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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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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管理论文

权益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所谓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农民工权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宪法确认并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作为公民所不可缺少的权利。二是农民工作为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者,还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以公民基本权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核心,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根本出发点。

随着中央与社会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对“农民工”应当予以社会关怀、权利保障的话题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对于“农民工”这样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社会群体多一些人文关怀,无疑对于几乎处于困境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会起到雪中送碳的效果;但是,如果农民工的社会地位、法律上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困境却无疑于杯水车薪。从我国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关键是:为什么“农民工”会成为一个需要社会予以特殊人文关怀的群体?“农民工”的权利得到保障,是一种应然的权利,还是城市对其赐予的恩惠?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

改革开放后农村率先实行改革,打破了传统集体化生产经营方式,实行。土地对农民的束缚逐渐削弱,出现了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沿海开放城市通过大量引进外资获得了飞速发展。寻找出路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迅速发展的新兴城市,成为农民工。在未来的发展中,城镇化、规模化是一个主流方向。“大城市不仅将继续是人居中心和经济增长的极核,而且仍将是知识、技术创新的中心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航空母舰’。面对繁重的城镇化任务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国不仅需要大大增加中小城市的数量,而且需要大大增加大城市的数量。”[1]在这种条件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也必然加剧。“按照规模经营的要求,我国实际需要的农业劳动力仅为4,000万至5,000万人。据此测算,在未来20年中,将有3亿左右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若加上需要赡养的人口,则将有4.5至5亿的农村人口转入城镇。2002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39.1%,比前年提高了1.4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当年新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超过1,500万人。”[2]目前,全国农村劳动力到乡以外的地方就业人数在一亿人左右,且平均每年以500万人左右的规模迅速增加。但是,对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十分堪忧,主要表现在: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在湖北鄂州汀祖镇,有小铁矿17家,500多名矿工,签了劳动合同的不到一半。去年11月,一名李姓矿工在井下被砸伤,律师和劳动部门前后调查了半个月,才弄清矿工是谁。类此事件,在其他地方也比较普遍。这为雇主逃避责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工资增长缓慢。在我国南方外来劳动力集中的某省,过去10年农民工年工资增长率不足百元。有的地方农民工10年间月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甚至还有倒退,“过去在东莞打工,月工资一般600-1000元,如今降到了500-800元。”这么微薄的工资,还被拖欠克扣。2002年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达400多亿元,当年劳动监察部门仅追回14亿元。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连过年回家的钱也得不到,更不用谈养家糊口了。

3、培训参加率低。杨叶乡某厂的50名技术工人,只有10人有资格证书,培训率仅为20%;有的根本就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

4、安全防护措施差。汉口永清片一民工在拆迁旧房时,被水泥楼板砸中头部,不治身亡。据该工地工头姚安友介绍,去年11月,该工地就曾发生了起事故,造成两死一重伤。

5、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在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如一家生产季节性产品的小厂,本小利大,产品畅销时为扩大生产量,农民工工作长达十五六个小时甚至十七八个小时。

6、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支付每人一年1000元的社会福利保险金。为了不出这笔钱,有人就瞒报、少报人数。如某镇容器厂,实际用工120个,但向劳动部门只报20个,社会福利保险金的缴纳仅为1/6。

7、乱收费现象严重。城市政府为自身管理利益出发,对农民工的进城设置了种种制度上的障碍,主要是各种各样的乱收费,如暂住费、卫生费、治安费等。例如,南京市政府于2002年取消了针对农民工的7项行政性收费,其中仅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就业调节金和就业管理费三项金额就达4500万元之巨,从中可见农民工面对收费承担了何种巨大的压力。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

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农民工权益保障受损和缺失的现象,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第一,缺少保护的基点和制度支撑。导致农民工权益的法益缺位、权利受损、救济不畅,表面上是现行法律政策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作为限制公民流动的户籍制度的合法存在。没有法律保障下的迁徙自由,使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农民工即便进入城镇,其择居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存在诸多限制。第二,法律条文的制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劳动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使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使《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执行不力。第三,从法律体系上来看,目前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由于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后寻求救济困难重重。

2、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对农民工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近几年,情况虽有好转,但在一些地区和某些环节仍然存在问题。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其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

4、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农民工权益之所以被侵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工权益代表主体缺失。农民工由于缺少一个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为自己争取并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话语权较小。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工会只有少数农民工得以加入,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被发展入会。正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各谋其策,各行其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合力。

