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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学范文精选

教师法学

教师法学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问题法理分析立法建议

论文摘要:在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并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教师聘任制是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契约关系,聘任制下教师仍隶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文章就教师公职身份的法律救济和事前程序保障问题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立法的盲点和实践的混论

(一)立法的盲点。

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是近些年来逐渐引起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兴趣的一个问题,这主要是源于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颁布之后,教师的国家干部身份逐渐取消,教师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主要体现在:

首先,教师从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但没有纳入到国家公务员系统中。1993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除工勤外的工作人员。”该规定显然把教师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其次,教师也不是与学校结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雇佣劳动者,《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对于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否以劳动合同形式结成劳动法律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教师也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对象。再次,“专业人员”构不成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完整表述。教师的身份是多重的,“专业人员”的定位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各种聘任法律纠纷,也无法明确教师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当前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在实践中引起的诸多问题。

1.影响到教师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落实。

我国法律规定的教师权利的完善程度并不弱于西方国家,但实际上教师权益的实现程度却远远落后。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教师的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教师适用程序法上的困难。

2.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教师自身的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出现了各类侵权现象。

由于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教师管理权限和责任就无法明确划分,用人与治事的关系难以理顺,导致聘任制改革中出现校方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各种理由解聘教师和五花八门的聘任形式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教师的聘任权益;同时,教师对自己与其他教育主体的法律关系和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责任不清楚,在履行职务中也容易出现侵犯学校和学生权益的行为。

3.教师权益的法律救济渠道不充分。

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不确定,致使教师能否与学校对簿公堂,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是否适用其他行政法律救济方式等都不明确。现行法律框架下唯一的救济渠道就是教师申诉制度,其在保障教师权益方面显然不够充分,导致实践中出现教师权益受到损害却投诉无门的现象。

二、法理分析:我国教师聘任制的公法性质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育领域发起了一场深及制度层面的变革——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其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如何理解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聘任合同是教师与聘任主体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在这里主要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方面分析聘任合同的性质。

(一)形式标准:也就是从签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看。

聘任主体不仅反映了教师管理权限和责任在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之间的划分,而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如果由教育行政机关来聘任教师,教师就是作为政府雇员从事教育公务活动,教师在教育性活动中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结成公法关系,教师处于公法地位。如果由学校来聘任教师,由于学校不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那么学校作为雇主就与教师结成私法雇佣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在我国,从1993年的《教师法》、1999年的《教育法》到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都多次明确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从法理上看,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聘任教师,这说明教师是受政府雇佣从事教育活动而非劳动合同用工,国家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只是和以往相比,国家在管理教师的方式上弱化了行政命令色彩,增加了合同固有的合意成分。

(二)实质标准:也就是从合同的基础事实内容和合同所追求的目的来看。

教师聘用合同与国家的教育公务有关,虽然包含实现教师个人的财产利益,但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是以教育行政机关与教师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为内容达成合意的。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并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国家公职人员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国家公务而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就我国教师聘任合同的内容而言,除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外,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聘定等也不属于合同约定而由国家法律规定,这就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性质。

可见,我国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签定的聘用合同从法理上也纳入到公法框架之内,中小学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而非许多人所理解的劳动合同用工。通过对教师聘任制进行法理分析,我们明确了教师虽然不再享有“国家干部”身份,但仍然是国家公职人员,而不应该被视为《劳动法》调整下的劳动合同用工。

三、立法建议:教师专项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明确教师特殊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关键是建设我国教师的专项法律体系,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来谈:

(一)加强有关中小学教师权益救济的法律条文规定。

目前在我国教师权利的救济还处于相当薄弱的状态,没有专门的教师救济途径。所以,未来教师立法中必须进一步拓宽教师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要尽快出台《教师申诉办法》,同时,按照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要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要推进人事争议立法,积极开展人事仲裁工作。要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意见》,我们还要加快教育部门人事仲裁制度建设,利用仲裁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的优势,解决教师与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

