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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管理知识范文精选

基层管理知识

基层管理知识范文第1篇

一、组织体系

1.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

2.成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3.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兼信息员)。

二、预案体系

1.结合本辖区存在的风险隐患及发生几率较高的突发公共事件,制订各类应急预案;

2.预案以先期处置、转移安置群众为重点,内容包括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善后工作等,预案中明确转移路线、细化处置流程,每个处置流程明确应对措施和责任人;

3.预案操作性强、管用,单个预案适用本辖区所有发生此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所有预案汇总装订成册;

三、应急队伍

1.对现有的灭火、防汛、民兵预备役等应急队伍资源进行整合,成立1支队伍人数20人左右的兼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统一着装;

2.建立应急队伍人员档案,登记队伍人员的名单、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

3.每半年定期开展一次应急救援集中训练,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如发现应急队伍人员有流动,及时补充。

四、预警监测、信息报告系统

1.建立隐患排查台帐,登记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及影响范围;

2.每个风险隐患处设有风险隐患图标和警示标志;

3.配备铜锣、广播、高音喇叭等报警设备;

4.固定一部应急工作电话,向外公布,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

五、应急保障

1.固定办公地点,配备办公设备,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2.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搞好村镇规划,加强抗御本地易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设备、设施建设;

3.设立避难场所。安排房屋结构坚固、抗灾避险能力强、交通便利、有卫生设施的学校、敬老院,广场,空旷地等作为避难场所,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4.建立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储备仓库。储备一些必要、实用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如应急灯、雨衣、雨鞋、铁锹、扫把、沙袋、灭火器材等,应急救援设备数量至少达到配备应急队伍的要求。大宗的应急物资(如砂石等)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物资供应合同,大型应急救援设备登记供应使用的数量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动态储备应急生活物资。对矿泉水、饼干、方便面、毯子、毛巾、牙刷等食品、生活用品与相关商店签订应急物资供应合同,如遇突发公共事件,在规定时间将所需应急物资送达。

六、相关制度

1.领导机构职责

2.办事机构职责

3.应急管理工作相关岗位职责

4.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5.应急物资保管和领用制度

6.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7.辖区风险隐患分布图

8.应急队伍组成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9.以上相关制度上墙,应急管理所有工作有记录、有资料,年终汇总、存档。

七、应急宣传和培训

1.向辖区每个企业、学校、家庭编印发放应急知识宣传单,在公共聚集场所和行政办公场所悬挂横幅、开辟宣传专栏、办黑板报等,向广大群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2.每年定期组织人员走家串户进行1次应急预案等方面应急知识宣讲;

基层管理知识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九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党内监督

第十六条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揭露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机关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二条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二十六条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八章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基层管理知识范文第3篇

一、基层法官流失的现实情况

近些年基层法院法官流失经常发生。最严重的当数*年机构改革和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在当时,因法官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在鼓励干部提前退休可连升三级并获丰厚退休待遇的浪潮冲击之下,重庆辖区的基层法院法官呼啦啦一下走掉了三分之一。一个单位的办案主力(年龄大多在40-50岁之间)一下减少了三分之一,这个单位审判力量的极度削弱,可想而知。而且,审判中坚力量退下来,年轻的法官顶替不上,法官队伍的整体断层导致青黄不接,因而不少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事实上已趋瘫痪之状。更可悲的是,这一严重的教训,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各级决策机关并没有从中总结,或者说根本没有吸取教训,政策依旧,无视法官资源的浪费,法官仍在继续流失,而决策者一如既往的无动于衷。

眼下,基层法院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生活条件艰苦的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法官队伍思想欠稳定,想离开法院者并非个别。表现之一,有些法官特别是从事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法官,认为在法院工作没有前途、地位低、责任重、工作环境艰苦,不如另寻出路。因此,一遇民主推荐外任,有的不惜抛掉庭长、副庭长职位去就任乡长、副乡长。虽然每次民主推荐的量不大,但却反映了一个导向:法院的中层领导不如一个乡镇干部,那么继续在这里苦守有什么意思?从而动摇了法官职业的思想基础。表现之二,年轻的法官,几乎是每培养成熟一个,就走调一个。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仅二、三年时间即已走调五个年轻法官,或选择直辖市带区的地区行政部门经报考另谋职业,或通过关系报考监狱管理人员或狱警,甚至不惜直接辞职回老家以解除夫妻两地分居之苦。表现之三,基层法院退居二线的院长、庭长们,不知从何时兴起一个规矩:一旦宣布退居二线,就如同退休一样,连招呼都不打一个即扬长而去。有的回家以玩为主,有的选择担任律师、从事法律咨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无论“玩”的还是“干的”,他们的原有待遇一点不能少,甚至连每月数百元的通讯费用都照领不误,凡此种种,基层法官的现状可窥一斑。