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和强有力地保护,所产生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农民的不满情绪在增长。当前进城打工的基本上是青年农民,他们民主意识和反抗意识强,对社会不公平的忍耐性差,思想上容易走上极端。农民怨言:在家里没有出路,而进城又无门路,干的是脏、累、险的活,受到的却是歧视待遇;遇到困难没人管,打官司又没有钱。甚至有人公然地说:“我们的生命本来就像垃圾一样,生不如死,不如轰轰烈烈干一场。”2000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湖南常德张君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不能不要求我们的政府引起高度的重视与警惕!

三、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对策

应当看到,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背后潜伏着巨大的社会隐患。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除关心自身经济利益外,开始关注社会公平,关注自己的社会地位,甚至关注民利。农民工追求平等就业、分配公平和合理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愿望日益强烈,必然带来由过去单纯追求经济收益向追求安居乐业转变。可见,建立起公平对待农民工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已是国家和社会不容回避的、也必须尽快解决的、且关涉社稷民生的大事业。

(一)立法保护——加快制度创新。

首先要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当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已成为农民进城的一道门槛,户籍世袭制度不仅限制了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利,也使农民失去了平等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因此,要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壁垒,使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要将农民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通盘考虑,有关部门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如以居住地登记制度或身份证管理制度替代户籍管理制度,把进城农民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等,清理针对农民在城镇就业、上学、医疗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等,让农民逐步融入城市。

其次是构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现行《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一些规定相当笼统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从而给有些用人单位留下可乘之机。解决的途径就是在具体的劳动立法中加以细化。其中如下几方面迫切需要解决:一是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禁止包括劳动力城乡歧视在内的一切与能力无关的就业差别待遇,保证农民工平等的就业权。二是加快制定《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强化农民工利益的形式保障和手段保障。三是抓紧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四是尽早制定《社会保障法》,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畴。

(二)执法保护——制约行政权力。

要确立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我国法律对行政权力制约的乏力,造成一些人滥用行政权力,行政工作人员侵犯农民工权益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此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

要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强劳动处罚力度。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力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断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明确劳动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

(三)司法保护——确立司法特护制度。

设立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专事劳动审判。借鉴国外劳动争议司法机构的做法,设立由专业法官和兼职法官组成的特别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按照特殊的劳动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律关系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劳动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因此,用民事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并不恰当。建立专门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有利于提高法院处理案件的专门化程度。同时加快案件审理的节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逐步建立相关案件的快速裁判机制。

规定较为特殊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与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不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在现有的诉讼制度基础上制定特殊的规则。第一,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建立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制度,以便节约成本,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第二,扩大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第三,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以法定方式明确规定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改由判决时由败诉方一并承担。尽量降低农民工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使农民工能够切实、方便、快捷、经济地获取公正的司法保护。

搭建法律援助通道。解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援助,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承担。第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给农民工更多的事前法律援助。第二,政府要为农民工维权提供财力保障。第三,建立公益基金等民间慈善团体。通过广泛的社会捐助,解决法律援助资金不足问题。第四,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受理农民工的申请,支持农民工权益的司法救济行为。

(四)组织保护——完善维权组织。

权益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

本文中,笔者结合信托的特点,就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内容作如下阐述:

一、信托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三条的规定,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该分别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我国立法机关对此所作的释义是:“信托是一种特定的理财制度,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制度的一个特点。在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的,这又是一个特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以下简称“信托法释义”)]

具体而言,信托当事人中的委托人是信托财产原本的所有权人,他通过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从而达到了对财产所有权权四项权能的处分和管理、并实现受益人受益的目的,受托人取得其中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受益人取得其中的受益权权能。即:“受益人的权利和受托人的权利加起来等于是所有权。”[见:台湾中正大学法律系教授谢哲胜的《信托的法律关系》]

虽然在自益信托中的委托人也享有信托权益,在指定受托人为受益人的信托中受托人也可以享有信托权益,但上述两种情形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是以受益人的特定身份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并不能表明是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身份享有信托权益,显然,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成为信托当事人中不可缺少的一方,这是信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信托关系就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的法律关系,三者缺一不可。”[见:《信托法释义》]

