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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安全生产月已经结束了,在安全月活动期间,运行车间全体职工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主题,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以实际行动积极投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中去,为确保安全优质供水,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取得了显着的成效,并对自己在安全月中的工作做出深刻的总结。以下几篇是车间职工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希望大家能够以此为借鉴,汲取经验,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挥长处,弥补不足。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我国将6月份定为“安全月”,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来立足防范,强化监管,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在“安全月”期间,我同大伙一道认真学习上级精神,认真贯彻厂、车间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严格按照“十个一”要求进行工作,认真学习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了事故的发生,工作期间,经常针对电气设备和水泵进行检查,查出隐患及时汇报,及时维修,6月中旬的一天,我在巡视中发现泵房温度较高,并有较大杂音,经仔细观察,查出是风机电机烧坏,不能运转,若不及时排除,会使电机温度升高,引起事故,因此,我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得到及时的维修,杜绝了一起事故的发生。
本人一直负责管理和填写班组台帐工作,为了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首先从自身抓起,学习安全知识,并以台帐形式进行宣传,协助班长搞好每一次的安全生产例会的记录和教育,刻苦学习有关安全技术知识和业务知识,按照要求读一本安全生产的书,记一次事故教训等活动。虽然6月份我轮休,但是逢班组召开安全会和业务学习,我都积极参加,从不缺席,并且在一次防事故演习中同副班一起成功地演练了有关预案。
(一)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防火检查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排除、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消防管理员及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8、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9、防火巡查情况;
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 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职工上班前、下班后防火检查内容
每个科室的每位员工都要养成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对本科室区域内进行防火检查的好习惯。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把安全生产作为政治任务狠抓落实,重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林区党委政府坚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做到四个纳入”即: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区“十二五”专项规划,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纳入综合目标管理。三个强化”即:强化区政府和乡镇部门两级领导小组,检查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年”工作。强化安排部署,今年以来共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3次、政府常务会1次,层层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全面落实年初林区党委政府将安全生产责任指标分解到乡镇、重点部门,区委书记和区长共同与8个乡镇、78个区直单位签订责任书,安委会与19家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以此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
——重安全生产宣传责任。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有关精神,安委会办公室先后下发《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宣传手册1000本、《安全生产资料汇编》1000本;并于8月24日和31日分别组织召开各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会议、全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乡镇、区直单位分管领导、企业负责人进行了《通知》精神、省政府第339号令培训学习;林区经信委、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委、安监、国土、工商、质监等部门在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的基础上,组织宣讲团深入到8乡镇、32家重点企业举办学习培训班,将国务院《通知》、省政府《通知》、省政府第339号令贯彻到基层、企业、每个从业人员。
——召开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企业负责人会议,安排部署“打非治违”工作。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区党政主要领导4次率队到木鱼、红坪、阳日等乡镇和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调研督查,督促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政府分管领导经常带领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深入到重点乡镇、重点部门、重点企业进行督查指导“打非治违”工作;林区安委会印发《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通知》明确“打非治违”重点范围和内容,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任务,明确工作方法和步骤,建立联合执法行动机制;电视台、报社不断“打非治违”新闻报道,公告依法停产整顿企业名单。区安委会办公室编发简报,宣传推广各乡镇、各部门开展“打非治违”典型经验和作法,并按照省安委办的要求,认真做好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区安委会根据专项行动实施情况,组织综合督查组,对全区8个乡镇、15个行业主管部门、全区重点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督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之一。通过专项行动开展,截至11月全区共组织执法行动285次,出动执法人员1400人次,共检查201个生产经营单位,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1390起,取缔关闭非法采石场3家,排查各类安全隐患222条,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105份,重安全生产治违责任。把开展“打非治违”作为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手段。已整改219条,整改率达98%责令2家企业停产整顿,实现了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的目标,有力地推进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重安全生产防范责任。根据《省安委会深入开展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通知》要求,全区采取企业自查和政府督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普查,全区共排查一般安全隐患1351条,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310份,已整改1349条;安监局、卫生局、人社局、总工会按照《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建立了联合检查、联合督导、联合服务、联合执法的“四联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先后四次对14家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改情况进行了督查指导,将7家企业纳入职业安全监管重点单位。
——重严厉查处各类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应对责任。不断强化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按照“四个不放过”原则,对今年发生的2起工矿企业安全事故,从重从严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责成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到区安委会办公室说清楚;同时把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故能力做为重点,建立健全区、乡、企业三级应急体系建设,成立应急救援队、矿山救护队,区政府投入15万元加强救援装备建设,完成18个区直部门、33家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及报备工作,开展了隧道坍塌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全区企业预案编制率达100%演练达100%使应对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全区没有发生一起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20__年3月26日是全国第17个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这一周被定为安全教育周。我们学校借此机会举行了一系列的活动,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的教育,让同学们懂得处处注重安全的重要,下面是我们活动的总结:
