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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税收制度论文

绿色税收制度论文

绿色税收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绿色税收环境保护

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面对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当前我国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法律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已成为我国法律界、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的含义

《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绿色税收立足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不仅仅要求事后的调节,更重要是利用税收对环境、生态的保护进行事前的引导和调控。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二、绿色税收在国外的实施

2.1国外绿色税收的特点

2.1.1以能源税为主体.税收种类呈多样化趋势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大多以能源税收为主.且税种多样化。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

2.1.2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以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

2.1.3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国外的环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在采用税收手段的同时,注意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作用。

2.2西方国家“绿色税收”的主要类型

第一种,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

第二种.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

第三种.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三、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设想

3.1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共有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第二,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第三.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税收这方面的内容较少。

第四,收费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据落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另外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

3.2构建我国绿色税制的基本思路

3.2.1借鉴国际经验.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fq税种。即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具体的措施包括:

(1)开征空气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锅炉、工业窑炉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排放烟尘、扬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根据烟排放量及有害气体的浓度设计累进税率.从量计征。有害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这两者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的最主要因素.对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进行征税,可以减少燃料的使用。进而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由于目前我国环境监测体系还不完善,单独开征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还不可行,因此现阶段只能开征空气污染税。

(2)开征水污染税。对于企业排放的废水,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但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也有所不同,需要确定一个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按其浓度换算成标准单位计征。根据废水中各种污染物质的含量设计具有累进性的定额税率.使税负与废水污染物质的含量呈正相关变化。对城镇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由于其排放量与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废水中所含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通常差别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采用无差别的定额税率。

(3)开征固体废弃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对工矿企业排放的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渣与不含毒物质的废渣及其他工业垃圾因视其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分别设置税目、规定有差别的定额税率。然后逐步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其计税依据可以选择按重量征税、按体积征税、按住房面积征税或按人均定额征税。在税率设计上,对同一种类垃圾,还应区分不同堆放地点、不同处理方式加以区别对待。

(4)开征污染性产品税。污染性产品主要是对在制造、消费或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以及稀缺资源使用的产品课税。从而提高这类产品的相对价格。减少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例如.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环保问题一”白色污染”就可以征收污染税加以解决。此外还可以对油、农药、杀虫剂、不可回收容器、化学原料及其包装袋等容易造成的污染产品进行课税。

(5)噪音税。可考虑对特种噪音,如飞机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税。它的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政府筹集此项资金,可用来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的搬迁等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3.2.2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

(1)扩大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2)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问差距。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合理调整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可再生资源.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资源的单位税额、稀缺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普通资源的单位税额。通过对部分资源提高征收额外负担,遏制生产者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同时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在出口退税方面.应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

(3)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适当提高税率。

3.2.3健全现行保护环境与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的税收支出政策.包括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实施企业投资于治污设备和设施的税收优惠,对防止污染的投资活动进行刺激。

3.2.4制定促进再生资源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再生

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国资源回收利用的潜力很大。据估算.我国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废旧资源价值将近250亿一300亿元人民币。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绿色税收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绿色税收 环保 立法 科学发展观

一、我国税收制度的现状和发展绿色税收制度的必要性

1.绿色税收的概述和发展绿色税收的意义

绿色税收也称环境税收,是以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为目的,建立开征以保护环境的生态税收的“绿色”税制,从而保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狭义的绿色税收即实现保护环境目的而专门征收的税收和对环境保护起作用的税收。广义的绿色税则包括收费。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2.我国税收存在的问题和进行改进的紧迫性

(1)我国绿色税收的发展现状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①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

