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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考试论文

教师考试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主革命;历史教育;思想

历史教育思想是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历史教育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民主革命时期的历史教育思想具有丰富的内涵,深入研究民主革命时期的历史教育思想,对于全面深入地研究思想和中国共产党历史教育理论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对于当今加强历史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论历史教育的地位

从民主革命高度出发,深入阐述了历史教育的重要地位。1938年,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为了教育全党在关系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抗日战争中,充分认识和认真负担起领导民族战争的重大历史责任,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指出:“指导一个伟大革命运动的政党,如果没有革命的理论,没有历史知识,没有对于实际运动的深刻了解,要取得胜利是不可能的。”在这里,把革命的理论、历史知识、对实际运动的了解摆在相同的地位,把是否具有历史知识,提到关系革命能否取得胜利的重要地位。而在“理论”、“历史知识”、“实际运动”三者中,历史具有独特的重要性。

因为,学习历史是为了解实际,而了解实际,才能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同实际相结合,形成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理论和政策,从而保证中国革命取得胜利。基于这一认识,非常重视历史研究学习和教育,把历史研究学习和教育也放在关系到革命能否取得胜利的地位来看待。他反复强调历史教育,号召全党要认真研究学习历史。

他说:“一切有相当研究能力的共产党员,都要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理论,都要研究我们的民族的历史,都要研究当前运动的情况和趋势;并经过他们去教育那些文化水准较低的党员。”并将历史教育作为党的思想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1941年,在运动中,在延安的干部会议上所作的《改造我们的学习》的报告中又着重指出:“不论是近百年的和古代的中国史,在许多党员心目中还是漆黑一团。许多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学者也是言必称希腊,对于自己的祖宗,则对不住,忘记了。”他还严厉地批评党内一些人,“对于自己的历史一点不懂,或懂得甚少,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要求加强对全党的历史教育,在党内形成研究学习历史的浓厚风气,使全党都懂得国内外历史。“不但要懂得外国革命史,还要懂得中国革命史;不但要懂得中国的今天,还要懂得中国的昨天和前天”。认为只有这样,党领导的中国革命才能走向胜利。

是党内真正揭示“历史知识”重要性的第一人,是他第一次把“历史知识”安放到它真正应居的地位。据此认识,他从而也真正揭示了历史教育的重要地位。这一科学的思想使我们党关于历史教育重要性的思想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奠定了历史及历史教育在我们党的政治和思想文化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二、论历史教育的目的和作用

从“历史知识”关系革命能否取得胜利的高度看待历史教育,也是从这一高度来看待历史教育目的和作用。从此出发,他对历史教育的目的和作用进行了深刻的论述,给予了极高的期望。第一,深入认识国情,理论联系实际,指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指出:“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中国现时的新政治经济是从古代的旧政治经济发展而来,中国现时的新文化也是从古代的旧文化发展而来”,因此,研究学习过去中国的历史,才能认识今天中国的现实,才能找出“事变的内部联系”。而认识了今天中国的现实,才能“有目的地去研究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为着解决中国革命的理论和策略问题”从马克思列宁主义中“找立场、找观点、找方法”,做到“有的放矢”,“使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际运动结合起来”,指导中国革命走向胜利。指出,中国革命史上,“左”右倾机会主义错误思想的认识根源,都是因为没有认清国情,“离开具体历史”。

他说:“我们的结论是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知和行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反对一切离开具体历史的‘左’的或右的错误思想。”针对党内这种错误倾向,严厉批评道:“不注重研究现状,不注重研究历史,不注重马克思主义的应用,这些都是极坏的作风。这种作风传播出去,害了我们的许多同志。”

所以,要求,认真研究学习历史,加强历史教育,深入认识中国历史及社会现状,搞清楚中国革命具体国情,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用马列主义之“矢”去射中国革命之“的”,指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

第二,吸取历史经验教训,保证民主革命事业顺利发展。“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历史学习教育就是要认真总结历史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作为革命事业的借鉴。指出,“我党历史上曾经有过几次表现了大的骄傲,都是吃了亏的”,“全党同志对于这几次骄傲,几次错误,都要引以为戒”。并认为,党犯了几次大的错误原因之一,都是没有很好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研究分析所犯错误的历史原因,教育全党,并引以为戒。在中,党的高级干部对党的历史进行了认真讨论学习,并对全党进行了党史教育,目的就是使全党“彻底了解我党历史经验,避免重犯错误”。整风运动中,还把郭沫若写的《甲申三百年祭》列为整风运动文件,目的也是通过李自成农民起义失败的历史事件教育全党,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近日我们印了郭沫若论李自成的文章,也是叫同志们引为鉴戒,不要重犯胜利时骄傲的错误”。1945年,在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上,在所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提出:应当对我们党领导中国革命的各项经验,“作出适当的总结,借以教育人民,并为我党决定政策的根据”。关于历史教育应吸取历史经验教训的思想,在民主革命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结出了丰硕的果实。

