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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论文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 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已成为我国外贸出口新的,最具活力的增长源。它对我国外贸的影响是双重性的,我国只有调整外资待遇,外资政策的战略目标,调整产业结构,创新出口贸易的增长模式,才能进一步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良性发展。 【论文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 产品出口 产业结构 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情况一直呈上升发展状态,外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份额也越来越大,并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而其对我国的外贸发展也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通过相关的分析,可发现我国外资企业出口的发展很大部分是“量”上的突破,在“质”上还存在很大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分析了解我国外资企业出口发展的现状,制定其发展的有效对策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一、出口总量迅速增长,出口比重不断扩大 近年来,我国外贸出口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异军突起,成为我国三大出口“军团中”最有活力的一支。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从91年开始至今,外资企业的出口额在逐年上升,其出口比重不断扩大,到2001年,受我国加入WTO影响,外资企业的净出口达到了73.72亿美元。相比2000年增加了51.54亿美元,相当于我国1999年和2000年两年的净出口总值。2002美元~2011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量分别为1602.85亿美元、2403.41亿美元、3386.06亿美元和4441.82亿美元,增长速度分别为20.30%、37.1%和49.95%、40.88%,高于全国出口增幅2.06个百分点、2.51个百分点、5.49个百分点和2.96个百分点。占全国出口总值的比重分别为52.2%、54.8%、57.1%、57.07%。2005年,外资企业的进出口总值也大幅增长,总额为6631.63亿美元,同比增长40.42%,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比重57.43%。2006年外资企业净出口为912.12亿美元,相比2005年增加了344.86亿美元。由这些数据可见外资企业出口已逐渐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主力军,是我国外贸顺差的主要来源。 二、出口大于内销,外向型程度大于国内企业 尽管外商直接投资的动因很多,但最基本、最主要的动因有两个:一是充分利用我国大陆廉价、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二是占领潜力巨大的国内市场。迄今为止,在我国已经开业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中,大部分都是外向型企业,经营活动以加工贸易为主。商务部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5年底,中国加工贸易顺差超过1250亿美元。由此可见,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装配贸易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外商投资这类企业产品出口均远大于国内销售,从而提高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占产品销售总值的比例。如此看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向化经营程度显然远远高于国内其他企业。 将2005年中国外资企业前8强与与中国出口额前8强的企业排行榜进行对比(见表2),我们可以发现两榜名列前茅的上榜企业多有重合。外商投资企业前8强中的第一名与中国出口额最大企业前8强中的第一名都是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外企前8强排行榜中的第二名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在出口企业额前8强排行榜中排行第三,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则在两份排行榜中都居于第四位。从中国出口额最大的企业排行榜中我们可发现其中大部分为外资企业,在参考了2006年的海关统计年鉴后作者发现,名列2005年中国民营企业出口额前2强的广东省东莞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新疆野马经贸有限公司竟然在2005年出口额200强的企业排行榜中分别排到了第45位和第95位,这说明我国本土的企业侧向于国内销售,出口远远低于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由此普遍表现出了强烈的出口倾向。 表22005年中国外资企业排行表与中国出口额最大企业的排行表 三、外资企业出口增长速度显著快于内资企业 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和外资的进入,我国外贸主体结构进一步多元化,出现了国有企业比重迅速下降,民营企 业发展,而外资企业出口比重迅速提高的局面。从表3中我们可知,国有企业出口比重从1981年的99.8%降至2006年的19.7%,下降了80.1个百分点;相应地民营经济占出口比重从1990年的0.2%上升到2006年的22.0%,提高了21.8个百分点。而增长速度最突出的是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出口的比重从1981年的0.5%上升至2005年的58.2%,提高了19.2个百分点,可见外资企业出口占据了我国企业出口的半壁江山。 四、外商在华独资趋势明显,独资企业出口占主导地位 2002年外商独资企业占全部实际利用外资的比重由1999年的38.0%升至60.2%,仅3年时间上升了21个百分点。2003年,独资方式仍然是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所占比重达62.4%。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趋势继续加强。从新设立企业数目来看,2011年外资新设立43664家企业,其中独资企业30708家,占总数的70.3%,而2003年这一比重为65.6%。随着外商独资企业的增加,在我国外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中,独资企业的出口份额也不断上升,并居首要位置。在1998年之前,我国外资企业的出口中,中外合资企业所占的份额是最大的,1998年后,独资企业的出口量迅速增加,超过了合资企业的出口。数据显示,1998年,我国合资企业出口355.70亿美元,占当年外资企业出口的43.9%,独资企业出口366.62亿美元,所占比重为45.28%。2001年,是我国外商独资企业发展的一个突破点。这年,外商独资企业出口689.64亿美元,占外资企业总出口的51.77%,而合资企业出口比重下降到40.59%。到2003年,合资企业的出口分额降到了33.71%,而独资企业的出口比重则上升到60.78%。各个指标都显示,外商更倾向于采取独资的方式投资,独资企业的产品出口占我国外资企业出口的主导地位。 五、我国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中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比重上升,出口商品结构得到提升 从2003年到2006年,三年中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排在前10位的商品中,电子信息类产品占5种,占前10位出口商品总额均超过60%,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比重有所下降,占前10位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均低于38%,增幅明显低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增幅。其中,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电子信息类产品的出口额为1231.43亿美元,占前10位出口商品总额的68.68%增长速度大都高于全国出口总额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的平均增速。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比重下降,占前10位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2.33%。(见表4) 在我国2006年的中国制造商500强排行榜中,化工企业占据第一位,机械企业、电子企业分居第二位和第三位。其中外商投资的通信电子企业109家、汽车企业42家、医药企业13家。相比2006年前,在整体上中国制造业已经开始从劳动密集型的加工方向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其中部分行业开始与国际接轨,并利用国际标准或引进外国技术、资金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其竞争优势明显。 参考文献: 江小娟:中国外资经济——对增长、结构升级和竞争力的贡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王林昌宜海林郑鸣: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增加及相关影响[J].北京: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25-30 裴长洪:中国对外经贸理论前沿(4)[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2-16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2006年中国商务发展研究报告[R].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23-24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法律性质应该界定为妥协式契合关系。妥协式契合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不和谐的契合关系,是一种权益配置失衡的契合关系。这种契合关系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旋律相阻相背。我们应该用理性的态度,冷静地思考“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废止。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研究现状

