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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中图分类号:X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02

一、现行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包括:(1)城乡规划;(2)国家重点建设工程;(3)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还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内容作了笼统的规定:(1)规划和建设项目气候适宜可行性;(2)建设项目影响气候变化可行性;(3)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可行性。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和内容和《气象法》一致,这里不再赘述。

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相比《气象法》,增加了“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区域农(牧)业结构貂整建设项目。”第二条规定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内容,相比《气象法》,增加了“气候风险影响规划和建设项目可行性”。

二、现行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定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条规定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范围为:(一)行政区域;(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五)城市规划。但是,《条例》没有对气象风险评估内容做具体规定。

2.《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仅仅规定了气象灾害风险的范围为行政区域。同时,还规定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为行政区域遭受气象灾害影响风险性。

3.《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

《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分为,相比《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增加了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和重点领域规划、大型农业开发项目;受气候及气象灾害影响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场所等受气象灾害影响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特定项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规划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为“规划遭受气象灾害影响风险性”。

4.《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

《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相比《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增加了农业开发、生命线工程等受气候及气象灾害影响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受气象灾害影响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特定项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为:“规划和建设项目遭受气象灾害影响风险性、规划和建设项目引发气象灾害风险性。”

三、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关系的若干说法

1.说法一:“气候可行性论证包含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持该说法的观点为,气候可行性论证包含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该观点的主要根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以及地方标准《贵州重大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规范》、《山东重大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规范》有关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内容的规定。他们认为气候可行性包括:“(一)规划和建设项目气候适宜可行性;(二)建设项目影响气候变化可行性;(三)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可行性;(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只是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一部分。

2.说法二:“气候可行性论证等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持该说法的观点为,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同一内容的不同称谓。随着各级政府逐渐重视气象灾害工作,气候可行性论证逐渐演变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该观点主要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关于“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统筹考虑”的规定。他们认为,对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统筹考虑,且其范围一样,就意味着两者为同一内容。

3.说法三:“气候可行性论证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交叉关系”

持该说法的观点为,气候可行性论证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只是由于两者的范围有所交叉造成的包含或者等同的误解。该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在《气象法》已经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依然规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可见,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另外,山东省和江苏省分别出台了《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进行管理,因此,气候可行性论证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不同的,只是范围有所交叉。

四、本文观点:气候可行性论证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两个不同的领域

本文同意原则上同意第三种说法,气候可行性论证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两个不同的领域。现将理由陈述如下:

1.两者的范围不同

根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仅限于(一)城乡规划;(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除包括上述范围外,还包括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和重点领域规划、大型农业开发项目、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可见,两者的范围不同,且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范围大于气候可行性论证范围。因此,两者不是包含或者等同关系。

2.两者的内容不同

根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内容为:(一)规划和建设项目气候适宜可行性;(二)建设项目影响气候变化可行性;(三)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可行性。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为:“规划和建设项目遭受气象灾害影响风险性、规划和建设项目引发气象灾害风险性。”可见,气候可行性论证倾向气候适宜性、气候变化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倾向气象灾害和规划、建设项目之间相互影响。因此,两者也不是包含或者等同关系。

综上所述,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在范围和内容均存在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实际上,气候可行性论证属于气候资源管理范畴,主要针对的是气候适宜性、气候变化、气候资源开发和利用,范围为和气候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属于气象灾害防御范畴,主要针对的是气象灾害防御,范围是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域、易燃易爆、人员密集场所等容易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建设项目。

五、相关建议

针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两者间的关系容易混淆的现状,提出以下建议,供气象灾害防御立法时参考。

1.删除气候可行性论证方面的内容

为避免同《气象法》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相混淆,应当明确气候可行性论证主要针对的是气候适宜性、气候变化、气候资源开发和利用,范围为和气候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主要针对的是气象灾害防御,范围是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域、易燃易爆、人员密集场所等容易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建设项目。因此,气象灾害防御立法应尽量不出现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内容。

