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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投资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市、县(区)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职工的招收和招聘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决定企业机构设置,自行编制企业定员和劳动计划。企业的年度劳动计划,应在每年度开始前(新建企业在开业前)报企业主管部门、市或县(区)劳动主管部门备案,专项列入全市的劳动计划。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自行招收(或招聘,下同)职工。企业用工应实行公开招收、自行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就业前培训。

各级劳动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职工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职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除合同、章程或协议规定由外商、合营各方委派或董事会聘任者外,在同等条件下,凡中方能够提供并胜任工作的,应从中方招用;合资、合作企业所需职工,应首先从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职工中择优录用。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本地城镇招收职工,跨地区或到农村招收的,须经市或县劳动主管部门同意。

(三)外商投资企业招收的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年满18周岁。在校学生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人员不得招收。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职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拟定招收职工的报告和简章,经市、县(区)劳动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同意后,由企业自行组织报名、考试(考核)、体检和录取工作。

(二)企业与被录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就业前培训生的,须待其培训结业后再办理上述录用手续。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临时工、季节工应通过市、县(区)劳务市场,并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雇佣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须经市劳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申领《外国人就业证》的手续。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招聘本市在职职工,被聘人所在单位、部门应予支持。

(一)被聘人原单位同意的,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二)被聘人原单位不同意的,被聘人可向原单位提出辞职,辞职后其工龄连续计算。由此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招聘单位也可以通过协商,向被聘人原单位借聘人员,并签订借聘协议。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其他单位出资培训的职工,应偿付被聘人单位一定的培训费。被聘人与原单位订有合同的,培训费的偿付按合同规定办理;未订合同的,被聘人原单位可根据被聘人培训后回本单位服务的年限,按每满1年扣减原支付培训费的20%计算,收取培训费。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需要对招收的人员进行试用。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试用不合格者,企业有权辞退。

第十二条 凡按本办法录用的原具有全民或集体固定工身份的在职职工,其身份仍保留不变;原属全民或集体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全民或集体身份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应按有关规定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企业主管部门或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管理。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应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订立,并经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报原鉴证的仲裁机构备案。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一)职工经过试用不合格的;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宜改任其他工作的;

(三)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按照合同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

(五)企业宣告解散的;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因劳动教养、判刑(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或其他原因被开除、除名的,劳动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合同:

(一)合同期未满,又不属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的;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职工因工伤、职业病经医院证明在治疗、疗养期内 的;

(四)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在医疗终结后,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企业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职工可提出辞职,解除合同:

(一)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劳动合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经市、县(区)劳动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

(三)企业不按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费用的;

(四)因履行国家法定义务的特殊需要的;

(五)职工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移居外地等情况,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六)职工因其他原因,经企业同意解除合同的。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因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合同或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解除合同的职工,须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工作每满1年应发给1个月的本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的补偿金;工作在10年以上者,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的补偿金。

对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被解除合同的职工,除发给补偿金外,企业须发给相当于3至6个月的本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九条 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合同的职工,凡属保留身份的固定工,在其解除(终止)合同后有接受单位的,按调动处理,无接收单位的按待业处理。其中,属参加合资、合作的原中方企业的固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辞退的,可回原单位,也可自谋职业。

(二)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六)项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规定解除合同的职工,以及从待业人员中招收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合同后,均按待业处理。

(三)从外地和农村招收录用的职工在解除合同后,仍回户口所在地。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解除合同的职工(按调动处理者除外)出具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由其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登记待业。

第四章 工资和保险福利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形式以及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董事会确定,并应根据企业效益和物价水平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为中方职工建立档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调动或再就业的,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奖励、津贴制度。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的医疗费,用于职工的医疗和保健。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由企业按其工龄长短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医疗期。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死亡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况的,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宣告解散时,对因工伤、职业病正在治疗、疗养的,或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退休前的保险福利费。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中方职工向市或县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中方职工建立住房基金,其标准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0%(乡村企业与外商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可按10?15%)提取。提取的住房基金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为中方职工建造或购置住房。