自从1988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2条正式确立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制度以来,该制度在我国引资实践中的运用已30余年。这30年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先行回收制度经历了官方多次的“小修小补”,但还是没有使我国外资立法走出捉襟见肘的困境。学界对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探讨与争鸣,也从未间断过。当下,对这个问题研究的着力点在该制度的“存废”和“修整与重塑”上,学界目前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

否定观点: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在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应废除现行的允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制度。允许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外商投入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采取这种做法有情可原。然而,在已进入知识经济年代的今天,技术和设备的淘汰速度越来越快,在合作企业创办之初,外方带来的技术和设备看似先进,可是没过若干年,在合作期限届满时,这些技术和设备已显落后,即使全部归中方所有,又有何用?[1]

肯定观点:持此观点学者认为,在我国,现在提议废除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制度,为时尚早。[2]上述判断恐有言过其实之嫌,更何况,在当前,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法律制度的存在,对推动我国“积极、合理、有效”吸收投资政策的实现仍具有一定的意义。允许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可以减轻因投资数目大、回收周期长对外商所产生的巨大还贷压力,这对促进外商投资我国优先发展的基础设施等项目,可起到不可替代的激励作用。

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是“存”还是“废”,要从多方面考证后,才能作出结论。

二、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性质分析及评价

因对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制度观察角度各异,迄今为止,国内学者提出的有关该制度定性的学说大致有两类:一类试图对该制度的法律性质进行定位;另一类则与法律定性无关,实际上是对该制度经济性质的说明。[3]

(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经济性质的学说评析

1.优先补偿说。该说认为,允许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是对其投资的一种优先补偿。在合作企业的创办实践中,外方通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技术设备等投资。外方的出资往往贷之于国外的银行,需要分期还本付息,通过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合作企业外方就可以用每次回收的资本金,逐笔偿还国外银行的贷款,从而大大减轻其还贷的压力,刺激其持续长久投资的积极性。从资本制度的表征来看,中国虽然没有资金配套问题;但不能据此认为中方占了极大便宜,外方合作者仍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惠:一是因土地使用费在合作期内不收取,合作企业不需缴纳场地使用费,因而减少了开支;二是由于土地使用费不必一次性计入投资总额,这就避免净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投资者的风险和责任,外方的分配比例可以大于中方。由此可见,合作经营方付出的代价和取得的补偿大致是相当的。[4]

2.保本经营说。该说认为“合作企业顽强生命力的原因在于,外方能保本,中方也有利……在一定条件下合作期限内外商先行回收投资,使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本和利润都有保证,从而减少或避免商业风险。”[5]显而易见,保本经营说违背合营企业中外双方“共担风险”原则;也违背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保本经营说也不符合合作企业法中有关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后仍应承担合作企业后续债务的规定。由此可见,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具有暂时性,并不排除承担亏损时的赔本可能,风险尤存。

3.让利说。[6]该学说被学界达成共识者居多。该说认为外商先行回收投资性质上是一种让利性的优惠措施,是国家对外商投资的促进、鼓励政策。回收投资的性质主要是由其回收的渠道和来源决定的。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的投资主要来自两个方面:(1)中国合作者的让利。(2)中国政府的让利。笔者认为把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定性为让利说欠妥,起码应该称“暂时性让利说”。让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笔者个人认为从我国和谐社会语境来审视,合作合同成立基础“显失公平”,但从原初条件视角来分析,这是一种“妥协式的意思自治”,是主动“妥协契合”。这一点我想中国政府特别是当初该制度的制订者应该是心知肚明的。如果“暂时性让利说”是对“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性质的经济说明”,那么“妥协式契合说”应该是对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法律定性(笔者后面将详细阐述)。

以上三种学说都力图从经济上阐明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性质,不同的是选择的视角不同。尽管如此,以上三种学说的缺陷亦很明显,再说这些学说毕竟没有道出该制度在法律上的实质和特征。

(二)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法律定性的学说及评析

目前,针对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法律性质的学说主要有三种:

1.股权转让说。该说认为,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实际上是合作企业内部的股权转让过程,外方通过先行回收投资在合作企业中逐步减少股本,等于中方用本来应该分得的利润来购买外方对应的股本,而不是外方从合作企业中抽出资本金,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会减少。只要我们细加分析,不难发现其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缺陷。中方让渡利润,取得股权;外方出让股权,获得利润。按常理这是一个合于逻辑的股权转让关系,照此推理下去,中外双方的股权比例会呈现出此消彼长的态势。随之,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收益分配权,亦即随着外商先行回收投资进程的深入,向中方倾置,企业性质和类型的变更将在所难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最终要蜕变成一个中国内资企业了,倘若如此,外方投资回收完毕,外方实际已经不是该企业的股东了。事实并非如此,就算外方先行回收完毕,其在合作企业中的地位不会改变,仍然享受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根据1995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外合作经营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50条以及2005年财政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第4条第3项的规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后,对企业的债务还应承担责任;其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要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股权转让说违背了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与民法的精神相悖。另外,我们还可以从一个简单的渠道来论证股权转让说的不足:在中外合作企业不盈利的情况下,外商仍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回收投资,这种情形无关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股权转让说的缺陷不攻自破。

2.减资说。该说认为外方在合作企业的资本额随着外方先行回收投资而逐步减少。笔者认为,此种观点难免有以偏概全之虞。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有四种方式,即扩大收益分配比例,税收同收投资,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及摊提无形资本摊销金。显然,从企业利润中以扩大收益分配比例的方式,不涉及企业注册资本,从企业税收利润中先行回收投资,会减少国家税收,但也不涉及到注册资本。但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回收投资和从无形资产摊销费中回收投资,可能会导致注册资本的减少,这与资本维持原则背道而驰。减资说的缺陷亦显而易见。

3.特殊信贷说。[7]即把先行回收投资的行为视为一种特殊信贷。这种学说表面上能弥补股权转让说和减资说的不足,既不构成外方对中方的资本转让,也不会减损外方在合作企业中的股本,同时要求共担风险。笔者认为这种学说因理论而理论,缺乏对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性质分析的目的性和导向性,表面看来能自圆其说,实际上是脱离实践的海市蜃楼。它既忽略了立法者的立法旨意,也忽略了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存在的原初条件和和谐社会语境下中国的经济发展形势。

