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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每周工作计划

行政每周工作计划

行政每周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政策口径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条件按照《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和有关补充解释执行。按照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要求,稳妥做好手术并发症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严格长效节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规范管理。“三项制度”对象特殊案例参照最新的省卫生健康委的个案答疑进行界定。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每人每年120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每人每月130元(每人每年1560元),其中独生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每人每月150元(每人每年180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2.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政策的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范围,对农村独(双)女户奖扶提前到55周岁享受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每人每年60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市财政出资为每人每月60元(每人每年72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国家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每人每年540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每人每年42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每人每年36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每人每年48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特别扶助制度,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3)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惠政策。

(三)节育奖全覆盖

根据省节育奖全覆盖精神及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政策的通知》(贵政秘〔2013〕157号)精神,对政策内生育且落实长效节育手术的对象,给予一次性奖励:落实上环(皮埋)措施的家庭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双女户家庭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结扎手术的家庭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双女户家庭或再婚家庭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扩面:年满55周岁)。

2.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离婚或单身收养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

3.特别扶助对象(手术并发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是: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资格确认程序及要求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年龄界定:2021年度国家奖扶申报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即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2021年度奖扶扩面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55-59周岁,即1962年1月1日-1966年12月31日出生。以后年度按此时间顺延。

资格确认程序:

(1)个人申报。凡本年度符合条件,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一年度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如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重新认定的,要重新进行申报。

(2)村级评议公示。村级评议由村(居)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

①民主评议、公示。召开村(居)民代表、村(居)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申请人在《申报表》中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如实在《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评议表》(简称《评议表》)上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村(居)两委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讨论提出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居委会宣传栏)和村(居)民小组人群集中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十天。

②初审材料上报。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街人民政府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街人民政府初审。

(3)镇级初审、公示。由两名以上镇街干部和卫计办工作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同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如实在《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核表》(简称《审核表》)上记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审核组,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在镇街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十天。镇街设立举报信箱。公示结束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经审定的《申报表》等资料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批确认。

(4)区级审批确认、公示。区卫生健康委对镇街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入户核查,将审核通过对象名单反馈给所在镇街,分别在镇、村、组张榜公示十天,并通过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本年度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由区卫生健康委下文确认。

(5)信息上报与变更。全民健康保障工程人口统筹管理系统开放时,镇街卫计办将经确认具有奖励扶助资格的对象和退出奖励扶助的对象,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上报、变更相关信息。

(6)扶助金发放。镇街根据确认的对象,核对资金发放花名册,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及时发放扶助金。

档案资料管理。(1)资料规范要求。按照《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皖人口发〔2009〕4号)文件要求进行上报。(2)资料归档要求。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归档(对资格确认不需要的材料,下一项材料顺延),个人申报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户口簿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复印件、评议表、审核表、婚姻状况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收养子女证明、户口性质证明、其它有关证明。

达到50周岁以上奖扶目标人群摸底登记。

(1)摸底登记资料来源。各镇街要以人口信息综合业务平台的个案信息、统计部门的普查个案资料、公安部门的户籍底册为基础资料。

(2)操作要求。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填写《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50周岁以上)》。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资格确认程序:

个人申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报,镇街根据其个人信息,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镇街初审、区级审批确认公布、信息上报与变更、资金发放、档案资料管理根据《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皖人口发〔2008〕20号)文件执行。

3.节育奖全覆盖。农村长效节育奖励资金兑现工作须按照村级上报、镇级审核、区级确认、公开公示的程序进行。拟确认对象名单和基本情况须在申报对象所在村张榜公示十天,并公布省、市、区、镇街举报电话,同时在区级政务网公示十天。资格确认后,镇街汇总上报资金发放花名册,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及时发放奖励金。

(三)奖扶、特扶往年对象年审工作

认真组织往年对象的年审工作。奖扶对象年审要求镇村两级干部与奖扶对象见面并签字,区级对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村(居)委会对已享受奖励扶助的往年确认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简称《年审表》)。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简称《退出审批表》),上报镇街卫计办。镇街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十天以上,《退出审批表》报送区卫生健康委。特扶对象年审可与帮扶慰问工作结合起来,信息清楚的,可以不与扶助对象见面签字,直接填报年审表进行年审。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直接补助、打卡发放、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配套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农村地区纳入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卫健委和财政局组织实施。为扎实有效推进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落实,区成立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卫健委、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具体负责奖特扶制度落实。各镇街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应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行政每周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基本内容