2.划清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内容

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否为气象部门公共服务职能,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规定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分为气象灾害评估(气象灾害事后评估)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事前评估)。气象灾害评估(气象灾害事后评估)工作范围为特定行政区域,目的为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为气象部门公共服务职能。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事前评估),范围为建设项目,目的是避免气象灾害和建设项目之间相互影响,由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单位实施。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重大项目

为了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对其进行气象风险评估,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认证的管理,规范气候可行性认证活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避免或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部气候产生的影响,必须要重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气候可行性论证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先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再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通过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来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二者缺一不可。

1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近几年,全球气候变化异常,气象灾害频繁发生,是人娄活动对自然界的影响,如区域项目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排放温室气体的企业建设都对气候产生了影响,为了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在区域项目建设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气候可行性论证是必要的。重大项目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可以得出项目建设后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及气象灾害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根据评估结论,及时调整建设方案,避免或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避免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

1.1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依据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在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18号令)里有相关的规定,主要规定是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进行评估,主要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候可行论证管理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的意见》((2007)49号)

(4)各省、市、县(安监部门)的关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通知。

1.2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动作模式及内容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采用分级管理,国家、省、市各级分别负责相关的内容,主要是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承接风险评估业务,送上级风险评估,不进行气候评价及风险评估。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分级管理主要是考虑区域性和技术性,专业的评估平台,权威的专家队伍、详细的基础气候资料,可以做出确切的风险评估和气候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进行相应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如地震、火山、大风、暴雨、雷电、高低温、大雾、雪灾等。尤其是国家重大项目要求更加详尽。兴城市徐大堡核电站建设,就调用了兴城30年的气候条件变化参数,特别对极端气候条件进行了评估。

2 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气候可行性论证往往在重大项目实施之前,从气候学角度出发,根据项目对气象要素的敏感度,对项目所在地的气候状况进行分析,对该项目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适当评估该项目对局地气候可能产生的影响,就预防或减轻气象灾害提出建议和对策。

2.1 气候可行性认证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候可行论证管理办法》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一般可以分为五类,包括:①城乡规划、重点领域以及区域发展建设规;②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③重大区域性开发、区域性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④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⑤其它重大建设项目。

在综合考虑各种建设项目与气象条件关系的基础上,一般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内容归纳为:基础情况调查;气候背景分析;;气候灾害风险评估;气候极值的推算;污染气象条件分析;预防或减轻气象灾害的具体对策和措施等6个方面。

2.2 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方法 在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实际工作中,常需分析气象要素的平均状态、稳定性、极端状况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污染气象条件。对于短期气候考察所获得的超短气候序列,需要进行订正延长。因此,工程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方法主要是关于气候要素的平均状态、稳定性、极端状况、污染气象条件分析、超短资料序列的订正延长等方面的分析方法。

3 总论

气候,不仅水资源、热量资源、太阳能、风能等不同的资源供人类利用,而且做为一种重要的环境因素在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各种人类的活动,尤其是重大工程项目的又对气候产生了不同程度,气候与重大项目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因此气象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

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时间较短,具有突发性特征,往往让人们猝不及防,危害性大。气象灾害防御,重在预防。对重大建设项目要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以防止这些项目不能抵御灾害甚至加重气象灾害的危害。

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气候资源,避免或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或者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最终达到趋利避害,争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实现可持续发展才是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中国气象局.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N].中国气象报2008-12-11,003版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范文第3篇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近年来。区域内极端天气事件频发,雷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富损失呈多发态势。为切实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依照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防雷减灾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防雷平安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运用科学的原理方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确保防雷安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对可能遭受雷电灾害的概率及雷电灾害发生后的严重水平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因此,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是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的重要组成局部,也是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最基本的科学依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各级气象和平安监管部门应把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日常平安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科学有效地预防和遏制雷击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涉及面广、责任重大,雷击风险评估作为社会公共平安保证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依法履行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平安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需根据委托单位的需要,客观、科学、准确地提供评估结果。评估范围内的业主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三、规范实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危险易燃易爆环境等建设项目。必需同步做好雷电风险评估工作,设计单位应当把雷电风险评估演讲作为施工图的设计依据,根据演讲要求、防雷技术规范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切实从源头把好防雷安全关,以确保社会公共平安。

