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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影响

一、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概述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和流通模式,以其高效率和低成本成为了全球经济发展中新的增长点,并带来了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根据香港联交所的公告,截至2009年6月30日,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总注册用户达4278万名,2009年上半年总营业收入为17.149亿元,净利润为5.14亿元。根据淘宝网的报告,截至2009年6月30日,淘宝网共有注册会员1.45亿,占全体中国网民数的43%,2009年上半年实现交易额809亿元,对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8711亿元,淘宝网交易额占1.4%。

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征管手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征管手段是根据传统商务的特点,在长期的征管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其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凭证管理、账簿、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方面。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交易范围国际化、交易主体隐匿化、交易对象无形化、支付方式电子化等特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轻易地避免纳税义务,使企业的税负明显轻于传统商务企业的税负,导致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来势迅猛、发展极快,以致于相应的税收立法、税收政策都来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与挑战。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挑战

1、税务登记制度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区内纳税户的总数及其行业分布情况,以便根据税源分布,合理配置征管力量、堵塞征管漏洞、避免税款流失。但是,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已经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电子商务通过因特网进行交易,其经营范围往往是没有限制的,也可以事先不通过工商部门的批准。电子商务可以轻易地使企业把经营活动转移到税务机关不能控制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使国内的经营场所成为其货物的存放地,有关的工商、税务登记也因此变得失去意义。

2、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是以属地、属人原则来确定管理权。在传统商务中,我们主要依据常设机构来判断收入来源地和居住地。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如果一个企业在所得来源国(非居住国)有常设机构,并且经营所得来自该常设机构,则可以判定这笔所得来源于该国境内,该国政府就可以对其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而在电子商务中,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个国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同时,电子商务是一个虚拟的环境,看不到传统商务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增加了对常设机构判定上的难度。

3、中介作用的减弱

电子商务使得交易人、批发商、零售商逐步消失,整个商品的选择、订购、支付、交付都在网上完成,从而省去了很多中间环节,交易双方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就可直接进行交易。税务机关由从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课税点课税,变为直接向消费者课税,从而对税收的代扣代缴方式产生影响,必然会增加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征管成本。传统意义上的代扣代缴方式如何适用、代扣代缴的义务如何设定、代扣代缴如何操作等均面临着新问题。例如,增值税是针对生产、批发、零售、进口等所有流转环节征收的税种,在传统商务中,每一环节均有相应的交易人、批发商、零售商代为扣缴税款(实为代消费者缴纳税款),从而有效保证了税款的及时征收。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代扣代缴制度无法继续发挥作用,并且流通环节的简化也将使增值税税款大大减少。

4、课征对象性质模糊不清

现行的税收征管是以传统商务为基础,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等规定了不同的税种和税率。电子商务将原来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提供收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难以区分。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和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数字化处理而直接通过因特网传送。传送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数据流与传送电子邮件、聊天信息等内容的数据流没有区别。同时,数字化信息还具有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等特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办法,对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应如何判断提供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怎样确定其适用的税种和税率,不同的界定标准,其税务处理措施也就不尽相同。

5、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加大

现行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的,可通过对纸质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征管和稽查的目的。电子商务使得商品的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电子数据可被轻易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传统账簿管理中所要求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证,税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难度。随着信息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还可以使用加密、数字证书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加大,无法追踪交易。

目前,电子商务越来越多地使用网上银行与电子货币进行支付。例如,招商银行为企业客户开发的网上银行U-BANK可以提供集团公司全国“网上结算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网上自助贷款、网上委托贷款、网上全国收付、个性化财务授权管理、网上安全账户管理、全流程透视与交易追踪服务、智能化操作向导、度身定制银行信息主动通知、商务信息海量传递、网上票据、网上信用证、网上外汇汇款业务、网上国际信用证业务、网上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等服务。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网上银行会逐步取代传统的现金、支票、实体银行,使税务机关难以把握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另外,由于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大量的贸易洽谈、定货和签约活动都在网上完成,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的出现使得现行以纸凭证为基础设计的印花税贴花方式失去了载体。

所有这些变化,使得税务机关失去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凭证基础,不仅难以依法足额征税,而且税务机关取证、保存证据更加困难,甚至无法追踪稽查,难以对偷逃税者实施有效打击。