第三,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增强民族自信心。指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刻苦耐劳,勤奋勇敢,曾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伟大民族。“在中华民族的开化史上,有素称发达的农业和手工业,有许多伟大的思想家、科学家、发明家、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和艺术家,有丰富的文化典籍”;中华民族“又是一个酷爱自由、富于革命传统的民族”。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上,为反抗黑暗势力统治,有过大小几百次农民起义。为反抗民族压迫,“产生了很多的民族英雄和革命领袖;中华民族还是一个具有爱国主义光荣传统的民族。特别是近百年来中国人民的“不屈不挠、再接再厉的英勇斗争,使得帝国主义至今不能灭亡中国,也永远不能灭亡中国”。从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运动、辛亥革命、,一直到抗日战争,都表现了中国人民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

指出:对于这些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都应该继承和发展,这是“发展民族新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并指出:对于这些,我们还做得很不够,“我们还是小学生”。应该加强历史学习教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继承这一份珍贵的遗产。这对指导当前的伟大的运动,是有重要的帮助的”。

三、论历史教育的内容和对象

从民主革命的需要出发,提出应注重中外革命历史的教育,学习中外革命历史经验。

第一,极为重视对中国近代历史的研究和教育。他认为要开展古代史的学习教育,但更重要的是要重视近代史的学习教育。1940年,他在写给范文澜的信中就提到要重视研究近代史,注重近代史教育。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批评党内不重视历史学习时,指出要特别加强对近代史的教育学习。他说:“特别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近百年史,真正懂得很少。近百年的经济史,近百年的政治史,近百年的军事史,近百年的文化史,简直还没有人认真动手去研究。”在他的重要著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论人民民主专政》、《丢掉幻想,准备斗争》等文中,都特别叙述了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历史,以此教育广大干部和青年。

第二,要求进行《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的学习教育,以“学习世界革命的经验”。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就提出,“对于在职干部的教育和干部学校的教育,……又应以《苏联共产党(布)历史简要读本》”为内容。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口头政治报告》中,向全党提出要读《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的建议。他说:“这本书是历史的,又是理论的,又有历史,又有理论,它是一个胜利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是马克思主义在俄国成功的历史,这本书要读。”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中央又规定了干部学习马列主义要读十二本书。其中规定了要读《联共(布)党史》。在七届二中全会的总结中说道:“过去我们读书没有一定的范围,……现在积二十多年之经验,深知要读这十二本书,规定在三年之内看一遍到两遍。”

第三,还提出要学习中共党史。1943年《在中央党校第二部开学典礼的讲话》中指出:“还要学习党史,党的二十二年的历史都要学习,进行分析和研究。”他说,我们党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几次路线错误,但是“前车之覆并没有成为后车之鉴”。原因是“过去没有做过认真研究理论和研究历史的工作,对犯错误的人只是惩罚”。没有在“思想上弄清楚”,不能真正吸取经验教训。在上述内容中,最注重的是中国史,其中党史和近代史又是重中之重。在党史和近代史这一重点之下,还重视地方史和个人史。整风期间,他要求党员干部把党史与个人工作思想的历史,与各地区根据地的历史结合起来学习研究。这样,就由通史、专史、近代史、党史、地方史、个人史等构成了一套丰富具体、切实可信的历史体系。

关于历史教育的对象。认为:“教育以对象分,有干部教育、国民教育等项,目前重点应放在干部教育上,而不应放在国民教育上(不是不要国民教育)。”在中国革命战争年代,对于处于阶级搏斗漩涡中心的革命干部进行历史教育,首先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对于革命斗争是最迫切的。对于处于中心相对边缘的国民,历史教育尽管也重要,但对革命斗争来说,还不是最为急切的。这正是时代所要求的。

四、论历史教育的方法

要求历史教育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同时他还提出了诸如“古今中外法”;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与方法等。

第一,关于古今中外法。这是一贯的历史学习教育方法,早在1915年就提出的中外历史比较方法。他说:“观中国史,当注意四裔,后观亚洲史乃有根;观西洋史,当注意中西之比较,取于外乃足以资于内也。”1942年,进一步指出:研究学习历史的方法,“根本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已经讲过了,就是全面的历史的方法。我们研究中国党史,当然也要遵照这个方法。我今天提出的只是这个方法的一个方面,通俗地讲,我想把它叫做‘古今中外法’,就是弄清楚所研究的问题发生的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空间,把问题当作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历史过程去研究。所谓‘古今’就是历史的发展所谓‘中外’就是中国和外国,就是己方和彼方”。这一方法包含了把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去分析和历史主义发展眼光看问题的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观点,明确了全面比较的方法,这是历史教育必须坚持的原则和方法。

