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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维护

权益维护

权益维护范文第1篇

一、领导重视,保障妇女权益。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关心和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关心基层贫困妇女,在为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中,拨付专项资金3600元,通过区妇联送到贫困母亲和特困家庭妇女手中,特别是对我区的几名上访的贫困妇女,由主管主任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专题研究她们的问题,并多方协调关系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

二、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确保我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今年以来我区妇联维权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力度,首先,在广大妇女干部、妇女群众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她们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帮助她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开发区在项目开发中涉及到征用土地,妇女因土地被侵权案件更容易暴露,为了使各级干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自觉执行各项政策,维护妇女权益,我们在开发区举办的各类集中学习或培训班上,协调安排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政策的内容。我区社会事业局组织村、支两委干部进行培训,我们利用这个机会,请市妇联的领导给村、支两委授课,讲解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知识;第三,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一是精心策划,创新活动形式。如“三八”维权周,我们都通过法律咨询、文艺表演、送法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普法宣传高潮。与有关部门合作联合组织村妇女秧歌队和小学生进行专场演出;结合文化下乡活动,进行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在开发区上上下下形成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妇女维权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妇女权益的落实。

权益维护范文第2篇

被誉为“海洋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82年12月制订,1994年11月生效。这部国际海洋法典对各种海域的划分、国家在各种不同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国际海洋法的其他主要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公约》赋予沿海国的权利主要有:(一)建立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领海和24海里毗连区的权利。沿海国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享有等同于陆地领土的主权,除了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之外。在领海以外的毗连区,沿海国有权为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定的行为而行使必要的管制。(二)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沿海国可以建立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并享有作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等事项享有管辖权,并享有为此而采取一定措施的权利。

根据《公约》,所有国家均享有以下主要海洋权利:(一)公海自由。所有国家在公海上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和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二)开发和利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权利。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简称“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对“区域”内的开发活动进行管理。所有国家均有权参与开发和利用“ 区域”的资源,但部分所得收益应交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公平分配给各个国家。这一制度打破了发达国家对国际海底及其资源的垄断,使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均可分享“区域”资源开发的收益。(三)从事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经沿海国同意,在一定的条件下所有国家均有权在沿海国管辖海域,尤其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四)国际海上通道的航行权。所有国家在外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的群岛海道分别享有无害通过权和其他航行和飞越的权利。此外,所有国家均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分享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剩余捕捞量,以及与有关国家平等地进行海洋划界谈判,并将国际海洋争端诉诸国际司法解决等等的权利。所谓国家海洋权益,主要就是这些海洋权利及有关海洋利益的总称。它涵盖了与海洋有关的政治、经济和安全的权利和利益。

《公约》生效以来,全世界的海洋事业迅猛发展,以争夺海洋资源和保卫海洋安全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权益斗争日益加剧。各国纷纷制订、调整海洋法律与政策,并改革海洋管理体制,迎接《公约》带来的新的机遇和挑战。例如,近年来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美国相继制订新的海洋法律或政策。我们的邻国日本和韩国也不甘示弱。《公约》生效不久,日本就不失时机地制订和修改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关于对专属经济区渔业进行管辖权法》、《关于养护及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法》、《领海及毗连区法》、《关于核废料污染法》、《水产资源保护法》、《防止海洋污染和损害法》和《海上保安厅法》等。1996年8月,韩国将水产厅、海运港湾厅、海洋警察厅以及科技、环境、建设、交通等十个政府部门中涉及海洋工作的部门合并,成立了海洋水产部,对海洋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并于1999年颁布了《韩国沿岸管理法》等法律,以便应对《公约》生效后的新形势,加强海洋管理,维护海洋权益。