(一)本行政区域内应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包括:

1乡村桥梁、燃气、轨道、供水、供热等公共设施;

2输电线路、变电站、发电厂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3石油、化工、矿山等易燃易爆物资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等爆炸危险环境;

4医院、商场、学校、影剧院和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5乡村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

6重点建设项目及高层建筑(建筑高度≥50米的建(构)筑物)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7高速公路的高架桥、Ⅱ类以上的机场;

8其他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重大建设工程。

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对评估结论负责。

(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演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还应当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进行说明;

3评估所依据的规范、规范、规程和方法;

4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

极端雷电事件出现概率5雷击风险性的评估.;

6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7评估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8其他有关内容。

四、切实抓好防御雷电灾害平安责任制落实

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督促各单位完善和落实防雷电灾害平安措施,监督有关单位主动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认真落实防雷设施平安检测的有关规定,及时排查治理雷击平安隐患。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范文第4篇

引言

农业灾害的发展虽由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决定, 但通过深入探究,认识灾害发生和发展规律,可以通过监测预警采取措施,减少农业灾害损失。

一、农业气象灾害评估研究

在农业生产中影响农业产量以及农作物产量最大的就是农业气象灾害,因此对此项所造成伤害进行了农业气象灾害评估。

(一)作物模型评估方法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将信息技术与农业气象灾害研究进行了有效结合,而且在农业气象灾害研究的过程中建立了作物模型进行定量评估。进行作物模型评估的好处是直观的看出农作物的生长过程、发育时期各个阶段的温度变化、对土壤进行分析以及降水量,而且还可以对天气进行实时监管,从这些优势中显现出其较强的机理性。

(二)综合模型评估方法

综合模型评估方法就是综合受灾的程度、受灾的范围、抵抗能力、作物对灾害的敏感度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等多种因素进行评估,然后依据其建立灾害评估指标机制。在构建农业气象灾害评估的综合模型评估进行定量、定性评估时,可以结合模糊数学方法、层次分析法、回归分析、灰色聚类分析以及BP神经网络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评定。一些学者在实际建立综合模型评估中采用了逐步筛选聚类分析法和产量逐级分离模拟的方法,以便于其建立受灾等级查询和受灾程度分析。

(三)灾害风险评估方法

实施灾害风险评估方法的好处是可以对已存在的危险因子在一定年限内的可发生性以及危险程度进行预测,这样就可以预知其危险程度、危害性的大小以及社会承受灾害的能力。在对农业气象灾害进行灾害风险评估的同时还要实施灾害风险管理,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对以预测到的灾害进行科学有效的防控和处理,将灾害的程度降低到最小化,保证其在社会的承受范围之内。

二、现状分析

当前,世界上农业气象灾害对农业危的影响评估的根据往往是农业气象灾害体系,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对于农业气象灾害的评估技术越来越先进,在20世纪80年代,有了质的飞跃,国内的一些专家学者以大田实践为前提,对相关资料进行深入地分析,并且以相关的研究成果作为根基,构建了多种数学模型用于评估不同的农业气象灾害。在全球气候变化的新形势下,对于气象灾害的评估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当前我国对于气象灾害的评估主要运用了3种评估模式,分别是综合模型评估、作物模型评估、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下面对这3种评估模式进行简要分析:

①综合模型评估,这种评估方式的着力点往往放在气象灾害的危害级别、对农作物的影响程度、农作物的抵御能力、当前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等等,在对这些要素分析的基础上,成功建立一个灾害评估指标体系,并且,结合了众多的数学方法,例如回归分析、模糊数学方法、层次分析法等。从定性与定量的角度评估气象灾害对农业的危害性,气象灾害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是采用综合模型进行定量评估的依据。相关的单位对于粮食损失的计算考虑的因素往往是绝收面积、成灾面积、受灾面积3种。

