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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条件

监管条件

监管条件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开放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监管条件范文第2篇

关键词:银行业;对外开放;银行监管

有2003年以来,中国银行业坚持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齐头并进,在提高中资银行竞争力的同时逐步扩大开放,在大量引进外资银行的同时有效加快了改革进程;但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和国际化,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考验也愈加严峻。如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尽管从目前看对中国银行造成的损失并不大,但在某种程度上却暴露出中国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风险控制、问责制度等诸多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国银行业只有进一步加大对外投资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相应风险的控制水平,才能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

一、中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体制落后

从理论上说,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该由3部分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系统、政府监管系统和社会监督体系。但目前这3个体系均存在问题:监管职能向人民银行过度集中,全国合计近4.3万家银行或准银行的金融机构全部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并且基本上由人民银行总行直接负责,造成人民银行总行监管工作的严重超负荷,而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使得人民银行沉重的监管工作无疑是雪上加霜。政府监管带有浓厚的地方色彩,全局观差,随意性大,当银行监管触动地方利益时,就横加干涉,反而会弱化人行监管作用,而目前在华外资银行绝大多数未成立同业公会,即使少数地方有同业公会,其主要作用也仅限于加强彼此间的联络与交流,缺乏行业自律制度,对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等社会监督体系长期以来也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二)监管的法规建设滞后

中国对银行业的监管长期以来一直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通常以计划行政命令并辅之以适当的经济处罚形式表现出来,法律手段较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过于笼统和简单,其实施细则也有一些不甚合理的地方。尽管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法规较多,但法规建设仍较滞后,存在法律空白、短缺、模糊、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等问题。如《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对企业参股投资,但事实上债转股作为银行重组不良贷款的一种较有效方式在商业银行中已在运用;《贷款通则》中规定贷款人经营外币贷款必须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但目前人民银行已将经营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实行两证合一,除结售汇业务外的其他外币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等。

(三)监管缺乏创新,衍生工具监管不足

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大量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的创新,特别是大量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对促进银行业竞争,增强银行体系活力,改善银行业服务,规避市场风险,改善资产与利润结构以及推进银行监管体制和方法的改革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竞争的加剧,银行机构内部控制、银行监管的滞后,金融创新也给银行机构及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很大的风险。2005年中国银行由于其在新加坡的期货公司从事巨额金融期货交易,投机失败造成约1亿美元的亏损,同时暴露出中国和新加坡在对衍生金融工具监管方面的缺陷。由于衍生交易技术非常复杂,来自各方面的投资人往往缺少对风险的全面认识,加之部分投资人以投机为目的,所以,衍生交易风险难以全面纳入有效管理之中,并已成为国际性难题。

(四)监管人员的专业配置和培训问题

银行业开放形势的发展对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目前银行监管人员素质还不能适应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对其实施严格监管这一客观现实的需要。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广,金融创新多,技术手段复杂,管理先进,而国内恰恰缺乏懂得金融工程而且熟练掌握资产定价模型的技术和管理都很全面的高级监管人才。中国在监管人员专业化培养方面也比较落后,没有建立实用有效的监管人员培训机制。

二、改善中国银行监管的措施

(一)改进监管手段,突出监管重点

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风险监管做法,比如在考核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准备金政策、内部控制、国际借贷的标准和原则、监控市场风险、利率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模型技术等方面。同时,为及早、有效地对金融风险进行识别和预警,还必须进一步完善金融信息报告与披露制度,增强银行经营及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在此基础上,银行监管当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识别和预警方法体系,包括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等,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一是要尽快实现稽核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运用计算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稽核,建立一套先进的现场稽核处理系统,实现稽核信息的快速、准确传递,用现代化手段对现场稽核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二是应抓紧建立集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反馈为一体,反应灵敏、处理及时的非现场监控和风险预警系统。制定以外资金融机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中心的风险监督体系。三是要建立健全金融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和银行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少数严重违法违规的外资银行可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曝光,充分发挥监管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

(二)完善监管法规体系,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针对中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已出台的法律又过于原则化等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的银行监管制度。建议制订《银行监管法》,从总体上规范银行监管,主要规定监管机构、监管原则、监管内容或对象、监管手段、法律责任;同时,建议制订《银行业协会条例》,加强对银行业的行业管理;特别应该提出的是,应尽快出台《外资银行法》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条例》,以保证外资银行经营的合法、合规,减少银行体系的震荡,对快速流动的国际资本实施管制,以避免对中国国内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冲击。银行监管人员能否正确掌握运用银行监管职权,直接影响到其职能作用的发挥。发达国家一般要求从事银行监管的业务人员具有审计工作经验或商业银行工作经验,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方能从事银行监管工作。其监管人员大多数是高薪从会计师事务所或著名的商业银行聘请过来的专门人才。中国银行监管人员缺乏金融业务经验,对各项监管指标的内在联系无法确认,只能逐一对照,无法作综合分析。检查不出实质性问题,只能听凭被监管者解释。因此,充实中国的央行监管队伍是当务之急。一是要从现有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中,从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中,从有关的高等院校中选拔一批经验丰富,既懂外语又懂计算机,熟悉各种监管技术手段的人才到央行监管队伍中来;二是加强现有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技能的培训,定期地进行有关知识、技能和经验的轮训和提高,争取在较短时间内达到监管目的要求。