二、基层法官流失的原因分析

法院社会地位低下是法官流失的政治原因。

老实说,凡进入法院工作的人,都曾经有过激动,感到自豪和荣耀,他们选择法院原本是要为法治终身奋斗,从未对法官的职业动摇过。然而,星移斗转,三年媳妇熬成婆,他们在为法官职业荣耀的进程中逐渐品尝到法官职业的危险与艰辛,而这种危险与艰辛并没有赢得社会的同情与理解、国家的尊重与重视。前不久,某县对县上市管干部进行民主测评,一个县公安局的局长、政委属于测评对象,而同级法院的院长和检察院的检察长却榜上无名。在平时的各种会议和各种通知中,法检两家都当成一般局级单位对待,法检两家的人、财、物都卡得死死的,好象这样才算是体现了党的领导。比如,中共中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为加强审委会、检委会建设,可设专职委员两名左右”①要求让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担任。而一到地方,县里组织部门却加一条规定,年龄必须在45岁以下,完全无视两家的专业性和司法经验的重要性。为什么我们的庭长们愿去乡镇就职,那是因为乡镇长是按副处级配备,而基层法院的法官除院级班子外,其他任何人最高级别只能达到正科级。因此,有的法官只好另寻出路。

基层法官待遇低下是法官流失的经济原因

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按现有财政体制实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级负责制,即中级法院以上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责,县级法院由所在地财政负责。这种财政体制,前者被人们称之为吃皇粮,而后者称之为“吃杂粮”。吃皇粮者,自然高枕无忧,但吃杂粮的人们免不了担忧,甚至食不饱肚。因为,基层法院一般地处经济落后区域,一切经费开支靠县级财政拨付,但县上无能为力,有的连办案经费都难以保障,法官家庭生活状况也就可想而知。就待遇对比上看,基层法官与中级以上法院法官的经济待遇相差甚远。一般讲基层法官的工资收入要相差一半,有的甚至要少三分之二。就拿笔者来讲,工龄41年,副处,月薪3084元,但若在中级以上法院任职,工资收入高出7000元以上,笔者在所在法院的工资最高,但却还低于中级以上法院参加工作不久的书记员工资收入。站在基层法官的角度怎么也想不通,同为共和国法官,为什么待遇差别如此巨大,谁还愿意在基层法院工作呢!

实行公务员管理模式是法官流失的体制原因

法官法明确规定了法官任命的资格、条件和严格的程序,因此担任法官的难度要比公务员大,如果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也按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公务员一样,按同样的年龄退居二线,确实是一种人才资源的浪费。②事实上,国家培养出一个法官的成本高出一般公务员多少倍,而一个成熟法官的作用与责任比一般公务员要重得多,尤其作为担任领导的法官,一般来讲,不担是法官业务的精英,也是审判管理的能手,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干部。这类法官们“黄金时期”大多在40岁以上到55岁左右,因为这个年龄段法官是精力充沛、经验丰富的时期,且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是难得的复合型人才。③而现在,法院担任院、庭领导的法官一步入50岁,就被退居二线,这种人才资源的浪费,既是事业的损失,也是国家的损失。而且,这些人退居二线后,公务员管理部门从来不进行跟踪管理,形成“明为退居二线,实为退休不干”,再度导致人才资源的浪费。凡此种种,都是法官实行公务员管理体制所带出的严重弊端。

三、改变法官流失现状的路径

首先,当务之急是要提高决策机关和全社会对共和国法官职业的认识。尊重法官职业,善待法官群体,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人们应当懂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具备了一支高素质、严管束的法官队伍,才算是有了完备的基础。而要让这样一支队伍真正发挥作用,如果没有高地位、优待遇,则会动摇法治的根基。④现在有一种倾向,一提到法官的地位和待遇,好象就意味着脱离党的领导,脱离权力机关的制约,这是一种不正常的心态。党的领导和权力机关的制约,不应当是法官的地位越低越好,待遇越差越好。放眼世界,看看他国是怎样善待法官的。当然,我们强调法官的地位和待遇,是指在现实国情之下的尽可能的隆其地位和优其待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经济发展,国力已具备了改善之条件。

