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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外商投资企业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外商投资企业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法律文件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与我国的公司发之间存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现今,很多研究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人都将研究的方向和重点放置在两者的关系上。但由于该方向本身属于新兴热点,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因此,对其进行基础化的梳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内涵

当今,外商投资企业是那些在我国境内兴办的由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或者是与我国企业合作性的企业。这些企业必须要依照着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经营活动,这样也就衍生出来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加以规范的外资立法体系。我国外资立法体系中的核心关键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它的形成是为了规范外商在华投资活动行为,其体系包括多方面的规范内容,如:登记和设立程序、投资关系、各方的义务和权利、经营管理、企业的组织形式、清算和解散、法律地位、组织机构、法律文件等内容。

二、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矛盾的主要因素

1、历史因素。如果按照立法顺序来看,外商投资企业法应在公司法之后产生,它必然要依照着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和法制规定加以制定。可事实却是改革开放的发展历程致使企业立法并没有真正地依据着法理制定,而是走上了依据现实发展而定的方针模式。改革开放的事实需要成为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制定的依据和基础。

2.现实因素。全国各地为了发展经济而执行的招商引资这一事实因素也成为了继历史因素制约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另一个矛盾因素。招商引资的全面发展客观上推动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迅猛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世界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这些资金的注入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性的推动作用。为了科学地优化好外商资金的使用,制定规范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也就成为了吸引外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外商投资企业法也就先于企业法而制定了。但是这部法律制定由于只是依据现实,所以并没有同公司法形成联动性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调整,导致它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法律精神。我国的经济体制以及发展水平直接使得外商投资企业法同公司法相互平行,虽然发展较快,去也同其他发达国家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差距,表现为不能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本土企业,使得开放外资不能进一步深化。

所以,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之间的矛盾,只能一步步循序渐进的解决。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法的适用性

公司法集中体现出企业之共性,它的法律确立基础是资本的管理、运行以及公司的具体责任形式。但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却与公司法不同,它更多是以公司的形式来进行投资。就这一点来看,公司法同外商投资企业法有着共性的基础,即:

(一)最低额度的注册资本问题。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尚未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低额度注册资本,但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却表述了外商的投资比例一定要高于企业注册资本的四分之一以上。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外商投资的最低额度注册资本依据不同的生产性质和经营性质做出了十万、三十万以及五十万的数额规定。公司在承担责任、从事生产以及履行义务等就是注册资本,这种明文规定对于保护外资投资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公司法有力补充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举措。

(二)法律责任。公司法对于公司以及有关工作人员自身具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进行过详细而确切的表述,这就在客观上保障了公司发展过程中都会有体系化的法律加以配套辅助,以此来提升公司在市场运行中的合法有效性和制度规范化程度。相对于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则对企业以及有关工作人员自身具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没有进行详细论述,一旦出现失职的现象,那么在对其进行法律追求的过程中就必然会形成多重困难,这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来说将会形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对于外商而言,虽然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其使用公司之形式,但它却未真正地具体化地表明过公司承担的权利与义务,这对于市场经济过程中的独立化实体而言是相当不利的。但是这点却在公司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表述,公司法总则就明确表述了公司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对于它的规定将会推动公司可以自由充分地进行经济活动以及经济决策,强化公司企业承担风险的认知以及对市场的适应能力。

(四)经理和董事的任职。对于利用公司形式来投资的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并没有规定企业的经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这不仅削弱了经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更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而对于经理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公司法则作出了严格并详细的规定,对外商投资法在这一方面的漏洞进行了弥补,对于外商投资的企业法人对企业结构的治理和改善有着积极的作用。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新公司法的影响

(一)出资方面之影响。对于无形资产的出资管制将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这里探究的无形资产是指非专利技术和工业产权等,出于对安全方面的思考,旧公司法在这方面的管制规定还是十分之严格。同时,允许以债权和股权的方式出资,而外商投资者可不可以允许以债权和股权出资,也是一直成为审批机关无法回避的主要问题。这也是新公司法进行调整的主要原因。在整体化的实践过程中,以债权和股权之形式出资,企业不仅有这样的要求,同时也有该方面的需要。法律方面如果严令禁止,那么则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从根本上来讲,对于企业的发展法律没有必要进行限制。除此之外,对于分期缴付出资也有着影响。股东出资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这是以前内资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个主要区别,内资公司要想登记注册,那么就必须要等到注册资本全部到位,而外商投资企业则可以先创建公司,然后在分期缴付。

