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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

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

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化、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土地经营、社会保障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各地政府不断通过经营土地来加快当地经济发展,但经济发展的成果也应让农村和农民一同分享,不能将他们拒之于外。在政府公共产品还未完全覆盖到农村的情况下,较发达地区已逐渐社区化管理的农村集体组织也迫切渴求能经营存量不多的集体土地,使农村社区集体的公共开支有稳定的来源,这也是政府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

本文以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为例,说明需要因地制宜,以土地来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

一、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及对其新的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经历了土地承包——乡镇企业——土地经营的历程。自从打破了体制实行土地承包到户后,农村集体组织及其经济逐渐被弱化。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乡镇企业开始异军突起,农村集体经济在高速发展,吸纳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增加了农村居民的收入。但九十年代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乡镇企业产权不明、利益不清、政企不分、制度不健全等弊端日益突现,再加上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宏观经济疲软的影响,大量乡镇企业逐步倒闭或转制,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来源开始从乡镇企业发生转变。

在经济相对发达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二三产业的不断高速发展,对土地需求越来越大,土地价值越来越高,但以往政府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与实际使用价值相差悬殊,农民对土地的价值及其今后的作用已经有高度的认识和觉醒,不希望被征用而永久失去土地所有权。而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急剧减少,土地非农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农村集体的存量土地(及其厂房、商铺)出租租金成了社区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以土地经营为主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也逐步推广,经营土地也成了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

另外,由于这些地区覆盖到农村的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村居民正慢慢向市民角色转变,原来的农村村落也逐渐实行社区化管理。但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政府的公共财政还有相当部分未能覆盖到农村,在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的情况下,农村集体要负担着社区服务与社会管理等公共职责,如落实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征兵、优抚、救灾救济等各项政策的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人员工资、道路环境维修整治及部分社会保障等开支,社区管理和公共开支也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质素的提高及人口状况的变化不断增大。社区组织要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必须要求农村社区集体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来保障公共开支,因此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和扩大农村社区集体的收入,成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任务。

二、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制约

由于集体兴办企业存在经营风险,以及对企业经营者和经营状况的监管问题,大部分社区成员不赞成动用集体资产办企业,因此,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主要在收入相对明朗、监管容易的土地经营上,即以土地出租或在土地上建厂房或商铺出租的形式为主。然而,在土地上“做文章”来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却存在着各种制约。

1、目前这些地区的开发建设,已经出现了农田基本设施及耕种环境的破坏,如水源灌溉问题、水土流失问题、虫害鼠害问题等,存量的耕地根本难以耕种,就算勉强耕种已经是收益甚微,对比作建设用地出租的收益更高更稳定。另外,据《南方日报》的报道,目前不少经济发达地区被铬和汞等有毒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已有很多,[1]这些耕地就算勉强耕种,产出的也许是一些有害的农产品,长远来说继续耕种是得不偿失。但是,我门执行的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这些土地只能按照规定作耕地使用,不能作非农用途。更有部分在开发区建设过程中形成了部分根本不能的耕种(如露出原土硬土)的土地,因难以转作非农用途,只能长期丢荒而浪费。相对于农村集体存量土地和目前的地租价格来说,土地出租的收入远大于耕种收入,仅三个月的租金则可抵上全年的种植纯收入,而且相对稳定,其收益也相对透明,易于监管。因此,在这些地区以农业耕作来壮大集体经济的模式并不现实,对这些土地不能僵化地执行耕地保护措施。

2、农村社区集体土地的存量不大。早期各镇区(街道)、包括村(居)的分散开发,已经占用了不少土地。近几年来,政府为合理使用土地来发展地方经济,统一进行规划,在土地集约使用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工业园区进一步扩大,大量征用了农村集体土地。如佛山市南海区的1100多平方公里的国土中,在规划中确定耕地保护面积为57万亩,但据2000年变更调查结果,耕地实际只剩下28万亩。[2]目前农村社区集体剩余的土地已经不多,真正能够用于社区集体非农用途作社区收益的更少。如了解到一村民小组约500人,非农地只有30亩,靠此收益仅能维持社区集体最低的公共开支,耕地也只剩下约70亩,但这是不能以非农用途出租获取收益。

