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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税收风险分析

建筑行业税收风险分析

建筑行业税收风险分析范文第1篇

建筑企业具有项目分布广泛、数量多、跨地经营、周期长、资金投入量大等特点,导致其在税收、资金、人员等方面的潜在风险难以避免,并且近几年,建筑业的发展十分迅猛,随着该行业规模的扩大,也加速了建筑业整个行业的竞争,因此,建筑企业无论是在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上还是规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上都应重视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问题。

2.大型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大型建筑企业由于其独特的财务管理特点导致其财务风险管理存在很多问题。

2.1税收风险

(1)重复缴税

大型建筑企业投资规模大,分子公司遍布全国各地,跨地区经营是必然的,所以对于大型建筑企业而言,几乎要与全国各地的税务管理机构进行交涉,一旦某个环节的疏忽或政策执行的差异,就会导致大型建筑企业重复交税,进而加重了企业负担。比如,跨地区经营的异地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被强制要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然而,在年度清缴时,异地项目的营业收入又并入企业总部,由企业总部在企业注册地缴纳所得税,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又无法抵扣异地项目已在当地缴纳的所得税。除此以外,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印花税等税费都存在重复缴税的问题。

(2)未及时缴税

大型建筑企业项目遍布全国各地,甚至国外,而总部只有一个,总部只能对各个子公司或项目从宏观上把握,不能做到面面俱到,这就可能使总部不能有效及时督促大大小小、已完工或在建的所有项目按时缴税,一旦税务机关追究征缴,将导致多承担滞纳金或罚款的风险。

2.2资金风险

(1)企业总部很难管控所有的项目资金,无法保障资金安全。

大型建筑企业的施工项目一般多达上千个,因此项目资金的管理也是状况百出。有的项目在当地开设银行账户后没有及时上报至企业总部,导致总部无法对项目部资金进行监管,有的项目则根据业主方的要求在当地设立共管账户,导致总部无法对项目资金进行实时管控,甚至还有部分项目直接将工程款等往来资金直接通过私人账户进行收支,出现体外资金流,导致资金安全无法保障。

(2)垫资现象多,难以及时回收工程款。

近几年建筑企业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建筑市场供过于求,竞争激烈,这也使得建筑企业担负着垫付巨额资金的风险,同时发包方工程款的支付信用严重缺失。大型建筑企业为了企业生存必须承包各种大小项目,有时候甚至很少顾虑工程款的支付,发包方又以目前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工程质量、工期延后等各种理由推托工程款的支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资金的周转,一旦企业资金链断了,企业再次恢复经营就很困难。

(3)融资额度大,成本高。

任何一家大型建筑企业都做不到仅凭自己的资金就可以支撑企业各个项目的施工,大多数企业不管是在施工初期还是在建的过程中都会涉及融资问题,企业融资的方式很多,不管采取哪种融资渠道,因为大型施工企业的贷款额度大,都会产生很大的成本,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营运风险。

2.3人员风险

由于建筑企业项目分布广泛,施工地点分散,财务监管难以集中,分散的管理难免会有财务人员从中谋利,而且可能出现内部人员勾结,以及财会人员贪污或挪用公款的风险,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企业正常营运。

3.大型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从上述大型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看出,企业财务风险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税收、资金和人员方面,本文针对这些方面给出建议,除此以外,企业还应该加强内部控制,以完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3.1税收方面:

(1)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大型建筑企业为避免重复缴税,除了要严格遵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与机构所在地以及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和联系,严格依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对相关税种及时合理的缴纳和抵扣,避免企业重复缴税。

(2)加强监管力度

大型建筑企业应加大对下属各项目的税收监管力度,建立纳税备查台账,动态更新分析汇总,做到第一时间掌握企业所有项目的纳税情况;采取强制措施,对所有工程来款按照基准税率(如营业税及附加3.36%、印花税0.003%、个税1.5%等)扣留税款,督促项目部及时缴税。

3.2资金方面:

(1)控制自有资金,加强全面统一管理

首先总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必须做到记账人员与核查人员相分离,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必须经由总部统一审批和调拨;其次总部可以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对所有项目的自有资金总量进行归集,实现实时监控项目的资金流转情况,对于项目有闲置资金的,应集中闲置资金,以提高企业资金的流转,实现自有资金充分有效使用。最后,大型建筑企业要维系良好的银企关系,合理利用银行中间业务,做到科学理财,降低融资成本。

(2)及时催收工程款,规范工程款支付程序

建筑企业在承包企业时,应提前衡量发包方的诚信度;在签署合同时,应严格规范工程款支付程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按合同约定要求按时、按节点与发包方进行结算,收取工程款;在工程完工时,要及时催促发包方支付工程尾款。

3.3人员方面

(1)培养专业的风险评估人才

受一些因素的影响,建筑企业对财务风险管理缺乏一定的认识,企业整体对财务风险管理不够重视,企业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人才,不能形成完善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如今,建筑企业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经济的竞争归根也是人才的竞争,因此,应从根本上重视培养风险评估人才,这样才能在企业运营过程发现风险,采取措施有效降低风险的发生,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给企业带来利益。

