品牌意识缺乏,造假事件迭生,竞争力加剧弱化。由于缺乏必要的衍生体系和上司公司的内部有效监控,在问题暴露时,需要政府介入干预以稳定市场。长此以往,政府临时性的监控自成主流,加深了衍生体制的自我束缚性。而政府监管层的问题也得以进一步累积,必然使证券监管体制及受其制约的证券市场较难实现自我突破[19]。

再次,监管主体也应实时处于被监督之下,但由于与相应监督、制约主体的关系未得到理顺的缘故,权力制衡机制模糊,易导致寻租现象,暗箱操作擅用职权,任意扩展权力边界为非法交易,滋生结构性腐败,抑或助长监管者决策的随意性和低透明度,引发市场道德风险、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剧政府调控受信赖度的下降,阻碍既定监管效果之达成。

由于作为监管体制核心的证监会及其下属的各证监局特殊的事业性单位定位,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难以越过政府对之进行直接监管,且在权力制衡、司法救济方面尚存有许多模糊性的法律规定或是盲区而乏善可陈,可操作性告阙;由于缺少合理的成本衡量体系和制度设计,法院处理证券案件时常成本巨大,面临巨大裁断压力,也造成审判双方及争讼主体都承担巨额的合法权益维护负成本,证券纠纷案件司法“边缘化”的困境难以消解。权宜之计即授予固有监管层更多的准司法权,适度加大其自由裁量度,但同时面临着对其进行再

监管的难度累积。加之监管主体所具有的双重性职能,决策标准权衡不一,随

意性较强,也为寻租提供了深层空间[20]。

同时,监管组织内部职员结构、执法者素质还需改善优化,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有待加强。一方面,执行手段与市场契合程度需要磨合,表现为过度刚性、不可预期切入式“实验”行为[21],不利于市场行政的规范化,易造成不必要的市场局部性波动。另一方面,在对市场禁止或不规范行为的预防及整肃

环节,监管法律关系虚置,职能职权不匹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人事调配及行政性隶属关系未妥善处理[22],且对监管人员激励不足,导致监管不力,必然会减弱惩处行为的威慑力,降低违法成本,致使执法效果远低于预期。

三、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完善对策与建议

完善的证券监管体制应实现维护市场秩序与效率、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系统风险及促使监管成本最小化和收益最优化的目标。在监管体制的建构过程中,应当认清其所带来的显性或隐性的管理效应。具体的,考量监管体制的公允性和稳定性应着重涉及以下要素:

1.监管体制对市场监管效率和发展稳定性及有效性的影响;

2.监管责任的明确化和监管目标的测评及多目标之间的利益衡量;

3.监管成本及避免不必要职能交叉重复的制度设计等[23]。

解析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结构和质量有待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需要

进一步完善,市场结构和产品结构单一,机构投资者发展不平衡,市场诚信水平不高,市场操纵行为仍然存在,新入市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新兴加转轨”的特征未有较大改变,市场深层次问题日益成为改革重点,监管思路和方式亦需要依市场变化不断改进[24]。笔者认为,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为某种集中、法治化监管而非倾向集权性干预,多元化、多层次的“伞状”监管体系[25],立法、执法、法律监督及市场自我控制协同并用,其应与当前以行政性权力为主、政策色彩浓厚的监管体制进路有迥异区别。

其一,理顺固有监管者内部各部门职能及权属关系,明确证监会较为独立的行政机关法律地位。减少由部门利益纠缠而生的执法负成本,注重监管效率和长效管理,解决由于多头负责而造成对市场行为实际缺乏有效监督的困局。在部门利益摩擦问题上,重点将证监会建设成为有效、有力,配有适度部门利益协调设计的体制核心,剥离与监督管理职能不相适应的市场发展控制职能,国有资产保有及融资职能,上司公司业绩主管职能,取消监管者对市场的隐性担保,专司监管,稳固相对其他市场主体所应具有的超然地位,为政府监管层制度建设提供良好的执法宏观环境。

从以证监会为核心的证券监管功能定位和法律地位两方面分析,笔者认为,应适时将国务院对证监会的监管权剥离出来,归并统合后直接隶属于全国人大,接受其日常监督,为证监会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更有力的组织保障。