②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

③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

(2)发展绿色税收的急迫性

我国环境污染非常严重。世界银行环境与经济专家发表的《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状况的调查报告》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目前是全世界最严重的,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因此,建立绿色税制、加强环境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多年来,我国为防治环境污染做了大量行政工作,同时,采用绿色税收限制污染的举措已初见成效,包括排污费、消费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绿色税种,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其中,消费税份额最大,历年来均占绿色税收总额的50%以上。2006年4月1日起实行的修改后的消费税进一步融入了绿色税制的理念,对高耗能或资源型行业提高税收,如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以5%税率征收消费税;鼓励高耗能行业中低耗能产品的发展,如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对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与此同时,黑龙江省自2006年4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首次上调,由每吨0.5元和0.6元上调至2.3元。资源税上调将会提高开采成本,抑制资源的过度开采与浪费。

总体上看,我国的绿色税收起步相对较晚,税种设计零星分散,在环境保护方面作用甚微,虽然各税种历年来均呈上升趋势,但其升幅仍然低于税收总额的增长速度,绿色税收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从1995年的15.9%下降到2005年的12.6%,因此,建立完善的绿色税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对我国的绿色税收发展的思考和展望

1. 立足税制要素思考我国税收新方向

(1)从税种方向进行改革

1)增值税。增值税一直是近年来国家重点改革的对象,经过改革已由原来的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改革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这将有益于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企业竞争力,在残酷的国际竞争中能够占有一席之地。但这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为使中国的增值税模式向欧洲靠拢,还将使更多的行业被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农牧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房地产业以及社会服务业,这可能会增加相关企业税负,引发一些负面的影响,但在改革的进程中在所难免。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自1994年税改后增速最快的税种,但占税收总额的比率依然很低,这并不是说中国经济发展缓慢,而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存在很大的漏洞。虽然个人所得税最低起征点在不断提高,但依旧赶不上经济的发展。从税制方面来说就是要加强对富人收入的监控,实现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从征收制度来讲中国目前采取分类分项征收税制,这个措施的好处在于不容易逃税,但弊端是多次征收造成免税量很大。

3)其他新兴税种

(1)物流税。物业税,在我国目前房价日渐高涨的背景下,物流税的提出是十分有必要的。开征物业税有利于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分税制财税体制从中央践行至地方。物业税在设计上应该考虑与市场机制结合以发挥长效机制作用,促使地方政府行为进一步合理化。

(2)环境税。当绿色、低碳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焦点,当西方国家进入全面“绿化”税制的新阶段,当我国面临的“节能减排”目标日益艰巨,当单靠法律和行政干预已不能解决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时候,税制“绿化”在我国也成为大势所趋。政府多次对加快征收环境税进行讨论研究,并明确表示要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国外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这是可行的,但科学发展观也告诫我们要走适合自己的路而不是照搬国外。我认为环境税开展要有重点有区别的对待,对于经济发达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要制定合适当地的环境税。这样可以抑制因为经济发展而对环境的破坏。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是适当减轻税负甚至可以给地方一些小税种的权力,适应该地区的经济发展。

(3)资源税。当前资源税的改革重点是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这一改革将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可以实现通过提高税负成本限制企业对资源的过度使用。而且现在提出资源税的改革有三大优势,首先是当前我国经济处在回升向好时期,这是有利时机,其次是近几年实施的结构性减税,也有利于改革实施,再有就是相关行业已具备了承受能力。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背景下,我国将对高污染高能耗的资源型企业进行大力调控,资源税的提出也有利于带动绿色税收的进展。

(2)改变税率积极引导绿色税收

税率一直是税收的重点话题,直接关系着财政收入也是国家调控的手段之一。政府要发展绿色税收就必须改变税率,这并不意味着财政减少,反而能提高效率增加收益。我认为应该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来改变税率。首先,就横向而言,相对于全国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税率。近年来,国家为发展经济实现先富带动后富大力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以及西部大开发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在这过程中税收的杠杆作用体现无疑,同样税率也可起到这样作用。对于低污染低能耗高科技区域可以适当研究采用低税率,对于高污染高能耗区则采用高税率,以此引导绿色产业的发展,转变发展模式,降低能源浪费率。其次,相对于同区域不同行业也实施税率的差异化,甚至同行业的税率也应细致制定。以往对于能耗大的行业税率相比于节能行业体现不出两者之间的差距,今后应该采用多浪费多纳税的思想来应对。国家把大量的财力来扶持节能产业,可以促进节能产业发展也给高耗能产业改进提供动力。同行业间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研究合理额度,超额税率大幅提高,控制能源的低利用率。税率的合理性是改革成效的关键,深入的科学研究合理的听证讨论是必经的程序。

