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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教育硕士论文

数学教育硕士论文

数学教育硕士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硕士;创新能力;现状

一、我国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取得的成绩

(1)政策法规方面的不断改善。对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视与实践是随着创新教育思潮的产生而产生,并逐步通过各项法律、政策、文件深入开展,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一育法》、《关于加强和改进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区域合作的意见》、《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施基本要求》等等。这些、法律、政策、文件集中反映了教育主管部门对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实施思路与逐步规范的具体措施,属宏观的指导性文件。使我国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2)高等学校在提高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方面取得的成就。第一,教育结构不断优化,培养形式多样化。近年来实施的“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和发展了一批重点学科、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科技创新平台,为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确立了较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门类比较齐全、结构和布局比较合理、覆盖面较宽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体系。”截止2008年上半年,我国专业学位教育已累计招生86.5万人,其中学历教育招生24.6万,占专业学位总体招生数的28.4%;在职攻读招生61.9万,占专业学位总体招生数的71.6%。目前我国参与专业学位教育的院校总数为431个,占我国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总数的60%。我国初步建立了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培养了大量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二,高等学校日益重视,积极探索各种途径提高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高等学校日益重视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研究与实施硕士研究生穿心能力提高的各种途径:

二、我国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高等学校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总体不足。在2002年10月召开的全国硕士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上,参会者一致认为:目前,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问题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 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不强。

已有的许多调查数据也显示出我国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不足。国务院学位办专项课题“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现状调查与研究”,从我国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共选择7所具有代表性的高校,发放了3500份问卷就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现状展开了调查,调查统计结果显示:我国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总体上一般,其中9%和38%的导师认为硕士生的创新能力为“优”和“良”, 53%的导师和47%的教育管理人员认为硕士生的创新能力一般甚至较差;硕士研究生在这方面的自我评价也较低:硕士生创新能力自我评价“一般”和“差”的分别为51%和34%;用人单位认为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一般”和“差”的比例达68%。我国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具有创新性的高质量论文数目少。学术论文的质量和数量因其较强的客观性而成为衡量高校水平的重要尺度之一。近几年我国高校发表国际学术榜论文的数量有较大增长,但总体而言,我们与世界一流大学的差距仍然非常明显。不只表现在学术论文的数量偏少方面,更主要表现在学术论文的质量差距较大方面。即论文的被引用次数。

我国2005年在Nature和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数量不到美国的五分之一;2006年我国的Nature论文被引次数超过期刊IF值的,不到美国的五分之一;Science论文被引用次数超过IF值的,不到美国的四分之三。”

此外,普遍认为学位论文的创新性是硕士生创新能力的体现。但在我国当下的硕士生培养中,学位论文的质量却不容乐观:第一,相当一部分硕士生论文写作过程中缺乏第一手资料,多是“闭门造车”,由于学生自身水平所限,搜集的资料不全面,很难做出具有创新性的学位论文。第二,部分硕士生的学位论文题目由导师指定,忽视选题过程学生发现研究创新点、提高自身创新能力的重要性。第三,硕士研究生文献检索和资料处理能力不足,严重影响毕业论文质量。第四,部分硕士研究生研究分析问题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与抽象思维能力不强,逆向思维与独立判断能力不足,对已有的学说或学术成果盲目信任、赞同,而较少的思考、质疑,较少把自己的观点、看法或实践表达出来,难以得出严密的结论。第五,论文答辩形同虚设,答辩组的成员多为校内相近专业的老师,彼此间互相照顾,论文通过率达到90%以上,甚至100%,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使得导师以及学生放松了对学位论文重视程度,毕业论文的质量难以保证。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结论,客观地反映了国内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不足。

第二,参与科学研究少。硕士研究生既是学生又是研究者,既要学习又要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所创造。硕士研究生要在科学研究中培养自身独立科研的能力,科研是硕士研究生教育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参与课题研究其实就是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科研实践过程,它与硕士研究生学习是相互补充的,硕士研究生能在参与课题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了解到自身的不足,推动自己进一步扩充知识。我国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中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硕士生参与科学研究的机会太少。

第三,参与社会实践少。实践是创新思维的前提和基础,在创新实践活动中,创新思维能力可得到巩固和发展,使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得到进一步加强。知识的掌握和创新能力的形成,最终都将通过实践活动来体现。硕士研究生要走进社会,了解社会,最终服务于社会,就必须走出校园,以实际生活为基础,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参与科研实践活动极为重要。“社会实践”是硕士研究生接受锻炼、增长知识、施展才华的舞台,是新思想、新文化、新科技的“源头活水”,也是能更好地将科技新成果与社会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的有效途径。”

