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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论文

外商投资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产业结构优化

一、河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现状

河北省引进外资中,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一直较小,其金额与当年外商直接投资总值的比例均未超过4%。如2007年第一产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为4138万美元,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2%,其利用外资规模与河北省是农业大省的情况很不相称。

从河北省利用外资的产业分布看,在第二产业即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与建筑业所占比重过大,平均占到总额的80%以上。

但在第二产业中,河北省的外商直接投资分布并不均衡,外资主要投向制造业,如钢铁、食品、化工、医药、纺织等行业,而采掘业和电力、燃气及水部门所占份额很小,如:2007年投入到制造业中的外商直接投资为188582万美元,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总金额的78%,占第二产业的93.6%。在制造业中,劳动密集型产业比技术密集型产业所占比重大得多,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改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比重逐步上升,最近几年成为河北省整个制造业的外商投资热点。

第三产业与第一产业相比较,占外商直接投资总值的比例有所提高,平均保持在13%左右。在第三产业中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投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5个行业领域,教育业、金融业、卫生和社会福利业等其他8个行业所占比例较低。随着入世承诺的不断实现,我省服务业的门槛不断下降,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不断拓宽,除房地产行业外,其他行业领域投资金额变化剧烈,交通运输业所占比例不断下降,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所占比例出现大幅上扬,2007年达到2435万美元,但主要分布格局没有发生重大改变。

二、外商直接投资对河北省产业结构优化的作用

外商直接投资的引入,以及随之而带动的市场竞争和政府引导规范可以分别从合理化、高效化、高度化三个方面来提升产业结构,使其达到优化的目的。

1.政府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引导和规范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

产业结构的合理化通常只能由政府的规范和引导来完成。因为目前,基础产业存在投资额大、建设周期较长、投资回报低、投资回收期较长等特点,己成为制约我省产业结构优化的“瓶颈产业”,很多境外投资者不看好我省的基础产业。

因此,只有通过政府的合理引导,让适当的外资进入适当的地区,才能够有效地加强该地区产业结构之间的协调与联系,使其结构合理化,进而有力的推动我省产业结构的优化。

2.外商直接投资下的市场竞争促进产业结构高效化

外资的进入会集中在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和地区,这些产业就能够得到较快的发展。同时,成熟的外资企业进入后,会通过市场作用加剧国内企业的竞争,将低效率的企业从本行业中淘汰出去,从而优化资源在产业间的配置,促进产业结构的高效化。

3.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产业结构高度化

一定量的资金直接流入缓减了省内生产建设资金的不足,利用这些资金可以优先购买世界先进的生产设备和进口高等级的生产原料。而且,外商直接投资同时带来了国外先进技术和研发能力。这样我们可以通过对新技术的积极消化、吸收、创新和扩散,来提升技术水平,优化技术结构,从而使产业结构系统在技术进步作用下,从较低级形式向较高级形式演变,即完成产业结构的升级或者说是高级化。超级秘书网

三、河北省引进外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对策

为了提高河北省利用外资的实效,加强外商直接投资对三次产业的拉动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加快河北省经济发展步伐,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河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结构效应。

1.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建立良好的、完善的投资环境是吸引外资的基础条件之一。与珠江三角洲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等南方城市相比较,河北省无论是投资硬环境还是投资软环境都相对较差。且每年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也相对较低。因此,河北省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对外资的吸引力度。

2.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引导

目前河北省对外资的利用仍然比较注重对外资数量的扩张,而对外资质量的关注较少。对外资的利用应根据经济发展的变化和趋势以及区域的资源、劳动力素质、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和引导,使外资可以投向符合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方向的产业或部门,更好的发挥外资在一个地区的所产生的影响效应。政府部门也应该根据发展需求,有重点的、科学的制定经济政策,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引导外资投向,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导向。

3.改善河北省各地区外商投资的不均衡性

投向河北省的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11所属市中石家庄、唐山、廊坊、秦皇岛等地区,其他地区吸引外资的金额比重较小。因此为均衡发展河北省各个地区经济,应在鼓励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发展特色工业,扩大外资投资领域,加快各地区基础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充分借助三大港口优势,加快港口腹地经济发展步伐,并整合各地区资源,加强各地区之间的相互支持和配合,加大与环渤海地区各省市的经济合作,整合资源优势,促进河北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石海.论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的产业机构调整.硕士学位论文,四川大学经济学院.2003年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经济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2008