(3)调整其他税制要素完善税收体系

相对于税种,税率其他的税制要素也是相当关键的。这其中包括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税收延期,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人等方面,从当今的时代背景出发来调整这些方面是很有必要的。

2.以科学发展观思想指导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

(1)树立绿色税收理念。我国现行的税制中,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等,这些绿色税收收入占国家税收收入的8%左右,虽然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其力度远远不够。与国外的绿色税收相比,我国现行税费制度在促进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着税费调节面过窄、调节力度弱化、调节手段单一等缺陷。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应将绿色税收理念贯穿于其中,在完善现有税制的基础上开征新税种,形成以资源税和污染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绿色税收体系。

(2)分步骤、分阶段推行绿色税收改革。从税收制度建设的进程来看,我国绿色税收应当采取污染排放税和独立型环境税的模式,即以目前所征收的排污费为基础,通过排污费制度的转型来开征环境税,而不宜在排污费之外再开征一种新税。在被征收主体上,应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而不应以购买排污单位生产产品的消费者及购买具有潜在污染性产品的消费者为纳税人。前者数量较少,征管效率较高,而且和目前的排污费缴纳主体相吻合。对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则以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为税基,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的形式来征收。同时,还应加快其他税种的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税收制度,使其成为“绿色税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3. 实施绿色税收的前景展望

提高环境保护,强化环保经济手段是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一环。“绿色GDP”概念的提出,标志着经济发展的理念已经发生变化,由此延伸,我们有必要按照“绿色税收”的思路,建立完善我国的环境税收体系,通过税收制度来鼓励对环境有建设意义的活动,环境税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与国家的税收整体制度和环境管理制度相协调,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意义重大,绿色税收是其今后发展的主要方向,相比外国的发展历程中国面临的探索之路还很漫长。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绿色税收必将引领中国税收新风向。

参考文献:

[1]顾硕秀,循环经济与绿色税收[J].时代经贸,2007年第2期,41-42.

[2]保罗•R.伯特尼,罗伯特•N.史蒂文斯. 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绿色税收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绿色产品竞争力;税收促进;法经济学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3-0184-03

[作者简介] 罗俊杰,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与法律、法经济学;(浙江 宁波 315101)

刘霞玲,浙江纺织服装学院商学院讲师,会计学硕士,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研究方向为税法学、财务会计学。(浙江 宁波 315100)

一、税收提升绿色产品竞争力的正当性分析:基于生产与消费的外部性理论

在经济学界最早比较系统地研究环保与税收关系理论问题的是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他在生产上论证国民收入量越大,社会经济福利越大的命题时提出了社会资源适度配置的理论,认为如果每一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相等,那么该种生产要素在各生产用途中的边际社会纯产值都相等,而当产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就意味着资源的利用达到最适宜的程度。如果单靠市场机制达不到这一点,国家就应采取征税或补贴措施进行调节。在现实生活中产品的“外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是经常性的,例如造成环境污染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根据庇古的观点,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厂商只关心边际私人净产出,不太关心社会净产出,寻求效用最大化的居民只关心边际私人净效用,不太关心社会净效用,这就可能使边际私人净产出(或边际私人净效用)与边际社会净产出(或社会净效用)之间存在差异。因为在私人的角度看来是最优的决策,从社会角度考虑不一定是最优的。比如,从厂商角度看生产一袋水泥的成本是50元,市场价格是70元,它可以认为利润是20元;但从社会角度来看,如果它生产一袋水泥对环境污染的损失假定是30元,那么社会成本是80元而不是50元。从厂商角度是盈利的,而从社会角度是亏损的。这种差异有时非常大,而且靠市场无法解决,应该靠政府征税解决。征税的数量应等于排污产生的边际社会成本,从而使排污者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这叫外部成本内部化,后人将这种税叫“庇古税”。除了生产领域负的外部性外,消费领域也会产生负的外部性。政府也可以通过税收调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下面分别针对非绿色产品与绿色产品外部性问题的税收策略进行分析。

