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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工作交流材料

纪委工作交流材料

纪委工作交流材料范文第1篇

一、组织协调不缺位。按照规定,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纪委的重要职责。因此,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不是“隔岸观火”、与己无关,而是要积极协助、当好参谋。及时把上级纪委的新部署、新要求传达到党委并提出落实的建议,定期向党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一些重大问题,提请党委专题研究并积极协助解决。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明确相关部门应担的责任,引导相关部门自觉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到各自的工作,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沟通联系、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等工作制度,整合各成员单位优势,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强化对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特别是要用好“一案双查”这把撒手锏,强化责任追究,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论原因、不讲情面,哪怕是对已经退休、已经调离的,也要严打“板子”,以严厉的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到位。

二、严明纪律不含糊。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纪委要按照要求回归本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问责到位。监督执纪问责都要冲着纪律去,重点查找党员干部在遵守、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要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是否存在“七个有之”、“五个比如”现象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坚持严格执纪、动辄得咎,从纪律和规矩角度去衡量、处置党员干部隐瞒个人有关事项、对抗组织审查、跑风漏气、买官卖官等违规违纪问题,以“眼里不揉沙子”的态度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对纪委来说,查办大案要案是政绩,抓早抓小、管住“大多数”是更大的政绩。纪委不能等到党员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才出手,要把功夫下在平时,把警示谈话、纪律诫勉作为重要工作方法,强化日常监督执纪,发现党员干部违纪的倾向、苗头,就要该提醒的提醒、该纠正的纠正、该批评的批评、该处理的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

三、纠正“”不松劲。纠正“”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持之以恒纠正“”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和长期性任务,必须发扬钉钉子精神,持续发力、环环相扣,把“螺丝”拧得越来越紧。要紧盯每个关键时间节点,紧盯“”新形式、新动向,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深化专项整治,持续狠刹党员干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公车私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歪风。坚持“严”字当头,敢于动真碰硬,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对踩踏作风红线的问题露头就打,使之无处遁形、无处藏身。要高举问责的利剑,对“”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加大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力度,强化震慑和教育,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既要立足当前,强化监督执纪,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建立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和问责处理的长效机制,巩固成果、不断深化,坚决防止“”反弹。

纪委工作交流材料范文第2篇

一、各级领导重视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它的原则性、规范性强,一旦离开领导的重视,将很难做好。四年来,我们的案件审理工作一直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1、总公司纪委领导高度重视。20__年年底,总公司纪委彭书记专门召集我们的纪委书记、案件审理处长开会,就我们某子公司在审理一起公安移送案件时,直接套用公安部门的定性标准,后来出现了定性不准确的问题,明确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以后做好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提高了认识。20__年下半年,总公司纪委原主任曹焕斌、王祖玉率案件质量检查组对我集团公司案件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了案件审理工作上台阶。

2、集团公司领导尤其是党政主管领导高度重视。一是在机关编制上设置了案件审理处,配备了两名审理人员。二是在经费上给予保证,实报实销。业务部门提出的经费计划都给予了落实。三是主管领导定期不定期地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注意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将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摆到集团公司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每年集团公司都要召开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任务。今年集团公司将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与“老三会”一起开,扩大了参会人员,增强了会议效果,提高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地位。

3、得到了各子(分)公司党政主管领导的重视。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都设置有纪检监察工作机构,为严格执行查案与审案分开制度,他们充分发挥了案件审理小组的作用,案件审理小组不少于5人,一般由纪检监察、公安、审计、财务、劳动人事等部门人员组成,审理小组成员一旦有缺时能及时给予补缺,并规定案件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纪委副书记担任,未设纪委副书记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确保案件审理工作组织健全。有必要时,公司党委书记亲自参与办案。如二公司党委书记刘杰、川渝公司党委书记覃贤明、医教产业总公司党委书记王启录、原西安工程公司安存海等都参与过具体办案。

二、规范运作程序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

严格按照“24字”办案方针审理案件,是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依纪依法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保证。

1、制订办法,规范行为。20__年下半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纪委、监察处《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的暂行办法》,制订了《集团公司党纪政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案件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处分违纪人员批准的权限、受理案件应具备的材料、案件材料在卷宗内的排列顺序等事项。同时,还制定了《集团公司〈办理案件征求意见事项的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的有效执行,确保了案件质量。