(二)承认中小学教师公职人员的身份保障权利。

教师的公职地位尤其表现在教师享有的强有力的身份保障权利上。我国虽然颁布了《教师法》,但与其他专项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相比,此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并未确认教师职业的公务性,最明显的就是缺乏公职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的相关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学术界对于教师法律地位的争议和实践中未经任何事前程序随意解聘教师的现象。所以,借鉴国外教师法律管理的经验,参照我国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立法的经验,我国教育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修订《教师法》,这部我国调整教师的最高阶位的法律中参照了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立法经验,明确规定了教师“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的身份保障权利。此外,在《教师法》中还明确:教师作为特殊的国家公职人员,如果教师没有与公务员职业性质相悖的行为,则不得以任何理由解聘教师,即“无过失不受免职处分”。

(三)完善中小学教师解聘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教师法》对何种情况下可以给教师行政处分或解聘教师也作了规定。①这个规定是采取列举的形式,没有任何概括性的表明,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这三种情况才可以解聘教师。事实上,仅有这些规定是无法应付现实中教师管理的各种问题。在此,建议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有关教师解聘的法律,尽快出台《教师解聘法》,在该法律中明确规定校方在以下情形可以解聘教师:(1)暴力;(2)性行为不当;(3)不诚实;(4)长期迟到或缺勤;(5)不执行学校指示;(6)滥用药物或沉迷酒类;(7)败坏学校声誉;(8)泄露机密消息;(9)不履行合同条款。另外,在《教师解聘法》中还需要强调,不允许学校不公平地解聘教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教师就可以诉诸法律解决问题;如果教师已经被某所学校连续聘任两年,就可以申请补偿或者要求复职。此外,还应该制定《教师落聘暂行规定》,在规定中明确落聘教师的处理办法:(1)待岗;(2)转岗;(3)建立教师与人才流动的市场体系。

总之,要确保中小学教师的公职身份,实现教师管理的法制化,必须完善教师解聘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法律上确保教师特殊的公职身份,尤其是程序方面的,使教师拥有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稳定性和神圣性。

注释:

①《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尹力.重新确定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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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春茂,陈保和.教师队伍法制管理研究[M].沈阳:沈阳出版社,2000.

教师法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

大学生作为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其法制观念的强弱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尺,因此,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在当前建设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而且显得刻不容缓。

一、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范畴界定及主要内容

当前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依然隶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与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法律启蒙、培养中小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同的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不仅是要帮助其掌握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更重要的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同感,让大学生不仅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会用法律规范来制约自己的行为,因此,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已不再局限于法律基本理论的教育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还应包括对法律背后价值理念的教育,通过对立法的客观性、执法的规范性、司法的公平性教育,来培养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从而实现守法的自觉性。

二、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笔者作为高校的一名思政课教师,常年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面对的学生群体相对广泛,在教育教学过程及日常的交流中,对当前大学生法治思想的现状有了一定了解,笔者认为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以往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这不得不归功于我们社会法治大环境的熏陶及他们曾经接受的法制教育,但遗憾的是,大学生很少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相对肤浅,对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体会不透,法制观念相对淡漠,尤其是对法律信仰不足,加之近些年来,我国高校大学生犯罪问题突出,这让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已经是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制教育途径单一。目前,对我国高校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来讲,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依然局限于高校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尤其是当前我国高校普遍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一直发挥着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另外,也有不少高校开设法律基础课作为非法律专业学生的选修课,这种方式是对大学生法治教育途径的有益补充,但学生覆盖面相对狭窄,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目前依然主要依附于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途径较单一。

(二)法制教育部分在思修教材中所占比重偏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目前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2015年修订版),共八章内容,法制教育部分为该教材第六章至第八章,仅占三章内容,所占比重十分有限。

(三)教材内容涉及面广,涵盖了法学理论的基本内容,可谓小体积大容量,在教材内容介绍笼统的情况下,需要教师深入给学生讲解,这就出现了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对整个法律体系及背后的精髓有所了解并形成法律思维,培养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摆在每一个思修老师面前的一个挑战。

(四)教师素质参差不齐。不少从事思修课教育教学的老师不是法律科班出身,缺少法学功底,而教师专业水平及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效果。