第五章 劳动保护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并接受劳动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其劳动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凡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健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防护和保健食品等。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应征得职工的同意,在不影响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下进行,并给予相应的报酬。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严重职业中毒和职业伤害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市、县(区)劳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因开除、辞退、解雇职工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按《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促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的项目为:退休费、医疗费、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医疗补助费和丧葬补助费。

第四条 市劳动局负责管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和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 退休条件及待遇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办理退休:

(一)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十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四)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企业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区、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第六条 凡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不满八年的职工,按以下标准计发退休费: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档案工资40%的退职生活费;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档案工资的6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档案工资的7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档案工本的75%发给。

前款规定中的职工同时享受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各项补助和补贴,并在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助费,即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的本人退休前三年月平均实得工资。

第七条 凡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满八年的职工,以退休前三年本人月平均实得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标准计发退休费: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35%;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为45%;

(三)连续工龄满十五年的为50%;

(四)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为55%;

(五)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的为60%;

(六)连续工龄满三十年的为65%;

(七)连续工龄满三十五年的为70%;

(八)连续工龄满四十年的为75%;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患病,须到企业的指定医院或在居住地区就近确定一个医院就诊。

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报销。当年医疗费支出低于本人全年退休费收入时,报销90%,个人负担10%;当年医疗费支出高于本人全年退休费收入时,其超过部分报销100%。

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报销50%。

第九条 退休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按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实得工资的两个月发给。

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按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实得工资的二分之一个月发给。

第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按以下标准发给:

(一)供养一人者为本人退休前三年月平均实得工资的25%;

(二)供养二人者为40%;

(三)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50%。

以上待遇按月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第十一条 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发给:

(一)供养一人者为本人退休前三年月平均实得工资的六个月;

(二)供养二人者为九个月;

(三)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十二个月。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上月中方全部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30%向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正式招用中方职工的当月起,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本规定颁布之前已招用中方职工的企业,应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一九八六年八月以前成立并招用中方职工的企业,应自一九八六年八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月起,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实得工资的2%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收缴,连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并向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税后留利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提取。提倡、鼓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允许企业采取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归个人所有;职工退休时,连同利息一次或分次发给本人。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月发薪后五日内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按“同城委托收款”方式优先托收。企业逾期不缴,按日加收应缴基金1‰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要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劳动部门核发,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并保管,职工流动时随同转移,退休时换发退休证。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按本规定征集的养老保险基金独立建帐,在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存入银行的基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由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条 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有权到外商投资企业审查有关帐目,核查《职工养老保险 手册》填写内容。如发现虚报、错报的,应予纠正,并补齐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按征集养老保险基金的2%提取管理服务费,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的,停发一切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恢复享受原退休待遇。

第二十四条 财政、税务、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应监督、检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办理退休,由市劳动局批准。自批准的次月起,享受本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实得工资按计入成本的工资总额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为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下同)的发展,改革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原劳动人事部《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的通知》(劳人计〔1986〕44号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6〕43号文)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乡镇集体和个体所有制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均纳入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范围。

列入上述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中,除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外,凡具有城镇户口的中方在职职工与退休、离休职工和依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职工(以下简称退职职工),均属于统筹对象。

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项目

1.下列项目列入统筹:

(1)退休职工的退休费;退职职工的生活费;离休干部的原标准工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离休职工按参加革命工作历史时期相应发给的生活补贴。

(2)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物价补贴和5元生活补贴费。

(3)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规定发放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

(4)按市劳动局、市老干部局等部门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职工困难补助和退休老工人及离休干部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5)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医疗费(具体支付办法,附后)。

(6)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退休、离休职工的护理费。

(7)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和离休干部的易地安置补助费。

(8)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9)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经费。

2.下列项目不列入统筹:

(1)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每人每月7.5元的副食补贴。

(2)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3)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活动经费、探亲路费、洗理费、交通费补贴以及其它福利性费用。