外商投资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经济增长政策建议

西安市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稳定的正向均衡关系,但由于西安市利用外资的过程中,存在诸如引资结构不合理,引资主体、方式和来源单一,投资成本过高和市场及配套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削弱了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正向效应。因此,西安市在进一步引进外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积极改善投资环境

(一)拓宽基础设施融资渠道

无论国际上还是我国国内,在外资流入多的地方,基础设施都是较完善的。相应的,结构合理、配套完善的现代化基础设施,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现代化的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能源、交通、通讯、医疗等基础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我市应继续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要加强现有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管理。但是基础设施建设对资金的需求量大,期限长,回收慢,仅仅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是远远不够的,可以考虑让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国际上常用的BOT,TOT的融资方式,可以进一步缓解基础设施建设的“瓶颈制约”,减少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压力。

(二)注重营造投资软环境

西安市实行的“一厅式”和“一票式”办公,以及投资服务中心和投资商及企业投诉服务中心的成立,是西安市整顿投资环境、强化政府服务职能的重要举措。应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行为,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客商的合法权益,避免“重招商轻管理,重承诺轻兑现,重宣传轻服务”的现象。

二、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拓展引进外资方式

(一)应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西安应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现代农业方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注重由工业领域的利用外资向服务贸易领域的转变,积极推进商业零售试点、旅游、外贸、金融、保险等领域的利用外资。要以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会展旅游等项目为重点,引进一批对全市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项目。例如果业深加工、畜牧业深加工等现代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旅游开发项目等。此外应加强西安市与港澳台地区优势互补,香港是世界重要的金融、商贸、物流和信息中心,西安市的科技优势、旅游资源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突出。2002年,“西部大开发西安投资发展协调委员会”和2005年国内首家香港西安商会的成立,为西安扩大与外合作搭建了发展平台。

(二)拓展引资方式

西安应深入实施“以商引商、以外引外”的招商新模式,充分利用港澳台地区以及外资项目商的各种优势,扩展平台。通过实施委托招商,以外引外,实现借力引资。不仅可以降低招商成本,还能提高招商引资的速度和效果,以最低的投入,实现最佳的引资实效。可以在港澳台地区设立招商联络点,市政府还可以委托港澳台地区、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地的外商、华侨以及商会作为招商顾问或者招商代表。着力引进一批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旗舰型项目,逐步实现“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的转变。强化产业、园区、企业专题推介,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提高项目签约的成功率和外资到账率。

三、建设引资带和产业链,形成集聚效应

(一)建设引资带,形成梯度引资网络

西安市目前有4个部级开发区,1个部级出口加工区和诸多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在此基础上应确立不同层次的引资带和引资区域,形成点、线、面相互交错的引资网络,实行错位竞争和重点支持战略相结合的外资政策。

首先,形成南北两条引资带。南面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引资亮点,拓展曲江旅游度假区、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韦曲航天科技产业开发区和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开发区的引资能力。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中心,进而带动长安区,形成南面的一条引资带。这里高校众多,应以高科技和人才为比较优势吸引技术含量较高的外商直接投资。北面以西安经济开发区及其内属的部级出口加工区为增长亮点,辐射周边的区县,扩大引资规模和范围,使经济开发区的引资能力得到拓展。向北延伸到未央湖旅游开发区、未央工业园、阎良国家航空技术产业基地和高陵西安泾河工业园。从这五个引资点联结成北面的引资区域,目前西安市从北郊张家堡到南郊韦曲的二号地铁线已全面动工,更有助于加强北面与南面的经济联系,形成南北的一条引资带,与东西面形成产业和资源的优势互补。