其二,促进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衍生监管层即自律监管力的崛起,着力协调固有监管者与市场约束的力量配比和有机和谐。通过立法规定或相关授权逐步扩大自治组织的市场影响力,降低不合理的干预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之理念,强化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主体、同业协会对协会成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组织对公司的自我约束及惩戒力度。应突出衍生监管者及其下辖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为投资主体发掘市场价值,实现权益保护提供健全的微观环境。

具体而言,应当继续引入竞争机制,使中介组织、上司公司等交易主体修正不正常的风险负担和权益获取对比关系,统一权责,树立风险意识、诚信意识,改善经营管理、规范行为,完善信息披露、提升质量,革新治理结构及决策机制,着眼于投资双方互信条件下对可持续发展绩效的追求,削减市场操作的投机性和非市场化特征。

其三,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相应法律制度及其操作规范。实体监督法和程度法律制度并重,实现对监管权的有效监督,加大执法透明度和可问责性,使由于各方违规所造成的合法损失得到有效的诉讼救济渠道。日前,我国相继修订《公司法》和《证券法》,为证券市场注入了新鲜的法律养分,极大扩充了受监管对象[26]的范畴,为市场创新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而基于监管和发展目标动态性权衡的特点,其必然会随着经济发展继续做出调整完善。

同时,应通过司法解释和工作协调等方式来消解行政权和立法权、司法权间的冲突与歧义,以适应资本市场迅速变化的特点。例如,可考虑在全国人大下设“资本市场法律评估与修正机构”,负责对资本市场法律的适时评估,及时

提出修正意见[27];当监管者对证券违规的处罚超越一定数目界限时,也须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经由法院裁决[28];相应必要的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制约的程序设计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和可操作化。证券违法所引发的损害赔偿及权义关系纠纷处理也应充分考量诉讼、仲裁途径的经济绩效和社会成本,调节纠纷解决的公正与效率,运用比例原则适当依法赋予监管层以准司法权,修正不合理的法律“灰色空间”[29]。

其四,改革监管机构运行制度,实现监管科学化、市场化,提高监管水平。加快实施人才战略,健全监管专业人才资格考试和准入制度,完善选拔、培养、储备及利用机制。建立专家储备库制度,完善民主集中化决策制度及突发重大事件的“咨询—决策—执行—反馈—监察”体制。遵循市场规律,提高决策制定和实施的引导性、预见性,避免刚性执法,倡导理性投资。推进金融工具创新,在证券市场发展全球化背景下,适时开展证券监管国际交流,借鉴与吸收其先进经验[30],构建各主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推进形成全方位、立体型的监管格局,促使我国证券市场在法治化、规范化、国际化的轨道上稳步前进[31]。

四、结语

各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绝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素以股票市场为风向标,随着后股改时代的来临,市场结构日益合理,市场品种日益多样,投资者构成日益多元化[32],市场化程度日益积聚,与国际证券市场的联动性日益显著,市场处于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时期。而伴随经济全球化、全球金融一体化和经济手段科技化,证券业国际化程度也日趋加深,对我国证券监管体制有效调控证券市场带来了机遇和严峻挑战。而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并未改变,决定了与市场发展相辅相成的证券监管体制也应在此背景下继续革新。

事实证明,单纯依靠强行政路径或非成熟市场调节都将偏离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轨道。故而,我国应及时组建可促使二者有机互动、协调相长、对等合作的监管体制,以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和以责任政府为目标的法治化革新。依据组织体系构成划分,即要求固有监管者重在把握宏观秩序的维护,市场衍生管理者旨在维系微观市场行为的审慎性引导,其他特殊监管者则用以在培养市场发达机能和维护利益、矫正社会正义间实现动态平衡。

【注释】

[1]参见李东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赵万一:《证券法的理论与实务》[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页。

[2]市场经济发展早期,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和市场机制的修复完善能在市场内部得到合理解决。而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市场机制固有的惰性、滞后性使得既定时期难以消解矛盾。为稳定市场秩序,便需要借助市场外部力量加以调控。此即市场之不能自我完结性,也是近现代意义上宏观调控行为的原因。

[3]同[1]注,第33-37页。

[4]参见李志君:《证券市场政府监管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5]参见吴志攀主编:《市场转型与规则嬗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5页;岳彩申、王俊:“监管理论的发展与证券监管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J].《现代法学》2006年3月,第28卷第2期。