参与实践最明显的结果就是动手操作能力不强,动手能力水平低历来是我国硕士研究生能力结构中的薄弱环节。

参考文献:

[1]吴启迪.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J].学位与硕士研究生教育.2006.1:1一9

数学教育硕士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问题;对策研究

1996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这是继我国1989年批准设置第一个专业学位――工商管理硕士(MBA)后,批准试点的第四个专业学位。根据(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精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今后将成为中学专任教师和校长或中、小学管理人员的任职和担任较高职务的资格条件之一,并将与中小学教师的高级职称评定联系起来,故而从1997年教育硕士招生以来,备受社会关注。但作为试点不到十年的新生事物,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毕竟存在着诸多缺憾或不足。因此,找出这些缺憾或不足,并给予相应的解决对策。对当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发展无疑是有益的。

一、现存问题

1.关于教育硕士招生。教育硕士招生一般是按照外语、教育学、心理学三门国家统考的科目分数来划定;政治理论、专业课作为参考分,由各高等学校自行命题;作为考查入学者综合能力的面试关,往往被各培养单位所忽视。从招生录取情况来看,普遍存在录取分数偏低的现象,外语录取分数偏低尤为明显。以2002年为例,在招收教育硕士的29所师范院校中,外语录取最低分不足20分的院校有10所,其中外语录取最低分为11分的有3所。从录取与实际考试人数比例来看,教育硕士的录取率也较高。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统计数字表明,2000年实际考生7354人,录取3778人,录取率为51.37%;2001年实际考生10 451人,录取6262人,录取率为59.92%;2002年实际考生12 465人,录取6970人,录取率为55.92%。由于目前教育硕士入学相对较为容易,所以吸引了一大批非教育岗位上的工作者报考。虽然说,这批人员不占大多数,且从理论上来说,他们能够在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并非坏事,但是他们获得学位后,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如果这些非教育岗位上的工作者不具备教学能力而侥幸获得教育硕士学位后,再持证从事教学工作,那后果更是不堪设想。2001年,国家规定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全部实行全国统一联考,规定在每年的六七月份报名,十月份组织考试,第二年的春季或秋季入学。如此以来,虽然国家规定教育硕士必须脱产在校学习一年,但是由于教育行业具有寒暑假,且暑假结束后为新学年开始,因此报考者需要在工作上作两年的安排。这在基础教育中,尤其是重点中学的一线教师,是不现实的。虽然有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硬性要求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教师报考,但是各基础教育教学单位往往指派非骨干教师或对入学影响较小的课程教师报考。这样便与国家试办教育硕士,培养基础教育事业高层次人才的初衷相脱节。而这批获得硕士学位的非骨干教师或对入学影响较小的课程教师学成返回后,又会对骨干教师造成心理压力,影响到他们的教学积极性,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基础教育教学的质量。

2.关于教育硕士培养。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的教育硕士培养过于重视理论探究,而忽视与实践结合。教育硕士指导教师往往采取培养学术性全日制研究生的办法来培养教育硕士。为详细调查各教育硕士试点单位在教育硕士培养上的总体情况,2001年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对各培养单位已经获得学位的教育硕士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发现目前教育硕士培养存在的主要不足是:“(1)理论与实践脱节,两者没有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2)科研手段还不够先进;(3)应增加紧密结合教学第一线的课题研究,加强实践性研究成果的推广。”由此可以看出,三点中有两点是针对理论与实践脱节问题而提出的。

3.关于教育硕士的发展规模与速度。影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发展规模的客观因素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试点单位的数量、开设的招生方向、招生对象、录取人数。在招生试点单位数量上,由1997年的16所师范院校,发展到1999年的29所师范院校,2003年再次扩大到包括部分非师范院校在内的41所高校。在招生专业方向上,1997年为七个(教育管理、数学、语文、政治、物理、化学、生物),且规定原则上每个单位招生方向不得超过三个;2000年增加了三个(英语、历史、地理);2001年又增加了四个(音乐、体育、美术、现代教育技术),从而使2001年招生专业方向总数达到14个。在招生对象上,也从1997年的普通高中在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与三年以上第一线教学经历人员,在不到五年的时间内,扩大到可以招收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与管理人员以及有中学教师职务的地方教育研究部门或政府机关教委系统的教研员或干部。同样教育硕士招生规模的增长速度也同样惊人,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录取人数由1997年的72人,扩大到2002年的6970人。