6、国家税收管辖权产生冲突

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税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消费者而言,他们会尽量通过因特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而回避从高税率国家购买商品。企业出于避税或其他考虑,可以业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轻易地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淘宝、易趣都先后开设了网上跨境购物平台,使得税收征管问题更趋复杂。香港街是淘宝网上的一个服务项目,目的是为国内会员提供一个方便快捷的购物平台,让会员足不出户亦可买到香港价廉物美的商品。卖家只需登入淘宝网主页,再选择香港街,便可即时购物,程序跟淘宝网上购物没分别。香港街支持支付宝安全付款,买家亦可直接打款给香港卖家。快递公司由香港运送货品至国内主要城市只需二至三天、偏远地区一般三至四天、平邮一般十天。在香港街购物,所有定价及交易都是用人民币计算的。和内地的实体商店或专柜相比,同类电子产品在“香港街”的售价普遍要便宜20%左右。

另外,电子商务中的买家难以取得合法的发票凭证。网上商店也很少提供发票,许多网店都清楚注明不提供发票,甚至有的明确说明,如需要发票则需买方再支付一定的金额,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买家都会选择放弃索取发票。然而对消费者而言,他们对此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只要得到了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其它都无关紧要。

三、结论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目前中国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发展正呈现势不可挡的趋势。据国家统计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调查显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7.21万亿元,同比增长4.5%。同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达11.76万亿元,同比増长10.9%。考虑到疫情对电子商务服务的冲击,2021年的交易额可能会有些许下降。但是从整体的发展趋势上来看,中国电商行业发展呈现迅猛增长的姿态。所以随着中国电子商务收入的增加,电商税收已成为中国面临的一项重大问题。因此,对于电商的税收理论与政策研究十分有必要。

一、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基础理论分析

(一)C2C电子商务的概念界定

目前业界对于电子商务的解释,主要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商品交换的有偿活动。它的前提是有较好的互联网开放环境,不限地点,只要有能联网的计算机设备就能进行商品交易活动,而且电子商务能跨越本国和各地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①。电子商务使买卖双方打破了时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不仅使购物和交易更方便,也节约了买卖双方的时间和交易成本。电商根据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一种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业务往来,就是我们日常称之为的B2C;一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就是我们日常称之为的B2B;最后一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就是我们日常称之为的C2C。所以我们日常说的C2C模式(ConsumertoConsumer)其实只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它所指代的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网上交易行为。C2C双方交易商借助信息化的平台进行买卖和交易,平台只须收取卖家一定的会员费;同时买家通过平台浏览商品,确定自己要购买的商品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下单,卖家看到订单后组织发货,将商品送到买家手中。通俗地讲,就是一个人有一台电脑,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商铺,可以在网上售卖自己的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借助网络这一渠道双方不需要有实体交易场所就可以进行买卖。网上有不少C2C网站,最常见的有亚马孙、京东网、当当网等。

(二)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理论依据

首先是具有征税的法定性。2019年1月1日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正是因为国家出台了这些规定,才能使征收管理部门有法可依,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市场监督。其次是具有征税的公平性。税收最重要的是公正平等,为了确保公平原则和税收的有序进行②,所以要对C2C电子商务来进行征税。目前,征税中的最大困境在于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网络进行的,网络交易没有办法开具相应的纳税凭证,个人信息的隐蔽性难以确定纳税人是谁,征税难度大。但是,C2C电子商务不能逃避税收,也要与实体经营者一样缴纳税款③。

二、征税面临的难题

(一)发展现状

根据调查,发现中国电商平台正在呈现指数型井喷式的发展趋势,互联网经济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与线下的实体经济密不可分交织在一起的发展势态,使国家的经济发展欣欣向荣。庞大的交易额使C2C在带动电子商务发展中发挥巨大作用,交易商品中实物商品交易额占比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线下实体经济的发展。随着C2C电子商务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逐年上升,C2C电子商务的发展既拉动了消费的增长,也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表1)。中国的电商数量一直在不断增加之中,C2C电商也一直保持高速发展的趋势。在2020年暴发新型冠状病毒后的疫情防控期间,各类线下商场暂停营业,只开放超市以满足人们的日常用品需求,促进了“云逛街”。人们在网上“逛街”,浏览商品,遇到自己需要或者心仪的商品就下单,然后等待快递送达商品,自己只要确认收货就行了。这次疫情事件不仅没有使C2C电子商务受到打击,反而更促进了C2C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物不仅更方便,而且更安全,选择性更多。因此,C2C电子商务的规模将会越来越大。

