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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成都想继续在成都生活
市民幸福感指数是社会运行状况和民众生活状态的“晴雨表”。为了解XX年成都市民的幸福感状况,成都市社会舆情调查研究中心在XX-XX年连续调查的基础上,开展了此次调查。调查选择侧重市民个人幸福感的各项指标,制定出了测评体系,包括五方面十大指数内容:
市民的生存状况(如收入满意度指数)
市民的生活质量(如居住条件满意度指数、健康信心度指数、家庭生活幸福指数、交通出行便利指数等)
市民的身心状况(如精神状态指数)
幸福感对比(如生活质量方面与过去的对比、对未来的预期)
人际关系及城市认同(如人际交往和谐度指数、城市认同感指数等)
调查方式:采用了cati计算机辅助电话访问的调查方式,对18周岁及以上、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居住超过3个月的居民(包括成都户籍的本地人和长住成都的外地人)进行了抽样调查。
调查结果:报告表明,XX年市民的幸福总指数(3.54)与XX年(3.50)基本持平,幸福感自我评价指数(3.67)较XX年(3.48)上升0.19分;对XX年生活感到幸福的比例(56.8%),较XX年(46.1%)上升了10.7%。而市民对成都的认同感指数(4.03)较XX年(3.97)上升了0.06分。其中,市民对成都的留置意愿指数(4.61)和喜爱度指数(4.29)最高,分别有近九成受访市民表示喜欢成都和想继续在成都生活,各项指数均达到较高分值。
八成多市民:家庭生活“幸福”
在涉及到市民幸福感的十大具体指数中,较之XX年也发生了变化,最高的是家庭生活幸福指数(4.13),最低的是收入满意指数(2.97),除交通出行便利指数较XX年降幅较大外,其它指数均较XX年上升或持平。其中尤以社会治安满意度、收入满意度、人际关系和谐度、生活质量提升、家庭生活幸福五大指数较XX年有所上升。
社会治安满意度指数:3.50,较XX年的3.43上升0.7分。57.6%的受访市民认为XX年成都的社会治安好,仅11.5%的受访市民认为不好;
收入满意度指数:从XX年的2.91上升到2.97。34.2%的受访市民对目前的收入感到满意,32.8%的受访市民表示不满意;
人际关系和谐度指数:3.89,较XX年的3.83上升0.6分。72.8%的受访市民感到和周围的人相处“愉快”;
生活质量提升指数:从XX年的3.14上升到3.43,42.5%的受访市民认为生活质量与XX年相比“提高”了,53.5%的受访市民认为未来生活质量“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或“有所提高”,仅有3.3%的受访市民认为“会有所下降”或“较大幅度下降”;
家庭生活幸福指数:从XX年的4.0上升到了4.13,81.5%的受访市民觉得家庭生活“幸福”;
生活总体满意度、居住条件满意度、健康信心度和精神状态四大指数:与XX年相比保持稳定;
交通出行便利指数:较XX年降幅明显。分析认为,这与私家车增加,重要交通要道如人民南路改造、地铁施工等因素有关。随着XX年我市交通缓堵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如智能交通指挥系统的投入运行,以及重点路段改造的完成,地铁和轻轨的陆续建成,在成都交通出行将更加便利。届时,该指数将得到提升。
15种职业人群家庭主妇最幸福
调查报告对15种职业人群的幸福感作了对比,其中家庭主妇、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五类职业人群幸福总指数高居榜首,而又以家庭主妇“感觉最幸福”,幸福总指数达3.9。相对而言,企业公司员工、商业服务业员工及工人的幸福总指数较低。