(二)对外商股份公司之影响。我国在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前就已经形成了对于外资的立法,所以外资立法内容必然会带有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影子。同时,我国在那个年代也未形成体系化的经济法与公司法对其给予法律支撑,这就导致它依然只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法规,这也决定了它内容的杂揉性:不仅包括了对外资的管理和审批内容,同时囊括了商事合同、会计、商事组织、外汇管理、劳动等经济法和商法的相关规范。由于始终存在这一历史原因,导致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只是存在对企业形式的规定上,主要就是有限公司的形式,但却并没有将股份公司纳入其中。而对股份公司的规定则是在后来的公司法制定过程中所形成的。但是对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原公司法却并没有规定其适用公司法,如此一来,公司法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中的地位就出现了一个漏洞。

(三)对注册资本方面之影响。旧公司法对于外商投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分别是10万、30万以及50万,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现今事实如果还依据着传统化经营方式与行业进行划分的话就显得十分不合理。因为,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生产与经营所要求的资本是各异的,如果只是搞统筹性规定将陷法律于僵化地步。所以,修改最低注册资本就成为了新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取消了传统化依据行业要求的最低注册额度内容,极大程度地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参考文献:

[1] 王保树.转型中的公司法的现代化[J].社会科学,2003(06).

[2] 刘笋.法律规则体系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J].中国法制,2001(02).

[3] 张晓东.国际投资法原理[J].武汉大学,2005(07).

[4] 陈安著.国际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外商投资企业法范文第2篇

首先,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构的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方为有效。企业投资者之间的私下协议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股权变更应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通过股权变更而使公司的经营超越指导目录规定的范围。

第三,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方投资者全部转让股权,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占企业注册资本的0.01%-24.99%的,将不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原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让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如果该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即从事: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和租赁,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贸部批准。

第五,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动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在办理股权变更时,企业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文件:1、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2、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第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股权质押的规定,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可以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如果出质人未按规定履行债务,则质权人或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取得该出质的股权,从而成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在办理股权质押和因质押引起的股权变更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投资者将股权质押给其债权人时,应当征得其他各方投资者的同意;

2) 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口头质押或不办理批准手续质押无效;

3) 质押以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为限。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4) 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外商投资企业。其原因是我国公司法禁止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而质押是可能导致股权被动收购的一种法律行为;

5)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第七,如果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守约的投资者申请,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变更投资者或变更股权。守约方投资者应当在报批时准备好企业验资报告和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如果有新的投资者参股,还应向审批机关保送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向审批机关保送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 税收筹划 探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吸引了大量的外商到我国投资。尤其是,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外商投资企业更加蜂拥而入。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我国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法已越来越严谨,税收也随之增加[1]。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进行税务筹划。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筹划涉及面较广,需要对其自身经营情况、税法以及我国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等多方面进行全面、充分的考虑,做到合法节税,以便将税收筹划的风险降到最低,大量增加企业的效益。现结合各项因素,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

(一)非居民纳税人的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一旦成为居民纳税人,其就担负无限纳税的义务。如此,企业就不仅要承担国外所得的纳税,还要承担中国境内所得的纳税,致使企业双重征税与税负过重。所以,企业应当实行适合的税收筹划,尽可能以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履行其纳税义务,进而合法的节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注册地与总机构的所在地均在中国境内的,即为居民纳税人,需履行全球所得纳税的义务。因而节税的筹划方法为:总机构尽量创建于避税地或者税负较低的地方,以避免申报国外所得纳税;尽可能的斩断企业某些收入和大陆总机构的关联,以免课税重复缴纳。

(二)再投资退税的筹划

据我国税法得知,若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所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者将其作为资本再开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满五年的,经企业申请,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后,可退还再投资企业40%税款。如果该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新办企业为先进技术或出口的企业,再投资满五年的则可享100%退税。因此,退税的筹划方法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应当尽量争取被中国先进技术或出口的企业,获得利润后再对本企业进行投资或者将其作为资本再开办其他先进技术、出口企业。但需要注意:若企业投资不满于五年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已退的税款;若再投资3年内产品不达标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追缴60%已退税款。