(五)教学方式单一。碍于有限的课时,大多数教师通常采用课堂灌输的形式以求高效地向学生输送法律知识,许多教学手段无法施展。与之矛盾的是,大学生的思维方式和接受教育的途径随着时代的发展正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传统的理论灌输已经满足不了大学生的需求,尤其是法律还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也导致当前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不强。

三、增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途径探索

(一)重视法制教育,赋予独立地位

当前我们国家倡导法治与德治并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五项原则之一,由此可见,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地位同等重要,但是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依然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提升到基础教育的程度,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主要依附于高校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笔者认为这是不尽合理的,为了有效开展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我们有必要把法制教育从德育教育中独立出来,赋予其独立地位,使得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并重。即,设置独立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之外的基础法律课程,与此同时,要配套专门的法律基础教材,系统介绍基本的法学理论,使高校大学生能够全方位地接触法律知识,对整个法律体系形成系统认识。

(二)扩充课时,为法制教育提供时间保证

课时是教学的保证,为了有效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扩充课时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法学学科内容及其庞杂,包括理念、理论和规范三个层面的内容,理念部分主要指的是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及法律修养等方面的内容;理论部分则是指法学基本理论;规范部分主要指我国的宪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制度,这三个层面的内容如果充分展开,至少相当于法学专业本科四年的课程,虽不要求每个高校大学生都具备法学专业大学生所具有的专业法律素质,但为促使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有基本的法律素养,树立起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我们有必要尽可能地扩充法制教育的课时,为法制教育提供时间保证,同时也要求课程教师根据实际需要精选内容,在有限的时间内增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三)配备具有法学功底的教师,优化师资队伍

法制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和实践性并重,这就要求高校必须配备具有法学功底的专任教师来承担法制教育工作,但遗憾的是,现阶段我国高校担任法制教育的教师大多不是科班出身,我们必须改变这种现状,只有配备专业教师,才能满足法制教育的师资需要,同时,高校也可以聘请社会上长期从事司法实务的律师等专门法律人才作为兼职教师加入高校法制教育教师队伍,以补充优化师资队伍,提高法制教育的教学质量。

(四)丰富法制教育的内容,增强实用性

在对高校大学生进行法学基本理论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我们要不断丰富法制教育的内容,可针对高校不同专业的学生,有的放矢,开设一些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及与生活、就业相关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能够贴近大学生的生活,满足大学生的实际需要。例如,针对师范专业的学生,我们可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针对建筑专业的学生,我们可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等。同时针对所有专业的大学生,可加强《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方面内容的教育,以促使大学生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了解侵权行为,明确侵权责任;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论及分论一些常见罪名的学习,促使大学生学会用法律规范来制约自己的行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大学生生活、就业等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以促使大学生在未来的生活、工作中学会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问题,使所学的法律知识能够真正作用于实践。

(五)深入挖掘多种教学手段,加强实践性教学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单纯的课堂灌输根本不能实现法制教育的目的,我们必须深入挖掘多种教学手段,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笔者在常年从事法制教育的过程中,曾采用过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分组讨论、模拟法庭等多种教学手段,收到了不错的效果,例如,在开课之初,为使学生认识到生活处处皆法律,笔者以学生餐厅买饭为例向学生讲述口头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以学生搭乘客车往返学校为例向学生讲述客运合同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等法律问题;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为吸引学生兴趣,结合时事热点,给学生讲述当下的热点案例,例如复旦投毒案;在教学过程中,也会有学生针对时下频现的冤案平反来质疑司法的不公,笔者也会以此为契机向学生深入讲解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及现如今我国司法环境的极大改善,比如与赵某案亡者归来、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真凶出现不同的是,轰动一时的念某投毒案打破了以往亡者归来或真凶出现才能有效平反冤案的传统,凭借证据即被宣告无罪,这恰恰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与平衡,体现了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笔者在讲述该案的同时并利用该案给学生讲述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其结果是不仅让学生从中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同时也激发了学生学习法律的极大兴趣。在总结以往教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以后的教学过程中,依然可以沿用以上教学手段,并可以向深处挖掘,例如课堂教学中要选择受到学生广泛关注的案例来组织学生讨论;通过对学生生活中热点话题的解读,使学生更深刻地了解和认识法律;运用启发式教学手段,让学生针对社会焦点、网络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解析,培养法律思维、树立法制观念。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多种方式的采用,应当能够有效加深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使大学生在潜移默化当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树立起法制观念,最终实现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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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大文,孔鹏皓.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培养[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5(1).

