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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0 引言

现阶段,经济领域中小微企业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部分。作为国民经济基本,小微企业在扩大就业、创新科技、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不可代替。因而,为确保小微企业能够稳定发展,近年来政府和中央提出了关于小微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也曾经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2]。

1 小微企业的准确界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1]以及财政部印发的《小企业会计准则》[2]中 的相关解释,小微企业并不等于小企业,其准确的界定标准是不尽相同的。

小微企业在税收管理范畴内包括小型微型企业[2]和小型微利企业[2]。具体来说,它们分别定义如下:a)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根据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多项指标,再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而通过一定标准划分而成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中的一种。具体涵盖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餐饮业等共计十六项。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型企业在适用范围包括境内合法的各类企业和个体户及在此以外的行业。b)小型微利企业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依法从事国家非禁止和限制行业,并在缴纳所得税、资产总额及从业人数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从事工业的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低于30万,资产总额低于3000万且从业人数低于100人;(2)非工业行业的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低于30万,资产总额低于1000万且从业人数低于80人。

通过分析和比较不难发现,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区别:a) 范围不同。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一般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而小型微利企业只适用于一般企业。b) 界定标准不同。小型微型企业的界定指标分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而小型微利企业还要包括企业年度纳所得税额这一指标。同时,即使同属一类的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也不尽相同。

2 关于微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自2011年10月12日起,针对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政府了相关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将持续到2015年底。其中包括了对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税收的优惠。但目前,许多小微企业由于会计核算不够规范,缺乏专业财务人员,导致企业不理解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本文在此对相关政策进行整理,便于广大小微企业真正熟悉税收优惠政策。

2.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最低可达10%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响应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相比,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降低了20%.

为继续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小企业发展,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财税[2011]4号和财税[2011]117号[4]两份文件,以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根据这两份文件的规定,小微企业具体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可归纳为:小微企业2011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2012年至2015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上述规定的小微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只为10%,税负与一般企业相比降低了60%。

需要注意的是,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得出:2011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上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执行20%的优惠税率。2012年度至2015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执行1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6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执行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2 增值税和营业税提高起征点

按照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划分的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还包括了交通运输业等现代服务业。

具体来说,提高了增值税的起征点。月销售额不低于2万元才缴纳增值税,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小规模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同时提供营业税起征点,月销售额不低于2万元才缴纳营业税,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自2011年11月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是增值税起征的适用仅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达不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仍然不能适用该税收优惠政策。

2.3印花税免征优惠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要注意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4]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企业可以按照此标准对照判断本企业是否属于优惠范畴,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2.4其他涉税优惠

除了以上优惠政策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还有针对小微企业的其他优惠,如根据相关规定的行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低于2亿的企业贷款延长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期限;对依照工信部相关规定认定的小微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期限内,都免征发票工本费。

3 结语 小微企业在新企业税法下,有着很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遭遇不同程度的挑战。需要指出和说明的是,小企业应及时更新旧的生存和发展观念、结合自身的

各种优势,以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导向,调整企业投资和发展的方向资,最终在市场经济下的现在能够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总之,小微企业长期扶持政策已经确立。我们应该尽快对税收政策做出合理的完善和修正。在一段时间内,应该充分运用各种财税政策手段,促进小微企业较快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梅.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 2009,21(10):239-240.

[2]肖盛勇.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及其税收 优惠政策实用性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24):89-90.

[3]方赛迎.小型微利企业界定范围的重构―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实施[J];生产力研究,2009,(15):173-174.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税收扶持

一、引言

国家工商总局的调查表明,截至2013年年底,占我国注册企业总数94.15%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创造了GDP的60%左右,上缴税额达到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吸纳就业人数达1.5亿,在7亿多的全国就业人数总量中约占1/5,“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和提高就业水平的主要市场主体和动力来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贡献越来越凸显。自危机爆发以来,由于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内外交困,“小微企业”的营运和发展遇到了很大困难。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性的税收政策,但仍存在一定欠缺。

