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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管理范文精选

监管管理

监管管理范文第1篇

【摘要】我国注册会计师对不确定性事项的审计质量偏低。利用不确定事项操纵利润是某些管理当局盈余管理常用的手法。对此,本文提出中国注册会计师需要采取的相应对策。

财务丑闻的不断爆发,使得财务信息的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诚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本文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不确定事项审计的现状分析,探讨问题背后所隐藏的症结所在,以期有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规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危机。

一、不确定事项和盈余管理

现代审计理论中将“不确定性”划分为不确定事项和与持续经营有关的不确定性两种。1988年SASNo.58认为,不确定事项包括:(一)或有事项,如企业涉及到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的确认问题;(二)管理当局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如计提的各项资产准备、折旧政策等。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加以证实。或有事项根据发生可能性大小可以划分为:极小可能(<5%),可能(<50%),很有可能(<95%)和基本确定(>95%)四种。我国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区别处理:对于“很有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需以“预计负债”入账,与“预计负债”相关的或有收益在“基本确定”的情况下确认为资产;对“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和“很可能”发生的或有资产作为报表附注披露。

盈余管理是管理当局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达到某种目的的活动。这些目的包括美化自己的经营业绩、逃避债务契约约束、避税以及提高自己的薪酬等。或有事项和会计估计的发生有赖于管理当局的主观判断,最容易被管理当局操纵、组织盈余管理:通过增加对资产减值的估计,提高对外提供担保等或有负债的预期值,管理当局可以很容易降低当年的利润水平,平滑利润,规避税收;而通过减少对资产减值准备的估计和降低或有负债的预期,企业当期的利润就会上升,从而达到规避债务契约限制、逃避政策约束以及提高个人业绩、增加报酬等目的。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对不确定事项审计的现状

大量研究表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问题严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分析报告》指出,注册会计师以不确定的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意见、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混淆会计报表中存在的不确定事项的错报漏报等现象突出。2001年,一些研究者已发现注册会计师对我国上市公司为实现“保牌”和“保配”而进行的盈余管理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并不比其他公司大,注册会计师没能揭示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审计质量令人担忧。

审计质量的低下可以从从业人员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探求原因:一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尚处于发展阶段,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职业经验不足,风险意识不强。在审计过程中,和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相比,我国注册会计师将更多的精力投入了对具体账户和交易层次的详细审计,而在制度基础审计所要求的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评价上和国际水准相差较远。中国注册会计师缺乏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把握,只关注微观上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是否在形式上违背了准则规定,却没有去顾及业务的实质,为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行业发展的不完善同时带来了制度建设上的缺陷,从而给注册会计师本身提供了逃逸监管、规避审计责任的空间。修改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描述的措辞,纵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研究证明,在注册会计师没有清晰审计意见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往往存在着会计处理上的错报漏报。如果将客观上注册会计师素质低下造成的审计失败归咎为审计“错误”的话,主观上有目的地帮助管理当局掩饰盈余管理则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上的“舞弊”。注册会计师“舞弊”的存在同样也印证了从业人员审计风险意识不够,素质低下。“错误”和“舞弊”二者合力造成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低下。

三、不确定事项审计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对策

(一)严格执行不确定事项审计准则

不确定事项的审计报告,一般以1988年SASNo.58的修订为界分为两种处理方法:SASNo.58修订之前,对不确定性的报告要求是:公司存在对财务报表有重要影响的不确定时,审计人员应发表“Subjectto”(鉴于……)型保留意见;如其影响非常重大,审计人员应发表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1988年美国SASNo.58修订后,不确定性问题的审计要求为:审计人员应对发生可能性大,且金额重要的不确定性进行关注。当公司存在发生可能性很大,且金额重要的不确定时,审计人员应收集证据检查管理当局对不确定性的估计的披露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如果审计人员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认为管理当局对确定性的估计的披露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发表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如果审计人员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认为管理当局对不确定性的估计的披露不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审计人员应根据其重要性水平,发表“Exceptfor”(除……外)型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时,审计人员应发表“Exceptfor”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采用的就是SASNo.58修订后的处理方法。这种处理方法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责任,同时加大了对不确定事项的披露力度。修订前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决定因素是不确定事项的性质:根据不确定性事项的重要性来决定审计报告类型;SASNo.58修订之后,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则更多地由注册会计师对不确定事项会计处理的公允性和合法性的判断决定。有判断就需要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要“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可是,审计准则的实践情况却差强人意。准则中强化对不确定事项的披露在实践中变异为“以信息披露表意见”,表现为以不确定事项的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只要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就不加区分地在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中加以说明。这种审计处理方式其实和1988年SASNo.58修订之前的处理方式不谋而合:对重大不确定事项的会计处理情况,注册会计师没有加以判断,从而准则对强化审计责任的约束流于形式,注册会计师仍然没有承担起足够的审计责任,准则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应严格按准则的规定办,不要打擦边球。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