相关链接
在14年前就被圈定为危岩区的地质灾害监控区发生的这场导致74人死亡的灾难,当地政府无论是在对事故的认定还是在灾后救援方面,都让遇难者家属们疑问重重。过去三年里,他们希望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上访、等途径来解决问题,但最终的结果是信息未能公开,上访毫无作用,不予立案,甚至遭到拘留。
崩滑事故
2009年6月5日下午3时许,离武隆县铁矿乡集镇不到1公里的鸡尾山突然发生崩滑。伴随着惊天巨响,浓重的尘土遮天蔽日地翻腾,半座山犹被刀削般一切而下,崩落谷中。山脚边部分民居和共和铁矿场被塌落的山体掩埋,正在井下作业的27名矿工被困。包括井下矿工在内,共有74人被这场灾难吞噬。
此次事故的专家调查组成员后来在《工程地质学报》上集体撰文指出,武隆山体崩滑将约500万立方米的山体切割成积木块状,这些积木块状的山体沿山谷发生整体滑动,最终形成平均厚约30米,纵向长度约2200米的堆积区,是近年来少有的一次崩滑灾难性事件。
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原因的调查结论引发争议。重庆市政府在2009年6月7日媒体通报会上表示,这次山体垮塌属于严重地质灾害的特征十分明显。
事故调查组成员、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部主任殷跃平当年12月在中国科协年会上对该事故的分析,在被重庆电视台报道时,仅提及殷跃平讲到的自然因素。但多位当地居民、矿工乃至地质专家则表示,崩滑与事发地过度采矿有关。
2009年6月10日,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在“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中表示,武隆山体垮塌事故的原因还在调查中,但从已经了解的情况看,事故存在隐患排查不彻底、缺乏应有的预警和防范措施等漏洞。
截至财新记者发稿,事故发生三年,官方始终未通过正式渠道对外公布“重庆武隆山体崩滑”事故原因。
混乱救援
武隆“6?5”山体崩滑事故发生后,政府展开的是“全封闭式救援”,当地百姓及未被政府邀请的媒体都被禁止进入救援现场,因此救援的真实情况不为外人所知。官方表示,此举是为了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导致不必要的伤亡。
67岁的简德洪于当年6月7日从青海奔回铁矿乡,其时救灾现场已被封锁。下午3时,他带子女和几个村民沿山间小道来到自家房前,房子已被乱石砸烂,散落的房梁横七竖八堆在地上。
简德洪对财新记者说,他异常愤怒地对控制现场的警察厉声斥责,对事故掩埋边沿部分能够施救的地方为何不救。根据现场录像资料,整个现场一片哀号,一个村民哭着求救援人员,“你们要干就干,不干我们自己来。”
有多位共和铁矿矿工表示,事故发生后,救援队提出没有矿井位置分布图,不便进行救援工作。矿工们立即派人取回图纸,准备交给抢险指挥部时,指挥部又说已经有图纸,现在不需要了。老矿工龙明孝说,图纸肯定在事故中被掩埋了,怎么又说不需要图纸呢?
参与现场救援的武警部队水电第三总队(成都)的张树军、周志东事后向《四川水力发电》和《水利水电施工》杂志撰文《重庆武隆鸡尾山山体滑塌特征及思索》,其中专门提到了技术资料的管理问题:“事发之后,矿山巷道和采空区的坐标资料被埋,致使重庆南川地质队没有准确的坐标而无法正确定位,而仅凭矿工回忆原始地貌进行钻孔施救,导致成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为什么技术资料的归档不在上级归口部门,这是技术管理上的明显漏洞??”