(三)源泉扣缴的纳税筹划

据我国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划分为两种税率,其中一种是其在中国境内经营所得需缴纳30%所得税,以及缴纳3%地方所得税,该企业合并的税率也就是33%;另外一种则是源泉扣缴,也称作预提税,仅需缴纳10%所得税[2]。所谓源泉扣缴,是指外资企业没有在中国的境内设立相关机构及场所;又或者虽设立有机构与场所,但其与该机构或场所并没有实际的联系,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则可以由其他法人代扣代缴。所以,源泉扣缴的纳税筹划方法为:尽可能不在中国境内设立相关机构场所,如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应当避免将特许权费用、租金、红利、股息等与其机构场所有所挂钩,尽可能将各项目的一般所得税转变预提税;又或者将特许权费用、租金、红利、股息等隐藏在设备转让的价款内,减少或者不要预提税项目的收入,以便少缴所得税,甚至于不需缴纳预提税。

(四)利用“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的节税筹划

据我国的税法可得知,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取利润的年度开始,就可享受针对外资企业的“免二减三”这一项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一项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筹划,其具体方法为:若企业在开业当年未盈利,就尽可能的将获利年度推迟,将盈利安排在两年免税期内;若企业在开业当年就盈利,则不可能将获利年度推迟,但只要其经营不满6个月的,就可给税务机关递交将免税期推延到下个年度的申请。同时,在“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开始生效的五年时间内,运用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等原则以及其他方法,在两年免税期内尽可能的实现利润最大化,也就是将后三年获取的利润提前实现,以更大限度的享受免税政策[3]。但切忌一味地推延纳税,以免促成偷税。

(五)权责发生制的节税筹划

据我国的税法可得知,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作为所得税的缴纳标准。在会计的核算中,把企业所实现的效益以及发生的费用作为基础,凡是属于本期发生的收入与费用,不管其款项有无收付,都应当作本期的收入与费用进行处理;而不属于本期发生的收入与费用,即使其款项在本期已收付,都不作本期的收入与费用进行处理。因此,节税的筹划方法为:尽可能的将本期费用的发生额扩大,再将本期收入的发生额缩小,以缩小本期的所得额,最终实现所得税少缴的目标。

(六)债权转变为股权的避税筹划

为了减少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如有必要可适当的将债权转变为股权以免除营业税。其具体的免税方法为:将外商投资企业持有的股权转让他人,或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入股,与受资方共同分配利润以及承担投资的风险,以便免除缴纳营业税。

(七)财务计算方法调整的筹划

税法有所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立的经营或生产的机构场所,如果其会记、财务的处理方法与国务院相关的税收规定有所抵触的,就应当按照国务院相关的税收规定进行计算纳税。所以,节税的筹划方法为:当企业按照正常的财务处理方法所计算的应缴纳税款,多于按照税法规定而进行税务调整所计算的应缴纳税款时,企业即可采用税务机关不认可的财务处理方法进行税款计算,从而让税务机关主动的调整企业的相关税务问题,以此减少应缴纳的税款。但前提条件是,税务机关调整企业的相关税务问题所得出的财务成果对企业有利,且其与税务机关间拥有良好的关系。

(八)转让定价的节税筹划

税法有所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立的机构或场所均要作为独立的缴税实体,正确核算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不管总机构还是其他的营业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与它们的所有业务往来,均应根据独立企业和第三方的往来而进行结算。具体的节税筹划方法为:可通过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分配费用至高税负的地区,分配利润至低税负的地区[4]。但需注意,转移定价的手法必须合法,以免促成逃税。而且转让双方必须属于关联企业,不然就成为了非法交易,将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此外,关于转让定价法的争议颇大,其具有较大的风险,企业应慎用。

二、小结

税收筹划作为一项较为复杂的筹划工作,除了能够为企业赢得极大的效益外,还具备一定的风险性,若不加以注意将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更应该对其予以十分的重视,加强和税务机关的沟通,分清合理避税与非法避税间的界定,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合法避税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筹划税收。

经探讨后,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税收筹划: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源泉扣缴法、实行再投资以获退税、充分的利用我国“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政策、运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债权转变为股权、调整财务的计算方法、转让定价法。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转让定价法的争议颇大,其具有较大的风险,企业应慎用。

总而言之,外商投资企业需遵循我国税法的各项规定,正视其存在的风险性,适当的运用财务会记处理等多种方式对其投资行为与经营活动等涉税事宜进行事先筹划,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J].化学工业,2008;5

[2]余之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税务筹划简析[J].科技信息.2009;3

外商投资企业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佳通科技;经济增长。

一个地区经济的持续增长与高速涌入的外商直接投资有着密切关系。对无锡经济的发展来说,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是促进本地企业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来源。