我国批准《公约》以来,在加强海洋管理和维护海洋权益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在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的基础上,在批准《公约》的同一天,我国政府公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领海的范围。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修改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渔业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使我国在维护海洋权益方面有法可依,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我国与越南签订了北部湾划界协议,与日本和韩国签订了渔业协定。2002年11月我国与东盟国家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我国分别与朝鲜、韩国、日本等邻国就有关海洋法问题进行了磋商。1991年,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成为第五个在联合国登记注册的国际海底先驱投资者,并获得了7.5万平方公里的大洋海底多金属结核矿区。目前我国正在加紧进行外大陆架的探测工作。此外,在一些涉海国际组织及其有关的事务活动中,我国积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然而,我国在维护海洋权益方面还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除了北部湾以外,我国与海上邻国的海洋边界无一划定,部分岛礁被外国非法占领。此外,我国正当的海洋权益还不时受到一些国家,特别是霸权国家和海上强国的侵犯。

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可以主张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约占我国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但是,一些国家却不顾《公约》的有关规定,千方百计地与我国争夺这些海域及其资源。

权益维护范文第3篇

浅谈老年人权益维护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10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已经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老年人权益被忽视和被重视的过程。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立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故未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婚姻法。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一些地区、一些个人在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口号下,抡起了践踏老人合法权益的拳头,致使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没有尽或没有较好的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还有一些赡养人不明白什么叫赡养义务,什么叫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1978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自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社会、法律的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他们含辛茹苦为国家、社会、子女奋斗了几十年,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绝大多数赡养人对老年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不尽赡养义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其表现:赡养人赡养意识缺乏。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在通常情况下,赡养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从两个层面明确了赡养人:即通常情况下是子女,特殊情况下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老人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不去生活上照料,不在精神上慰籍,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使这些老年人感到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心。老年人受虐待、遗弃严重。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老年人年轻时未能读书或读书很少,无固定工作,老来没有养老金;有些老人子女多,住房紧张,以至在子女婚后仍和子女住在一起,在父母子女之间、翁婿之间、婆媳之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有些很难缓解,往往导致矛盾激化,此时的老年人本身处于劣势,在见中受虐待是常有的事,个别老人受不了这份“气”选择了离家“出走”,被赡养人遗弃在外。老年再婚受到强烈干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可是现在社会上仍有两股不正常的势力,一是外在势力,如某位老人结婚了,遭到的多是非议,有的说这么一把年纪还结婚“干什么”,有的干脆说其没出息还找个老太;二是内在势力,即子女们的阻拦和干涉。致使很多老人裹足不前,甚至是结了婚也痛苦连篇,今年4月21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专门播送了子女干涉父母婚姻的节目,否定了子女们的错误做法。河南鲁山县土楼王村早年离婚的袁书荣,与同村已丧偶的景锡良再婚,袁的四个子女除横家阻拦外,还经常上门吵骂,认为袁的行为是伤风败俗的行为,并拒绝履行对袁的赡养义务,双方一度对峙,水火不容。袁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20xx年7月18日,鲁山县法院到当地开庭,并当庭宣判,四个子女供给其母每月65元赡养费。老年人财产经常受到侵犯。我们的老人都是以一颗慈善的心来对待子女的,对子女的生活、婚姻、住房无不予以操持和关心,甚至是自己不吃要给子女吃,自己不住要让子女住,只要使有些子女产生了错误的想法,认为父母的钱就是自己的钱,父母的房子就是自己的房子,以至于自己不劳作向父母要钱,与父母在一起坐吃山空,有的要求父母把已购的所有房权过户给自己,还说父母死后继承时不交遗产税,致使一些父母尚健在时已两手空空,自己住的房子却是“子女的房子”。更有甚者有的子女还强行叫父母分家产。5、老年人权益受侵犯得不到有效制止。我国已进行三个五年计划的普法,目前正在进行第四个五年计划的普法,国家虽然高度重视普法工作,但发展不平衡,相当一部分人仍未能认识到什么叫老年人权益,应该从哪些方面保障,法律有什么规定,甚至有些组织、有些以及老龄工作的人员也知之甚少,向社会宣传维权、组织老年人维权还仅在起步阶段。有些家庭成员侵犯了老年人权益还认为 这是“家务事”,外人无权干涉。长期下来,老年人权益受到侵犯后本能有效地得到制止。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主要对策。老年人权益工作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人心工作,是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它关系道德风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法律实施,做好这项工作迫在眉睫,十分重要。为此,我提一些粗浅的见解,以供参考。发展社会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点是依靠社会力量来进行。一是要强化宣传,要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中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有关组织和家庭了解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让老年人自己了解这些规定;二是要在现有的条件下,发展社区文化生活和社区医疗,发展敬老事业,切实做到老有所乐、老有所医;三是大力宏扬社会正气,对老年事业成效显著的基层组织要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对尊老敬老做的好的家庭要予以褒奖。对遗弃、虐待老人的当事人要积极取证、追究根源,动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法律手段,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制裁相关的违规违法人员。倡导道德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础是运用道德手段来进行。道德是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以及这些理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要靠道德的力量,让人民普遍的尽义务,讲义务不争权利,讲奉献不求索取。现在有一些不尊老敬老的人,常常怨恨自己的父母,责怪自己的父母“没本事”,以致造成没有劳保、家境穷、房子少,怨不得儿女对他们不孝,他们自辞其咎,这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对此,应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学习和宣传,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着力点,广泛开展公民道德的实践活动,使“不孝之子”们在实践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严格法律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是采取法律措施来进行。一是要落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新《婚姻法》,对不尽赡养义务的要依法强制赡养人履行义务,让他们真正做到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实现老有所养,让老人们颐养晚年;二是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再婚权利,对干涉阻拦老年人婚姻的除进行劝导教育外,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三是有计划地在老年人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除让他们认真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外,还要对他们进行《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宣传教育,使他们依法来保护自己的再婚权、被赡养权、物权、增与权以及其它民事权利,在无撼中享受晚年。加强自我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关键实际加强自我保护老进行。自己的权益掌握再自己的手中,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实现。一是要克服“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思想,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形,要行使《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赋予的权利,敢于诉诸法律来保护;二是对子女虐待、遗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多做疏导工作,并可随时请求基层组织和单位进行调解,对工作无法做通的子女,要向司法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慎重对待自己的财产,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尤其对住房这样的大宗财产的赠与更应慎重,要善待自己的财产,一旦决定财产给哪位子女,可采取遗嘱的办法,可进行公证,完善自有财产处分的合法性。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健全、社会的进步,老人的权益将会得到各界的重视,通过政府、社会、基层的共同努力,老年人的权益将会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老人们: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xxx区雨花新村街道司所xxx