二、我国“小微企业”扶持性税收政策实践

自2009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性税收政策。2014年4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的上限进行上调,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含)较大幅度地提高至10万元(含),优惠政策延至2016年年底。从政策内容来看,主要包括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率,扩大受惠企业范围;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免征“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等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见表1),旨在鼓励研发创新、改善融资环境、支持创业投资、增强成长能力。

三、我国“小微企业”现行扶持性税收政策的不足

(一)针对性仍显不足,税收政策体系不够完善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缺乏专门和系统的税收政策法规体系。多数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就业、残疾人福利等社会问题,并未突出“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忽视了对“小微企业”创业、投资、转型等方面的税收扶持,政策措施的针对性不强。而且,现行税收政策规制中还存在小型微利、小型微型等不同概念表述,界定和划分标准尚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衔接配套及其执行效果。

(二)起征点过低,税率偏高,优惠力度不够

在2014年新上调的“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方案中,所确定的小规模纳税人30000元的月销售收入(月营业额)上限及对于个体工商户20000元的月销售收入(月营业额)的上限,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营业收入标准相比仍有较大距离,参照35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批发、零售业的起征点标准也仍然过低。同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可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与一般企业25%的税率相比,其一年最大减税额也仅为1.5万元,减负效果不够显著,且20%的统一税率对处于临界点附近的“小微企业”也明显存在税负不公平现象。

(三)重复征税尚存,税收政策覆盖面过窄

在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方面,“小微企业”基本上被划归为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微企业”还遭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纳税压力,税负重于个体工商户。而由于计税内容复杂,建筑业、生活业和金融服务业领域也存在着营业税重复征税现象。另外,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优惠仅限属于“小微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且“营改增”试点地区和适用行业有限,正面效应较小。

(四)税收优惠手段单一,缺乏差异化和引导性

目前对“小微企业”主要采用直接减免的税收优惠,缺乏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的配合。就优惠税种而言,大部分局限于增值税和所得税,其他税种涉及较少。同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多为“一刀切”,缺乏差异化,对技术研发、创业投资、节能环保、产业升级的激励力度不够,难以推进“小微企业”向优势、强势发展。

四、完善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性政策的构想

(一)改善征纳环境

在税收服务方面,加强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免费提供纳税指南,让“小微企业”及时了解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行税务制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升纳税工作的效率与精度;大力完善电子税务系统,鼓励电子申报,实行计算机审核制度。

在征纳管理方面,对少数“小微企业”在纳税环节可能出现的非故意差错,只要其之后能够依法补缴税款,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简化“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资料,延长纳税期限,可实行“小微企业”年度申报、分期缴纳税款等,降低纳税成本。

(二)优化税收结构

1. 合并税种,统一计税依据

借鉴俄罗斯、巴西等国的税制改革经验,实行更为简化的税制。一是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合并至增值税中加以统一征收;将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等合并为单一税种进行相应减免,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二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收入或利润为计税依据,若会计核算健全可按利润征税,否则按收入征税。

2. 减少重复征税

一是根据现行“营改增”试点方案,服务型“小微企业”的营业税负担仍然较高,应扩大“营改增”适用的行业范围。且“小微企业”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可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和现代服务业逐步扩大到所有服务行业。二是针对“小微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允许“小微企业”自由选择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按个体工商户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提高起征点标准

在起征点幅度方面,“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新政中的月销售额(月营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上限与“小微企业”的营业收入标准、企业规模的发展变化相比仍有一定距离,上调幅度仍然过低,建议将起征点、月销售额(月营业额)的最高限额分别由先前的2万和3万元提升至5万和6万元。

(三)完善税率设置

1. 加大减免税力度

一是降低所得税税率,建议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5个百分点,或将所得的75%计入应税所得额,对年应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建议将现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下降为2%。如按小规模纳税人的上限计算,这样的下降幅度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每年最多可减少0.5万元或0.8万元的税负。三是对无纳税能力的“小微企业”实行免税,按照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月和42 000元/年,建议对年利润低于5万元的免税。如果以收入为计税依据,则将5万元换算为收入额确定免税标准。