基层管理知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超高层建筑;质量问题;控制措施;施工;质量管理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城市化发展速度也比较迅速,尤其是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迅速崛起,导致中国城市的土地资源严重缺乏,达不到房地产企业的需求,为了提升建筑的有效性以及多用性,现在只有通过对建设的要求来满足需求,现在的房地产企业主要以高层建筑为主,在一些中国的一线城市中更为突出。对超高层建筑的建设质量问题是一个人比较关心的问题,文章主要是针对中国高层建造领域的管理问题,进行研究调查,找出相应的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1工程概况

越秀金融大厦项目位于广州市珠江新城B2-10地块,采用框架-核心筒+加强层+巨型斜撑框架结构,为商业、办公楼建筑,总用地面积10837㎡,总建筑面积210477㎡,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77377㎡,地下建筑面积33100㎡。地下4层及地上68层,建筑高度309.4m(顶层结构标高)。在一般的b210高层建筑刚结构建设工程中,主要是由筒性钢材与外部框架,外墙斜护网构成,其中还有底下的框架结构,地上的框架结构,施工安全通道,钢管与混凝土支撑机构。高层建筑当中主要是核心部分劲性筒钢,工程外部框架主要是由20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方柱,房屋钢梁等构造而成,来保障各层的施工质量。由于外部框架机构是与核心筒钢互相联系发挥作用的。在20根钢板桩中有四根长方体刚柱,四根日形刚柱,十二根圆形钢柱,每一个刚柱内都含有比例合适的混凝土,在钢梁的组成中有h形钢梁,和其他加固型钢梁结构组成。一般的超高层建筑的工程量非常巨大,有二点五万吨钢材,6000多个部件,钢板平方达到是十三万平方,最大的能达到43.7吨重。

2超高层建筑的定义

目前国际上对超高层建筑的定义是指,层数达到40层以上,高度达到100米以上的所有建筑。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严重缺乏,尤其是城市土地资源,为了缓解城市人口的住房问题工作问题,很多城市都在建筑超高层建筑。世界上有很多的超高层建筑,像阿联酋的迪拜塔,中国台湾的101大楼,中国上海的金融贸易大厦,金茂大楼,美国纽约的帝国大厦等都是世界上比较知名的超高层建筑大楼。在超高层的建设施工方面要有非常科学合理的施工体系才可以保障大楼的质量。

3超高层建筑施工技术管理的意义

3.1有利于促进超高层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针对超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的制定相关的整改措施,还要做到对施工工人的安全防护意识培训,技术水平的提高,避免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引发安全责任事故与质量问题,制定符合该楼的建设施工方案,有条不紊的开展建设。

3.2有利于提高超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效益。为了建筑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提前做好施工管理工作,合理分配人力与物力资源,让其充分发挥各自的特色,施工人员的安排也要根据其特长以及专业性合理分配岗位,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并且要完善施工管理责任制,避免事故发生,保障施工工作顺利完成。

4超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分析

对于建筑工程而言,保证质量是第一位的,质量永远是建筑的重中之重。在施工各阶段,都要秉承以质量为首位的宗旨,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做好高质量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行业在我国一直以来就起到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彰显我国的建筑实力,还能带动其它产业的共同发展。但是,我国的建筑业也面临着很多的问题[1]:各种责任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一系列的人员伤亡,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

4.1违背建设程序。建筑工程制定施工计划时就应提前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很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就是因为工程管理工作没有做好而造成的,例如不进行前提调查与研究就确定方案;不提前勘测好地质与水文特点就施工;或是工程完成时没有进行严格的验收检测就开始运行。这些因素都可能会造成安全隐患。

4.2设计计算问题。在超高层建设施工过程中有很对容易引发质量不达标的问题,比如图纸设计不合理,组织结构不科学,数据存在问题,地基处理过程中没达到施工要求等等。

4.3工程地质勘察原因。如果没有对施工处的地质做好充分的检测与分析;对地质进行钻孔探测时操作不真确也不能得到正确的地质情况,就如地质探测深度不够就可能不能够正确的分析出地下土层的分布情况,施工工作中对地下土层的要求非常严格,不能提前预知地下的软硬程度以及是否有古墓或溶洞等特殊情况就不利于建筑工程的开展。如果给处的分析报告不真实,都可能使得施工方做出错误的施工方案,造成资源浪费不说,还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

4.4未加固处理好地基。由于很多施工区域的土质复杂多样,有的地方是软土,有的地方是垃圾填充物,有的地方是黄土,有的地方是冻土,有的地方还是岩层土,假若没有将这些地基的土质处理好很容易会给施工的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依据不同地区的土质不同,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土质处理措施防止发生一些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