从现有的各种理论来看,都不足以完整准确地阐明这一制度的法律性质,容易造成对该制度理解和运用的不当,导致中外双方权利义务配置失衡或不当,进而影响该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积极作用的发挥。这就促使我们在立足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立足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去寻找一种符合与外商先行回收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相符合的新的学说来支持该项制度。笔者认为“妥协式契合说”与上述标准相吻合。在后面的论述中,笔者将围绕“妥协式契合说”渐进式地展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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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废止论

[日期:2009-05-31]来源:作者:陈业宏[字体:大中小]

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合理性质疑

如前所述,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在促进、激励外商投资的实践中确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然而,时过境迁,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历史性变革。当时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困境和种种棘手的问题逐步消除,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发了显著的变化,中外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已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当时中方制定该制度的法律依据也受到了挑战。从和谐社会视角去考察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从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实施的历程来思考,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于理相悖。若不及时调整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仍“妥协契合”,笔者认为实属不必,亦不值,抑或叫错误,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有“抑内让外”之嫌。从1993年中共十四大确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到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的通过,历时1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形成且不断走向完善,市场经济实行经济关系契约化,强调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内在要求。在这种经济环境下,再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优惠政策,不但违反了优惠政策的本意,而且势必使中方企业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长此以往,势必会挫伤国内企业的积极性,威胁国内民族企业的发展。就算合作期届满,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按照成本效果分析方法,其合理性究竟几何,需要进一步探讨”。[8]笔者无力进行精确的量化,想必众所周知,高新技术发展一日千里,引进时“先进”的机器设备等,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早就被淘汰出局,这种不对价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合理性亦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从中方政府来说,眼前的税收,是要用巨额的外汇收支不平衡作风险代价的。在未来的十几二十年的回收期限内,如果人民币币值产生波动,潜在的风险是巨大的,因汇率损失所导致的巨额债务负担的教训早已给我们深刻的启示,但令人担忧的是中方和其主管部门都没有重视和防范汇率风险的意识和措施。[9]

第三,在新时期,税收优惠不是跨国公司投资决策的决定因素。根据美国对欧洲和地中海沿岸23个国家和722家企业就投资环境问题的专项调查显示:外企认为理想的投资环境包括发达的市场经济,先进的科技,健全的金融税收体制,健全的汇率,完善的基础设施,良好的卫生和环境(医疗服务、教育水平、人的素质、生活质量、犯罪率等)[10]。这说明外商的投资理念在新形势下已由寻求政策优惠向依靠市场优化转变。寻求市场的投资者认为,市场保护的重要性高于财政优惠和其它优惠。[11]可见,优惠措施只有在其它情况相等的情况下,才能显示出威力。

现在的情况是,国际国内的投资环境发生了变化,可我国计划经济年代产生的优惠政策依旧故我。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所表现出来的不契合以及这种不契合所体现出来的不合理就成了我国提高外资利用效益和中方在合作企业的地位、保护中方利益的一大障碍。

四、对中外合作企业外商先回收投资制度合法性的质疑

(一)从公司法的视角来分析

根据《中外合作企业法》第22条、《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合作企业以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债务,但双方也可以约定债务分担方式,即合作双方中的某一方可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超出或低于自己出资额的风险责任。据此约定承担低于出资额责任的那一方就可以以其全部资产向外承担责任后享有向合作另一方追偿的权利。[12]这种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承担机理相悖。不管是1993年《公司法》,还是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都明确规定发起人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发起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存在发起人与公司债务发生直接联系的情况,也不存在债务分担约定问题;外商先行回收投资,中方风险还本,这还与公司法“风险与收益一致”原则相违背。因此,有学者认为将合作经营企业戴上有限责任公司的帽子,把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形式搞得不伦不类。[13]

(二)从经济法的视角分析

经济法又被称作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国际投资中东道国政府如何摆正自己在外商投资领域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地位,更有效地提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业绩呢?对这个问题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

第一种是抑制或取消过分、严格的政府干预行为。提出这种主张的成员认为,对国际投资的政府干预与多边国际投资立法所追求的理念相悖。目前,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尽可能减少政府对国际投资的政策干预和影响。[14]

第二种主张是支持积极的政府干预。这种观点认为积极的政府干预与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市场导向规则是并行不悖的。[15]

第三种观点是折中的主张。该观点认为东道国政府有权进行适当的政府干预,而何为适当的政府干预,可以由各国自行决定。

从我国现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立法规定来看,与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相关的法律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立法内容为中外双方的“意思自治”提供了过于广泛的选择空间和自由余地。中外合作企业虽然为契约型合作企业,但在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显著变化的现阶段特别是全球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时期,用弱化政府干预和控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进行规制,与经济法精髓“适度干预”、“适时干预”理念相背离。

(三)从国际法的视角分析

根据国民待遇的要求,内国人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因此可以不低于内国人,但不能高于内国人;根据现代国际法关于国家间平等原则及国家属地优越权原则,外国人在法律上与东道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和同等保护,承担同等义务与责任,但不能要求不同于或更多于东道国国民所享有的权利,更不能处于特权地位,也不能承担更多的义务。[16]显而易见,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超过内国人的权利。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实际上是一种“超国民待遇”,明显与现代国际法和TRIMs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不相符合。

通过上述对外商先行回收制度的合法性的分析,笔者不敢说“先行回收投资制度”这一对外商的措施于法无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从和谐社会的视角,用现代法的理念去评判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我们不难发现,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表现出很多与现代法理念不和谐乃至相冲突的因素。其实,在当时的情况下,中方已经发现该制度对中方的不利,这一点,只要我们仔细阅读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定能揣摩出其中之意。那中方又奈何给外商先行回收投资这样优惠的政策呢?当时中国促进经济发展的条件不理想,中方又想多、快、好、省地发展本国经济,在这样一种“为难”的局势下,给外商先行回收投资这样的优待,与其说是一种促进激励政策倒不如说是一种妥协式契合。在这种情况下的让利优惠,对外方而言,确有“不当得利”之嫌,也含有“乘人之危”之意。

五、结论

结合“对外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制度合理性的质疑”,笔者认为,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法律性质应该界定为妥协式契合关系。