2. 细化特殊优惠

一是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可对创建初期“小微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办法,且免除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为激励企业科技创新,可对高新技术型“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以专利、发明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增值部分可推迟5年纳税。同时,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提高“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支出的扣除比例,对其研究开发费用给予200%的扣除;对于创新型“小微企业”允许在税前列支科技开发准备金、结构调整风险金,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费用、技术培训费可在税前加计扣除。三是为减缓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工资上涨引致的压力,可对原材料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施行减半征税。四是为鼓励企业扩大就业吸纳,对于月平均实际安置下岗和残疾人员或社区人员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0%的“小微企业”,可根据安置人员的规模减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特别是对残疾人、下岗员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开办的“小微企业”可考虑直接给予“免、抵、退”税收政策;对从事环保或公益性质的“小微企业”可免除增值税。在“小微企业”实现利润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把工资薪酬和社会保险支出等放在企业纳税之前。五是为缩小地区差异,可借鉴德国的经验,对新建“小微企业”所消耗的动产投资免征50%所得税,对落后地区免除新建“小微企业”5年营业税。六是为促进面向“小微企业”的投资活动,可对大企业向“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和投资所获得的利润,给予一定的税收抵免。

参考文献:

[1]张占斌,程书华.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N].中国经济时报,2012-02-02。

[2]黄朝晓.改革和完善我国小型企业税收制度[J].涉外税务,2011(06).

[3]唐钧.能否考虑“就业退税”[J].中国社会保障,2010(10).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第3篇

一、小型微利企业概述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世界各国的界定标准不一,本文主要对国内的界定进行分析,小型微利企业来源已久,主要指微型、小型、个体户以及家庭式作坊企业等,根据行业的特点,还可以深化为微、小、中3中类型,其称呼也有不同,有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等,小型微利企业主要是税法上的界定。这里的企业不仅要满足我国税法的规定,还要符合国家关于税收的相关政策中,对小型微利企业界定的条件。如果是工业企业,每年应该缴纳的所得额在30万以下,从业的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的总额不超过3000万,如果是其他性质的企业,每年应该缴纳的所得额在30万以下,从业的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的总额不超过1000万,这些就是小型微利企业。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其税收可以享受20%的政策优惠,如果其每年缴纳的所得额少于6万,就能够享受双重的税收优惠。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地位与特点

小型微利企业在我国具有重要的地位,可以促进社会就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大量国有企业的员工下岗,这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不仅为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助力,还缓解了对下岗人员进行安置的压力。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需要较多的劳动力,对就业人员的吸纳要超过大型企业。而且,小型微利企业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提供各种服务的同时,也成为很多大型企业低成本原料的来源,对大企业的发展也有很大影响。而且和大型企业不同,我国的小型微利企业正处于上升的时期,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对激发我国市场的活力具有重要作用,促进社会的稳定。

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小型微利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数量很多,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弱。从其定义能够看出,其关键特点就是小,很多企业根本没有形成规模,根据工商局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数量为5000万,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已经发展为具有庞大市场的重要主体,而且还在不断增加。但是,因为其先天弱势,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时,很难对其结构进行调整,就可能在经济浪潮中受到淘汰。

二、小型微利企业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的优惠

这种优惠的政策主要是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减半征收,每年应缴纳的所得额不超过6万,其所得税是每年的所得×20%×50%。对于从事没有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需要减少20%税率进行缴纳,高新企业要减少15%税率进行缴纳,对残疾人的就业进行安置和科研的经费,需要在税前进行加计并扣除,个体户、独资的企业和合伙的企业,只需要缴纳其个人所得税,并扣除一些费用。对于税收优惠,需要主要下面几点,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有完整的账单,以便相关机关对其进行查账和征收,而且如果每年应该缴纳的所得额高于6万,要想获得20%的优惠,就需要满足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界定,其从业的人数和资产的总额也都要满足相关标准。对技术进行转让也能够享受税收的优惠,具体来说是:如果不超过500万,免征所得税,高于500万,高出的部分减半进行征税。