(二)C2C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

1.C2C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日趋严重。C2C电子商务采取的不是传统的凭证交易,交易过程中没有票据。传统经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方式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只要有更改的痕迹就能检查出来。而目前C2C电商交易凭证都是以数字化资料的形式存在,这使得税务机关人员检查时辨别数据真伪的难度增加。有些不法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少交税甚至不交税,就更改电子发票上的数据,而且不会留下一丝改动的痕迹,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商家逃税、避税提供了机会,也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困难,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C2C电子商务只需有互联网环境就可以经营,没有固定的场所,互联网电子化和虚拟化使得税务机关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经常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为了不交或少交税,不主动办理税务登记,也不进行纳税申报,由于地域管理难以实施,C2C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严重。2.税款流失现象严重。2021年前5个月,仅在互联网上真实的交易量就达到6.28万亿元,在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已经超过两成。在2021年,天猫“双十一全球狂欢节”上,成交额突破5403亿元,这个数字十分庞大。目前对于B2B市场而言,市场监管和税收征管措施比较成熟也比较完善。但是C2C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虽然庞大,税收管理却很不到位。相关机构对C2C电子商务的税务征收管理还只是纸上谈兵,是理论上的空想。截止到目前我们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C2C税收政策并进行互联网C2C平台税收的征收管理,日积月累,加剧了国家的税收流失。3.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学者徐鑫将纳税主体的没有办法区分细化为几种情况,一是找不到纳税主体是谁;二是分不清纳税主体。“找不到”是说,C2C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是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的,身份可以造假,实际经营者可能不是注册者,这使得税务局无法对应到纳税人。而且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进行经营,发生业务和交易的凭据只能依靠经营者互联网设备上的数据显示或者依靠为消费者开具的电子发票,但是这些数据商家可以造假或销毁,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工作人员很难找到应纳税额。“分不清”则是指C2C电子商务的经营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只需要电商平台同意就可以开店经营。如淘宝商家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就能在淘宝网上直接开店,不需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这就增加了税务部门确定纳税人经营情况的难度。而且网店的转让也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的,转让双方连面都不用见。只需要确定好交易金额,然后将电子商务店铺数据进行交接就能完成产权的转让,不像线下商业店铺和门面的转让那样还得去工商局、税务局进行相应的登记。在这种情况下,网店还是原来的网店,只是所有者发生了变化,这使得不同时期的应纳税额应找谁负担界定不清。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滞后。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进程缓慢,目前的税法并没有明确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征税范围、税种、税率。中国只有全国人大才有立法权,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的制定和修改都需经全国人大立法实施,但因立法延迟性的特点,导致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立法进程缓慢。这种立法不对称,加剧了税务机关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度和税收流失的现象,所以应该加快建立和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三、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成功经验借鉴

(一)美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施现状

美国对电商这一主体征纳税收,实行的方法与其他国家的进程基本一样,先是让电子商务自由的发展,在发展初期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这样,就促进了美国电子商务产业的蓬勃发展,避免征税加重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实际负担,调动了在新产业上的积极性,使电子商务在公平的环境中发展。同时,还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坚持属地管辖的原则,防止税款流失。为了鼓励电子商务在商业领域的应用,美国在1996年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这一法令。法令有两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电子商务在国内交易实行零税率;二是规定电子商务进行国际交易实行零关税。这一法令促进了美国电子商务商品的出口,使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虽然目前美国对在网上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不征收相对应的销售税和“进网税”,但是在后续美国的议会提案中已有征收的意向。美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采取的措施是开始时采用免税政策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后,为了使电子商务具有公平的竞争环境,准备对C2C电子商务征收消费税。这一政策的转变说明了美国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所实施的政策适合本国国情,目的是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二)欧洲国家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施现状

2002年8月,英国在电子商务上实施了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征税对在网上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商品征收增值税。把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作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对这种服务征收增值税,一般税率分为三等,实行不同的税率标准。而欧盟对电子商务税收实施简洁性原则,征收较为简单。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商品给欧盟境内消费者,必须按规定纳税。欧洲国家将电子商务纳入国家税收管理体系中,建立了适合自己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法。