教师法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声乐教学;启发式教学法;实施策略

伴随教学改革的持续推进,音乐教育改革也如火如荼地进行,而声乐教学作为音乐教育当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跟上时展步伐,加强对新型教学模式的应用,着力提高学生的声乐学习效果。传统以教师为主的传授式教学模式,具备明显的被动性和单一性,和课程改革理念相悖,同时也不利于学生声乐素质的长远发展。启发式教学法是一种与传统教学相对的教学策略,尊重学生主体地位,高度关注对学生思维和学习方法的启迪,能够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和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当中,加强对声乐艺术的学习,提高学以致用的能力。声乐教师应该认清启发式教学法的重要意义,提高其在声乐教学当中的应用频率,体现其在培养音乐人才中的独特优势。

一、启发式教学法概述

启发式教学法是结合教学目的、内容,考虑学生认知水平与学习规律,灵活运用多样化手段,运用启发诱导的方法进行知识传授以及能力培养,促使学生主动参与学习活动,提高学生身心发展水平的现代化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已经不只是单纯的教学方法,还是非常宝贵的教育思想和教学原则。目前世界各国所开展的教学改革无一不是围绕启发式教学或者是与启发式教学相联系。启发式教学法和传统灌输性教学方法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前者关注的是教学当中的启发和诱导,没有把教师放在中心地位,也不把教师当作权威,可以改变学生的整个学习过程,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后者所关注的是教师为学生灌输知识,然后要求学生对教师提供的知识进行死记硬背,导致学生处在被动学习地位,不能够强化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影响学生的学习质量。启发式教学法的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学生是学习主体,教师应该在教学当中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把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和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结合起来;充分提高和发展学生的智力水平,推动系统性知识学习和智力发展的有效结合;关注对学生内在学习动力的激发,从而将内在动力和学习责任感培养结合起来;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把教材知识和直接经验获取整合起来。启发式教学法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积极运用多样化手段,调动学生主动性,确立学生在课程学习当中的主体地位,在教学当中给学生指明学习路径,但是不代替学生获取结论;启迪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着重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鼓励学生动手实践,增强学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积极发扬教学民主,构建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

二、启发式教学在声乐教学中实施的意义

在声乐教学实践中,如果教师始终停留在传统教学模式上,想要真正意义上帮助学生学好音乐是非常困难的,也不利于推动声乐教学改革,阻碍学生音乐素养的发展。随着启发式教学法在声乐教育实践当中的应用,如今越来越多的教师开始调整教学思路,充分发挥启发式教学在帮助学生学好声乐方面的优势作用。一是激发声乐学习兴趣。在学习声乐的过程中,兴趣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拥有浓厚兴趣的学生,可以在声乐学习当中提高效率与保证质量。启发式教学法和声乐教学的结合,能够优化师生关系,营造自由宽松的课堂氛围,并让学生在教师的启发之下顺利完成知识技巧学习,发现声乐学习的乐趣,从而促进学习兴趣的培养,逐步爱上这门课程。二是尊重学生主人翁地位。启发式教学和传统教学模式不同,强调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指导,可以让学生在自主探究和自主实践当中顺利完成知识学习和吸收的任务。三是加深知识理解掌握。在学习声乐知识的过程中,不少教师只是要求学生对教材内容进行学习,导致学生的整个学习过程非常枯燥无聊,也无法让学生对所学知识达到深度理解的层次,更无法轻松掌握。启发式教学的开展,能够让学生一边学习一边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和探究,开拓学生的眼界,让学生在学习新知识的过程中不会停留于表面,让学生在发散思维的过程中激发创造性,确保学生的音乐学习质量。