(二)营业税的优惠

对员工制的家政行业免征其营业税,在“营改增”后,新添两档较低的税率:11%与6%,除了交通运输行业使用11%税率,其他的比如创意文化、咨询鉴证、辅助物流等行业使用6%税率。如果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就享受免收营业税的政策,营改增后,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也可以进行抵扣。而且,对营业税起征点也有了提高,具体是:按期进行纳税的是每月5000-20000元,按次进行纳税的是每日300-500元,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很多省份就把起征点上调到最高额度,以便降低小型微利企业负担。

(三)增值税的优惠

这种税收的优惠主要在这两方面得到体现:第一,提高了起征点,对于应交税的劳务和销售的货物,其增值税起征点也被调高,具体是:按期进行纳税的是每月5000-20000元,按次进行纳税的是每日300-500元。第二,规模小的纳税人,其增值税的征收率全部改成3%,和营业税相似,大多数的省份都使用了最高额度起征点,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征税,有效的降低了其负担。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

(一)增值税

1、规模小的纳税人税负偏高

从2016.5.1日起到2017.12.31日,小型微利企业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服务,修配修理等销售额如果低于3万,按照季节进行纳税则是低于9万,售后服务等无形的资产销售额如果低于3万,就可以享受暂时免征增值税,但是其时间有限制,其他的时间还是统一征收3%的增值税,这就使其在流通的环节有较高成本费,虽然已经调高了起征点,也都按照最高额度执行,但根据个体户利润的情况看,其起征点还是较低。

2、一般纳税人的门槛比较高

企业年销售额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才被认定是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的标准是50万,商业企业是80万,如果不符合标准就被化作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增值税,而且不能进行抵扣,也不能使用专用的发票,但是一些企业在进行交易时要求小型微利企业提供专用的发票,不然就会失去交易的机会,这种歧视使小型微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位于不利的境地。而且,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不能达到相关的标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的门槛过高。

3、小型微利企业出口退税时受到歧视

目前税收的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出口的货物只有出口免税,而不是出口退税,和大型的企业进行比较,就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出口的价格,使其市场竞争力大大减弱,这对其开辟国际市场非常不利。而且,新出现的出口业务,其首笔业务出现一年内,应退的税额不是直接进行退税,而是进行抵税,这种延迟退税的方式也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成长不利。

4、增值税的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

我国很早就启动生产型的增值税向消费型进行转变,虽然使增值税的额度调高,但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进项税的抵扣,2016年营改增完成后,小型微利企业进项税能够抵扣的额度需要足够充足才能发挥减税的作用,但是由于操作的难度比较大,小型微利企业费用的支出和零星的采购很少经过正规交易进行,所以就不能进行抵扣。

(二)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不适合小型微利企业,仅仅适合于个人,把市场中处于弱势的小型微利企业排除,使其不能公平参与到市场的竞争中,由于注册的性质不同,就不适合起征点的相关规定,使这些企业同样的收入,承担的税负却不同。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税负比较重,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有以下问题:第一,无法公开筹资,银行的融资也比较有限,其财务的杠杆率与股权的回报率都比较低,而且只能和一般企业相同,缴纳25%的所得税与5.56%营业税和附加。第二,不能在税前对贷款的损失准备金进行扣除,国家的政策优惠也没有惠及小额贷款公司。

(三)所得税

优惠的范围不足,从2015.1.1.到2017.12.31日,小型微利企业中年所得税如果不超过20万,按照20%缴纳所得税,但是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才符合这项优惠政策,虽然优惠的范围有所扩大,但还是不能覆盖全部的小微企业。

核定征收的手段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很多小型微利企业经营的规模比较小,没有完整、独立的财务系统,相关部门主要使用核定征收的手段对其所得税进行征收,这种方法不能真实反映小型微利企业盈利的情况,还增加了利润比较低的企业税负,不能享受20%的政策优惠。

四、完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税收的立法机制

立法是从根本上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进行改善的措施,很多发达国家都有完善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中,日本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法律最完善。可以在我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和小型微利企业有关的政策扶持力度,把金融的融资和引进人才以及创新技术的等,用法律制度进行确定,使小型微利企业各项活动的开展都有法律的依据,形成完善的税收体系。