第二,关于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原则与方法。强调对待中外历史遗产,都要批判地学习。他指出:“中国的长期封建社会中,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清理古代文化的发展过程,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是发展民族新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但是决不能无批判地兼收并蓄。必须将古代封建统治阶级的一切腐朽的东西和古代优秀的人民文化即多少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性的东西区别开来”。又说:“我们必须尊重自己的历史决不能割断历史。但是这种尊重,是给历史以一定的科学的地位,是尊重历史的辩证法的发展,而不是颂古非今,不是赞扬任何封建的毒素。对于人民群众和青年学生,主要地不是要引导他们向后看,而是要引导他们向前看。”这里说明了用历史教育青年学生,一定要分清历史遗产中的精华和糟粕,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把精华部分交给学生,决不能把精华和糟粕一股脑儿全交给学生。而对于外国的历史文化,全盘接受和排斥主义都是错误的,“应当以中国人民的实际需要为基础,批判地吸收”。超级秘书网

第三,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与方法。认为,在历史学习教育中必须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即历史学习教育特别注意与中国革命的实际相结合,与对人们进行文化教育、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这是强调的最根本的原则和方法。1943年《在中央党校第二部开学典礼的讲话》中说道:“关于学习的方法,季米特洛夫讲过,在党校中有两种培养教育干部的方法,一种是教条主义的、抽象学习理论的方法,另一种是联系斗争实际学习理论的方法。……我们现在采用的是后一种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是倡导的我们党的根本学风,是倡导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学习原则和方法,无疑包含着对历史学习教育的要求。

民主革命时期历史教育思想以“革命”为主题,与革命的时代主题紧相呼应,反映了史学与历史教育和人民、国家、民族的主题息息相通,休戚相关。随着和平建设时代的到来,“革命”为主题的思想理应得到发展、补充和调整。建国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教育理论,正是在此基础上,伴随新中国的时展而调整、补充和发展着。今天这一思想的基本原则仍有巨大价值,它高度重视历史教育与社会的思想以及历史教育的方法等,对今天加强历史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仍具有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教师考试论文范文第2篇

“我发现了一个‘秘密’”

“发现——自主”教学要求学生从“依赖他人的学习”、“被动学习”转变为“自我学习”、“自己主动地去学习”。因为在识字学词学句中,生字词的出现都有着一定的特点和规律,也就是存在着学习的“秘密”。心理学告诉我们,儿童是具有天生的好奇心和探索“秘密”的能力。所以每次上识字学词学句的课时,我就告诉学生们这一课中有很多“秘密”,期待他们去发现,谁发现一个小“秘密”,老师就颁发“聪明星”给他。这样,孩子们的兴趣一下子就被调动起来了。他们就会自己主动和积极地去读课文,去思考,去寻找“秘密”的所在。这样,课堂成了“发现秘密”的乐园。如在教学第2课时,学生通过自己的朗读和讨论,发现了“这课学的生字都和树木有关系,所以有木字旁”;“生字的偏旁部首都是木字旁,木字变成偏旁部首后一捺变成了一点”;“有些部件的发音和生字发音相似”;“木字旁的字写的时候都是左边窄,右边宽”;在学习3课上发现了“学习内容是由熟字+偏旁=生字,再用生字组词造句组成的”;“偏旁可以加在熟字的上面、下面、左边、右边,还有半包围”;“熟字加了偏旁后变小了,如‘认、伙、晴、情等’;有些字一捺变成一点,如‘达、彩’”;“生词和句子能让我们知道这个生字是什么意思”……象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显然,在学生发现“秘密”的过程中,在追求小小“发现”的过程中也培养了敏锐的观察力和举一反三的能力。教材中所要教给学生的知识都由他们自己“发现”了,而往往自己发现的知识远远比别人灌注的记得更牢靠。

“我有个小小的‘问题’”