3、最主要的制约是现有法规对农村社区集体非农使用土地的障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规定,只有集体为“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经依法批准才可以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企业存在前面所说问题,绝大部分不会再去直接办企业,因为就算是用土地入股合办企业,也存在集体产权所有者缺位,资金入股方常常按内部人控制,人为造成企业虚亏实赢,土地投入方难以分红,而企业亏损则还要由村集体背债。因此大多采取监管容易,出现问题较少的(土地、厂房或商铺)出租形式。

但是,《土地管理法》却不允许农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集体组织出租非农建设用地就不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出租、转让非农建设用地就是违法行为。甚至集体建设用地也不能出让、转让或出租(在广东是指《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前),这些规定与目前农村土地的实际现状严重不适应,甚至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损失。例如佛山市南海区石碣村委会某村民小组在5年前被一工业园区征用土地后,在工业园区优质地段预留有三十亩土地给村集体,已经纳入工业园区的规划。这本来这是好事,因为留下这30亩地在工业区内,道路和绿化都已按工业区的规划由工业区建设好,今后开办企业也由工业区进行管理,土地使用(出租)的收益就归村民小组,作为村民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开支。但由于没有土地使用证,因此不能办理报建手续,也就不能建厂房,众多想租赁此土地开办企业的投资者了解到此情况后也就谈不下去了。自行办理土地使用证则需要一大笔的办证费用,这些费用对于没有多少集体收入又要维持集体公共开支的村集体来说,这确实是巨大的数字,如贷款来办证的话也因为土地不能合法作抵押物而不能办理。拖了几年,最后用其他的土地补偿费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原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却变成了国有土地了,而且使用年限剩下45年,按每平方米一元租金计,则这几年损失了超过一百万元的租金收入,村民意见很大。

事实上,现在地方政府已经考虑到并已经实施在征用农村土地时预留有一定比例的土地给村集体的方案(当地称为预留地),并纳入用地总体规划,以后作集体非农用途收益。如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扩大园区征用几个村民小组的土地,则在工业园区内按20%比例留给村集体,但由于法律法规问题,这些土地是不能用于出租的。按法律法规,这些土地的出路只能是三条:一是村集体投资兴办企业,可以将土地转为集体非农用途;二是村集体交纳大笔费用转为国有土地,以村集体名义获得国有土地这使用权;三是全部由政府征用,一次性获得补偿费。但是如前面所说,这三个方案村民均不愿意接受,因此这些土地将暂时失去土地收益,造成集体经济的损失,这些方案将失去了意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蒋省三、刘守英考察南海后曾撰文指出,“我们的法律和政策关于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定,仍然停留在以农村集体组织投资创办或合作创办企业的阶段,对民间私人资本推动的农村工业化,引起的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需求扩张估计不足”。[4]

三、一些问题的分析

1、土地分散使用收益不高、污染严重。以往“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局面形成了历史,一些村办的“工业园”往往只有十几栋厂房和宿舍的规模,难以形成产业和服务配套,甚至连交通配套状况也较差,而且这些土地(厂房)大部分临近村民住宅区和农田,排污设施相对落后,有相当部分企业污染较严重,对村民的生活环境影响较大。由于这些小型分散的企业使用的土地(厂房),大部分是由村一级集体早期出租,原来的租金较低,签约期长,与目前的地租价格相差较大。因此政府要制订长远规划,逐步将此类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作更高使用价值的商业用途,将这些企业迁离到工业园区,并且用新开发的工业园区土地调换给村民集体,维持当地失地缺地村民的经济收入,这都需要政策上的支持。对于新开发区征用村集体土地而给村集体的“预留地”,也不应由各村集体分散开发,而应该给予统一调整规划,集中配套包括排污、道路、供水供电的基础设施。

2、各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过于重视大企业、大投资,政府对进入工业园区企业有产业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的意向,不利于小型企业的发展。如一些开发区要求单个企业投资密度以50万元/亩为底线,园区企业平均投资密度应高于60万元/亩;单个企业销售产出率应以100万元/亩为底线,园区平均销售产出率应高于120万元/亩;单个企业税金产出率应以4万元/亩为底线,园区企业平均税金产出率应不低于5万元/亩。[5]对于众多使用土地面积较少、也缺乏资金购买国有土地的小企业来说,难以进入工业园区,则租赁土地更为划算,相对于农村集体存量土地和目前的地租价格来说,更适合中小企业,而且无论地区工业化程度如何,小型企业都会永远大量存在,双方可以各取所需,有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为私人创办(中小)企业留下合理的用地空间”。