(二)对优惠的政策进行整合,有效提高政策的效率

首先要增加优惠的范围,使优惠的效果不断扩大。需要扩大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把大部分小微企业包括在内,可以对起征点进行改进,变为免征额,这样就能够有效的扩大优惠的范围,使所有的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到优惠的税收政策,减少不公平的现象。要增加优惠的力度,切实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可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税率,将其所得税从20%转化成10%-15%,对于各种行政性的收费,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的渠道和受益的主体,尽量取消不必要的收费,最大程度的降低政府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干预,避免使其隐形的税负增加。

(三)建立专业的机构为小型微利企业服务

我国虽然有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管理的部门,但是权责模糊,互相交叉,建议成立统一的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比如专门征管的部门,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决,切实保障政策的实施,维护企业权益。

(四)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监督

要加强宣传和辅导,根据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打造出税收的宣传单,由专门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并帮助企业对各种税务事物进行办理,对政策的落实力度进行强化。严格执行各项优惠的政策,如果政策没有认真落实,就要通告相关单位,并追究个人的责任,以便使政策真正惠及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 实施 问题 对策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2011年10月18日印发,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问题

为了解决《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部门于2011年6月18日联合发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从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三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做出规定。但是关于这个问题,还是有很多企业老板感到比较迷惑,自己的企业到底能不能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呢?下面有这么几个问题:

(1)如果我这个企业既从生产业又从事批发业——兼营企业,那么我能不能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兼营企业,能不能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看哪个业务的收入是主营业务。在这里如果生产业所获得的收入大于批发业的收入,那么就以生产业为主营业务,然后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如果符合小型企业标准那么就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当然,如果符合微型企业标准也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因为《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微型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2)如果我是外资企业那么能不能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这里是从企业性质角度来讨论的,执行标准是不管该企业是个体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只要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小型企业标准那么就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3)如果我是小规模纳税人能不能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这里是从纳税身份角度来讨论的,执行标准是不管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小型企业标准那么就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4)如果我是商业企业,能不能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这里是从不同的行业角度来讨论的,执行标准是不管该企业处于哪个行业,只要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小型企业标准那么就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标准的唯一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当然以下四个为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它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

其他说明: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不可同时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说明的业务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处理。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国会计法规中的位置问题

图1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国会计法规中的位置

从上图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现有会计法规体系:其中会计法处于最高地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并颁布;其次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由国务院颁布;然后就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跟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处于同一个层次;最后一个层次是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与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小企业会计制度已经从我国的会计法规中退出。关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废除的原因,如比国家没有监督、企业自身没有概念、、以前的会计准则或制度,会计处理方法很相似等,希望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执行中能借以为鉴。

下面来讨论一下每一准则、制度的适用范围: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小型微型企业、其它大中型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小型微型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其它大中型企业。通过以上分析,希望企业能了解执行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符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三、目前我国小企业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问题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经济成分,党中央高度重视其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提出了扶持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然而很多小企业主对此不是很了解。以下是目前我国小型企业所能享受的主要的优惠政策:

(1)财综[2011]104号文件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11月1日小企业中的个体工商户,流转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月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0000的不用交流转税,超过全额征收。

(3)财税[2011]105号: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

(4)关于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可按20%或10%交纳企业所得税,但此处小型微利企业跟(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不同,此处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标准认定的。

满足以上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2012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的过(包括6万)的,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除此之外还要求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按查账征收,同时财务核算要健全。

通过以上介绍,特别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我们可以看出,要想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最好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科学建账,改核定征收为查账征收。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利弊问题

《小企业会计准则》从开始筹划到后面全国范围的征求意见再到最后出台,历经两年之久,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然而万事万物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也是如此,在实施过程中有利也有弊。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好处

财政部颁布《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对小企业扶持政策之一,通过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

帮助小企业建账建制,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内外部风险控制能力,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促进可持续发展。

帮助小企业减轻税负,享受税收优惠。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能够给税务部门提供完整账簿,税收方式从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查账征收企业根据实际利润纳税,既享受税收公平,又能减轻税负。另外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只针对查账征收的企业,如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新准则的小企业就有机会享受到税收优惠。