权益维护范文第4篇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权益 共同开发 实际控制

海洋权益是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的总称,包括领土、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采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权以及国家安全权益和海上交通权益等等。海洋权益是国家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权益的实现是解决我国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要出路,是我国经济腾飞国力强盛的必由之路。了解我国海洋权益的现状,积极有效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对于我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海洋权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开始生效。它所建立的海洋法律制度第一次对海洋权益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从而使各国开发和利用海洋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截至目前,已有155个国家和实体批准了《公约》,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公约》。

《公约》几乎涉及海洋法所有方面的问题,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对传统的基本海洋法律制度,如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和公海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另一方面是制定了许多崭新的海洋法律制度,例如专属经济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环境保护等制度,极大地拓展了沿海国在海洋上的管辖范围,沿海国可以将管辖海域范围从传统国际海洋法所规定的3海里或12海里扩大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且宽大陆架国家还可以主张超出200海里范围的大陆架。《公约》实质上是对海洋归属和管辖的一次重新调整,是海洋资源和权力的一次再分配,是当代国际社会关于海洋权益和海洋秩序的基本文件,标志着新的国际海洋秩序的建立。

《公约》的生效,意味着人类进入了全面开发和管理海洋的新阶段。《公约》唤醒了沿海国家开发和维护海洋资源的意识,进而引发了争夺海洋岛屿、海洋国土、海洋资源和海洋通道的新的争斗,使世界热点集中到海洋上,不仅霸权主义国家继续谋求海洋霸权,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在海洋问题上日益觉醒,尽可能大地圈占海域。但由于大多数国家彼此相邻或相向,沿海国家的利益往往与其相邻或相向国家的利益交织在一起,矛盾的焦点集中在的获得或享有以及相应资源的占有或分享。同时,《公约》是世界各国政治妥协的产物,因此还存在着许多模糊不清之处,各国总是从最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角度出发来解释、运用《公约》,这也留下了许多引起争议的隐患。随着更多的国家批准加入《公约》,海洋权益面临一次全面再分配,海洋权益的斗争将越来越复杂。目前,全世界已有300多处海域出现划界纠纷,有争议的岛屿达100多个。