(4)未包括在统筹项目中的其它待遇。

未列入统筹的项目,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三、统筹退休养老基金按下列方法核定、收缴和拨付

1.统筹退休养老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筹、预提储备”的原则进行征集。按照市政府京政发〔1986〕43号文第13条规定:“合营企业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20%的资金,作为中方职工的养老储备金”。此项养老储备金即为统筹基金。目前,企业暂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16%缴纳统筹基金。今后,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需要,经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共同研究,对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可适当进行调整。

2.统筹基金按上月的实际发生数次月进行结算的办法收缴和拨付。各企业要如实填报《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中方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月报表》(表式另发,以下简称《月报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月报表》报送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各区、县统筹办公室对企业《月报表》及本区、县范围内各街道劳动部门填报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支付月报表》(表式另发,下同)审核汇总后,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基金缴拨月报表》报送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3.统筹基金的收缴与拨付,在1989年4月1日前,委托银行分别采取“托收无承付”和“委托银行付款”(或转帐支票)的结算方式。以《月报表》为依据,各区、县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0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将企业上月的应缴款划缴到区、县统筹办公室的帐户;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5日前按上述结算办法,将企业上月的应缴款从区、县统筹办公室的帐户划缴到市统筹办公室的帐户。

拨付统筹基金时,由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20日前填写“委托银行付款凭证”(或转帐支票),委托开户银行将上月的应拨款从其帐户划拨到区、县统筹办公室帐户;区、县统筹办公室按相同办法,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的应拨款划拨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专项基金帐户。

区、县统筹办公室和本区、县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事先要签订《北京市收缴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协议书》,以便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办法收缴退休养老基金。

4.企业缴纳统筹基金和街道劳动部门支付统筹基金年终时进行决算。各企业和街道劳动部门要在次年1月底以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上年度统筹基金收、支决算,报送区、县统筹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市统筹办公室审核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市统筹办公室将通过区、县统筹办公室对各企业和街道劳动部门上年度应缴或应拨统筹基金进行多退少补。

决算时,各企业计提统筹基金的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计算,并与报送市统计局、劳动局等部门的年报工资总额相一致;退、离休费用的开支必须与财务部门实际支出的帐目一致。

5.市、区、县统筹办公室对外商投资企业统筹基金的收缴与拨付,要单独建帐。

6.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退、离休职工实行街道劳动部门与原单位相结合,以街道劳动部门为主的管理办法。自1989年5月起,按统筹项目规定应支付给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各项费用,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负责发放。各街道劳动部门要认真填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统筹退休养老基金支付情况月报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报表报送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各街道劳动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基金和上述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管理工作。

1989年5月以前,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统筹项目以内的各项费用,仍由外商投资企业负责支付。为便于结算,1989年4、5两月企业暂向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填报《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基金缴拨月报表》,自1989年6月报送5月统筹基金提取情况起,改按《月报表》填报。

7.为保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已退休、退职、离休职工各项费用的支付,本办法实施后,凡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人员居住(以其本人户口为准)的街道劳动部门,根据收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转移单》,于1989年4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报告本街道实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人数。市统筹办公室将通过各区、县统筹办公室向有关街道劳动部门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1989年5月的统筹退休费用即从周转金中支付。从次月起,按上月实际发放数进行结算。

四、外商投资企业自向中方职工发放工资之月起缴纳统筹基金。1986年6月1日以前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89年3月报送2月份《月报表》时,应将自1986年6月以来提取的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储备金扣除按规定开支的部分外,剩余金额单独报表,一次缴足。

五、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月报表》,凡逾期不报者,区、县统筹办公室一律按企业报送市统计局、劳动局有关报表中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扣缴,同时按迟报日期每日增缴应缴额3%的滞纳金,并全部转入统筹基金。

六、市、区、县的退休养老基金在工商银行“144单位其他存款”科目存储。存款利率,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七、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退休、退职、离休的政策和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和本通知的规定,不准弄虚作假。对于违反政策规定的,严肃处理。