从*年起,对全省农村年满55-59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对夫妇双方每人每月发放50元扶助金。

二、条件。

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扶助对象的年龄以当年年底前满55-59周岁为准。*年的扶助对象年龄为截止*年12月31日满55-59周岁。

三、实施时间、范围

从*年1月1日起,在全省农村全面实行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工作。

四、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定。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7、扶助对象一经确定,由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印制的《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光荣证》。

五、扶助对象年审程序

1、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上一年度的扶助对象的资格、扶助金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村、乡(镇)、县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审核公示后的结果报本级财政部门。

3、县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将审核结果上报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备案。

六、扶助对象终止发放程序

1、扶助对象如发生变化,村委会应及时填写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村委会报告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举报,并将核实情况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核实后,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市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4、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各县(市、区)退出的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5、省人口计生委通知委托发放机构停止发放扶助对象的扶助金、撤销扶助金账户。

七、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扶助金标准

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给扶助金。当对象年龄满60周岁时,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扶助,直至本人亡故为止。

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集中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在当年亡故的,按全年发放扶助金。

(二)资金来源

农村独女户家庭的扶助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三)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扶助金预、决算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扶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四)资金发放

扶助资金由省人口计生委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发放机构应按照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为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办理扶助金存折,并及时将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扶助对象凭《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光荣证》和本人身份证、扶助金存折到委托发放机构的县、乡分支机构领取扶助金。发放机构不得用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种税费等。

八、组织管理

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九、监督检查

行政每周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认真组织、强化宣传。

(一)认真开展社会宣传。每年举行一次较大规模的奖励扶助发放仪式。各乡(镇)每年“5.29纪念日组织召开外乡(镇)所有已扎二女户参加的座谈会,宣传计生利益导向政策,发放宣传资料、纪念品。组织县歌舞剧团编排计生利导节目到各乡(镇)巡回演出。

(二)推行“一卡通”政策。向全县农村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发放《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一卡通》凡持有“一卡通”证的计划生育家庭。

一卡通”证的发放对象为:农村已扎二女户家庭;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

1自己申请(填写申请表)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3乡(镇)计生办审批;4县人口计生委审核;5县人民政府盖章发证;6乡(镇)计生办每年进行审验。

二、整合资源。全面兑现计生奖励优惠政策

(一)对农村已扎二女户家庭的优惠政策

1.扎后一个月内。由各乡(镇)负责为二女户家庭料理一份3000元的养老平安或在对象财政“惠农卡”账户上存入3000元的奖励费(资金由省1000元、市300元、县1300元、乡400元逐级负担)

2.孩子考上大学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资金由县、乡财政各负担1000元)

3.春节期间。并尽力协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4.提前到50周岁开始享受国家奖扶政策。奖扶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5.实施“阳光助学”工程。孩子就读高中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助学金。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二)对持有“一卡通”证的计划生育文明家庭的优惠政策

1.财政全额资助已领取“一卡通”证的一女、二女户家庭主要成员料理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有“一卡通”证家庭主要成员参与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付比例提高10%

2.积极开展“生育关怀·爱心救助”活动。同时包括部门支持和社会捐助)

3.对持有“一卡通”证的家庭主要成员到市县乡三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进行生殖健康等检查给予免费。

4.对持有“一卡通”证家庭子女就学。可在其升学总分中加10分择优录取。

5.对持有“一卡通”证的家庭成员(父母及子女)就诊。

6.对持有“一卡通”证的家庭。优先安排宅基地,并减半收取有关审批费用。农村已扎二女户建房在60平米以上的补助3000元(资金由县、乡财政负担)

7.对持有“一卡通”证生活困难的家庭。

8.对持有“一卡通”证的家庭。

9.对持有“一卡通”证的家庭发展生产、科技致富。大力实施计划生育“产业养老工程”

10.对持有“一卡通”证的家庭。均可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扶持;扶贫开发重点村招收一名贫困子女中专生的计划中,享受贫困户子女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时,优先布置;属于贫困家庭的扶贫开发重点村确定领导干部“321结对扶贫时,优先安排为结对帮扶对象;属于移民搬迁范围的整体搬迁时优先安排。