上述信托法律关系中确立的当事人及其对财产所有权权能的分配,“体现了信托的特点,反映了信托的本质属性。”[见:《信托法释义》]

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当事人分别具有如下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即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见:《信托法》第二十条]

(2)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即委托人对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见:《信托法》第二十一条]

(3)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见:《信托法》第二十二条]

(4)解任受托人权,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见:《信托法》第二十三条]

2、义务

信托法并没有以单列规范标明委托人的义务内容,根据信托设立的基本要求,委托人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可以归纳如下:

(1)保证信托财产合法性的义务,即必须保证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见:《信托法》第七条]

(2)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义务,即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其债权人利益。[见:《信托法》第十二条]

(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取得报酬的权利。[见:《信托法》第二十六条]

(2)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见:《信托法》第三十七条]

2、义务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即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见:《信托法》第二十五条]

(2)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即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见:《信托法》第二十五条]

(3)不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义务,即受托人除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见:《信托法》第二十六条]

(4)不混同信托财产和自有财产的义务,即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见:《信托法》第二十七条]

(5)不擅自利用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的义务,即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的义务,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的除外[见:《信托法》第二十八条]

(6)对信托财产独立财务处理的义务,即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见:《信托法》第二十九条]

(7)保存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的义务,即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及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见:《信托法》第三十三条]

(8)向受益人支付支付利益的义务,即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见:《信托法》第三十四条]

(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1)享有信托受益权,即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见:《信托法》第四十四条]

(2)放弃信托受益权,即受益人通过放弃信托受益权导致信托终止或者重新确定信托受益权归属的法律后果。[见:《信托法》第四十六条]

(3)转让信托受益权,即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见:《信托法》第四十八条]

(4)受益人可以行使委托人的法定权利,即委托人同时享有《信托法》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见:《信托法》第四十九条]

2、义务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在信托法中被确定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主体及权利确立与信托文件的规定有关,信托文件无论是以信托合同或者是其他契约形式的法律文件表现,根据契约当事人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基本缔约原则,受益人只能是单纯的受益人,而不能对其附加义务,根本上说,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正是由于他所享有权利决定的,或者说,受益人身份和他所享有的权利是密不可分的。因此,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不能附加任何义务的权利。

三、信托文件和普通合同的区别

首先,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根据《信托法》第九条的规定,信托文件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作为订立人设立(签署)的,而受益人并不作为订立主体体现在信托文件当中,即信托文件契约订立主体和信托当事人并不完全一致(除自益信托外,但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律主体身份依然是要区分的);而合同作为当事人合意的契约性文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契约订立主体和合同当事人是完全一致的。

其次,财产权利确立基础的区别:信托当事人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承载的依据是不同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财产权利(债权)实现是以契约形式约定的方

法取得,即通常所说的合同自由原则;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信托财产所有权及所有权权能的分配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实现的。比如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问题,突破了我国传统合同法、民法对契约取得财产所有权方式的理解,即:“信托法以强制性的条款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信托当事人对外的有限责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当事人对外的有限责任使信托财产具有主体性格,

使信托关系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无法用契约取代,所以成为信托法的核心和功能所在。”[见:《信托法释义》]

第三,法律关系生效条件的区别:根据合同法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即为契约法律关系的建立和生效,合同所确立的财产法律关系即成为有效的法律约束文件;而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法律关系的生效并不与信托文件成立一致,信托法律关系的有效建立是以信托财产的合法交付作为判断依据。

我国信托立法的创造性成就在于:“以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推行信托制度开辟了道路,中国信托法的制定,明确的目的是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也就是在法律上确立信托制度,使这项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和经济事务中能有效地运用。”[见:《信托法释义》]

权益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尽管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试图采用“PC+无线上网卡”方式解决政府和企业人员在出差、外出、休假,或是某些突发性事件时,与单位信息体系的全方位顺畅沟通;但传统IT系统毕竟是基于局域网技术完成系统组网,因此“PC+无线上网卡”并未实现人们所希望的随时、随地、随身自由工作的设想。基于此,设计开发了基于物联网的煤矿安全管理信息移动传输系统,实现了煤矿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不在生产一线的情况下,可以实现对矿安全生产信息和情况的及时掌握和了解,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效率。该课题的技术关键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利用物联网理念实现工业设备的远程控制。可通过手机客户端软件发出工业控制指令,远程控制位于监控中心的工控服务器,从而向工业设备终端发出指令。实现生产设备的远程控制。达到人与设备,设备与设备,手持终端与设备间的互联互通,实现智慧的矿山。