学生在“发现——自主”的教学过程往往也会提出许多问题。也许这些问题老师在备课的时候由于年龄、经验和心理的差异根本没有考虑到。但是学生想到了,而且提出来了。如在教学第4课是有学生提出:水可以灭火呀。“歪”为什么不是“不直”呢?“三个人就是众人吗?为什么不是五人、六人、一百人呢“歪”为什么不是“不直”呢??”面对这些问题我既高兴又着急。高兴的是学生已经学会了思考,学会了提问,要知道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提出一个问题远远要比解决一个问题难的多”。所以这个时候我总是非常热情和惊异的赞赏他们。着急的是有些问题我备课是根本没有考虑到,简直无法回答。这个时候就需要老师的临场应变能力和实事求是的教学精神了。我一般采取这几中方法:一、在坐的哪位同学能回答他的问题?要知道,“三人行,必有我师”现在的学生接受新事物能力强,家长的素质也越来越高,他们知道的课外知识有的时候远远超过老师的想象。比如我们班的杨凯宁同学就很好地回答了“‘灭’为什么不是三点水旁”这个问题。他说有些东西起火水是不能灭的。比如汽油起火,酒精起火,家里的电路起火。这个时候如果你泼水只会越烧越大的。所以不能用三点水旁。用一横表示土呀,盖子呀就更好些。陈彦男同学就解答了“‘歪’为什么不是‘不直’”的这个问题。他说“正也就是直,直也表示正。但是不加直写出来不好看。太长了。还是用不正表示歪更合适。”这个解答我也没有具体去查阅说文解字,但是我觉得他说的已经很形象直观了。其他同学都赞同他的观点。受了他的启发,“三个人就是众人吗?为什么不是五人、六人、一百人”这个问题也有了答案。有些同学说“写那么人字不好看。写三个人代表众好看些”;有些同学说“上面那个人可以表示一排人,下面的人就表示两排人。和起来就是很多人了”。最精妙和有价值的是谭志刚同学说的“上面的人表示男人,也是爸爸。下面的左边小的表示小孩子,右边大点的表示妈妈。反正人不就是有男人和女人组成的吗?有很多男人女人和小朋友在一起那就是众人了。”他一说完大家都笑得直不起腰,但是也非常赞同他的观点。虽然学生们的某些解释不具有那么严密的科学性,但是我觉得对于低年纪的孩子来说,能够具体生动形象地让他们理解和记住所要掌握的知识我们就完成了教学任务。(当然,假如学生的解释离正确的解释太远,老师还是应该及时纠正。)

“我想学这个生字(词、句)”

21世纪的语文教学应注重知识的学习,更应注重语文能力的培养和学生个性的发展。因此,在教学中我也比较注重创造一定条件,让学生自选学习目标,自主参与,体现教学上的主体性。如我在教第1课“认识北京”时我采取的就是让学生自己选择喜欢的地方去“参观学习”。我先让学生读课文,从音,形,义方面去思考。学生觉得自己学的不错了,就向大家介绍自己学习某个生字词的方法和过程。然后写一写,也可以说说自己对某个旅游点的感想。说得好的老师就奖励他看他所学习景点的课件(有些是图片,有些是三维动画,有些是录音介绍)或请他当导游带大家看,或者请他当小老师带大家读和写。如一学生学习“故宫”一词:

小老师:我学习的是故宫。这两个字我早就认识了。故是左右结构,是故乡的故。我的故乡在常德。暑假我去哪儿看爷爷奶奶了。宫字象“官”,不过“官”的两个口连起来了。我到故宫去看过。那儿是皇帝住的地方。电视里经常放。

老师:你说得好极了!!故宫是清朝皇帝住的地方。现在很多清朝的电视剧里都有它的出现。我想请你带大家读一读,学习一下好吗?

小老师:好。故宫,故宫。火车火车开得快。

学生:呜呜呜呜我来开。(指组开火车读。)

小老师:谁来用“故宫”说话?

学生甲:故宫在北京。

学生乙:故宫里面住过很多皇帝。

学生丙:故宫好漂亮,好大!我想去故宫玩。

老师:你是一个很棒的老师。同学们想去故宫看看,现在请你到电脑面前把故宫的资料放给大家看吧。

小老师:(上台点击故宫的链接,放映有关故宫的解说和图片)

“当好小老师”是“自主——发现”教学的一个突破口,它体现了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起到“培优扶差,带动其他”的作用,也是因材施教的体现,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进步。同时,小老师在课外阅读中收集各种图片、资料,放进课桌上的“智慧篮”,上讲台时就地取材,这也成为“发现——自主”教学的内容之一。

“我们一起学习吧”

“发现——自主”教学模式中还要注重学生的分组活动。可以以同桌为一组,前后四人为一组,自己找合适的朋友为一组等。小班座位的安排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采用方形、圆形、马蹄形等形式,便于进行分组教学。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学生既是老师又是学生,既是提问者又是答疑者,更始互相学习的好伙伴,他们不断转换角色,相互启发,在无拘无束的分组活动中流露情感,发展语言,迸发出智慧的火花,体会合作带来的喜悦和怎样与他人合作的经验。如我在教“反义词”这一课时选择的前后四人为一组进行合作学习。鼓励学生读准生字词的音后自己用多种方法去理解生字词的意思。学生经过15分钟左右的学习后我就开始让一些学习小组上讲台汇报自己组内的学习情况。

老师:哪一组同学来说一说“黑对白”这组反义词?