[6]同上注,第45页。

[7]一般认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演变进程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2年以前,为多头分散监管时期,表现为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国家计委、财政部、体改委等多方参与的格局。由于政出多门且部门协调不够,实际操作显得十分混乱。第二阶段为1992年至1998年。1992年,国务院设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下文简称“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证监会”)。其中证券委为证券市场主管机构,证监会为具体执行机构。1993年后,国务院进一步明确授权证监会对市场的全面监管。第三阶段是1998年至今,国务院决定将证券委与证监会合并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将央行的证券监管职能移交证监会统一行使,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改组为证监会派出机构,由证监会垂直领导。至此,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大体形成。

[8]国务院各部门有关证券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能,具体可参见各部委网站描述

[9]即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0]有关证监会具体的监管职权及责任,可以参见证监会网站职能简介《证券法》第十章第179条、第180条等条款规文。

[11]可参见张细移:“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困境与对策”[J.]科技创业月刊,2006(1);李香梅、朱磊:“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几点思考”[J].山东商业会计,2005(3);罗培新:“证券会的边界”[EB/OL].经济法网数据库CEL8064.经济法网

[12]就政府干预的影响力度而言,以1994年至2005年这十余年股票市场发展为例,政府先后8次出台利好政策干预市场的下跌,从而形成了有学者所说的6个“政策底”,如在其间著名的“5?19”、“6?24”等行情。详见殷剑峰主编:《中国金融产品与服务报告2006》[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版,第5-7页。

[13]笔者以为,证监会所处的国务院下属机构地位,使得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无法直接绕开国务院的垂直管理范式而实现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式的直接监督。一方面使得国家监督各主体在具体监管中出现责任不明、疏忽失范的可能性加大,也为机构自身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规制市场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缺位埋下隐患。

[14]《证券法》中规定的司法救济措施仍未解决可操作性问题,需要制定相关实施办法。例如,该法第三章第四节关于禁止的市场行为的规定中,对相应损害赔偿诉讼的提起程序语焉不详。

[15]也应注意到,在我国陆续加入一系列国际经济组织后,基于特定成员国义务的履行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对于证券市场的准入功能将逐渐简化、弱化。QFII资金的进入和QDII制度的探索过程即可视为此一漫长过程的序幕。文中指称的强势准入功能,建立于历史数据的考量上。并且还存有一个前提,即各部门均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16]例如,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经济组织成员国义务的到期履行、特殊时期经济计划的推出等,可参见殷剑峰主编:《中国金融产品与服务报告2006》[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17]参见周小川:“证监会应当当好裁判员”[N].《中国证券报》,2002-12-6。

[18]参见张慧莲:《证券监管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178页。

[19]参见李扬主编:《中国金融法治2005》[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160页。

[20]同[18]注,第100页。

[21]不当监管行为频发的主要根源在于监管体制设计的缺陷,表象特征即监管目标的制定和决策审核体制的缺位。长久以来,我国证券监管者对市场的调控更多的着眼于对市场行情的把握,且更多的在于把握短线行情。然而,监管层并非必然要管理投资者合法的投机行为,更非适时调控证券价格、指数,抑或负责相关市场信息的,而是应当把握市场秩序,提供良性竞争和信息博弈环境,为国际证券发展的联动性影响提供指引性意见。

[22]例如,由于我国上司公司多由国企改制而来,许多曾在监管层担任要职的人员由于人事调动出任上司公司要职后,其原任职的监管部门在对该公司实施监管时,不可避免会涉及隐性的人脉等诸因素。有时,这些隐性的因素会对监管效果产生重大影响。

[23]参见尚金峰:《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监管》[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6年版,第98-99页。

[24]尚福林:“今后将重点解决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问题”[EB/OL].中国经济网

[25]“伞状”模式可视为集中统一监管模式下部门职能高度分化整合后集约化模式。该模式以某个机构为组织核心向下分散专业化职能,要求监管群体中各个主体既要合理发挥职能,又不能出现权限越位,取代其他主体的权力范围,形成责任明确、相互监督的系统。可参见郭锋:“新证券法修订理念:国家干预与放松管制之平衡”[N].《21世纪经济报道》,2006-1-17;李慧泉:“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分析”[EB/OL]