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有赖于完善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包括健全的行业自律、外部监督和完善的惩罚机制。如果将独立审计准则看成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约束的契约的话,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督的缺失则会引发注册会计师的“道德危机”:注册会计师消极审计,准则成了花瓶,徒有其表,从业人员按照准则要求的格式编制审计报告,在强调事项段中披露所有的重大不确定事项,而不对其发表任何审计意见,借以逃避责任,使得审计报告的价值得不到体现;同时,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监管就会苍白无力,起不到应有的警戒作用,因此,约束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准则执业,完善的监管机制和健全的惩戒措施缺一不可。这方面,应开展以下工作。

监管管理范文第2篇

一、上市公司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期,证券市场扩容速度明显加快,上市公司数量急剧增加,但上市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措施却未能及时调整,致使上市公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出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法规不完善

监管法规是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的前提,同时也是监管者进行监管的依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主要包括《证券法》和《公司法》,此外,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等。监管法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太单一、上市公司经营过程的监管措施不健全,以及上市公司违规的处罚较轻等方面。

(二)自身监管不到位

自身监管不到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对相关监管法规的学习、认识不到位;另一方面是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对相关财经法规的学习、认识不到位。这两个方面的不到位是上市公司非故意违规行为滋生的土壤和温床。

(三)监督体系不完备

监督体系是指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的各个方面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监督体系不完备是指监督体系中还存在某些监督的缺位。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体系中,明显存在着社会公众监督的缺位。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缺乏的不是监督意识,而是监管平台。

(四)违规处罚不及时、不严厉

违规处罚包括故意违规处罚和非故意违规处罚两种情况。上市公司一旦被发现违规,有处罚权力的监管主体就应该及时查明原因,立即对其做出恰当处罚。只有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尤其是对故意违规行为的处罚及时、严厉,才能树立法规的威严,从而使潜在的违规者望而却步。

二、解决上市公司监管问题的主要对策

目前,新上市的公司明显具有规模大(如代码为“600050”的中国联通上市募集的资金就高达50亿元)、业务范围广、业务复杂等特点。针对证券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上市公司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进行改进:

(一)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法规体系

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因此上市公司的监管法规体系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任何法律和法规的出台都必然有其现实基础和历史必然性。

1.完善上市公司主体资格认定的法规。目前《公司法》对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比较单一,比如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申请股票上市,其注册资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一规定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规模缺乏层次性,从而也影响了资本的流动性,把一大批确有发展前景但其注册资本总额又达不到法定要求的公司拒之门外。这不仅不利于民间资本充分发挥作用,而且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对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来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适当增加上市公司注册资金法定总额的梯度和层次。如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可以设置1000万元至3000万元、3000万元至5000万元及50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其次,地方性资本市场的主体资格应该在《公司法》中给予确认,以增加资本市场的层次性。

2.完善上市公司经营过程的监管法规。在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最主要的就是经营决策权。从表面上看,经营决策权在股东大会,但实质上在董事会和经理层。因此,对上市公司经营过程的监管,主要就是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相关决策进行监管。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由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一百二十四条又规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但由于在《公司法》中对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很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并不能有效地行使其监督权。如曾经出现的银鸽投资(代码为“600069”)斥资1.2亿元于“银广夏”,仅这一决策就给其带来近一个亿的损失,而监事会并没有能够对董事会的这一决策进行有效监督。为此,笔者建议,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或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中,应当明确规定,监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注册会计师和一名律师。因为他们可以弥补大多数股东和职工代表专业知识的不足,从而真正保证监事会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经营监管的另一主要问题,就是对其相关重要信息的披露要求不完善。如目前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仅要求其公开披露财务报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而这些信息多是历史信息,笔者认为还应要求其披露更多的前瞻性信息,以便各利益相关者充分衡量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所以对信息披露要求的法规和细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3.完善上市公司违规处罚的法规。由于上市公司存在着趋利行为,这就诱使一部分上市公司不惜铤而走险,违法违规。它们为什么敢于这么做?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其违规成本太小。因此,加重违规处罚势在必行。如《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若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证监会将暂停其股票交易。笔者以为这一处罚规定太轻,也太单一。因此,在《公司法》中应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处罚规定,如可增加对其处以罚金(金额可设置几个档次),以及制造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规定。

(二)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法规的学习

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为了减少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法规的学习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认为,应由证监会或其授权的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学习班,时间约两周左右。学习班除进行有关财经法规和具体业务处理规范的学习外,同时还应增设政治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等课程。这样做可使上市公司的管理团队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改革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

近些年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争论都比较激烈,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由于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差、会计准则不完善等,更大程度上则是取决于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问题。

目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都是由公司直接聘任,会计人员的续聘或解聘以及薪水的高低也都是由公司决定。这一体制就必然带来会计人员的工作独立性差,难以摆脱公司管理当局的不利影响等问题。因此,要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改革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笔者认为,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试行的会计人员委派制,应该成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如果能将其借鉴到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中去,相信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

(四)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督体系

上市公司的监督,按照监督主体和上市公司的隶属关系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类。其中,内部监督主要是指内部审计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国家部门监督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国家部门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笔者认为,在上市公司的监督体系中,应把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改为社会监督,使其平行于国家部门监督。同时,社会监督不仅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还应包括社会公众监督。