小组一:(齐读)

组员甲:黑对白的意思就是,比如我的衣服是黑色的,蒋涛的衣服是白色的。我们俩的颜色相反。(当时他们俩的衣服正好是黑白色。)

组员乙:书上的字是黑色的,但是纸是白色的。

组员丙:我的头发是黑色,我的脸是白色,眼珠子是黑色,外面(眼白)是白色的。

组员丁:黑板是黑色的,墙壁是白色的。

同学甲问:我有个问题。为什么黑色和白色是反义词,红色和绿色是不是反义词呢?

同学乙附和:对呀。黄色和蓝色呢?

小组一:(笑,在台上临时商量,答不出,把眼光投向老师做出求救的手势)

老师:这个问题提得太好了。这么多颜色中为什么黑白是反义词,而别的颜色不是反义词呢?老师这里有个答案,但是不敢肯定对不对。在颜色王国里,其实主要是由红、绿、黄这三种原色配成的。比如红色加黄色可变成橙色,绿色加黄色可以变成蓝色。红、绿、黄这三种颜色的意思不是相反和相对的。黑色的产生是许多颜色都配在一起,白色是什么颜色都没有。从这个意思上来讲,它们的意思是相反的。老师这样说,不知道同学们明白没有?

组员甲:哦!我知道了。就是说黑色里面什么颜色都有,而白色呢,是什么颜色也没有。它们的意思相反。

老师:你真是个聪明的孩子。其他的同学如果还不是很清楚的话,你们放学回家去找资料,做实验,找个可靠的答案好吗?下堂课我们再来交流。

老师:还有哪一组愿意把自己组学习的情况告诉大家?

小组二:

组员一:我们来说“容易对困难”这一组反义词。(每人读一遍。“难”的轻声读得还比较好)容易的意思就是比如我写“一”觉得很容易,写“慢”就觉得困难了。

组员二:做数学题的时候老师说“1+1=?”,这个题目很容易。要是老师出的是“99+78=?”那就困难多了。

组员三:我发现一个大秘密。容易,困难,还有复杂和简单每个字的意思都是一样的。

老师:什么?每个字的意思是一样的?

组员三:就是说两个字的意思是一样的。比如“容”和“易”的意思是一样的。“困”和“难”的意思是一样的。

老师:哦!这真是个伟大的发现!“容易”这个词语是由两个意思相近的字组成的。其他的也是。这真是个有趣的现象。你学得真仔细。老师都没有注意到。你比老师还厉害哦。对了,(指了第四个组员)你还有别的关于这组反义词的理解和发现吗?

组员四:容易的意思是我爬岳麓山觉得容易,但是爷爷爬就很困难了。爬一下要休息一下。我总是要等他,有的时候我还扶他呢。

教师考试论文范文第3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并不低。2001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为76万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6万人死亡,54.9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9亿元。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尤其在事后处理上,尽管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驾驶执照、拘留等)和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详尽规定,但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还很不完善,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解决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方面难以操作,更让受害人难以了解民事赔偿的具体内容、程序、是否公平等,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199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公安厅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等。四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的通知(批复)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但是,上述规范性文件对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规定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第一,没有考虑到汽车营运中的优势地位和汽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行人的弱势地位。汽车与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相比,在其结构和操作上都比较复杂,在营运中表现出更大的危险性。法律应当赋予汽车所有人、使用人较非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和行人等更多的注意义务,承担更大的风险责任。但是,现行法律却将汽车交通事故与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作出共同性规定,没有充分反映出汽车这种交通工具的危险性和处理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时对非机动车、行人的特殊保护。

第二、立法矛盾突出:全国性立法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等机动车辆,汽车交通事故应当属于严格责任的范畴。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汽车交通事故)是“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特别法及事故处理机关将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视为过错责任。

第三,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一是由各省级公安、民政部门每年规定损害赔偿标准,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导致同年同地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一致,不利于对同类受害人的公平保护。二是受害人为城镇人员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农村人员,不符合部分地区农村人员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人员年均收入的实际,缺乏对农业人员的公平保护。三是赔偿中只规定了对物质损失的赔偿,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研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对完善汽车交通事故处理的立法、指导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裁决、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正确理解汽车交通事故的基本含义