(三)放松管制,构建更为有效的监管体系

银行在竞争的压力下,会积极的寻求新的业务切入点和需求主体,进行业务的整合,如混业业务;同时也会对机构资源进行整合,如分拆、并购。过于严格的管制已成为银行业向前发展的桎梏,放松管制将是大势所趋,监管当局应着重研究有关放松管制时机的选择、方式的选取以及顺序的先后。银行体系包括其业务、机构的复杂性,以及经营环境的复杂性,使监管当局单纯的依靠外部监管显得力不从心。事实上,外因要靠内因才起作用,银行本身的内控制度是银行监管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而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给银行施加的市场约束,是监管当局能够加以利用的重要资源。

传统的银行监管往往忽视或低估监管的成本。银行监管的成本不仅包括监管机构运行的成本以及金融机构为满足各种合理或不合理的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还包括可能对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行带来效率的损失。在开放竞争的金融环境下,过多的管制很有可能会抑制竞争和静态效率的提高,同时还更有可能抑制创新和动态效率的提高。因此监管当局应在安全与效率之间进行权衡,并注重其政策与银行经营目标的相容性。

参考文献:

1、霍海龙.关于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的几点思考[J].经济师,2006(7).

2、郭宏超等.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利弊考[N].经济观察报,2006(3).

3、徐宪平.关于美国信用体系的研究与思考[J].管理世界,2006(5).

监管条件范文第3篇

关键词:约束条件;偿付能力;监管

Abstract:Faced with morphological changes of risk in insurance companies,solvency supervision in developed economies transferred from static to dynamic solvency monitoring. In the process of solvency monitoring system improvement, there have been many solvency failures in these countries.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pointes out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existing regulatory solvency system,and how to build Chinese insurance regulatory system of dynamic solvency by improving the system design.

Key Words:donstraints,solvency,regulation

中图分类号: F840.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12-0070-03

一、偿付能力危机在发达经济体中频繁暴发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在进行赔偿时所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相比较的财务标杆,保险人必须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历来是各国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然而,在制度完备、监管完善的成熟经济体中,却出现了众多偿付能力监管失灵的情形。据统计,二十世纪70年代末到本世纪前10年,全球共有800多家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问题,仅在1978――1994年全球就有648家保险公司破产,其中OECD国家占90%以上(美国占65%,欧盟占10%,日本占12%)。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监管意义上,受实际资本额、投资收益、责任准备金、资产与负债匹配、经营策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经营中,保险公司如果急于扩大市场份额,不计成本地拼抢展业渠道,导致大量利差损(投资赚的钱少于保单精算时设定的利率)、费差损(实际保险经营费用高于预期) 出现,就会使保险公司亏损、偿付能力受到影响。因此,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犹为重要。

二、现有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缺陷

金融企业负债经营的特殊性,使得偿付能力成为监管的核心指标,监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动态性得到了不断的细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最初、最基本的监管方法是制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种标准易于忽略保险公司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差异。为了克服这种静态偿付能力监管的弊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NAIC借鉴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将风险资本管理方法推广用于保险业,于1992、1993分别通过寿险、非寿险的风险资本监管标准。

NAIC 关于风险资本的计算体系中,将寿险风险分为资产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和行业风险,将非寿险风险分为资产风险、承保风险、信用风险和资产负债表外风险。在此基础上,还可对寿险风险进一步细分,如对固定收益投资风险一直细分到国债投资风险、高品质证券投资风险、低品质证券投资风险,对权益投资风险也可进行细项划分。由各因素的风险大小确定相应的投资风险系数,分别计算各类风险所需的风险资本额。然后,根据各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比率来评价它们的偿付能力、确定其风险大小,并对不能满足偿付能力要求的保险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在欧盟实施偿付能力额度之初,由于投资工具单一、投资环境稳定,完全可以不考虑投资风险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威胁,因此“非寿险第一指令”中未考虑投资风险。二十世纪90年代以前,欧盟各国非寿险市场竞争激烈,承保亏损较大,但由于投资收益相对稳定,足以弥补承保损失。进入90年代后,资本市场长期疲软,投资环境开始恶化,股票市场大幅滑落严重影响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投资风险因此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欧盟标准下,非寿险保险人可基于再保险措施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并享有50%的最低扣减。在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计算中,均采用总额数据,即对经营险种分散和业务集中的公司采取同样的风险态度,不考虑险种风险的差异。偿付能力额度模型从公司整体损失率出发,对于险种集中或经营范围狭小导致的风险未曾细化,因而很难从结构上解决风险集中性问题。快速成长可能会隐藏财务上的问题,成长过快的公司常通过低费率抢占市场,导致偿付能力隐患,一旦赔付事件集中暴露,就会引发各种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可看出,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式存在结构上的缺陷,难以通过改变计算比率和临界点等措施得以弥补。