一方面社会上存在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对租赁土地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农村集体有出租土地的强烈愿望;再一方面是存量土地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用于耕作根本体现不了其市场价值,被严重地扭曲,不能耕作的只能丢荒,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造成严重的浪费。

3、目前,已有不少农村集体已经越过法律法规的障碍在“违法”出租土地,并存在一定的隐患。由于农村居民既不想被国家征地(因征用后永远不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用途也远大于耕种收益,因此不少农村集体暗中将集体土地出租,其中有的不办理有关合法用地手续直接出租,有的则用假合作(合资)办企业的“瞒天过海”办法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出租。但现行《土地管理法》不允许农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集体组织出租非农建设用地就不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出租、转让非农建设用地就是违法行为。“瞒天过海”的办法只有集体为“兴办乡镇企业”的合法名义,与“合作者”订立假合作真出租合同来出租土地。但所立合同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如发生争议,按法律判决只能是土地使用权还给集体,土地租金返还交租者。虽然建筑物是以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的名义报建,但承租方是出资建筑方,在无效合同中作为不当得利,集体还得向他们返还建筑物的价值,承租方可以从集体拿回投资,损失的是集体。

4、农村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农民(农村)集体经营集体资产,其组织是村经营合作社(经联社),但其既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也不属于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地位。珠江三角洲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已经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所有资产股份化到村民,成立了集体(股份)经济组织,如果作为股份制企业,则需要按《公司法》注册登记,但实际上一直没有注册登记但也没有纳税。事实上,农村集体组织具有通过经营获取经济效益和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双重职能,长期承担了工商企业所不需要承担的许多公共开支,如基层干部报酬及基层组织运转开支,征兵、计生、殡改、优抚等政策性开支,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及管护等开支,既是经营组织也是行政(社区自治)组织,但各种法规对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其界定还十分模糊,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登记缺乏法律依据,社区内部的股权只是内部通过与确认,没有合法地位,缺乏法律效力。

四、几点建议

1、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断推进,各地的发展前景将会形成城市集群,如以“打造世界级城镇群”的《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已经获得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6]各地区特别是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等这些经济发达地区农用土地会越来越少,也有相当部分不适合农业用途,而且土地的非农用途收益远远大于农用收益,但法律法规仍然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农民宅基地建设、兴办乡镇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而对能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非农开发经营活动却明令禁止,不仅引发政府在土地开发上的腐败问题和农村的抗争问题,更人为地阻碍和制约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目前土地成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有关土地政策甚至修改法律法规,在合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允许农村集体将土地用于直接经营,获取农村社区集体收入来源,用于农村集体社区的公共开支。

2、明确界定农村集体土地的完整所有权以及农村股份经营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使村民自治组织将拥有的包括土地的集体资产投入成立股份合作等经济组织,给予经济法人地位,与其他经济主体一样,对其资产(包括土地)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来开展经营活动,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3、政府来逐步要承担村(居)委组织实现种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开支,并为农村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解决社区经济组织的双重职能问题。

4、调整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三化”建设的决定》已正式出台,制定的五项具体措施包括“着力提升农村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水平”、“提升农村城镇化水平,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建立城乡并重的就业制度,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通过建立‘留用地’补偿等制度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7]对上述问题已经有了高度的认识关键是如何将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在全国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在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与国有土地一样,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规定,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的土地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这本身可以弥补政府的公共财政对农村投入不足,也解决了相当部分合法不合法出租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历史遗留问题。但这地方法规还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原则有抵触,需要得到最高立法机关的确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条款同时修改,以利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更多资金发展。

总之,在国家和政府的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还有相当部分未能覆盖到农村的前提,对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必须因地制宜地发挥土地的作用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让农村居民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调研世界》,2005年第1期.

2、蒋省三,刘守英.《土地资本化与农村工业化——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经济发展调查》.《管理世界》,2003年第11期.

3、朱守银,张照新.《南海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6期

注释:

[1]、郑子轩.《耕地匮乏污染严重 代表建议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南方日报》,2004-03-09.

[2]、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南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网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蒋省三,刘守英.《土地资本化与农村工业化--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经济发展调查》.《管理世界》,2003年第11期.

[5]、中共南海区委政策研究室.《狮山科技工业园北区开发建设现状及设想》.《南海调研》,2004年第五期(总第340期), 2004-9-22.