(三)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其他优惠政策

依照规定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0-14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奖励费1344元或每月发给奖励费8元(夫妻双方在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奖励费的50%夫妻一方在单位,1.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城镇无业居民及其他人员。另一方为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全部)

2.对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再生育条件但自愿放弃再生育指标的家庭。由所在乡(镇)一次性奖励3000元。

3.抓好计生养老绿化工程。每年按省、市要求扶助计生户建立“绿色养老基地”每户扶助资金不少于2000元。资金由市、县、乡财政负担。

4.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多增加1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5.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在分配承包土地、协助发展生产和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

6.县(市、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择优聘用。上述对象已正式纳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的参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不再享受此优惠政策。

7.鼓励男方到二女户家落户。凡男方到已扎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乡(镇)村要给予鼓励、支持。赠送纪念品。

8.城、乡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5周岁(女方年满45周岁,男方满意45周岁的也应登记)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政策规定曾生育或收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供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再婚夫妻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其子女数分别计算,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其他条件,分别进行登记。由于婚姻变化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自己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补领)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查验医疗、公安、村居委会、残联的相关证明,或由上述单位出具证明)独生子女伤残的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发放960元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的扶助金。

各乡(镇)应在收费或办证(照)醒目处设立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公示牌(栏)明示顺序和监督电话等。上述优惠政策。

三、加强领导。规范计生利益导向工作机制

(一)做好奖励费发放工作。已扎二女户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阳光助学资金、计生养老绿化工程扶助资金、50-59周岁享受国家奖扶资金、生育关怀爱心救助”发放金、一次性奖励金等应直接打到计生奖励对象的惠农“一卡通”账户上。

(二)设立人口奖励基金。县设立奖励基金。资金主要从三个方面筹集:1财政拨款;2社会抚养费统筹;3捐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已扎二女户和独生子女户的奖励和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扶助,以及扶持计划生育保证事业。奖励专项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行政每周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况

——独生子女奖励落实范围较广。调查资料显示,东光县委、县政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实施计划生育“惠民计划”,初步建立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专门下发红头文件,对晚婚晚育的夫妻,当年一次性奖励100元;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年奖励240元,每季度发放一次;对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胎条件,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每人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统计数据显示,20*年以来,农村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36万元,落实率达100%。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每人每年600元奖扶金,发放到位率100%。

——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力度较大。东光县规定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其父母意外伤残,给予500元的救助;独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年龄均在45周岁以上,并且不再生育或收养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救助。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生育特别困难的,一次性给予500元的救助。今年以来,各乡镇共救助计生贫困女孩、贫困母亲35人,救助贫困计生家庭18个,发放救助金10余万元。目前,一部分计生贫困户基本摆脱困境,开始走上致富道路。

——对计生家庭优质服务效果较好。各乡镇计生办配合县生殖健康免费服务中心,分乡排日,每个乡镇每月确定两天为计生优质服务日。届时,为计生户开展宣传、咨询、办证、普查等一条龙服务,结合查环、查孕、查病,为群众开展免费检查、低费治疗服务。今年以来,全县免费为计生户进行妇科疾病检查21016人次,查出妇科疾病1167例,为计生贫困户免费发放药品价值2.1万元。各乡镇注重对产后、术后育龄妇女进行随访,及时掌握她们的生育节育情况,拉近了距离。

二、存在问题

上述各项政策制度的实施,对东光县的计划生育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乡镇对建立利益导向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实施政策时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利益导向机制还不健全,政策收益不大,吸引力不够强;现有的政策实施仍有不到位情况,如有的民营企业、破产企业独生子女奖励落实无着落,奖励费落实的比例仅为50%,招工就业优惠的落实率只有45%左右;奖励资金来源毫无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独生子女优先优惠政策落实不均衡。东光县在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过程中,做到了严格审查,让符合加分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高考生充分享受加10分的优惠政策,统计资料显示,全县已有180名考生享受此项政策;大部分乡镇计生办通过与经营业主协商,发给计生户《计划生育户优先优惠证》,凭证可定点购买优惠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部分乡镇执行了为计划生育家庭增划一个人的宅基地,多增加一人分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但个别乡镇在优惠政策上落实不到位,优先优惠项目少,种类单一,落实起来流于形式;个别部门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达不到80%。