(2)加强培训,提升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

在现代经济社会,权利与利益已经被很多人所向往,人们的功利性普遍化,再加上一些不正之风侵蚀人们的思想,重利益,轻道德,人们的价值观已经扭曲,因此也导致了财务人员铤而走险,贪污,挪用公款,因此应该定期、分层给财务人员做一些培训和警示教育讲座,提升职业操守。

3.4财务制度内控方面

(1)推进财务预算,作好财务分析和预测。建立相对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和指标,通过收集各类财务数据定期进行分析,对于出现异常的财务指标应提前关注和分析,找出原因,对症下药,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问题。

(2)加大内部审计和财务稽查的力度。根据建筑企业的现代化管理需要,必须在内部审计和财务稽查环节中加强财务风险管理,通过内部审计和财务稽查,可以及时发现财务风险并作出评价,对于风险管理中的缺口给予补救与修正,促进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建筑行业税收风险分析范文第2篇

一、建筑业“营改增”背景介绍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涵义

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我国两大主体税种,两者在征收对象、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目、税率上存在着区别。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其为价外税,不存在重复纳税。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其为价内税,存在重复纳税。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方面,由于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多元化、混合销售行为以及兼营行为日益增多,并且在当前税制中经常存在重复纳税,纳税监管能力薄弱。另一方面,世界大部分发达国家实行增值税都比较彻底,征税范围比较广泛,而且建筑业都被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畴。所以,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收公平,与国际接轨,建筑业“营改增”是大势所趋。

(三)“营改增”进程

国家为了降低行业税负,避免重复纳税,实现统筹税务管理,于2011年3月“十二五计划”中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实务中简称“营改增”。2011年11月,政府出台营改增总纲。2012年1月1日,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率先进行试点。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行营改增。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在全国进行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也纳入试点范围。2016年5月1日,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范畴,至此营业税基本被增值税替代。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分析

(一)进项抵扣分析

能够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一个好消息。建筑业施工期长,金额大,如果能够抵扣大部分进项税费,这无疑会让企业税负大大降低。

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一方面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其人工费约占建筑企业总造价的20%―40%,占很大比重的劳务人工费在如今的建筑行业市场中很难取得进项税发票,也就意味着很大一部分费用不能抵扣,这将成为企业税负可能上升的一个重大原因。另一方面,由于现行建筑业市场的不规范,建筑工程涉及的上游公司多,砂石、土方等原材料供应渠道比较散乱,导致建筑施工过程中很多原材料都是由个人和个体户提供的。但在我国现行税法制度下,个人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么这一部分费用的专用发票也就难以取得,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税负可能会增加。此外,建筑业的施工设备基本都是租赁的,而动产租赁业的增值税为17%,并且租赁企业现有资产几乎没有进项税额。这些原因将会造成租赁企业承受高额增值税税负,部分租赁企业可能会转向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进而影响建筑企业取得租赁费用发票,无法抵扣这一部分进项费用。

(二)税率分析

“营改增”前,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建筑业征收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尽管进项抵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部分税负,但对于基数金额普遍偏大的建筑业来说税率上升可能并不有利。

一方面,现在建筑业主要面临的税负问题就是进项抵扣能否弥补这8个百分点的增幅。但从进项抵扣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现行的建筑市场环境下,要想进行理想的进项抵扣是很困难的,这就会导致税率上升的增幅对于企业将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另一方面,由于营改增的实行,导致增值税下税率档次骤然增多,如果在都能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形下,进项税率越高,可抵扣的费用越多,对于企业减轻税负越有利。而在实际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找税务局代为开具的专用发票税率为3%,劳务派遣费用税率6%,设计咨询监理税率6%,商品混凝土可选择6%的税率,这些建筑业常发生的进项税率都低于建筑业11%的税率,这无疑给建筑企业减轻税负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三、建筑业“营改增”发票风险分析

(一)发票取得和抵扣风险

建筑企业在正规发票的取得上存在很大的问题和风险,一方面,由于施工现状导致难以取得发票,或者只能取得普通发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能进行进项抵扣的。另一方面,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着抵扣的风险。建筑业“营改增”刚刚实行,国家在税法规定上限制了若干条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的情形,如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都是不得抵扣的。

另外,国家关于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规定非常严格,要求建筑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这表面看起来很容易,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的形式非常普遍,导致三流分离比较明显,所以在取得发票时必须将相关信息与三流密切联系在一起,若是三流不一致,则会导致发票在抵扣上存在很大的难度。

(二)发票管理风险

在我国当前的建筑业环境下,施工期长,项目与机构所在地分离,而且大型工程项目经常存在结算延迟现象,导致发票无法及时交于财务进行票据认证和抵扣。而我国关于增值税发票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这让建筑行业在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上存在很大的风险,要求企业必须在税管理系统中提供对进项税发票生命周期的管控。避免假发票入账、发票过期等现象发生,达到控制风险,避免税务损失的目的。