更让当地居民不满的是,早在1995年,政府部门就已将此次鸡尾山崩滑体列为危岩区,2001年更被鉴定为重度危岩。就在事发前一天,铁矿乡政府还曾发通告,称该乡红宝村鸡尾山危岩出现险情,严重威胁着过往车辆和行人安全,为彻底消除该安全隐患,乡政府决定对九矿公路进行强制交通管制,实行部分路段封闭禁止通行,决定从6月4日起,将该路段两侧进行炸毁。同时设置警示标志,要求当地群众自觉绕行。
但当地政府并未对危岩下面的铁矿和居民实施撤离。2009年6月2日,也就是事故发生的前三天,武隆县安监局组织了矿山安全生产检查,还表示在铁矿乡共和铁矿井下未发现安全隐患。但《重庆武隆“6?5”山体垮塌专家组调查报告》中曾提到,灾害发生前,共和铁矿5号井巷内铁轨出现变形现象。
根据相关资料,救援工作结束后,地方政府没有将救援情况总结公告,有民众称曾打电话向县政府要求公开,答复是没有这个安排。关于鸡尾山垮塌原因及事故性质等情况,政府也始终未做过任何正式公告,当地群众只在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的“全国地质灾害通报(2009年1-6月)”中查询到,此次灾难已被认定为自然灾害。
责任谁担
中科院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的一名专家告诉财新记者,重庆市武隆“6?5”山体崩滑事件,可能和当地铁矿开采有密切的关系。据他介绍,几年前,该研究所曾到包括武隆县在内的乌江流域考察过地质状况,发现那里广泛分布着连片的灰岩,灰岩的特点就是坚硬,如果没有破碎就很难形成滑坡。同时,灰岩还具有易碎性,如果出现人为破坏活动,容易形成诸多破碎体,加上山体的重压极易出现坍塌。
父亲在事故中遇难的熊强向财新记者表示,有两个事实是确凿无疑的:一是鸡尾山在2001年被鉴定为重度危岩后,当地乡政府和国营采矿企业“三联共和铁矿”从鸡尾山上撤离,但之后不久,私营矿主舒先永获得了鸡尾山的铁矿开采许可,并一直开采到鸡尾山垮塌。二是垮塌发生之前,政府已经监测到严重险情,采取了相关避险措施,也通知了矿主舒先永停工,可舒先永既没停工,当地政府也没制止,导致当天上班的46名矿工全部遇难。
“即便鸡尾山垮塌是自然灾害,这两个事实仍能足够证明两类人为责任问题,一是当地政府部门对舒先永在重度危岩区的铁矿开采存在非法许可和监管缺失,二是矿主舒先永存在破坏性开采和冒险开工作业。”熊强表示,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没有任何一个人为此担责,私营矿主舒先永也未承担任何责任。
2011年5月底,71名事故遇难者家属曾向武隆县人民法院提讼,以矿主破坏性开采和冒险开工作业导致亲人遇难为由,要求矿主给予侵权赔偿。但重庆当地法院未予立案。根据财新记者获得的相关视听材料,武隆县法院立案庭法官聂源岐表示,遇难者家属提交的材料没有问题,在被连续追问为何不予立案时,他表示“至于是否立案,是领导决定的。”武隆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胡武明随后解释说,这个事情事关重大,“应该立案”,但是“法院没有哪位敢立案”。
不成后,2011年12月5日,遇难者家属陈铭、向余等相约到武隆县政府上访,要求政府公布《重庆武隆“6?5”山体垮塌专家组调查报告》。在明确得知县政府拒绝他们的请求后, 12月7日,12名遇难者家属又来到重庆,向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公开“6?5”山体垮塌专家组调查报告,再次遭拒。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八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 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 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批准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7月21日《经济日报》)
组长: xx
学号:xx
本组组员:xx xx xx xx
内容:
一、 问题的提出: 大气污染有什么危害?