三、对中国的启示:制度的调适与动态监管的互动

(一)中国保险业现状

中国保险业目前所面对的状况与发达国家上世纪80-90年代的保险业扩张阶段有许多相似性,比如:产品结构同质化、资金运用手段单一、资产收益率较低等等,而且我国保险经营由于仍处于粗放经营时期,各保险公司为追求规模扩张而盲目竞争现象十分严重。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存在的结构上的缺陷,使其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预警所存在的风险,并且该缺陷不能通过修正比率临界点加以弥补。2007年下半年金融危机以来,股市债市经过调整后波动加剧,房地产市场经过徘徊后单边上扬,资产价格出现了泡沫。近两年,投资渠道不断放宽、多样化投资虽然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效率,然而投资风险也日益凸现。

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最初通过制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法定最低标准,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但这种监管制度难以做到从风险角度考虑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各种因素,难以区分风险不同但业务规模雷同的两家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上的差别,从而削弱监管效能。国际偿付能力监管主要采取风险资本法(RBC),美国和加拿大已经采用,许多与我国保险市场较为类似的新兴亚洲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台湾地区等)也已进入风险资本方法的运行阶段,欧盟也正在加紧履行“偿付能力II”,进行以风险资本法为核心的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应遵守国际惯例,认同国际规范,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资本(RBC)监管系统,富于前瞻性地考虑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状态和财务状态,以及现有法规系统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有效性,同时参考国外的一些成熟经验,逐步构建一个包含保险法规、精算报告制度、保险会计制度等多方面内容的监管框架系统。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从微观的“条款费率监管”转向宏观的“偿付能力监管”。在现有的监管条件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监管部门一般采取限制董事、高管们的薪酬和股东分红,减少其他的业务成本开支等措施,迫使保险公司增加资本和实际资产,期望能通过这些途径,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防止风险的扩大和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目前,我国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是以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主,并通过计算各项财务指标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可以简单合理地处理复杂的风险状况,这种监管方法所需的信息均可直接从现在的财务报告、监管报告和精算报告中获得。但是,恰恰是这种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发达经济体实践中屡屡失效,产生了保险公司的破产危机。因此,紧紧把握偿付能力监管的新趋势,适时研究、建立适应我国实际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制,已经迫在眉睫。

(二)完善制度设计,建立中国保险业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2009年,保监会进一步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加强了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监管,对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偿付能力评估标准进行规范,加大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调整部分重点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报送频率,加强对重点公司的跟踪分析,改进了偿付能力监管预警机制。

为适应金融市场竞争和客户金融服务需求的发展方向,我国保险产品已经开始由保障型、储蓄型向投资型转型。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保险资金的不同投资形式规定不同的责任准备金率,在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同时,也可起到限制其投资方向的作用。建立动态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增加保险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的透明度,显得尤为迫切。

下一阶段,保监会应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继续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包括加大监管措施力度、加强对偿付能力报告的审核和分析力度。在完善监管制度方面,监管机构一方面开始着手研究修订最低资本要求标准,完善以风险为基础的最低资本标准修订方案。同时,从宏观审慎角度出发完善有关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包括研究行业压力测试方法、完善次级债管理办法、完善偿付能力风险处置制度等。

与此同时,还必须有步骤地建构适应中国市场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2010年1月7日,保监会提出将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调整最低资本要求等评估标准、出台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规则等工作计划。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是对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的预测和评价。它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完全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即最低偿付能力;另一方面,在特殊情况下发生超常年景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偿付能力。

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学习美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偿付能力监测系统,对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方法和规定仍是照搬国外相关法规,并没有充分考虑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能力。如果公司保险金额迅速增长,而保费收入跟不上其增长,有可能会降低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导致偿付能力出现问题。另外,对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问题也未能考虑在内,尤其是对公司的现金流量缺少分析,预测性保险监管不及时,信息披露频率低。财务指标分析是一种静态分析,难以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变化。当前,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信息建立在每年一次的审计报告、精算报告和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基础上,时间跨度长,指标分析不能动态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对基层保险机构严重影响到偿付能力的经营行为更无法及时管控。