(三)发票刑事风险

增值税作为我国基本税种之一,已经纳入到《刑法》的范畴,对于伪造、变造、虚开、非法出售和购买增值税发票都有相应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这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增值税发票的刑事风险。而且近几年增值税一些犯罪行为日益增多,这给正在“营改增”中的建筑业带来了很大的难题,需要企业积极规避风险,应对挑战。

四、建筑业“营改增”成本管理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的推行,使得旧的营业税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体系已经不再适用,企业必须充分考虑增值税与企业成本管理的联系,重新进行成本管理分析。

在营业税体系下,根据营业税是价内税的特征,100万的工程款直接确认为收入,并按3%征收3万元的营业税。而“营改增”后,增值税下价税分离,工程款100万只能确认100/(1+11%)=90.1万元的收入,确认销项税100/(1+11%)*11%=9.9万元。我们能很容易看出,如果不通过提高造价来实现税负转移,将会使现有收入的10%转为销项税,直接导致收入指标下降。同时,在计算进项税时,如购入100万的机器设备,确认资产100/(1+17%)=85.5万元,进项税100/(1+17%)*17%=14.5万元,100万的监理费用支出将会确认成本100/(1+6%)=94.3万元,进项税100/(1+6%)*6%=5.7万元,也就是说实行增值税后,如果能取得专用发票,将会导致成本费用和资产价值下降。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建筑业增值税试行后,收入指标会下降,成本费用会下降,但这前提是我们能够取得进项税发票。如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能取得发票,那进行成本管理分析能够得出,收入下降的情况下,成本费用难以下降,最终导致企业利润减少。

另外,“营改增”会对建筑业成本管理中所得税费用产生很大的影响。一方面,在“营改增”试行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可以税前全额扣除。而“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另一方面,“营改增”试行后,建筑业的资产确认会发生变化,而资产折旧额也会随着资产确认价值的降低而相应降低。同时,建筑业收入确认也会发生变化,较之前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导致以销售收入为基础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和宣传费扣除额相应减少,可能会导致纳税调增额增加,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

五、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建议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来说是个新难题,急需建筑企业积极应对,首先要先从企业内部着手,加大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财务人员的培训。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增值税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实时更新营改增的动态。此外,企业可以与业内优秀企业进行交流与学习,借鉴其先进的财务处理方法,强化对企业会计与涉税业务的准确核算。

另外,要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管理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关系着企业税负的大小。因此,建筑企业要慎重选择供应商,而在建筑市场中,供应商主要有四类: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能够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不能开具发票的个人。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尽量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保障发票的取得。而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还需要严格把控发票的保管、收集、审核、整理、传递、验证等各个环节,避免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

除此之外,建筑企业可以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充分发挥进项税额的抵扣作用,详细分析出可抵扣项目,做到应抵尽抵。对于混业经营,需要独立核算,并对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合理分开核算,以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成本。

建筑行业税收风险分析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税务会计;管理

我国市场经济在取得快速发展与完善的同时,也影响了一些政策环境的变化,其中税收法律的影响最大。然而,有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对税收法律中各规定并未足够重视,进而形成了诸多税务风险,极大地制约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因此,持续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会计风险管理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一、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会计管理存在的不足

(一)缺乏风险控制观念

由于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日趋激烈,企业所获得的利润空间大幅缩减。基于经济利润的考虑,很多企业并未形成牢固的纳税观念,或是积极性明显不足,缺乏税务风险的控制观念。并且,建筑施工企业也未专门创设相关的税务管理机制,即便设立了,相关税务会计人员的职能也仅限于报税,并没有按照不同税务风险实施针对性的管理,税务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二)并未设置预警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税务会计管理工作应当以税务风险防范为重点,故而,必须要建设健全风险预警机制。但是,我国绝大数量的建筑施工企业并未建立起完善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1]。换言之,企业未建立一个动态的税务风险识别、分析、评估的预警体系,无法及时发觉风险的存在。尤其,在开展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的决策中,不能有效的利用风险评估来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很多企业往往会把税务风险的印象停留在“事后控制”的层面上,对于一些潜在的税务风险而言,无可靠对策予以应用。毫无疑问,这对建筑施工的行业特性来说,亡羊补牢式的补救根本无法降低实际损失。

(三)管理监督失位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是实施税务风险监督的重要部门,对避免税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风险形成有重大作用[2]。然而,建筑施工企业通常并未设置独立于企业行政部门以外的内部审计部门,或是审计部门的权力并未正常行使,职能无法发挥,导致审计部门在具体的工作中只能够从事财务管理的基本工作。在面对我国税务机关的检查时,企业内审部门往往只会想如何应付检查,而从未意识到检查的重要性,因而对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的税务管理无法提供有效建议。

二、加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会计管理的可行性路径

(一)树立风险控制意识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明确的意识到税务风险管理对于企业经营发展,以及既定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性。只有从观念上重视税务会计管理工作,方可创设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财务管理机制,才能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企业需不断加强对内部的税务风险管理宣传,并打造文化圈。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让税务会计管理工作更加有据可循、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需重视的是,在树立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工作中,一定要先在企业的领导层中进行,以此来发挥企业管理班子的模范带头作用。建筑施工企业将税务文化的建设纳入到整体文化建设工作中来,提高企业员工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