(三)印度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施现状

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税收情况不同于美国和欧洲,既要发展本国的电子商务,又要避免沦为发达国家的免税区。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印度政府就表明了对其征税的态度:对电子商务征税但不开新税。主张以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带动本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因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政府及学者不主张开征新税,主张仅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此外,印度政府在分析本国国情后认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管辖采用“属地原则”更为适合,这将会为地方政府带来更多税收,减少税款流失。同时,税收以流转税为主。印度的这种做法保证了主体税种的税源充足,突出了自己的征管特点。不仅促进了电子商务发展,还带动了本国经济的发展,能为发展中国家的C2C电商税收征管提供可以借鉴的比较有价值的税收政策。

四、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

(一)借鉴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成功经验

1.坚持税收中性和税收公平原则。美国、欧盟和印度在电子商务征税上都一直坚持税收中性和税收公平原则。在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同时,又注重减少对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干扰,使C2C电子商务保持健康良好发展。而英国的电子商务征税有不同的税率,使税负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也使得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保持公平。随着C2C电商这一行业经济的迅猛发展,各国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必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大多数国家将C2C电子商务纳入了税收征管体系,以此提高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率,营造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目前中国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各个国家针对C2C电子商务,不仅进行税收征管,还给其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坚持了税收中性原则。中国小型网店在C2C电子商务经济中占比较高,对这一特殊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中国C2C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探索出适合中国家自己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法。政府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不能以一概全,要有针对性的措施,尤其是对一些小规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收征管,要处理好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和适当扶持之间的关系。2.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各个国家关注到电子商务经济发展较快且前景广阔,认识到由于缺乏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而造成的电子商务税款大量流失问题。因此,为了管控电子商务税收领域,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第一个措施就是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条例,例如美国和欧盟都制定了各个阶段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同时,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相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并随着经济发展做出相应的调整,使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和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使税务部门在对C2C电子商务收税时有法定的征税权,防止C2C电子商务税款的大量流失,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C2C电子商务的营运环境,使纳税人能够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目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B2B和B2C模式的电子商务有了一定的重视,有相关的税收征管要求和做法,但对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依旧·商业财会·存在着法律的空白。近年来,C2C电商交易数量井喷式增长,我们并没有进行相应的税收征管,造成了税源的大量流失。所以我们在制定相关制度时,要综合各种情况以及各种问题,比如交易情况、税款流失情况、各类商品交易情况、进出口情况等,充分了解中国C2C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并在社会上广泛征求意见,据此制定出合适、具体的法律法规。在制定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的同时,也要考虑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在确定本国C2C税收征管的做法时要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现阶段C2C电子商务经济发展势头迅猛,一是要制定和完善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C2C电子商务征管法;二是在确定对C2C电子商务征税适合的税种,根据综合情况进行征收,不使电子商务经营者税负太重;三是在确定征收方式时,要依靠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提高征管效率④。

(二)做好政策保障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可行性

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以及“电子商务应该如何征税”等问题有了许多比较深入的研究。目前的文献中,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学术界对于“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根据现行税法以及税务法规,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于电子商务的不同模式,不能并为一谈。主流的观点为:对于B2B以及B2C模式,商家一般都是有明确纳税主体的实体机构,与传统商务的区别不大,对于这两种模式征税的争议很少。对于商家为个人网店的C2C模式,商家的数量多而规模小,监管难度大且成本高,同时考虑到个人网店对于帮助解决就业问题方面起的作用,应当特殊对待。

本文主要从管理角度,对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可行性以及面临的困难,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可行性分析

1.对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符合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实现了货物交易行为,都有纳税义务,不受交易与结算方式的影响。C2C电子商务与传统购物方式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对于商品或者劳务进行交易,不同之处是网络购物将交易和结算的途径由面对面的方式改为在网络上进行,只要交易的金额超过了税法中规定的缴税起征点,就需要进行纳税。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C2C个人网店必须申领营业执照并且进行税务登记,国家也尚未征收网络交易税。也就是说,现在的C2C模式电子商务,对于没有经营实体的个人网店来说处于完全的免税阶段,同时也没有工商部门对这部分商户进行管理和约束。随着C2C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2.国外对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

美国以及欧洲一些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国家的政府和研究机构也对电子商务是否应该纳税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且出于对于电子商务这个新兴行业的扶持,各国在其发展的初期都采取不同的措施。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98年和1999年的两次会议上达成一系列共识:明确电子商务税制的国际税收规范;建立高效、简洁和公平的电子商务税制;制定标准,合理分配跨国企业在各国征税税基。