本文所指汽车交通事故的外延较道路交通事故的外延狭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形态上,可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汽车交通事故实质上限于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汽车交通事故有以下特征:一是在道路上发生。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车站、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场所。公路则是指根据公路法的规定,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在地面上借助铁轨运行的机动车辆如有轨电车、火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我国《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三是在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即至少有一方车辆处于启动、行驶、刹车、减速、加速、转弯等运动过程中。机动车辆一方处于正确的停放状态而非机动车辆一方或行人处于运动状态所发生的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四是有损害后果,因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不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汽车交通事故,都属于“事故”。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故”是指“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意外”指“意料之外”。因此,凡是在汽车营运中发生的“意料之外”的损失或灾祸都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它并不以行为人违章或有过错为要件。《办法》将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失及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显然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了就是事故的一种,曲解了“事故”的内涵,从而认为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过错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和及时解决事故。这样,就可以对汽车交通事故下定义,所谓汽车交通事故,就是机动车辆一方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这里着重阐明几个相关概念,一是汽车机械事故。所谓汽车机械事故是指驾车人无法预见、突然发生机械故障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的事故。根据上文理解,只要是汽车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了损害后果,不论其原因如何,不论是否机械事故,均应视为汽车交通事故。只是在认定责任的主体、处理依据、处理程序和责任承担等与一般的由公安交通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而已。如果汽车所用人(管理人)、使用人能够发现机械故障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是汽车所用人、使用人不能预见、无法克服的汽车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根据损害赔偿及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向侵权行为人、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要求赔偿,可不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解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是汽车在起步、制动、转弯过程中导致乘车人剧烈晃动,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开、关车门时发生挤压造成旅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故,它也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并非完全基于汽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未必有违章行为),主要是基于交通运输合同对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负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对旅客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对造成人身伤亡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适用严格责任;对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向承运人(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民事赔偿或提起诉讼。

三、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以此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它是指若受害人(原告)能证明所受损害由施害人(被告)所致,而施害人(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其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汽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各国立法例上不尽相同,从我国现行全国性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看,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在德国,对汽车时速超过20公里以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按严格责任确定。反之,则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对待。德国法的做法已经被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所广泛接受。

笔者认为,我国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同时体现我国的立法特点。具体包括: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发生汽车刹车(门伤)事故,致乘客(旅客)伤亡的,适用无过错原则,仅造成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分别是:

第一,汽车等机动车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是一种危险性比较高的机器,它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汽车及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都比非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行人低,因此,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拥有的危险物所产生的损害后果负责,承担教高程度的责任。此外,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汽车运动的受益者,利益的享有者应当对所获得的利益付出更多代价,才能体现法律对强者—汽车与弱者—非机动车、行人的公平保护。因此,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由受害人证明损害后果系行为人所致,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其责任。

第二,机动车之间优势差异较非机动车、行人小,根据交通法规容易认定驾车人的违章行为,便于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因此。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便于事故处理机关迅速认定责任,提高解决事故的效率。

第三、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与乘客(旅客)之间一旦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包括旅客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无票搭乘,承运人(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就负有在运输过程中确保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除非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即使承运人客观上无过失或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说,这是新《合同法》第302条对发生的刹车(门伤)致人身伤亡事故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新《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对刹车(门伤)造成旅客(乘车人)自带物品损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旅客自己也有过错,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因此,对发生的门伤、刹车交通事故区分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的确定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索赔范围多大”、“损失如何分担”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处理事故,解决民事赔偿的难点问题。

(一)民事赔偿的主体

从理论上讲,汽车交通事故的当事各方都可以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但是,在实践中,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一方多为受害主体,为赔偿请求权人,机动车方常常是施害主体,为赔偿义务人。因此,确定民事赔偿的主体实质就是明确机动车方具体的赔偿义务人。通常存在以下情况:

1、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赔偿义务人为机动车所有人(这里所指使用人是驾驶车辆的人)。当车辆由其所有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

2、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则应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确定赔偿主体。

其一,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是受机动车所有人雇佣或是该单位职工,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有雇佣(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由该机动车所有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或雇佣(劳务)合同向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追偿。

其二,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租用或借用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践中,常常仅以机动车所有人为赔偿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再向租用人或借用人进行追偿。笔者认为,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同机动车所有人一样,是汽车交通运输的受益者,是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的行为与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的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损害,因此,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应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立法上可规定双方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