八、企业要如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转移单》,并于职工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当月月底前报送给退、离休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统筹办公室和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户口所在街道的劳动部门。对已经退休、退职、离休的中方职工,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1989年3月底以前,按上述要求将他们的关系转移交接完毕。

九、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和街道劳动部门均应根据企业填报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转移单》,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花名册》。街道劳动部门应根据管界内所居住的外商投资企业退休、退职、离休人员的增减变化,及时向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填报《外商投资企业退休、退职、离休职工增减情况表》。

十、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合同终止而关闭或改变企业性质时,企业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提前报告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和市统筹办公室备案。市、区、县统筹办公室,根据企业变化的情况,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1989年2月1日起执行。

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后中方退休职工医疗费管理的试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等联合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88〕559号)规定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下同)中方退休职工病有所医,本着“保证医疗、克服浪费、严格制度、加强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医疗费管理特制定此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的中方职工和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中方职工。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仍享受劳保医疗待遇。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的提取、发放、报销及管理工作,由市、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和各区、县、街道的劳动部门负责。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自居住地街道劳动部门支付统筹退休费用之月起,即终止与原单位的医疗报销关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从提取的统筹退休养老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  医疗费的使用支付办法。

中方退休职工门诊看病,暂时取消“三联单”结算办法,实行门诊看病付现金,凭单据和医生开据的医疗处方对超过10元的部分,由退休职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实报实销。

为减轻中方退休职工的负担,每人每月随退休费一起发给10元医疗费周转金。退休职工患病到医院门诊就医自负各项医疗费,个人全年看病自负医疗费数额不超过120元的,其结余部分归己;超过120元的,其超支部分实报实销。当退休职工患病住院治疗时,停止发给门诊医疗费周转金,由退休职工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部门向所住医院预付住院医疗费,待退休职工病愈出院后进行结算。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看病就医,要在户口所在地区附近指定医院治疗(急诊除外),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保医疗的规定,凡是违反规定的,其支出的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各级管理机构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医疗费的管理,严格审查门诊医疗费用的开支,防止出现漏洞。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也按此办法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对外直接投资:建规立制促进发展

2004年,是我国大力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并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商务部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在2003年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商务部出台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并与国务院港澳办联合制定了《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上述规定在全国范围内下放了境外投资核准权限,简化了有关手续,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切实落实了企业投资自,进一步体现了在市场化原则下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构建新型境外投资管理体制进程中迈出了关键性的步伐。2004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业务快速发展,经商务部核准和备案设立的境外企业共计829家,中方协议投资额37.12亿美元; 据商务部统计,2004年对外直接投资额为36.2亿美元,同比增长27%。其中:股本投资25.06亿美元,占69%;利润再投资11.16亿美元,占31%。

2004年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投资规模增长快。2004年境外企业数量、中方协议投资额、企业平均投资额分别较上年增长62.5%、77.8%和9.5%。二是投资行业分布广泛,19.1亿美元流向采矿业,占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52.8%;商务服务业9.6亿美元,占26.5%;制造业4.9亿美元,占13.5%;批发和零售业1.1亿美元,占3%;其他行业1.5亿美元,占4.2%。三是亚洲地区占中方协议投资额近五成,港澳地区仍是投资热点;另外,拉丁美洲16.7亿美元(主要流向开曼群岛);欧洲3.08亿美元(主要流向哈萨克斯坦、德国、俄罗斯等),占对外直接投资的8.5%;非洲1.35亿美元(主要流向尼日利亚、南非、马达加斯加等),占3.7%;北美洲0.62亿美元(主要流向美国),占1.7%;大洋洲0.48亿美元(主要流向澳大利亚),占1.3%。四是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沿海地区投资拉动作用显著。五是并购等跨国投资方式继续发展。2004年,我国并购方式的中方协议投资11.81亿美元,占中方协议投资总额的31.8%。

对外承包工程:加速发展 再创新高

随着我国企业实力的不断增强,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扶持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外承包工程的促进体系基本形成,其政策效应进一步显现。2004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快速发展,完成营业额174.7亿美元,同比增长26%;新签合同额238.4亿美元,同比增长35%。