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2)对植物的危害
(3)对天气和气候的影响
二、 研究目的:
维护大气的清洁,防治大气污染;
三、 研究方法和过程:
(一)准备阶段
(二)实施阶段
1.资料收集:
人类体验到的大气污染的危害,最初主要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随后逐步发现了对工农业生产的各种危害以及对天气和气候产生的不良影响。人们对大气污染物造成危害的机理、分布和规模等问题的深入研究,为控制和防治大气污染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2.外出实地访问调查:
实地考察情况 :
1,汽车尾气排放量增多
2,工厂废气排放量大,处理不当,严重污染环境 调查地点:某工业园区 调查人:
调查时间:xx 年xx 月xx 日 分析整理 考察完毕后,由于资料丰富,因此我们要尽快地把资料整理,筛选,并写好调查报告
(三)课题评价:课题主要从大气污染的现状,大气污染的原因,大气污染的危害及其大气污染的防治展开,对提高民众对大气污染的关注和保护意识有不小作用。
四 、研究结果:
(一)大气污染大部分原因属于人为因素,小部分属于自然因素。
(二)大气污染是存在的危机。
(三)解决措施:
1. 合理安排工业布局和城镇功能分区。应结合城镇规划,全面考虑工业的合理布局。工业区一般应配置在城市的边缘或郊区,位置应当在当地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使得废气吹响居住区的次数最少。居住区不得修建有害工业企业。
2. 加强绿化。植物除美化环境外,还具有调节气候、阻挡、滤除和吸附灰尘,吸收大气中的有害气体等功能。
3. 加强对居住区内局部污染源的管理。如饭馆、公共浴室等的烟囱、废品堆放处、垃圾箱等均可散发有害气体污染大气,并影响室内空气,卫生部门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管理。
4. 控制燃煤污染。
①采用原煤脱硫技术,可以除去燃煤中大约40%一60%的无机硫。优先使用低硫燃料,如含硫较低的低硫煤和天然气等。
②改进燃煤技术,减少燃煤过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例如,液态化燃煤技术是受到各国欢迎的新技术之一。它主要是利用加进石灰石和白云石,与二氧化硫发生反应,生成硫酸钙随灰渣排出。对煤燃烧后形成的烟气在排放到大气中之前进行烟气脱硫。
③开发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核能,可燃冰等,但是目前技术不够成熟,如果使用会造成新污染,且消耗费用十分高.
5. 加强工艺措施。
①加强工艺过程。采取以无毒或低毒原料代替毒性大的原料。采取闭路循环以减少污染物的排除等。
②加强生产管理。防止一切可能排放废气污染大气的情况发生。③综合利用变废为宝。例如电厂排出的大量煤灰可制成水泥、砖等建筑材料。又可回收氮,制造氮肥等。
6.区域集中供暖供热设立大的电热厂和供热站,实行区域集中供暖供热,尤其是将热电厂、供热站设在郊外,对于矮烟囱密集、冬天供暖的北方城市来说,是消除烟尘的十分有效的措施。
7.交通运输工具废气的治理。减少汽车废气排放。主要是改时发动机的燃烧设计和提高油的燃烧质量,加强交通管理。解决汽车尾气问题一般常采用安装汽车催化转化器,使燃料充分燃烧,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转化器中催化剂用高温多孔陶瓷载体,上涂微细分散的钯和铂,可将NOX、HC、CO等转化为氮气、水和二氧化碳等无害物质。另外,也可以开发新型燃料,如甲醇、乙醇等含氧有机物、植物油和气体燃料,降低尾气污染排放量。采用有效控制私人轿车的发展、扩大地铁的运输范围和能力、使用绿色公共汽车(采用液化石油气和压缩燃气)等环保车辆,也是解决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
8.烟囱除尘。烟气中二氧化硫控制技术分干法(以固体粉末或颗粒为吸收剂)和湿法(以液体为吸收剂)两大类。高烟囱排烟烟囱越高越有利于烟气的扩散和稀释,一般烟囱高度超过100m效果就已十分明显,过高造价急剧上升是不经济的。
生活成本相差甚大
如果你觉得在北京或者纽约坐地铁上班太贵。那么看看东京吧。在东京乘地铁要花3.25美元,要是顺手买份报纸喝杯咖啡,11.7美元会迅速从你口袋里消失。相同的东西,在东京的价格要比纽约贵24%。