4.关于教育硕士师资。“师”与“生”质量的相关性,是一种不言自明的正相关。然而在教育硕士培养师资方面,我们还不能说探索到比较科学的方法。目前各培养单位的教育硕士培养师资来源无外乎以下几种:课程与教学论专业方向上的原有研究生导师;其他学科、专业方向原有研究生导师;外聘部分中小学骨干师资及基础教育管理工作者等。如此以来,就使教育硕士培养师资问题凸显:学历层次较高、学术能力较强的高校各学术性学科、专业方向上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对基础教育情况了解不够;基础教育实践能力强、能够将实践上升到一定理论高度且具备较高学历或学位的中小学骨干教师及管理工作者少之又少。更为严峻的是,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一条为培养教育硕士师资而设置的道路。

二、对策研究

1.严格教育硕士招生制度,突出专业学位特点。(1)实行专业课全国统考制度。我们认为,作为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轻视专业课考核是不应该的。相比与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全国综合水平测试,教育硕士的专业课实行统考并非不现实。事实证明,历年来在招生中,决定考生是否能够被录取的决定性因素还在于统考课程。(2)增加面试在录取中的比重。应当说,作为选拔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教育硕士招生,单凭卷面成绩是很难考察到应试者的教学以及科研的真实水平。所以,在初试后,还应该借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复试中的面试成绩。(3)调整教育硕士招生中报名考试及录取时间,使之与基础教育教学的时间同步进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专业学位,无论是培养单位,还是考生所在的基础教育教学单位,都存在学期入学的时间限制。因此,硬性地将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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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与其他类型专业学位的入学考试联合在一起,是不可取的。(4)收回招生自。2001年前,国家对教育硕士招生是统一划定分数线的。2002年,国家为了促进高等学校主动适应发展需要,扩大高校办学自,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决定不再划定全国统一的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录取标准。虽然国家同时提出会将各单位的录取分数公布于社会,并将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但是仍然出现了外语录取分数最低分为11分的现象。这大概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向来以家庭为本和重视五伦关系,所以“高校招生考试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关键在于排除人情的困扰”。②而要排除人情关系的困扰,最有效的方法是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统一划定录取标准。

2.加强教育硕士实践能力的培养,强化案例教学。在培养中,笔者认为当前最为重要的是尽快建立起高水平的教育硕士教学案例库,真正实施案例教学。相对于理论教学,我国专业学位的案例教学发展远远滞后。哈佛大学商学院以MBA的高水平而蜚声世界,而其MBA的教学又以拥有大量的典型案例而著称。1908年至今,哈佛商学院累计了5000本以上的案例。这些案例是由哈佛商学院教授设计用于哈佛MBA的教学。一个哈佛的MBA在2年的学习中,要读完800个案例。专业学位培养拥有其共性,可以说没有大量的成功案例,是很难想像能够办好专业学位的。在案例教学中,当前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缺乏典型的有教育效力的案例,二是缺乏能够正确运用案例指导学生的教师。对于成功案例的来源无外乎两类,一是引进国外成功的案例,二是生产本土案例。当然引进国外成功案例也需要进行本土化,方能为我所用。至于生产本土案例,笔者认为可以发挥教育硕士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以及指导作用。如果全国40多家教育硕士培养单位每年能够提供一个成功案例,由指导委员会审查并汇编成册后,再发给各培养单位,无疑会收到事半功倍之效。那么,若干年以后,中国的本土案例会日益丰富。这样既可加强教育硕士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又可避免因教材的老化而带来的知识陈旧,同时还可以加强教师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以及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有了成功的案例,还必须具有能够正确运用案例来指导学生的教师。当前我们这方面的教育硕士指导教师是较为匮乏的。所以,如何尽快建立起相应的培训体系在当前是至关重要的。

2.适当控制教育硕士发展速度及规模,使教育硕士真正能够在基础教育中起到表率作用。培养教育硕士不应单纯地理解为基础教育师资的再培训,而应当是为基础教育培养精英师资的教育。质量是精英教育的生命线,这是任何时候都不可违背的真理。没有质量的数量是不可能产生效益的。教育硕士作为一种新型的专业学位在我国创办的时间不长,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但是,试点工作期间并没有很好地贯彻“高质量、小规模”的方针。有学者曾经指出;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教育硕士每年在校生达8万人左右,而我国不足1万人,在全国1000余万名中小学教师中所占比例太小。笔者认为,在教育硕士的培养上我们不能硬性地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盲目攀比。因为欧美国家专业学位的发展已经有百余年的历史,而中国的发展时间尚不到十年。跨越式发展也应当掌握一定的适度且应量力而行,否则,不但不能得到健康发展,反而会将这一新型学位扼杀在襁褓之中。所以,“教育硕士试点工作必须有一个比较高的起点,要办出特色和水平,要闯出牌子。起步阶段,宁可少一点,但要好一点。”