②作物模型评估,我国主要采用的是CCSODS模型,这种模型最大的特征是具有很强的通用性与机理性,并且非常实用,目前普遍运用于我国一些基层的农业管理者身上,能够为农作物的种植提供改进方案。

③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这种评估方式的着力点是气象灾害的具体要素,例如灾害的危险程度、对其的预测与减灾,这些要素往往具有变动性,考虑的因素众多,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开始对此技术进行运用,发展到现在,对此技术的运用更着重于灾害影响评估的风险性,并且运用了中队的数量化技术方法。

三、加强气象为农业防灾减灾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观测站网

气象部门要根据近几年来农业结构和农业种植结构的情况,农行生产布局变化对农业防灾减灾气象服务要求的变化,建立起区域性的观测网络。针对气象不能为小区域农业减灾防灾服务的现状,要建立起高时空密度、自动化和多要素的现代化气象综合检测网络,对相关的气象资料进行实时、准确的监测,提高气象检测的能力。

(二)提高对灾害的预测和预防能力

灾害的预测和预防体系是气象部门加强农业防灾减灾服务的重要环节,只有对灾害进行准确的预测和预报,才能对灾害做出及时的预警和采取可行的防灾减灾措施。因此气象部门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开展针对性的灾害预警工作。在做好对常规天气预测准确、及时的同时,也要重点做好对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针对当地的农业特色,做好防旱、防洪、防涝以及防冻等农业气象的灾害预防措施。除此以外,气象部门还要适当增加适合农业生产的气象服务,针对不同农作物与农作物的不同生长阶段的发育要求,对农民进行有效地指导。

(三)完善农村气象体系建设

气象科技服务是为农民服务的一项工作,深入农村,了解农村地区的实际需求,针对不同板块开发出适用的农业气象服务。让气象信息第一时间出去,明确气象部门主动传递信息的责任,及时更新和气象信息。健全村级组织为农民服务的制度,让专职的气象员在农村收集气象信息,并通过电视、广播或者黑板等载体,及时告知当地农民天气情况。同时,还可以加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公共媒体,为农民及时传达气象信息,让农民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气象的变化。除此以外,利用短信信息、短信专题等渠道,也可以为农民及时的传递气象信息。为了提高农民自己识别气象的能力,还可以深入农村,加强对气象科技知识的宣传,让农民也了解和掌握到相关的气象知识。

(四)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与调控

农业气象灾害的防御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在综合监测的基础上, 建立一个防灾减灾的综合应变决策服务系统,针对不同的灾种需要采取不同的防御技术或几种防御技术组合使用才能达到防御的目的。

(1)农业干旱、涝渍灾害防御与调控

应用农业生产气象信息服务保障系统, 根据不同气候类型地区、不同作物及其不同生育阶段灾害的发生规律和危害机理, 重点发展利用气象信息的非工程性节水农业技术,根据农业生产气象信息,建立防灾抗灾与农业增产相结合的基础体系。

(2)作物低温灾害防御与调控

利用农业生产气象信息数据库,推广新型增温、助长、促早熟的制剂及不同气象条件的制剂使用技术, 形成投入少、效果明显、可操作性强、便于推广应用的综合防霜技术体系。

(3)不利气候环境的长期宏观调控

从降低风险、趋利避害的角度研究农业生产主要气候灾害对农作物的影响和风险, 为防灾减灾宏观调控和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研制根据气候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动态变化和短期气候预测结果主动防御不利气候环境的宏观调控技术。

四、未来发展方向

由于所处国情的限制,我国对于农业气象灾害评估存在一定缺陷不足为奇,总的来说,对于农业气象灾害的评估,呈现出了蓬勃发展的势头,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有一定的势头表现。