其次,从南北引资带分别逐步向东西实行传递机制。西面的工业区仅有户县西安沣京工业园,相对于南、北郊较少,应加快“西咸一体化”战略的实施,打造“大西安”,实现“规划同筹”“交通同网”“信息同享”“市场同体”“产业同步”“科教同兴”“旅游同线”“环境同治”。东面相对比较落后,应该积极发展浐河经济开发区和灞桥科技产业园,加快打造西安浐灞生态区的进程,应以吸引外资和内资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其融资不足问题。在政策上应该有所倾斜,除了税收优惠政策,还应该创造引资“直通车”的方式,在经营管理机制和审批机制上给予优先,通过财政优惠和其他优惠政策并进的方式吸引外资。在此基础上以引资带为线,以各经济开发区为点,在全市形成一个分层次、梯度推进的引资网络。

(二)建设产业链,形成集聚效应

现有的大部分经济开发区建设没有形成为外商投资配套的产业链,也没有形成产业集群的集聚效应。而现代工业产业链的构成,包括原材料加工、销售、服务等多个环节,一个企业不可能包揽所有项目,必须依靠整个产业集群来共同完成。产业链和集聚效应可以降低信息和原料成本,并且通过增强企业间的优势互补降低了经营成本,它的稳定性和短期内难以复制的特点有效的巩固了东道国的区位优势。当前跨国公司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根据之一便是这种由一些相关联的公司、专业化的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等相关机构在某一地域或某一产业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所形成的集聚效应。因此,西安市应当充分发挥各个经济开发区的作用,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发展规划,制定不同的引资战略,优化产业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定位,促进开发区产业集群的形成。同时,以各开发区为中心,以其产业集群定位为目标,制定周边区县的产业配套计划,培养为外商直接投资配套的产业链,优化投资环境。

四、鼓励外资并购改造国有企业

西安市应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作为推动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的重要举措之一。况且国有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相对较弱,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的吸收能力也比较弱,合并和被兼并是提升国有企业技术最有效的方式。西安市在鼓励外资并购改造国有企业的过程中,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

(一)完善外资并购的法规建设并进行管理

国外对外资并购问题有着一套完备的、能够对跨国并购进行有效规制的法律体系。国外的外资并购法律以反垄断为最高准则,并且大多数国家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实行的是同一法律体系。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采用的是不同的政策,因此我国的外资并购法律,也可考虑借鉴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经验,制定单独的法律体系,加强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规制和管理。该法律体系应包括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公司法、社会保障法、破产法等。

(二)建立公开的信息平台,使外资并购透明化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的暗箱操作,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现阶段我国在国有企业转让方面还无法做到信息公开和交易透明,这会直接影响到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效率。要建立完全公开的信息平台,促使国有产权交易透明化,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完全公开的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全面的披露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包括国有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等)和产权交易信息。可以使公众及时地了解到相关国企产权交易的信息。这不仅为外资并购提供了便利,也使并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有效避免各种不合法、不规范的交易发生,使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三)完善和发展中介机构

跨国并购涉及的问题很多而且复杂,包括资产、财务、政策、法律等。在西方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并购活动都是由中介机构组织参与完成的,而西安市现在缺少高水平的中介机构。因此,应加快培育外资并购的中介机构及高素质的从业人员,提高外资并购的成功率。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史冬梅。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效应及其对策分析[J]理论导刊,2007,01:22~23

[2]赵晋平。仍将平稳增长2005年-2006年中国利用外资现状及走势[J]国际贸易,2005,12:27~31

外商投资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

内容提要:本文从概述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总体状况出发,重点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及其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和介绍,并对其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及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评析,最后指出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的改革发展趋势。

“改革”、“开放”是中国政府自1978年以来始终不渝坚持的两大基本国策,也是中国20多年来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巨大成绩的根本原因和可靠保障[1]。为贯彻、落实对外开放的方针,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中国政府,包括中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以吸引和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并据此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

一、中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概况

1994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国实施了较为全面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初步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为辅助的复合税制体系。这一体系包括的税种总计有25种,包括:(1)流转税类4种,含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2)所得税类(收益税类)4种,含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牧业税);(3)财产税类7种,含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遗产税(暂未立法开征);(4)资源税类4种,含狭义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5)行为税类6种,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上述税种中,按现行有关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种有15个,它们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牧业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但由于农业税中除对烟叶征收的特产税外,其余农业税已于2005年一律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于2000年停征,屠宰税于1994下放地方后现在各地已不再征收,因此,实际适用于外资企业的税种只有12种。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也就散见于这10多种税种的单行法律、条例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