在新形式下,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经济关系契约化已是一种客观存在,妥协式契合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不和谐的契合关系,是一种权益配置失衡的契合关系。这种契合关系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主旋律相阻相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其积极作用逐渐消退,其负面效应愈来愈为国人所关注。长此以往,不但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挫伤了国内企业的积极性,威胁了民族企业的发展,影响了外资政策的稳定性,扩大了地区差异,扭曲了外资流向,助长了“假外资”的蔓延,同时,使外商投资的战略动机出现错位,使外资不能深入地参与我国市场竞争,最终影响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数量和质量。[17]对此,我们认为和谐社会语境下“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应予废止。

注释:

[1]丁邦开、刘恩媛:《对允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思考》,载《中国对外贸易》2001年第4期。

[2]谢晓尧、刘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性质新探》,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3]刘丰名、周新成、易礼贤、姚文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5-139页。

[4]蔡冰菲、张纯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之法律分析》,载《景德镇高专学报》2004年第3期。

[5]杜新力、曹俊主编:《国际投资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7页。

[6]谢晓尧、刘亘:《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先行回收的法律制度性质》,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3期。

[7]徐崇利:《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性质新探》,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8]徐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载《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9]周元元、徐明贞、陈红:《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调查分析》,载《中国外管理》2000年第5期。

[10]郝红梅:《谈我国的外方投资环境》,载《对外经贸实务》2000年第2期。

[11]ReuberGHprivateForeignInvestmentindevelopment(M)claredonpress.

[12]徐犇:《中外合作企业中外方先行回收的法律问题研究》,载《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13]陈治东:《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若干问题之剖析》,载《国际经济法论丛》(卷一),法律出版社1998版。

[14]see.WT/WGTI/M18.para.9.

[15]see.WT/WGTI/M18.para.14.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外商直接投资;外商投资的直接就业效应;外商投资的间接就业效应

[中图分类号] F24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4-0033-05

2005年,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①603.3亿美元,在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人数达到1 245万人,约占全国城镇就业人数的4.55%,外商投资对中国就业的影响逐渐加大。笔者对外商投资的直接就业效应和间接就业效应作了区分,并把外商投资的存量引入计量模型度量外商投资的间接就业效应。

一、文献回顾

Raveendra N. Bartera(1986)的一般均衡模型分析表明,在一个资本缺乏而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如果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资本密集型的行业,在投资时又不带有技术转让,那么会导致东道国总体就业水平的下降。Edward F.Buffie(1993)把外商投资引入内生经济增长模型,他的结论表明,只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足够高的税,外商投资才能起到带动国内投资和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否则对东道国的就业就有负效应。

《1994年世界投资报告》把外商投资对东道国的就业效应分为直接就业效应和间接就业效应。外商投资的直接就业效应,就是直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雇用的员工所产生的就业效应。影响直接就业效应的因素有:外商投资进入的方式、进入的行业以及外商投资的经营战略等。外商投资的间接就业效应,是指通过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消费、人员流动等相联系的方式,对东道国国内企业的就业产生的影响。间接就业效应通过以下三种渠道对东道国的就业产生影响:外商投资企业与东道国国内企业的前后连锁联系、竞争关系以及对东道国产业经济的促进作用等,因此外商投资的间接就业效应要通过较长的时间才能表现出来,是外商投资影响就业的长期方式。该报告强调,以上影响外商投资就业效应的因素都有可能对东道国的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外商投资的直接就业效应和间接就业效应可能较小,而且可能为负。

实证方面的文献集中在对外商投资直接就业效应的计量分析上。江绮萍(2002)、曹小艳(2002)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就业数量与每年的外商投资量作了计量分析,她们认为,1990年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高于1990年以后的就业吸纳能力。方小军(2002)的实证分析表明,外商投资对广东省的就业有较强的促进作用,外商投资量每增加1%,将带来0.123%的就业人数的增加。

以上的分析表明,外商投资的直接就业效应和间接就业效应同等重要,而且必须认真分析影响外商投资就业效应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但是,目前的实证研究只考虑了外商投资的直接就业效应,没有把间接就业效应考虑在内。笔者把外商投资的存量引入计量模型,以求全面地反应外商投资的就业效应。

二、分析外商投资就业效应的模型

(一)外商投资对东道国总体就业影响的定量模型

笔者采用于津平(2004)的基本模型假设,东道国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用资本和劳动生产同类产品,采用规模收益不变的科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Qd和Qf分别表示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出;Ad和Af分别为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技术。L d和 L f 分别为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投入。设总的劳动力需求为L,则L=L d+L f。K d和Kf分别表示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存量。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于外国资本市场,利率为r*,国内企业的资金来源于东道国国内资本市场,利率为r。假设东道国的劳动力能够自由流动,因此在劳动力市场均衡时,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水平都为W。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条件,求出总的劳动力需求的表达式:

(二)外商投资直接就业和间接就业效应的度量

根据外商投资直接就业效应和间接就业效应的特点,引进与之相对应的外商投资流量和外商投资存量两种度量外商投资数量的方式。

外商投资流量对就业的影响方式为新增加的外商投资直接增加了多少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的就业,其就业效应主要发生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影响外商投资流量就业效应的因素主要是外商投资进入的方式、进入的行业和经营战略等短期因素,因此笔者把外商投资流量对就业的影响定义为外商投资流量的直接就业效应。

在第三部分,笔者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就业人数为因变量,以外商投资流量及其滞后变量为自变量,回归出外商投资流量的系数,定义为外商投资流量的直接就业效应。在第四部分,以全国城镇就业人数为因变量,外商投资流量作为其中的一个自变量,也回归出一个外商投资流量的系数,它度量的是外商投资流量对城镇总体就业的直接影响,把它定义为外商投资流量(对总体就业)的直接就业效应。

外商投资存量由历年的外商投资流量按一定的比率折旧后加总起来,反映了东道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总体生产规模与技术水平。影响外商投资存量就业效应的因素有:外商投资企业与东道国国内企业的前后连锁联系;外商投资企业与东道国国内企业的竞争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对东道国产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等。这些因素都与东道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总体实力密切相关,因此,笔者把外商投资存量对就业的影响定义为外商投资存量的间接就业效应。

三、外商投资流量直接就业效应的实证分析

(一)计量模型

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就业人数为因变量,考虑到外商投资在较长时期内都可能吸纳就业人员,把外商投资流量及其滞后变量都引入下面的模型:

为了便于比较,将国内投资分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等四类,分别回归出它们的直接就业效应,模型与(4)相类似。

(二)数据说明

样本的取值为1984~2005年,数据来源于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集体企业是指城镇集体企业,不含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包括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企业。

(三)计量方法与结果②

用Almon提出的多项式分布滞后模型,以1993年为分界点,分段回归结果见表1。

(四)结论解释

从表1中可以看到,除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之外,在1984~1993年期间各种类型投资的就业系数分别大于各自在1993~2005年期间的就业系数,这表明1993年以前各种类型投资的直接就业效应分别大于各自在1993年以后的直接就业效应。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资本存量的不断增大,通过增加投资和扩大生产规模的方式已经不能显著地推动就业的增长。在1993~2005年这段时期之内,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就业系数为负数-0.91212,这是由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减员增效,大量工人下岗导致。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就业系数都是负数,其原因在于:(1)集体企业不断地私有化和变卖导致集体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2)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减员增效,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在1984~1993年这段时期之内,外商投资流量的就业系数为2.83377;而1993~2005年这段时期内,外商投资流量的就业系数下降为1.08050,下降了1倍多。1993年以后外商投资流量的就业效应下降的主要原因:(1)外资投资进入方式的转变。1993年以前,中国的投资多数是“绿地投资”;1993年以后,以并购投资的方式进入中国的外商投资越来越多,直接就业效应减弱。(2)外商投资类型的转变。1993年以前,中国吸引的外商投资以中小型的港澳台投资为主,约占中国外商投资总额的75%,这些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不高,对劳动力数量的需求比较大,直接就业效应显著。1993年以后,中国吸引的外商投资主要是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减少了对劳动力的数量需求,因此直接就业效应减弱。(3)外商投资进入行业的转变。1993年以前,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集中在纺织服装、鞋类、电子元件、箱包、塑料、皮革制品等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行业,直接就业效应显著。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中国外商投资进入的行业主要是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对劳动力的数量需求并不大,因此直接就业效应有所减弱。

四、外商投资对中国总体就业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计量模型

第t年的外商投资流量和存量分别用Kf,t、TKf,t-1表示,其中TKf,t-1表示从1979年起到t-1年的外商投资流量折旧后求和。把国内资本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和固定资本存量,分别用Kf,t、TKd,t-1表示。

劳动力流动性的增强,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劳动力资源,减少摩擦性失业。在中国劳动力流动的主要表现是工业化过程中农业从业人员的城镇化,笔者用城镇化水平代表劳动力的流动性引入计量模型。由于模型中有的变量具有时间趋势,存在谬误回归的可能性,但是对变量的Johansen协整检验表明,这些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因此在模型中不必剔除时间趋势,可以直接回归分析。计量模型如下:

(二)数据说明

L为城镇就业总人数;V为城镇化水平;W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以平均工资折算指数折算到1990年的不变价格;R为一年期存款利率。用索洛余值法计算Af和Ad③,其中城镇的生产总值来源于历年的第二、三产业的产值,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总值来源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2003》。把1978~1982年的外商投资量求和,作为1982年的外商投资资本存量,1983~2005年的外商投资资本存量,用上年的外商投资资本存量按10%的折旧后加上当年的外商固定资产投资。1984年的国内资本存量数据来源于张军(2002),把1984年的资本存量折算成1990年的不变价为25 428.87亿元。城镇的资本存量用1984年的全国资本存量乘以城镇生产总值占全社会生产总值的比重。1984~2005年的城镇资本存量,用上年的资本存量按10%的折旧后加上当年的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与资本有关的各项数据,全部折算到1990的不变价格。1980~1990年的固定资产投资折算指数来源于张军等(2003);1991~2004年的折算指数来源于《新中国55年统计资料汇编2006》,2005年的折算指数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6》。

(三)计量方法与结果

从1984~2005年的22年之中,中国经济发展经历了显著的结构变化,所以有必要对模型进行分段回归,笔者以1993年为分段点进行回归分析。笔者使用ARMA模型纠正序列相关,用Eviews软件计量出表2的结果。

MA系数后面的括号内的数值是MA的阶数。除加有星号的变量外,其他变量的显著性都在90%以上。模型的R2和Adjust-R2都很高,接近于1;F检验值都很大,远远地大于显著性水平;D.W检验值基本接近于2,残差不存在自相关。因此,模型的模拟效果都非常好,可以进行结论的解释。

(四)结论的解释

1. 利率R、工资W、城镇化水平V、国内固定资产投资Kd、国内资本存量TKd的系数。1993年以前,R的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在1993后R的系数为-109.8316,这是因为在中国利率由政府决定,利率反映的是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如果经济出现过热,投资过多,政府提高利率以降低经济增长率,因此利率提高,投资减少,经济增长放慢,就业减少。1993年以前,工资水平W为-25.03591,表明中国的工资水平上升导致就业下降,这与工资上升就业下降的经济理论相符合。1993年以后,W的系数为0.697938,这是因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出现了严峻的就业形势,城镇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增长非常缓慢,从1996~2005年的10年间,城镇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只增加了500元。1993年以前,城镇化水平V的系数是负数,这是由于1993年以前中国城镇工业和服务业发展比较缓慢,就业的吸纳能力有限,因此来自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得不到有效的安置,给城镇就业带来了冲击,造成总体就业数量的下降。1993年以后,V的系数是正数,这是因为1993年以后中国工业和服务业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增强了,促进了城镇就业的增长。国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993年以前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但是系数为负数。国内资本存量的系数,在1993年以前为8.245784,1993年以后为0.089300。这说明,1993年以前国内资本存量的增加对城镇就业有显著的促进作用,1993年以后国内资本存量对就业的促进作用不大,这也是由于中国人均资本存量不断提高造成的。