3.设立教育博士学位,加快教育硕士师资培养的步伐。提到设立教育博士学位,必然会涉及到专业学位终极性的问题。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在专业学位中,硕士学位作为终极性学位的为数很多,但是也不乏专业博士学位。在我国所设立的专业学位中,建筑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兽医等就设立了专业博士学位。1921年哈佛大学教育学院建立了第一个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使美国成为设立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最早的国家。为提高专业学位培养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专业学位教育的师资队伍必须以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为主,并要不断提高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就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发展而言,如果单纯依靠教育学博士学位体系来为其培养师资,真可谓杯水车薪。因此,设立教育博士学位对于尽快提高教育硕士师资至关重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设立教育博士专业学位,可以与教育硕士、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相互沟通。亦即无论是教育硕士,还是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均可报考教育博士。教育博士可以设立基础教育管理方向、基础教育教学方向、高等教育管理方向、高等教育教学方向等。

三、结语

基础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而加强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基础教育师资队伍整体水平,是确保并提高基础教育水平的重要保证。针对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存在着学历(学位)结构偏低、素质不高、骨干教师青黄不接等问题,国家一方面抓普及,促使教师学历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另一方面,在上个世纪末,在我国教育界许多专家、学者的强烈呼吁下,吸引国外办学经验,设立了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较短的时间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得到了飞速发展,正逐步成为骨干教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以及研究水平,从而带动基础教育整体水平提高的重要途径。任何一种新生事物一般都会经过由弱到强,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我们坚信,随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一“中国教育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必将会成为我们国家教育发展的推动机,从而为我们国家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做出重要贡献。

数学教育硕士论文范文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 [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 [2]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 [3],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 [4]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 [5]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6]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7]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 [8]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 [9]。 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10]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11]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 [12]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 [13],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 [14]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5]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 [16]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

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 [17]。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 [18]。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 [19]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20]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 [21],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22]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23]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24]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 [25]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26]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7]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 [2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 [29]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

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30]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31]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 [32];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 [33];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34]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 [35]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 [36]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7],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38]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 [39]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 [40]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 [41]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42]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 [43]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 [44]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45]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 [46]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 [47]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48]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 [49]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

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 [50]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51]。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 [52]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53],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 [54]。

数学教育硕士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对北京体育大学2003-2012年体操方向硕士学位论文的关键词词频统计与分析,研究高频词之间的结构关系,探究北京体育大学体操方向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方向、研究内容及其不同的特点,分析热点的形成原因与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 北京体育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研究热点

一、研究方法与对象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词频统计法与共词聚类分析法。词频统计法能够揭示或表达文献核心内容的关键词或主题词在某一研究领域中出现的频次高低来确定该领域研究热点和发展动向的文献计量法。共词聚类分析法是一种内容分析方法,通过对一组词两两统计它们在同一片文献中出现的频率,以此为基础对这些词进行聚类分析,从而反映出词与词之间的亲疏关系,进而分析这些词所代表的学科和主题的研究结构。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共词聚类分析

(一)关键词词频统计与分析

本文利用《CNKI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搜索出2003―2012年北京体育大学体操方向硕士学位论文共73篇,以73篇学位论文中的关键词为调研对象,通过共词分析法中的聚类分析探索各高频关键词之间的内在关系,归纳出北京体育大学体操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的热点,以及各个不同研究方向的亲疏性。本研究利用Excel对前期检索出的学位论文进行关键词统计,共得到硕士学位论文关键词283个,平均每篇硕士学位论文含关键词3.9个。然后对统计结果进行以下处理:去除对反应主题没有积极意义的词,如“展望”、“问题”等,对表达同一个意思的关键词进行标准化处理,如“高职院校”、“职业技术院校”、“职技高校”等标准化为“高职院校”,“高等院校”、“高等学校”、“高校”、“大学”等标准化为“高校”。

经过多次比较,最终选择词频大于的关键词作为高频关键词,从而确定个体操方向硕士学位论文的高频关键词(表1)。这个关键词总的出现频次为65次,占关键词总频次的36.3%。从高频关键词分布可以看出,北京体育大学体操方向硕士研究生重点关注的研究对象集中在“体育教育专业”、“分析”、“普通高校”、“竞技体操”、“北京市”、“教学理念”、“现状”、“发展对策”等。