首先,将会越来越重视对作物模型的应用,大家都知道,作物模型能够有效地模拟农作物具体的生理步骤,能够更好地探析农作物与外部环境、外部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将农作物整个生长的过程都全面的展现出来,作物模型的应用意义重大,在以后对此技术的应用也会越来越多,而模型的设计也会面向客户,紧紧围绕简单、精准的准则。其次,健全对农业气象灾害风险的评估,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理念引入其中,依据对灾害形成原因的分析,更深入地探究灾害形成存在的危险性、预防、承受灾害能力等。建立较为统一的评估标准。最后,综合评估技术将会越来越多样化,农业气象灾害对农业的影响往往无法估量,以往对灾害损失的计量只是关注直接性的经济损失,对于经济、生态环境的影响往往却忽略了,因此,在今后对于综合评估技术的研究也会走向多样化。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气象灾害;防御;法治化;中国

中图分类号 P4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10-0201-04

Abstract Due to special geographical conditions in China,natural disasters,especially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take place frequently. Each year,meteorological disasters lead to economic losses equal to 3% of the gross national product,which greatly influences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ies as well as social economy. Therefore,how to prevent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 and enhance the legalization construction of meteor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 as well as reduce the effects of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 on society need to be further studied. Through introducing the changes in prevention systems of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 in China and the legalization process of meteor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and comparing to foreign experience,deficiencies in China were pointed out and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improving legal system of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 were put forward. It suggested that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issued;meteorological disaster risk assessment system should be formulated,thus forming an assessment system integrating risk investigation,risk analysis and risk evaluation in one;the responsibilities,supervision,execution and other legal problems in the meteor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 system should be clarified,so as to intensify the status of meteorological departments,distinguish responsibilities of main subjects before and after disasters,highlight the importance of disaster prevention,confirm the leading role of meteorological departments in meteor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prevent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 as well as improve the government′s and people′s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disaster relief abilities.

Key words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prevention;legalization;China

我地处东半球中纬度地带,东靠大海、西处高原、南北跨度广,地域辽阔,人口众多,资源丰富。这种独特的地理环境使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尤以气象灾害为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发展都带来了十分巨大的损失。气象与法律一个是自然科学、一个是社会科学,看似毫不相关,但正因为人类的社会性决定了其二者的联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有效手段之一。有研究表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既艰巨又复杂,完善的法治体系恰恰可以给予其强有力的保障。要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就必须使气象灾害防御法治化。国外有研究表明,一个国家防灾减灾的强弱与法治建设的好坏有着莫大的联系。近年来,在中央的重视下,我国出台了不少气象法律规范,气象法治建设颇有成效,标志着我国在气象灾害防御法治化进程上正逐步由理论转向实践运用[1-2]。

1 气象灾害及其影响

1.1 气象灾害的定义

我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在条文中明确规定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气象灾害作为灾害的子领域,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它强调的是各种天气、气候现象对人类活动造成的各种损害。气象灾害又可分为直接灾害和次生灾害。气象次生灾害是指因天气、气候原因引发的灾害,比如暴雨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天气干燥诱发的森林大火,空气污染导致的酸雨等灾害。

1.2 气象灾害的类型及造成的影响

气象灾害大概有20多种,常见的有台风、暴雨、旱灾、洪涝、雷电、低温冻害、龙卷风、浓雾、沙尘暴等灾害。我国东靠大海,西为高原,纬度经度广,地势高低悬殊,地形复杂多样,东西部分别受东亚季风和西风带控制,在季风环流和西风带环流的控制下,大陆性季风气候显著,四季分明。这样的地理位置使我国天气特点和世界上其他同纬度地区相比,出现冬季严冷、夏季酷热、台风频发、降雨量最多的特点。在这样的天气尺度条件下,各种气象灾害频发,而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就有可能造成很大的损失。以我国为例,20世纪90年代后每年气象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是90年代之前的2~3倍;21世纪后,尤其近5~6年来年均直接损失是20世纪50年代的4~5倍[3-5]。

2 我国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历史沿革

2.1 我国古代防灾救灾制度

先秦r的典籍《管子》把防治自然灾害提到治国安邦的重要地位,其防灾思想一直为后世所继承和实践。自秦汉以来,历代封建王朝都把防灾救灾也就是“荒政”作为安抚民心、巩固政权的一项基本国策加以实施。中国最早的灾害防御可能要追溯到三皇五帝时期的大禹治水。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则筑堤修坝防治水灾,其中尤以都江堰为代表。正式的灾情上报制度始于秦国,宋代称作“诉灾”。到了明清代更加完备,报灾后还堪灾,按灾情大小划分等级,朝廷再根据灾情进行救济[6-8]。