1998年,美国国会两院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法案经过两次修正,一直沿用至今。这是美国关于网络购物征税的主要法律。但这部法案并非简单地免除消费者网络购物的所有税收,法案规定的最根本的原则就是不在对互联网的使用征收新税和附加税,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征税或者加以税收歧视。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各个州的政府和联邦政府都有权力进行征税,而且同一税种在各个州的税率可能不同,为了进行统一,美国高等法院做出判定,凡是公司实体不在某个州的,消费者如果通过邮寄或网上订购发生买卖往来,则该州不得对这家公司征收销售税。这也是美国对电子商务有条件免除的唯一一个税种,其他种类的税与传统商业模式征收方式相同。

从1997年开始,欧盟出台了《欧洲电子商务动议》等一系列文件。文件规定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并且为了保持税收中性,避免不公平竞争,应不断完善现有税收法律,促使税收制度与电子商务协调发展。对于网络购物的税收采取重性原则,欧盟会针对网络上的电子商务活动增加新的税种,但也不希望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赋,以免造成不公平。

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的做法,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应当既不阻碍网络贸易发展,又要增强征税能力,不造成税收流失,避免导致双重税收或无效税收。坚持税制便利、易于遵从原则,确定普遍适用的条款,使税收征管易于遵从。

3.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广泛运用为C2C电子商务税务征管提供了有效的工具

随着近几年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个人网店虽然数目众多,但是却普遍集中在某几个最具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平台上。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为6.3万亿元,其中C2C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5864亿元,同比增长47.1%。其中淘宝网以95.1%的市场份额占据绝对优势,剩下的由拍拍网和易趣网分别占据4.3%和0.6%。同时由于电子商务平台便捷的支付工具、对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易保障,越来越多的网民选择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与个人网店进行交易。因此第三方购物平台可以清楚的获悉网店的经营种类、交易规模以及具体的账目情况。这些都是进行税收征管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的运用为税收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4.对C2C电子商务不征税有悖公平原则

根据iResearch 艾瑞咨询2011年的统计数据,48.4%中国网购者选择网购的首要原因是与实体店相比,同种商品在网店的价格更加便宜。C2C模式电子商务与传统模式的商务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向消费者出卖商品或服务获取报酬,因此C2C个人网店与经营同种产品的实体店是竞争关系。而C2C个人网店不需要缴纳店面租金,也不需要在各地铺设经销渠道,经营成本远远低于实体店铺,所以能制定出更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同时因为不缴纳税金,对实体店的经营冲击更大了,因此长期对C2C个人网店免税使实体店铺与网店处于不同的竞争状态,这样是不公平的。开始对个人网店征税之后,不仅可以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同时会让个人网店经营者更加注重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有助于市场进行优胜劣汰,提高个人网店整体的服务和盈利水平,同时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对于行业的长期发展是非常有好处的。

二、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的困难

1.C2C电子商务征税面临监管困难、征税成本过高的问题

首先,C2C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很大,不仅有很高的营业额,而且从业人员的数量很大。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公布的检测数据,截止至2012年6月,我国现已注册的个人网店数量达1725万家,同比增长19%。其中,淘宝网现有职业卖家600多万,而且现在每天仍有近万家新注册用户。这些网店的经营状况也不尽相同,由于经营手段以及推广情况的不同,并不是所有的网店都是盈利的,有近30%网店的月营业额在2000元以下。而且其中绝大部分网店都没有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过。面对如此庞大的电子商务主体,以当前我国工商和税务部门的人力资源以及信息资源情况,想要用传统方式对这些网店逐一进行监督和征税是很困难的,而且将会花费大量的成本。

其次,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针对传统交易模式的。但是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贸易模式,其虚拟的商务活动空间、课税环节地理位置的分离、交易发生地点的不确定、界定模糊的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实现的时间界定失效等特点。因此,电子商务中各种税收要素的确定成为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现行的税收制度并没有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的模式进行调整和修改,也是对其进行税收征管的困难之一。

2.税收政策模糊不明确

目前我国未有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个人网店必须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而且各个地区对于个人网店是否进行登记有不同的规定。北京市已规定营利性网店须先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而广东省工商局正式出台《关于鼓励支持我省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网店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不强制要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网络交易是跨越空间的,如果不同省份或城市之间执行不同的规定,有的征税而有的不征税,或者不同地区的税率不同,就有可能造成网店的迁移。因此,对个人网店征税需要有全国一致性的法规。