(二)成立专门税务管理机构

税务风险防范工作能够得以保障有赖于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机制,同样,税务管理机制的落实,就必须要有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作为载体才能实现[3]。因而,企业必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并确保部门的独立性、严肃性、权威性。并且,配置专业化程度很强的管理人员来统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会计等相关事务,对实际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需要重视的是,部门在成立之后,在设置岗位时,应当绝对保证岗位分离,定期地对税务管理人员实施换岗,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

(三)重视预警体系

税务管理部门必须要清楚的意识到,事前控制对于企业税务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尤其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这类涉及范围非常广、资金投入大、人员参与多的企业而言,建设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提高对税务风险的事前控制,可以最大限度上把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从而进一步降低风险给企业所带来的不良影响。要加强对税务风险环境的动态评估,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各工程项目的实施特点等,对企业经营活动施以科学的评估,并预测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与因素,力图在税务风险发生后将危害最小化。

一般来说,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的出现基本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企业在决策过程中,匮乏对必要信息展开风险决策,通常是按照历史数据来判定今后每种后果的可能性,使决策具有风险;其二,是企业在财务决策容易受到客观经济环境的影响。比如,市场宏观政策的调整、市场的繁荣度,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等,这种种因素都是影响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重要因素。对此,应当正确地意识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健全财务决策风险防范机制,健全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四)加大监督力度

对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制度加以监督,可以保证制度得以顺利执行。与此同时,观察并督促企业制度的落实情况,也有助于发现税务风险控制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地予以改正。可以肯定,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工作必须要受到建筑施工企业从上到下的高度重视,并且,企业要懂得结合税务风险管理的现状,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健全税务风险防范的监督体系,提高税务风险管理的企业内部监督,以此来进一步加强内审部门的工作的独立性,不受内部行政部门的影响,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与专业技能。在税务部门实施税务检查后,审计部门需要第一时间及时的总结经验,为税务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五)健全税务会计体系

税务会计体系应当从税收法律制度与会计法律制度两方面着手进行,以构建出完整的税务会计体系。从税收征收与施工企业核算的维度分析,颁布统一详实的建筑施工税收法律文本是非常必要的,从而满足建筑施工会计核算的要求。而在税收法规的制定时,需要最大限度的维持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的稳定性,因为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会计资料来源主要还是在财务会计,所运用的还是财务会计的基础方法,所以相关的会计核算应当还是要遵循会计准则。并且,对于统一化的建筑施工企业税收会计规范可以汇编成册,作为企业会计人员进行培训的必备教材,并予以不断补充与完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税务风险问题是国内外企业均会面临到的主要风险问题。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范围广、资金投入大、人员参与多等综合原因,其纳税的动态环境常常都在发生着改变,由此建筑施工企业所遭遇的税务风险也数倍于从前。有鉴于此,不断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每个建筑施工企业在发展成长期,都几乎遭遇过大量的经营危机,而其中又以税务风险危机为主。有鉴于此,企业必须要对内部税务实施科学管理,合理规避税务风险的存在,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本文主要从树立风险控制意识、成立专门税务管理机构、重视预警体系、加大监督力度以及健全税务会计体系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充分了解自身在其市场中的发展力与竞争力,同时要熟悉自身的生产经营能力与业务开展能力,以便对税务会计管理工作予以合理定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充分权衡自身整体利益的基础上,选择最契合自身发展的路径,切实地加强税务管理工作,把税务风险降低到最小,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张小红.浅议施工企业加强会计内部控制的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5,15(08):64.

[2]刘瑞明.浅谈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J].当代经济,2011,17(20):80-81.

建筑行业税收风险分析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行业;税收筹划;问题;对策

一、引言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有序推进,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在企业的税务管理中,人们逐渐认识到正确而有效的税务筹划所带来的巨大作用。但是,我国有关税收筹划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且主要集中于有关节税收益等方面,在具体行业的税收筹划研究很少,实践上亦不尽如人意。我国城镇化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十三五”规划确定了发展目标,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可以说建筑行业进入了相对的黄金时期。能否在这一新的机遇期提高建筑行业的收入水平、利润水平,能否开展有效的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与税收风险,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建筑行业投资大、风险高、合同数量多、资金周转时间长等显著特点,且其工作涉及面广,直接涉及的税收项目比较多,税收负担重。据统计,建筑行业的入库税费收入占到税收总额的5%,并且增速很快。建筑业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营业利润较低,其发展需要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减少税收、扩大利润空间已经成为目前建筑业发展的诉求。因此,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及财税改革的背景下,研究加强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强化经营者的纳税意识,防范税务风险,维持和提高建筑行业的利润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与问题

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型的、涉及面广泛的行业,涉及多项经营管理活动。其涉及税收种类也相对较多。现阶段,我国建筑行业的税收筹划种类繁多,但是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