内部审计监督是上市公司监督的第一道防线,在整个上市公司的监管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还相当薄弱。要提高内部审计监督的质量,除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外,公司管理当局还必须高度重视内部审计监督。如果这些问题能够得以恰当解决,内部审计监督将一定能够得以加强,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应从两个方面加强监督:首先,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把上市公司的入市关,坚决杜绝不合法的公司上市,这样就能从源头上堵死那些合法外包装下的非法公司的上市通道。其次,在公司上市后,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还必须按照《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规的要求,对上市公司的各具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税务部门主要是依据税法,对上市公司依法纳税申报和税款交纳等环节进行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其会计利润的调整和所得税计算方法的选用是否合法;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监督上市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各种专用款项的合法使用,尤其要监督其大额支票开支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切实保证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上市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其审查的重点是上市公司是否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以及是否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的要求恰当披露其相关信息等。

社会公众监督,主要是指除上述所提及的部门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此规定明确表示,社会公众对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一切会计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拥有检举权。检举权是监督权的一种行使形式。笔者认为,证监会可以在几个指定的大型网站设立主页,让社会公众在主页上对他们所了解到的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发表评论。同时,在证监会中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搜集这些信息,对那些社会公众反映强烈且违规可能性比较大的上市公司加大审查监督力度。

监管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国;反洗钱;金融监管

1洗钱行为的定义﹑过程及特征

现代洗钱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芝加哥等地犯罪集团为掩盖非法所得,特为顾客提供投币洗衣服务,并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税后利润就隐藏为合法收入。目前,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均从不同的角度对洗钱进行定义。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洗钱的定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帐户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的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2)金融特别工作小组(FATF)洗钱的定义: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归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于洗钱行为。

(3)美国对洗钱的定义:明知一项金融交易涉及的财产属于非法,但仍然进行或企图进行涉及法定非法活动所得交易。

(4)中国台湾地区对洗钱的定义:①掩饰或隐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物或财产上利益者;②收受搬运、寄藏或购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

虽然定义各有不同,但洗钱一般都有以下三个过程:

(1)放置(Placement)阶段。为了切断资金与产生资金的犯罪之间的直接联系,而将犯罪收益进入清洗的过程。一般是分期分批将非法所得通过购买保险、有权证券、存款、电汇等途径存入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

(2)离析(Laying)阶段。为使资金踪迹模糊以阻止追踪,利用银行结算服务、贸易、参与商业性质的活动来离析洗钱犯罪收益。即利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频繁的转账、提取现金、投资、汇款,甚至跨国资金转移来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

(3)融合(Integration)阶段。一旦资金来源不被发现,洗钱者就将已清洗过的赃款通过化整为零。分期分批转移特定的组织或个账户,再以合法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以获得更高的合法收入

从洗钱活动看,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目的:使收益合法化。

(2)组织:严密的组织性、隐蔽性。

(3)手段:专业性和技术性。

(4)洗钱活动具为极强的国际性。

2中国洗钱犯罪的现状、主要形式及危害

(1)中国洗钱活动日益猖獗。据统计,2004年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涉案金额达700多亿人民币。保守估计,国有资产每天流失1亿元之多,这些流失的资产通过各种洗钱方式转移到境外,进而化成了部分人的合法财产。

(2)中国洗钱犯罪的形式日益多样化、隐蔽化和专业化。①利用地下钱庄。将黑钱以人民币直接交给地下钱庄,由其按外汇牌价折成外币在境外支付并转移至指定账户。②成立空壳公司。犯罪分子通过开设现金密集的行业,如餐馆、、银楼等营业机构作为掩护的“前台”屏幕,由纳税环节将黑钱洗净成经营所得的合法收入。③以外资形式流入。一些境外犯罪集团或黑社会组织借中国在大量引进外资之际,利用犯罪赃款进行投资,再以盈利的形式汇出境外。④借用专业人员。律师、会计师、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熟悉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洗钱者往往利用这些专业人员所提供的“帮助”顺利完成洗钱活动。⑤外币兑换。利用外币兑换无需保留辨别顾客的记录的有利条件,避开传统的银行动作方式进而达到洗钱的目的。⑥进出口贸易。通过进出口贸易的价差,高价进口,低价出口,把差额留在境外的个人账户上。⑦货币走私。货币走私不会留下任何交易记录,被查出的风险相对较低,而一旦成功便可清洗走私货币的不法来源。

(3)洗钱对中国造成的危害不断凸显。①严重影响中国经济的健康运行。洗钱行为导致中国财富大量流失,资金单向外流。而且,洗钱扭曲了正常的市场关系,使大量合法资源用于非法活动,损害了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干扰国家宏观调控。②破坏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后,刺激行为人进一步犯罪的欲望,提高了再犯罪的能力。同样,当国外的洗钱者向中国输入脏款的同时也输入了一些非法活动,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③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金融机构是洗钱犯罪活动利用的主渠道,而信誉是支撑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的根本。一旦金融机构涉嫌洗钱,社会公众就会对其金融职业操守产生怀疑。洗钱的资金转移脱离了一般商品交易,而只与洗钱的需求有关,很可能成为信用危机的导火线。④影响国家形象。洗钱已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侵蚀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破坏国家声誉。⑤影响中国外汇储备。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情况下,赃款的流入和外逃都有会对中国金融市场产生多面的影响,洗钱活动也是导致中国外汇储备不断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就间接加大了央行在货币市场上的对冲操作成本,削弱了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对中国目前的流动性过剩推波助澜。⑥影响了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阻碍央行货币政策有效实施。央行多次加息都无法取得预期成效,这其中难逃非法资金通过洗钱活动进而影响货币的供求均衡。