由于中国的税制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国家的税收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流转类税收和所得类税收,故对于吸引外资而言,最具吸引力的制度当然也就是这两类税法制度当中的税收优惠规定,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退税制度[2]、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尤其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囿于篇幅,本文主要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概要的介绍。

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及其主要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目前,该税课征的依据主要是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同年6月30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依据该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按照比例税率征税,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总体税率为3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3]。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单独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是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度的一大特色。早在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两部税法在改革开放初期,在贯彻对外开放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力度加大,这两部税法在很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多渠道、多方式引进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的需要,主要问题是:(1)按不同纳税人、不同投资方式分别立法征税,难以作出符合税收管辖权国际惯例的解释;(2)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但中国对它们仅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又难以维护国家正当的税收权益;(3)两部税法税收存在差别、税率也很不相同。法律与现实的矛盾及立法中的不足之处日益显现出来。为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总结两部税法实施10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和国际惯例,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相应废止了1980年、1981年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国在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始终贯彻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保留了原来两部税法中一些行之有效且被普遍接受的内容,按照完善税制的实际需要,实现了三个方面的统一,即统一税率、统一税收优惠、统一税收管辖权原则。此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中国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又先后了一系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最主要的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9号)、《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这些规范性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一起,共同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作出了制度规定。

按照前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主要包括地区投资优惠、鼓励生产性投资的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以及预提税方面的优惠等十个大的方面。

(一)地区投资优惠

中国现行地区性税收优惠有10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以下五个方面: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

2、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沿海经济开放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区、县。

4、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0年到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前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适用这项税收优惠规定。

已经按照税法规定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所得税税款。

2、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按照2002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4],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8条第1、2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即前1中“免二减三”的规定):(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追加投资项目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即“免二减三”)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三)再投资退税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税款。

但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再投资退税的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3、2002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上述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依照税法第10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2)税法实施细则第80条第1款所述“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以下情况:1)直接用于再投资新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再投资额构成新企业的注册资本;2)直接用于再投资增加已存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购买其他投资者在已存在的企业的股权,未增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3)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四)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

1、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先进技术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基础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自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

对在特定地区、特定行业从事基础项目的投资,其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五免五减”优惠。具体规定是:

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征收。

2、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征收。

3、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征收。

(六)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

按照《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规定:

1.对中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七)预提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除以上规定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的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八)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按照2000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和2000年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可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九)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于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精神,有关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适用范围

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具体内容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谓“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且当年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同时符合前(1)(3)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十)其他特定项目的税收优惠规定

1、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的评价与发展趋势

(一)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的评价[5]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大背景下产生并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发展而不断丰富其内容的。20多年来,该税收优惠制度不仅在引进外资、促进经济飞速发展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加速中国与国际社会的经济、技术、文化等诸多领域的交流方面也立下了汗马功劳。表现在:

1.弥补了国内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巨大资金缺口。中国主要通过两种税收优惠方式实现此一目标:一是对开办初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二减三”或“五免五减”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外商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或追加投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2.促进了先进技术的引进。中国通过给予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以税收优惠,促进了一大批先进技术企业的建立,引进了一些国外先进技术,缩短了中国与国外先进技术的差距。

3.促进了产品出口、增加了国家外汇储备。通过给产品出口企业以低税率优惠,大大地促进了中国产品的出口和国家外汇储备的增加。改革开放之初的1979年,中国只有8.4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而今年则将突破1万亿美元的规模[6],这与税收优惠制度有很大关系。

4.改善了市场供给。通过税收优惠,引导外资投向中国急需发展和拟优先发展的能源、交通、电信等基础产业和农业、林业、牧业等薄弱行业及经济落后地区,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5.扩大了劳动就业。外资企业的大量兴办,对于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起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培养了一批具有良好素质、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的劳动大军。

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外资企业利益倾斜的价值取向。在通常情况下,优惠和歧视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优惠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对无权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企业(也即内资企业)是一种限制和排斥。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负面作用,体现在:

1.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直接减少。优惠政策的核心是国家牺牲一部分税收收入为代价来吸引外资。长期以来,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许多地方政府更将税收优惠当作是吸引外资的灵丹妙药,认为优惠愈多,对外商的吸引力愈大。各地为了多吸引外资,相互攀比,越权减免税收,且愈演愈烈,加之有些国内企业利用假外资、假合资骗取税收优惠,更加剧了税款的流失,减少了财政收入。

2.削弱了内资企业竞争地位。目前中国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法制度,虽然名义税率都是33%,但由于对外资企业实行更为优惠的减免政策规定与成本费用扣除、摊提,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实质税负存在很大差距,内资企业的“地利”优势被外资企业的“成本”优势所抵消,内外资企业不是在同一个起点进行竞争,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地位。而这显然与市场经济要求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公平竞争的原则相违背。

3.加剧了沿海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由于中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较长时期以来主要集中于沿海地区,加之沿海地区投资环境得天独厚,而西部地区投资环境差,对外资缺乏吸引力,因而导致外资大量涌入沿海地区。这样不均衡的投资格局进一步加剧了沿海与内地、东部与西部的发展差距,致使地区间居民生活水平差距进一步扩大。

4.导致中国产业结构的失衡。外资是以增值为根本目的,外资的投向主要取决于外商的盈利需要,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倾向投资于那些经营周期短、见效快、盈利水平高的项目,而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的能源、交通、码头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量很少,从而使得中国本己失衡的经济结构进一步加重失衡,这给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升级带来困难,从长远来看,将削弱中国整体的经济实力,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5.始终未予调整的出口导向的税收优惠制度,扩大了中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失衡、强化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增大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调控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际贸易摩擦。

6.就税收优惠政策本身而言,中国的税收优惠主要采用直接减免税形式。这种税收鼓励的价值完全依赖于企业的获利能力,它对那些需要补助的微利或无利的企业并不提供补助。国际税收经验表明,以利润为基础的减免税优惠易刺激外商投资企业产生短期投资行为,不利于鼓励资本和技术密集型项目的进入,致使一些以投机为目的的短期投资者一直利用直接税收优惠政策牟取最大利益,优惠期限一到便转移投资,继续享受优惠待遇。

(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的发展趋势

上述分析表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既产生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诸多不足。因此,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扬长避短,适时修订和完善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已经刻不容缓。而要改革和完善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笔者以为可以用八个字来概括,即统一、规范、简化和调整。

所谓“统一”,是指要抓紧制定、出台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制度(包括内外资税收优惠制度)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曾较为广泛地实行“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不仅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而且在个人所得税、流转税方面都曾给外商、外资企业以更多的优惠,而1993年10月第一次修订、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现了对中外公民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统一,1994年实施的全面工商税制改革又在流转税方面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统一,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却一直沿用下来,虽然两者的名义税率均为33%,但由于两法在税收优惠、成本费用扣除等方面规定的巨大差异,两者的实质税负差别很大,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是外资企业的两倍多,这无疑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也与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精神相违背。因此,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费用扣除方面实行同等对待并适当降低税率已属必然。事实上,中国的有关立法机关目前正在进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工作,相信不久可望实施。

所谓“规范”,是指要通过制定高层次的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税收减免优惠,提高税收减免政策的透明度,减少税收减免的随意性。目前,中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规定,不仅存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而且广泛存在于其他低层次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甚至非规范性文件中,立法层次低、透明度差、随意性强、稳定性弱,既使外国投资者难于全面了解、无所适从,缺乏投资信心,又与“税收法定主义、“依法治税”的原则精神相背离,而且还易诱发各地恶性的税收竞争,因此,需要借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制定之机,清理这些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文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纳入规范的法制化的轨道。

所谓“简化”,是要全面检讨现行的税收减免政策,取消哪些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优惠政策和优惠方法。名目繁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减免方法,不仅人为地复杂税制、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不利于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因此,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必将大幅度地削减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规定,这也与国际上“简化税制、扩大税基”的发展潮流相一致。

所谓“调整”,是指要调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重点方向和领域,以适应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全球经济失衡、中国经济内外失衡的压力凸显的背景下,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五个统筹”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制度必将进行结构性的重大调整,向扩大内需倾斜、向高精尖技术企业倾斜、向环保产业倾斜、向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倾斜、向能更好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企业倾斜、向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增进弱势群体福利的企业倾斜,必将成为中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调整的发展方向。

