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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收服务,为新兴产业提供一定的发展契机。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企业的人,在企业机关进行具体的税收管理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税务师事务所作为税收管理人,能够形成良好的税收意识。作为纳税人,应该进行依法纳税,减少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风险,因此进行合理的税收管理已经成为当前税收事务管理的重要体现。税务师事务能够规正税收事务筹划,不断规避风险,根据税收筹划的基本定义,可以进行合理的操作和分析,提前做好税收管理。准备为税收管理服务能够通过行为税收的管理,做好行政法律规避,促进税收风险控制和管理。
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
根据对税务师事务税收筹划的具体涉税风险分析来看,主要包括了以下3类风险:其中第一类为法律风险,这是税收筹划与税收事务关系较为密切的一项风险,这类风险的分析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进行合理的调整,则需要通过会计核算手段来调整的经营结构,根据法律法规合理规避相关风险,通过税务师事务所来承担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不断明确,形成一定的税收业务义务层面的风险规避分析;二是行政风险。这一类型通过合理的税收进行审核,有助于对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分析,形成标准化的税收服务和程序,鼓励税收资源进行合理运用,并在税收中做到不浪费,具体的管理通过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来实现市场化经营,做好预测和存在经济风险的基本分析,形成一定的经营管理,做好成本规划,减轻税收的基本负担大有裨益;三是诚信风险。税务师事务所存在诚信风险,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具体的税务服务,能够解决法律风险中存在的诚信危机。一方面,企业严格遵守税收机关的申报制度,更好的进行稽查和管理,同时税务师事务所作出一定的稽查服务,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控纳税风险。另一方面,对税务师事务所所服务企业的纳税职责进行落实,督促其起到应尽的社会责任,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树立良好形象和产品市场影响力,从基本层次上规避了事务所所服务的企业部门可能受到的风险,做到融资行为的最大收益。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税收筹划中涉税风险的规避措施
通过对纳税相关的税收筹划分析,可以从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筹划,方案的设定根据税收基本服务和涉税风险进行具体的规避,可以采取相关的合理筹划措施来达到风险的税收风险规避,具体措施如下:
(一)税收筹划风险预警机制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的基本税收筹划风险,能够在风险控制和管理意识上进行有效的分析。通过制定合理的方案来完善自身的发展。从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制度方面进行合理的预期,制定具体而详细的方案,能够不断的节约原有的成本,减轻税收的负担,更能够通过税收风险的涉税风险的制度和政策的分析来了解基本的认识和监管,做好税收管控和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提高税收涉税方案的具体实施,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同时采取合理的税收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的收税收筹划,能够在一些商业活动和商业计划中做到预警,借助现代化网络可以实现你的监管,这种监管方式能够形成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也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做好服务企业的风险规避,进行合理的措施服务,有利于在合理的调整在税收规避中的风险,避免税收事务所服务企业在税收筹划风险中受到直接的影响,而且能够为税收事务所服务企业提供更好的优质化服务。
(二)优化税收筹划方案优化税收筹划方案,是对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科学和有效性的制定。合理的筹划方案能够带来诸多直接影响,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提供基本的实际效果。从之前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基本情况来看,采取合理的服务能够达到预期效果,能够在科学规避的前提下,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做到风险规避和认知科学,根据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所带来的优化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不同的措施制定。第一,可以采取服务纳税人的方式来进行税收服务管理,这种服务方式能够从业务活动上做到优化和完善,能够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况下及时调整。做好业务活动的拓展,不断地形成基本的业务活动,鼓励国家政策采取调整投资措施,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计划管理,做到科学性和有效性的结果;第二,通过对税收服务税收事务所服务企业的基本方案进行科学的评价,整理和调整税收方案促进风险调整鼓励税收活动的应用和税收筹划方案的合理性,做到最大限度的风险规避。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交流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由于企业人员与税务机关政策理解略有偏差,需要客户与税务机关之间保持的良好沟通。在税务机关审查的前提下,可以对执法以及相关的涉税风险进行不断的调整,税收政策空间等多方面的因素,税收事务所服务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有必要形成良好的沟通,以规避行政执法风险。