1.针对有负外部性的非绿色产品的税收策略。如图1-a,如果生产和消费非绿色产品具有负外部性,则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以MPC、MSC分别代表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该商品的市场需求决定的边际收益为MR1,市场自发作用的结果是,经济行为者选择的最优产量为Q1,此时MPC=MR1,而社会实现环境的最优利用和资源的最优配置时的产量是MSC=MR1所决定的产量Q2。为使产量减少到Q2,可以通过征税,使MR1移到MR2,使得MPC=MR2所决定的产量恰好是Q2。

2.针对无负外部性的绿色产品的税收策略。如图1-b,如果生产和消费绿色产品无负外部性,则私人成本大于或等于社会成本。我们假设正好MC=MPC=MSC,MPR、MSR分别代表私人边际收益和社会边际收益,市场自发作用的结果是:经济行为者选择的最优产量为Q1,此时MPC= MPR,而社会实现环境的最优利用和资源的最优配置时的产量是MSC=MSR所决定的产量Q2。为使产量达到Q2,可以通过减免税收使MPR移到MSR,使得MPC=MSR所决定的产量恰好是Q2。

总之,外部性是政府采用税收干预行为的正当理由:即鼓励正外部性的生产和消费,禁止或遏制负外部性的生产和消费。如果一个商品的成本没有完全包含在价格中,它将被过度生产。同样地,商品的价格不能完全反映它给社会带来的全部收益时,它的生产将不足。这两种情况都将扭曲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产生低效率。而通过有差别的税收制度,可以使非绿色产品的外在成本内在化,使绿色产品的外在收益内在化,从而削弱非绿色产品的竞争力,增强绿色产品的竞争力,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率。

二、税收促进绿色产品竞争力的机制分析――基于市场均衡理论

对绿色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提高绿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下面从市场均衡价格理论予以分析。

1.产品绿色化过程中市场均衡点的变动

如图2,假设企业对产品的绿色化投资之前市场上对产品的需求曲线是D1,供给曲线是S1,均衡点是E1,对应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1和Q1。现在企业对产品进行了绿色化投资,这一方面增大了企业的创新成本,使供给曲线向左移动至S2;另一方面由于绿色产品的环保性,有益人们的身心健康,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增加,需求曲线向右移动至D2,这时S2和D2相交的市场均衡点为E2,对应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2和Q2。现在我们来看P和Q的变化:因为产品的绿色化创新的后果是会引起产品价格的提高,所以,我们来分析不同的需求价格弹性的商品P和Q的变化情形。如图2- a是缺乏弹性的商品(如大米),从均衡点E1到E2 ,P和Q均上升;而图2- b是富有弹性的商品(如小汽车),从均衡点E1到E2 ,P上升,而Q下降。

结论是:产品的绿色化创新,使供给减少而需求增加,均衡价格肯定上升,而均衡数量只有在缺乏需求弹性的产品时才上升。所以,产品的绿色化并不一定会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外在制度的推动,可增强绿色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如分别对绿色产品和非绿色产品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可起到增强绿色产品价格竞争力的作用。

2.绿色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绿色产品价格竞争力的影响

对绿色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强绿色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对绿色产品生产者减免产品税或对环保投资给予税收抵免。如图3所示,如果减免(或抵免)税之前产品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分别为S1、D1,市场均衡点为E1,对应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1、Q1。减免税之后企业因为利润的增加(对环保投资的全额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又使税后利润增加)会增加产品的供给,产品的供给曲线由S1向右移动至S2,市场均衡点为E2,对应的均衡价格由P1下降到P2,均衡数量由Q1提高到Q2。所以,对绿色产品的产品税减免可提高其价格竞争力,销售量也会上升。