2)利用智能分析对采集到的设备运行信息进行处理,并对其报警信息主动发送到相关人员的手机上。系统具有信息功能,系统进行相应的数据处理,并以多种形式供移动办公的人员,通过手机客户端软件调取;企业可以通过该系统对员工安全教育信息、会议通知、生日祝福等内容,提升企业生产效率。

3)应用视频压缩技术,对生产监控视频进行压缩后,供手机视频软件调取,该系统可以将矿方原有监控系统的主要场景,转移到手机端,管理层可以通过手机实现对井上、井下主要工作面的实时查看或监控。

2系统创新点

煤矿安全管理信息移动传输技术系统利用移动通信网络技术,将矿山企业内部现有的各种数据信息(包括井下矿压监测系统、水文监测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生产调度报表数据、矿井安全日报表等数据等),进行数据的采集、分析和相关处理,将矿领导和相关科室技术人员需要的数据提取后通过系统移动公司的无线网络通过客户端的形式提供给相关领导和部门,供他们随时随地的进行查询。通过后台可以进行系统配置、系统性能检测、故障诊断、用户管理、业务员管理、数据管理操作,大大降低了系统维护和管理的复杂程度,而通过前台,可以实现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安全日报表和调度日报表等数据的查询,煤矿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不在生产一线的情况下,可以实现对矿安全生产信息和情况的及时掌握和了解,大大提升了企业工作效率。本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了用户鉴权访问机制,各项数据经过严格的加密算法进行传输,同时配有专线与运营商之间进行连接,保证了数据传输的实时性、安全性、以及稳定性。同时也提供相关报表的导出为Excel报表的功能,并且在淄博矿业集团许厂煤矿局域网内的任何地点通过联网的电脑均可上网查询课题主要具有如下5个关键技术创新点。

1)引入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和移动智能终端,实现了生产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并可对生产设备进行移动远程控制。

2)应用物联网技术,进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传输。物联网就是利用局部网络或互联网等通信技术把传感器、控制器、机器、人员和物等通过新的方式联在一起,形成人与物、物与物相联,实现信息化、远程管理控制和智能化的网络概念。在煤矿企业中应用就是将井下各种传感器、测量设备及井上各种数据进行交互,并集中呈现在指定位置,例如WEB、终端等。

3)利用智能分析对采集到的设备运行信息进行处理,并将其报警信息主动发送到相关人员的手机上。

4)应用视频压缩技术,对生产监控视频进行压缩后,供手机视频软件调取。煤矿井下作业场所远离地面,环境恶劣、地形复杂多变,现场生产环境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利用井下工业电视系统,对井下工作现场进行实时的监控,并将现场图像上传到地面矿调度监控指挥中心,可以让地面人员能够实时监控记录井下作业环境和设备的运行状况,对出现的事故苗头及时发现和制止,即使出现了生产事故,也可以对事故分析提供第一手的资料。该系统可以将矿方原有监控系统的主要场景,转移到手机端,管理层可以通过手机实现对井上、井下主要工作面的实时查看或监控。

5)研发煤矿安全管理信息软件系统。自主研发煤矿安全管理信息软件分析系统。系统平台客户端采用连接池连接业务系统数据库,以及http解析xml文件的方式,将煤矿内网的各个业务系统后台和手持终端进行联系;通过业务的处理分析支撑整个移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客户端软件要求基于C#或java环境开发,移动监控平台和移动终端之间采用C/S架构的方式连接。数据库:开放式,无容量限制,与分析软件自动连接。

3总结

权益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1.1一般资料

本院是1所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设有1个总院、7个分院(儿童、精神、传染、康复、口腔、肿瘤、急救7个专科医院)、71个护理单元,开放床位3000张;护士总数1655人,其中男89人、女1566人;年龄19~59岁,平均(31.78±9.67)岁;中专140人,大专958人,本科557人;护士829人,护师465人,主管护师280人,副主任护师77人,主任护师4人;身体基本健康。