表1 硕士学位论文高频关键词表

序号 关键词 词频

1 体育教育专业 12

2 分析 10

3 普通高校 8

4 竞技体操 8

5 北京市 7

6 教学理念 7

7 现状 7

8 发展对策 6

(二)构造词篇矩阵、相似矩阵

对于高频关键词共现频次的统计,本研究利用SPSS17.0,以每篇学位论文为一条记录,记录的内容为高频关键词是否在学位论文的关键词出现(出现为1,否则为0),构造出词篇矩阵。以词篇矩阵为基础,在SPSS软件中进行相关分析,数据类型选择“binary”二元变量,相似系数选择“Ochiai”系数,构造出高频关键词的相似矩阵(见表2)。相似矩阵中的数字为相似数据,数字的大小则表明词与词之间的距离远近,数值越大则表明词与词之间的距离越近,相似度越好;反之,数值越小,表明词与词之间的距离越远,相似度越差。相似矩阵对角线的数据为1,表明某高频关键词自身相关度。

表2 硕士学位论文高频关键词的相似矩阵(部分)

体育教育专业 分析 普通高校 竞技体操 北京市 教学理念 现状 发展对策

体育教育专业 1.000 0.060 0.286 0.004 0.192 0.321 0.334 0.215

分析 0.060 1.000 0.030 0.121 0.018 0.006 0.076 0.023

普通高校 0.028 0.030 1.000 0.150 0.030 0.068 0.119 0.029

竞技体操 0.004 0.121 0.150 1.000 0.008 0.192 0.043 0.020

北京市 0.192 0.018 0.030 0.008 1.000 0.192 0.035 0.078

教学理念 0.321 0.006 0.068 0.192 0.192 1.000 0.087 0.186

现状 0.334 0.076 0.119 0.043 0.035 0.087 1.000 0.100

发展对策 0.215 0.023 0.029 0.020 0.078 0.186 0.100 1.000

(三)北京体育大学体操方向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热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1.竞技体操的发展对策。包括关键词:竞技体操、发展对策、后备人才。

2.北京市普通高校体育教育专业教学理念。包括关键词:北京市、普通高校、体育教育专业、教学理念。

3.体育教育专业与教学能力。包括关键词:体育教育专业、教学能力。

三、研究热点的特点分析

(一)北京体育大学体操方向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热点比较宽泛,选取对象比较广泛,包括普通高校、体育院校、竞技体操、体操普修课、教学理念等。

(二)硕士学位论文注重对教学理念及竞技体操发展状况的研究,旨在通过现状研究,探寻发展的脉络与经验。

(三)硕士学位论文注重对基本理论研究,研究内容宽泛。在理论分析上显得薄弱、创新能力欠缺。

参考文献:

[1] 高宝立,刘小强.高等教育研究热点分析:两个维度、四项指标――以现代大学制度研究为例[J].教育研究.2008(09).

[2] 迟景明,吴琳.近十年我国高等教育学学科研究热点和趋势――基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共词聚类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11(9):20-24.

[3] 马费成,张勤.国内外知识管理研究热点――基于词频的统计分析[J].情报学报,2006.25(02).

数学教育硕士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硕士 学位制度 法律职业 发展思路

[中图分类号]G64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1)06―0111―03

[作者简介]王满生,谷声燕,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南昌 330022)

我国自1995举办法律硕士学位教育以来,已经走过了16年的历程,法律人才匮乏的困境基本得以缓解。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体现了阶段性、政策性与探索性等特点,但法律硕士教育的应用性依然不够。面对新形势,如何解决好法律硕士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制定法律硕士发展规划,既是广大法学教育工作者关心的问题,更是教育主管部门、高层决策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的基本特点