建筑行业的税收相比其他行业要复杂的多,这是因为其业务主体多元化,从开发到最后销售投入使用,资金流、成本流等种类都非常多,因此需要十分精细化的税收管理,这样才能实现节省税费,改善建筑行业价值需求的目标。“营改增”后,我国建筑行业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十多种,每个税种的性质、适用范围、缴纳方式等都不太相同,因此也并不是所有的税种都可以通过合理的筹划来达到降低税收的目的。一般而言,建筑行业税收筹划中具有可操作性空间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尽管建筑行业税收筹划的方式多种多样,表现形式各异,但其最终目的主要有:第一,在减少税负的基础上,利用降低税基和减轻税率的手段,在不同的纳税策略中选取成本最少的策略;第二,推迟纳税时间,通过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税收的基本收益,在某种程度上也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1.努力降低税基。

所谓税基就是税收的计税根据或者是计税依据,例如企业所得税中的应税利润。在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税基和税额存在正向关系,即税基愈大,税额愈高。建筑企业应想方设法减少税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最终实现降低税负的目标。

2.积极争取较低适用税率。

现阶段我国的税收法律中除了个别税种只能按照单一税率缴纳外,其他大部分的税收种类都具有不相同的税率。这些不尽相同的税率也给企业提供了很多可操作空间。企业可以利用税收筹划的手段,对不同方面的业务和工作模式进行合理的设计和管控,最终实现降低税率成本的目标。

3.合理选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无论是企业取得的预付款还是约定的收讫款项,税法都有明确的纳税义务时间。经过企业合理调整业务方式,可以有效地控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筑企业可在会计核算中,实现对纳税义务时间的有效性控制,做出合理、高效的纳税筹划。

4.合理转嫁税负。

合理进行税负转嫁也是建筑企业经营的手段之一。税负转嫁牵涉到课税商品最终价格的基本问题,这一定要利用经济成本交易中的价格变化来最终确定。例如在工程中,利用有效的价格分包手段,就能够实现建筑安装工程收入在总包收入和分包单位之间的成功转移,从而改善建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收,顺利实现企业所得税在不同企业间的成功转移。

5.有效延缓相关税收纳税时间。

因为资本使用过程中具有时间特性,建筑企业利用建筑工程时间上的改善,就能够延缓不同税收种类的最终纳税义务时间。假如是利用理性改善业务的预估方式,延缓工程支出的最终确定日期,从而就可以延缓纳税时间,获得资本金额因为具有时间价值带来的最终受益。特别是在通货膨胀期间,拖延义务纳税时间的方法效果更为明显。

(二)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缺乏税收筹划意识。

众所周知,税收筹划与不少企业认为的不缴税、偷税、漏税、逃税行为有本质的区别。税收筹划是在国家税收政策范围内的合法活动,是企业规避税收风险、实现企业价值的正当行为,企业合理的税收筹划行为应该受到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而偷税、漏税是企业不履行业务的违法行为。有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千方百计地逃避对税收的缴纳,这种避税行为和筹划行为应该通过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严格区分,避免一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漏洞以税收筹划为名,破坏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一方面,从国家相关部门的角度来看,税收筹划难以发展是因为一些不法分子借税收筹划之名,行偷税、漏税之实,其结果是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企业也可能会承担税务风险带来的损失。所以,建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对税收筹划有正确的认识。

2.缺少专门的税收筹划人才。

有一个误区,认为税收筹划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只要具备相应的税务、财务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就可胜任税收筹划工作。殊不知,实践中,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税收筹划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税收经验和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必须事先掌握和了解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的方针政策,具有相关会计税务资格认证,熟知财务、税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而且熟知企业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因此,建筑企业应配备专门的税收筹划人员,否则,税收筹划活动一旦展开投入实施,发生了纰漏是无法补救的。