2. 生产技术比Af /Ad、外商投资流量Kf、外商投资存量TKf的系数。(1)在1993年以前,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生产技术的比值Af /Ad的系数为488.7920,而1993年以后变为-3.228219。这说明,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技术相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在1993年以前并没有对中国的城镇就业造成挤出效应,而在1993年以后,对中国的城镇就业造成了一定的挤出效应。这是因为,1993年以前中国吸引的外商投资的技术水平不高,对国内企业的冲击不大;1993年以后,中国吸引的外商投资的技术水平迅速提高,对国内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2)在1993年以前外商投资流量的Kf系数为18.92750,1993年以后Kf的系数为0.119166。这表明,在1993年以前外商投资流量(对总体就业)的直接就业效应非常显著。1993年以后外商投资流量(对总体就业)的直接就业效应大幅度下降,系数的绝对值接近于零。笔者第二部分的实证结论也表明,外商投资流量的直接就业效应从1993年以前的2.83377下降到1993年以后的1.08050。因此,用两种方法得到一致的结论:1993年以后,外商投资流量的直接就业效应大幅度下降。这主要是由于1993年以后外商投资的类型、进入方式、进入行业的转变造成的。(3)在1993以前,外商投资存量TKf的系数为-12.91391,1993年以后系数为-0.527034。这表明,外商投资存量的增加对中国城镇就业产生了挤出效应,导致中国城镇就业的下降。这主要是因为,在具有资金和生产技术优势的外商投资企业面前,中国国内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失去了市场份额,减小了就业机会。所以,虽然外商投资企业的就业在不断地增长,吸收了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但是它对国内企业的就业有较强的挤出效应,挤出了更多的就业人员,因此总的间接就业效应为负,这与刘金钵等(2005)的研究结论是基本一致的。

但是,1993年以后外商投资存量系数的绝对值已经很小了,这表明外商投资存量对中国城镇就业的挤出效应是在不断地减少。这是因为,1993年以后,中国吸引的外商投资的技术水平显著提高,技术溢出效应增强,外商投资促进了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间接创造就业的能力有所增强。此外,中国国内企业逐步适应了外商投资企业带来的竞争,影响外商投资间接就业效应的消极因素逐步消除,因此外商投资对中国城镇就业的负的间接效应在逐步地减小。

五、结论

在1993年以前,中国吸引的外商投资主要以中小型的港澳台投资为主,技术水平不高,属于劳动密集型的投资,因此外商投资流量的直接就业效应比较显著。但是这段时期的外商投资对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没有明显的带动作用,而且中国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国内企业的竞争能力和适应能力比较差,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外商投资企业对国内企业的挤出效应比较显著,因此外商投资存量的负的间接就业效应比较显著。

1993年以后,中国吸引的外商投资的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大多属于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投资,对劳动力数量的需求下降,因此外商投资流量的直接就业效应显著地下降。但是外商投资的技术水平比较高,技术溢出效应增强,促进了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间接创造就业的能力增强。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国内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也有所提高,竞争能力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外商投资存量的负的间接就业效应,因此,外商投资对中国城镇就业的负效应有所减弱。

注释:

①本文中的外商直接投资,包括了来自中国港台地区的外商直接投资。

②文中用Eviews5.0软件进行计量分析。

③余永定等:《西方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662-663页。

[参考文献]

[1]Raveendra N. Batra. A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 of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in Developing Economies. Oxford Economic Papers, news Series, Vol.38, No.2, 1986,342-353.

[2]Edward F. Buffie. Direct Foreign Investment,Crowding Out,And Under employment In The Dualistic Economy[J].Oxford Economic Papers.1993,45:639-667.

[3]联合国跨国公司与投资司.1994年世界投资报告[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4.

[4]江绮萍.试论我国外商投资的就业效应[J].广州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5]曹小艳.外商投资对我国劳动力就业影响的计量分析[J]. 统计教育,2003,(5),22-24.

[6]方小军.外商直接投资对广东省就业效应的分析[D].广州:中山大学,2002.

[7]于津平.外商投资政策、国民利益与经济发展.经济研究, 2004,(5):49-52.

[8]易丹辉.数据分析与Eviews运用[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9]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2003[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4.

[10]张军,等.对中国资本存量K的再估计[J].经济研究,2002,(7).

[11]张军,等.中国的工业改革与效率变化[J].经济学(季刊)2003,(1).

[12]新中国55年统计资料汇编2006[M].北京:中国统计版社,2006.

[13]中国统计年鉴2006[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

[14]刘金钵,等.外商直接投资的就业效应分析――以上海市为例[J].东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5).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FDI 私人资本 挤出效应

一、引言

外商直接投资既给东道国带来了资本流量,也给东道国带来了稀缺的无形资产,所以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欢迎,甚至发达国际也加入了争夺外商直接投资资源的竞争行列。但是要评估外商直接投资对某个国家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效应,这样的分析是不够的,因为随着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增加,外商直接投资的边际效应会发生递减。因此,评价外商直接投资是否给一国的国内投资带来了挤出效应是评价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效应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

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中国,资本相对匮乏。因此,吸引外资以增加中国资本存量,促进中国资本形成就成了一个重要的任务。而从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来看,FDI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电力煤气积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二产业,因此,本文主要研究外商直接投资对第二产业国内投资的影响。由于影响国有资本的非市场因素较多讨论不易,我们主要关注FDI对私人资本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传统对外商投资的研究利用“两缺口模型”,认为外国投资能弥补发展中国家储蓄小于投资及外汇不足两个缺口,但中国目前不存在这样的缺口。另一种研究的视角是“溢出效应”。E.Borensztein等(1998)研究认为外商投资的溢出效应取决于本国的人力资本存量,在本国的人力资本存量达到一个最低限之上后,才能对外资的技术溢出形成充分吸收,促进本国投资和经济增长。但在竞争性行业中,只有存活下来的企业才有可能吸收外资的技术溢出。因此,这里关注的是外资对本国投资的影响。陆建军(2003)利用各省份数据建立计量模型,得出外资对东部省份有挤出效应,对西部省份有挤入效应的结论。

三、 分析

对企业家投资决策影响最大的并不是利率,而是回报率。设第二产业生产函数满足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则其利润

可得

在行业间人力资源无法充分流动的情况下,设,在大量失业人口存在的情况下,设,可得,即,dR/dK

可见,资本回报率随着资本存量的增加而下降,外商投资的引入降低了资本回报率。

已经提及,对企业家投资决策影响最大的是回报率

故此,外商投资引入降低国内资本回报率的同时,减少了国内投资Id。

外商投资本应增大总需求从而引致更多的投资。但在行业间劳动力无法充分流动及工资率增长缓慢的情况下,资本量的增大只会导致回报率的下降,从而挤出国内投资。这是因为行业间劳动力无法充分流动导致资本增长率高于劳动力增长率,资本的边际生产力下降,产量的增长小于资本量的增长;而货币工资率增长缓慢,导致消费需求不足,对产品需求的增长小于产量的增长。这两者导致了资本量的增长高于对产品需求的增长,从而高于利润的增长,平均利润率趋于下降。利润率太低导致了国内投资,尤其是民营企业投资不足。