2.2 新中国成立后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体制的沿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是按灾害不同分不同部门、按发生地不同分地区的相对单一的灾害管理模式,各部门各自在其管辖范围内独立负责相应的灾害防范和抢险救灾,属于“事后救灾”模式。“非典”事件后,政府逐步改变这种单一灾种的防灾减灾体系,采取中央统一管理、各部门联动的灾害应急模式。中央层面上,国务院是我国包括气象灾害在内的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2005年成立中国气象局应急管理办公室,是气象部门最高应急指挥机构也是气象灾害专职办事机构。地方上,各级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再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这样就把气象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常态工作纳入了管理,初步建立了分级别负责、分类别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

3 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

3.1 美国救灾法律体制

美国政府非常重视气象灾害预警,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NOAA)下属国家天气局(NWS)履行对全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以及气象管理工作的职责。美国鉴于其长久以来的法治理念,非常重视法律制度建设。它以《联邦民防法》与《灾害救助法》为母法,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法规,形成完整的救灾法律体系。如将保险引入救灾领域,制定了《全国洪水保险法》,《联邦灾害紧急救援方案》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各项灾害紧急救援的基本原则,当然也包括了气象灾害救援的基本原则,这就为防治气象灾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9・11”事件后,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土安全法》。确定国土安全部是美国的超级危机管理机构,这样就确立了美国分层应急救灾的管理体制。在联邦政府层面是由国土安全部负责全国灾害应急工作,州和州以下各级政府设有应急管理机构。除了完备的法律体制,美国政府在财政拨款中也充分考虑减灾资金。据联合国相关报告,国际减灾10年间,美国在减灾方面投资1 000多亿美元,大部分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加固及科技研发。

3.2 英国气象灾害防御管理

英国是个岛屿国家,其气候为典型的温带海洋性气候。英国气象灾害虽然较日美轻,但英国政府认为气候变化对国家的政策和基础设施影响很大,因而非常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建设。在法律建设方面,英国有《英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这是一部包括气象灾害在内的综合减灾基本法,规定了气象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等相关义务。这部法律被国际社会认为是较为成功的灾害防御应对法。英国政府还一直把灾害防御作为预算重点,每年用于人道主义救助的资金达到6.5亿英镑。而在灾害发生时,采用独特的“金、银、铜”救灾机制。金层级由相关政府部门组成,解决“做什么”,专人负责,以召开会议的形式运作,该层级负责制定目标和制订行动计划下达给银层级;银层级负责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专人负责,直接管控所属应急资源和人员,根据金层级下达的指示进行任务分配,简单明了地向下传达命令;铜层级负责具体实施。这一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

3.3 日本救灾法律体系及管理模式

日本在二战后由美国接管,因受英美影响,其法治化程度也比较高。而由于它独特的海岛国家性质,各种自然灾害频发,其中气象灾害所造成的影响也十分严重。为应对灾害,日本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全球第一部关于气候影响的专门法律就是日本政府颁布的《气候变暖对策法》,为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害,日本政府陆续出台了《气象业务法》《灾害资助法》《森林法》《防洪法》《海岸法》《灾害对策基本法》等法律。在《灾害对策基本法》中,对各种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应急对策、防灾规划、灾后救援重建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立法使日本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法可依,规范运转。在灾害防御管理方面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国家成立防灾委员会,首相为主任,指导全国的防灾工作。下设各部门设专门防灾机构,灾害发生时既可统一又可各自灵活作战。为充分保障防灾、减灾的财政预算,国民收入的5%都用于防灾减灾工作。作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日本灾害防御体系在立法、管理实施方面都取得了理想的成效,以至于我国的台湾省基本“照搬”了其救灾防御管理模式。