凭着如此昂贵的消费。东京稳坐“2009年全球最昂贵城市”的宝座。紧随其后的仍是日本的城市――大阪。去年的冠军莫斯科降到第3。瑞士日内瓦由去年的第8位上升至第4位。中国香港比去年上升一个名次,位居第5。
在这份号称全世界最全面的调查中。调查者选取了全球6个大洲的143个城市作为调查对象,对各个地区200多个项目的花费进行了比较,其中包括住房、交通、食品、服装、家用品、娱乐消费等。在比较过程中,调查人员将纽约作为评判标准,其指数为100,其他城市的指数都同纽约对比,比纽约消费水平高的指数就超过100。第一名东京的指数为143.7,最后一名约翰内斯堡的指数为49.6,前者几乎为后者的3倍。
通过这份报告,跨国公司和政府在派遣驻外雇员时可以了解到各地的生活水平,进而确定员工们的薪资酬劳。
中国城市名次飙升
在排名前10位的城市里,亚洲的日本、中国和新加坡占去其中5席。去年的“探花”伦敦一路跌到前15名以外,仅居第16位。去年的第4名挪威的奥斯陆今年也跌到第14名。
日本一直是这个榜单上的“常胜将军”。自美世公司1994年首次这种报告以来,大阪仅有一次跌到10名以外,即去年的11名。
今年位列前25名的中国城市中,除香港略升一位外,其余均呈现大踏步前进趋势,北京由第20位上升至第9位,上海从第24位前进至12位,深圳、广州分别从去年的第61位和第70位跃升至第22位和第23位。
欧洲主要城市的排名都下滑。波兰首都华沙的排名下跌最厉害,从第35名下跌了78位,为第113名。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经历了同样的趋势。悉尼下滑了51位,从第15位降至第66位,孟买从第48位下滑到第66位。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从2008年的排名上升了74个名次,目前排在第15位,成为南美洲排名最靠前的城市。
汇率波动影响排名
由于这份榜单的数据都是按美元的标准来衡量,据美世公司的研究人员分析,今年世界范围内出现相当大的货币汇率波动,是排名出现重大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美世公司资深研究员纳塔莉・康斯坦丁一梅特拉尔评论道:“我们观察到,过去一年经济不景气的一个直接影响是,全球大多数货币都出现明显浮动,这对城市今年的排名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日元兑美元的汇率大大加强,欧元和英镑兑美元的汇率比去年下降,这些在榜单上都有表现,比如,日本大阪从去年的第11位升至今年的第2位,英国伦敦则从去年的第3位跌至第16位,欧洲其它城市排名也纷纷下滑。
美世公司资深顾问丽贝卡・鲍尔斯说:“跨国公司现在对投资更加谨慎。”金钱流向新兴市场的模式可能已经不那么稳固。
成本高未必不幸福
虽然在大城市的生活成本高。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大城市拥有更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有更多的机会,虽然在这些地方生活贵了点,但这点代价也许是值得的。
美世公司今年4月公布的《2009年全球生活质量排名》显示,奥地利维也纳是全世界生活质量最高的城市:而在刚刚的生活成本排名中,维也纳其实高居全球第21位。生活质量排名第二的瑞士苏黎世。其生活成本也处在全球第6位。瑞士日内瓦生活质量位列全球第3,其全球第4的生活成本也令人咋舌。
不过,从这两个榜单的比较来看,在日本东京生活的“性价比”似乎不那么高,其生活成本居世界之首,而生活质量则仅列第35位。
新加坡虽然以第10的生活成本位居生活质量排名第26位,但它在电力、水、电话、邮政以及公共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排名中高居全球第一。看来,在这个城市里,面包有了,房子也有了,就看你会不会生活了。
附:《2009全球生活成本》前25位城市
1 日本东京
2 日本大阪
3 俄罗斯莫斯科
4 瑞士日内瓦
5 中国香港
6 瑞士苏黎世
7 丹麦哥本哈根
8 美国纽约
9 中国北京
10 新加坡
11 意大利米兰
12 中国上海
13 法国巴黎
14 挪威奥斯陆
15 委内瑞拉加拉加斯
16 英国伦敦
17 以色列特拉维夫
18 意大利罗马
19 芬兰赫尔辛基
20 阿联酋迪拜
21 奥地利日内瓦
22 中国深圳
23 美国洛杉矶并列