但是,外商直接投资在给地方的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与先进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模式的同时,也给当地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一、理论回顾。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含义。

外商直接投资是(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指一国的投资者将资本用于它国的生产或经营,并掌握一定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也可以说是一国(地区)的居民实体(对外直接投资者或母公司)在其本国(地区)以外的另一国的企业(外国直接投资企业、分支企业或国外分支机构)中建立长期关系,享有持久利益并对之进行控制的投资,这种投资既涉及两个实体之间最初的交易,也涉及二者之间以及不论是联合的还是非联合的国外分支机构之间的所有后续交易。

(二)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

外商对企业直接投资的实践表明,外商对企业的投资是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而非一蹴而就。同时技术投入也一样,遵循着同样的原则,采取了十分谨慎保守的策略。到目前为止,外商直接投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即是建立传统的投资方式,建立新企业或扩建原有的工厂规模,这一形式又被称为“绿地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另外一种形式则是通过购买企业部分或全部股份,从而取得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又被称为“并购”(Merger &Acquisition)。

二、外商直接投资对无锡企业发展的影响。

在无锡的高新区,很多企业都是由外商直接投资介入,因此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同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1.

加速企业资本积累。

外商直接投资通过各种途径促成了企业资本存量的增加,有利于弥补企业现实存在的资本缺口问题。一方面,外商直接投资在扩大投资规模的同时直接形成生产能力,提高了企业的投资水平,直接加速了企业的资本积累;另一方面,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通过在产品市场或金融市场的竞争取代了本土企业,从而对本土企业资本也会造成“挤出效应”,间接加速了企业的资本积累。

2.

改变市场机会。

外商直接投资带动了东道主企业和国外其他企业的关联投资,新的市场机会促进了企业投资计划的实施。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更加了解国际市场,还常在国际贸易中具备良好的声誉、先进的营销手段和广泛的分销渠道,所以,外商直接投资有助于为东道主企业带来市场机会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

3.提高企业员工的素质与生产技术水平。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一旦建成,几乎所有跨国企业都尽可能地雇用当地人员。实际上,跨国公司正逐渐将曾经一度由总部人员担任的职务实现本地化。因此,跨国公司必定投入大量的资金,培训当地员工学习先进的管理技术与规章制度,为当地培养和训练了包括技术工人在内的大量的人才。对本地人力资源素质的系统性提高发挥着重要作用,直接提高了企业的员工素质。

4.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外商直接投资在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管理模式。外商直接投资使企业转变陈旧的经营方式,加快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如新区的佳通科技公司在未引进先进的生产管理模式之前,几乎一盘散沙。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管理力度不到位,导致公司业绩下滑,日益走下坡路。但是在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之后,公司状况有了明显改观。公司业绩一路攀升,各部门责任明确,公司运转井然有序,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有了大幅度提升。

5.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往往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这就迫使企业改变了传统“得过且过”的思想,“质量第一”重新引起了无锡企业人的重视。品管部门严把质量关,坚决不把有缺陷的产品流到下一站,这就保证了产品的质量,同时,提高了企业的信誉度。

(二)负面影响。

1.造成企业过度依赖外资。

外商直接投资尤其是并购这一方式会引起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下降,形成对外资的高度依赖。无锡企业虽然认识到了目前市场竞争的激烈性,也引进了一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模式。但是一个企业要做大做强,仅仅依靠外部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靠引进来壮大自身,对外商企业的依赖度太大。一旦外资撤出,企业将无法与本土企业相抗衡,会逐渐退出市场竞争的行列。

2.

外商直接投资给企业发展造成限制。

外商直接投资往往以技术、设备以及管理制度的形式出现,直接投入现金或银行存款却很谨慎。目前的引进固然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但是太缺乏灵活性。

企业本身资金回笼速度慢,加上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导致企业运转有很大的困难,同时,企业要进行新项目的投资与技术的研发却没有可以自由。支配的资金。

3.带来一些滞后的技术设备。

有些技术设备在我国尚属先进但在国外可能只处于中端水平甚至已经淘汰。而引进这样的设备就使得企业吃了大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以长久立足。

4.