2、认真审理,一丝不苟。在每一案件移送时,我们坚持做到,先由负责审理的领导对案件材料进行审阅,材料不齐、证据不足 的不接收,并让其补齐相关材料后才可接收。接收时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移送人、接收人分别签字,尔后指定两名承办人具体审理。审理中严格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进行,尤其是对调查报告、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审核。弄清被调查人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如提出不同意见的,有关党组织或调查组是否将所提的问题说明清楚,根据党内条规、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定判断调查报告、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或拟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须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审理时间一般都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没有出现延期现象。承办人阅卷后,在审理报告中必须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案件调查人员或呈报案件的党组织或领导班子的意见及承办人的意见。形成的审理报告必须经过案件审理部门或案件审理小组集体审议,发扬民主,认真讨论,然后提出结论性意见,经案件审理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在审结每一起案件时,我们严把“三关”,一是“严”,就是对案件检查进行全程监督要严。主要体现在,一看是否履行了立案手续,有无诱、骗、逼行为;二看调查中采取的停职检查、查询或冻结涉嫌人员存款等措施履行审批程序是否正确;三看在对违纪违法款物没收追缴中,有无截留、挪用、侵占、私分问题。二是“深”,就是核对事实深入细致,透过现象抓本质。在审阅调查报告核对事实材料中,进行反复对照斟酌,不忽视每个细节,不放过每个疑点。三是“细”,就是对每一证据都必须认真细致地审查核实,做到一丝不苟。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审理就是通过鉴别证据、使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恰当处理,只有证据确凿充分,才能使当事人端正态度,认识错误,才能应对当事人的辩解、申诉等各种复杂情况,才能真正办成铁案。一看所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证据是怎么来的,是不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提供证据的证人与违纪人员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和其他不良动机,是否有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性;二看传来证据,是否在传递、传抄过程中发生错误;三看证据与供词之间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为确保案件质量,我们针对易出问题的两大环节进行了收权。一是所有分公司的案件,必须由集团公司案件审理处审理后,方可审批办理处分手续。二是所属单位给予党员开除、管理人员行政开除处分的,必须报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处分手续。

3、大要案件或复杂案件,审理人员提前介入。遇有大要案件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时,要求审理人员提前介入,掌握案情,合力办案,为快查快结,提高案件质量打好基础。如在查办某单位两起经济大案时,一起涉及资金7万余元,一起涉及资金30余万元,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办案效果、办案质量都很好。

4、严把处分决定执行关。处分决定下达后,我们要求一个月内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宣布,经济赔偿或罚款的要到位,三个月内上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未按要求进行的,予以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予以扣分。

5、重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转化办案成果。案件调查组在案件调查终结时,按照要求不仅要有案件调查报告,而且还要提出案件剖析材料和整改建议;案件审理小组既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严格审查,而且还要对是否实施责任追究,开展警示训诫教育以及如何开展源头治理工作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如某公司纪委去年在审理一起经济案件时,发现《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有未明确的事项,他们及时将有关问题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对《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未明确事项进行了必要补充,使公司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今年3月份,集团公司纪委在审理某单位职工署名反映信一案时,共提出整改意见7条,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

6、搞好案件卷宗,做实归档工作。每个案件办结后,一般是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收回后,由审理人员填写结案报告,经案件审理负责人把关签字后归档。我们统一的案件材料在卷宗内的排列顺序是:⑴受理依据材料;⑵核实呈批表;⑶初步核实报告;⑷立案报告及决定意见;⑸调查方案;⑹证明材料;⑺调查报告;⑻错误事实材料及本人说明;⑼审理报告;⑽党组织决定;⑾批复;⑿结案报告表。案件材料多的分为立卷和副卷。卷宗内材料纸小的统一用标准低粘贴后再装订,这样一来,使案件卷宗达到了材料排列统一有序、整齐美观、实际耐用的效果。

三、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执纪办案能力,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关键

近年来,我们针对纪检监察人员每年都有变动的实际情况,集团公司纪委每年都要举办一期纪检监察人员培训班,通过讲解案件审理工作业务知识、交叉阅看卷宗、评比优秀卷宗、规范卷宗材料等措施,进一步提高了案件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20__年初,我们在眉县疗养院举办了“案件审理人员培训班”,培训班上重点安排了案件审理业务知识讲座、案件审理工作有关规定学习,并邀请陕西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唐主任到班授课,学员交叉查看案件卷宗,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为了统一案件卷宗材料,集团公司纪委为各单位制作了笔录纸、卷宗封面、隔页纸、目录等。20__年6月在乐山基地举办了“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人员培训班”,培训班上安排了案件检查、执法监察、案件审理业务知识讲座等内容。20__年7月在青岛四公司举办了“集团公司案件检查业务培训班”,专题安排了案件检查、案件审理业务知识学习研讨,对四公司纪委近年来的全部卷宗进行了检查,点评了卷宗情况。通过连续三年的强化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规范了卷宗,打牢了审理工作基础。