3中国在反洗钱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1)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力度和深度不够。银行未能处理好反洗钱义务与业务经营的关系。个别金融机构超范围“揽存”,存款不问来源、不限金额、交易不看对象,在利益驱动下对现金存取采取极为宽松的制度。重视存款规模的增长,忽视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监管。在现行政绩考核的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外来资金以种种优惠,对可疑资金的流动不愿主动管制,并为反洗钱设置障碍。同时,监管部门处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无法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

(2)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洗钱者利用银行进行现金交易、离岸业务、汇率兑换等将非法所得合法化,银行已成为整个“洗钱链条”中的重要环节。而一些金融机构认为政府将反洗钱交给央行,基层金融机构只要从事法律允许的具体业务,与反洗钱无关。尤其是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后,有些金融机构并末建立相关制度,根本未真正开展反洗钱工作,甚至认为反洗钱会造成大量客户流失。

(3)缺乏专业的反洗钱人才。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还未普遍深入。反洗钱“五型”(懂金融、懂法律、懂外语、懂会计、懂计算机)人才难以到位。金融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甄别可疑交易等能力不足,且易被犯罪分子利用。

(4)反洗钱的监管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目前反洗钱工作重点仍然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上,对于证券、等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还未做好充分准备。事实上,房地产、证券期货、律师、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是洗钱“隐患区”。同样,央行对反洗钱的监管也未落实到外汇储备领域。

(5)反洗钱协调机制还未真正“协调”。我国已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23个部委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各部门职能的交叉或缺失,相互间协作力度,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上都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还未能够做到协调配合。

(6)反洗钱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存在漏洞。由于银行怕被处罚而大量上报可疑交易,国内每月可疑交易的总数已达到7万份,庞大数据没有经过筛选,反易掩盖真正有价值的可疑报告。银行对客户的深入了解少,个人存款实名制没有真正落实,也造成隐患。

(7)反洗钱手段落后。我国证券、等非金融机构的资金监测游离于反洗钱监管之外,但又与银行账户交易关系密切,造成部分银行的资金交易无法得到有效监控和监测。且我国较少有银行能在技术上达到反洗钱与产品开发和流程优化相结合,很少能采用国际大银行所惯用的智能手段。

4打好中国反洗钱之战的对策

(1)充分发挥反洗钱协调机制的积极作用。人行牵头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应加强政策协调、执法合作、信息共享和交流。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指导全国的反洗钱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减少重复监管,避免盲区。

(2)加大对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强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CAMLMAC)的作用。《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据《2006年中国反洗钱钱报告》显示,2006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报道外汇可疑交易422.68万笔,同比增长112.51%。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应当不断地进行有效整合,提升对可疑交易报告的主动识别、分析和调查的能力。

(3)参与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我国大量资金到国外而无法追回,暴露出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缺位。2004年,中国作为创始国之一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2007年6月,中国成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正式成员。但我国在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上还应加强。唯有加强反洗钱的信息共享,了解国际上洗钱的新手法和反洗钱的最新发展,才能有效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4)注重人才培养的同时,提升全民反洗钱意识。要紧盯网络前沿技术,电子支付、计算机、英语等方面的培训,为增强打击跨境洗钱的水平,还要注重培育与国际接轨的反洗钱人才,实现反洗钱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同时,国际反洗钱的实践表明,整个社会反洗钱意识加强,是有力打击反洗钱活动的重要基础。应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普及反洗钱法律知识和控制、预防洗钱的方法,提升全民的反洗钱意识。

(5)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制定以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操作规范为核心的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落实“了解你的客户”(KYC)政策。健全内部各部门相互监督机制和防范洗钱风险责任制,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并还应将防洗钱作为业绩考核指标。

(6)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激励机制。要改变我国目前反洗钱成本和收益不对称的现状,增强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活动的积极性。对从事反洗钱优秀的金融机构给与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再贷款方面的适当放宽政策,或进行经济补偿或精神奖励。以分成形式给予协助国激励,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激励机制,实现多方共赢。

参考文献

[1]舒畅.洗钱与我国的反洗钱体系[J].商场现代化,2007,(17).

[2]孙英隽.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机制选择[J].当代经济研究,2007,(9).