税收事务所服务企业税收筹划受税务机关审查,但受税务机关行政执法因素影响,可能导致税收事务所服务企业涉税风险增加,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进行良好的沟通以及服务意识的不断增强,能够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因此,在税收事务所服务企业税收筹划中应与税务机关形成有效的沟通与交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通过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主观建议,向税务机关确认和咨询税收筹划中的各种问题,合理规避行政执法风险。通过税收事务所服务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税收筹划提供更好的建议,进行基本机构税收机关的审查和咨询,做好双方的互利共赢,采取合理的规避风险政策,促进双方进行涉税风险的规避,做好税收的基本强化,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够具有更好的发展空间,形成一定的基础,降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涉税风险,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企业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加拿大政府肯定和鼓励税收筹划
加拿大实行高税负、高福利的社会制度。有人说,加拿大是“万税之国”。加拿大海关和税收署的一项数字表明,对于年收入在6万至7万加元之间的加拿大居民来说,收入的52要用于纳税。加拿大居民收入的16~40要用于纳税。多年来,加拿大立法、司法、执法机构始终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给予认可。
(一)加政府对纳税筹划给予鼓励的原因
首先,加政府认为纳税筹划实质上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做出的合理的、良性的反应,鼓励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或减轻纳税人对税负的抱怨,使其将精力用在合法筹划上,从而稳定人心,使各项政策得以顺利、平稳的实施。其次,加拿大税收的五大原则是:公平、中立、方便、可信、效率,公平的原则作为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则体现在了与税收相关的立法、司法、执法的每个环节。鼓励纳税筹划就是鼓励每个纳税人通过合法的方式将自身的应交税款额降到最低,从而在最低点实现税负的公平。再次,鼓励纳税筹划有利于促进税收对经济调节作用更好地发挥,使纳税人能够将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享受到位,或者在确定企业类型、经营方式、核算方式时选用税款节省的最佳方案,其结果是促进了国家立法意图的充分、恰当实现,引导经济朝着既定方向健康发展。
(二)加政府鼓励纳税筹划所采取的措施
加拿大税务机关对纳税筹划的鼓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提供全面的税法信息。在加拿大,几乎所有公共场所,如:宾馆、商场、邮局、学校等的免费取阅架上都摆放有相应年份的税收宣传资料或是税款申报资料,纳税人可以很方便地阅读或取得这些资料,及时获得相关的税法信息。并且,如果纳税人有任何纳税问题,都可以上门或通过电话咨询税务/:请记住我站域名/部门。税收政策的高度透明和便利传递为每个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条件;二是对企业开办公司之前的纳税筹划裁定服务。这是一项收费业务,是指纳税人在筹办公司期间,可以将与税收相关的公司组合形式和业务计划报送税务局,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进行裁定并给予答复,以帮助纳税人正确筹划的一项服务。三是明确划分节税筹划与非法筹划的界限,并充分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
二、借鉴加拿大政府鼓励纳税筹划观念对我国税收经济的现实意义
(一)鼓励纳税筹划有利于优化征管环境。作为纳税人,希望减轻税负,更希望有不违法的方法可以选择。税收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增大了税收欺诈的机会成本,使纳税人远离税收欺诈行为成为可能,并自觉自愿依法纳税,进而促进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风气逐步形成。
(二)鼓励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纳税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方案、经营方案、纳税方案等方面纳税筹划的同时,必然要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才能使筹划方案得到最好实现。
(三)鼓励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整体工作水平。首先,企业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加强,可以使税务人员从繁杂的财务报表、帐簿的审核、检查工作中相对解脱出来,而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加强税收征管上。其次,在加强对纳税筹划的了解和研究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及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从而促进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进一步加速税制完善的进程。第三,有利于促进税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企业进行多方面的纳税筹划,必然给税务机关带来很大压力,为了避免工作中的被动和滞后,税务人员必然要加强对企业经营情况、纳税筹划情况的研究,加强对税收法规、政策的学习,加强对最新的出现的或潜在的税收问题的研究与探索,由此,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将不断得到提高。
(四)鼓励纳税筹划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纳税人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上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以及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税收优惠目的在于,以一定时期的不收或少收达到以后的多收,因此支持和正确指导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就意味着按照政府政策涵养、扶持后续税源,同时也意味着鼓励和引导纳税人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安排生产经营,其结果必然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紧密有机的结合。