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摘要:我国城乡结合部地区由于长期处于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双重管理之下,在有些特定的政策领域存在管理盲区,尤其是土地管理比较混乱。在城市化的浪潮中,如何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实现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合理流转,对于改变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实现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以北京市丰台区为例就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流转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城乡结合部;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处置

北京市丰台区由于受到地理位置、区位条件和人们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制约,城市化的进程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明显滞后于北京市的其他城区。由于地处城乡结合部,丰台区城乡二元经济和城乡二元政府管理体制长期并存,其中,丰台区农居混杂及“城中村”问题突出,城乡分割的土地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亟待改革。但由于历史原因,丰台区仍实行城乡割裂的二元管理体制,即根据户籍划分管理地域范围和职责,街不管农,乡不管居,与行政区划本身的逻辑恰恰相反。由于丰台区的问题极具代表性,也是许多城乡结合部地区在推动城市化的进程中普遍面临的问题。因此,对丰台区的分析和研究就能为许多存在类似问题的城市和地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合理流转和城乡二元结构治理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流转

在乡村城市化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是明晰行政区域界线的前提。丰台区绝大多数乡、镇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改革后建立起了农村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每个农民或集体经济成员都成为合法的股东,拥有从集体经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因此,这种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做到了与每个农民息息相关。

农村的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和集体经济企业。在农转居过程中,这些资产应通过不同途径进行处置。针对丰台区的自身情况,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分批次、分步骤地实现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是较稳妥的做法。也就是说,在农转居过程中,首先要区分不同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并进行彻底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这一工作在丰台区的绝大多数乡镇已经完成。然后,要以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逐步实现集体土地的合理流转。目前,主要有两种处置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国家征地的形式实现集体土地的流转,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给予失地农民经济上的补偿,同时,要考虑给予相关的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经济补偿,用于维持集体经济继续运转的资金支持。在采用这种方式实现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保证给予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不仅能够真正弥补农民失地的损失,而且能帮助他们获得重新谋生的手段,以保证他们的长久生计。第二种方式是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由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创建自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实体企业,自主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这种方式在丰台区的一些乡镇目前也有采用(例如卢沟桥乡和南苑乡)。这种农民自主开发的方式是一种全新的现象,目前在开发过程中会面临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一是政府的相关部门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造成这一领域存在法律和政策盲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流转问题,一直以来就处于政策管理的真空地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民在行政区划的调整完成后会从农民转变成居民,其所拥有的土地要相应转变为国有土地。因此,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城乡结合部地区在农转居后其土地的性质可以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但国家仍可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在向政府交纳一定税费的基础上可转变原土地的使用功能(即从过去的农村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商业用地),允许其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实体企业自主开发利用。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自身资金实力薄弱,在开发利用其土地的过程中会面临包括资金在内的一系列困难。同时,由于农民组织缺乏完善的专业知识、现代化的组织机制和高效的经营管理技术,其经营往往也缺乏效率,直接导致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质量较差、管理不善。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时,同样要遵循城市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合法的、有序的开发利用。政府应对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将其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在国家政策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开发和土地管理还是应主要走国家征地、出让这一正常开发的道路,但也可以考虑向那些经过改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适当的政策倾斜,从而使这些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能够在城市化的进程中获得更多的由土地带来的收益。农村的集体资产还包括农民的房屋和集体经济企业。农民房屋的处置是与土地的流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土地上附着的房屋是一并进行处置的,因此不管是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开发利用农民的土地都应该对土地上附着的房屋实施经济补偿以弥补农民的损失,这在相关的政策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二、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的衔接

社会保障问题是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由于农民的身份发生变化,从农村的农民转变为城市的居民,这就要求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由于过去农村并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这批农民也没有自己的社会保险账户并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金,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势必成为地方政府沉重的负担。在这里结合城乡结合部地区土地流转的两种不同方式分别加以讨论。

第一,涉及到通过国家征地的形式来处置集体土地和房屋的相关农转居人员,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其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征地单位从征地补偿费中直接拨付到其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农转居人员实现转工后,与城市居民一样,由国家、所在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后续的部分。对于自谋职业者,可保留其已经由征地单位补缴的社会保险金个人账户。对于后续部分,如果能自行交纳本应由企业和个人分别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就仍然可以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处理。但如果无力支付其后续部分,其社会保险金个人账户内的金额可以在其退休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利用集体使用土地所涉及到的农转居人员,可比照国家征地时所采取的处理方法来处理,即由集体经济组织帮助补缴社会保险费。对于转工人员、自谋职业者和超转人员的社会保险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另外,在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逐步实现对农民土地的处置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可采取分期分批的原则,即土地先被征用和开发的先行转居转工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在转居后收入有来源、生活有保障,同时也减轻政府在转居过程中所面临的经济压力和管理压力。但在分期分批开发利用农民土地的过程中,政府又要做好中长期规划,避免盲目开发和杂乱开发。