1.2方法

1.2.1完善护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按照新三级甲等标准,建立由院长、护理部主任、护士长、各职能科室正主任组成的护理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各临床科室设立护理安全管理小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于护理部,配备3名专职人员(副主任1名)负责全院护理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反馈、整改、督查与追踪工作。实施护理部-总(科)护士长-病区护士长三级质量控制和护士自我控制的护理安全管理体系,遵循PD-CA循环程序开展集团医院的护理质量控制,促进质量持续改进。

1.2.2完善护理质量标准及工作流程

护理工作流程应以最短的时间、最小的范围、最有效的措施,减少护理安全隐患对医院、患者及护士造成的伤害。集团护理部对全院护理缺陷进行原因分析,将差错原因看作质量持续改进要点及护理风险预警项目。护理部针对因护理质量标准及护理流程等方面的缺陷而造成的护理差错事故,按照新三级甲等标准及重庆市规范,结合本院实际修订的集团医院统一的护理质量标准,进一步完善了重点环节标准化工作流程。

1.2.3排查安全隐患,制订预警控制方案

护理安全管理委员每月定期进行护理安全评估,按科室、岗位仔细评估护理工作各方面的安全漏洞和隐患,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反馈给临床科室落实整改,将实施整改后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确定为对护理安全具有警戒或防范意义的预警信号,并针对每一个预警信号制订出预警控制方案下发相关科室。

1.2.4分级实施护理安全巡查与安全信息网络直报及反馈机制

由护理部制订电子版的护理安全信息周报表,该表包括护理核心制度的执行、技术操作规范、设施与设备管理、药品管理、病区环境、投诉与纠纷、医疗费用等项目。按照周报表项目分级实施护理安全巡查、安全信息网络直报及反馈机制。(1)临床一线护士:每班进行岗位隐患巡查,发现隐患立即列出相关护理安全预警内容,及时落实整改,并以书面形式交班,对各班护士进行预警;(2)临床护士长:每天对本科室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将巡查结果每周上报护理部,对本科室不能解决的问题则列出预警内容以书面形式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3)总(科)护士长:每周对分管区域进行安全巡查1次,指导并协助临床科室解除安全隐患,并追踪整改效果,每月将本片区巡查结果上报护理部;(4)护理部:每月对全院护理单元进行护理安全巡查1次,并将本月全院上报的安全信息进行归纳分析,按安全隐患的性质、级别启动安全预警机制,进行安全防范部署。

1.2.5实施患者风险预警评估,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按新三级甲等标准对患者实施风险预警评估,患者入院时立即给予入院评估(含生理、心理)、疼痛评估、跌倒/坠床及压疮、管道滑脱危险因子评估等。患者住院期间护士会根据其用药及病情变化对上述危险因子实施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制订并实施风险预警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1.2.6完善设施设备,打造安全环境

在医院建筑设计中全方位体现安全理念,病区地面全部安装防滑地板,墙面安装有扶手,配备有多功能双侧床栏的病床,病区厕所、盥洗间铺设防滑垫并安装防护窗,电梯及楼道安排保安人员保护患者行走的安全,医院的各种服务设施均贴有醒目的标识及使用说明,为行动不便的患者配备了手推车、轮椅、徒手电梯等。医院在硬件配备上处处体现了保障患者安全的人文服务理念,力图营造以患者为中心的安全疗养环境。

1.2.7实施护理人力资源的弹性调配

人力资源管理缺陷也可构成护理安全隐患,属于安全预警范畴。合理排班,实行弹性排班制、层级管理制、新老护士搭配制,以减轻超负荷工作状态、减少职业倦怠、提高护理质量,使患者安全系数增加。护理部以新三级甲等标准为依据制订了各病区护士配备原则和紧急状态下护理人力资源调配预案,并根据各病区实际床位使用率、患者护理等级比例、工作量进行人力资源弹性调配,做到合理、灵活、高效,以达到人力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和均衡性。

1.2.8落实安全警示教育,提升护士风险防范意识

实施科室、片区及护理部三级护理安全警示教育。科室护士长每周五组织召开安全教育会,对本周安全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提出下一步安全预警内容,布置整改方案;总(科)护士长每月组织分院(片区)安全警示教育会,对分院(片区)存在的安全预警问题进行分析点评,提出管理对策,并部署安全预警控制方案;护理部每季度召开全院护理缺陷总结暨安全警示教育会议,对季度护理缺陷的性质、类别、发生率等进行系统讲评,对护理不良事件典型案例进行原因分析,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预警方案,下发临床科室落实整改。通过分级安全警示教育,以警醒全体护理人员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提升护理风险防范意识。