监管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组织;监管;系统;研究综述

1导言

自十六届六中会提出要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之后,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在我国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在这一契机之下,我们可以预见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将会以一种更为蓬勃、健全的姿态出现,学术界也将掀起社会组织研究的新高潮。然而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很不成熟,要使社会组织的发展法制化、规范化,它们才能真正承担起社会管理的职责。因此,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通过对已有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进行梳理,清晰未来研究发展的基点,使未来研究在批判借鉴中得到发展,在现阶段具有重要的意义。

2宏观层面的研究

在这里,我将对社会组织监管问题宏观层面的研究概括为对其指导思想的研究。这里的指导思想是指贯穿整个监管体系、指导整个监管过程的一种理念,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东西。当前我国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问题上并没有形成一个专门的指导思想,但纵观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历史和监管现状,由于对社会组织不信任而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在许多领域对其进行高强度的控制的观念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体现,极大的阻碍了社会组织的自主发展和社会职能的有效实施。

我国学术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组织监管的指导思想这一概念,也没有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但许多学者都对这种当前普遍存在于对社会组织监管中的观念进行了批判。如张忠军在批判当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立法的指导思想时就说到:“现有法律制度在指导思想方面,表现出”严格管理、从严控制、限制发展“的色彩,……。现有的法律制度的核心是重政府管理,关注政府权力的行使;轻权利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利事实上受到了较多限制。”

3中观层面的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组织监督问题的研究在中观层面上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就是法制体系、行政体制和监管机制,这三个方面是我国社会组织存在的大环境,无论是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还是讨论社会组织的发展,都需要在这三个大环境下展开。

(1)法制体系。我国学者对于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法制体系的研究都存在着一个共识,那就是当前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制体系存在着很多缺陷,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主要存在着立法滞后、立法层次低、配套法制的不完善、立法的实体性内容缺乏规定或规定不当等问题。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法制体系存在的这些问题,学术界提出了许多的改革方案,如提高我国社会组织立法的层次,明晰社会组织的分类;对社会组织的主体合法性、税收优惠、营利活动的限制等运作中的实体内容根据不同的社会组织的类型进行规定等等。

(2)行政体制。对于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的行政体制,最主要也最受学者们关注的就是“双重管理体制”,使用的是分级管理、限制竞争的原则。贾西津指出,这种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是:门槛高、限制多、监管不力,许多其他学者也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批判,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双重管理体制”使得社会组织进入的门槛过高,再加上对非竞争性、限制分支等条件的严格限制,使得很多社会组织都陷入了“合法性”困境;②“体制内”社会组织的自主运作举步维艰,资金来源、机构设置、人事构成等各方面都受到了业务部门的严格控制;③双重管理导致“多头行政”的弊端,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明确,社会组织的职能发挥受到很大的影响;④政府部门的过多介入还使得社会组织成为了腐败滋生的温床;⑤高门槛使得社会组织在双重管理体制外以各种形式存在,难以将所有社会组织纳入监管系统。

面对现有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端,有学者提出要取消这种管理体制,也有学者认为其在现阶段还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将继续下去。虽然学术界在是否取消现有管理体制的问题上众口不一,但对其进行改革成了学者们的共识。张继红认为要对登记机关和业务部门的权责界线进行清晰的界定;贾西津则建议设立专门、独立的民间组织监督管理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相对统一的监管。

(3)监管机制。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监管机制主要是偏向于外部监管,而外部监管又主要是以登记机关尤其是业务主管单位的高强度、非理性监管为主,处于一种极不合理的状态。这样的监督机制存在着社会监督环节薄弱、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不合理、不完善、社会组织自主性受到控制、自律能力发挥的不足等弊端,极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对其行为的有效监管。针对这种情况,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要实现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的共同发展。外部监管就是指法制、政府、社会三方面的监管,而内部自律就是指社会组织自身自律机制能力的发挥。其中,有学者指出,政府监管除了登记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两个主体之外,还要将税务部门、审计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纳入进来,并明确规定它们各自的职责范围,实现对社会组织以及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监管。在社会监督方面,陈庆云从舆论监督、竞争环境(即行业监管)、利益相关者(捐赠者和受益者)等方面对社会监督的构成及其重要性进行了分析。而在内部自律方面,井涛则指出,要通过严格遵守适当的程序和章程的规定、机构设置上体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相互分离和制衡来实现社会组织的内部自律。

4微观层面的研究

从微观层面上来讲,学术界对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社会组织的主体合法性、非营利性、财政收支状况及其日常运作情况这几个方面,并习惯于主要从法律规制、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外部监管和社会组织的内部自律四个层面来对这几方面的监管进行研究。

(1)法律规制。在社会组织的监管体系内,法律规制这一环本身就是一个系统的内容,涉及到了社会组织的建立、运作、发展等各个方面。因此在微观层面对社会组织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成为众多学者尤为关注的重点。鉴于我国社会组织主体合法性的取得门槛过高、相关法规不完善的现实,雷兴虎、陈虹指出对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制一是要体现结社自由与社团管制的平衡;二是要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行政主体的资格区别开来。王名、贾西津则进一步指出要在对社会组织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赋予其相应的法人资格并实行相应的法律规范。此外,王晓、王莉还提出,对非法人社团应适用合伙的相关规定,由社团的成员来共同承担责任。在社会组织财政收支状况的法律规制方面,各国通用的做法是进行相应的税收立法,从法律上进行严格的财政税收优惠规定,从而作为刺激、规制社会组织财政收支的有效手段。