另外,保险公司报表指标体系不健全,且部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无法依据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来测算,报表数据的利用率和有效性不高,准备金提取不具有弹性,没有建立保险公司预警制度,无法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公司在早期发出警告、或争取必要的措施指导其尽快予以改善。我们应该充分借鉴美国的保险偿付能力早期监管预警系统(EWS),建立公开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财务状况,披露公司资信,增加公司透明度,指定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独立的精算机构定期提供对各保险公司的审计报告和精算报告。

参考文献:

[1]胡永红.从海外保险公司破产看保单救济[J].大众理财顾问,2008,(2).

[2]庹国柱.解读险企的偿付能力问题:偿付不足怎么办[J].大众理财顾问, 2008,(10).

[3]曹志东,卢雅菲,俞自由.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其国际比较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01,(2).

[4]黄为,钟春平.偿付能力监管法规的国际比较[J].中国保险,2001,(4).

监管条件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安全价值网络监管 网络伦理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economy has brought about a series of problems. Especially after the occurrence of conflicts in QQ software is not compatible with the 360 software, how to regulate the network has become the primary problem.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ree exploration to reflect the value of safety in computer network, the network supervision and network ethics, trying to determine the network development and network supervision and network ethics.

Key words: safety value; network monitoring; network ethics

中图分类号:TN7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自2010年底发生QQ软件与360软件不兼容的冲突之后,对于网络软件规范的呼声就不断响起。不曾想到的是过去人们曾经一度认为计算机的使用权在用户手里的看法从此将打上问号。那么,让我们重新审视的问题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安全价值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体现、网络监管的意义、网络伦理的探索。 

一、安全价值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体现 

在网络处于突飞猛进的今天,给网络立法已经成为了众多法律专家、学者的头等工作。不同于传统法律规范人的现实外在行为,网络法律面对的是网络行为虚拟性的一面。

也就是说,在网络环境下,人类的基本价值依然显现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笔者认为在以上三种基本理念的基础上,还应该存在更高一层的理念——安全。 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的危害的隐患。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这也就是说安全应该是能够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以及更进一步的可能遭受的风险。同时,安全又是相对的。我们常常理解的安全就是能够处于一个暂时的远离风险的可能。

当安全的概念迁移到网络中时,人的整体概念作为安全的主体仍然存在,只是这时人的一切安全表征都信息化了。这里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隐私的保护。现实生活中盗窃一只手表与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从刑法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如果这台笔记本电脑中有所有者的隐私?而且因为盗窃者将隐私公布了呢?结果将会大不相同。亦或者,电脑使用者将自己准备发表的重要电子文件利用网络软件发表到自己的网络空间。然而由于软件的错误,电子文件遗失了,同时作者又没有备份。作者将陷入不能及时发表带来的一系列危险之中。的确,计算机网络技术本身给人类带来了免于现实交流的不便,但同时没能给人们带来更多的安全,反而拓展了不安全的范围。你在使用电脑的同时遭受着辐射的侵害,你发送的信息包可能已经被黑客截获,你所使用的系统可能已经由于没有及时更新补丁而陷入危险中。不可否认的是,在互联网设计过程中,关于物理设备、网络结构、系统稳定等因素都是有漏洞的。这些漏洞带来的危险不亚于现实生活中所遭受到人身侵害的危险。因此,技术不仅由于它所带来的一系列诸如环境和生态危机等问题对人的生存环境构成了威胁,技术还由于其对自身自然地干预也对人构成了威胁。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明确“安全”这一理念无时无刻地影响着现实与虚拟的生活。在虚拟网络中,即便我们希望构建一种充满秩序、保护权利以及能够自由的分享的世界,首要的因素也应该是让网络用户体验到对其安全的切实保护。 