3.仓促征税可能对C2C电子商务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

电子商务能够有效降低成本,迅速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帮助解决就业、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电子商务对于经营场所的条件要求较低,不需要承担较高的房租,同时在人工成本方面压力也比较小,因此发展迅速。由于C2C电子商务这种成本较小,进入门槛低的特点,一些大学毕业生、城市失业者以及残疾人、退役军人等人员通过在平台上开设个人网店实现了就业。目前,中国大部分的实体店铺承受着高于个人网店的经营成本,如果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网店征税,这种竞争确实是不公平的。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如果对个人网店全面征税,网店将失去最大的价格优势,这必然会打击网店经营者的热情,同时也会对潜在加入者造成较大的压力,影响其加入。

三、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1.现阶段应对C2C电子商务实行优惠扶持的政策

C2C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只有十余年时间,而且个人网店的数量在近几年才有了明显增长。其中规模较大、经营稳定的网店的数目并不多,绝大多数的网店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经营和管理上都需要帮助和扶持,同时C2C电子商务对于解决就业起着很大的作用。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明确的针对C2C电子商务的征税政策之前,地方税务部门如果贸然征税,将不利于区域电子商务的发展。在C2C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应该暂缓征税。当C2C电子商务征税时机成熟时,可在税种、税基、税率等方面进行规定,使个人网店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行业发展。

2.加强对网店的监管,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

如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实名制,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交真实的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些法律法规的实行为将来在合适条件下对C2C模式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进行了准备,同时提供了法律依据。

基于网络实名制,税务机关可以加强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合作,获取网店在平台的在线交易信息,通过交易信息判定网店规模大小,确定是否纳税,并且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税费代缴。

3.加强税收宣传,培养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

在很多西方国家,自行申报纳税已成为公民的一种习惯。这种习惯的养成与社会文化、国民素质有一定的关联,但是最根本的原因还是这些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我们在丰富税收征管手段的同时,还要倡导自觉纳税,让国民都养成自觉申报纳税的习惯。国民都有了良好的纳税意识,也可以弥补税务机关在制度、技术手段上的缺陷。同时可以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给予自觉纳税的网店进行一定的回报,用多种形式对个人网店进行奖励,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

参考文献:

[1]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网络经济,2012(3):121-125.

[2]李莉,杨文胜,谢阳群,等.电子商务市场质量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J].管理评论,200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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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锐.税收不遵从的识别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博士论文,2003.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征管

一、引言

电子商务指的是以商品交易为中心,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的商业活动。它是传统经营活动各个环节的虚拟化、信息化和电子化。目前,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包含C2C、B2B和B2C三种模式。字母C代表的是消费者Customer,字母B代表的是企业Business。C2C模式指的是个人和个人之间形成的电子商务关系,B2B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之间形成的电子商务关系,B2C则是企业与个人之间形成的电子商务关系。近年来,电子商务逐渐发展成为基于B2B,但C2C的比例也不断增加的模式,这表明电子商务已经进入稳定的可持续发展时期。2003—2007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阿里巴巴成立淘宝,推出支付宝,解决了在线支付工具的问题。网上购物越来越受到网民的关注,其规模迅速扩大。同时国家也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等政策措施,为电子商务的稳健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2008年以来,即使受到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中国电子商务也保持了高速增长,迎来了创新发展阶段。在这个时期初步形成了独特的网络贸易模式,以其高效便利的特点吸引了大批企业和网民参与,并促进与之相关的物流和快递服务的飞速发展。淘宝、京东等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的形成,为电子商务注入了巨大活力。短短十年间,电子商务的发展有了质的飞跃。2019年5月公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8》,显示我国2018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31.63万亿元,同比增长8.5%。如此庞大的电子商务交易量,已经让电商企业成为我国税收款项比例的重要一分子。据统计,2016年天猫双十一交易额为1207亿元,2017年天猫双十一交易额已高达1682亿元,而2018年天猫双十一成交额突破2000亿大关,达2135亿元。这些数据都充分展示了中国电子商务的巨大潜力以及发展前景,而对电子商务如何征税也就成了一个热点问题。电子商务税收与传统税制相比,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符合税收的一般特征,另一方面它具有电子商务的特点。同时,因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隔空性和虚拟性,电子商务的税收主体也存在不确定性。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隔空运作,电子商务税收的纳税地点、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等也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增长,这一模式已经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各个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电子商务税收自然也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一)纳税义务人难以确定当前在我国电子商务中,对交易主体为B2B以及B2C的企业已经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但是相比起B2B模式,B2C和C2C模式并不容易监管,尤其是C2C模式。由于C2C模式个性化、虚拟化、电子化和跨区域的特点,其交易金额小、交易频繁琐碎,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C2C电子商务运营商可能会更趋向隐藏财务信息,从而在市场竞争中通过逃税避税来获得更多的“利润”。虽然2019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C2C做出了相关规定。如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因而对于从事海外代购、微商代购等业务的自然人网店,也将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第十一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然而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纳税人已经变得边缘化、多元化、不确定化。比如,参与交易的法人或个人并非一定为货物的实际所有人,网店的负责人也不一定是纳税主体。第三方平台例如淘宝、京东的出现,使电子商务参与者越来越多元,纳税主体识别模糊,这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纳税人主体识别有很大不同。此外,由于IP地址的动态分配,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不同的计算机登录到相同的业务地址,也可以使用相同的计算机登录到不同的业务地址。这使税务机关很难了解电子商务的纳税行为,也很难正确判断谁应该履行纳税义务。与此同时,在当前的网络经济环境下因为纳税义务人的难以确定,有相当多的电子商务交易以C2C的形式从事着B2C业务,通过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逃避申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达到少缴纳税额即偷税漏税的目的。这种不公平竞争模式必然会影响网络的运营环境,也会对线下实体店的运营产生巨大影响。