四、实施纪检监察工作考核制度,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有效动力

纪委工作交流材料范文第3篇

这是重视新闻监督的具体表现,也是改进党的作风,加大反腐倡廉力度的重要举措。但是,这项规定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法律上的争议。

首先,把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作为追究党政官员责任的线索来源,是否意味着把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作为搜集证据或者线索的方式?假如把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作为线索来源,那么,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是否能够保护自己的消息来源?许多国家规定,为了尊重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独立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不得搜查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办公场所,不得传唤新闻记者作为证人出庭,也不得强迫新闻记者交出自己的新闻来源。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如果法庭认为新闻记者掌握的消息来源,对于查清犯罪事实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可以要求新闻记者交出有关消息来源,如果新闻记者拒绝交出消息来源或者拒绝提供有关线索,那么,法庭可以藐视法庭罪,对新闻记者判处有期徒刑。在我国,假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把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作为消息来源,在核实材料的过程中,势必会要求新闻记者详细说明采访报道情况,也必然会要求新闻记者交代消息来源。这样一来,就会将消息提供者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也会使新闻记者陷入两难局面――如果交代消息来源,那么,违背新闻职业道德;如果不交代消息来源,那么,似乎是向纪律检查委员会隐瞒事实真相,涉嫌弄虚作假。所以,把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作为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线索来源,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缺乏保护消息来源的具体规则,或者强迫新闻记者必须交代采访报道的有关具体情况,那么,新闻记者就可能因为采访报道而陷入法律困境。所以,今后全国各地在制定办案准则、把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作为消息来源或者线索的时候,一定要把保护新闻记者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保护新闻记者的消息来源作为起码的前提条件。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最好不要把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作为查办案件的线索来源。

其次,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一些民事诉讼案件中,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已经被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在反腐败的过程中,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很少作为证据使用。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只是规定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可以作为线索来源,而不是作为证据使用,这对于保护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权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既然是线索来源,那么,纪律检查委员会一定会顺藤摸瓜,不断地查找有关的犯罪事实。假如,仅仅是假如,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出现了严重失实的情形,那么,办案机关是否应当追究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法律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司法机关把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作为证据,对新闻记者提讼,追究新闻记者的刑事责任。这是一种极端危险的举动。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利用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作为线索来源,进一步追查案情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客观真实,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据此掌握确凿的证据,追究党政官员的责任;一种是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属于虚假材料,纪律检查委员会经过调查取证之后,还党政官员以清白。在这种情况下,纪律检查委员会万万不可向司法机关移送有关材料,追究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诽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纪律检查委员会最好不要引用法律除外条款,由司法机关直接追究新闻记者的刑事责任,因为这样会造成“寒蝉效应”。即使发现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存在严重不实情况,纪律检查委员会也不应大动干戈,或者移送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应该由受害人自行决定是否提讼。这样做既可以维护党的整体形象,同时也可以鼓励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进一步发挥新闻监督作用,帮助纪律检查机关搞好反腐倡廉工作。

当前在一些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大案要案报道活动中,某些新闻记者抱着“墙倒众人推”的心理,胡编乱造犯罪嫌疑人的绯闻事件,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带来不应有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追究新闻记者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其他办案机关千万不能越俎代庖,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新闻记者的法律责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涉及犯罪嫌疑人的风流韵事,也应该慎重处理。不能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直接或者间接向新闻媒体提供有关材料,从而使严肃的反腐倡廉工作,变成社会群体娱乐性事件。

我们充分理解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海南省监察厅制定这项实施办法的良好初衷,但是,真理与谬误之间只有半步之差。如果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监察机关在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时候,过分地依赖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或者把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作为线索来源,那么,有可能会适得其反。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对于反腐倡廉具有正面的促进作用。但是,如果新闻记者或者新闻媒体因此而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不得不透露自己的消息来源,或者不得不出庭作证,甚至因此而承担诽谤的刑事责任,那么,将会使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不敢主动配合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门查办案件的工作。

纪委工作交流材料范文第4篇

一、专题一学习研讨主要内容

强党性:重点学习党章,xx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考察xq、兵团时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等。重点围绕如何严格遵守党章,增强党章意识,使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对党忠诚、头脑清醒、立场坚定;如何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坚定拥护兵团党委、学校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开展研讨。教育引导处级以下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增强政治意识、严守政治规矩,努力成为先进文化的引领者、学校事业的推进者、校园稳定的维护者。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专题一学习研讨时间