实际上,由以上分析可见,任何资本存量的增长都会在本文既定前提下降低资本回报率,从而减少下一期的投资。但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各地为了吸引外资,纷纷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这使得本地民营企业在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中处于绝对劣势,从而被挤出的总是本地民营企业。而外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是外国人的收入,属于GDP但不属于GNP。外资企业在竞争中的获胜,其利润以外国投资收益的形式汇出,实际上是减少了本国人的收入,进一步降低工资增长率,而这又反过来影响到消费需求,减少企业利润,更进一步挤出了本地民营企业的投资。

四、计量检验

此处简化罗长远等(2004)的计量模型,采用1991―2003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方程中,i表示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民营企业投资所占的比重,fdi表示GDP中外商直接投资所占的比重。若外商直接投资对国内投资有挤出效应,则应为负值。线性回归结果为:i=0.244-18.441fdi, sig=0.000 通过检验,说明外资对民营企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

五、结论

在目前中国储蓄显著高于投资的情况下,不应再认为中国资本匮乏而盲目引进外资。尤其是在人力资源流动受到限制,居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利用税收优惠吸引外资只会夺走国内民营企业宝贵的投资机会,进而减少中国的居民的投资收益和总收入,减少国内的总需求,并由此而减少国内企业的总利润,再反过来减少中国的投资机会和投资需求。此外,提高利用直接投资的质量,鼓励随外资的进入而输入国内稀缺资源,对竞争性的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是我国今后利用外资政策调整的重点。

参考文献:

[1]陆建军.FDI对中国国内投资影响的实证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3(9)

[2]罗长远,赵红军.外国直接投资,国内资本与投资者甄别机制[J].经济研究,2003(9)

[3]罗长远,陆铭,陈钊.FDI与国内私人资本:挤入还是挤出?[J].第四届中国经济学年会参选论文

一、引言

外商直接投资既给东道国带来了资本流量,也给东道国带来了稀缺的无形资产,所以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欢迎,甚至发达国际也加入了争夺外商直接投资资源的竞争行列。但是要评估外商直接投资对某个国家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效应,这样的分析是不够的,因为随着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增加,外商直接投资的边际效应会发生递减。因此,评价外商直接投资是否给一国的国内投资带来了挤出效应是评价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效应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

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中国,资本相对匮乏。因此,吸引外资以增加中国资本存量,促进中国资本形成就成了一个重要的任务。而从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来看,FDI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电力煤气积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二产业,因此,本文主要研究外商直接投资对第二产业国内投资的影响。由于影响国有资本的非市场因素较多讨论不易,我们主要关注FDI对私人资本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传统对外商投资的研究利用“两缺口模型”,认为外国投资能弥补发展中国家储蓄小于投资及外汇不足两个缺口,但中国目前不存在这样的缺口。另一种研究的视角是“溢出效应”。E.Borensztein等(1998)研究认为外商投资的溢出效应取决于本国的人力资本存量,在本国的人力资本存量达到一个最低限之上后,才能对外资的技术溢出形成充分吸收,促进本国投资和经济增长。但在竞争性行业中,只有存活下来的企业才有可能吸收外资的技术溢出。因此,这里关注的是外资对本国投资的影响。陆建军(2003)利用各省份数据建立计量模型,得出外资对东部省份有挤出效应,对西部省份有挤入效应的结论。

三、 分析

对企业家投资决策影响最大的并不是利率,而是回报率。设第二产业生产函数满足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则其利润

可得

在行业间人力资源无法充分流动的情况下,设,在大量失业人口存在的情况下,设,可得,即,dR/dK

可见,资本回报率随着资本存量的增加而下降,外商投资的引入降低了资本回报率。

已经提及,对企业家投资决策影响最大的是回报率

故此,外商投资引入降低国内资本回报率的同时,减少了国内投资Id。

外商投资本应增大总需求从而引致更多的投资。但在行业间劳动力无法充分流动及工资率增长缓慢的情况下,资本量的增大只会导致回报率的下降,从而挤出国内投资。这是因为行业间劳动力无法充分流动导致资本增长率高于劳动力增长率,资本的边际生产力下降,产量的增长小于资本量的增长;而货币工资率增长缓慢,导致消费需求不足,对产品需求的增长小于产量的增长。这两者导致了资本量的增长高于对产品需求的增长,从而高于利润的增长,平均利润率趋于下降。利润率太低导致了国内投资,尤其是民营企业投资不足。

实际上,由以上分析可见,任何资本存量的增长都会在本文既定前提下降低资本回报率,从而减少下一期的投资。但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各地为了吸引外资,纷纷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这使得本地民营企业在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中处于绝对劣势,从而被挤出的总是本地民营企业。而外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是外国人的收入,属于GDP但不属于GNP。外资企业在竞争中的获胜,其利润以外国投资收益的形式汇出,实际上是减少了本国人的收入,进一步降低工资增长率,而这又反过来影响到消费需求,减少企业利润,更进一步挤出了本地民营企业的投资。

四、计量检验

此处简化罗长远等(2004)的计量模型,采用1991―2003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方程中,i表示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民营企业投资所占的比重,fdi表示GDP中外商直接投资所占的比重。若外商直接投资对国内投资有挤出效应,则应为负值。线性回归结果为:i=0.244-18.441fdi, sig=0.000 通过检验,说明外资对民营企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

五、结论

在目前中国储蓄显著高于投资的情况下,不应再认为中国资本匮乏而盲目引进外资。尤其是在人力资源流动受到限制,居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利用税收优惠吸引外资只会夺走国内民营企业宝贵的投资机会,进而减少中国的居民的投资收益和总收入,减少国内的总需求,并由此而减少国内企业的总利润,再反过来减少中国的投资机会和投资需求。此外,提高利用直接投资的质量,鼓励随外资的进入而输入国内稀缺资源,对竞争性的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是我国今后利用外资政策调整的重点。