4.5自然条件影响。对施工过程当中很容易遇到一些自然灾害的侵袭,比如说大风暴雨天气,雷电刮风天气,都会造成很大的安全事故,施工方应当高度重视,针对特殊情况提出应对措施。

4.6建筑结构使用问题。施工建筑物要有科学合理的承受能力计算标准,在正常的施工过程当中是绝对不可以随意的改变建筑物的主体承受能力,比如说进行墙体改造,窗户或者门口的扩大工程。

4.7建筑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不合格。比如,在工程建设当中钢筋的硬度达不到工程的质量要求,水泥质量也出现严重的问题,砂石的比例不符合标准,导致混凝土达不到质量要求,混凝土的性能收到限制,混凝土具有的硬度、融合性、抗渗性都没有达到标准,导致工程的质量出现场墙体裂缝、漏水、钢筋裸露在外的问题,还有在对面的尺寸设计方面出现了严重的数据错误,是很容易造成版面出现裂痕,甚至垮塌的危险。

4.8施工和管理问题。一般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都是由于施工过程当中以及管理制度当中不严格造成的,比如对图纸不了解,盲目施工,赶工期,未按标准执行等等。

5提高超高层建筑施工质量的措施

5.1工程图纸的设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之前,施工图纸的设计是放在第一位的,图纸能否按照要求来设计直接对工程质量有着联系。因此,在选择图纸设计方上,要将具有高水平高质量的设计院作为首选。图纸设计方要选择具有高技术水平的设计师来进行图纸的设计,杜绝因为图纸设计不科学引发项目质量问题的发生,要有强责任心的态度来设计项目图纸。

5.2施工队伍的选择。工程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也与工程建质量有着直接联系。工程获得主管部门的审批之后,要进行公开投标竞标的方式来选择技术力量雄厚的建筑企业来进行工程建设,要做到对工程建设单位的具体资质的了解,可以通过走访该施工单位已经交付使用的项目使用人,来进行对该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的了解,也可以到该施工单位正在建设的工地实地了解,通过了解获取该施工单位的相关技术水平信息,施工机械设备的信息,施工单位资质的信息等等,做到充分的了解,来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的安全可靠,杜绝出现任何的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

5.3监督工程质量。要有合理科学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实现对工程建设当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公开通报处理,通过建立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对该项目的全程监督检查。还要对项目监督检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进行提升,要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责任意识与素质水平,保障项目施工建设的质量监督检查得到完善。

5.4质量控制。要有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达能按时到交付的管理制度,现在长采用的就是分段进行,实时监控这一方法。在工程建设的中,根据施工真实情况,在不干扰总施工方案的基础之上,要合理科学的进行整改。在进行建筑材料采购这一环节当中,在完成采购后要及时支付材料供应商的费用。要选择具有高质量,的建筑工程材料,必须要保障所使用的材料完全达到工程施工标准,符合项目验收标准。只要保证了施工过程中,施工材料的质量,才可以保障了施工人员的安全,因此,要对工程主体材料严格执行质量标准。

5.5混凝土和钢筋材料的合理使用。在进行超高层建筑的建设施工中,施工材料主要是选用钢筋混凝土为主要材料,主要是为了保障建筑的质量。在选择钢筋混凝土时也是有标准的。要选择适宜建设施工混凝土强度来保障建筑质量,混凝土硬度太高或者太低都会造成混凝土与钢筋的结合,影响工程质量。钢筋的选择上也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建筑物质量要求的高,钢筋是选用上就要高,是相辅相成的,低质量的钢筋是绝不可以采用的,否则会给工程质量带来严重影响的。

5.6工程竣工建设。在工程建设完成以后,要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这是一套非常重要的工程质量检验程序。工程完成以后,施工方还要在验收之前多一些详细的质量检查,验收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来进行。还有将验收时间、工程地点、验收人员名单交给给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当工程验收合格以后,施工单位儿要做好关于工程建设的各种文件档案的储存。

6结论

越来越多的超高层建筑物树立在城市中间,人们对超高层建筑物的质量问题感到担忧。为防止超高空建筑物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就要做到对工程施工之前图纸设计的高质量要求,在材料的选取方面要采用高质量的施工材料,还要成立专门的安全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建物质量的安全把关,还要有施工人员的安全安全培训,要有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项目施工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建筑物的质量,促进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唐红卫.当前超高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问题及解决措施研究[J].建筑设计管理,2014(7):12-13

[2]范先钦.超高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问题及解决措施[J].技术与市场,2011(5):26-27