(2)政府监管。我国当前的政府监管主体主要集中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政府高强度的监管渗入了社会组织的准入、财政、人事、日常活动等各个方面,而对其准入阶段主体合法性的监管力度又远大于对其准入后的运营活动的监管,监管极度缺乏适度性和合理性。针对这一现状,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对政府监管的主体、力度、权责关系进行重新界定。王名、陶传进建议实行“社会投诉制度+政府受理部门+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其所掌握的信息”的综合模式,来突出政府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监督执法地位,使政府从全面干预中退出。而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改革上,他们还提出可考虑政府采购上发挥业务主管单位的主体性作用,使之主要扮演资源提供者的角色,最后可以达到分领域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目标。

(3)社会监督。对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是我国现有社会组织监管体系中较为薄弱的一环,而它又本着其监督的有效性和低成本成为了近年来学术界的普遍关注的焦点。在这一环节的研究学者们主要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围绕着社会监督的理论依据、监督主体、监督方式和途径等方面进行。吴文洁指出,对社会组织实行社会监督的理论依据来自于对非营利组织“公共责任”的追问。周美芳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视角,将民间评估机构、媒体、一般公众、同行业组织、竞争者、当地社区、相关的社会活动团体等作为社会组织外部治理的主要参与者提了出来,为我们明确了社会监管的主要主体,并建议我国借鉴国外的治理经验,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而贾西津则明确指出,社会监督机制的首要原则是公开,社会组织需要向公众交代四大责任,即财务责任、过程责任、项目责任、优先权责任,并以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两种形式进行交代,以此保证社会监督的有效实施。

(4)内部自律。在中观层面的论述中已经提到了完善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应该要实现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的共同发展,尤其是在外部监管环境不成熟的情况下。因此如何实现社会组织的内部自律已成为了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课题。首先社会组织的章程本着其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受到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完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范体系、制定明确而规范的章程,成为了学者们的共识。在此基础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实现社会组织内部自律的建议。有学者从社会组织制度构建的角度进行探讨,提出进行最高管理机构——理事会、执行机构——秘书处的制度建设以及基层乃至整个社会组织成员的道德规范建设,来实现社会组织的内部有效治理与自律。有学者则从社会组织自主治理实现的途径入手,指出通过建立强有力并积极进取的理事会、评估和监督使命与战略规划、项目评估和监管、能力监控以及定期安排部门的开放监督日这五个途径,来实现社会组织的自律。

5进一步研究问题的提出

通过以上的系统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体系已初具规模,不仅在中观层面上抓到了当前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亟待改善的两个方面——法律体系、管理体制,在微观层面上也对较为薄弱的社会监督、内部自律环节加大了研究力度。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这样可喜的成绩就停步不前,现有研究体系还有不完善之处,我们还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反思。基于这样的想法,笔者在现有研究体系的基础上,继续以系统的思维,提出了几个进一步研究的设想:

(1)加强宏观层面的研究。笔者在前面已经提到,宏观层面的研究主要是指对社会组织监管的指导思想的研究。之所以将这一点放在宏观层面单独提出,是因为当前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以及对其监管的现状都表现出了对社会组织进行严格规制、限制发展的思想。这与我国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的现状极不和谐,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能力的发挥及其良性发展。针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在宏观层面上建立一种良好的指导思想,用以有效指导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监管、发展等方面,是未来学术界研究的重要方向。根据笔者的初步设想,这个指导思想应该根据我国整个社会的发展现状,纳入人权、民主、结社自由、公平、效率等方面的考虑。并将党的其他大政方针以及主要思想渗透进去,从而也弥补了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监管体系中缺乏的党的监管这一环。而这样的指导思想如何贯彻、渗透到监管体系的各个环节中去,也是我们未来需要研究的问题。

(2)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监管。面对社会组织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分类研究将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分类监管的思想在许多学者的观点中已经初见端倪,无论是在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中,还是监管制度的制定中,学者们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的重要性都有所提及,但却没能形成一种系统的观点。随着十六届六中全会上社会全面管理目标的提出,我们可以预见社会组织将会以更丰富的形式承担起社会管理的责任,更多新型的社会组织将会在更多新的社会领域中出现。

(3)自律与他律的关系探讨。当前学术界对社会组织的法律规制、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内部自律几方面都有着相当的关注,并分别取得了比较成熟的研究成果。但是从系统的角度来看,对自律与他律之间的联系和互动的探讨还不足,只有周志忍、陈庆云等少数作者提到了相关观点。如何将自律与他律有效的结合起来,实现效用的最大化?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度的把握,同时实现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与监管的有效性?自律与他律是否可以互相利用、互为支持,促进两者的共同发展?笔者认为这都是在自律与他律的关系上值得探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整个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6结语

笔者认为,事物是动态发展的,无论现有研究成熟与否,都需要积极顺应这种发展,而且要预见其发展方向,才能为实践提出更为有效、更有生命力的改革方案。因此,本着这样的想法,用系统的眼光审视现有研究,对其进行不断的反思和完善,是每个研究者都应该进行的工作。笔者通过以上对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研究的初浅认识和建议,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贾西津.第三次改革[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监管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组织;监管;系统;研究综述

1导言

自十六届六中会提出要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之后,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在我国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在这一契机之下,我们可以预见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将会以一种更为蓬勃、健全的姿态出现,学术界也将掀起社会组织研究的新高潮。然而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很不成熟,要使社会组织的发展法制化、规范化,它们才能真正承担起社会管理的职责。因此,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通过对已有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进行梳理,清晰未来研究发展的基点,使未来研究在批判借鉴中得到发展,在现阶段具有重要的意义。