(2)对购买绿色产品者给予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如图3所示,其结果是会增加绿色产品购买者的需求,需求曲线由D1右移至D2,市场均衡点为E3,对应的均衡价格由P2又上升到P3,均衡数量由Q2提高到Q3。所以,对买方的税收优惠措施,使绿色产品的市场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会同步提高,绿色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由于需求的增加带来的价格的回升使企业利润增加。总之,绿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三、对促进我国绿色产品市场竞争力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鼓励企业产品绿色化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建议

对高科技绿色投资的税收抵免政策。在国外,对环保投资给予完全的税收抵免成为普遍的现象。在我国,财政部确定了13项具体税收激励细则,涉及创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等。其中,引人注目的有两项:一是关于技术开发费方面,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允许其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二是关于加速折旧。企业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三方面加强对创新投资的激励:

一是再投资退税,即对用前期税后利润再投资的部分,按投资数量全部退税。

二是放宽绿色产品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限制,鼓励中小企业生产绿色产品。我国绝大多数高科技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但是,现行税法在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上对高科技企业并没有降低标准,致使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为客户接受,这样一来,中小高科技企业绿色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的限制。为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经验,放宽绿色产品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限制,建议将从事绿色产品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由100万元降至50万元,将从事绿色产品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由180万元降至100万元。

三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制,提高绿色技术研究人员纳税额的起征点,并扩大免税项目的幅度,充分调动从事绿色技术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二)在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促进绿色产品竞争力的税收政策建议

1.基本原则

税收促进绿色产品竞争力,可以是对产品生产者实施,也可以是对产品使用者实施,可以是税收减征措施,也可以是税收免征措施。但是,通过税收改变企业的行为必须是渐进的,税率的设计应符合技术进步的一般规律,使企业产品有向绿色化转变的余地,避免破坏经济发展的健康运行。通俗地说,就是在事先应该有明确的信号,使纳税人和企业知道预期将会发生什么,并且能够计划他们作为回应的投资和生活方式。一个稳步递增的税收体系,应该不必担心企业找不到替代资源和更好的制造方式,有足够长的时间让企业来选择和创新。

2.基本要点

一是调整现行税种的环保要素比例。既要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从环保角度出发需要限制发展的产业通过差别税率进行调整,也要对税收优惠重点进行调整,即对低污染或无污染的产品或设备给予必要的税收支出。

二是将现有的具有生态税收基础的税种进行完善。如对消费税区分不同的产品,根据我国环境政策的目标要求以及其含污染物的含量进行税率的重新设计。

3.税收基本要素的设计

(1)课税对象:应针对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的设备、消费品和稀缺能源进行税种设计。在实际操作中,应先从重点污染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

(2)纳税人:使用应税排污设备、生产应税包装物、生产含有对人体有害消费品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稀有能源的耗用者、高耗能产品的使用者。

(3)计税依据:a.排污设备。废气:对固定的大排放源(如煤矿、焦化厂等)进行定时与不定期的监测,根据有关可供利用的排放量数据计征。对小排放源,则根据其所消耗燃料的含硫量进行计征。废水:确定废水的污染标准,税务机关根据其排放污水浓度与排放量进行计征。废渣:采取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计征。b.应税包装物: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征收,也可按销售数量采取定额税率征收。c.应税含有对人体有害消费品: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征收,也可按销售数量采取定额税率征收。d.稀有能源:采取源泉管理,直接在生产环节进行课征,通过税负转嫁,达到缓解能源压力的目的。

(4)税率:从促进绿色产品竞争力来说,对非绿产品征税的税率应使绿色产品在价格上、利润上比非绿色产品更有竞争力。

当前的重点是:应提高具有很大负外部性的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首先,应当适当提高汽油、柴油、鞭炮、焰火等应税消费品的使用税率。其次,对不同产品根据其环境友好程度设计差别税率,以激励绿色产品的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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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玉山.从福利经济学演进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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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秀中,于婷婷.国家财政部将出台若干鼓励创新税收政策[N].第一财经日报,2006-09-22.