三、积极采取可行措施,肯定、鼓励并正确引导纳税筹划
(一)充分肯定纳税筹划,并将其引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首先,通过法律程序确立纳税筹划的合法地位,并明确划分纳税筹划操作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使纳税人、税务人和税务机关三方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第二,严格界定节税筹划、避税筹划、偷逃税筹划的法律概念,并为三方提供可判别的标准,以确实起到鼓励合法筹划,打击非法筹划的目的。第三,确定作为纳税筹划认证人的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权力、义务,确定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认证的法律效力,从而确保纳税筹划的健康有序发展。第四,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 和责任追究。企业通过税务机构进行的纳税筹划若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行为,除企业受到严厉惩处外,税务机构受影响的不应仅仅是信誉,更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增强其依法筹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
(二)提供政策信息做到全面、透明、及时、准确、便利
纳税筹划并不是简单的计划,而是一项需要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深入的理解和将企业本身的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市场状况、财务核算等密切联系起来加以综合考虑并正确筹划的技术。任何一个环节和方面的偏差都会对纳税筹划的整体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全面了解税收政策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鼓励纳税筹划就要为其提供一个全面、透明的信息空间,在增强宣传深度和广度上下工夫,通过便利的渠道为纳税人和税务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的税收政策信息。
(三)将征管服务延伸到筹划阶段
关键词:税法律师;优势;机遇;挑战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2
众所周知律师业务的分化,给律师职业带来十分明显的挑战和机遇。律师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突出,律师所的壮大和律师个人发展专业领域非常重要,不言而喻而且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近几年,房地产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人力资源律师、公司律师等专业化分工都给律师带来了丰富的回报和美好未来。这些专业律师让同行们从寂寞中走出来,可谓前途无量。与此同时随着律师专业化分工,北京、上海等经济较发达地区税法律师也应运而生。在纳税人权利意识日渐高涨和纳税人主体意识日益彰显的今天,“直面纳税人权利时代”到来,这也是税法学兴盛的标志。西方谚语称:“人生有两件事情不可避免:死亡和纳税。” 市场大潮下,人们的消费、生产、生活和交易,每一个环节都与税收密不可分,就个人与企业而言同样面临着赋税。税法实务当中的问题又是非常复杂。税法的问题秉性印证了税法的独特性,税法既有其独特的核心概念、逻辑结构、研究对象和内容体系。同时,税法又是典型的交叉学科,它跨越公法和私法的部门法界限,将公法和私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税法的问题意识为纽带和切入点,牵引公法和私法多方面的知识资源并综合运用,有些问题甚至分别涉及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多学科知识的参酌和运用。随着中国法制社会的建设进程的加快,税法律师应当站在税法服务的前沿,并赢得社会的普遍尊重,成为不可或缺的专业人员和专业力量。
本文也旨在扩大财税律师知名度和重要地位,希冀能给律师带来新兴专业的发展前景。
一、税法律师与其他税法服务人员相比的优势与互补
目前,中国税法(或称为“税务”,本文统称“税法”)服务市场主要有税法律师、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等提供专业服务。各主体在税法服务领域所起到的作用不同,但提供税法服务时存在业务交叉,并且服务对象有时难以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服务主体。所以,笔者就税法律师与其他职业相比主要有以下优势不同与互补做以简要阐述。
(一)企业需要的全方位税法服务
1.税法律师的优势
税法律师的业务领域一般集中于企业对外经济活动领域,如对外投资、兼并重组、进购销售等,这种经济活动在法律上界定为受公法调整的是经济法律关系。现实中需要经济活动主体在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衡、比较和筹划,以改变其在征纳关系中的法律性质,得以寻求税负最优。由于律师全面掌握经济法、商法、行政法,会更为宏观、更合法化找到最佳权益解决方案,实为律师所长,当然对于专业从事税法服务的律师来讲更加得心应手。
2.与会计师、税务师比较
纳税大多数发生在业务实施的过程中,而财务人员只是在事后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成果,很少参与纳税的计划和具体实施过程。而相对于税务师、会计师的业务领域,则一般集中于企业内部管理领域,如账务分析、账务处理、账务调整、及税赋负担上面。所以,在企业各项事务发生过程中,都需要税法律师参与进来,即事前介入。
(二)企业需要合法纳税
税法律师偏重方案合法性的分析,由于律师职业习惯和思维定势,更能够仔细甄别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这为税法律师的首要任务,税法律师重在度的把握。在作业方式上直接表现为调查取证、对客观事实真实性判断以寻求低税赋法律依据;会计师、税务师偏重于研究不同方案的账务处理效果,仔细甄别不同方案可能达到的经济效果的高低,为其所长,税务师、会计师重在量的把握,在作业方式上直接表现为计算、分析、比较,会缺乏合法性研究。
(三)介入司法程序