二、中国海洋权益的现状

《公约》的有关规定为我国领海和毗连区的宽度主张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依据和保证。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拓展了我国的管辖区域;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使我国有机会成为深海采矿的先驱投资者,并在东北太平洋有一块15平方公里的矿区;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对中国发展远洋交通、走向海峡提供了便利。正如曾任副外长的李肇星所述“《公约》在我国生效有利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扩大我国海洋管辖权;有利于维护我国作为先驱投资者所取得的实际地位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发挥我国在海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形象”。所以,总体来说《公约》对我国是有利的。

但是从另一方面《公约》也给我们带来一些负面效应。随着《公约》的正式生效,我国的周边国家纷纷完善海洋立法,调整海洋政策和海洋战略,不顾历史事实和海洋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以往的判例,不恰当、不严肃地引用其中对其有利的条款来侵害我国的海洋权益,使我国的许多海域和岛屿无可争议的历史面对不少新的争议,对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形成了严峻的挑战。

1、我国岛屿被侵占。在东海,中国固有的领土被日本非法占有,自古都是我国渔民避风、休渔的栖息地,但被日本实际控制,日本不仅反对我国海军接近,连我国科考船也不能接近,甚至我国渔民也不能到附近海域捕渔。日本拒不承认中国对的。在南海的南沙群岛,越南侵占了28个岛屿,菲律宾侵占8个,马来西亚侵占4个,中国实际控制的只有8个,其中包括中国台湾控制的太平岛。

2、海洋资源被掠夺。与岛屿归属的争端相伴而生的是以各种资源为核心的争端。南海周边国家和地区目前在南沙海域投入开采的油井已经超过1000口,这些油井绝大部分位于南海断续线中国一侧海域,每年开采的石油超过6000万吨。此外,我国从1999年开始在南海实行夏季休渔制度,但越南、菲律宾等国不但说中国“无权宣布休渔”,而且乘我国渔民休渔之机大肆捕捞。

3、海域划界矛盾重重。我国濒临黄海、东海、南海。由于海域狭窄造成我国与海上邻国海域划界的矛盾比较突出。在黄海和东海其宽度最宽处只有360海里,不足400海里,出现海域主张重叠的情况。总面积38万平方公里的黄海海域中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公里,可是韩国主张等距线为界,如果按此划分,他们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里,中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的自然延伸,因此面积77万平方公里的东海海区中应归中国管辖的为54万平方公里,但是日本却提出中日两国是共架国,要求按中间线划分海域。这样,日本与中国就有16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

4、海上运输通道的潜在威胁。南中国海由于其重要的战略地位,被纳入美国的全球战略之中,被美国列为要在世界控制的16个海洋咽喉要道之一。美国对南海问题的政策已由“消极中立”转变为“积极中立”,并且宣称在美日联合安保范围之内。南海地区被日本视为传统势力范围,南海交通线被看作是日本的生命线,因此,日本以“确保海上航行自由”、“反对使用武力”为借口,积极涉足中国南海事务。近年来,美日两国以打击海盗恐怖活动和维护国际航道通畅为由,正力图控制被称之为中国海上生命线的马六甲海峡。因为目前中国进口原油的90%以上需要通过油轮经马六甲海峡运输,所以,这些外部势力的干扰将对中国的积极发展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三、中国维护海洋权益的策略思考