3.忽视风险防范。

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实践中,无疑会遇到不可规避的风险,但是企业税收筹划之前一定要在风险防范方面做足功课,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发生,具体应该加强以下几方面风险防范:(1)税收政策风险。如果纳税人对有关政策不明确,理解不透彻,不能及时学习和把握政策的变化,都会造成税收筹划在政策性方面的风险。我国法律的层次较多,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复杂,这就容易造成企业对相关法律理解不全面,甚至对政策的规定理解错误,从而导致税收筹划没有效果,甚至无意之中触犯了法律。(2)企业经营风险。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与其目标利润相关联,因为,企业利润最终来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亦即企业的税收筹划和企业经营活动息息相关。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必须从企业战略的高度,在制定财务预算时将企业的经营情况考虑在内,当然,建筑企业所有的活动都应该是在国家的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另外,要考虑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看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统筹规划,防止出现盲目追求节约税收而造成企业其他活动受到阻碍的现象。如税收筹划方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某个环节不对称或者不合乎规定,造成整个经济活动发展受阻,因而从主观上失去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机会,不仅不可以减轻企业税收的经营成本,相反,会增加企业经济成本,使企业陷入困境。(3)税收执法风险。对于税收筹划的合法与否,从主观方面讲是企业筹划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上讲是国家税务机关相关部门确认通过。这样就会存在由于税务机关和建筑企业对税法认知不同而导致的税收执法性风险。税收筹划是不是在法律范围之内,这是由国家、企业和相关税收机构共同判定的。企业通过对税法等相关法律的理解、判断进行筹划,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在审核时对于是否合法、合理又有着自己的主观判断。所以,存在税收执法风险。(4)相关员工管理不当风险。这部分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不当造成的,员工岗位频繁调整,选人、用人、留人不当等因素都会使经验相对丰富的员工流失,再加之企业对员工相关理念培养不到位,使得某些员工责任心缺失,对有关程序不认真对待,都很容易引发税收筹划中的风险因素。从人力资源角度来说,其风险在企业税收筹划中占据重要位置,也是企业经营中最难控制和把握的。企业内部人员出现的风险极容易造成合作伙伴对企业的不信任,这又连带产生了信誉风险,对企业的影响度是极其深远的。(5)税收综合性风险。对税收综合性风险的防范也是一种操作性防范,也是对之前各种风险产生原因的综合性运作管理。由于我国各种法律的层次体系较多,内容涉及方面也较为广泛,在实际操作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风险和摩擦,即使请专业团队为企业专门进行税收筹划,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出现某些主客观问题。一般来看,综合性风险可以从两个大方面把握:一是企业自身方面,对政策的整体把握度不够,筹划方案过程中很容易顾此失彼,造成不必要的失误;二是从国家方面,对税收筹划方面的指引不够积极,优惠政策宣传可能不到位。所有的行业或者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活动时,不可能规避这些风险,但是在具体税收筹划中,预测和防范这些风险是企业在竞争中获胜的关键。

三、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

建筑企业应首当其冲地关注由设计规划造成的非税收成本或非税收损失,然后再考虑施工、经营、投资、筹资、理财等实际情况,进而把税收筹划纳入税收风险管理当中。依据税收筹划风险标准去评估其管控效果,企业需要不断提高建筑企业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标准。为了实现企业的税收收益最大化的机制的构建,必须依据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标准。因此,通过对以上诸如税收筹划概念不清晰、税收人才缺乏、税收风险不宜掌控等问题的简要分析,提出对策,以期降低建筑企业成本,建立健全防范税收风险机制,以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和企业自身战略发展的需要,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营造有利于税收筹划的环境。

改善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和风险防范措施,最终也不能脱离完整的法律制度保证。建立、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明确税收征管基本原则、税收管理体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纳税人在遵循税法前提下自主开展税收筹划活动的权利,可以让建筑企业在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内合理进行企业税收筹划,从而从根本上改变现阶段相关税务部门过分倚重管理,忽略对纳税人相关税收筹划权利培养。同时,各级税务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整合税务内、外信息化平台和服务资源,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加强纳税服务意识,强化征纳双方的多样化互动,努力形成反馈及时、处理得当的企业纳税投诉反馈机制,增强我国税收政策的透明化和确定化趋势,在纳税流程简单化、信息多元化的纳税服务系统形成的前提下,为建筑企业大力进行税收筹划,合理控制税收风险提供信息化和专业化的平台和技术支撑。

(二)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

第一,建筑企业要根据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建立符合实际的税收设计规划及必要的风险管理意识。要明确税收筹划是一项合法的财务管理活动,也是企业节约税收成本的主要途径。第二,税收筹划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合理安排经济业务,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盈利能力。目前,在建筑行业整体市场低迷、利润下滑、竞争激烈的大背景下,税收筹划无疑会提升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第三,要强化企业管理层税收筹划中的风险意识。收益与风险相伴,而且收益越大风险也越大。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为了预防由于过度筹划或筹划不当的风险,必须强化风险意识。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税收筹划管理机制。

从管理的角度,建筑企业应该从不同方面强化完善税收筹划风险体系,改善涉及税种的内在管控机制,增强税收筹划效果。首先,根据企业实际,设立与财务部门相同等级的税收筹划专门机构,并配备较高水平的专业人员,构建专业化的税收团队。从企业长远经营目标的角度出发,规避风险,争取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其次,建立税收筹划人员可以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机制。这样,通过构建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税收筹划专业化团队,团队的管理层人员要关注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制定生产经营政策和税收筹划方案。再次,构建和完善税收筹划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相互沟通机制。税收筹划部门需要和公司的高层、财务部门等进行工作的协调沟通,要将税务筹划的具体思想体现在日常的税务工作中,将税收筹划策略转变为公司的利润,强化公司内部的信息流通,保证税收筹划各个环节的畅通。