由于税法具有三个特性,即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纳税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目前的中国,税务法制的环境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权大于法、税务机关行为不规范等现象仍有存在,这就更需要税法律师的存在和帮助。税法律师首先具有律师资格,法律工作素养和介入司法程序的经验较为丰富,可以参与涉税司法程序。对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驾轻就熟。这有助于促进司法程序的公正,也有助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公正裁判。相对于会计师、税务师而言,对于司法程序了解和经验显然较律师略差一些,不适合独立介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另一方面而言,税收筹划需要严谨的会计处理支持,正确的会计核算和高质量的涉税会计信息对税收筹划非常关键,只有会计核算准确,税收筹划才能进行。而会计师、税务师对经济活动具有天然的账务处理能力,往往不同的账务处理会产生很大的税赋差别,在账务处理技巧上,非税法律师所及。 这是税法律师处理税务纠纷时所寻求客观事实的基础。
所以,税法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之间存在优势互补。但是伴随着律师专业化的细化分工,律师在专业领域更深入的学习,执业律师兼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不见少数。也为提供专业、全面的税法服务提供强有利的保障和硬件支撑,使税法律师在税法服务领域游刃有余,其地位和作用也日渐获得更高的重视。
二、探究税法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内容
由于A公司是一个经营加工、生产、销售综合业务的管件公司,因此在购货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运费的7%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并且在购货过程中会有相当大的现金流动,对应的运费也数额很大,因而运费情况的变动,将会对公司的纳税情况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重视运费的税务筹划,将自营运输方式和外购运输的运费进行对比,采纳最合适的方案。A公司现在自己具备运输工具,通常情况下,根据销售产品的数量、运输距离和对方的需求等确定运输方案。在此,用一个实际操作中的例子来阐明如何筹划购货中的税款,来增加公司的利益。A公司把一单产品卖给某公司,该产品不计算税款价格是200万元,价格之外的运费是20万元,当中能够抵扣的进项税款是20万元,物料损耗能够抵扣的进行税额是1.6万元,假如只是从节约纳税方面分析,A公司应该怎样安排运输才能实现节税的目标。方案一:自营运输的增值税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200000÷(1+17%)×17%=369059.83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16000=216000元。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369059.83-216000=153059.83元。方案二:独立出自营车辆,组成运输公司,同时使用购买运输的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200000÷(1+17%)=369059.83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0+200000×7%=214000元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369059.83-214000=155059.83元。应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00000×3%=6000元。因为采取购买运输时,A公司先行支付运费并由运输公司出具发票,接着A公司独立的为买方开出增值税发票。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税额与自营运输相比,高出了155059.83+6000-153059.83=8000元。方案三:独立出自营车辆,组成运输公司,同时使用委托运输的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34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元。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340000-200000=140000元。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00000×3%=6000元。由于此种方式中不计入销货运费,发票是运输公司开具给买方,所以,实际流转税税负相对于自营运输来说,减少了153059.83-140000-6000=7059.83。经过对以上方案的对比可知,采用委托运输的应缴纳税额最小,因此选择第三种方案。
二、A公司生产管理中的税务筹划
(一)存货发出计价的税务筹划
企业存货主要指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是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可以用以下公式来表示企业销货的成本: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存货对公司的收益以及应税所得额都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存货计价方式的差异也会对公司的利润和应缴税额产生影响。所以,企业应该选择一个税额最低的方式。针对A公司的存货计价,应该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筹划:在物价上升的情况下,为了持续增加收益,推迟缴税时间,对期末存货可以使用一次加权平均法;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A公司可以把税务筹划的方向放到国家对税收的优惠措施上。在减免税收期间,最大可能地提高当期利润或者尽量把利润的实现提前,提高免税额。在非减免税期间或者高税率期间,公司应该采用一次加权平均法,降低当期的收益减少税额。存货计价法使得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的价格波动来减少税额。产品价格的波动使得公司能够根据价格的调整和存货计价的筹划提供了条件。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中可以使用的方式很多,例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平均年限法以及年数总和法。