基层管理知识范文第5篇

县乡是我国的基层政权单位,县乡财政是国家财政的基石,县乡财政收支平衡与否,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和国家政权的建设。建国后我国县级财政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改革。通过多次改革,我国的县乡财政管理不断完善,县乡财政收入持续增长,财政保障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有力的支持了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建国后,我国的县乡级财政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迁。第一阶段:1953年—1978年。1953年,政务院下发《关于1953年度各级预算草案编制办法的通知》中,首次明确将乡镇预算列入国家财政预算范畴。乡镇财政收入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后,乡镇的支出费用主要是由县级财政下拨和自筹两种方式解决。当时的乡镇财政并不是完备的一级财政,实质上只是县级财政的一部分,不具有完整的独立性,而且在这个阶段,县级财政十分薄弱。1958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改进财政管理体制和改进银行借贷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决定从1959年起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将部分收支项目下放地方财政,同时收缩地方财力。但在1961-1970年,改行中央财政更加集权的“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一直到1970年,我国的县级财政的管理体制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总的看来,1978年以前,我国财政体制的基本特征是集中型体制,地方财政和企业的自主权有限。第二阶段:1980年—1983年。1980年,国务院确立了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在总结江苏“比例包干”办法的经验并综合上述四种体制优点的基础上,中央对全国15个省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即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支范围,核定地方财政收支包干基数。以1979年预算执行数为基础,凡收入大于支出的地方,多余部分按一定比例上交;反之,由中央给予定额补助,一定五年不变。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分灶吃饭”。同时,对广东、福建两省还分别实行了“定额上交”和“定额补助”的大包干体制,也是一定五年不变,五年间所有增加的收入全部归两省财政支配。这种措施第一次承认了中央和地方各自的利益和地位,这对于分级财政体制的正式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三阶段:1983年—1993年。1983年实行了“划分税种、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的改革。1985年,在两步利改税完成以后,中央将“分灶吃饭”的体制进一步修订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这一改革在打破高度集中的财政分配格局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这两种体制一直实行到1988年。1988年,在总结“分灶吃饭”和“大包干”体制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了财政承包制的新模式。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了六种不同的包干方式,即: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定额上交、定额补助、上交递增包干、收入递增包干。这种财政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一直执行到1993年。从1994年开始,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我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初步建立起了中央与地方分税制财政体制。从制度上规范了中央和省级的财政关系,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分税制改革后,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重新界定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范围,建立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立了新的预算编制与资金调度规则。1994年的这次改革使得我国基本上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相对规范的财政体制框架。

二、我国现行的基层财政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在掌握中央税收和共享税收入征管权的前提下,采取“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办法,实现对地方财力的集聚,而事权却不断下移,使我国地方政府财政陷于困境之中。这次改革主要涉及中央与省级之间财政关系的调整,但是省以下财政体制未做实质性的改变,其财力分配上的矛盾转移到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导致各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清、事权与财权不相匹配。越到基层政府其收入越少,几乎没有财力可支配,而支出责任不断加大,在现有的财力下,难以承担事权支出的需要,使县乡财政陷于困境。

(一)县乡权责划分的界限不清晰。财政层级过多,基层财政资源进一步弱化,地方财政困难加剧,县乡政府落实上级分配的任务多、范围广,上级只分配任务而不分配经费,支出责任重大,而财力分配的不均导致县级这些基层的财政部门机会没有财力可供支配,因此,在基层财政系统现有的财力下,难以承担事权支出的需要,使得县乡财政陷于困境。

(二)县乡财力总体和财政的运转比较困难。县乡财政收人主要来自地税收人(包括各项地方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国税收入(增值税留存部分)及由财政局收取的农业税费部分,主要是农业税收。在税费改革之后,农民税费负担减轻,而县乡政府的财力不足的问题就更加突出,财政赤字和对外的债务越来越加重。目前的县乡财政运转经费只能维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上,依靠县乡财政提供需要的公共产品的能力就会受到很大程度上的限制。

(三)中央财政对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在资金使用和管理上缺乏规范性。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预算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分级预算管理体制,上下级预算主体间、同级预算主体间的收支规模是不对称的,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均衡各级预算主体间收支规模不对称的预算调节制度。转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二是横向转移,三是纵向与横向转移的混合。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是: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法治原则。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前,我国做了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准备工作,从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

三、我国基层财政管理体制的改进措施

(一)规范政府间事权、财权的划分,确保县乡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切实到位。按照公共财政框架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落实与之相匹配的财力。建议逐步将基本公共服务事权适时适当集中到中央,由中央统筹平衡各地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尽快将各级政府间财税关系、责权划分等基本制度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限制中央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减少目前部分事权交叉和错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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