三、城乡二元的行政管理

城乡结合部地区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在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上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这就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撤销乡、设立地区办事处并合理安排其管辖面积,以地区办事处作为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的过渡形式,集中处理在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及原乡建制下的遗留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在原来乡的基础上实行“一套人马,一块牌子”,由地区办事处来处理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并对辖区实行统一管理,从而避免在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混乱现象。其次,城乡结合部在稳步推进城市化的进程,而行政区划的调整又主要着眼于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有些街道和地区会同时存在大量的城市居民和未转居农民,因此需要赋予这些街道和地区办事处同时管理城市居民和未转居农民的权力,并分别设立相关的科室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第三,由于城乡结合部地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会同时存在未转居农民和城市居民,这样一些街道和地区就需要同时具有管理居民和农民的权力并设立分立的科室对他们进行管理。当农民实现了从农民到居民身份的转变之后,对其的行政管理就应从相应管理农民的科室转移到专门管理居民的科室;当原农村的自然村撤销后就要改建为相应的社区以对其所属居民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经验与启示

北京市丰台区是典型的城乡结合部地区,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并存,导致了丰台区从土地管理到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同时也是许多城乡结合部地区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从北京市丰台区的土地流转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

第一,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实现城乡二元结构的治理,首先需要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地区完成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的改革,完成对农民资产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建立起以农村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股份合作制的原则进行管理。这是城乡结合部地区对城乡二元结构进行治理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集体经济 检察机关 廉洁风险防控

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推动集体经济融入市场,实现集体经济科学、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举措,对于建立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的新型股份合作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阶段,政府正在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各项改革措施,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查办与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优势,以服务提升集体经济创新发展能力和管理水平为重点,着力破解改制公司运作难题,帮助改制后公司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打造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地区经济相协调的新型现代企业,保障股东利益、维护区域社会稳定。

一、某地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概况

某地原集体经济系统共有13个单位,其中涵括1个农工商总公司和12个下属农工商公司,目前,该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接近尾声,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后公司的发展牵动着广大公司股东、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区域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通过前期调研分析,我们发现制约集体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依然存在,改制后公司领导班子和基层党组织拒腐防变的能力还需增强;支撑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柱产业相对薄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何对改制后的新型现代企业进行监管以保护股东权益等问题急需解决。

二、集体经济改制后公司运行情况

改制后的区集体经济系统坚持以提高集体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提升集体经济创新发展能力和管理水平为重点,以开发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为抓手,强化经济运行监督,实现了集体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2004-2011年区集体经济系统主要指标情况

三、立法缺失制约公司发展、增大廉洁风险

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公司,有别于社会上依《公司法》组建的公司。改制后公司按《公司法》注册登记和纳税的同时又支付社区公共开支,导致改革后公司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称。公司操作方案或与国家现行的一些法律政策相冲突,或在体制和政策真空中运作,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一)改制公司与一般公司人员构成不同

首先,改制公司与一般公司管理层人员构成不同。改制公司管理层多是本土的带有地缘性原农工商公司领导,干部选拔的本土化、泛家族化现象明显。其次,改制公司与一般公司股东构成不同。现实中,不管公司如何改制,公司股东也摆脱不了原来农村生产队的人员构成。这样的人员组成素质、经营意识、能力水平决定了改制后的公司股东仍然难以融入市场经济,仍然固守“要靠土地吃饭”的思想,只是吃的方式由原来的种田吃饭转变为现在利用土地资源建设项目。

(二)改制公司与一般公司权力运行机关不同

现代化的公司企业要求在运行过程中,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分离,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和决策科学性。改制后公司虽形式上具备现代公司模式,但实质上多延续旧有管理模式,缺乏对资金管理、人事任免、土地使用决策的民主性,决策性。在改制公司中,由于股东会成员由之前的农民组成,从人员的素质能力也不能满足决策公司经营的要求,往往由董事会越权代位履行部分公司重大事项的审批决策权,董事会权力甚至大过股东会,经营权与决策权混同,造成公司资金风险增大。