2宏观层面的研究

在这里,我将对社会组织监管问题宏观层面的研究概括为对其指导思想的研究。这里的指导思想是指贯穿整个监管体系、指导整个监管过程的一种理念,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东西。当前我国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问题上并没有形成一个专门的指导思想,但纵观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历史和监管现状,由于对社会组织不信任而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在许多领域对其进行高强度的控制的观念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体现,极大的阻碍了社会组织的自主发展和社会职能的有效实施。

我国学术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组织监管的指导思想这一概念,也没有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但许多学者都对这种当前普遍存在于对社会组织监管中的观念进行了批判。如张忠军在批判当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立法的指导思想时就说到:“现有法律制度在指导思想方面,表现出”严格管理、从严控制、限制发展“的色彩,……。现有的法律制度的核心是重政府管理,关注政府权力的行使;轻权利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利事实上受到了较多限制。”

3中观层面的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组织监督问题的研究在中观层面上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就是法制体系、行政体制和监管机制,这三个方面是我国社会组织存在的大环境,无论是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还是讨论社会组织的发展,都需要在这三个大环境下展开。

(1)法制体系。我国学者对于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法制体系的研究都存在着一个共识,那就是当前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制体系存在着很多缺陷,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主要存在着立法滞后、立法层次低、配套法制的不完善、立法的实体性内容缺乏规定或规定不当等问题。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法制体系存在的这些问题,学术界提出了许多的改革方案,如提高我国社会组织立法的层次,明晰社会组织的分类;对社会组织的主体合法性、税收优惠、营利活动的限制等运作中的实体内容根据不同的社会组织的类型进行规定等等。

(2)行政体制。对于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的行政体制,最主要也最受学者们关注的就是“双重管理体制”,使用的是分级管理、限制竞争的原则。贾西津指出,这种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是:门槛高、限制多、监管不力,许多其他学者也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批判,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双重管理体制”使得社会组织进入的门槛过高,再加上对非竞争性、限制分支等条件的严格限制,使得很多社会组织都陷入了“合法性”困境;②“体制内”社会组织的自主运作举步维艰,资金来源、机构设置、人事构成等各方面都受到了业务部门的严格控制;③双重管理导致“多头行政”的弊端,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明确,社会组织的职能发挥受到很大的影响;④政府部门的过多介入还使得社会组织成为了腐败滋生的温床;⑤高门槛使得社会组织在双重管理体制外以各种形式存在,难以将所有社会组织纳入监管系统。

面对现有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端,有学者提出要取消这种管理体制,也有学者认为其在现阶段还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将继续下去。虽然学术界在是否取消现有管理体制的问题上众口不一,但对其进行改革成了学者们的共识。张继红认为要对登记机关和业务部门的权责界线进行清晰的界定;贾西津则建议设立专门、独立的民间组织监督管理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相对统一的监管。

(3)监管机制。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监管机制主要是偏向于外部监管,而外部监管又主要是以登记机关尤其是业务主管单位的高强度、非理性监管为主,处于一种极不合理的状态。这样的监督机制存在着社会监督环节薄弱、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不合理、不完善、社会组织自主性受到控制、自律能力发挥的不足等弊端,极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对其行为的有效监管。针对这种情况,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要实现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的共同发展。外部监管就是指法制、政府、社会三方面的监管,而内部自律就是指社会组织自身自律机制能力的发挥。其中,有学者指出,政府监管除了登记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两个主体之外,还要将税务部门、审计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纳入进来,并明确规定它们各自的职责范围,实现对社会组织以及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监管。在社会监督方面,陈庆云从舆论监督、竞争环境(即行业监管)、利益相关者(捐赠者和受益者)等方面对社会监督的构成及其重要性进行了分析。而在内部自律方面,井涛则指出,要通过严格遵守适当的程序和章程的规定、机构设置上体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相互分离和制衡来实现社会组织的内部自律。

4微观层面的研究

从微观层面上来讲,学术界对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社会组织的主体合法性、非营利性、财政收支状况及其日常运作情况这几个方面,并习惯于主要从法律规制、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外部监管和社会组织的内部自律四个层面来对这几方面的监管进行研究。

(1)法律规制。在社会组织的监管体系内,法律规制这一环本身就是一个系统的内容,涉及到了社会组织的建立、运作、发展等各个方面。因此在微观层面对社会组织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成为众多学者尤为关注的重点。鉴于我国社会组织主体合法性的取得门槛过高、相关法规不完善的现实,雷兴虎、陈虹指出对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制一是要体现结社自由与社团管制的平衡;二是要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行政主体的资格区别开来。王名、贾西津则进一步指出要在对社会组织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赋予其相应的法人资格并实行相应的法律规范。此外,王晓、王莉还提出,对非法人社团应适用合伙的相关规定,由社团的成员来共同承担责任。在社会组织财政收支状况的法律规制方面,各国通用的做法是进行相应的税收立法,从法律上进行严格的财政税收优惠规定,从而作为刺激、规制社会组织财政收支的有效手段。