2001年以来,为支持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商务部联合财政部设立了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解决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担保问题,为大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中标、履约提供了保障。截至2004年12月底,共有57 家企业使用了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开立的保函总余额为5.7 亿美元,涉及的合同总金额高达180亿美元,包括为已签约的马来西亚古晋电站二期、伊朗塔里干大坝、菲律宾北吕宋岛铁路项目、埃塞俄比亚泰可则水电站、巴基斯坦成品油管线等上亿美元的大项目开立履约保函,有力地推动了大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实施。同时,对符合贴息条件的189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予以贷款贴息,累计贴息金额达8000万元人民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部分企业的成本,体现了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提高了企业积极开拓市场、承揽和实施大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信心。

为了积极解决企业在开展业务中遇到的困难,原外经贸部分别与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协商出台《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关于对外承包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简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口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的通关、检验检疫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便利。与此同时,政府还在鼓励企业带资承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原外经贸部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支持我国企业带资承包国外工程的若干意见》,推动国内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通过拓宽融资渠道解决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遇到的资金短缺问题;同时发挥政策性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为企业开展业务提供金融、保险服务。

地方政府根据所辖地区的特点,也出台了多项政策支持业务发展。如北京市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对符合条件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给予补助;宁波市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对企业参加境外承包工程展览摊位费给予补贴;云南省对项目的前期费用给予一定补助等。

行业商会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加大项目协调力度,倡导行业自律,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04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持续快速发展,逐步步入快速发展期,合同额首次突破200亿美元大关。

第二,从地区分布看,亚洲、非洲仍是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主要市场且呈强劲增长态势。

2004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在亚洲地区新签合同113.7亿美元,占总合同额的47.7%;完成营业额81.4亿美元,占总营业额的46.6%;在非洲地区新签合同62.3亿美元,占27%,完成营业额38.1亿美元,占21.8%。总体来看,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在亚、非地区增长比较迅速,欧洲和拉美地区呈稳步增长态势,北美洲、大洋洲则处于业务开拓阶段。

第三,从行业分布看,结构趋于多元化,电子通信行业增幅较大。

2004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主要集中在房屋建筑(31%)、交通运输(17%)、石油化工(10%)、电子通讯(10%)、电力工业(9%)及制造加工业(9%)等方面。

2004年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在电子通讯和矿山建设行业增长迅速,比上年分别增长了122%和111%;合同额在环保产业建设(103.9%)、供排水(78.8%)、石油化工(68.1%)、房屋建筑(57%)、电子通讯(39.8%)等行业增长较快。

第四,项目水平、规模显著提升,市场多元化取得进展。这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承揽项目的方式逐渐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带资承包、BOT等方式初见成效。如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承揽的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省巨港燃气-蒸气联合循环电站,是中国企业首次以BOOT(建设-运营-拥有-转让)方式承揽的境外工程项目,经过一年多的建设,2004年11月,电站已正式发电并进入运营期。二是市场多元化,特别是开拓发达国家市场方面取得新的突破。2004年,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通过公开竞标,击败了全球11家顶级承包商,一举夺得美国纽约哈雷姆公园项目的工程管理权,这是中国企业在美国通过公开竞标承揽的第一个大型高档酒店项目,标志着中国建筑企业已进入美国建筑业的主流市场。三是大项目的规模进一步扩大,科技含量也显著增加。中国北方工业公司承揽的伊朗德黑兰地铁四号线项目合同金额达8.36亿美元,是迄今为止中国企业在国际承包工程市场承揽的单项合同金额最大的项目。

第五,大型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日趋成熟,发挥着主导作用。

美国《工程新闻纪录》评选的2003年世界最大225家国际承包商排名中,有47家中国企业入围,而1998年仅有30家。商务部公布的2004年度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前三十名的企业当年完成营业额累计86亿美元,占总计的49.2%。