(四)培养高素质的税收筹划专业团队。

专业化人才是建筑企业高效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新形势下,要想在复杂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税收环境及复杂的业务活动上成功实施税收筹划,需要拥有一支高素质和专业化人才的税收筹划管理队伍。目前,经济新常态使得许多建筑企业通过采取多元化、信息化、跨行业、跨区域甚至跨境经营拓展业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常常会涉足对外投资、并购重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等复杂交易,涉税事务愈加复杂。然而,建筑企业对于适应改革与创新所需的多样化人才准备不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此,建筑企业可设置更加优厚的条件加大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招聘力度,招贤纳士。对于现有人才,通过整合、专业技能培训、在岗学习等多种方式,还可高薪聘用外部人才到建筑企业兼职,努力打造一支知识面宽、业务娴熟、技能过硬的优秀队伍,以保障税收筹划策略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建筑企业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

1.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是政府对企业利润的再分配过程,是影响企业利润的一项重要费用,也是建筑企业税收筹划中关注的焦点。根据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其所得税的筹划应当从固定资产折旧、后续支出、筹资方式入手。建筑企业为了满足施工需要,通常需要大量的固定的资产,但需要调整对固定资产中的折旧费用和后续支出费用。建议建筑企业融资过程中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采用负债融资的方式去实现调整。例如,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公司债券,会产生不同的利息费用,从而达到改变应纳税所得额的效果。另外,部分地区某些特殊的工程项目,考虑能否享受国家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

2.印花税税收筹划。依据印花税的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记录的数额去统计应缴纳税额度。只有当应税行为的发生,需按相关税法的缴纳税收。特殊情况下,应缴纳税收义务涉及新的应税凭证的出现,即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因此,从本质上说,该法是通过降低计税次数和金额,从而降低缴印花税的额度。对于应税凭证,作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双方须共同确定书立的关系,几方当事人在确定书立合同关系时,如果只要不涉及合同的当事人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在合同上,则合同法律效果就达到了。实践中,若经济交易活动能当面解决,一般是不用签订合同的。当然,如果经济当事人双方信誉较好,不签合同当然更能节省税款,但这样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3.增值税税收筹划。2015年我国在建筑业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企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将对建筑企业的税制、税负、税务管理和资金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考虑如何降低增值税额。如在增值税纳税人类别选择的税收筹划上,因“营改增”后设计单位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有明显的降幅,因此应尽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筹划。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筹划,“营改增”属于结构性减税,建筑设计单位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由于进项抵扣税额较少,税负较原营业税有所增加。为降低税负,设计单位采购付款时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税额越大,应纳税额越小。再比如,在租赁业务中,从合理安排设备租赁、变更长期租赁合同和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等三个方面入手,科学合理设计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在EPC合同方面,可考虑拆分EPC合同和调整EPC合同中不同业务价款两种方式,避免由于混业经营未分开核算可能导致的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在含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选择中,尽可能选择增值税进项税额最大的供应商;针对供应商报价中包含运输费用的情况,要合理使用“一票制”和“二票制”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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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税收风险分析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具有种类多样、流动性大、施工条件多变、工程周期较长等特点。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及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本文的总包方系广义概念,不仅指工程总承包人,还包括从工程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后再对外分包的施工单位。

一、税收政策与实务简介

(一)根据《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为开票纳税人。凡未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证,非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企业,属异地提供应税劳务,须到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笔者单位主要从事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注册地为广州市,但承接的工程项目覆盖广东省多个地区,如梅州、河源、阳江、江门等地级市或所辖的县级市、区、镇等。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持该证明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前往劳务发生地开展工程作业,就地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等建筑业流转税种,企业所得税仍回注册地缴纳。

(二)根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旧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工程存在分包的情况下,总包方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开票时须全额为分包方代付税金,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收代扣税款凭证》,交给分包方作为其缴税证明。

笔者单位通常直接从业主承接工程,部分项目分包给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因此在营业税未修订前,履行总包方扣缴义务。申请开具总包方发票的同时,代付分包方税金,还需协助分包方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总分包合同、外管证、付款方付款证明、总包方发票及完税凭证等材料,申请开具分包方发票。对于代付的税金,在预付工程款时预扣,或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据实扣回。部分重大工程项目甚至直接由业主代扣代缴,总包方的开票申请手续和税金结算类似分包方。

(三)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没有改变上述跨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求,但对于可抵扣项目、扣缴义务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方面提出新的规定,对建筑业总包方的影响巨大,如不正确对待将导致涉税风险的产生,下面对此具体分析和探讨。

二、涉税风险分析

(一)因可抵扣项目的规定改变,可能引起重复缴税风险

旧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新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新条例取消了转包抵扣

旧条例对分包和转包业务都允许差额征税,但新条例只允许对分包业务差额征税。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都认为转包是一种违法行为,应依法取缔。转包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因而转包价款在计算营业额时不得扣除。另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即如果分包对象不具有相应资质或为个人,分包款也不得扣除。

由于新条例的可抵扣项目与其他法律法规逐步衔接统一,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建筑业总包方若在工程业务的管理和实施上出现违法行为,申请开具发票无法抵扣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给企业增加额外的税务负担,导致重复缴税风险。

