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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妇女权益保护

浅谈妇女权益保护

中国妇女饱受“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封建礼教的束缚,争取解放、自由、平等“把妇女当人看”的人权道路更是漫长而曲折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结束了中国妇女千百年来受封建压迫、奴役和受外国侵略者宰割、欺凌的历史,新中国的妇女以崭新的姿态站立起来,与全国人民一起成了新中国的主人。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年颁布实施了《*—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妇女的各种权益作为各级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加以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说明,中国共产党从社会主义民主革命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都十分重视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现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条件的制约,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同事实上的平等还有一定差距,妇女的权益还得不到全面的保障和维护。

一、妇女维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十多年来妇女各项权益的保障总体上是好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某些领域中仍时有发生,而且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比如:妇女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婚姻家庭领域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现象;政治权益中女干部比例偏低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政治参与方面

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在有些单位配备女领导和在农村选举女代表抱着“主要是为了完成任务”实现所下达的指标而已,还有相当一部分女性自己也觉得当与不当与自己关系不大,如:在高层女性中呼声比较强烈的要求修改男女公务员退休年龄不同的规定,在不同层次的女性中有不同的声音,较高层次的女性认为,50多岁的女干部正处在年富力强阶段,工作经验丰富,家庭负担也基本解脱,让她们提前退休是一种人才的浪费和男女不平等的行为。而工作在一线条件比较艰苦的女性则认为,提前退休符合自己的现状。可以看出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

(二)劳动权益方面

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最为严重,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男性突出,有的单位和部门在招工中存在的招男不招女的问题,理由是女人结婚生孩子耽误工作,还要负担其生育费用,减员增效中裁女不裁男的问题,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的问题也很突出。比如,妇女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应该受到而没有受到特殊保护,男女两性在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上存在的差异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收入的差异,所获得的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差异,实质上反映出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与男性所存在的差异。

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如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常常依附于公婆家,离婚后该土地的承包权常常不能带走,离婚后生活的地方往往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资料之一土地。

(三)婚姻家庭权益方面

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在一定范围的人群还有表现。例如在涉及离婚案件的审理中,依然还有当事人认为老婆是自家的,“打老婆”并不犯法,由于收入差距的存在和其他思想的影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变相“包二奶”和拐卖妇女、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严重侵害了妇女的权益。“男尊女卑”的思想在一些地方和范围内还根深蒂固,表现在计划生育方面存在的溺弃女婴,歧视生女孩的母亲的现象。表现在受教育方面,适龄女童失学辍学和更多女性享受不了高层教育的现象,在有些偏远山区,老年人再婚被儿女干涉,寡妇和离婚妇女再婚,被限制不准带走其财产或小孩,甚至限制其改嫁等。

二、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强化妇女权益的保护

政治权利方面,为了提高中国妇女的参政水平,在提高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和培养选拔女干部、女性领导成员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名额等方面做了规定。文化教育权益方面,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做出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做出规定,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规定的基础上,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益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完善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制度,对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在媒体中贬损妇女人格、性骚扰等予以禁止。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

(二)明确法律责任

为了切实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针对原妇女权益保障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制裁措施不够完整,救助途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等不足,修改后的妇女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的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补充了原有的司法救助规定,完善了对妇女的救助途径。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性骚扰、侵犯妇女群体利益,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重点突出了政府部门的职责,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要求。修改后的妇女法还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承担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面的责任。

三、妇联组织履行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确定了贯彻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及男女平等的精神,消除妇女发展的障碍,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妇女切实有效地实现男女平等的权利,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与救济扶助的基本思路。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群众工作的重要部门,履行着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推进男女平等的职能,肩负着团结带领广大妇女积极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历史使命。因此,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妇联组织的职责。

(一)加强宣传,营造妇女法实施的社会环境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是推动法律贯彻实施的基础。妇联组织要抓住有力时机,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妇女了解掌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内容和要旨,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了解自己保障妇女权益的职责,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拓展宣传内容。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同时,注重宣传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原则的内容。宣传有关国际公约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等重要精神,使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认识更加深刻;另一方面在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同时,要配套宣传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使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了解更加全面。

2、扩大宣传覆盖面,着眼全社会开展宣传的活动。要进一步帮助广大妇女群众提高法律素质,明确权利和义务,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妇女合理有序地反映诉求,表达利益,提高妇女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开展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责任主体的宣传活动,宣传维护妇女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妇女权益保障中的主体地位,推动形成全社会自觉遵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参与,不断创新维权工作的机制。《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婚姻家庭、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权益,因此,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涉及面很广,触及各种社会矛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妇联责无旁贷。同时,还要靠广大妇女自身的努力,只有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都积极行动起来,齐抓共管,才有可能把这项工作做好。

1、完善预警分析机制。充分发挥妇联组织自下而上,组织健全,网络完善的政治和社会优势,建立健全妇女权益问题预测预防制度。做到妇女问题反映强烈随时报,重大事件当天报,信访情况按月报,动态分析按季报。逐级定期收集、排查妇女维权的新动向,及时把握妇女问题的新趋势,适时为法律责任部门和相关单位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依托维权志愿者队伍、法律工作者队伍,在社区建立以妇联组织为主,相关人员参与的妇女心理咨询中心,家庭纠纷调解中心,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法律服务网点,为妇女提供信访、咨询、投诉、援助等全方位的维权服务。形成妇女维权工作级级有人管、层层有人抓的工作格局,为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筑起第一道防线。

2、建立社会化的维权工作格局。加强人大、政协的监督,重视和完善人民监督,注重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报道,建立由人大、政协、公安、司法、宣传、人事、劳动、民政、群团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一个具有长效监督作用的监督协调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整合各部门的资源,集中各方面力量,加强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重大问题和案件方面情况的沟通与协调,共同解决妇女权益的难点、重点问题,联合进行调研,参与执法检查,开展惩恶扬善的宣传教育活动,协调解决侵权案件等方式共同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各级党委、政府重视,人大、政协支持,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妇女维权工作格局。

(三)注重落实,切实增强妇联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专兼职干部队伍,是做好维权工作的重要保证。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联的职能和作用也进一步做出了规定,为妇联组织更好的发挥优势,开展工作,履行职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对妇联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加大对妇联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妇女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1、加强培训,全面提高妇联干部依法维权的能力。通过培训,增强各级妇联干部依照法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运用更为有利的法律武器来促进妇女事业的创新和发展。通过培训,进一步明确妇联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联组织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利益的工作。”将妇联的基本职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进一步规范了妇联的地位和作用,妇联干部要认真学习,正确认识自己的职责,提高依法开展工作的意识,并要结合实际,研究贯彻措施,使妇联的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

2、加强培训,全面提高妇联干部履行职责的能力。通过培训,使妇联干部进一步明确妇联在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方面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妇联代表妇女参与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权利,向各级国家和机关提出建议的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荐女干部的权利,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侵害妇女案件的权利,揭露、批评侵害妇女群体利益案件的权利等。规定了妇联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反对拐卖妇女的义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的义务,受理妇女投诉、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义务,支持受害妇女诉讼的义务等等。妇联干部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妇联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制观念,健全工作机制,提高依法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的水平,使妇联的工作更加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