参考文献:

[1]陆建军.FDI对中国国内投资影响的实证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3(9)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 改革

近十几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入驻国内,其投资形式也发生变化。设立方式上,从当初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为大多数入驻形式演变为如今的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乃至外商一人有限公司居多;所涉及的产业范围上,从制造业、建筑业涉及较多演变为如今更偏向于服务业、批发零售业,经营范围也日趋多样,云计算、工业设计、企业管理咨询等新兴行业层出不穷;企业架构上,也从过去大企业、大公司向目前的小型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可以说,外商投资企业正在改变过去的形象和定位,越来越“国民化”。

然而,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化”待遇进程的不断加快,其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一定程度上已影响到外商投资企业的落户和发展。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十分必要。

一、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缺陷给实际操作带来困扰

当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中主要使用的法律主要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近年来也逐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操作。同时,国家工商总局逐步出台的若干规定、暂行规定、执行意见、有关通知、指导意见等,也被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的依据。如此众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实施意见,会存在相互矛盾之处,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带来困扰。如《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关于外资企业解散的申请,应当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而在《公司法》及登记条例中,明确“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而在实际操作中,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核准解散的日期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销的日期并不一致,即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丧失应遵从哪个日期并没有统一的说法,给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机构如银行等办理后续业务带来困扰。又如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关于企业章程、合同与协议中有相互重叠的部分 ,如《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一条第五款与第十三条第五款都涉及到了董事会的组成问题,即合营合同与章程都须对董事会组成事项有规定,但因合营合同由出资双方订立,而章程由董事会订立,订立人不同,如果两者冲突,以章程为准还是合营合同为准,法律中却并未明确规定,给登记实务操作时造成影响。

(二)多头管理使登记程序繁琐冗长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实行审批部门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登记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伊始,即受多个部门管理。申请时有审批机关,所涉及的行业还有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时有登记机关,资金汇入时还需经过外汇主管部门。除某些确需要管控的因素外,多头管理使企业登记程序被繁琐化、复杂化,增加了企业与社会的工作成本。以某家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增加流通环节食品批发与零售为例,应当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方可从事该业务,而审批机关要求企业先获得工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部门却坚持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先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凭批准证书再办理相应许可,如此循环往复致使企业和有关部门均耗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降低工作效率。对于审批机关来说,审查的是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被允许从事某项行业,而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或许可机关来说,关注的是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具有从事某项业务的能力,两者的管理目标和方向其实并不相同,但由于各部门都各自要求一套完备的申请标准,使外商投资企业对应先满足哪套标准感到困惑,又如果两套标准之间存在矛盾,应遵从于哪一个标准,都有不确定因素。另一种情况是,某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了审批机关的批准,设立登记时被工商部门要求对经营范围的表述必须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规范表述,从而使最终获得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表述与审批机关出具的批准证书中的表述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将会面临两种选择,一是需要再前往审批机关进行修改,从而带来修改章程、合同、申请表格、可行性报告等一系列繁琐流程,二是暂且搁置,待联合年检时因批准证书与营业执照不相符而再次选择第一种办法。无论哪种选择都是冗长复杂的手续,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带来诸多不便。

(三)硬性规定致实务管理存在漏洞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法律规定有诸多与国内企业不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设立之初确有其便于加强管控的必要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特殊的规定逐渐丧失其管控力和必要性,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必须遵守却又可以轻易绕过的规定。如中外合资企业对中方出资人要求必须是企业或组织,除个别试点地区外,中方自然人目前尚不能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出资人,而在实际操作中,中方出资人可以通过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再由此一人有限公司与外方合资,轻而易举地避开此项规定,使规定的存在形同虚设。同样的,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工商部门确认的是注册资金和实到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有多少,并未有部门对其进行实际的勘察与检验,“投资总额”缺少实际意义。上述看似详细且确定的规定,由于其本身的滞后性,使其与现行的其他企业登记制度自相矛盾,而产生管理漏洞。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纵观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究其原因,可归结为日益增长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求与滞后的法律法规、管理模式之间的矛盾,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化”待遇呼声渐高。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呈现“国民化”特征,投资主体中,“离岛”企业、“海归”创业呈上升趋势,即投资主体的工作和生活主要场所在中国;投资规模上也日趋小型化和微型化,一人有限公司比重上升;经营范围和模式也以新兴、高端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和创意产业为主,以上各种特征均与内资企业、小微企业经营模式非常类似。与以往集团化、规模化运作不同,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期望程序更便捷、方式更灵活、效率更提高,能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相适应,不再为了繁琐的登记程序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改革是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化和推行并联审批、电子审批为主的发展方向。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改革目标上,应注重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工作成本

推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客观需求,是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的历史必然。 因此,应当以尊重市场主体自由意志为主,同时适当兼顾管理控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无论是否因管控需要,都应本着为市场主体和申请人提供便利、鼓励创业、支持发展的立场。例如,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中易造成拖沓的环节主要在于证明或公证材料繁多复杂,更改登记事项需经过多个部门审批影响企业运作效率,审批机关审批时间过长(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第八条规定为3个月)等。为简便登记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证明或公证材料的审核可以通过电子审查的方式,即统一一些经常性投资者所在国的查询平台,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注册或登记号码,即刻便能了解外方投资者的情况,省却了需所在国有关部门出具证明且还须递交我国领事馆认证的繁琐流程;审批机关之间则应增强相互沟通,对重要登记事项做到基本登记材料标准、要求一致,出具文书表述一致,相同材料不重复收取,资源共享,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能和办事效率。即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采取各种措施,从支持市场经济发展、为投资人提供便利的角度出发,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程序。

(二)改革基调上,应倾向靠拢“国民待遇”,合理并轨求同存异

改革的目标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客观需求,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改革的主导思路应是积极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化。立法层面上,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与公司法并存的“双轨制”立法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亟待改变。理论界目前支持的主流法律重构方法是将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分解,把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终止、组织机构等内容,划归内资的公司法、企业法调整;另外一部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控制的内容可直接划归国内相关的部门法调整。审批实务中,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的,应当参照国内企业,实行登记制,由登记机关直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并予以登记;对外商投资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的,仍应实行审批登记制,但应对其多头审批环节进行简化,有所属行业审批部门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