产品生产过程中给环境造成影响。

外商直接投资的生产技术有一些是在其本国对环境造成污染而被禁止使用,然后流入到我国的。

这样就会造成我国企业四周环境的污染。目前有些引进外资的企业对外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放射性元素,对环境的污染极大。但是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企业存在侥幸心理,逃避检查,置电磁波辐射污染的危害于不顾,对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三、无锡企业的未来展望。

(一)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外商直接投资固然可以使企业技术进步,但技术进步归根结底应该来源于企业自身创新能力的提升和发挥。在科学、合理、高效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同时,要避免对其过度的依赖,一方面继续积极引进外商投资,另一方面走自主研发创新之路。

创新才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不竭动力,是企业的生命源泉。在一些重要技术领域里需要有自己的东西,要具备自主创新的不竭源泉;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生产技术,不能过于依靠;战略性技术必须依靠自身力量进行研发。创新是企业进步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只有创新以更快的速度超前于经济发展,才能稳定支撑未来经济的持续发展,只有依靠创新推动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升级,受外商直接投资的负面影响才会更小,走出危机才会更快,危机之后的发展才能够更为迅速。企业必须具备勇于技术创新的的胆魄。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切实掌握更多的核心技术,创造更多自主知识产权,使企业始终处于发展前沿。

(二)适度引进外商直接投资。

首先,佳通科技在适度引进外商技术设备与管理模式的同时,应争取更多的资金。资金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合理分配,使资金更为有效的利用。如果企业拿外商直接投入的资金进行恰当的项目投资,会给企业带来更为可观的利润。

其次,企业在引进技术时,应慎重衡量,要选择那些真正处于世界前列的技术,而非国外已经淘汰的,要为企业的长期发展考虑。

最后,企业在接受投资时,应选择那些符合环保标准的生产方式,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眼前利益,引进有害于我国环境的生产技术。

企业一定要重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坚决抵制有害于环境的生产方式。

(三)建立品牌经济,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世界上极少量的知名品牌,占据了全球大约一半的市场,品牌经济已成为区域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使企业跨越式发展,应利用各种优势特点出台一整套完整的政策措施,充分重视品牌的研制和开发,增强品牌意识,培育品牌精神,发展出国际知名的品牌。

这样一来,即使今后外商投资撤出了无锡的企业,但是由于品牌效应的作用,仍然具有强大的市场竞争力。

(四)减少对国外市场的依赖度,提高企业生存能力减少对国外市场的依赖度同时大力拓展国内市场是佳通科技得到的重要启示,也是值得深思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是说不重视国外市场,特别是我国经济发展还相对落后,即便是发达国家也要一定程度的依靠国外市场。

因此,要兼顾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减少对国外市场的依赖,开发国内市场,拉动国内市场需求。在积极参与国际竟争的同时,也应注重发展国内市场,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企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五)根据自身特点调整发展战略。

企业发展战略具有前瞻性、全局性、方向性和长远性的特征,因而对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做大做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企业应当重新审视自己的发展战略,并根据自身特点调整发展战略。

1.要重新审视企业的发展战略。

企业发展战略的核心是市场定位。企业要实现持续发展,就必须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正自己的发展战略,重新确定市场定位,并相应进行资源配置。并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修正企业的发展战略。

2.要不断提高主业的竞争能力。

主业是企业具有竞争优势的业务,是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和企业生存的基础。世界500强的发展,其主业都很清晰,并且大多集中在有限的几个主业,采用专业化的战略参与市场竞争。

3.

要慎重实施兼并收购。

企业规模是企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方面。

企业要做大,一般会面临是依靠自我积累滚动发展,还是兼并收购的战略选择的问题。从国内外的经验看,兼并收购是一把双刃剑,成功的兼并收购有利于企业壮大实力,不成功的兼并收购则会成为企业的沉重包袱,甚至会拖垮企业。

(六)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健全和有效的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和核心。

1.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用以处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委托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公司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2.要不断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仅仅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如果只是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而没有有效的去贯彻执行,那么再完善的治理结构也是没有效果的。必须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切实贯彻公司治理办法,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顺利进行,提高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是改进了无锡企业技术水平与管理模式从而推动企业经济发展的有效工具。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量涌入,为知识和技术向企业迅速和有效转移提供了必要条件。面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应认真冷静的对待,不能盲目接受。在引进国外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模式的同时,自身也要不断的进步,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技术改革与创新,不能仅仅依靠引进来的东西,这样才能真正的把自身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1]汪素芹《。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中的产业安全问题》《国际经贸探索》。2008年第4期。

外商投资企业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外汇管理;短期外债;结汇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5-0117-02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A