按照兵团党委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四强”工作计划,第一专题学习研讨要在9月30日前结束。

(二)自学与集中学习

各基层党委(总支)和所属党支部要紧扣专题一学习教育内容,重点抓好党支部“三会一课”集中学习研讨和党员个人自学。每个专题安排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至少开展1次交流研讨,每名党员至少作1次专题发言。交流研讨要有深度,见人见事、触及问题,防止浅尝辄止、散光走偏。个人自学要坚持读原着、学原文、悟原理,领会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做到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各基层党委(总支)及支部书记要抓好督促检查。

(二)党支部书记、支委上党课

各基层党支部委员会成员要坚持讲党课,要认真学习领会十八大以来xx总书记对全面从严加强党的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着力强化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紧扣专题一学习教育要求,联系单位、岗位、党员干部思想、工作实际,重点围绕“锤炼党性、严格遵守党章,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开展研讨。

(三)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摆问题

要对照“四强”标准,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和工作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深入查找解决在“锤炼党性、严格遵守党章,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方面存在的差距和突出问题,认真撰写党课讲稿和研讨发言材料。

(四)相关要求

1、各基层党委(总支)及支部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从严从实按学校要求抓好专题教育各环节工作。

纪委工作交流材料范文第5篇

第二条选拔任用管理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管人与管事相结合原则;

3、简政放权、提高效率,职级分开管理原则;

4、轮岗交流、竞争上岗原则;

5、注重实绩、任人唯贤原则;

6、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7、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职数设置

1、领导班子职数。区人民法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3名;副院长级领导职数3名,分别为:纪检组长1名,政治处主任1名,执行局局长1名。区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副检察长级领导职数3名,分别为:纪检组长1名,政治处主任1名,反贪污贿赂局局长1名。

2、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数。区人民法院设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2名,区人民检察院设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2名,按照领导班子副职规格和条件,从具备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官、检察官中选任。

3、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为,编制在3名以下的设正职1名;4-6名的设1正1副;7-9名的设1正2副;10名以上的设1正3副。

4、科级干部职数。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按最高不超过1:1.9设置,其中正科级干部与副科级干部之比为1:2。

第四条干部管理权限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正副职实行行政职务与级别分开管理。具体管理权限如下:

1、区委管理的干部。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组长,政治处主任,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中非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享受所担任职务的相应的职级待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组长,政治处主任,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其中非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享受所担任职务的相应的职级待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2、区委委托区委政法委任前备案管理的干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正职,法庭庭长。

3、区委委托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管理的干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副职,法庭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第五条任职资格及条件

1、科级干部任职资格与条件。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与条件。其中,提任副院长、副检察长,执行局局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还必须同时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或者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2、内设机构正职和法庭庭长任职资格与条件。在内设机构副职、法庭副庭长岗位上工作满2年,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担任业务部门正职的还必须同时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或者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3、内设机构副职任职资格与条件。工作满2年,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担任业务部门副职的还必须同时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或者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任免程序

1、科级干部任免程序。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与区委组织部沟通,区委组织部会同区委政法委考核,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办理,报区委研究决定。

2、内设机构正副职任免程序。内设机构、法庭正副职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任免意见,任前报区委政法委审查,任后报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备案。需要依法任免的,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3、任免材料呈报。对区委管理的干部,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向区委组织部呈报任免材料;对区委政法委备案管理的干部,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向区委政法委呈报任免材料。呈报材料包括:干部任免请示、党组讨论会议纪要、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

第七条管理制度

1、交流轮岗制度。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分管同一项工作满五年的,必须调整工作分工。担任内设机构、法庭的正副职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五年的,必须轮岗。根据工作需要,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的,也要积极进行交流轮岗。适当加大全区政法系统干部交流力度。

2、竞争上岗制度。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正副职岗位出现空缺时,原则上实行竞争上岗,根据需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全区有任职资格人员开展。符合条件的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必须参加竞争上岗选拔。

3、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干部交流轮岗、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任职回避的具体办法由区委政法委会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有关待遇

1、现担任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人民法庭正副职的,本办法实施后,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改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分别享受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工资待遇。

2、现担任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人民法庭正副职的,本办法实施后,因组织处分或不胜任现职改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分别享受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

3、本办法实施后,提拔担任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内设机构、人民法庭正副职,分别享受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

第九条纪律与监督

1、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干部任免主管单位对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免和调配决定,有权予以纠正。

2、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各项职数配备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