(二)纳税地点难以确认考虑到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无界性和无纸化性,电子商务运营商作为A地人,可以在B地上网销售商品,在C地进行交易,使商品和服务的供应、消费地点不确定。而税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究竟应该在商品或者服务供应地、消费地还是电子商务网站注册地依法纳税。传统交易的纳税地点大多是根据属地原则确定的。受电子商务全球化、虚拟化和隔空化的影响,商品交易地点、服务供给地点和消费地点的确定变得极其困难。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隔空虚拟化和交易形式的复杂多样化,使税收区域管辖成为盲点。而当前纳税地的确定是依靠注册地还是提供地抑或是消费地?不同性质的交易和业务如何以一致的原则确定纳税地?这一切还尚未达成共识。

(三)稽查手段难以开展1.交易特征方面电子商务交易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无纸化。买卖双方的交易文件和购销合同均采用电子数据存储。交易资金、项目、名称等要素易于修改,不留痕迹。如果采用传统的税务管理或基于凭证的稽查方法进行跟踪,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应纳税交易信息,导致征收中含有虚假成分,影响税收征管绩效,同时也给税务审计带来麻烦。2.征管逻辑方面传统的税收征管逻辑不能很好适应电子商务活动。以“滴滴”“货拉拉”等网上汽车预约平台为例,税务机关很难通过网上汽车预约平台对每一个有应税行为的车主或用户逐一登记。在纳税人缺少税务登记主动性时,税务机关难以强制纳税人登记。这是传统的税务登记管理方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3.传统手段方面传统的以票控税方法已不再有效。以票控税一直是税务机关最有力的税务监控手段之一,它利用抵扣通过对上下游企业的闭环管理,迫使上游企业开具发票,再通过发票管理掌握纳税人的营业收入,或者通过停止提供发票来限制非法纳税人。但是,这种传统的管理和控制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需要。首先,部分纳税人缺乏发票意识或不愿开具发票,这使税收征管存在漏洞,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如快递等物流公司,如果用户不开具电子发票,可能导致其实际税收收入与营业额存在一定差异。单凭发票控制税收已不再可行。其次,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存在电子发票签发地与实际营业地的分离。例如,“滴滴”网上汽车预约平台的电子发票的开具地都是天津市,这与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其所在地申报纳税不符。电子商务平台的总部所在地在税收分配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而其他地区税收征管资源消耗相同,但税收收入的分配较少,税收分配呈现倒挂现象。

三、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思路

(一)借鉴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税务机关可以广泛借鉴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的先进经验,利用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管理纳税人的税收信用,构建和完善大数据税收和信贷管理税收的“双系统”,用数据监控和防范涉税风险,实现跨越式发展。澳大利亚税务机关利用信息技术建立了面向不同用户的E税收平台,不仅使纳税义务人可以随时登录平台查看相关服务,及时得到反馈,还可以提供网上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同时这个平台还可以提供相关税法材料、备忘录、具体规章制度等以供纳税义务人查看,对于特殊纳税群体提供线上的税收简便计算器,帮助纳税义务人快速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