短期外债是指从境外借人的所有约定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债务资金。由于短期外债具有快进快出的特点,很容易对金融市场造成冲击,如若短期外债的规模过大,则意味着跨境资本流动规模增大,速度加快,对一个国家金融秩序稳定会产生较大的风险。一般认为,短期外债与外债总额占比的警戒线是25%,而短期外债占外债总余额的比重超过60%时应引起严重关切。截至2008年9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4419.52亿美元,比2007年末增长18.29%,其中,短期外债余额为2800.43亿美元,比2007年末增长27.24%,占外债余额的63.37%,创下了短期外债占比的新高。外债余额中,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932.14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22.46%。在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被削减的情况下,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占登记外债比例近年来一直在下降,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债务余额占比一直在上升。与2007年末相比,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债务总额增长了25.95%,对外债增长的贡献率为35.69%。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增速迅猛,其中绝大部分为对其投资方借款。尽管我国目前的短期外债大多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但是短期外债的“超标”对我们是个警戒信号,对于短期外债的发展趋势和可能引发的风险应予以密切关注。

一、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为短期外债大量流入提供了政策空间

从管理政策角度来看,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政府对波动性强的证券组合投资限制严格,对直接投资则给予多种政策便利,包括借用外债的便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无需审批,对于外资企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而对外资企业借用外债规模控制没有任何涉及。在外债规模的控制上,目前外债管理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即对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理(存量指标),而对中长期外债实行累计发生额管理(流量指标)。但由于没有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旨在控制外资企业举借外债规模的条文实施效果不佳,客观上为国际游资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渠道流人中国套利创造了条件。

二、套利空间的存在使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热衷于向其在华投资企业发放商业借款

在人民币不断升值和未来升值预期强化的情况下,以及愈演愈烈的美国金融危机进一步催化国际商务结算货币美元不断贬值的严峻形势下,很多外国资本会因为流动性恐慌而逃离美元资产,同时又不满足于低收益的困境,于是,很自然会看到有着强大实体经济作后盾又具有很高投资潜力的中国市场。由于境内外美元利差呈现,在国内市场利率高于境外市场利率和人民币存在升值预期背景下,外方偏好直接或间接从国外市场借人资金来华套利,希望通过债务资金流动套取利差和汇率收益。

三、对外举借外债是国内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的理性需求

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由于借入资金利率一般低于国内同期外汇贷款利率,寻找更低成本的融资方式自然是企业的一个理,在人民币升值过程中,企业还可以在借债时高价卖出美元,还债时低价买入美元,进一步降低了资金成本。在利率差和汇率差双双存在的情况下,可以预见,这种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理”将进一步加剧短期外债的攀升,从而增加人民币的升值压力。

四、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可结汇使用的传统管理办法遭遇挑战

借用外债从单纯的使用角度讲是为解决外汇资金需求的,在过去外汇资源和资金资源短缺时,国家规定外债可以结汇使用。目前我国有着丰富的外汇资源和大量的外汇储备,这种传统的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和需要。如果借用外汇可以兑换为人民币使用,在人民币进一步升值预期和利差存在的前提下,无疑将刺激企业通过举借外债来解决人民币资金需求,促进美元的进一步流入,而由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没有担保限制,加上对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的指标控制不严,也给热钱通过此渠道流入提供了可乘之机。这势必导致国际收支不平衡的问题,给我国的货币政策调控带来更大难度。投机资本一旦获利或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外方则通过偿还资金或通过对外方公司的应收账款等方式将资金抽回,这种资金“大进”之后的“大出”无疑将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带来冲击。

五、控制短期外债流入过猛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外债管理政策,控制短期外债规模和结构。尽快制定针对外债规模和结构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在短期外债的控制上应既要保持相对合理的短期负债比重,对外债规模的控制也要通过偿债率、负债率、债务率等指标进行,科学地确定外债规模与总量,充分发挥外债的应用效能,保证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地发展。

(二)在加强外债管理的前提条件下,实行外债不能结汇使用的管理办法。传统外债管理政策是建立在过去外汇短缺和资金短缺的背景上的,借入外债后可以结汇用来企业的生产经营,但现在宏观政策背景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借用外债应沿着“借外汇――用外汇――还外汇”的管理思路进行调整,即借用外债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外汇,外债账户内的资金除对外付汇外不得结汇使用。这将从源头上弥补跨境资本流动监管制度漏洞,控制以短期外债形式存在的投机资本侵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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