三、启发式教学在声乐教学中实施的方法

(一)用启发式教学训练声乐发声

学生学习声乐课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开展声音训练,使得学生能够掌握正确的发声原理和方法,让学生能够认识到声乐学习并不困难,只需打好基础就能够让整个学习过程事半功倍。声音训练是声乐教学的基础内容,也是一个比较枯燥的学习部分。以往教学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是传统声乐教学方法关注的是用模仿的方法掌握所学内容,通常会选取旋律单调且易于模仿的音乐作品,让学生通过机械性重复的方式来学习,极少会系统传授发声原理和技巧等相关知识,导致学生只能够学会单首作品的演唱,而无法实现整体上的把握。将启发式教学引入发声训练当中,则可以通过启发性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在愉悦的氛围当中掌握发声技巧。比方说在正式学习前,教师先给学生展示学生熟悉的生活中的声音,比如市场中的吆喝声、剧场表演中的戏曲演唱等,让学生在了解不同声音的过程中认识到在生活中借助多样化的发声模式能够创造差异化的艺术形式。到了发声技巧的讲解阶段,比如在引导学生学习跳音的演唱时,教师就可以借助吆喝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并以此为载体引导学生掌握跳音演唱时的发音位置和对应技巧,让学生积极接受发声训练,提高学习主动性。

(二)用启发式教学训练声乐气息

在声乐练习当中,气息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技巧,想要对音乐作品进行完美的呈现,对气息进行有效调控是非常关键的,只有把控好气息节奏,并根据演唱需要进行气息的调控,才能够让聆听者感受到其中的美感。气息控制的最大难点在于把握好呼气以及吸气的方式与时机,只有对节奏点进行正确把握,才能够让歌曲听起来更加自然顺畅。为保证学生的气息训练效果,教师要恰当引入启发式教学法,指导学生做好演唱前的准备工作,进入音乐作品的意境,设身处地调整歌唱呼吸。例如,在演唱《在希望的田野上》时,教师可以先为学生介绍这部作品,用通俗易懂的歌词描绘出中国农村发展的新篇章,透过字里行间可以感知农民的喜悦。在具体的学习阶段,教师可启迪学生在歌词的带动之下沉浸在歌曲营造的意境当中,如同自己置身于小小村落,看着炊烟、小河等等,保持心情舒畅,让呼气和吸气节奏更有规律性,实现对气息的稳定调控和准确运用。这样学生就可以在教师的启发之下掌握气息调控技巧,降低学生气息训练的难度。

(三)用启发式教学训练声乐技巧

教师要想保证声乐训练的质量,除了要训练学生的发声技巧和提高学生的气息调控能力之外,还需要传授必要的声乐技巧,提高学生的声乐实践质量。事实上,歌唱技巧的运用不仅能够保护嗓音,还可以更加顺利地完成演唱任务。在技巧的传授方面运用启发式教学,能获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利用逐步引入的方法,可以促使学生摸索掌握,提高整体的知识学习能力。这种方法比机械化记忆更为理想,更容易加深学生的印象,完成从理解到应用的转化。在歌唱技巧的指导环节,教师可灵活引入对比的方法进行启发引导。在开始阶段,教师先让学生模仿歌曲演唱,等到学生基本了解歌曲之后,再进行演示,并在演示当中巧妙运用歌唱技巧,把歌曲唱得更好和更加省力,借此引起学生对学习和运用歌唱技巧的渴望与期待。通过这种对比,学生能够在技巧学习当中保持更积极的状态,也会有意识地投入到技巧练习当中。教师需要关注学生的整个练习过程,并做好纠错,激励学生灵活应用技巧。