经济法网数据库CEL10226.经济法网

[26]根据两法及相关证券法律规定,有关上市公司资本准入标准大大降低。证券市场中有条件实现融资、融券交易,“T+0”回转交易等,同时也为证券衍生品种创新和金融混业合作提供了制度空间。

[27]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WTO:证券市场法制环境面临挑战》[N].《中国证券报》,2003-8-21。

[28]参见陈志武:“证监会、法院与人大:如何监管证券市场?”[J].《财经》,2002年第9期。

[29]刘兴强主编:《转轨时期证券监管研究》[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30]随着国际环境下金融混业监管趋势的显现,我国金融业界、学界也对我国监管体制是否应走混业监管之路展开讨论。大体的,混业监管模式能够发挥其成本优势,改善了监管环境,便于遵循公开统一的监管原则,也有利于利益方诉求的受理,且其责任明确,可以有效防止监管冲突和真空。而分业监管模式则能发挥专业化优势,同时可以构建监管部门间的竞争性环境。此种讨论对我国大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具有意义,然就本文现状考察的立意而言,不将其作为重点论述。可参见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31]国际化证券监管合作,可具体参见邱永红:“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的不足与完善对策”[J].《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4期。

[32]根据历史数据对比,中国股票市场各类投资者持仓占流通市值的比例,在2001年为:证券公司为28%,证券投资基金1%,私募基金40%,散户31%。到2005年则相应为证券公司18%,证券投资基金15%,私募基金20%,QFII为5%,散户42%。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日益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市场行为主体的分散化、多元化程度将进一步加深。

【出处】

经济法网2007年4月

【参考文献】

1.赵万一:《证券法的理论与实务》[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1

2.陈共、周升业、吴晓求:《证券市场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4.李东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5.刘兴强主编:《转轨时期证券监管研究》[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

6.吴志攀主编:《市场转型与规则嬗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7.李志君:《证券市场政府监管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8.张慧莲:《证券监管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9.李扬主编:《中国金融法治2005》[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10.徐涛:《中国资本市场配置效率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11.殷剑峰主编:《中国金融产品与服务报告2006》[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12.尚金峰:《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监管》[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6

13.陈志武:“证监会、法院与人大:如何监管证券市场?”[J].《财经》,2002(9)

14.李香梅、朱磊:“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几点思考”[J].山东商业会计,2005(3)

15.张细移:“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困境与对策”[J.]科技创业月刊,2006(1)

16.岳彩申、王俊:“监管理论的发展与证券监管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J].《现代法学》,2006(3)

17.周小川:“证监会应当当好裁判员”[N].《中国证券报》,2002-12-6

18.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WTO:证券市场法制环境面临挑战》[N].《中国证券报》,2003-8-21

19.郭锋:“新证券法修订理念:国家干预与放松管制之平衡”[N].《21世纪经济报道》,2006-1-17

20.尚福林:“今后将重点解决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问题”[EB/OL].中国经济网

监管体制论文范文第3篇

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研究吸收国际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有重要启示。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凸显出金融监管领域的弊病,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了契机。自危机发生以来,各国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都在大力推进金融监管改革,其中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作为国际保险规则制定机构,成为推动改革的重要力量。总体来看,国际保险监管改革呈现出以下趋势:全球保险监管规则趋于统一、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并举、逆周期监管和保险创新监管得到加强。

1全球保险监管规则趋于统一

危机前,国际上没有形成对保险业的统一监管规则。美国国际集团危机暴露出各国监管规定宽松不一所导致的监管套利等风险,制定统一的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由此被提上议事日程。2009年6月,IAIS决定比照银行监管的“巴塞尔II”,面向保险集团研究建立全球统一的保险监管规则,即“共同评估框架(CAF)”。CAF将重点关注集团监管,从适用范围、集团结构与业务、定量和定性标准、监管合作、管辖权等五个方面评价集团监管。这是国际保险监管界首次提出建立统一的监管规则,标志着国际保险监管向全球统一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此前,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市场也先后启动了对其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评估和修订,以使其更符合现实情况,同时力求对全球监管规则施加更多影响。欧盟于2001年启动偿付能力II项目,目前正在起草偿付能力II细则,预计于2010年10月底完成,2011年10月实施;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于2008年6月启动“偿付能力现代化项目”,在资本要求、会计准则、保险负债评估、再保险和集团监管五个方面开展偿付能力评估框架研究。