二、网络监管的意义 

网络监管,即对互联网网络的监督、监管和检查,以达到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上的公共利益的目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从萌芽到繁盛,互联网也不例外。我国的互联网发展经历了从1987年第一封“越过长城,走向世界”电子邮件到2009年12月底,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中国手机网民则达到了2.33亿人。网络的发展必然带来诸多问题的显现。从个人行为上看,主要有通过网络诋毁他人、散布非法言论等。从企业行为上看,主要有通过网络进行虚假宣传、进行诋毁其他企业的行为等。针对这样的问题,国外已经有了值得我们借鉴的方案。例如,韩国设立有信息安全署(KISA),负责打击垃圾邮件、钓鱼网站、网络攻击,甚至是网络犯罪。新加坡的网络管理在法律上则更为严格,单从法律条文上看,在新加坡设立任何网站,原则上需要部长签名同意。即使在你建立了网站之后,如果了涉及黄、赌、毒的内容,则会被政府强制关闭。严重情况时,开办网站的当事人也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相对于技术的迅猛发展,法律总是相对滞后的。网络监管,就是要基于国家的强制力对网络中新问题加以解决。这种解决方式不仅是针对个人的网络危害行为,也是针对企业之间由于不正当竞争导致的对用户权益和整个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危害行为。要实现经济增长并不能单纯依靠相对滞后的法律,而必须辅之以政府出台的网络监管政策以及互联网民间协会的协助。也就是说,网络监管本身蕴含着来自网络法律的出台、国家政策的导向以及网络企业间互相监督的综合,而它的根本目的则是共同维护网络中安全、秩序、权利和自由这些价值。

三、网络伦理的探索 

信息时代的伦理学应该如何建设?“新工业革命是一把双刃剑。它可能造福于人类……它也可能损害人类,如果不能明智地使用它,他将朝着这个方向越走越远。”罗伯特•维纳的话给了读者很深的印象——任何技术都要限制在合理的范畴内使用!那么,在不断扩张的信息时代,特别是网络技术和应用与日俱增的时代,我们如何更好的使用网络将是一个问题。特别是当网络法规的影响力还不足以覆盖所有网络领域的时候,计算机伦理就显得如此的重要。 

为什么会存在计算机伦理学?计算机伦理学的形成来源于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早期,麻省理工学院罗伯特•维纳教授奠定的基础。然而,他的工作却被埋没了二十多年,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被重新发现。在发现的过程中,沃尔特•曼纳、黛博拉•约翰逊、詹姆士•摩尔、特雷尔•拜纳姆和唐纳德•哥特巴恩这样一批人的观点重新梳理了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路径,并给出了不断完善的定义。既有曼纳利用传统伦理学的应用的影响,又有拜纳姆对社会价值与人的价值的遵从。

同时,按照摩尔的思想路线,我们可以发现计算机伦理学不能简单的套用常规伦理学去理解。主要是由于计算机具有逻辑延展性,即它们可以被定制和塑造,几乎可以在输入、输出的形式下完成任何工作。因此它们最接近通用工具,这会使我们习惯性的将因它们的使用而产生的伦理问题与日常的工具不加区分。计算机的另一个特征是它的信息丰富性。这一点可以很好的解释当今日益盛行的网络购物与电子信用的发展。在过去,我们还习惯从银行取钱,然后进行消费。然而,今天一切都不同了。我们可以用装有电子芯片的信用卡进行即刷即购的活动,也可以直接敲击键盘对我们心仪的商品进行线上购买。这种网络连接上的芯片或是计算机或多或少的携带着用户的个人信息。在这种买卖过程中我们会面临信息交换的情景,这种信息的交换将不再像传统买卖活动那样容易隐藏。然而,问题是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将自己的信息泄露给他人。在技术主导的时代,恐怕不是某个人可以决定是否将信息泄露出去的。另一个让人担忧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最近的例子是百度文库的侵权事件。网络用户将具有版权的资料上传到百度文库,然后所有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用户都可以免费看到。这将使版权的保护面临更大的困难。在强调了计算机伦理的特点之后,如何解决则主要分为专业责任和伦理准则。专业责任主要是计算机职业者的责任。他们的责任如果律师、医生、教师和会计人员一样,在拥有与专业身份相称的特殊资格和技能的同时,专业协会和组织是维护计算机职业者伦理的重要因素。因为,单纯依靠技术的专业能力将可能回避对社会公众的责任。这种责任的缺失问题已经在最近的“3Q大战”中通过隐私的可能泄露与软件的不兼容而暴露出来。这之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与互联网协会草拟的《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规范》都是基于对以上问题的解决和计算机伦理的重视而的。这就说明,无论一款功能上多么有利于用户的软件,都不应该是公然或是隐蔽的违背用户自由使用的意志,即使那是“免费”的软件。虽然现在的网络使用者大多没有形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但是在计算机应用的不断普及过程中,人们在使用计算机时的伦理问题将必然包含日常生活中的一系列伦理问题,这当中自然就有隐私的保护问题。

计算机技术是具有发展潜力的技术,同时,发展计算机技术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也逐渐凸显。然而,我们在对待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应用与解决它暴露出的问题这两方面上却不能同步发展。归其原因,在笔者看来主要是计算机所具有的逻辑延展性带来的广泛适用与信息丰富性带来的问题多元化。因此,计算机伦理作为一种道德制约因素,将为解决计算机法规滞后导致的规范缺失问题提供很好的途径。 