[5]戴星翼.走向绿色的发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6]贾康,王桂娟.改进完善我国环境税制的探讨[J].税务研究,2000,(4).

绿色税收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绿色税制;环境保护税;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7-0081-03

一、绿色税制的含义与及其建设动因

“绿色税制”,即是对税制体系的“绿化”,是以生态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及其可持续利用为导向,设立与之相适应的绿色税种、绿色税收政策,实现环境、资源与经济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多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依靠的是大量消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这不仅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在发达国家将中国当作“领头的污染制造者”以及“中国现代化雄心是对世界环境最大之威胁”的国际舆论导向下,我国正在承受着国际间“强制环境成本”与国际贸易“绿色壁垒”的双重压力,面临发展和环境问题的博弈格局。但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m发展的战略目标,税收在环保方面应有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充分借鉴国际环境税收制度的先进经验,设计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税收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当前亟待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对我国绿色税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绿色”税收措施

税制中的“绿色”税收措施,是指在税制要素设计中引入有利于环保、节能的绿色标准,以征税为主,也包括对环保、节能行为采取的税收鼓励政策。经济活动中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污染物排放、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我国现有的很多税种也在各环节发挥了相应的绿色调节作用。

1.资源税。近十年以来,我国的资源税经过了不断的改革与发展,在总体上对过度消费资源的行为进行了抑制,增强了资源的利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绿色环保的目标。自2004年起的资源税改革,逐渐将资源税的计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提高了税负,增强资源利用。2016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二是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完善资源税覆盖力度;三是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四是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2.消费税。在我国,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税,就决定了该税种具有根据国家政策要求,调节和引导消费行为,达到促进节能环保,补偿部分商品和消费行为负外部性的作用。2006年起,基于绿色环保的标准,消费税的税目及税率不断调整,如:新增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倡导节约使用木材资源;增列成品油税目,新增石脑油、溶剂油等五个子目,扩大了对成品油的消费调节范围;针对小汽车、摩托车排量的不同,调整了各自的税率,达到限制大排量、高能耗车辆的使用,鼓励小排量车辆生产使用的目的。2008年9月,再一次调高大排量车的消费税税率,降低小排量车的消费税税率,加强了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调节作用。2009年1月,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鼓励资源的再利用。2015年2月,对电池、涂料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对无汞原电池、锂电池等环保型产品免征消费税,进一步体现消费税促进环保的改革导向。2015年5月,提高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增加吸烟成本,控制和减少吸烟人数。

3.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耕地占用税亦是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特别是保护耕地,限制非农业行为滥占耕地。这两种税的很多政策都体现出“绿色”之意,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也有这类鼓励保护耕地的规定,如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简称城建税,是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一种附加税。城建税的开征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由于该税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即其所征缴的税款应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而这些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中包括诸如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城市公共园林绿化和清洁燃料供应等“绿色”项目。因此,城建税的征收和税款的使用也成为我国城市公共环境改善的一条重要来源渠道。

5.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众所周知,车船在使用中所排放的尾气包含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含铅化合物等是环境污染的重要元凶。车船税正是以车船为课征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个税种。2011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对乘用车按照排量不同划分为7个子目适用不同的单位税额,体现出该税种已经在考虑按不同车船使用对环境污染的程度不同来征税。

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等应税车辆按10%的比例税进行一次课征。2014年,为促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5年,国税总局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引导汽车消费走向绿色低碳。