帮助小企业融资,解决资金问题,为企业生存和发展壮大提供必要条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会计核算健全,银行优先提供信贷支持。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提供的财务报表能够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直接被银行征信系统使用,有利于企业贷款。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弊端

不利于小企业选择编制高质量财务报表。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省却了小企业选择和判断的过程,但实际上也剥夺了小企业选择的权力,不利于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高质量并反映本企业财务信息的财务报表。

准则之间的转换成本会相对较高。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进行相互转换,但因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转换成本相对较高。

五、小企业及相关部门应对措施问题

今年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正式的执行是第一年,要想取得预期目标,不仅需要小企业自身努力,还需要政府等各部门参与,特别是税务部门和银行,因为他们不仅是推动执行方,更是受益方。

(1)小企业自身应加强对会计工作重视,对会计人员进行专业的训练与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新旧准则的转换;同时加强财务管理,依法纳税。

(2)财政部门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监查力度 ,出台相应的指导配套措施。同时继续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建设小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顺利实施;工商行政部门在年度检验时,引导小企业按新准则提供财务报表。

(3)税务部门提高征管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及时调整企业征收方式,体现税收公平。按照税法要求企业纳税调整引导小企业建账核算,享受优惠政策。

(4)银行及金融机构提升贷款和风险管控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对会计核算健全、信用好的小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企业贷款时可要求按会计准则提供财务报表,同时考虑非财务因素,全面考核企业经营情况 根据准则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及时调整和完善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体系。

(5)社会组织中,代账记账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软件提供商协助小企业执行新准则。教育机构:改变目前学校的会计教学内容、方式,增加《小企业会计准则》课程;中小企业协会协助财政部门宣传和普及培训,完善服务机制,创建服务平台,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总之,《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需要全社会相关部门的参与,只有各相关部门或相关利益群体积极配合才能实现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狄灵瑜.建立健全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思考[J].财会月刊,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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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汪健.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02).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第5篇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由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来承担。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内蒙古中小企业创造了全区70%左右的GDP、50%以上的税收,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中小企业发展呈现出数量多、经济贡献大、吸纳就业广、发展趋向集群化的特点,截至2011年,全区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超过90万户。但内蒙古中小企业发展水平还不高,企业规模比较小,税负压力大,与发达地区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为了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盘活民营资本,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有必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减免税政策。

一、中小企业税收环境分析

中小企业占据了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提供了全国75%的城市就业。但其生存现状却是利润微薄、税制结构不合理,征收方式难以灵活调整,税收遵从成本高,经营环境恶劣。现行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还存在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歧视,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曾对媒体表示,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已超过30%。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要缴纳、承受超过10种税费或"隐性"负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见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具体有:在增值税方面,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3年和2004年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最高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搭便车”的形式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部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

首先,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再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从1998年7月1日起,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为4%,但相对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3.05%来说,其税负仍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尽管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人,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但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三是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中小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的适用税率基本相同,这些税费大企业也同样要交,但中小企业相对的负担更重。分析其原因一是因为大企业多处于煤水电、“铁公基”等垄断行业,利润相对丰厚,而中小企业多处于竞争性领域,利润较为微薄。同样的税费占各自利润的比例,大企业要明显低于中小企业。再加上我国税制结构不合理,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占税收比重超过60%。流转税不像所得税,由于对企业所得征税,能做到'挣的少交的也少',流转税对商品、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收入征税,往往是‘挣的少交的不少’,这样一来,会导致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利润少,交税却不少,进一步加剧了其负担。其次,不少中小企业没有建立完备的账册体系,税务部门难以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往往实行核定征收,将实际销售收入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连销售收入都搞不清楚,就干脆采用直接核定所得税额的定额征收方式,比如集贸市场往往按柜台的延米数定额收税。当经济增速放缓时,如果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税收数量能相应减少,而中小企业多为核定征收,如果没有及时下调核定税率或定额,尽管一些企业的税负可能低于查账征收时的法定税负,但与过去比企业的税负会加重。