参考文献: 

[1] [美]特雷尔•拜纳姆 [英]西蒙•罗杰森 主编 李伦 金红 曾建平 李军 译《计算机伦理与专业责任》 北京大学出版社

[2] 梅绍祖 《网络与隐私》 清华大学出版社

监管条件范文第5篇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博弈;有限理性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在由美国次债引发的国际金融风暴的背景下,传统金融机构融资低迷的同时以Prosper & Lending Club为代表的P2P网贷业务发展迅速。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模式,P2P网络借贷为调节信贷市场的供需失衡提供了新途径。P2P网贷短周期、高利率的特点得到投资者的广泛青睐,无抵押的贷款模式也吸引了众多因信用状况不佳而被银行拒之门外的中低收入人群[1]。相较于传统的银行贷款形式,P2P网贷具有三大特点:借款人的每一笔贷款可以有多个投资者、投资者的行为会受到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影响,且投资者不具备甄别借款人信用的能力[2]。Herzenstein et al.[3]、Yum et al.[4]等学者的研究均表明在P2P网络借贷中投资者并不是完全理性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存在相互模仿的羊群效应。Zhang & Liu在Herzenstein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证实了投资者的羊群行为是理性的。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5]问题在P2P行业中尤为突出[6],很多学者用实证的方法研究了借款人提供的软信息对网络借贷成功率、借贷利率以及违约率的影响[7]。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还有学者通过挖掘借款人的朋友、团队等社交网络关系来甄别借款人的信誉质量。Chen[8]等利用785个拍拍贷的在线出借人数据探究了哪些因素驱动了出借人对贷款者的信任。

相较于国外,国内部分学者也开展了P2P网贷平台的实证研究。李焰等[9]研究了借款人描述性信息对投资人决策的影响,研究发现描述性信息中包含的不同特征对投资人决策的影响不同,表明自己是稳定的更有助于成功借款。廖理等[10]基于人人贷平台数据发现我国信贷市场中的投资者具有良好的风险判断能力,投资者能够借助借款人的公开信息识别相同利率背后所包含的不同违约风险。王会娟和廖理[11]从信息不对称的理论框架出发,研究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认证机制对借贷行为的影响。庄雷和周勤[12] 研究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歧视现象。国内较多学者对P2P网贷行业中凸显的监管缺失问题进行关注,这与P2P平台在我国的发展紧密相关。继2007年我国第一家网贷公司上线以来,出借人的缺乏、坏账的攀升、还本退息的承诺,增大了P2P平台资金链断裂的危机,P2P平台跑路事件频发。2011年7月,哈哈贷因市场信用问题、运营资金短缺等原因宣布关闭,其“善后”方案仅仅是垫付截至8月20日借出者的未收回款。后有贝尔创投、淘金贷、融宜宝、尤易网等多个网贷平台频繁出现风险的事件,涉及金额数千万元。2013年,东方创投、家家贷、力合创投等15家P2P公司相继倒闭,“福翔创投”的网贷平台更是创造了开业不到3天即“跑路”的最短“跑路史”。2014年,国临创投、富豪创投出现提现困难。同年,国内首家拥有“担保”背景的旺旺贷平台跑路,卷走资金700万元。

P2P平台的倒闭潮对金融监管体系与腐败防治体系提出了巨大挑战,成为了2015 年两会的热点话题,促使央行出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适度监管的新措施。我国P2P网贷行业中凸显的监管缺失问题不仅受到了政界的巨大关注,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研究热情。很多学者从理论层面展开了论述分析,为P2P行业的监管提出了合理可行的建议。也有少数学者采用博弈论的方法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研究。帅青红[13]构建了监管机构与P2P网络借贷公司的静态博弈模型,在完全理性的前提下分析了监管机构与P2P网络借贷公司双方的最优效用,研究了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公司的博弈策略。宫晓林[14]在系统支付矩阵收益完全确定的条件下,运用前景理论和演化博弈论分析了P2P平台的主要风险,探讨了政府、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贷款人这三大网络借贷利益相关方的策略选择论述了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当前基于经济学模型对P2P网贷行业监管问题的研究有待深入探讨。邹辉霞和刘义[15] 将信号传递博弈模型引入到P2P 网络借贷行为的研究当中,分析小微企业和出借方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达到双方利益均衡的博弈过程。