1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主要基于法律人才市场供求的变化,体现了阶段性与探索性特点,教育的规律性实现不够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成功举办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国家对法律人才的紧迫需求。由于建国后长期对法律不重视,法律教育与科研人才十分匮乏,实践中出现了法律人才十分紧缺的状况。20世纪90年代初期,恰逢中国建设市场经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时期,中国急需大量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而当时的教育机制、招录结构无法满足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借鉴美国的JD教育制度,开始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以缓解司法人才的紧缺情形。。国务院学位办于1995年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8所高校列为法律硕士首批试点单位,招收法学与非法学本科生,分类培养。1998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正式招生。从2000年开始限制法律本科报考法律硕士。经过这次调整,法律硕士教育的二元模式正式形成0。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决定通过部分高校法学院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经过公务员公开考试招录的本科生进入硕士阶段学习,在校学习一年,再经过一年的实习,回到原招录单位工作。这次招录主要是基于培养的法律人才无法满足司法机关的需要,反映了供求的局部不平衡。2009年教育部的《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在报考法学硕士的研究生中。调剂一批学生攻读法律硕士(法学类),学制两年。这次变化主要是因为法学本科毕业生难以就业,而法律硕士招生有限,放宽法律本科报考法律硕士更有益于缓解学生的就业压力。所以,我国法律硕士招录政策变化体现了法律硕士教育中的探索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发展始终伴随着来自市场供求矛盾的压力,而较少基于法律硕士教育的规律性。

2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借鉴了美国JD教育经验,实践中遇到中国国情的强力阻抗,体现为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教育的趋同化

我国法律硕士的教育借鉴美国的jD教育的成功经验而设置,美国不存在高中起点的法律本科或者法律专科教育,所有学习法律的人都是非法律本科毕业生,经过考试和考核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目的是培养复合型与应用型人才。在美国,法律教育被看成是一种精英型教育,法律与其他专业不同,入学的门槛更高。就其教育的性质而言,赋予了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性。从其受法律教育的层次上看,实际上相当于中国的法律本科,即为初次法律学位教育者。相比之下,中国有着比较严格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体系,在举办法律硕士以前,我国就已经有了法律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之间存在着层级性,前一学位是后一学位的基础,具备了前一学位方可申请后一学位的学习.学位的不同意味着待遇的不同,其等级性十分严格。我国的法律本科招收对象为高中应届毕业生,法学硕士招收已经具有本科学历的学生,法学博士招收的是已经具有硕士学历的学生,其专业限制只是各个培养单位自己作出的一定要求。如果借鉴美国的JD教育招收非法律本科生,学习三年后再授予学士学位,在中国是没有多少吸引力的。所以我们虽借鉴了美国JD教育的招生模式与培养目标,保证了非法律本科专业的学生报考,但在学位授予方面,我们不得不本着中国现有法律教育的国情,在三年受教育后授予法律硕士学位,享受与法学硕士同等的待遇。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由于高校主要从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并无培养应用型职业性法律硕士的师资、图书资料、法律诊所,导致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的职业性和应用性区别并不明显,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法律实际能力的养成等各个方面区别不突出,造成两种不同培养目标的人才采取相同的培养模式,其区别依然是因其开始报考时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而已。

3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采取了从试点到正式举办再到逐步推广的策略,法律硕士教育逐步规范化和科学化,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成绩

在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道路上,基本沿袭了我国改革的一般思路,即从试点到正式举办,最后到逐步推广。我国最早的法律硕士是在1995年开始试点的,最初的试点单位为8所高校,2001年全国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高校为28所,2009年已经达到115所。为了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先后成立了两届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并于1996年、1998年、2006年三次制定与修订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入学考试从最初的多元到逐步统一。1995年根据报考者是否拥有法律本科学习背景,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入学考试科目。1997年开始实行全国联考,全国统一命题。2004年起法律硕士的命题与考录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也不断扩大,1996年招生人数为488名,1998年为1072名,1999年为3 100名,2000年为5 360名,2001年为7 392名。据各校历年的招生简章统计,截止2011年,西南政法大学非法学法律硕士招生数为345人,法学类法律硕士为330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类法律硕士为200名,非法学类为200名;中国人民大学非法学类法律硕士为200名,法学类法律硕士为90名;北京大学法学和非法学类法律硕士共300名。数量不断扩大,规模效应逐渐凸显。经过十余年法律硕士招生培养工作的探索,教育主管部门不断从实践中调研,总结办学经验,发现问题,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进一步趋向科学与规范。

二、现阶段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法律硕士的培养规模急剧扩大,特别是2009年法律硕士开始招收应届法学类考生,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多种形式并存,法律硕士的培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一些难题。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1 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职法律硕士、第二学士学位多轨并存,亟待调整规划