如何处理潜在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应对复杂的海洋权益争端,是事关我国诸多发展利益和安全的重大问题。为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临时安排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维护海洋权益的基本方针。共同开发是指有关国家在暂时搁置对资源开发的专属性权力争议的情况下,在相互协定的基础上,以某种合作方式勘探和开发重叠主张海域的相关资源。它是世界上很多国家认可和采用的一种功能性合作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与《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要求是一致的。一般来说,争端海域的共同开发是划界前的的一种过渡安排,它不妨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和最后界限的划定,不意味着任何一方放弃其权力或权力主张,也不得视为承认对方的权力主张。它既不影响有关国家的权力主张,又能以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和各自利益的方式及时、有效地勘探开发资源,使双方迅速地从商业性石油发现和生产中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共同开发在有关国家优先利用争议区域资源的实用考虑与维持各自权力主张或立场之间建立了适当的平衡。

在东海,如果中日两国能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共同开发,无论于中国还是日本,均是有裨益的。通过实施共同开发,两国均可在不放弃其权力主张的前提下,增加新的石油来源,从中国方面来讲,还可获得资金和技术。在政治上,共同开发也有助于维护东海地区的稳定。

在南海,南沙群岛的争议涉及到五国六方,其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为了妥善解决南海争议问题,我国从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大局出发,创造性地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到如今,南沙群岛争议的解决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发展态势。从更大范围看,中国与东盟国家已经确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并正在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无疑有助于缓和南沙局势。当然,由于各方不会轻易放弃要求和既得利益,南海问题的解决仍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

2、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是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保障。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主张,可能划归中国管辖海域的面积有近300万平方公里,但有争议的海域面积却高达120万平方公里。中日东海大陆架之争所涉冲绳海槽的地位急需海洋地质资料加以证明。日本认为,中日两国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基于此,日本主张以等距离标准中间线原则来对中日东海划界。为了求得证据上的支持,日本从2004年到2009年投资1000亿日元来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勘探,争取在2009年上半年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日本的调查数据。目前有实力的沿海国及我国邻国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等国都投巨资进行大洋调查。尽管我国自1958年进行过全国海洋调查,1977年进行过渔业资源和海洋物理、地质调查,2006年启动“中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即“908项目”,但目前,我国海洋调查工作还远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管辖海域海洋资源开发和申请外大陆架的要求。我国东海的地质、底质情况至今不清楚,以目前的进展,我国在未来30年内对东海的考察才能达到日本的水平。所以,在当前背景下,我国应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由相关部门抓紧进行全面的海洋调查,掌握全面的海洋学资料,为进行海洋划界在外交谈判或利用法律手段解决争端时提供最重要的科学依据和证据。

其次,海洋资源的开采需要资金和科技的投入。《公约》虽然规定国际海底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实行“平行开发”的原则,但由于各国综合国力相当悬殊,事实上难以平等。没有高科技的支持和经济的高投入,便没有资格成为“先驱投资开发者”,也无力在深海矿藏开发中竞争。同时,在有争议海域实施的“共同开发”合作模式中,科技优势也有助于收益分配。当今海洋开发难度大、投资多、风险高、周期长,要想取得最好的开发效益,必然要以科技的高投入为前提。

最后,加强海军的军事建设需要高科技和高投入。海洋维权需以实力作为后盾,必须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总书记在会见海军第十次党代会代表时强调: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在捍卫国家和安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中,海军的地位重要,使命光荣。要努力锻造一支与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要求相适应的强大的人民海军。海军担负着捍卫国家领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交通安全的使命。我们必须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加强海军建设,建设一支包括航空母舰在内的现代海上武装力量,提供远洋投放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应对有关国家对中国海洋权益的挑战。

3、加强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是维护海洋权益的主要途径。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在十四世纪就已发现并命名了,比日本早500多年,全世界最权威的地图册伦敦泰晤士世界地图集到上世纪80年代其标识南中国海是属于中国的。而如今日本在上树立界碑和标杆,设立灯塔,阻止任何中国人靠近。南沙群岛呈现出一种被瓜分的状态,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在部分岛屿上还有驻军。在这些争议地区我国为什么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究其原因,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过去缺乏对这些地区的实际控制。对于我们多次强调“最早发现论”,却很难举证我们在岛上进行治理的痕迹。慈禧太后把赏给清廷内务管盛宣怀供其采药之用,这样的证据相对于日本人树国标、设灯塔、定期居住等证据,在现代国际法语境中不占优势。上世纪五十年代,当南海被探测出蕴涵丰富矿产资源,周边各国偷偷侵占岛礁的时候,他们发现这些岛礁是空的。总之,中国过去在海洋的主张上过于依靠历史证据,对于现实存在重视不够。