6.其他税种的相关鼓励措施。(1)增值税。增值税的“绿色”政策主要体现在鼓励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方面。2015年6月,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有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等五大类共41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享受不同程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优惠。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方面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一些减免政策上,例如: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等。(3)进出口关税及出口退税政策。进出口关税方面,在资源性产品进出口环节,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即“两高一资”)加征出口关税,比如我国曾对出口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征收关税;同时,降低或取消“两高一资”产品进口关税税率,鼓励利用国外资源。在出口退税方面,降低或取消“两高一资”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限制产品出口。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已有资源税、消费税等多个税种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相关,具有“绿色税收”的性质,并且有不断“绿化”的趋势,绿色税制体系初见雏形,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绿色标准”已深植于多个税种,渗透到资源开采和利用的各环节,也影响着生产经营消费的方方面面。

(二)我国现行绿色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1.主体税种缺位,绿色税制体系尚不完善。从世界各国税制改革及绿色税制建立的发展趋势来看,开征独立的环境税是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经济手段。但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明显缺乏起核心支撑作用的、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专门税种。尽管我国税制中诸如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的设置已经较为明显的体现出“绿色”倾向,其税款的征收也为保护环境和削减污染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但却很难形成专门的、稳定的治理生态环境的税收收入来源。而针对企业及家庭明显污染环境的多种排污行为,我国一直采取“收费”方式来抑制,但对排污收费又一直存在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缺乏强制性的问题。因此,以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有效利用为目的的“绿色税制体系”建立,亟待环境保护主体税种出台。

2.现行税制“绿化”程度不足。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绿色税收的相关税种或措施均存在税负偏低、覆盖范围窄、重补偿轻保护等“绿化”程度不足的问题。以资源税为例,经过不断的发展和改革,现行资源税正逐步解决税率标准低、税负与资源价格不挂钩导致资源浪费,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等问题。但我国的资源税征收在遏制污染、实现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方面仍存在很多不足:(1)性质定位不够全面明晰,外部化依然存在。目前的资源税的征收仍被看作是一种级差调节手段,纳税人的税负取决于其资源的开采条件,却与其开采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资源税尚未起到引导开采企业重视环境保护的作用,也不利于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对环境保护的作用。(2)开征范围依然较窄,保护不全面。在我国,无论是水资源、海洋生物资源还是森林草场资源都在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但资源税并没有将之完全囊括到征收范围内,远远未达到保护全部自然资源的程度。(3)计税依据不合理,过量开采无法遏制。我国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纳税人开采后销售或自用的应税资源的售价或数量。但是,企业对开采后未销售或自用的部分不承担任何税收代价。也就是说,现行资源税在指导或抑制对应税资源盲目、过量开采方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3.现行税制体系的“绿化”构建存在矛盾。一是政策不协调,作用相互抵消。我国现行税制的绿色条款零散地分布在各税种的具体规定中,但税种之间的征免规定并没有统一协调。不同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不同,但却未必出于环保,这就有可能抵消其他税种的环境保护功能,例如,在增值税中有对农膜、农药的免税规定,但农膜特别是不可降解农膜及剧毒农药的使用就会对土壤和水资源的保护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存在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增加了后续调整的社会阻力。尽管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元凶,对其征税是体现政策环保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我国在机动车的税制设计上却存在明显的重复征税的现象。从前述对现行税制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小汽车,不仅在车辆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还在销售和保有环节分别征收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这样的设计,会使纳税人对税制体系产生较多的负面评价,从而增加制度后续调整的社会阻力。

三、建立绿色税制体系的总体构想

(一)变费为税,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税缺位,治理污染的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在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环保税。

201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将现行“排污费”改为“环保税”,施行多排多付税,少排少付税。草案拟将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而在环境保护税的税基选择上,建议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另外,对应税包装物,可用企业的产量为税基。在税率设计上,不宜按“全成本”定价,防止税率过高而造成生a抑制,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过大代价,最适宜税率应等于最适资源配置下每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污染成本,在实践中可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二)坚持“税收中性”及“循序渐进”原则,降低改革的负面效应