全球统一规则将可能对我国现行保险监管体系形成压力,也将为我国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提供有益参照。我们应从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的战略高度,全面审视统一规则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影响。一是深入研究IAIS统一规则框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做好技术准备;二是充分发挥保监会作为IAIS执委的作用,坚持统一规则要充分考虑IAIS各成员,特别是新兴市场成员的现实情况,允许成员自主选择规则实施的时机和范围;三是以统一规则为契机,合理把握我国保险监管规则与国际接轨的节奏和进度。

2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并重,维护金融稳定

危机后,防范系统性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成为监管机构的主要任务,宏观审慎监管由此备受关注。美国、英国和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都不约而同地提出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改变以往仅从微观层面关注个体金融机构风险的做法。宏观审慎监管应包括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和宏观审慎监测,“工具”主要指监管者采取的行动,是一部分或全部微观审慎监管工具之和,“监测”主要侧重于市场分析,包括数据搜集和分析、预警系统及压力测试等。目前,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及其成员正致力于开发定量工具,用于监测和评估金融体系中的宏观审慎风险及其演变过程,包括杠杆率等系统性指标。IAIS认为,保险领域存在系统性风险,但作用方式与银行不同。保险业通常并非系统性风险的始作俑者,而只是其传递载体或受害者;少数源于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也将在较长时间内逐步释放,而不会在短时间内对市场造成巨大冲击。目前,IAIS已经向二十国集团和FSB提交了《系统性风险和保险业》调查报告,介绍保险领域的系统性风险状况;修改《保险核心原则》,制定独立的宏观审慎监管原则,明确保险监管机构拥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建立针对跨国保险集团的跨境危机管理和解决机制,解决“大到不能倒”的道德风险问题;将金融稳定工作组升格为常设的金融稳定委员会,负责建立金融稳定框架,研究宏观审慎监测体系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另据欧盟保险和职业养老金委员会介绍,欧盟正对大型金融集团开展压力测试,对欧盟内部各地区风险进行评估,并收集有关金融稳定数据上报FSB。

宏观审慎监管赋予了金融监管部门新的职能,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保险领域的系统性影响在资本市场、养老健康保障和“三农”领域等多方面都有体现,并超越经济范畴作用于社会管理领域。相比其他金融领域,保险领域独立性较强,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紧密,手段兼容。保险业必须坚持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协调并举,才能实现对系统性风险的全面覆盖和全程监控,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一是积极跟踪FSB、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探讨,密切关注IAIS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工作进展,全面了解保险领域宏观审慎监管的范围和主要措施;二是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宏观审慎监测机制,运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完善保险市场风险预警机制,改进动态偿付能力监测和压力测试;三是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公司和重点业务领域推进跟踪报告制度,加强系统性风险的监测与排查;四是建立保险领域的危机管理机制,加强对危机事件的预测和预防,完善对非正常退保、外资保险公司母公司发生危机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

3加强逆周期监管,熨平经济波动

顺周期效应放大了金融市场的波动程度,是金融危机升级的重要原因。FSB认为以下领域易产生顺周期效应: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监管方法、以“已发生损失”为标准的拨备方法、以公允价值为原则的会计准则和以短期业绩为激励的薪酬体制。IAIS认为,保险业在上述领域也面临顺周期压力,需开展逆周期监管。要特别关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周期变化及关联程度,考察其对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的影响,研究建立超额资本和应急资本的可能性;重点监控利率变化对保险公司负债的影响,考虑使用更为灵活的评估利率计提技术准备金,减缓低利率环境对保险公司负债的压力;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准备方面的最新进展,深入考察“动态拨备”的潜在影响;全面了解“公允价值”会计方法对保险长期资产计量的影响,寻找适应保险业特点的解决办法;借鉴FSB2009年4月颁布的《稳健薪酬实践原则》,建立具有长期风险视野的保险薪酬体制。