JonathanCharney教授精确的观察到了国际社会上的一个现象:“近年来的海域划界实践和判决都倾向于避免干扰已长期存在的资源开发行动,当许多国家都在同一地区有开采行动时,解决问题的办法往往就是大家来分享资源。时间是站在那些不顾历史传统活动迳自进行开采的国家这一边。一旦海洋资源的经济开发行动已经发生了,就很难再依靠谈判或第三者裁判的办法,将这个国家从该地区完全排除。因此,现况(status quo)可能对某些相关国家是不利的。”

这一现象也是对我国南海问题的精确概括。在当今各国瓜分海洋的斗争进入白热化的形势下,我们要加强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国家应当采用寓维权于开发之中的政策,来宣示海洋,争取海洋权益,充分利用法律、政治、外交、经济、科研、文化、旅游等各种手段来强化中国在争议海域的实际存在。同时,我们还可以发动民间的力量,比如政府资助、帮助、护卫民间保钓群体上岛去打断日本对的“治理实效”,而近几年,这些活动又减少了。

总之,走向海洋是所有强国相同的战略选择和道路,当今各沿海国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加重视海洋的战略地位及其重大价值。以争夺海洋资源、控制海洋空间、抢占海洋科技制高点为主要特征的21世纪国际海洋权益斗争呈现出日益加剧的趋势。我国所面临的海洋维权形势也会更加严峻和复杂。如何在新一轮的海洋竞争中,既保卫我国的海洋国土、捍卫我国的海洋权益,又处理好与周遍国家的关系、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是我们应该思考和应对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权益维护范文第5篇

Abstract: 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how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special interests of women worker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iming at protecting women worker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and promoting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关键词: 女职工;合法权益;利益

Key words: women workers;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interest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9-0301-02

0 引言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这一法规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女职工的关心和爱护,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理的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女职工工作的重点。作为女职工工作者,如何贯彻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何更好地关心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在点滴工作中充分体现我们工作的实际性与温暖关爱之情,这些都是摆在我们女职工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1 真心关爱,积极行动,努力把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目前,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共有女职工919人,广泛分布在公司生产、经营、科技、管理、教学、医疗等等各个岗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为集团公司和谐稳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中铁山桥是个百年老店,具有建厂118年的辉煌历史,同时也具有根深蒂固的传统。截止2011年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费用还一直执行每月6元的标准,女职工例行的妇科体检工作常常得不到具体落实等等。面对这种情况,工会女工委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2011年11月,女工委到基层20多个单位,调查走访,深入了解广大女职工在一线的工作和生活情况,面对面沟通和征求意见之后,形成具有一定实际意义的情况报告;二是不厌其烦、真诚沟通。先是与工会领导汇报情况,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经工会主席同意认可后,再与职能部门及行政领导进行多次沟通和协商;三是具体操作、不辞辛苦。以往,都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拨付女职工卫生费,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联系女工体检工作。由于这些部门都是代管,提了就做,不提就算,可多可少,无考核无对标。经协商,以往职能部门工作职能不变,其它一切由于工作内容变化所增加的工作量,全部由女工委负责。

通过以上切实可行的做法,在公司党、政、工领导的关心和帮助下,2012年初,女职工特殊权益终于得到了进一步落实。一是从2012年1月起,公司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费用由原来的每月6元提高到每月20元,而且每月在工资单上体现;二是从2012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女职工全员的妇科体检,并修改了职工集体合同中“女职工特殊保护单项条款”,把此项工作作为固定条款常年坚持下去。