不同的折旧方式不仅影响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且影响企业收益以及企业所得税,所以可以通过采用不同的折旧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A公司的税前平均利润是150万元(平均年限法折旧),2010年12月该公司新买原值60万元的设备,此设备残值率估计为3%,假如折旧期限是五年。假设A公司在正常的纳税期间,用以上折旧方式来计算,A公司能够计提的折旧额如下:(1)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为:600000×3%=18000元。每年折旧额为:(600000-18000)÷5=116400元。(2)双倍余额递减法。此设备每年的折旧率为:2÷5×100%=40%。(3)年数总和法。根据表格发现,,三种不同的折旧方式存在明显区别。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其折旧额都是随着年份的增加而减少的,公司前期计提较多,后期计提较少,这样可以通过把公司的利润变为从前往后递增的方式,完成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禁止在当期直接扣除合乎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要求对其分期摊销。假如公司是盈利的情况,要达到降低当期税负的目的,可以提前扣除某些税前扣除款项,提高当期税前扣除额,例如尽量采用把支出的费用化等的方法。2009年12月,A公司曾经进行了一次设备大修理,并在12月完成,该生产设备原本价值660万元。修理中支付修理费用380万元,修理后将该设备延长了四年的使用期限。2009年完成税前利润32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项目。此次修理支出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不能在当期内直接扣除。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万元。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320×25%=80万元。假如对此次过程进行筹划,可以分两次进行筹划,第一次支出维修费用320万元万元,完工于2009年12月;第二次维修支出费用60万元,完工于2010年6月,其他一致。于是2009年支出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能够当期直接扣除。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320=0元,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0×25%=0元。
三、A公司营销中的税务筹划
(一)兼营行为及混合销售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额是不同的,公司在兼营和混合销售的选择中,其实就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的筹划。A公司曾经在一次销售中,免费为买方提供安装管道服务。此笔业务的总价款是400万,并雇用安装公司为买方进行管道安装,A公司支出安装费用20万元。A公司在该业务中应该缴纳的销税额为:400÷(1+17%)×17%=58.2万元,安装公司应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20×3%=0.6万元。经过分析可知,A公司在该业务中缴纳了多余的税额。对于这种业务,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来筹划税收:A公司为买方开出380万元的销货发票,安装公司为买方开出20万元的发票,这样就使得A公司的增值税税额变成:380÷(1+17%)×17%=55.2万元,与之前相比,节省税额为:58.2-55.2=3万元。
(二)不同促销方案的税务筹划
由于不同的销售方法对应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税率,那么,为了降低公司的税额,A公司需要依据销售业务的不同选择最优的销售方法。假如A公司拟定了三种新产品的促销方案,计划从中选取一种最合适的方案。第一种方案是进行九折销售;第二种方案是购买产品满10万元,送10000元的赠品,并且该赠品的成本价是6000元;第三种方案是购买满10万元,给予现金10000元。倘若10万元的产品其成本是6万元,公司需确定一种方案,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上述价格均含税价)。第一种方案:九折销售产品,实际上以9万元价格卖出10万元的产品。增值税为:90000÷(1+17%)×17%-60000÷(1+17%)=4358.97。第二种方案:购买产品满10万元,送价值10000的礼品。10万元产品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0÷(1+17%)=5811.97元。将10000元礼品也视为销售,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1+17%)=581.2元。总计增值税为:5811.97+581.2=6393.17。第三种方案:购买产品满10万元,返现金1万元。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0÷(1+17%)×17%=5811.97元。对比以上三种方案发现,第一种方案税负最轻是最合适的方案。
四、A公司合同签订中的税务筹划
(一)合同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的规定以及公司实践,为了实现节税的目标,可以采用以合同条款来约定结算方式,通过变更纳税义务的时间来进行税务筹划。(1)选取结算方式来调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对于销售货物并支持劳务服务的,通常以货款到账或者得到销货发票的日期为业务发生日期,并且能够把发票开出的日期确定为纳税义务日期。对于销售收入的筹划,应该遵循以下思路:将实际收入日期提前或者跟法定收入日期保持一致,相当于为公司提供了一笔没有利息的贷款。A公司在业务过程中,可以用合同的特殊条款约定结算方式,来变更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实现节税的目标。(2)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法律规定。企业在销售其产品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按时确认收入:企业不再控制售出的产品,并且不具有保管权;风险和报酬以销售的方式转移给买方;可以准确计量收入的金额和已经发出或者即将发出的货物的成本。采用特殊销售方法的,确认方式如下:以托收手续的完备确认收入;在产品即将发出时确定预收款收入;在检验或者调试产品的情况下,于调试、检验后确定收入。综上可知,A公司为了降低纳税税负,应根据业务发生时的资金情况及产品特点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