第六,地方企业成长较快,成为推动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推动“走出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地方企业在国际承包工程市场上力创佳绩提供了良好的氛围和有力的支持。在2004年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前三十名的企业排名中共有16家地方企业。江苏、广东、浙江、上海、山东、四川等省市的企业优势明显,营业额、合同额均处于全国前列。

对外劳务合作:强化管理良性上升

2004年,商务部坚持“改革管理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对外劳务管理的政策框架体系,完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发展,使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工作逐步走上良性上升的发展轨道。2004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继续稳定增长,完成营业额37.5亿美元,同比增长13.43%;新签合同额35亿美元,同比增长13.48%;派出劳务人员24.8万人,同比增加3.8万人;年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达53.5万人,截至2004年底,我国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319.3万人。

在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中我们主要做了几项工作:

首先是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2004年,商务部出台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使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其次是推行外派劳务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了一系列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发展和加强外派劳务管理的措施和办法,为对外劳务合作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再者是加强政府间合作,在双边经贸联委会框架下积极与有关国家就加强双边劳务合作进行磋商,为促进企业开拓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四是出台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发展的财政金融措施,与财政部联合下发部令,允许企业采用无条件且不可撤消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备用金,解决了企业流动资金占用问题,提高了企业的积极性。同时,为减轻劳务人员负担,取消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并推行“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使经营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得到化解和分担。

第五是加强部门配合,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商务部与公安部等七部(局)共同开展了打击非法出入境中介的“春雷”行动,并探讨建立加强外派劳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六是改革外派劳务培训模式,加强外派劳务的培训管理。2004年商务部出台了《对外劳务合作培训管理办法》,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七是建立了外派劳务援助机制、境外劳务人员安全保障制度。例如,下发了《商务部关于加强境外劳务人员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进一步完善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

第八是指导行业组织加强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加强行业自律。

纵观2004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外劳务合作格局依旧。从地区分布来看,73%的外派劳务人员分布在亚洲;从行业分布来看,我国外派劳务人员仍主要从事制造、建筑、农林牧渔和交通运输行业。

二是随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一批有实力的骨干企业,成为我国开拓国际劳务市场的主力军。2004年末,有32家企业期末在外劳务人数超过了3000人,共计18.4万人,占年末在外劳务总数的34%。

三是部分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劳务人员需求旺盛。一些国家因劳动力短缺,对外籍劳务需求增加,我国外派劳务人数明显增长,例如向日本、俄罗斯、约旦、阿联酋派遣劳务(研修生)同比分别增长了11.9%、8.8%、25.9%和11.2%。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根据市计委、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京计综字(1991)第1195号)和市劳动工资联审办公室《关于进行一九九一年劳动工资统计联合审核的通知》(京统审字〔1991〕10号)的精神,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提高填写《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质量,现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就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合资、合作者为乡镇企业的除外)1992年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手册》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劳动局当年核定的同行业工资水平审批,调整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由市劳动局审批、调整。市劳动局和主管部门原则上按季度审核企业的工资基金使用情况,并根据企业的工资基金使用和人员变化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核增或核减。

二、各企业应根据市劳动局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基数、年末职工人数及董事会确定的提高比例确定本期的企业工资总额预计数,并填入《手册》中“一九九二年工资总额计划”表的相应栏内,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上表1栏“年末全部职工人数”应根据上年末全部职工年报人数确定;3栏应填入未加提高比例部分的工资数;5栏填入按比例提高应增长的工资数额;6栏填入董事会确定的本企业当年工资基数的提高比例。

即:2栏=3栏+4栏+5栏

3栏=1栏×市劳动局当年提供的同行业工资基数(人均数)

5栏=3栏×董事会确定的提高比例

三、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按照《手册》要求如实填写即可;实行人均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比照第二条办法填写。

四、当年工资基数及挂钩、包干工资总额未下达前,市劳动局和主管部门仍按上年数确定企业的工资水平,并由企业填入《手册》。当年数下达后,再按规定进行调整。

五、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必须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按第一条规定分别办理批准使用《手册》的手续。办手续时需带经贸(部)委批准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