注释:

本文载于社团法人韩国税法学会编:《租税法》,韩国税经社,2007年4月

中文参考文献:

1.朱大旗编著:《税法》,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中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2.徐孟洲主编:《税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五”部级规划教材,中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3.刘隆亨主编:《税法学》,21世纪法学创新系列教材,中国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4.郑国洪著:《中国外商投资税收优惠制度重构研究》,载于《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6年年会暨第五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5.夏斌著:《新时期开放政策需要策略性调整》,载于2006年8月3日《中国证券报》(财经A03版)。

6.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function.jsp。

[1]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六个“必须坚持的原则”,再次重申“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就深刻地表明这一点。其他五个坚持包括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民主法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2]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多属于出口企业。

[3]但按照中国国务院2000年11月18日的《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中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指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论文范文第4篇

本文通过对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界定和方式选择的分析,旨在使企业选择策略,以便使广大经营者及会计人受到理解与重视。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可取得节约税收成本(savingtax)的税收收益,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已取得更大的税收收益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关键词]企业避税避税策略税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税的界定

1.1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调查

跨国公司每年“避税”达几百亿元。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内经营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避税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1.2合法避税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合法的手段,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尽量减少纳税税额。所以避税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税、漏税另当别论,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

2企业避税的策略

社会关系纷繁复杂,企业避税的方式也千差万别,各企业有各企业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据笔者了解,绝大多数企业在现实生活中的避税手段相当高明,可谓轻车熟路,总结起来无外乎有以下几种方式:

2.1生产环节的避税方法

2.1.1转让定价

1)通过在国外设分部在国内加工制造的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

2)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如果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经济特区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让定价法,将高税区的公司的经营所得通过压低销售价的方式转入低税区的公司之中,避税效果更为明显,当前跨国公司避税主要采取这钟方式。

2.1.2贷款高利率

1)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2)国际避税地建公司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2.2投资环节避税方法

2.2.1选择投资企业类型的方法

1)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2)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仅在使用的税率上明显不同,同时,法律对外资企业又提供很多的优惠政策,所以,通过改内资企业为外资企业,披上外资企业的面纱,就可以轻松避开其所使用的高税率。

3)另外,内资企业统一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基本上趋于公平,但仍可以通过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所以,企业通过“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当然,这种方式使用不当会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有可能出现偷税情形。

2.3选择投资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

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3.2企业外商投资

众所皆知,绝大多数的企业形式,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例,投资者都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而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以便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以提高中国的生产和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出资者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外资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3.3无形资产带来的效益

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3.4采取货币出资也同样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4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2.4.1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方法。具体来说,不同的投资产业使用的税收优惠不太一样,我们国家的税法提供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的年限内享受减免税收的待遇。所以选择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合理避税的方式之一。

2.4.2新税法的颁布实施

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

2.4.3企业也可以生产出口产品,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

2.5选择投资地点的方法

2.5.1虚设常设经营机构

很多投资经营企业利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实际业务活动则不在或不主要在区内进行。这样该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者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照顾,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向境内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2.5.2虚设信托财产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分离,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却归在国际低税区、特区或经营开发区的企业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3成本费用环节避税方法

3.1材料计算法

材料计算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但是在材料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的情况下,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一般来说,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上涨的,如果企业采取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否则势必使计入成本的费用相对较低。如果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的材料先出去以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3.2折旧计算法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参考文献

[1]孙成方:避税与反避税[J].税收实务

[2]杨辉:避税筹划的合理性分析[J].财会与财政

[3]张海雨:我国现行税法下的避税思考[J].上海财税

致谢

本论文设计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业已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无不凝聚着()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毕业论文写作期间,()老师为我提供了种种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和一些富于创造性的建议,没有这样的帮助和关怀,我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此向丁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临近毕业之际,我还要借此机会向在这四年中给予了我帮助和指导的所有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四年来的辛勤栽培。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课老师认真负责,在他们的悉心帮助和支持下,我能够很好的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并在设计中得以体现,顺利完成毕业论文。