(四)用启发式教学训练声乐情感

对于声乐学习来说,把音乐作品演唱出来不是最主要的,最为重要的是把声乐作品的内在情感表达出来,通过个性化的情感表现,引起听者共鸣,彰显声乐艺术真正的魅力。音乐作品在实际的创作过程当中,本身就加入了作者的思想和情感,假如只是机械化演唱,很容易影响到音乐作品内在情感的表达,降低作品的呈现魅力,无法让学生感受到声乐学习的乐趣。针对这样的情况,教师在利用启发式教学对学生进行声乐指导时,应该加强对声乐情感表达的训练,鼓励学生灵活运用各种各样的技巧诠释音乐作品,将作品的情感表达出来,并把自己的情感融入演唱活动中,完美演绎音乐作品。例如,在教学《小河流淌》时,教师可以先指导学生收集歌曲创作背景和作者生平资料,对作者想要透过作品表达的情感进行正确把握,然后在声乐学习当中为学生讲述音乐作品所营造的情境,引导学生深入体验与思考,为学生的情感表达创造良好条件。

四、结语

启发式教学法强调利用启发学生的方式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这种教学方法的应用,可以启迪学生的思维,在潜移默化当中熏陶和感染学生,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并对学生的知识学习质量提高起到促进作用。随着声乐教学改革的开展,为了体现声乐教学在培养音乐人才当中的积极效能,顺利达成人才培育目标,教师应该提升对启发式教学的重视程度,并将这种教学方法应用到声乐教学的不同环节,提升学生对声乐理论知识和实践技巧的掌握程度,让学生的音乐素质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充分培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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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劲飚.开启声乐艺术大门的钥匙:启发式教学法在高校声乐教学中的应用[J].北方音乐,2019,(22):160.

教师法学范文第4篇

这是教师最常用的一种启发形式,即依据教学的重点、难点,提出富有启发性的问题。它往往在教材的关键处、转折处和引申处等提出“为什么?”提问要问到“点子”上,要有一定的分量,也要难易适度。有利于师生间的共鸣。同时,也要指给学生正确的思考方法,从正确的立场分析问题。例如,讲《匈牙利苏维埃共和国》时,提出:十月革命的道路是什么?匈牙利革命是不是暴力革命?在暴力基础上的和平夺权是否违背马列主义原理?为什么?当时匈牙利具备哪些历史条件使革命有和平发展的可能?这些可能性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什么?最终使学生认识到:主要问题是国家机器问题。由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剧烈变化,造成国家政权不稳定,旧的国家机器软弱、瘫痪。而武器掌握在人民手中,又没有外力压制人民,这就给和平发展提供了可能。这样一环扣一环地提问,使学生对匈牙利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是无产阶级在暴力基础上的和平夺权有个深刻、完整的认识。

二、反问启发

这是教师从问题相反的角度或其他角度提出问题,激发学生的思维,深化学生对历史知识本质的认识和培养学生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讲《英国发动鸦片战争》时,教材上讲:“中国禁烟的消息传来,英国决定发动侵略战争”可反问:如果林则徐不禁烟,英国就不会发动侵略战争了,这种观点对否?为什么?学生跃跃欲试,有的讲禁烟是借口,没有这个借口就找别的借口,或者直接发动侵略战争。有的讲是由当时国际、国内情况决定的。教师在肯定学生的答案后。进一步提出:战争发生的必然性是什么?(是英国要打开中国的大门,变中国为商品市场和原料供给地。)战争爆发的偶然性又是什么?(中国禁烟。)这样使学生从战争爆发的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关系来分析问题。

三、观察启发

这是利用图片、实物、幻灯和录象等增强学生直观形象的渲染力。形成历史表象和形象思维,然后在教师点拨和启发讲解下向逻辑思维转化,使学生找出规律或加强历史知识本质的认识。例如,讲《黄海大战》时,让学生观看《邓世昌和直冲敌舰的致远舰》这幅插图,启发学生思考:致远舰上面为什么有那么多烟团?为什么这些烟团向右倾斜上升?从而说明它多次中弹,而又是坚持战斗,宁可葬身鱼腹。也要开足马力向“吉野”舰冲去的果敢行动。接着再问:为什么致远舰撞不到“吉野”舰而反中鱼雷呢?经教师讲解致远舰制造技术不如“吉野”舰先进后,启发学生认识“落后就要埃打”的道理。