其三,盗开他人机动车辆(包括秘密使用他人车辆和取得他人车辆的所有权)造成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不仅主观上无过错,且自己也是受害人,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对其他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类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仅限于盗开他人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许多地方,营运客车由个人出资购买但车籍挂靠到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造成交通事故,处理时,通常将运输公司视为车辆所有人,由运输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出资购买车辆的人追偿。笔者认为,出资购买车辆的人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交通运输中获得利益。运输公司只是车辆管理人而非所有人,与当前某些主管部门收取下属企业管理费一样,运输公司只是收取了车辆实际所有人的管理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数额不应超过其收取的管理费。因此,此类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主要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和运输公司。

(二)民事赔偿的范围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受害人财产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包括在内。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某些案例已经考虑并确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处理个别交通事故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权益。

(三)民事赔偿的程序与责任分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说明立法上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与该《办法》第44条机动车方无过错也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的规定矛盾。这一矛盾规定的认识根源在于,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逻辑区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直接成为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依据。实际上,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环节与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的环节之间,还有一个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优者负担危险”原则。

如前所述,汽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应承担更多的危险,用以调整与受害人的关系,实现社会公平。这即是国外立法创设的“优者负担危险”原则。根据该原则,行为人与受害人具有同等过失的条件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优者负担危险”主要体现在:事故发生时,汽车(机动车)之间,以增减速、控制力等性能上较好或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的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也是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

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酌情考虑“优者负担危险”的因素,可以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因弱者(劣势)地位承担的风险或损害在赔偿时得到补偿,符合公平原则,更利于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因此,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式(或程序)应当是:

交通事故责任+“优者负担危险”=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落实到汽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上是:

(1)汽车与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首先,根据违章行为确定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初步确定赔偿的承担比例;然后,分析汽车之间的优势,对优者酌情增加承担比例;最后,根据增加承担比例后的结果,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比例。例如,一辆东风大货车与一辆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发生修车费10000元(东风大货车3000元,长安面包车7000元),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初步确定赔偿比例各为总损失的50%,即双方各承担5000元,但是考虑到东风大货车大小、重量、硬度等比长安面包车的危险性多,在事故发生时占有优势,故酌情增加10%的承担比例,最后,东风大货车与长安面包车对10000元损失的分担比例为60%和40%,即东风大货车方承担修车费6000元,长安面包车方承担修车费4000元。

(2)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确定赔偿责任的程序和思路同上。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当汽车(机动车)无责任时,若非受害人故意自己伤害或进入高速公路,汽车(机动车)方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正是“优者负担危险”原则的立法体现。只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底,需要在立法和学理研究中进行完善。

参考书目

1、王利民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1991年版。

3、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

4、李佩佑主编:《法律法规分类适用全书——民法卷Ⅲ(侵权行为法)》,河海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5、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出版社,1997年版。

7、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料汇编》。

8、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处理办法讲课纲要》

9、李兵编:《交通事故及其预防》(交通部交通监理干部培训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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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考试论文范文第4篇

一、应针对学生的个性特征进行素质教育。

目前,我国已从过去“闭关自守”的地域性封闭中走出,迈向了面向全球化开放的崭新轨道。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了教育界。中学教育也不例外,教育对象也有了新的变化———不是从前的“墨守成规、逆来顺受”的书呆子式的学生,而是“有棱有角,有点霸气”的时尚儿。教师再也不能像以往那样“用大喊三声,就镇住了”的简单粗暴的家长式的教育方式来对待学生,而应根据学生的个性特征及年龄特征,有的放矢,因材施教,在了解尊重学生心理活动的基础上,采取“顺藤摸瓜”有理有节的愉悦式的方法进行教育。让学生在适意舒坦的气氛中学习,受到教益、启迪。简言之,就是要根据学生的认识、学习、行为等的规律去做工作,促其产生自觉、自律的潜在学习心理,方能事半功倍,持久生效。

二、应在尊重学生“学习心理”的基础上进行素质教育。

中学时期的学生朝气蓬勃,求知欲强,洋溢着开拓进取的气息,最厌恶老生常谈、干巴巴的说教及消磨时间的繁重课业负担。此时,教师不能忽视学生的心理、生理方面的承受能力问题。教学时,应该熟悉教材,尽力做到融会贯通,举一反三,同时锤炼语言、说话艺术,尽量做到说文讲课解义释意之精当、事例切题生动可感。教师的一切教学活动,都要严格遵循学生的“学习心理”原则。教师的“原始职责”就是充分地指导、帮助学生挖掘出上述学习“要素”,使他们乐意学习,情愿接受教育,如此,效果就会有显著的不同了。