(2)政府监管。我国当前的政府监管主体主要集中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政府高强度的监管渗入了社会组织的准入、财政、人事、日常活动等各个方面,而对其准入阶段主体合法性的监管力度又远大于对其准入后的运营活动的监管,监管极度缺乏适度性和合理性。针对这一现状,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对政府监管的主体、力度、权责关系进行重新界定。王名、陶传进建议实行“社会投诉制度+政府受理部门+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其所掌握的信息”的综合模式,来突出政府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监督执法地位,使政府从全面干预中退出。而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改革上,他们还提出可考虑政府采购上发挥业务主管单位的主体性作用,使之主要扮演资源提供者的角色,最后可以达到分领域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目标。

(3)社会监督。对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是我国现有社会组织监管体系中较为薄弱的一环,而它又本着其监督的有效性和低成本成为了近年来学术界的普遍关注的焦点。在这一环节的研究学者们主要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围绕着社会监督的理论依据、监督主体、监督方式和途径等方面进行。吴文洁指出,对社会组织实行社会监督的理论依据来自于对非营利组织“公共责任”的追问。周美芳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视角,将民间评估机构、媒体、一般公众、同行业组织、竞争者、当地社区、相关的社会活动团体等作为社会组织外部治理的主要参与者提了出来,为我们明确了社会监管的主要主体,并建议我国借鉴国外的治理经验,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而贾西津则明确指出,社会监督机制的首要原则是公开,社会组织需要向公众交代四大责任,即财务责任、过程责任、项目责任、优先权责任,并以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两种形式进行交代,以此保证社会监督的有效实施。

(4)内部自律。在中观层面的论述中已经提到了完善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应该要实现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的共同发展,尤其是在外部监管环境不成熟的情况下。因此如何实现社会组织的内部自律已成为了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课题。首先社会组织的章程本着其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受到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完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范体系、制定明确而规范的章程,成为了学者们的共识。在此基础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实现社会组织内部自律的建议。有学者从社会组织制度构建的角度进行探讨,提出进行最高管理机构——理事会、执行机构——秘书处的制度建设以及基层乃至整个社会组织成员的道德规范建设,来实现社会组织的内部有效治理与自律。有学者则从社会组织自主治理实现的途径入手,指出通过建立强有力并积极进取的理事会、评估和监督使命与战略规划、项目评估和监管、能力监控以及定期安排部门的开放监督日这五个途径,来实现社会组织的自律。

5进一步研究问题的提出

通过以上的系统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体系已初具规模,不仅在中观层面上抓到了当前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亟待改善的两个方面——法律体系、管理体制,在微观层面上也对较为薄弱的社会监督、内部自律环节加大了研究力度。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这样可喜的成绩就停步不前,现有研究体系还有不完善之处,我们还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反思。基于这样的想法,笔者在现有研究体系的基础上,继续以系统的思维,提出了几个进一步研究的设想:

(1)加强宏观层面的研究。笔者在前面已经提到,宏观层面的研究主要是指对社会组织监管的指导思想的研究。之所以将这一点放在宏观层面单独提出,是因为当前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以及对其监管的现状都表现出了对社会组织进行严格规制、限制发展的思想。这与我国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的现状极不和谐,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能力的发挥及其良性发展。针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在宏观层面上建立一种良好的指导思想,用以有效指导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监管、发展等方面,是未来学术界研究的重要方向。根据笔者的初步设想,这个指导思想应该根据我国整个社会的发展现状,纳入人权、民主、结社自由、公平、效率等方面的考虑。并将党的其他大政方针以及主要思想渗透进去,从而也弥补了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监管体系中缺乏的党的监管这一环。而这样的指导思想如何贯彻、渗透到监管体系的各个环节中去,也是我们未来需要研究的问题。

(2)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监管。面对社会组织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分类研究将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分类监管的思想在许多学者的观点中已经初见端倪,无论是在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中,还是监管制度的制定中,学者们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的重要性都有所提及,但却没能形成一种系统的观点。随着十六届六中全会上社会全面管理目标的提出,我们可以预见社会组织将会以更丰富的形式承担起社会管理的责任,更多新型的社会组织将会在更多新的社会领域中出现。

(3)自律与他律的关系探讨。当前学术界对社会组织的法律规制、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内部自律几方面都有着相当的关注,并分别取得了比较成熟的研究成果。但是从系统的角度来看,对自律与他律之间的联系和互动的探讨还不足,只有周志忍、陈庆云等少数作者提到了相关观点。如何将自律与他律有效的结合起来,实现效用的最大化?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度的把握,同时实现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与监管的有效性?自律与他律是否可以互相利用、互为支持,促进两者的共同发展?笔者认为这都是在自律与他律的关系上值得探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整个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6结语

笔者认为,事物是动态发展的,无论现有研究成熟与否,都需要积极顺应这种发展,而且要预见其发展方向,才能为实践提出更为有效、更有生命力的改革方案。因此,本着这样的想法,用系统的眼光审视现有研究,对其进行不断的反思和完善,是每个研究者都应该进行的工作。笔者通过以上对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研究的初浅认识和建议,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贾西津.第三次改革[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