(三)改制后公司承担职能远超出《公司法》范围

首先,从工作职能看,改制后公司对于公共管理方面的职能与政府职能界限不清。2002年12月1日,该区完成了整建制、一次性农转居工作后,“农业户口”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撤销了村委会,社区管理职能本应移交给街道。但改制后公司至今仍承担着股东职工的社保、低保、医保等本应由社会配套福利保障承担的职能。第二,从属地管辖看,公司地域与街道辖区对口不严。对于职工居民,各公司与街道均承担着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其中部分职能分工不清、相互交叉。对于民生具体需求事项办理上容易形成多头管、三不管的现象,为提高办公效率,建议政府统筹安排、服务民生,实行公司与区划的无缝对接。

四、改制后公司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状况

改制后区集经办监管力度下降。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前隶属于区集经办,区集经办负责考察任命其行政领导班子副职以上的领导以及对公司经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改制成立股份合作公司后,公司领导班子直接由选举产生,区集经办监督指导力度下降,企业负责人缺乏有效监督,容易滋生腐败。

(一)健全制度体系

围绕“三重一大”事项,从细化工作流程,强化各环节的衔接与制约角度,对现有的决策、执行、监督等制度进行梳理、修改和完善,努力构建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的管理机制。

(二)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向基层延伸

按照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的工作要求,认真排查廉政风险,重点查找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对廉政风险进行防控。

(三)强化重点防控项目的管理

结合单位实际,围绕拆迁、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租赁等领域,建立高风险等级重点项目台账,制定防控措施,责任落实到人,进行重点防控。结合土地储备后各公司征地补偿资金大量入账的现实情况,审计、监察双管齐下,特别加强了对征地款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未经请示的投资事项立即叫停、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确保资金安全。试行高风险预警,积极构建动态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为从源头防止腐败提供保障。

(四)强化集体资产管理,推进数字化平台建设,实现财务在线审计

通过“北京农村经济在线审计系统”,市、区县、乡镇三级经管部门可通过网络随时随地开展远程的资产审计工作,准确、快速得到审计结果。这种新型的审计方法,实现了审计工作的“业务信息化、数据标准化、操作流程化、管理规范化”,社会效益十分显著。为开展财务在线审计工作,开辟了一条反腐倡廉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五、进一步加强改制后公司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区集经办——发挥职能,加强教育制度建设

在制定廉政制度时,一定要把教育制度放在首位。建议区集经办发挥指导职能,通过制度建设,夯实集体经济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基础,创新非公组织党建工作方式方法。

(二)改制公司——创新方式,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

目前改制完成较早的公司已经出现困扰发展的不稳定的苗头,如何遏制这种苗头的滋长是深化改革是关键。目前集体经济主要受限于单一的发展模式。集体经济要走出困境,必须实施多元化的经济发展的路子,让农村经济和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接轨,这样才能够摆脱原本依靠土地,依靠物业,比较单调的收益经济模式。随着农村集体资产的日趋增加,单靠原来村干部个人才能已经很难确保公司更加健康、高效地发展,必须在其经营、管理中引进现代化企业制度,有条件的还可以从外界聘任有资质的职业经理人,用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使公司发展方式现代化,有必要实行财务公开,股东参与式预算,接受股东监督,促进确保公司资产的廉洁性、安全性。

(三)政府相关部门——提高认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1.要厘清改制公司与政府职能。建议推动行政架构改革,积极探索经济组织和村居自治、政府服务三分离,构建新型服务管理体系。即原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转移到政府,使转制后的股份制企业或公司能够真正成为以赢利为主要目标的企业。规范政府行为,设计出由政府承担种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制度措施。加快实施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城乡统筹,完善集体经济的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农民的医疗、失业、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弱化改革后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管理功能,从体制上营造环境,确保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

2.加强对改制后公司账目管理。有关部门应定期审查改制后公司账目,对于大额开支或借款要求做出说明,同时设立改制后公司账目公开公示栏,使企业员工可以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3.加强对改制后公司的资产管理。有关部门应定期核查改制后公司资产变化情况,加强对征地、拆迁等补偿费用及社员养老金等重点资金的监管,及时掌握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变化情况,避免集体资产流失。