1.2.9评价方法

将2011年(实施前)与2012年(实施后)护理缺陷发生率及上报率、护理质量及患者满意度进行比较。护理缺陷包括警告事件、意外事件、不良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隐患事件5项内容,每周上报统计1次;护理质量包括基础护理、特级和一级护理、优质护理、护理文书、病区管理、急救物品、消毒隔离7项内容,使用本院统一的护理质量评价标准,每月检查1次;患者满意度包括对服务技能、服务礼仪、人文关怀、生活照护、心理支持、安全保障、健康指导的满意度及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8项内容,使用本院统一的患者满意度调查表,每季度调查1次。护理质量及患者满意度以分值表示,护理缺陷发生率及上报率以百分率表示。

1.3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9.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计量资料符合正态分布、方差齐的数据用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检验水准α=0.05,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护理缺陷

护理安全预警机制实施后较实施前护理缺陷发生率明显下降,上报率显著提升。

2.2护理质量

护理安全预警机制实施后较实施前护理质量评分全面提升。

2.3患者满意度

护理安全预警机制实施后患者满意度得到明显提高。护理安全预警机制实施前后者满意度分别为(91.72±3.27)分、(97.64±2.36)分,两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

3结论

识别护理风险是确保护理安全的前提,护理风险始终存在于操作、处置、配合抢救等环节中,作为管理者应不断发现护理安全的薄弱环节,评估风险管理的重点,识别并确定现存的和潜在的护理风险,制订护理风险管理计划和护理风险防范等措施。现代护理安全管理强调实施前瞻性管理和全程动态管理,这对降低护理缺陷发生率、提高临床护理质量和节约卫生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也体现了护理质量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近年来,如何保证患者安全已受到世界卫生组织和各国的广泛关注,美国医疗机构评鉴联合会(JCAHO)在促进患者安全方面有更具体明确的做法。我国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已将护理安全管理列为独立评审标准。如何在集团化医院中同质化实施新三级甲等安全管理标准,最大程度地减轻损失,是医院护理安全管理的最终目标。

3.1健全的管理体制是保障集团化医院护理安全的关键

管理体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管理监督不得力等影响护理安全的组织管理因素,是对患者安全的最大威胁。护理风险管理是一项长期、持续工作,需不断更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只有建立完善护理安全管理体系,才能有效地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提高护理质量、患者和护理人员的服务满意度。本院按照新三级甲等标准,进一步完善了护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强化了各级安全管理职能,实现了分级护理安全预警的管理体系,切实发挥了个人护理风险预控的主观能动性,从而达到了规避风险的目的,与传统方法比较,护理缺陷的发生率显著下降(P<0.01)。

3.2无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报告机制在集团化医院标准化的实施,可提升护理安全的预警作用

无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呈报机制的标准化实施,有利于消除护理人员抵触情绪,体现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和谐一致,增强了护理人员参与安全管理的责任心与主动性;使护理人员在缺陷发生时均能以积极、轻松的心态应对,自觉分析护理程序中发生安全事件的原因,并对系统和流程提出改进意见,变被动管理为主动参与,能尽早发现隐患苗头并及时报告与处理。与传统方法比较,全院护理缺陷发生率显著降低、上报率显著上升(P<0.01),表明无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呈报机制的标准化实施,可实现集团化医院护理安全管理质量的同质化提升,有效控制护理风险的发生,使安全关口前移,起到安全预警的作用。

3.3护理安全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及反馈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可实现护理风险的前馈性控制

集团化医院护理安全信息网络中心的建立使总院护理部及相关职能科室能及时收到全院各护理单元的安全信息,在第一时间给予归纳、分析与处理,并迅速提出预警项目与控制方案反馈给相关科室实施。同时,对预警控制方案的实施进行追踪评价,在风险可能发生前及时采取前瞻性预警干预,实现了护理风险的前馈性控制,与传统书面护理不良事件报告方法比较,上报率显著上升。