4 我国气象灾害防御法治化道路

4.1 我国气象主管机构的沿革及法定职责

中国气象局前身是中央军事委员会气象局,1994年更名为中国气象局,属于国务院下属的事业单位,对全国气象工作负责组织和管理,具备气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气象部门实行的是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同时结合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的体制,是垂直领导、分级管理。气象主管机构主要的职责就是为政府提供气象防灾减灾决策服务,拟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做好气象保障工作。

4.2 我国气象灾害防御法律体系

4.2.1 法律。2000年实施的《气象法》是第一部关于规定我国气象工作的法律,既是部门法又是实体法,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是效力最高的气象法律,更是所有气象法律法规的母法和上位法。

4.2.2 行政法规。2002年5月国家出台了第1部与《气象法》配套的气象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10年4月1日实施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第2部与《气象法》相配套的气象行政法规。其他如《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防汛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规相关气象内容的规定均构成气象法规的法律渊源。

4.2.3 各项地方法规。《气象法》出台后,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如云南、甘肃、河南、重庆、广西、、陕西、青海、宁夏回族等省份出台了地方《气象条例》。其他省份如湖南、湖北、江西等省份则出台了《实施气象法办法》。2006年9月,江苏省率先出台了《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福建省则出台了《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雷灾害防御条例》。至今全国各地出台的法规规章已达100多部,有效保障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开展。

4.2.4 政策性文件。除了法律法规,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政策性文件也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不可或缺的手段。这些年国家层面出台的政策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国家气灾害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2005年组织修订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试行办法》《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试行规定》等一系列应急管理预案和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5 目前我国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存在的不足

以上这些立法体现了我国气象灾害防御的中央与地方结合、专项与综合结合的立法特点,这些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之间互为有机补充,标志着我国气象灾害防御法律体统的建设已初具规模。《气象法》和相关条例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在气象领域活动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凸显了气象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地位。但是这个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不足。

5.1 未形成灾害防御综合体系

我国政府综合减灾机构缺失,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灾害防御综合体系。尤其是与外国相比,我国没有针对灾害而设的大部制,灾害管理机构都是单灾种管理部门,而在欧美发达国家都有专门部门负责管理。

5.2 轻防御,重救灾

欧美发达国家灾害风险管理都是以灾害风险评估为核心基础的,非常重视防御,灾害风险评估成为他们灾害应急管理的日常基础性工作。而目前中国的国情是对灾害风险区划和灾害风险评估的重视度、强制力都不够。举个例子来说明灾害风险评估的作用。早些年曾在报纸上看到湖南某中级法院长期遭雷击,设施设备常遭损坏,以至于法院职工每天都提心吊胆去上班,当事人对法院也是望而却步。这种现象导致民间流言这是法院办案不公而遭天谴,这当然是迷信的说法。后来根据雷击事故调查分析才真相大白,原来法院当初在选址规划时,政府相关部门没有进行灾害风险评估,结果搬迁的新址地下是个矿场,有很多矿石,正因为这种特殊的地理构造,造成了其屡屡被雷击,最后不得不重新搬迁,造成财政资源的浪费和不良社会影响。如果政府在规划选址时就能充分考虑气象灾害的因素,做好灾害评估工作,根本就不会发生这种所谓的法院办案不公遭雷击的奇谈怪象了。

5.3 民众防灾意识不强

受中国旧文化负能量如“生死有命,富贵在天”“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影响,不珍惜生命的例子比比皆是。如不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为了方便将房屋建在河道上,导致房屋被洪水摧毁;在楼顶私自搭建违章建筑,引发雷灾。或因财丢命,如在桑美台风袭击中,很多渔民舍不得渔船,不愿上岸导致最后船毁人亡。

5.4 灾害保险不全面

中国历来的管理思想是一种“万能政府”的思想,其实重大自然灾害风险既具有个人性,又具有社会性。相应的法律法规缺少对个人责任的要求,侧重于对政府灾后救济的依赖,民众的风险自保意识不强。灾害保险没有普遍化,其他社会力量如社会保险、慈善机构、社会团体等民间力量参与也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规定。