(二)进一步优化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本思路“电子纳税”实现了网上远程纳税申报,简化了税务机关的纳税流程,提高了纳税效率,降低了纳税征管成本。我国税务机关可以建立一套与电子商务相契合的纳税服务体系,简化流程,这有利于提升纳税义务人的纳税积极性。同时电子商务在进行任何交易活动时都有“电子痕迹”。可以在线追踪和跟踪一系列流程,例如浏览商店、网上接收订单、付款时间和金额、收货时间和购物评价等等。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网络大数据原理和相关技术手段,充分掌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活动,实现涉税相关数据的采集和税源管理。这样,既要扩大信息的监测范围,拓展数据的采集渠道,提高信息的采集强度,又要对涉税数据进行分类处理。公共交易网站和自营交易网站的信息都应纳入税务机关采集的大数据范畴,利用海量数据、智能集中等数据功能,为电子商务税收提供丰富的数据来源。与此同时有效筛选和利用海量数据信息也十分重要。通过对纳税申报系统处理后的数据与纳税信息的分析匹配,可以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监控和验证,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风险。这样电子商务税源的扣缴就以信息管理为基础,使税收征管跳出了传统的以票控税的逻辑。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监控交易平台的交易数据和税务核算,实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全覆盖。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的实时征税,对于维护国家的税收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电子商务经济是未来发展的潮流,数字化政府也是未来行政征管的趋势。利用电子商务税收实现政府向数字化的转变,不仅是政府职能的提升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也是“互联网+”、经济新常态下政府角色转变的趋势。税务机关应继续完善适应电子商务特点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宣传,帮助纳税义务人及时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健全电子商务税收服务体系。这不仅有利于解决电子商务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增值税进项抵扣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适用等方面的涉税问题,还有利于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公平,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健康稳健发展,提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效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四、政策建议

(一)明确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构与传统的商务交易模式相比,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和运行方式有很大的不同。电商进行交易时不需要通过中介机构,直接在线完成转账结算。所以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的电子货币较多。以前的检查、审查和核实银行账户以获取信息和数据的方法效果有限,现有常设单位不适合电子商务。征收电子商务税收的常设机构需要跳出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的既定思维,重新界定常设单位的范围和形式。例如,网站服务器可以成为常设机构的一种。服务器一般是固定的,可以自动和接受订单,计算数据和检查核对,提供数字商品和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是平台销售商最直接的监管单位,因此电子商务平台应承担一定的税收监管责任———应监控平台卖家的交易记录,并与税务系统进行联合检查,防止电商企业伪造交易数据。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电子商务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促进了现代贸易的发展,形成一个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无国界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隐匿姓名,隐匿交易地址,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上述特点对建立在税务登记基础上,以税收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无纸化操作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以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数据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迁移﹑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得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2.支付电子化对传统征税方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交易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且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使得税务部门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工作存在事实上的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运作模式。厂商和客户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贸易,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也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于开展征管。

3.加密技术和数据电子化对税务人员素质的影响

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逐步成熟,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

交易记录和企业财务的全盘电子化使得计征依据有了很大的改变,手工账单逐渐消失,现行计征手段面临从传统向网络化转型的客观要求,税务人员面临着观念转变和知识结构转型的任务

4.税务登记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登记和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的又一难题。

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建立一种新的经济持续。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世界上第一笔网络交易在1994年完成,我国在1998年才迎来了第一笔网络交易,2000年才起步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我国才走过六年多的风雨历程,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所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可以采取如下具体对策:1.培养网络税收专业人才

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与电子商务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专业人才,使我国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尽快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从而有能力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与推广,攻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2.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在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里,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实时的在线核查。网上征税的许多技术问题解决了,相关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从而避免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3.开发税收征管软件

面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形势与压力,必须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开发智能化税收软件。从硬件、软件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为电子商务提供技术保障,也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做好技术准备。

4.加快税务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

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按电子政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快组建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早日实现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着力提高税收征管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5.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要求他们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以及相关资料。对有关的纳税人填报的资料严格审核后,建立详细的户籍管理档案,再发放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与此同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稽查人员可以通过税务登记号查询其网站,来确认实际经营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的审核和稽核,对电子商务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地解决了。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