当前相关研究一般假定博弈双方收益大小是完全确定的,而忽略了博弈双方收益大小不完全确定的现实情况。因此,本文在博弈双方收益大小不完全确定的框架下,考虑P2P网贷平台与政府两大博弈群体的有限理性特征,基于演化博弈的思想建立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运营与违规运营、政府对P2P网贷平台强监管与弱监管各自两种策略的非对称动态复制系统。收益大小不完全确定的条件给系统动态博弈稳定性的分析带来了困难,通过分析不同的参数取值条件,我们解析了系统在九种不种的参数取值情形下的演化稳定状态,为P2P网贷行业运营与监管的长期演化趋势做出更为真实和准确的预测,为监管部门监管政策与约束机制的设计提供参考。

二、 模型参数说明

博弈方为两类群体:一方为P2P网贷平台,另一方为监管官员。在P2P网贷平台与监管官员反复博弈的演化过程中,博弈双方具有有限理性特征,虽无事先预测能力但有事后判断能力。当博弈方在所得利益较差时迟早会发现改变策略才能对自己更有利,并开始模仿另一种策略的博弈方。因此,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是一个动态演化的过程,在P2P网贷平台与和监管官员两大群体成员随机配对反复博弈的演化过程中,博弈双方的行为都是在不断调整和改进的,即博弈双方的策略类型比例均是随时间动态变化的。

为分析P2P网贷平台与监管机构官员群体成员通过模仿学习向优势策略转变的渐进过程,探讨系统演化的均衡点及其稳定性,本文作了如下假设:假设每次博弈都由监管官员与P2P网络借贷平台随机配对进行,P2P网贷平台的行为集为(合规运营,违规运营),监管官员的行为集为(强监管,弱监管);假设在强监管力度下,违规运营的P2P网贷平台一定能被政府官员发现。而在弱监管力度下,违规运营的P2P网贷平台有一定概率被媒体曝光。

模型中使用的符号及说明见表1。

三、 P2P网贷平台和政府监管演化博弈支付矩阵构建

本文在由P2P网贷平台和监管官员两大类有限理性博弈方组成的群体成员随机配对反复博弈的分析框架内分析该博弈。基于上一节的假设,分析双方的收益:当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时,P2P网贷平台在合规运营的效用为Μ-cH,违规运营的效用为N-cL-Ζ;当监管官员选择弱监管时,P2P网贷平台在合规运营的效用仍为Μ-cH,而选择违规运营则可能被媒体曝光,其得到的效用为N-cL-θΖ。

分析监管官员的效用值:当P2P网贷平台合规运营时,此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值为S+-ωH,选择弱监管的效用值为-ωL;当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此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时的效用值仍为S++ΔS-ωH,选择弱监管时官员的效用值为-ωL-θS。综上,可以得出P2P网贷平台和政府官员在不同策略选择下的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代表P2P网贷平台在有θ概率被媒体曝光的可能性下,违规运营相较于合规运营的差额效用,该差额效用与违规运营被媒体曝光的概率θ负相关;ΔZ代表在政府官员采取强监管力度时,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相较于合规运营的差额效用;ΔP代表当P2P网贷平台采取违规运营策略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相较于弱监管的差额效用;ΔQ代表当P2P网贷平台采取合规运营策略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相较于弱监管的差额效用,且存在ΔR>ΔZ,ΔP>ΔQ。

情形一:ΔZ>0且ΔQ>0

此种情形表示:①不管监管官员采取何种监管策略,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比合规运营的效用高;②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运营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大于弱监管效用。此时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4。

从表4分析可知,(0,1)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违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强监管。这说明,监管官员努力监管得到的激励较高,因而会采取强监管策略。但同时不管官员采取何种行为策略,P2P网贷平台采用合规经营策略的效用始终要低于违规经营的效用,因此违规运营将成为P2P网贷平台群体的理性选择。

此种情形表示:①P2P网贷平台在有θ概率被媒体曝光的可能性下,违规运营的效用高于合规运营的效用,但是在监管官员采取强监管力度的条件下,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②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运营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大于弱监管效用。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5。

从表5分析可知,(1,1)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合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强监管。这说明,监管官员努力监管得到的激励较高,因而会采取强监管策略,但同时在官员的这种行为策略下,P2P网贷平台采用违规经营策略的效用要小于合规经营的效用,因此合规运营将成为P2P网贷平台群体的理性选择。

情形三:ΔR0

此种情形表示:①不管监管官员采取何种行为策略,P2P网贷平台选择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②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运营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大于弱监管效用。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6。

从表6分析可知,(1,1)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合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强监管。这说明,监管官员努力监管得到的激励较高,因而会采取强监管策略。但同时对于P2P网贷平台而言,不管监管官员采取何种行为策略,P2P网贷平台选择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因此合规运营将成为P2P网贷平台群体的理性选择。