3.4护理风险预警评估及安全警示教育,可增强护士风险意识,提升护理质量及患者满意度

权益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全世界最早制定出安全条例的杜邦公司,建立了以所有安全事故都是可以控制的、所有安全隐患都是可以控制的、安全是企业形象等为原则的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得了社会广泛认同。2001年,杜邦在全球267个工厂和部门中,50%工厂没有伤害记录,20%工厂超过10年没有伤害记录,在70多个国家,79000名员工创造了250亿美元产值,被评为美国最安全的公司,杜邦安全管理体系的关键要素就是风险控制。对于供电企业来说生产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事故的发生既有物的不安全状态,又有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原因,事先很难估计充分,有时重点预防的问题没发生,但未被重视的问题却酿成大祸。为使预防工作真正起到作用,一方面要重视经验,对已形成的事故进行统计,发现规律,做到有的放矢,另一方面要采取科学的安全分析、评价技术,对生产中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及其后果做出准确判断,从而采取有效的对策,预防事故的发生。日常生产以消除或降低危险程度为目的,以危险点辨识为基础,以风险预控为核心,以管理员工不安全行为为重点,以切断事故发生的因果链为手段,经过多周期的不断建设,通过闭环管理,逐步完善提高公司安全管理基础,稳定公司局面。

2建立以风险为驱动的安全管理体系

深入分析电网安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形势和挑战,积极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全面推进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安全风险预控水平。安全管理分为经验管理、制度管理、预控管理三个阶段。预控管理是安全管理的最后阶段,也是安全管理的最高阶段,其基本原理就是应用风险管理的技术,采用技术和管理综合措施,以管理潜在的危险源来控制事故,从而实现“一切意外均可避免”、“一切风险皆可控制”的风险管理目标。必须做到全过程管控,以安全风险为驱动,以作业计划为主线,以安全风险管控系统为平台,通过各专业、各层级、多部门、全过程的协调、上下联动开辟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目前,公司已形成生产作业现场风险分析系统,通过系统将作业现场的人身、电网、设备、环境四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定级,系统会给出预防措施,但由于人的不可控因素,往往措施在现场不能得以有效落实,所以作业安全风险的落实是安全管理的基石,安监部严格把握安全生产着力点,通过“三讲一落实”的工作方法开展,督促班组现场措施有效执行。

3三讲一落实有效落地作业安全风险管理

主要基于车间、班组、个人等结合专业特点和工作实际,辨识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源,有针对性的落实预防措施,控制作业违章、误操作、人身伤害等安全风险,保障作业全过程的安全。因此作业安全风险管理关键就是危险源辨识和预控。“讲任务”。任务要清楚,分工要明确,流程要清晰。每日班组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应根据当前的生产任务、现场实际情况、天气情况及人员状况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接到工作任务后组织工作班成员对其进行学习,并向每个工作班成员提前布置,下达分项任务,学习该项工作的检修工艺流程,强化业务技能。讲任务的基本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分工、流程。班组成员要搞清楚工作任务是什么,工作该怎么干。“讲风险”。风险辨识要全面、细致。工作任务和工作班成员确定后,工作负责人组织工作班成员召开班前会,根据实际工作任务,对照典型危险点进行分析,要求所有工作班成员辨识作业环境、作业方法、设备本身存在的危险因素,提出该项作业人身、电网、设备、环境四方面存在的风险分析认识,提高危险点分析的准确性。必要的时候应该有针对性的查阅图纸、资料、规程、事故案例,以便强化每一名工作班成员对作用风险的辨识和控制能力。对复杂作业,工作负责人要亲临现场进行勘查。在现场实际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还应组织工作班成员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开展风险分析,弥补在班前会的分析不准确、不到位的方面,做好工作中易碰带电部位、高处作业易跌落等风险的辨识等工作。“讲措施”。安全措施及风险控制要切实可行,不讲空话、套话。安全风险确定后,工作班成员要根据每一条作业风险,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过程需要,从个人能力要求、个体防护要求、安全作业现场、安全作业行为四个方面,制定切实有效的具有操作性的防控措施,保证现场“可控、在控、能控”。“抓落实”。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预控措施的说明和提醒,确保熟知与作业有关的危险因素、可能风险、预控措施。必须检查确认现场安全措施有效落实,工作负责人必须带领工作班成员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包括必须拉开的断路器、隔离刀闸,悬挂的标识牌、警示标志,设置的安全围栏等安全措施。作业中,工作班成员必须规范作业行为,按照标准化作业流程开展各项作业,避免无知性的违章和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发生。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按照到岗到位标准开展督查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风险辨识到位,控制措施布置到位。

4取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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