发达国家在环境税制改革的过程中,注重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在起步初期对税率定的相对较低,然后逐年提高税率到设计水平。同时,也要注意采取税收中性的政策,即在开征新税种的过程中相应减少其他税种的纳税负担,这不仅减少了环境税收给纳税人带来的经济负担,减小了税制改革的阻力,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对税制改革的充分接受。

(三)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共建环保,确保专款专用

我国政府环境保护重任在肩,诸如大江大河治理、生态防护林工程等都是国家投资,而目前由国家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的环境保护类税费却非常有限,导致权利与义务不尽一致。因此,对于绿色税制真正涉及收入的环境税和资源税,需要做适当调整:将资源税和环境税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款按一定比例划分。这样可以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促进生态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

而在税款的使用上,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设立专项基金,由专门的管理委员会对大型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进行专项使用,或者作为中小企业采用环保设施的扶持基金。

总之,绿色税制的全面建立在许多方面还需进一步协调、讨论甚至博弈。如新税种的设置、税率的提;怎样实现充分征管,如何测算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能否做到既维护社会利益,又维护行业、企业的正常利益;既强化对高污染企业的刚性治理力度,又防止出现过度征税倾向等等。这些难题,还需要在税制体系的逐步建立过程中寻找答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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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吕敏.中国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5.

绿色税收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绿色税收 建立 完善 绿色税收制度

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是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因此,人们通常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和完善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建立和完善绿色税收制度,不但可以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筹集专项资金,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而且能够通过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调节,矫正其经济行为,使其从事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见,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是改善我国目前环境状况的一条重要途径。

1. 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有: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等。此外,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的税种还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等。值得肯定的是,上述税收政策与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1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未形成规范的绿色税收制度。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在征收方式上也不规范,增加了征收阻力。另外,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1.2现行税制中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税收优惠项目较少,受益面比较窄,且不成体系。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此外,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内容十分缺乏。

1.3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各税种自成体系,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不够。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1.4收费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并且征收依据落后,征收阻力大,排污资金使用效果不理想等,都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主动治理污染。

2. 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措施

根据我国目前现状,建立和完善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采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1取消排污费,开征环境保护税。

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税法》,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开发生产行为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列为环境污染税的征收范围。首先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税。按污染物设置不同税目,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物不同,征收形式也不同,如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噪音税等,以对因污染所造成的环境价值损失进行补偿。改征“排污费”为“排污税”以后,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一方面,改变征收标准偏低、不同污染物排放之间的税负不合理的状况;另一方面,还可以节省征收成本,改变资金使用和管理方法,以切实保障我国对环保的投入。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2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

应该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或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现有的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林业补偿费、林政保护费、育林基金、电力基金等并入资源税,并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把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如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入征收范围,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使其税制更加规范、完善;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同时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2.3继续调整消费税,尽快开征燃油税。

进一步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进程;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使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汽车用户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一次性木筷、饮料容器、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游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也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同时针对目前机动车绝对量不大而污染严重的现象要尽早开征燃油税。可以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计征,用以控制燃油的使用,既保护大气环境,又增加了税收收人。

2.4实施绿色关税制度。

绿色关税一般都包括出口税和进口税。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建立一套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一是对出口的消耗国内大量资源的原材料、初级产品、半成品征高税;二是对进口的那些对环境有严重污染和预期污染而又难以治理或治理成本较高的原材料、产品征收较高关税。比如,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治理污染设备、环境检测和研究仪器应免征或减征进口关税;在允许进口的情况下,要大幅提高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关税;改善出口结构,尽量减少不可再生资源产品的出口,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等。

2.5在所得税中体现绿色税收精神。

对企业进行的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投资可采用加速折旧办法;企业购进的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性摊销;企业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方面的开发费用允许据实列支;对单位及个人给予环保的投资、再投资、捐赠予以退税或所得税税前扣除等。

2.6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在现有的减税、免税的基础上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从多方面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保护环境。

结束语:

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应坚持以调控为主,聚财为辅,本着“谁污染谁纳税” 原则,达到税收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形成绿色税收调控体系,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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