我国法学教育主要是1978年以后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存在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这样一个特殊历史时期,导致法律人才极度匮乏。为了充实国家司法队伍,解决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必须采取一定的短期行为和一定时期的政策,在职法律硕士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可以认为是国家在短期满足司法人才的一种救济措施,而法律硕士却可被视为是一项较为长期的行为,而法学类法律硕士招生也被看做是一项比较仓促的行为。为了满足市场的急需采取的某种应急措施,必然与长期发展起来的符合教育规律且比较稳定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制度产生冲突。法学第二学士学位在入学基本条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要求上与法律硕士要求一致,只是在学制上一个是三年一个是两年,但法律硕士待遇为研究生,而法学第二学士是研究生班,两者存在着冲突。法律硕士与在职法律硕士两者也存在着冲突,法律硕士招收的是非法律本科学生,而在职法律硕士从最开始只允许有五年以上实践经验、年龄在45岁以下的在职人员报考,逐步放开到有三年工龄的法律实际工作者。前者为学历教育,颁发研究生学历与学位证,后者只是颁发学位证。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类)两者的区别只在于生源背景与学制不同,法律硕士的生源为非法律本科学生,法学类法律硕士招录对象为法律本科学生,非法学类法律硕士学制为两年,法学类法律硕士学制为三年。除此之外没有多大的区别,课程设置、人才培养上体现不出其特色。特别是法学硕士研究生大量的扩招,由于高校的饱和以及博士数量的增多,法学硕士已经无法寻求科研性岗位,转而与应用型法律硕士展开竞争,造成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相互重叠,无法凸显不同类别的优势,多元型模式亟待重新调整规划。

2 我国高校的优势在于培养学术型人才,而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着根本的缺陷,难以担负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重任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在教育性上应该是成功的,但是在法律性或者说职业性上,则存在着根本的缺陷。从我国现行高校评估体系上来看,高校的排行主要取决于课题与发表的论文上,对于教师的评价也主要在于主持课题与发表文章数量上。高校关注的是其在行内的排名,教师关注的则是其职称,上课很好但是一辈子评不到职称的大有人在,但上不好课照样可以评教授。由于科研的压力和繁重的教学任务,法学院教师难以深入到实践中去从事法律实务,况且在中国的现实中,不是拥有司法资格的教师人人都能接到案子。更有甚者,有些学校发文禁止教师兼职从事实务工作,这样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脱节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所以对于定位为研究型与学术型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来说,既能发挥高校教师的优势,又能让教师的学术得到较好的传承,秉承师徒关系,所以法学硕士研究生更受教师的青睐,其教学质量也较为令人满意。相反,法律硕士教育由于定位为职业性与应用性,很少教师有比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即使一部分有也被视为是不务正业拼命赚钱的兼职律师教师,这部分教师在学校基本上是被排斥的。另外,这些教师也基本不会将自己在江湖上的一套经验教给学生,以免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由于这部分教师整天忙于接案、办案,较少关注学生的学业,难免生出浮躁之气,学生难以从这些教师身上学到职业技能。有些学校聘请一些实务界人士来给法律硕士上课,施行双导师制度,但是学校往往计算其办学成本,有经验的检察官、法官、律师也往往不会因为学校付几十元甚至几百元钱一节课的薪酬去上课,因为他们大都还有自己的工作,日程排得很满。双导师制度看起来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学生往往只能联系到学校的导师,难以联系到实务界的老师,实际上也是徒有虚名。从总体上说,高校难以担当应用型法律硕士培养的重任。

3 由于法律硕士与法律职业之间认可机制的欠缺,公务员招考岗位设置对法律硕士有一定歧视,导致其应用性优势未能充分展示

1995年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法律专业硕士定位为“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要求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管理、科技、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和有关管理工作”。但是法律硕士教育缺乏一个政策性或者说法律性的职业认可机制,与其他类型的法律人才竞争时没有体现其优势。1995年出台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规定:“建议中央政法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有一定的考虑。”200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和2001年《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分别规定,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即可获得法官和检察官资格。但是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所有法律执业者均需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导致相关的待遇无法兑现。另外,根据《国家公务员法》,法律硕士要成为检察官和法官的也需要通过统一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这样法律硕士的应用型和复合型特点在择业时没有得到展示、发挥,与自考、函授本科、全日制本科、法学硕士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了。同时对于高校的法律硕士教育,国家没有一个整体的评估体制,图书馆书籍、师资配备、实训基地、法律诊所、社会评价等各校参差不齐,导致法律硕士教育在高校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高校创收的一条重要渠道,法律硕士教育质量堪忧,法律硕士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三、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思路