外商投资论文范文第5篇

(一)变更居民身份避税法

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迁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以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他们采取不购置住宅、出境、流动性居留或压缩居住时间等方法来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以逃避税收。

(二)转移定价避税法

转让定价是指有联属关系的企业法人之间,在相互举借贷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等经济往来中,所制定的价格,也称划拨价格。这是目前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采取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国际避税方法。其基本作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高价。这样,跨国公司的利润就可以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

(三)新的苗头

其一是境外中介机构,包括承接留学、法律、会计业务的机构在国内设立办事处的有关征税。由于这些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定金较少,而营业收入主要在境外结算,国内行政机构往往只能按合同金额计税,而无法得到这些机构在境外收到的、源于境内收入的资料,所以不能征得所有应缴税款。其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内举办会展的有关征税。由于境外公司未在境内注册,而在境内提供服务所得收入也多在境外结算,加上会展期短,国内行政机构无法取得收费明细表,进行依法征税。

二、跨国避税在我国盛行的主要原因

(一)政策法规不科学和不健全

以分析我国目前的转让定价税收制为例,我国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则,规定了一套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从表面上看,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似乎已和国际惯例接轨。但是,面对错综复杂的转让定价的问题以及我国特有的国情,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立法还是过于简单,实践可操作性较差。

(二)管理体制的缺陷

对转让定价问题的管理需要工商、计委、税收、海关、外贸、商检等多个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才行。然而在我国个部门之间“缺位”与“越位”的想象严重,导致有些监督管理项目部门之间相互撞车,有些监督管理项目又无人负责,形成真空。国外通过贿赂有关负责人员来达到少交税、少交费的事情多如繁星,灰色交易猖獗。

(三)人才的缺乏

我国既欠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也缺乏专门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缺乏同外商打交道的经验,致使合营谈判中中方让步过多,一些不正当权益没有竭力争取,使实际支配权都在外放手里,从而使外商更容易实现转让定价。转让定价管理人员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查账审计中缺乏熟练的技能,致使外商投资企业能轻易的避过税务当局的查处。

三、国际避税的影响

我国在国际避税问题方面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如信息的缺乏,思想上的误区,国际税收交流的缺乏等等,面对如此多的问题,在中国作为第二大外商投资国家(仅次于美国),反避税手段又远远逊于美国的情况下国际避税给我国带来极大的危害。

(一)破坏税收公平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国际市场上,税负公平是影响竞争胜负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些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纳税人,由于其实际税负低于一般正常税负水平,因而获得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就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陷于不利的竞争境地。而且,国家为了筹集足够的财政收入,满足国家开支的需要,不得不提高税负或增设新税,而加重了其他纳税人的负担。久而久之,则会使避税活动在社会上蔓延,使财政税收蒙受更大的损失,最终将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引起国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

在跨国投资经营活动中,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控制企业利润的流向以逃避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结果会造成国际资本流通秩序的混乱。这不仅损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也使有些资本输入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外汇管制措施,限制本国资本的外流,从而对正常的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中方合资者、合作者的利润被侵吞

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机制本身即构成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的诱因。即使合资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外方母公司最多也只能从税后利润中按股权比例分得一部分,其余部分归当地合作者。因此,跨国公司往往倾向于在合资企业最终利润形成之前操纵各种内部化的资金转移渠道,提前获取收益,借此从合资企业中攫取比投资股权大得多的利益份额,导致中方投资者的利润被转移到海外而蒙受损失。

四、对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对反避税的认知

外商通过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的现象如不有效遏制,任其继续蔓延,就会从根本上动摇税基,破坏公平税负原则,不利于扩大开放,吸引外资。因此,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是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法规

在现今法制社会,法律已成为约束人们主要行为的规范。从上面可以看到,我国在转让定价立法方面的缺陷,针对这些缺陷我们要逐个突破。

(三)改革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等舆论工具,从依法治税的高度,大力宣传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认识;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要主动与外经贸、海关、物价、工商、商检、银行、公安等部门联系合作,共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

(四)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人才稳定

专职人员不仅要具备熟练的审计、查账技能、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及高度的责任心,同时要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贸易知识,熟悉国际税收、西方会计,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国家或企业应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举办业务骨干培训,并逐步形成规模,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列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才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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