二是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机制尚不完善。东光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规定:县、乡、村共同出资为年满55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父母,全部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趸交3000元。据了解,全县仅为500名育龄群众交纳了养老保险金。由于县财政困难,乡镇经济发展不平衡,这项工作缺乏有力的经济保障,没有形成强有力的养老保障体系。

三是特殊人群独生子女奖励落实仍不到位。部分私营、民营企业兑现独生子女每人每月10元的奖励难,破产企业下岗职工,下岗后未享受到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离退休职工暂时还没有找到落实一次性3000元奖励的发放单位。

三、下步建议

要实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规范运行,应着力建立“四个机制”,落实“五项制度”。

行政每周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本标准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对于召开内部会议的管理和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会议纪要》

《会议签到表》

3 要求

本公司内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按本制度执行

3.1 会议组织

2.1.1 公司级会议:公司员工大会、年度总结计划会和各种代表大会,应报请总经理批准后,由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召开。

3.1.2 专业会议:即全公司性的技术、业务综合会(如经营活动分析会、质量分析会、生产技术准备会、生产调度会、安全工作会、项目小组会议等),由会议召集人负责组织协调安排。

3.1.3 系统和部门工作会: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由各部门主管决定召开并负责组织。

3.1.4 车间(班组)会:由各车间主任或班组长决定并主持召开。

3.1.5 外单位在我公司召开的会议(如现场会、报告会、办公会等)或业务会(如联营洽谈会、用户座谈会等)、一律由人事行政部受理安排,有关业务对口部门协助做好会务工作。

3.2 会议的安排

3.2.1 例会安排:为避免会议过多或重复,公司正常性的会议一律纳入例会制,原则上要按例行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召开。例行会议安排如下:(见表一)

序号 会 议 名 称 组织部门 主 持 人 时 间 地 点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1 年度总结计划会 人事行政部 总经理 每年元月 公司行政楼

培训中心 班组长以上干部人员

2 每月生产计划会 生 产 部 生产部长 每月25日 公司会议室 车间主任以上干部人员

3 每月工作总结会 人事行政部 人事行政部长 每月2日 公司会议室 车间主任以上干部人员

4 部长协调周例会 人事行政部 副总经理 每周一16:40分 公司会议室 各部门部长或临时特邀人员

5 生产部周例会 生 产 部 生产部长 每周六13:00分 公司会议室 生产部人员、车间主任或临时特邀人员

6 质控部周例会 质 控 部 质控部长 每周六16:40分 公司会议室 质控部全体人员或临时特邀人员

7 其它临时性会议 另安排确定 另行安排确定 另行安排确定 公司会议室 另行安排确定

3.2.2 其他会议的安排:如遇特殊情况,相关部门需临时召集会议,须事先与人事行政部取得联系,以便安排会议场所和提供必要的设施,会议组织由责任部门负责。

3.2.3 凡人事行政部已列入会议计划的会议,如需改期,或遇特殊情况需安排新的其他会议时,召集单位应提前二天报请人事行政部调整会议计划,未经人事行政部同意,任何人不得随便打乱正常会议计划。

3.2.4 对于准备不充分,重复性或无多大作用的会议,人事行政部有权拒绝安排。

3.2.5 对于参加人员相同、内容接近、时间相近的几个会议,人事行政部有权安排合并召开。

3.2.6各部门会议的会期必须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坚持小会服从大会、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

3.2.7 会议主持人和召集单位与会人员都应分别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拟好会议议程、提案、汇报总结提纲、发言要点、工作计划草案,决议决定草案,落实会场,安排好座位,备好茶具茶水,通知与会者等)。

3.2.8 参加会议人员无特殊原因不能请假,如请假需经主持人批准。参会人员须准时到会,未及时请假或迟到者,会议开始五分钟内每次罚款五元,五分钟外按每分钟一元处以罚款,并由主持人开出罚单。

3.2.9 与会人员应知无不言、集思广益,一经会议决定之事,应按期完成;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在会场内接听手机(会场内应将手机设定为振动或无声状态)或大声喧哗。

3.2.10 会议组织部门应在会后24小时内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