情形四:ΔZ>0且ΔQ

此种情形表示:①不管监管官员采取何种监管策略,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比合规运营的效用高;②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运营时,监管官员由于没有额外的奖励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低于弱监管,而当P2P网贷平台采取违规运营被监管官员发现时,监管官员因为有额外的奖励、社会对官员认可度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高于弱监管。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7。

从表7分析可知,(0,1)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违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强监管。这说明,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比合规运营的效用高,因而会采取违规运营策略。但同时而当P2P网贷平台采取违规运营一定会被监管官员发现,此时监管官员因为有额外的奖励、社会对官员认可度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高于弱监管,因此强监管将成为监管官员群体的理性选择。

情形五:ΔZ

此种情形表示:① P2P网贷平台在有θ概率被媒体曝光的可能性下,违规运营的效用高于合规运营的效用,但是在监管官员采取强监管力度的条件下,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② 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运营时,监管官员由于没有额外的奖励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低于弱监管,而当P2P网贷平台采取违规运营被监管官员发现时,监管官员因为有额外的奖励、社会对官员认可度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高于弱监管。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8。

从表8分析可知,所有的稳定状态都不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这说明这种情形下P2P网贷平台群体与监管官员群体无法趋向于一个稳定点,整个系统处于周期振荡状态。

情形六:ΔR

此种情形表示:①不管监管官员采取何种行为策略,P2P网贷平台选择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② P2P网贷平台选择合规运营时,监管官员由于没有额外的奖励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低于弱监管,而当P2P网贷平台采取违规运营被监管官员发现时,监管官员因为有额外的奖励、社会对官员认可度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高于弱监管。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9。

从表9分析可知,(1,0)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合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弱监管。这说明,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比合规运营的效用低,因而会采取合规运营策略。但同时而当P2P网贷平台采取合规运营时,监管官员由于没有额外的奖励致使其选择强监管的效用低于弱监管,因此弱监管将成为监管官员群体的理性选择。

情形七:ΔZ>0且ΔP

此种情形表示:①不管监管官员采取何种监管策略,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比合规运营的效用高;②不管P2P网贷平台采取何种运营行为,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始终低于弱监管的效用。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10。

从表10分析可知,(0,0)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违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弱监管。此时市场将是一个不诚信的失败状态。这说明,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比合规运营的效用高,因而会采取违规运营策略。但同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始终低于弱监管,因此弱监管将成为监管官员群体的理性选择。

情形八:ΔZ

此种情形表示:① P2P网贷平台在有θ概率被媒体曝光的可能性下,违规运营的效用高于合规运营的效用,但是在监管官员采取强监管力度的条件下,P2P网贷平台违规运营的效用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②不管P2P网贷平台采取何种运营行为,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始终低于弱监管的效用。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11。

从表11分析可知,(0,0)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违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弱监管。由于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始终低于弱监管,因此弱监管将成为监管官员群体的理性选择。而当监管官员采取弱监管时,P2P网贷平台在有θ概率被媒体曝光的可能性下,违规运营的效用高于合规运营的效用,因而采取违规运营策略将成为P2P网贷平台的理性选择。

情形九:ΔR

此种情形表示:①不管监管官员采取何种行为策略,P2P网贷平台选择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②不管P2P网贷平台采取何种运营行为,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始终低于弱监管的效用。系统4个稳定状态的稳定性分析见表12。

从表12分析可知,(1,0)是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即P2P网贷平台的策略选择将全部趋向于合规运营,同时监管官员的行为将全部趋向于弱监管。这说明,P2P网贷平台选择违规运营的效用始终低于合规运营的效用,同时监管官员选择强监管的效用始终低于弱监管,因此合规运营、弱监管将分别成为P2P网贷平台与监管官员群体的理性选择。

五、 总结与展望

P2P网贷平台运营与监管的均衡状态是由P2P网贷平台与监管官员的行为共同决定的。 P2P网贷平台与监管官员有着各自的效用函数和策略空间,在P2P网贷平台与和监管官员两大群体成员随机配对反复博弈的演化过程中,博弈双方的行为在不断调整和改进。本文在P2P网贷平台运营与监管博弈支付矩阵中各方收益大小不完全确定的框架下,分析了9种情形下系统稳定状态的演化稳定性。综合这9种不同的参数取值条件的分析,本文将监管部门的两个决策参数(强监管力度下监管部门给官员的正向激励效用,以及政府对违规运营网贷平台的惩罚)对系统演化稳定策略的影响进行了归纳,如表13所示。

从表13可看出,在强监管力度下政府官员可得到的正向激励效用,以及违规运营的网贷平台被政府发现所遭受的效用损失对系统演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不同的参数取值条件下,随着对方行为策略的不断调整,系统将趋向于四种不同的均衡状态或进行周期振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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