四、情境启发

这是教师用高尚激越的情感、妙趣横生的艺术语言,或用电教的手段来渲染气氛,烘托主题,使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栩栩如生,形成一种意境。来增强情绪记忆,并使学生从中受到教育。例如。讲、和刘胡兰等为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而献身的英雄人物时,将他们在敌人面前英勇斗争,视死如归的神态,用铿锵有力的语言进行情境启发,使学生如见其人,如闻其声,诱发学生热爱祖国、追求真理和为人类的进步事业而献身的雄心壮志。同时提问:他们为什么敢于斗争、大义凛然、慷慨牺牲呢?经过启发,使学生认识到:他们坚信共产主义必然胜利,一切反动派必然灭亡。他们具有这样的“大志”,才会有这样浩气长存的“大勇”。

五、推理启发

是依据历史发展中的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启发学生进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结论。如讲《稀疏的资本主义萌芽》一课时,依据休养生息政策→农业手工业发展→商品经济活跃→资本主义萌芽的逻辑推理进行启发。可提问:①明太祖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的背景、目的、措施和作用是什么?②农业、手工业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结果如何?③商品经济空前活跃表现在哪些方面?结果如何?④资本主义最初萌芽的时间、地点、标志、特点和局限性是什么?同样,也可以依据④③②①的顺序进行逆向推理启发。不管是哪种推理,都会使学生对明朝经济发展的来龙去脉有个系统、全面的认识,明确为什么到明朝中后期会出现资本主义萌芽。

六、判断启发

是依据史实。经过点拨,把认识提高到能反映事物发展规律的高度上,来判断历史结论的是与非。例如,“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的科学论断,就是对民主革命时期各种政治力量进行一一判断总结出来的。这个问题涉及大量史实,可让学生简要回答下列问题:①太平天国运动和义和团运动的性质与失败原因;②洋务运动和的目的与作用;③辛亥革命的目的与失败原因;④北洋军阀和集团要把中国引向何处?⑤中国无产阶级的特点及其政党的诞生,中国共产党是怎样领导中国人民斗争的?以上中国近代的重大历史事件中的各种政治力量(农民、资产阶级、新老军阀)除中国共产党外,都不能担负起反帝反封建的重任。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七、对比启发

这是将一个问题对应的两个方面,或截然不同的历史知识加以对比,经过启发,使学生加深对知识内涵和外延的认识。例如,讲“商鞅变法内容”时,可提问每点内容“废”的是什么?“立”的又是什么?①土地制度(生产关系中有决定性作用):废的是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立的是封建制的土地私有制。②奖励耕战:废的是奴隶主贵族的世袭制,弃农经商的旧俗;立的是耕战之功,重农业生产的新风。③建立县制(上层建筑变革):废的是奴隶制的分封制,立的是中央集权制。通过一“废”一“立”的对比启发,不仅使学生彻底理解了变法的内容是使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而且清楚地看到:变法是适应经济变革和阶级关系变化而产生的,也使学生很容易理解变法的意义和性质。

八、类比启发

是将某些有共同属性的历史知识归类,进行比较,启发学生找出异同,使学生准确地把握历史知识的真谛。同时,对提高学生鉴别能力也大有益处。例如,讲“第二次鸦片战争”时,与“鸦片战争”进行类比;引导学生从参战的国家、战争爆发的原因、性质、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及条约的内容、战争的结果进行了比较,找出相同之处和第二次鸦片战争比鸦片战争侵略程度加深的内容。从而得出结论:第二次鸦片战争是鸦片战争的继续,使中国半殖民地程度进一步加深。这样纵向类比可以显示历史发展的轨迹,揭示历史发展的深度。此外,也可以横向类比启发。例如,将东西方在公元前5世纪的两位有辩证思想的哲学家老子和赫拉克利特的观点进行比较。横向类比启发可以显示历史发展的相互联系,揭示历史发展的广度。

九、辐合启发

是将某些历史事实进行综合,经过启发,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使学生对历史知识由感情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获得深刻、牢固的概念或理论。例如,讲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原因时,让学生回忆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的原因。然后提问:两次世界大战爆发的原因有一个共同的规律是什么?使学生认识到:两次世界大战都是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的固有矛盾和帝国主义为争夺世界霸权、瓜分殖民地及势力范围的利害冲突引起的,这种帝国主义矛盾是不可调和的,从而得出“帝国主义就是战争”的结论。