三、应针对学生伙伴归属心理进行素质教育。

中学时代的学生“伙伴归属意识”或朋友聚集意念很强,在一起时常常喜欢有较统一的举动,戴同样的服式鞋帽,做同样的游戏等,甚至出现类似于“小团伙、哥儿们义气”等现象,这都是他们伙伴归属心理的自然流露。若花点时间了解他们的心理特质就不会认为他们在一起就是搞“小团伙”与教师对抗或斥责为“哥儿们义气”作祟,要加强师生心灵的沟通、感情交流,做出切合实际的判断,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障碍。同时,教师应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可请法制干部进行法制讲座,还可邀请与他们同龄的在押“少年犯”来“现身说法”。

四、应针对学生的兴趣、爱好进行素质教育。

由于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学生中常出现这样的“热”、那样的“族”,诸如迷恋网吧、玩游戏、看武打言情小说、集邮票、追星等行为。教师若一律简单地不加分析引导就斥责为不务正业,妨碍学习,对学生是不公平的。因为此期间的学生有喜欢收集纪念物品和崇尚偶像的热切愿望,是好奇、兴趣、欲望所涌动之时,不能一味责怪他们。只要不是“玩物丧志”,便可放心。当然,为了朝“德智体美劳”兴趣方面引导,可举办名人伟人、文学名著、科普知识等讲座,参观各种博物馆、展览馆,组织春游、秋游,领略祖国风光,收集动植物标本等,陶冶他们的情操,增长他们的课外知识。这一系列的课外、户外活动会大大促进学生的兴趣爱好朝“素质教育”的要求方面发展,将减少低级趣味的萌发率,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超级秘书网

五、应针对学生性心理、生理特点进行素质教育。

教师考试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教师情绪教学活动

在教学活动中,不少教师可能会有这样的体会:每当上课情绪状态好时,就会思路清晰,语言流畅,轻松自然。可谓得心应手,左右逢源。课下准备十成,课上能讲出十成,甚至会超水平发挥。学生也听得兴趣盎然,与教师配合默契。课堂气氛活跃,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如果上课时情绪状态不好,就会思路模糊,语言阻塞,吃力呆板。无论如何总觉得不顺手。课下准备十成,课上只能讲出七八成,甚至更少。学生则是反映冷淡,注意力分散,启而不发。课堂气氛沉闷。教学效果当然不会好。这反映出教师的课堂情绪状态对教学水平发挥和教学效果有直接的影响。

人的情绪,从心理学上讲,是一种人脑的生理机能,是与人的生物性需要和社会性需要相联系的一种最基本的自身体验。人的情绪状态则是这种生物性需要和社会性需要是否得到满足的心理体验形态。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两极性。即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当一个人的需要(在现在社会里主要是社会性需要)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积极的情绪状态,如满意、愉快等;当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消极的情绪状态,如不满、悲伤等。二是蔓延性。某种情绪状态的产生,开始是指向一定对象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会蔓延到与原指对象相关或无关的其他事物。形成在一段时间里无一定指向的、相对稳定的心理形态。三是感染性。某人的一定情绪状态对周围的人或多或少都会产生一定影响,好的情绪状态产生积极的影响,不好的情绪状态产生消极的影响,并且会因周围的人与某人关系的疏密而受不同程度的影响。四是一定的支配作用。某种情绪状态对人的行为表现有一定的支配作用,致使其所有的情感体验无不打上这种情绪状态的烙印,表现在一个人处在积极的情绪状态中时,会看什么都顺眼,想什么都顺心,做什么都顺手。这就能促进人的活动能力;若处在消极的情绪状态时,则会看不顺眼,想不顺心,做不顺手。这样就会抑制人的活动能力。古人所谓“忧者见之则忧,喜者见之而喜”,就说明了一定的情绪状态对人的行为表现的支配作用。

基于人的情绪的以上特点,作为一名教师,其工作具有特殊性,只有通过语言交流和感情交流来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因而教师的情绪对学生会产生直接而深刻的影响,特别是对年龄较小的学生,影响会更大。并由对学生自然情绪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学生的行为情绪—听课情绪和学习情绪。学生的行为情绪再进一步影响到教学活动的效果。因此,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对于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下面主要从两方面谈谈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怎样保持积极的情绪状态。

首先,要具有高尚的政治思想修养。高尚的政治思想修养主要表现为对党的教育事业的忠诚、热爱和敬业精神。鲁迅先生说:“教育后代是一种义务的、利他的、牺牲的工作”。从事教育工作就意味着奉献和牺牲,忠诚是一种信念,热爱属于志趣;信念而至于志趣,就会产生对事业的高度责任感和饱满的热情、理想追求等均由极大的激励作用。它能促进教师的行为需要始终指向社会性需要这一目标,并把社会性需要转化为自身需要,从而产生并保持对行为对象(教学活动)的持久的积极的情绪状态。因此,教师高尚政治思想修养是保持其积极的情绪状态的最根本的内在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