6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治化的建议

6.1 及时修订法律法规,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法律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尤其是2015年以来以简政放权为主要特征的国家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很快,要求非常严格。2015―2016年短短1年,国务院就陆续下发了〔2015〕31号、国发〔2015〕58号、国发〔2016〕11号、国发〔2016〕39号4个文件,针对气象部门的防雷法律法规进行了改革,最终决定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新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面对国家大刀阔斧的改革,中国气象局坚决贯彻执行。在这样的背景形势下,修订或废止有关法律法规、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就成了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法律体系的必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关于防雷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其他相关条文为适应新的形势政策也做相应变动,以前出台的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关于防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都要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二是出台地方法规。比如制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条例,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规范风险评估的范围、管理、监督,健全灾情调查机制,形成风险调查、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合一的评估体系,推动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向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延伸。厘清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机构、单位、公众的各项权利义务及责任。明确气象部门在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中的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地位,并制定相应的罚则,强调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样就可最大程度地减少类似前文所述的法院遭雷击事件的发生。还可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气候资源条例,通过这些法规的制定,推动对如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三是参考国外先进制度,建立我国的灾害保险机制和风险转移机制,形成不同层次分散承保风险体系。气象部门可以会同保险部门建议政府尽快制定《重大灾害保险法》,设计单独的各种气象灾害保险条款,积极在城市推行。

6.2 强化气象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权责

综上所述,要进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在修改和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笔者认为,要在条文中明晰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中的责任、监督、执行等法律问题。强化气象部门的地位,划分事前主体和事后主体的责任。厘清气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应承担各自的责任划分。突出灾害防御的重要性,确定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主导地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在法律上确立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在此原则下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明确了气象部门是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主体,政府要根据气象部门的评估结果来划定风险区域。第十一条明确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是气象部门的职责,地方政府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在国家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都应当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通过以上这几条的相互印证,不难得出气象部门是法定可以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调查的机构。但没有明确突出气象部门的地位,《条例》没有明确其他机构如果开展此项工作的非法性,没有确立进行灾害评估的必要性,这些问题在修改《条例》和制定相应法规时应引起重视,强化气象部门在这方面的主导地位。明确各部门、单位、企业在灾害防御工作中的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明确灾前、灾中、灾后影响的评估主体及相关责任,明确监督这些行为的责任主体。从而建立一套完整机制,明细责任的运行,使气象部门责任运行机制细化、相关部门责任运行机制细化、企业责任运行机制细化。

6.3 加强法律的实施

《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和其他部门法以及地方气象法规已基本构建了气象灾害方面的防御管理体系。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价值也在于实施。法律必须被信仰,才有它存在的价值。如何贯彻实施法律,把法律落实到位,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2点。

6.3.1 建设强有力的法治队伍。孟子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明代著名能臣张居正认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必须要靠人执行。执行法律的人必须具备专业法律素养,既要有专业法律知识又要熟悉气象业务。可惜的是气象部门在法治队伍建设这方面做得不尽如人意。以湖南为例,气象部门从市级开始往下的基层部门都没有专业执法人员,很多人都是兼职搞执法,很多法规科长都没有法律专业知识,对法律政策都很难领会到位,甚至有的领导也不是很懂,执法趋利明显,一些地方将执法作为创收手段,过分重视其经济效益,忽视了气象防灾减灾这一公共职能,这对气象法治工作的开展非常不利。要实现气象灾害防御从法制到法治的飞跃,还需要加强法治理念建设。首先要设有专门法制机构,配备具有专业法律素养的人员,培养气象与法律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开展气象灾害管理讲习班或研讨会;每年进行执法培训,强化法律学习。增强与国外、其他地区的信息交流与交往,组织必要的外出考察,交流探索灾害防御、气象法治建设等方面的总体经验。

6.3.2 加强宣传。对气象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反复宣传,增强公众对气象灾害防御的意识,提升自救、互救能力。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电子出版物、广播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等常识的讨论,在广场、街道、小区等人群密集的地方发放宣传资料。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社会的共识,更好地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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