下一步,要高度重视顺周期效应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影响,研究开展保险逆周期监管。我国于2006年适用新的会计准则,使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使用“已发生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08年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金融危机发生后,保监会果断颁布《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顺周期压力。上述重要制度在有力推动保险监管发展的同时,也使我国监管制度与国际全面接轨。今后,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密切关注国际上对顺周期效应的探讨,研究顺周期效应在保险领域的作用方式;二是借鉴FSB、BCBS、国际会计准则等组织的逆周期对策,了解保险领域应用逆周期措施的具体做法;三是推动逆周期监管与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结合,改善我国偿付能力、会计准则和高管薪酬等监管制度;四是研究逆周期监管措施的实践操作方法,合理把握逆周期措施的实施节奏,确保逆周期措施的实施效果。

4完善金融创新监管,向全方位监管过渡

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创新的监管过于松懈甚至缺位,是欧美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此次金融体制改革体现出弥补监管漏洞、扩大监管覆盖面并实现全方位监管的趋势。机构方面,将对冲基金和信用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围。FSB2009年6月了《信用评级使用综述》,供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者在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时参考,以降低监管机构对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产品和市场方面,将场外衍生品和其他未监管市场和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在引入中央对手方和推动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标准化和透明度方面不断取得进展。2009年9月,场外衍生品监管机构论坛正式成立,以推动全球统一监管。

金融业不能过度创新,但也不能因为金融危机而压抑创新。我国金融业普遍存在创新不足问题,品种少,现有品种同质化严重,很多领域开发不足。因此,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应准确了解金融创新产品的基础资产质量;二是避免滥用金融创新技术;三是应坚持主业。AIG陷入危机就是辅业拖垮主业的现实案例。保监会鼓励同时涉足银行、证券、保险的保险集团成为主营业务突出、专业优势明显的机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全能型机构。

5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完善跨国金融集团监管

在资本跨行业、跨境流动日趋活跃的今天,单一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容易犯下“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在维护整体金融体系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已成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之一,而重中之重是加强对大型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为实现宏观审慎监管,目前国际上普遍认为应加强对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尤其应将集团内部不受监管的实体和不经营业务的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并对不同地域和业务领域实施标准统一的监管措施。

监管体制论文范文第4篇

1、上市公司数量增加、结构有所改善。截至2000年底,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达1088家。其中A股上市公司从1990年的13家增加到955家,B股上市公司114家。2000年,经过科技部和科学院认证的高科技企业和金融类企业发行上市,开始改变传统产业一统天下的局面,上市公司结构也正在发生积极的变化。境外上市公司52家,其中38家单独在香港上市,8家在香港和纽约同时上市,3家在香港和伦敦同时上市,1家在香港、纽约、伦敦同时上市,2家在纽约和新加坡上市。

2、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截止2000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3791.70亿股,市价总值达48090.9亿元,相当于GDP的57%。10年中,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累计筹资近10000亿元。其中,2000年境内筹资1541亿元,加上境外上市公司和红筹股筹资,我国上市公司当年筹资金额3249亿元,比上年增长130.3%。宝钢等特大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顺利发行上市,表明我国证券市场承受大盘股的能力明显增强。中石化、中石油等特大国有企业海外路演、和发行上市成功,表明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已经消除。

3、投资者开户数大量增加,机构投资者队伍逐步壮大。截止2000年底,投资者开户数达到5801.1万户。其中机构投资者28万户,比上年末增长40%。尽管散户投资者仍占到开户数的99.5%,但机构投资者队伍在证券市场的影响正在稳步扩大。一是证券投资基金在试点的基础上稳步发展。到目前为止,已设立基金管理公司10家,另有4家获准筹建,发行封闭式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33只,总规模达560亿元。去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试点工作将在今年展开。二是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工作稳健推进。在清理整理证券公司的基础上,26家证券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其中13家成为我国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现有101家证券公司的资产总额5753亿元,比1999年的3081亿元增长87%;净资本236.4亿元,比1999年的24.6亿元增长8.6倍。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看,2000年底,余额总计3037亿元,比上年末的1642亿元增长127%。三是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渠道得到解决。经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商定,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回购市场,一部分证券公司还允许以股票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进行质押贷款。四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获准有条件进入股票市场。五是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

4、证券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初步建立。到2000年底,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主要有:2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多件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150多件部门规章。证券期货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补充,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与之同时,根据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决定和1998年4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在全国中心城市设有9个证券监管办公室,2个直属于中国证监会的办事处,25个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并直接管理2家证券交易所和3家期货交易所。