十、扩散启发

是以某个问题为中心,多角度发问,让学生层层深入思考,重新组合知识,多方掌握知识,是一种有多种答案的思维启发形式。它可以培养学生的变通能力,同时也能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例如。讲《明治维新》一课时,在学生掌握了明治维新的背景、内容、意义和局限性后,围绕这一问题指出:①如何评价明治维新?②日本历史上两次重大改革对日本社会有什么影响?③比较明治维新与俄国1861年改革的异同。④为什么明治维新使日本走上了资本主义的道路,而中国的却不能?通过一题多解,引导学生多方思考问题。使学生牢固地掌握了基础知识,又学会了灵活运用知识,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启发式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原则只有一个:就是在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以学生掌握知识、培养能力和思想教育为目的的。

教师法学范文第5篇

启发式体育教学法,主要是结合有关通俗易懂,易于引起学生联想的具体事例来激发学生的思维,使学生能在观察中引起思考,悟出其中道理,并从中得到启迪,获得意念的变化,达到举一反三和独立解决问题的目的。

在试行运用启发式教法中,我的具体做法如下:

一、结合教学难点,运用简单的物理演示法来启发学生的思维,以引起质的变化。

例如:我在教“前滚翻”的专门性练习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在滚动时整个胸露出来,造成翻滚不过的技术性错误。我意识到这是由于翻滚时没有含胸,没有低头而产生的。于是,我找来一个篮球和一块长方形木块,分别用力推蓝球和木块,组织学生观察结果,反复几次,我问:“为什么篮球会向前滚动而木块不会呢?”学生深思后纷纷举手回答。归纳学生的见解为:篮球会向前滚动,由于篮球是圆形的,接触地面比较小,所以很快向前滚动,而长方形木块是接触地面较多,所以很难向前滚动。接着我指出,我们学习前滚翻的动作要领跟篮球滚动一样,把身体贴紧大腿和低头。身体成篮球形姿势。紧接着让学生谈谈自己的体会,并让其作实地示范。通过结合示范练习与改进,学生对这项技术的掌握率达85%以上。

我认为,小学生的思维逻辑水平远不及成年人,但他们的具体性思维高于抽象性思维,而且容易受到激发,所以,在启发的艺术处理中,应尽量避免抽象性和单纯的概念形式,要强调具体的演示,依靠直观的手段启发学生。

二、借助学生所熟悉的动作定型来启发学生,解决教学中的难点。

在“跨越式”跳高过杆技术教学中,因受到平时“跳橡筋绳”游戏的影响,部分学生把“远竿腿”“作摆动腿”使用,出现了错误的过竿现象,引起了堂上的哄笑,又因爱面子而不敢参加练习,影响了教学的进行。

我意识到这是由于受到另外一种动作定型的干扰而造成的,而要排除这种干扰,就必须建立新的另一种技术定型概念,我又想起这些学生中平时也喜欢玩一种叫“双杠追人”的游戏练习,而这种游戏的用腿方法与“跨越式”跳高的过竿技术颇有近点,于是我把她们带到双杠前,先组织她们进行那种游戏,同学们兴高采烈,动作敏捷,技术娴熟地双腿依次摆绕很流利。这时候,我宣布游戏暂停,要求她们试以“远侧腿”先摆越横杠,然后着地,结果无一成功,接着我进行诱导性提问:“主要困难是什么?”答:“不顺脚。”问:“怎样才能顺脚?”学生根据平时活动的习惯,讲出了只有以“近侧腿”先摆起的过杆方法即跨越过“竿”的关键所在,最后结合本课教材的要求及学生的错误所在,我让学生自己作出这两种技术的比较,谈注意事项,然后让他们继续参加“跨越式”跳高的过竿练习,通过改进,女学生的过竿技术合格率达90%以上。

我体会到,在教学中,如果能以学生的运动习惯来帮助学生建立和掌握一种新的技术,这比起单纯强调让学生反复练习来说,是否会更有成效?原因是让学生自己启发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