(二)变更合同业务的税务筹划
在公司的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发票也会对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影响,而且以小规模纳税人为采购对象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采购中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条款进行分析,以实现合理的筹划。A公司曾经参加了一个招标,此次招标是一个新建大楼的管道安装。当时,公司估测能够中标的总造价是450万元,其中管道的款项是300万元,安装支出费用150万元。但是,公司只是将工程450万元的总价款拟定在合同中,应按照450万元的总造价承担增值税。如,公司在当时能够筹划合同的拟定,将150万元的安装费明确写入合同,那么A公司应该承担的就是300万元的管道价款部分的增值税,150万元安装费缴纳企业营业税。如此,节省的税款为:150×(17%-3%)=21万元。
(三)购销合同的税务筹划
为了节约税负,可以将购销合同中的常用条款“支付全部货款后,由供货方出具发票”,改成“依据支付的实际金额,由供货方出具相关票据”。A公司曾经接受某建筑安装公司的委托,进行该建筑安装公司所需管道的制作加工,并且所需原料由A公司提供,该建筑安装企业共支付给A公司加工费用、原料费140万元,此外,A公司还供应了20万元的配件。该业务合同中,A公司共需缴纳印花税:(1400000+200000)×0.5%=800元。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A公司与该建筑安装公司交易中,由于合同签订失当,多缴纳了800元印花税。因此,如果A公司把原料价款、加工费用分别记录,就可以减少印花税额。如:原料费100万元,加工费用40万元,配件20万元,其印花税为:1000000×0.3%+600000×0.5%=600元,如此一来就减少了印花税。
五、A公司税务筹划组织管理体系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东向发展,全民创业”号召,围绕市政府“企业活动年”的总体安排,突出“优化、快捷、高效”的办税服务宗旨,关注纳税人的心声,重视纳税人的需求,全面规范执法行为,优化办税服务,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我市税收经济实现新跨越。
二、主要内容
(一)解放思想,为企业提供帮扶帮促的服务氛围。各单位要以积极主动的姿态融入到全市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去,采取座谈交流、问卷调查、意见箱、网上设专栏等形式,使干部职工统一认识,献策献策,树立起“管理就是服务,在服务中管理”的行政管理新理念。通过建立与马钢的信息交流制度、与支柱税源企业的联系制度,与“专、精、特、新”企业的帮扶帮促制度,全力支持各类企业的发展。认真组织开展好“上门专访外来投资企业活动”,了解企业愿望,改进服务中的不足;对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积极协调,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健全体系,为企业提供科学便利的办税渠道。按照科学、简便、优化的要求,修订和完善业务流程,集中办理涉税事项,合理归并税务调查活动,逐步建立运转顺畅、行为规范的现代税收管理工作流程。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的窗口作用,设置综合、自助、辅助三大服务区,开辟办税“绿色通道”,为企业办税人员提供网络支持、相关的涉税文书资料、必要的办公用品以及休息场所,提升服务层次。加强税务网站建设和12366热线维护工作,形成一个面向所有纳税人的“网上办税服务厅”,逐步使纳税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足不出户”办理涉税申请和纳税申报业务;进一步丰富网站和12366热线服务功能,面向社会税收政策法规、提供涉税咨询、下载涉税文书和受理涉税举报,同时加强对税务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数据的统计、分析、维护和管理,提高涉税事项答复准确率。
(三)优化服务,为企业提供丰富有效的服务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有计划、广泛、及时地通过多种形式向企业法人代表和办税人员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发放宣传材料、开办各类纳税辅导班和讲座,普及纳税知识。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限时服务等多种服务;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对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企业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企业的联系与沟通,告知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
(四)和谐共建,为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针对不同级别的纳税人,实施针对性的、有重点的分类管理方式;对A类企业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典型,给予一系列办税优惠待遇,对C、D类企业,结合纳税评估,有针对性地提供辅导,引导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以开展“诚信纳税一条街”活动为载体,推动全市广大纳税人自觉地融入到诚信、守法纳税行列中去,探索国税部门服务企业、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的新经验和新办法。有效实施阳光稽查,规范执行查前告知、查中辅导和查后建议制度,正确处理规范执法与优质服务两者之间的关系;定期向社会公告涉税违法企业,公开曝光涉税违法犯罪大案要案,震慑不法分子,给诚信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展示的平台。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市“十一五”规划的高度,牢固树立心系企业、服务企业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思想上重视,认识上到位,将“企业服务年”活动作为全年重要的工作来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