5、证券市场风险进一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正在逐步解决中。从1998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开展了五项清理整顿工作,即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清理规范原有投资基金。到目前为止,期货交易所由14家撤并为3家,交易品种由35个压缩到12个,179家期货经纪公司完成增资和重组,69家证券公司完全归还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于各项清理工作基本完成,证券市场的风险与隐患得到了有效化解和消除。与之同时,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正在妥善解决中。2000年4月,中国证监会允许转配股在2年内分期分批上市流通。目前,已有128家公司的29.85亿转配股上市流通,没有对市场造成大的冲击。为我国进一步解决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多头到统一、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80年代到1992年5月,在国务院的部署下,主要由上海、深圳市两地地方政府管理的阶段。

1981年7月,财政部重新发行国债,中国证券市场开始起步。接着,上海、深圳、北京等地的企业开始以股票、债券的形式集资,如深圳宝安、北京天桥、上海飞乐等。1986年,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开办窗易,代客买卖股票和企业债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静安区营业部开始证券柜台交易,有价证券转让市场恢复。1988年,国务院决定在上海、深圳等七个城市进行国库存券上市交易试点,国库券交易市场的形成。1990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分散的柜台交易迅速转变为场内集中竞价交易。

在这一阶段,我国对证券市场没有集中统一的管理,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决策下,主要由上海、深圳市两地地方政府管理。首先,证券发行与交易限于上海和深圳两市试点,是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决策的。其次,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上海、深圳地方政府充当了主要管理者的角色,两地人民银行分行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法规,对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第二阶段:从1992年5月到1997年底,是由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共同参予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过渡阶段。

199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证券管理办公室,7月,国务院建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中央政府参与证券市场的管理,是证券发行与交易规模日益扩大,要求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必然结果,但这种由中央银行代管证券市场的格局没有持续多久。8月10日,百万人拥至深圳争购1992年新股认购表,并发生了震惊全国的“8.10风波”。这一“风波”,反映了广大投资者对股票的狂热心理,也表明中国证券市场到了需要按国际惯例设立专门的机构的时候了。为此,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将发行股票的试点由上海、深圳等少数地方推广到全国。这种制度按排,事实上是将国务院证券委代替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将中国证监会替代了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管理办公室。

与之同时,国务院赋予中央有关部门部分证券监管的职责,形成了各部门共管的局面。国家计委根据证券委的计划建议编制证券发行计划;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报证券委备案;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从事与证券业有关的会计事务的资格由证监会审定;国家体改委负责拟订股份制试点的法规,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工作,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企业的试点。

另外,地方政府仍在证券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当地政府归口管理,由证监会实施监督;地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为了把对证券和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中国证监会向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权,让它们行使部分监管职责。获授权的地区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云南省、陕西省、江苏省、四川省、吉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江西省、沈阳市、大连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武汉市、深圳市、成都市、广州市、西安市、长春市。

第三阶段:从1997年底到现在,初步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

1997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鉴于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形势,召开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这次会议决定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完善监管体系,实行垂直领导,加强对全国证券、期货业的统一监管。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从而以证券市场基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总体上看,这项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将证券交易所由地方政府转为中国证监会管理。证券交易所肩负着一线监管的重任,对交易所的监管是政府证券监管体制中的重要环节。我国证券交易所是由地方政府建立起来并管理的,因此,初期的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地方政府直接任命,“证券交易所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总经理由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提名,理事会聘任,报证券委备案”,随着沪、深证券市场由地方性市场发展为全国性的市场,这种以地方政府为主对交易所管理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国务院就此作过调整。1995年7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在《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中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正副理事长和正副总经理人选,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商所在地人民政府后推荐给交易所会员大或理事会任免”。1997年8月15日,国务院正式作出决定,沪深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1997年11月,国务院批准了经修改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同时“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免”、“证券交易所中层干部的任免报证监会备案,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报证监会批准”;同时增加了“对会员的监管”、“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内容,对其它内容也进行了修改。《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朝着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体制迈出了重要一步。

其次,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证券业监管职能划入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市场初期,法律曾确定了双重管理的证券监管体制,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为“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并规定“证券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业务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1998年4月,随着机构改革的逐步到位,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正部级直属事业单位,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证券委被撤销,其职能归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归口管理也划转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得到了加强。

监管体制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开放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杨有振.金融开放、创新与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