4.完善集体经济领域权利救济。需要提升公权救济的制度供给。目前很多行政机关均设有派驻乡镇的基层机构,需要继续强化其职能作用,尤其是工商、土地、司法等部门。此外,基层政府各行政部门也需要提升执法能力与水平,及时提供保护,确保侵权行为得到及时制止与惩处,防止民事权属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

(四)部门——加大力度,积极化解矛盾

农村基层群众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不强,维权能力较差,对腐败行为认识不清,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特别是改制前后一段时期内,由于社会经济形态多样,利益分配关系复杂,导致他们很难适应多变的社会,所以他们在遇到问题时,不知道通过法律渠道去解决,在他们的心中只有一个想法,那就是:有困难找政府,政府就是他们的靠山,而则是架在群众和政府之间的一条桥梁,部门要直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回应民意,迅速公布调查处理结果,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消除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维护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民主、公开、稳妥、有序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快城市化进程为目标,依法合理处置“城中村”集体资产特别是经营性资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规范改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城中村”配套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依法、民主、公开的原则。对涉及集体资产处置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民主决策,充分反映民意,力求公开、公平、公正。

———社会保障优先的原则。集体资产处置时,优先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相应的社会保障。

———资产处置与体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集体资产处置与企业改制、理顺劳动关系同步进行,实现村企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

———强化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的原则。集体资产处置及规范改制过程中,要自觉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和法律监督,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有利于促进发展和保持稳定的原则。集体资产处置及规范改制工作,既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又要保证基层组织巩固和社会稳定。

二、集体资产的界定和处置程序

根据《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确定集体资产范围,投资主体明确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界定产权归属;投资主体不明确的,采取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依法协商的办法界定产权归属。处置的基本程序为:

(一)清产核资。依法清查登记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财产。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评估结果应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

(三)制定方案。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定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集体资产处置基准日、参加集体资产处置的人员条件和范围、处置依据、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处置办法、分配办法、改制形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

(四)审议表决。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审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具体表决办法由各村居自行确定。

三、集体资产处置的基本办法

对经评估确认和产权界定的集体资产,区别非经营性和经营性资产,依法采取相应办法进行处置。非经营性资产按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通过的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移交所在社区居委会管理,涉及土地、房屋等资产补偿问题,可由交接双方协商处理,并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其他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收益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收益分配的原则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资产处置方案。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处置的具体办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他经营性资产按照以下办法处置:

(一)从资产总额中提取足够额度的资产,用于一次性清偿集体资产处置前拖欠的个人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欠薪欠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有关债务,支持剥离移交的公益事业、公用设施的运行。

(二)从净资产总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产,用于支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养老补贴和伤残抚恤等,该部分资产仍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三)剩余部分的净资产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优先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份额的前提下,参考村(工)龄、职务、贡献等因素,制定分配办法,对贡献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

(四)分配后的经营性资产,采取自愿入股的方式,组建新的公司制企业。仍属全体成员共有的资产,可作为股份进入新公司,也可单独设立保障专户。

四、规范改制,设立新公司

(一)规范设立形式。原集体经济组织在完成集体资产处置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设立新公司。已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具备条件的,鼓励其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

(二)合理设置股权比例。公司股权设置应有利于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鼓励管理、技术等要素参股,在个人出资的前提下,适当加大主要经营者和经营管理层的持股比例,增强其风险和责任意识。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新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和协调运转机制。

对已完成集体资产处置并规范改制的村(居),经改制后企业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以保证新公司的正常运行和持续经营。

五、集体资产处置和规范改制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中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和规范改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稳妥推进,成熟一个改制一个,不搞“一刀切”。各区市应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提出本辖区内“城中村”集体资产处置和规范改制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操作规程。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劳动、民政、工商、农业、土地和集体资产管理等部门,加强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稳妥推进。集体资产处置及规范改制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的指导协调下,由“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组织实施。“城中村”集体资产处置的主体应成立由各方面人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具体组织实施集体资产处置和规范改制工作。

(二)搞好宣传发动。要把对群众的宣传发动作为资产处置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和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支持和参与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三)强化监督。有关集体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都应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充分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利。对设置集体股的,要加强管理和监督,落实责任,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资产处置和规范改制过程的法律监督,可聘请律师对集体资产处置和规范改制提供法律服务。各区市和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资产处置和规范改制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指导。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应积极参与监督,对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以及隐匿、私分、侵吞集体资产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

(三)组织的资产;

(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

(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

(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原、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四)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五)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并定期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根据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