2.新条例缩小了抵扣范围

旧条例规定“建筑业”允许差额征税,但新条例规定只有“建筑工程”实行差额征税。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建筑工程只是建筑业的一部分,新条例将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排除在外,不得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总包方对承接的工程需要严加区分,既是建筑工程又是合法分包业务的,方可抵扣分包款。

(二)因扣缴义务的规定改变,可能引起重复缴税风险

旧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新条例规定:取消了“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能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所以,当总包方代扣分包方营业税时,分包方应当拒绝,并按新规定在施工地自行完税。

由于取消了总包方的扣缴义务,分包方独立缴税和申请开票后,应向总包方提供发票与完税凭证,作为总包方申报营业税的抵扣依据,并按照抵扣后的差额缴纳税金。假如分包方未能及时向总包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将造成总包方无法抵扣分包款,从而导致重复缴税。

(三)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改变,可能引起滞纳税款风险

旧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新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还明确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执行新规定以前,总包方一般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与业主办理中期计量或结算手续后,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履行纳税义务。而对于收到的预付工程款,一般向付款方提供收据,暂不开票纳税。新规定的出台,改变了施工单位的计税方式,若不及时对预收款完税,将导致滞纳税款的风险,面临被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的可能。

三、风险控制应对策略

针对上述因建筑业税收政策变化可能引起的涉税风险,总包方应加强新政策的学习、理解,并在实务操作中调整工作思路,规范业务管理,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防范风险发生。

(一)可抵扣项目变化的应对策略

首先,总包方切记实行差额抵扣营业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总承包人必须是查账征税的企业,实行核定定率的总包人发生的分包业务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2分包方必须是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且不是个人;3.必须持总分包合同到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同时做好建筑工程项目登记;4.分包方必须向总包方开具建安发票,并向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其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5.差额抵扣营业税只限于建筑工程;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因此,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还要求分包额除以总包额小于50%。

其次,总包方必须履行抵扣营业税的法定申报程序,否则也无法差额抵扣营业税。比如笔者单位位于阳江市某县的工程项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总分包单位务必同时提交外管证、工程合同、付款证明等资料,方可代开发票并对分包金额予以抵扣;又如位于梅州市所辖某县级市的税务机关规定,先由分包方申请开具建筑业发票,将发票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交给总包方后,总包方持相关资料按照总分包款项的差额申报纳税。

(二)扣缴义务取消的应对策略

1.除在分包方的选择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外,应重点加强合同签订环节的规范。总包方承担扣缴义务的情形下,部分单位与分包方的工程合同总价为不含税价格,其实这是对纳税义务的误解。不管税金是总包方代扣代缴还是分包方自行缴纳,分包方都是分包合同的实质纳税义务人,合同总价必须为含税价格,以防分包方在开具发票时因税金问题与总包方发生纠纷,影响实际开票金额的正确性。

2.应加快办理工程计量、结算手续。由于以往由总包方统筹办理发票申请业务,在分包合同尚未签订或计量、结算手续尚未完成时,总包方仍然可以先行全额开具发票,并同时为分包方代付税金。而大多数税务机关年度代开发票业务均设定了最后时限,扣缴义务取消后,必须加强总分包业务的同步性,及时办理工程计量、结算手续,以便分包方尽早开具发票,为总包方开票留足时间。

3.应加强对分包方开票业务的管理。部分建筑工程金额较大,分包方不止一家,每家单位的业务处理能力亦有差别。为保障总包方权益,避免因分包方发票不合要求引发涉税风险,总包方外出经营时应及时把分包合同向税务机关备案,对于具体开票地点和发票的及时性、规范性等要求应当明确并严格执行。若出现总包方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发票时,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协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据分包合同申请同比例预扣,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分包方发票。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的应对策略

对于预收工程款,严格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最新规定执行。改变以往预收款项开具收据的做法,及时到工程所在地申请开具发票、申报纳税。该项规定也是税务机关近几年重点稽查的业务事项,总包方应规避滞纳风险,以免发生额外的税务支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

对于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不论是否收到款项,鉴于已经依据计量、结算资料取得了索取款项的权利,应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这也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防止因不及时开票和确认收入、成本造成损益不实,给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增加难度和风险。

四、其他注意事项

作为总包方的建筑业企业,对于本单位工程业务的实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财务部门要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加强与地方税务机关的沟通联系,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不同地区与建筑业有关的税种、税率以及征管程序等方面的差异。比如营业税及附加作为建筑业的主税种,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因行政区划级别而略有不同,地级市一般为7%,郊区、县、镇多为5%;2011年4月新开征了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税务筹划时不要遗漏;堤围费因工程项目的地理位置如是否靠近河流、堤坝而存在征收与否、税率高低的差别。广东省内不同地区对于带征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不同规定,如部分地区对于总包方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分包方按3‰到5‰不等征收;部分地区对于未开外管证的总包方,或不予代开发票,或带征2%到2.5%不等的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但纳税实务当中一旦出现多缴、错缴税款的情形,不仅手续复杂,退还时间过长,甚至存在个别无法退还的情况。建筑业总包方尤其要注重涉税业务的过程管理,减少税务风险带来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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