一、领导重视。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无小事,学校行政领导高度重视是我校安全教育日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我校专门召开行政及年级主任会议部署安全日活动。由校长亲自抓,分管副校长牵头,由安全总务处和少先队总部具体落实,各年级通力配合,教导副主任、德育处主任王莉在星期一的升旗仪式上向强调了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并就当天的楼道紧急疏散演练活动作了具体安排。
二、全员发动。
安全教育事关千家万户,更是学校发展的基石,此次安全教育日活动,由安全总务处、少先队总部、德育处具体操作,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参与。举办了消防知识讲座与逃生、自救楼道疏散演练活动,全体教职工都积极参与,营造了良好的安全教育氛围。开展了防火灾、防交通事故、防校园暴力、放自然灾害、等方面的教育。并把安全教育与日常学生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确保了安全教育日活动的顺利开展与校园的平安。
三、工作落实。
根据学校部署,安全总务处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日活动方案,并召开年级主任会议予以贯彻实施,自3月26日到3月31日,我们完成了以下工作:
1、如期举行安全教育日活动的起动仪式,对安全教育日活动的开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2、召开了年级主任会议,部署落实具体工作。
3、组织全体师生学习《中小学生安全教育读本》,利用学校多媒体组织学生观看了《小学生安全教育专题影片》。
4、以班为单位举行一次安全教育主题班队会。
5、学校举办了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讲座。
6、组织了一次逃生自救演练。
7、学校红领巾广播站集中播出安全主题广播稿。
8、各班对安全教育日活动进行了书面工作总结。
四、回顾和展望。
回顾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安全管理,共创和谐校园。安全无小事,警钟要长鸣。我们相信在上级领导的关怀和大力支持下,安全观念必将进一步深入人心,安全教育工作得到更好的发展。
2011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在1988年实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简称《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与《规定》相比,《条例》有哪些重大改变或调整?为此,本刊记者专程采访了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以下简称“全总女职工部”)部长丁大建。
修订背景 应时而变
“《规定》是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20多年过去了,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规定》中有些内容已不符合形势的需要,亟需修改。”丁大建介绍说。
随后,丁大建简要概括了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情况。她说,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总体情况是,国有企业及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公企业等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基本得到落实,主要是一些中小、非公企业做得相对差些。1998~2005年,全总女职工部在全国曾大面积地对非公中小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调查,包括箱包、制鞋、服装、玩具等多个行业的2000多家企业,通过数据统计发现,将近一半的企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能够落实,70%左右的女职工没有从事过有毒有害的工作,也就是说仍有20%~30%的女职工在从事有毒有害等工作;30%左右的女职工的产前检查不能得到落实,还有近20%的女职工得不到完整的产假待遇。
为什么有的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得不到落实?丁大建说,根据调研结果,有的行业是女职工比较集中的或者计件工作,比如服装、箱包、玩具等行业企业,这些企业有的劳动条件非常差,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仍然从事禁忌劳动,对女职工的妇科体检、保健卫生等不落实,还有在女职工孕、产、哺乳期辞退女职工等等,尤其是在服装行业有一个问题比较突出,即女职工90天的产假待遇得不到保障,因为从事这个行业的大多是年轻未生育的女职工,工作又非常紧张,一个人盯一个岗位,所以完整地休完产假很困难。此外,生育保险总体上来说,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相比,覆盖面相对较窄。如果企业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时就得不到相应的保险待遇,特别是大量农民工生育期间的产检等待遇得不到保障,造成女工流产、胎儿发育不良、畸形等情况时有发生。
根据大量的调查信息,全总女职工部形成了《关于修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呼吁,并通过工会在人大、政协会议中提出议案,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修订工作。2006年4月,湖南冷水江市发生矿难事故,造成4名女职工死亡,全总对此专门在全国开展了女职工劳动安全大检查并形成《关于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情况的报告》(简称《报告》)。丁大建强调,总理对《报告》做出了“要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批示。全总以此为契机,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共同推动《规定》的修订工作。
丁大建说,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将《规定》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计划,几年来,全总与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先后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听取省、市工会、劳动部门、企业及女职工对《规定》修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全总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多次组织召开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女职工劳动保护专家等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形成这一稿,即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条例》,并通过网络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修订条款 四大亮点
丁大建概括这次《条例》修订有4大亮点,相比《规定》更具体、更全面、更具操作性,还加大了执法监督力度。
第一大亮点是生育津贴标准明确。丁大建举例说,《规定》中只要求“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而《条例》中则详细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是根据目前形势的变化,清楚地表述了“工资”的概念,也同新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保持一致。
第二大亮点是产假适当延长。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规定》中的90天提高到14周(98天)。对此,丁大建认为,这个条款极大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女性从怀孕到生产,身体机能会发生非常大的变化。经过妇幼保健专家的科学测算,女性生育后,真正完全恢复身体机能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而基本恢复身体机能需要14周,只有身体恢复好了,女职工才能更好地投入到生产工作中。并且在2000年国际劳工组织的《保护生育公约(修订)》(第183号公约)中同样规定,妇女须有权享受时间不少于14周的产假。此次《条例》的修订,也是为了逐步实现与国际水平接轨的目标。还有女职工流产假的待遇也更加详细,如“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因为流产对女性身体的伤害也非常大,这样规定也是从保护女性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
第三大亮点是增强了执法监督的力度。丁大建说,《条例》一方面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条例》的处罚标准、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处以何种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另一方面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分工,确保执法监督的权责明晰,如第十二条的不同部门分工规定。而这些在原《规定》中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要求。
第四大亮点是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法律效力提升。丁大建说,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以前除了国务院的《规定》外,还有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简称《禁忌范围》),这次修订把过去部颁标准《禁忌范围》的相关内容上升到《条例》的附录中,既增加了法律效力,同时又方便以后的增删修改。由于禁忌劳动范围可能会随着社会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有增加,有减少,为避免因禁忌劳动范围的调整而导致条例频繁修订,征求意见稿将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条例》中还规定,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多种形式推进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