二、减税还有空间

2011年,我国税收收入近9万亿元,占G D P比重20%左右,而政府收入(包括财政收入、社保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占G D P比重更高达35%左右;而且2011年在实施结构减税政策的情况下,财政收入仍然比上一年增长了24.8%。2011年,内蒙古地税系统各项收入累计完成1454.1亿元,同比增加385.3亿元,增长36.1%,是GDP增长速度的4倍多。根据国际标准,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增长速度应该略低于GDP的增速,由此可见,进一步降低税费的空间仍然存在。

国家此番税制改革“营改增”的实施会减轻中小企业一部分负担,借此税改时机,应从根本上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一是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和享受条件过于严格。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其认定标准严格,使得优惠措施覆盖面狭小。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必须同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等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同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这就使得大量企业难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的情况,核定征收企业较多,往往人为地增加了中小企业税负。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力度不够。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与法定税率25%相比,仅仅少了5%的税负,优惠力度不足。对“2010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也只有极少部分小企业能享受到,而且能减免的税额是很少的。

三是增值税起征点需进一步调高。从目前情况来看,现有的增值税起征点已经不符合经济的发展的形势,亟需进一步调整。作为与纳税人关系最密切的税种,调整起征点将对中小企业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是缺乏对中小企业在税前扣除、资产折旧方面的优惠方式。相比于税率优惠,税前扣除、资产折旧方面的税收优惠不仅仅是盈利企业能够享受到,亏损企业也能够享受到,折旧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范围,有利于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

五是税收征管和服务方面存在不足。一些地方随意扩大核定征收范围,重视大企业的管理而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不到位,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总体降低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的建议

(一)调整税收政策方面

企业所得税

1.适当放宽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如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改为不超过50万元,允许采取定率征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中小企业实行更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不及大企业的一半,而我国对中小企业的优惠力度低于这一水平。根据我国国情,对中小企业,可考虑实行10%的优惠税率。对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所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或等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4.当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时,应及时下调其核定税率或定额。“对于用工达到一定标准的中小企业,还可以考虑在一定时期内豁免税收。”

5.放宽对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限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通过所得税优惠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活动,比如考虑对研发投入、利润再投资等实行一定比例的税收抵扣。

6.完善中小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需要扶持的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先免税再减税,例如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真正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为鼓励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不含本企业的利润作为注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企业效益,对增加自有资金的中小企业,可在一定期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税或降低适用税率的照顾,以引导民间资本向企业注资。对中小企业之间转让科研成果,给予一定时期(如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

增值税及其他各税

1.建议将增值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并提高标准。对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将对其全部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改为免征额后,纳税人仅就超过标准部分缴纳增值税,无疑会大大降低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同时建议将增值税起征点(免征额)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1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3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300元。

2.准予小微企业适用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且可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

3.从事服务业的小微企业(除娱乐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营业税税率统一为3%。

4.2012-2015年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自用的房产、土地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中小企业,可以考虑核定其销售收入的某一比例覆盖所有税费,超过一定比例后即不再多交税款,并由一个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二)支持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困难的税收政策

1.对中小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400%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3.对金融机构向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提供一定金额(如单笔贷款或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内)的贷款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

(三)保障中小企业享受税收减免

1.要确保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方式要合理、简洁、便于实施。应该设立企业界参加的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听证会,由企业代表参与论证优惠方案的实施和履行。

2.确保各地区制定对于中小企业增加收费等项目时,要经过所有相关环节进行制约。比如提高增加收费项目审批的政府级次或者发起方需召开有公众媒体参加的听证会,确保增加收费项目的严肃性。

3.规范收费行为,减少地方费用的费种,必要时将一些地方费用并入中央统一纳税中。

(四)强化税务机关征管服务

1.树立服务优先的理念。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树立服务意识,认真推行全程服务,改变目前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存在的“抓大弃小”的错误做法,纠正在税收服务上的“重大轻小”倾向。歧视和贬损中小企业的地位,限制和刁难其经营,不但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会损伤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要从中小企业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中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2.加强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利用多种媒体宣传税收知识,免费提供纳税指南等,让中小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利用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纳税。

3.简化办税程序。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处理复杂会计报表的专业人员,当前对大、中、小型企业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中小企业要承受更大的压力。而规模小、账簿不规范更增加了中小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延长纳税期,以利节省其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