1 理顺多类型硕士研究生教育关系,大力发展应用型法律硕士教育,适度抑制法学硕士招生规模

大力发展法律硕士教育,是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设置之初的基本指导思想。1994年国务院学位办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几点原则意见》指出,“在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创设及其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将与法学硕士双轨并存,以适应人才培养的不同需要,并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培养体制不断发展。从发展目标上看,随着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教学科研人才主要通过博士生教育来培养,法学硕士将逐渐减少,最终与法律硕士专业并轨。”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亚杰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中认为:“这二十年,我们主要的精力放在培养教学、科研人才方面――目前,我们正努力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结构调整,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大力

发展专业学位,大力培养应用性高层次人才。”2009年,《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基本是以面向实际应用为主,教学科研人才更多是来源于博士研究生,必须调整和优化硕士研究生的类型结构,逐渐将硕士生教育从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但是这么多年来,与法学硕士教育规模扩招相比,法律硕士的扩招速度比较缓慢,从招生总量上来看,很多学校法学硕士人数依然大于法律硕士生人数。由于高校科研机构所接纳的基本上是有博士学位的法律人才,法学硕士只能进入其他应用领域。法律硕士扩招与法学硕士限制发展成了必然,但法学硕士培养实际上为高校之优势,快速地限制甚至取消发展将对整个法学教育发展不利。笔者主张不受理新增法学硕士点的审批,同时对于现有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应该进行数量限制,将所有新增的硕士点用于法律硕士专业的审批,将所有的新增人数用于法律硕士点的招录。再经过20年左右的发展,将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并轨。对于两种不同类别的法律硕士关系的处理,笔者以为应该维持现有状态,因为现有中国法律本科生数量庞大,限制法学类招生,同时法律硕士又仅招非法律本科,必然堵死更多法学本科生的求学之路。严格限制法学本科招生也将导致我国高校很多教师失业、教学资源严重浪费,不利于法学教育的长久发展。

2 坚持以高校法律硕士培养为主体,发挥司法部门的职业能力优势,探索法律理论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分离的新思路

正如前文所言,中国高校是以学术为基本导向的,教师注重学术,法律应用能力弱,难以承担法律硕士培养的重任。但是法律硕士又是以培养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为宗旨的,如何协调其矛盾成为难题。笔者以为,从长远看,将法律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分离,由高校承担其法律理论教育功能,由法律职业培训学院承担法律职业教育功能较为合适。法律硕士的第一学年由录取学校承担其法学理论教育,进行一定的学术训练,第二学年由专门的法律职业培训学院进行职业能力培养,第三学年由仍然由高校承担其毕业论文写作以及相关毕业工作,实行由高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共同培养的机制。这种分离培养必须是实质性的分离培养,职业培训学院必须为法律硕士配备一名导师,有专门的学院教师进行管理,调配实习单位,设置专业课程,一年后经过课程考试和业务能力考核,进入第三学年的学习,学生毕业文凭上可以加盖毕业学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两个单位的公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职业机构的培养能力,可以由各省的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以及律师培训机构担负起临时培养的职能,因为这些机构比较规范、师资力量也比较强,能够承担法律硕士的培养职责。在适当的时候将这些机构合并,共同组成法律职业培训学院。

3 增加高校法律硕士办学的压力,定期进行评估,严格实施法律硕士教育资格的淘汰制度,提高法律硕士培养的质量

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不论法律硕士如何改革,实际上最后都必须落实到培养的人才上,要适销对路,要靠质量取胜。十多年来,法律硕士教育取得了很多成绩,培养了很多质量上乘的毕业生,但由于从事法学硕士培养的高校占据着天然的优势,导致在实践中法律硕士的认可度依然有待于提升。提高法律硕士的教育质量,除了前文所言的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分离的思路以外,合理的评估制度与资格淘汰制度也是不可缺少的。现有的法律硕士培养评估只在于法律硕士培养的资格准入制度,除此之外,没有比较细化的评价制度。笔者以为,在完善现有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的基础上,要细化法律硕士培养的评估制度,包括图书资料、师资配备、毕业论文指导情况、就业情况、社会认可度,并定期检查,对于不达标的应该予以黄牌或者红牌警告,限制招生或者停止招生,以此来达到迫使高校重视法律硕士培养的目的,彻底改变以法律硕士招生作为牟利手段的做法,让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教育并轨,并最终成为向实务界和博士阶段输送人才的唯一硕士通道。

注释:

①霍宪丹.法律硕士教育定位的背景和基础[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3):5.

②王健.招生政策的调整与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新挑战口].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春季卷):296.

③④⑤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lO一16;96,217,265,329;175.

⑥王民.回顾与再思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观察口].政法论坛,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