2 服务第一,爱在细微,切实关心女职工健康和生活

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公司女工委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之际,召开了学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座谈会,为了达到普及和教育的目的,组织了全公司女职工进行统一的有奖学习答卷活动,调动了广大女职工学新规用新规的热情,全公司女职工参与答卷率达100%,达到了普及教育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此外,在新规定刚刚颁布实施阶段,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还没有下发相应的配套文件,所以基层单位执行起来产生困难。针对这一情况,女工委及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沟通和协商,使基层单位能正常按新规定处理女职工在“四期”时应享受的特殊权益。

去年8月,女工委开展了公司女职工第一次全员健康体检工作。这次体检,是公司第一次覆盖了全体女职工的全员性体检,全公司共有827名女职工参加,参检率达93%。在此期间为了使广大女职工充分享受这一权利,女工委反复通知提醒,然后将体检人员名单及时发放到每名女职工手中,鼓励那些查出妇科疾病的姐妹积极治疗等等,这些点滴的工作,女工委都用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为增强女职工预防大病风险的能力,公司工会女工委每年都为女职工办理妇科大病保险。2012年保险费用每份提高了5元,为了让女职工继续参保,女工委与工会领导沟通争取,把给每名参保女职工每年每人10元的保险补助,增加到每年每人15元,使女职工切身感受到了女职工组织的细微呵护和温暖。去年末,全公司877名女职工参加了保险,参与率比前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

为关爱女职工心理健康,提升女职工的心理资本,去年,女工委针对关爱家庭和教育子女等问题举办了一期女职工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深受大家欢迎。

3 克服困难,循序渐进,再塑百年老厂女职工新形象

从社会学角度,女性从生理特点上,相对于男性而言就是弱势群体,尤其是中国五千年的传统思想,使女性在生活和工作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这在具有百年历史的中铁山桥,也会时常体现出来。无论是升迁提职还是担当重要工作,女职工的机会往往会少之又少。尤其是提拔任用女干部方面,所占比例明显稀少。中铁山桥共有中层干部177人(正职56人,副职112人),其中女干部只有12人(正职5人,副职7人)。

这样的工作环境和思想观念相对于女职工工作而言,难度也相对比较大。维权工作中,遇到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固有思想的限制,有些人认为合理维权就是争权夺利;二是开展活动时,工作时间“不敢用”,来自各方的阻力,会让女职工工作做起来不能“光明正大”。而女职工往往都是工作认真,肯于吃苦,甘于奉献的。虽然有家庭和工作的双重负担,但大多女职工都是以工作为重,顾全大局。为了转变观念,塑造新形象,女工委及时调整了工作方法,一是从自身抓起,帮助广大女职工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的观念,通过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来提高女职工工作活力,增强广大女职工的自信心和自豪感;二是通过努力工作,用女职工工作的成果来让全公司干部职工对女职工们产生新的认识和了解。通过一年来的不懈努力,女职工工作有了明显提升,女职工们的“人气”也明显增强,维权工作的效果也相对有所好转。

4 几点意见和建议

维权工作是女职工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与工会其他工作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因此,做好维权工作,提升维权工作质量,就要努力提升女职工工作的整体水平。一是要加强女职工组织建设。配齐配强女职工工作人员,使女职工组织动有抓手,用之得利,行之有效,这是非常重要的内因;二是加强女干部的提拔任用力度。股份公司党委2011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举措确实推动了对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职能部门会以行政文件为主,力度不是很大;三是应进一步加强女职工组织的政治地位。虽然说有“为”才有“位”,但有“位”才有“威”,却是很实际的问题,有“威”才能使女职工工作更有效的开展和升华。当然,这是对女职工工作发挥较大作用的外部因素。

综上所述,为把女职工维权工作做的更加行之有效,提出以下建议:一是上级工会组织能否把主要问题进行“条件量化”。基于各单位情况有别,可以在各项工作中,限定上限和下限,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各项工作有据可依;二是在工会各级工作考核和汇报中,女职工工作应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进入综合测评。

以上,是我在近二年工作中的些许体会,由于与各兄弟单位的情况不同,主要矛盾也必是不尽相同。不足之处还请各位领导及同仁们多多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王康.走向历史破晓时分[N].东方早报,2013-01-08(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